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7/T 5011-2014 城市环境照明工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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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
DB
DB37/T5011-2014
J12677-2014
浏览专用城市环境照明工程规范
Specification for the urban environment lighting engineering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4-30发布2014-6-1实施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联合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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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则
1.0.1为规范山东省城市环境照明工程设计、施工、检测、验收、评价、维护与管理工作,推进“十二五”城市绿色照明规划纲要的实施,构建绿色生态与健康文明的城市照明光环境,倡导绿色照明消费方式,在满足城市照明基本功能的前提下降低照明的单位能耗,提高城市照明的质量和节能水平,实现城市照明发展方式的转变,编制本规范。
1.0.2本规范规定了城市环境照明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评价、维护与管理工作的标准,适用于城市道路、桥梁、隧道、人行道、自行车道、人行天桥、地下通道、滨河、堤岸建(构)筑物、公园景观、居住区、广场公共活动区、商业区、商务办公区、工业区、古建筑、广告与标识等方面的照明工程。
1.0.3城市环境照明工程的设计、施工、检测、验收、评价、维护与管理除执行本规范,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及山东省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术语
2.0.1环境照明environment lighting
环境照明是指按规划或活动内容,在涉及城市环境和景观的场所实施室外的景观性灯光和功能性照明。
2.0.2城市绿色照明urban green lighting
城市绿色照明是指通过科学的照明规划与设计,采用节能、环保、安全和性能稳定的照明产品,实施高效的运行、维护与管理,提升城市的品质,创造安全、舒适、经济、健康夜环境,体现现代文明的照明。
2.0.3功能照明functional lighting
通过人工光以保障人们出行和户外活动安全为的的照明。
2.0.4景观照明landscape lighting
泛指除体育场场地、建筑工地和道路照明等功能性照明以外,所有室外公共活动空间或景物的夜间景观的照明,亦称夜景照明(nightscape lighting).
2.0.5居住区residential area
被城市道路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并与居住人口规模(10000一15000人)相对应,配建有一套能满足该区居民基本的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2.0.6公共活动区leisure area
满足休闲、游憩、纪念和集会等功能的公共绿地、公园和广场。
2.0.7商业区commercial area
特指城市中以百货商场、专卖店、金融、服务及娱乐为主且比较集中的区域。
2.0.8-商务办公区business office area
城市内金融、科技、信息、文化、服务机构和商务办公场所较为集中,交通、通信等现代化基础设施完善,便于开展商务活动的区域。
2.0.9工业区industrial area
城市中在一定空间范围内进行科学整合,聚集各种生产要素,突出产业特色的现代化产业分工协作生产区。
2.0.10造景灯光scenery creating lighting
用来构筑或表现景观的灯光,利用灯光造景可构成一个区域的中心景点。
2.0.11发光雕塑luminous sculpture
用自身发光或透光的材料做成的造型,具有一定寓意、象征或形象的观赏物。
112.0.12建筑化照明construction of lighting
将照明器具(灯具)和发光器件(光源)安装或理入建筑物结构及装饰构造内,使建筑物结构及装饰构造与照明有机地融为一体,并利用共表面反射或透射光线,借助于装饰实体元素产生的光影效果和光色因素,对建筑环境起到美化作用,以同时获得照明亮度和艺术美感。
2.0.13泛光照明floodlighting
由投光灯来照射某一情景或目标外部使其照度比其周围照度明显高的照明方式。
2.0.14轮廓照明outline lighting,contour lighting
用点光源或线状、带状光源直接勾画建筑物和构筑物等被照对象轮廓的照明方式
