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3/T 1150-2018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施工及质量验收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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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
DB33/T1150-2018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Code for construction and acceptance of urban utility tunnel
2018-05-04 发布 2018-12-01 实施
浙 江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厅 发 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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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 则
1.0.1 为规范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施工及质量验收,保障施工质量和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浙江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的施工及质量验收。
1.0.3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施工及质量验收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 utility tunnel
建于城市地下用于容纳两种及以上城市工程管线的构筑物及附属设施。
2.0.2 主体结构 the main structure
构成综合管廊的钢筋混凝土承重结构体以及与综合管廊承重结构相连成为整体的变电室和监控中心的构筑物等。
2.0.3 附属设施 subsidiary facility
用于维护综合管廊正常运行的消防、通风、供电、照明、综合监控、排水以及标识等系统。
2.0.4 吊装口 manhole
设于舱室顶部用于各种管线或设备进出的孔口。
2.0.5 通风口 air vent
供综合管廊内外部空气交换而开设的孔口。
2.0.6 逃生口 escape port
供人员安全疏散,且直通室内外安全区域的出口。
2.0.7 管线分支口 junction for pipe or cable
综合管廊内部管线和外部管线相衔接的预留预埋部位。
2.0.8 集水坑 sump pit
用来收集综合管廊内部渗漏水或供水管道排空水等的构筑物。

3 基本规定
3.0.1 综合管廊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并应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环境管理体系。
3.0.2 施工前应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单位向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交底,必要时可组织各管线管理单位参与交底会。
3.0.3 施工前应根据工程情况对周边环境进行下列调查:
1 现场地形、地貌、地下管线、地下构筑物、其他设施和障碍物等情况;
2 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资料;在地表水水体中或岸边施工时,应掌握地表水水文和航运资料;
3 工程用地、交通运输、施工便道等情况;
4 施工供水、排水、通信、供电和其他施工条件;
5 与施工有关的其他情况和资料。
3.0.4 综合管廊工程施工应科学组织、合理划分施工段,宜采用先进设备和工艺进行测量和监测。
3.0.5 开工前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分别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应按规定程序审批后执行。施工方案有重大变更时应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3.0.6 综合管廊工程施工前应制定适宜的环境保护措施,严禁使用国家和地方明令禁止使用的产品和材料。
3.0.7 应对工程施工影响范围内的既有设施、地下管线及建(构)筑物进行监测,必要时应采取保护措施。
3.0.8 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等应按相关标准要求进行复验;设备及工器具应按相关要求进行验收。
3.0.9 综合管廊工程应加强施工过程质量控制,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各分项工程应按照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分项工程完成后,应进行验收;
2 所有隐蔽工程应进行隐蔽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3.0.10 综合管廊工程施工完毕后,监理单位应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组织预验收。预验收合格后应由建设单位组织监理、勘察、设计及施工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4 地基与基础工程
4.1 一般规定
4.1.1 地基与基础工程包括地基处理、基坑支护、地下水控制、土方和桩基础。
4.1.2 施工前应测量和复核地基的平面位置与标高。
4.1.3 基坑支护应综合考虑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条件、基坑开挖深度及形状尺寸、地下结构形式、周边环境及荷载特征、施工技术条件以及地方经验等因素,精心组织施工,严格监测与控制。
4.1.4 基坑开挖后应进行地基验槽,并应清除表层浮土和积水。发现地质情况与勘察报告不相符,应进行补勘。
4.1.5 地基施工时应分析挖方、填方、振动、挤压等对边坡稳定及周边环境的影响,并应及时排除积水,采取减少基底土体扰动的保护措施。
4.1.6 地基施工完成后,应对地基进行保护,并应及时进行基础施工。
4.1.7 沉降观测点的设置时间与观测频次应符合设计要求。设计无明确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变形测量规范》JGJ 8 的规定。
4.1.8 土石方爆破施工必须遵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由专业单位进行施工。
4.1.9 综合管廊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工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规范》GB 51004 的规定。
4.2 地基与基础施工
4.2.1 工程开工前应根据工程建设条件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和应急措施,施工期间如遇高温、冰冻、汛期、台风等灾害天气时,应制定相应的季节性施工措施,确保施工安全。
4.2.2 基坑支护结构应符合设计和相关规范的要求,在基坑支护结构未经验收符合要求、未达到设计规定的强度前不得进行基坑开挖。
4.2.3 降排水施工应采取有效的措施,严格控制水位。排水应进行处理并满足排放要求后方可排放。
4.2.4 基坑开挖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开挖前,应根据施工现场条件、结构埋深、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资源配置、工期要求等因素合理划分施工段。
2 开挖范围内各种管线应经产权单位同意后方可确定拆迁、改移等措施。
3 应保证施工范围内的排水畅通,并应采取防止雨水等地表积水流入坑内的措施。
4 开挖完成后,应对基底高程、坡度、轴线控制点等进行测量检查。
5 综合管廊交叉点、集水坑等节点部位的开挖应有保证不同标高基底处边坡稳定的措施。
4.2.5 基坑回填应在综合管廊结构强度符合设计要求并经验收合格后进行,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基坑回填前,应根据工程特点、土料性质、设计压实系数、施工条件等确定回填土料含水量控制范围、铺土厚度、压实遍数等施工参数;
2 回填材料和压实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3 基坑回填时,应对综合管廊外壁防水层采取保护措施,回填夯实机具应避免碰撞综合管廊外壁;
4 基坑回填土表面宜略高于地面,整平,并利于排水。
4.2.6 采用盾构法施工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盾构法隧道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446 的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盾构施工专项施工方案和应急预案应根据盾构类型、地质条件和工程实践制定; 2 盾构选型与配置应用、可靠、先进、经济,配置应包括刀盘、推进液压缸、管片
2拼装机、螺旋输送机、泥水循环系统、铰接装置、渣土改良系统和注浆系统等;
3 施工前,应根据盾构设备状况、地质条件、施工方法、进度和掘进长度等条件,选择通风方式、通风设备和温度控制措施;
4 作业场所应设置照明和消防设施,并应配备通信设备、应急照明和足够的排水设备;
5 当存在可燃性或有害气体时,应使用专用仪器进行检测,并应加强通风措施,气体浓度应控制在安全允许范围内;
6 施工中,应采取措施避免施工噪声、振动、水质和土壤污染及地表下沉等对周边环境造成影响;
7 工作井施工应根据地质条件、路面条件、交通量、工程噪音及振动对四周的影响等选择安全且经济的施工方法。盾构工作竖井地面上部应设防雨棚,井口周围应设排水沟或防淹墙等安全防护措施。
8 盾构的保养与维修应由专业人员负责;
9 应根据盾构相关技术文件制定并实施保养与维修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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