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T 29-280-2020 城市综合管廊运行维护管理技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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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工程建设标准
DB/T29-280-2020
津冀统一备案号:J15288-2020
城市综合管廊运行维护管理技术标准
Technical standard for operation and maintenance management of urban utility tunnel
(津冀区域协同工程建设标准)
2020-06-28发布2020-09-01实施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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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则
1.0.1为规范城市综合管廊运行和维护,统一技术标准,保障综合管廊完好和安全稳定运行,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综合管廊本体、附属设施及入廊管线的运行、维护和安全管理。
1.0.3本标准综合管廊结构本体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
1.0.4城市综合管廊的运行、维护和安全管理,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及地方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综合管廊utility tunnel
建于地下用于容纳两种及以上工程管线的构筑物及附属设施。
2.0.2入廊管线utility tunnel pipeline
敷设于综合管廊内的给水、雨水、污水、再生水、天然气、热力、电力、通信、垃圾输送、海水等各类城市工程管线。
2.0.3入廊管线单位ownership section of utility tunnel pipeline
入廊管线的运营或权属单位。
2.0.4运营管理单位operation and maintenance management section
承担城市综合管廊本体及附属设施运行、维护及安全管理的单位。
2.0.5管廊本体the main body of utility tunnel
综合管廊的结构主体及人员出入口、吊装口、逃生口、通风口、管线分支口、支吊架、防排水设施、检修道及风道等构筑物。
2.0.6附属设施accessorial works
为保障综合管廊主体、内部环境、入廊管线稳定运行和人员安全,配套建设的消防、通风、供电、照明、监控与报警、给水排水和标识等设施。
2.0.7日常监测normal monitoring
采用仪器量测、现场巡检或远程视频监控等手段和方法,采集反映综合管廊日常运行状态、变化特征及其发展趋势的信息,并进行分析反馈的活动。
2.0.8特殊监测special monitorting

对病害以及可能影响综合管廊运行安全的环境因素进行的针对性监测活动,指在某时段持续监测某些指标的活动。
2.0.9智慧管理平台intelligent management platform

基于GIS、BIM、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云存储、AI等技术,对综合管廊监控与报警系统各组成系统进行集成,满足对内管理、对外通信、与管线单位管理单位及相关管理部门协调等需求,具有地理信息管理、设备设施管理、实时监测监控、应急管理、联动控制、决策分析、网络安全管理等功能,并具备各功能综合处理、统一管理能力的系统平台。

3基本规定
3.0.1运营管理单位与入廊管线单位应明确分工、界面清晰、相互配合、联络畅通。
3.0.2城市综合管廊必须实行24h运行维护及安全管理。
3.0.3综合管廊运行维护及安全管理应选用合格的设备、工具和材料,使用的仪器、仪表、量具应在有效期内进行定期检定或校准。
3.0.4城市综合管廊运行维护及安全管理过程中应做好记录,并应及时分析、处理发现的问题。
3.0.5综合管廊投入运行前应经验收合格。
3.0.6综合管廊日常监测对象应包含管廊本体、附属设施、廊内环境及入廊管线。
3.0.7运营管理单位负责管廊本体、附属设施和智慧管理平台的运行维护,入廊管线单位负责入廊管线的运行维护。
3.0.8管廊本体、附属设施及入廊管线应按本标准的规定定期进行检测,检测结果应及时处理。
3.0.9综合管廊运行维护及安全管理应采用信息化管理手段,建立相应的信息管理系统。

4管廊本体
4.1一般规定
4.1.1管廊本体运行维护对象应包括综合管廊的主体结构及人员出入口、吊装口、逃生口、通风口、管线分支口、支吊架、防排水设施、检修通道及风道等构筑物。
4.1.2管廊本体运行维护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对管廊本体的巡检、检测与监测、管廊本体维护等。
4.2安全保护
4.2.1管廊本体主体结构安全保护范围外边线距管廊主体结构外边线不宜小于3m。
4.2.2安全保护范围内不应从事下列影响综合管廊安全运行的行为:
1排放、倾倒腐蚀性液体、气体等有害物质;
2挖掘岩土;
3堆土或堆放建筑材料、建筑垃圾等;
4搭建板房等临时建筑;
5其他危害综合管廊安全运行的行为。
4.2.3综合管廊应设置安全控制区,安全控制区外边线距主体结构外边线不宜小于15m,采用盾构法施工的综合管廊安全控制区外边线距主体结构外边线不宜小于50m.安全控制区范围内拟从事的工程勘察、设计及施工对主体结构的影响应满足综合管廊结构安全控制指标的要求。
4.2.4在安全控制区内从事深基坑开挖、降水、爆破、桩基施工、地下挖掘、顶进及灌浆作业等可能影响综合管廊安全运行的限制行为,应进行事先安全评估,对涉及的管廊本体及可能影响的入廊管线应进行监测,并采取安全保护控制措施。
4.2.5当综合管廊穿越水体时,船舶的抛锚、拖错作业净距控制值应大于100m:当进行河道清淤疏浚作业时,综合管廊结构上方覆土不应小于设计厚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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