DBJ50-218-2020 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技术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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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重庆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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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时间:2020-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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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下达2017年度重庆市工程建设标准制定(修订)项目计划(第一批)的通知》(渝建[2017]451号)文件要求,标准修订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现行规范在指导实践工作中的经验和问题,参考有关国家和行业标准,并在广泛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电动汽车充电设备建设技术规范》DBJ50/T-238-2016和《民用建筑电动汽车充电设备配套设施设计规范》DDBJ50-218-2015进行了整合和修订。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包括:1.总则;2.术语;3.充电设备功能;4.设计;5.施工;6.验收及有关附录。
本标准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1.补充完善充电设施标志和标线;
2.调整充电设备配置比例;
3.整合了《电动汽车充电设备建设技术规范》DBJ50/T-238-2016和《民用建筑电动汽车充电设备配套设施设计规范》DBJ50-218-2015内容。
本标准中以黑体字体标志的第4.2.10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强制执行。
1总则
1.0.1 为统一重庆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的技术要求,规范其规划布局、工程设计、施工及验收等,推进电动汽车产业的发展,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重庆市新建电动汽车停车位的规划布局、设计、施工及验收,已建停车位改建、扩建可参照本标准执行。1.0.3 新建电动汽车停车位应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节能环保政策,做到标志统一、分布优化,技术先进、安全可靠、经济合理、使用便利。
1.0.4 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规划布局设计、施工及验收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及重庆市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充电设备 charging equipment
与电动汽车或动力蓄电池相连接,并为其提供电能的设备,包括交流充电桩、非车载充电机、车载充电机等设备。2. 0.2 公用充电设备 public charging equipment
与社会公众拥有的电动汽车或动力蓄电池相连接,并为其提供电能的设备。
2. 0.3 专用充电设备 special charging equipment与专用的电动汽车或动力蓄电池相连接,并为其提供电能的
设备。2.0.4 自用电设备 private charging equipment一般指安装在自有车位上,与个人拥有的电动汽车或动力蓄电池相连接,并为其提供电能的自有设备。
2.0.5 电动汽车 Electric Vehicle (EV)
在道路上行驶,由电动机驱动的汽车,电动机的动力电源源于可充电电池或其他易携带的能量存储设备。包括纯电动汽车和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不包括室内电动车、有轨及无轨电车和工业载重电动车等车辆。
2.0.6 电动汽车停车位 parking space of electric vehicle用于电动汽车停放,并能够利用停车位配套建设的充电设备给电动汽车充电的场所。
2.0.7 非车载充电机 off-board charger
将电网交流电能变换为直流电能,采用传导方式为电动汽车动力蓄电池充电的专用装置。
2.0.8 交流充电桩 ACcharging spot
采用传导方式为具有车载充电机的电动汽车提供交流电能的专用装置。
2.0.9 充电监控系统 charging monitoring system
应用计算机及网络通信技术,对充电区充电设备的运行状态和电池的充电过程进行监视、控制和管理的系统。2.0.10 静态标志 static symbol
主要通过颜色、形状、字符等表达,为电动汽车使用者提供服务信息的标志。
2.0.11 可变信息标志 variable message sign
主要通过高亮度发光二级管(LED),液晶显示屏等,为电动汽车使用者提供实时信息的标志。
3 充电设备功能
3.0.1 电动汽车充电设备应能为电动汽车提供安全充电环境,以保证电能安全地从充电设备传输给电动汽车。
3.0.2 交流充电桩应具备下列基本功能:具有紧急断电功能,在充电过程中可紧急切断输出电源;12 具有过负荷保护、短路保护和漏电保护的功能,具有自检及故障报警的功能;
3 在充电过程中,当充电连接异常时,应具有立即自动切断电源的功能。
3.0.3 非车载充电机应具备下列基本功能:
1 具有判断其与电动汽车是否正确连接的功能,当检测到充电接口连接异常时,应具有立即停止充电的功能;
2具有待机、充电、充满等状态指示的功能,能够显示输出电压、输出电流、输出电能量、充电状态等信息,发生故障时具有相应的告警信息;
3 具有实现手动输人的功能,以便对其参数进行设定;
4 具有交流输入过欠压保护、交流输入过流保护、交流输人短路速断保护、直流输出过压保护、直流输出过流保护、内部过温保护等功能;
5 具有本地和远程紧急停机的功能,紧急停机后系统应具备手动复位功能;
6具备与电池管理系统通信的功能,用于判断充电连接状态,获得蓄电池充电参数及充电实时数据。
4设计
4.1 充电设备设置
4.1.1公用充电设备设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1 主城区公用充电设备服务半径应小手1km,公用充电设备与电动汽车比例不应低于1:8;
2 其他区域公用充电设备服务半径应小于2.5kmm,公用充电设备与电动汽车比例不应低于1;15,
3 高速公路公用充电设备宜与服务区合建,单向公用充电区服务距离宜小于50km,停车位在50个及以上的服务区非车载充电机建成数量不应低于5个,停车位在50个以下的服务区非车载充电机建成数量不应低于停车位数量的10%。4.1.2 新建项目配建停车位建设充电设备设置的比例应符合表4.1.2的规定。
表4.1.2 各类新建项目配建停车位充电设备设置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