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 随时将有关意见和建议给水利部国际合作与科技司(通信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白广路二条2号;邮政编码:100053;电话: ;电子邮箱:bzh@.cn;网址:ht- tp://gjkj..cn/jsjdl/bzcx/)。
目次
1总则 2术语 3基本规定3 4工程建设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 4.1基础管理 4.2临时工程5 4.3专项工程6 4.4其他.6 5工程运行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10 5.1运行管理通用*10 5.2运行管理分类.11 标准用词说明13 条文说明15
1总
1.0.1为规范水利水电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制 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和运行生产安全重大事 故隐患判定。
1.0.3水利水电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除应符合本 标准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下列术语及其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2.0.1重大事故隐患majoraccidenthazard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危害程度较大可能导致群 死群伤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惠。
3基本规定
3.0.1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单位应制定生产安全事故 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重大事故隐患治理闭环机制。
3.0.2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相关单位应建立重大事故 隐患档案,并按规定录人水利安全生产监管信息系统。
3.0.3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和运行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应按照 本标准进行判定。
其他可能为重大事故隐患的,本标准未涉及的 应经集体讨论或专家论证进行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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