2.0.15内透光照明lighting from interior lights
利用室内光线向室外透射的照明方式。
2.0.16重点照明accent lighting
突出特定区域或目标的照度,使其比周围区域亮,达到视觉冲击效果的照明方式。
2.0.17动态照明dynamic lighting
通过对照明装置的光输出的控制形成场景明、暗或色彩等变化的照明方式。
2.0.18灯具效率luminary's efficiency
在相同的使用条件下,灯具发出的总光通量与灯具内所有光源发出的总光通量之比。

3基本规定
3.1一般规定
3.1.1城市环境照明设计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区域照明规划的要求、符合城市构筑特征、强调城市夜空间形态结构,重点突出,层次分明,分级控制,在满足照明需求的情况下,实现节能,体现社会及技术进步,体现地域人文和风貌特色。
3.1.2新建、改建或扩建街区、建(构)筑物的环境照明工程应与土建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竣工验收。
3.1.3城市环境照明工程设计、施工应以人为本、尊重自然,在不破坏人的生存环境、自然生态环境、照明设施载体结构的前提下,保持和提升原载体的建筑风格和文化内涵。
3.1.4城市环境照明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管理应由有相关资质的机构完成,应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应把生态文明建设理念、绿色照明要求融入环境照明工程设计、施工、验收、管理、评价全过程。
3.2设计文件及其深度
3.2.1城市环境照明工程设计应包含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三个阶段,各阶段设计文件应符合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规范规定,应符合住建部“十二五“城市绿色照明规划纲要要求,应注明工程的防雷、安全、节能、环保措施。
3.22方案设计文件应包含可设计文本与图册设计说明书3工程估算书3和多媒体文件3,其深度应当满足编制初步(概念性)设计文件和基本投资成本控制概算的需要。
3.2.3初步设计文件应包含设计说明书和工程概算书。设计说明书应包含设计架构说明、设计图纸和设计计算书;工程概算书应包含编制说明、主要技术经济指标、总概算表、单项工程综合概算书、单位工程概算书、费用概算书和主要原材料表。初步设计的深度应满足设计方案的选择、确定:主要设备、材料订货;建设投资规模控制的要求。
3.2.4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包含设计说明、系统图、平面图、大样图、主要设备材料表、工程顶算书等。设计深度应当满足施工安装、设备材料采购、非标准设备制作和工程施工检测验收的需要。主要设备材料表中应注明合理使用年限。

3.3光源、灯具的选择
3.3.1城市环境照明工程选用光源、灯具,应具有经国家授权的检测机构出具的安全、光学及电气性能等方面的检测报告,产品生产许可证、出厂合格证、安全认证等技术文件应齐全。
3.3.2光源的选择应符合生态环保、节能降耗、控制污染的原则,在保证使用可靠、维护便捷,满足眩光限制条件的同时,应采用低碳、节能、环保的新光源,禁用白炽灯。
3.3.3光源的选择应考虑光效、使用寿命、光色、显色性、外形尺寸、形状、安装条件及光源对所处环境的适应能力。
3.3.4泛光照明宜选用光效高于75%的高压钠灯、陶瓷金卤灯、大功率LED投光灯:内透光照明宜选用小功率金属卤化物灯、LED灯等:轮廓照明宜选用LED带灯、护栏管、点光源及光纤等:地理、水底照明光源应选择低电压冷光源。
3.3.5在使用LED光源时,应根据实际工作电流进行供电电路设计。
3.3.6灯具的选择应考虑灯具效率、光强、光束角、配光曲线、利用系数、表面亮度、眩光、外形尺寸、环境要求、性价比等指标。灯具应有散热装置,水平和垂直投射角调节装置,灯具外壳应有接地螺栓。
3.3.7使用LED灯具时,电参数上应标明使用电压范围、工作电流、功率等指标。
3.3.8在道路照明中禁止使用多光源无控光器的低效灯具,在景观照明中严禁使用强力探照灯和大功率泛光灯等产品。
3.3.9灯具防触电保护分类及电力负荷等级应符合本规范附录B,灯具外壳防护等级应符合本规范附录E。室外灯具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65;水下灯具防护等级不应低于168。
3.3.10城市道路、桥梁、隧道、人行天桥、商业区、居住区、园林、广场等照明的光源及灯具选择应符合本规范第4章的具体规定。
3.4施工质量检测、验收与评价
3.4.1城市环境照明工程的设计、施工质量进行检测、验收与评价应由业主方主持或委托第三方机构专家团队进行。
3.4.2道路照明工程施工质量控制及检测、验收标准按照城市道路照明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程CJ89、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养护维修服务规范DB37/T1173、建筑照明设计标准多GB50034、建筑电气照明装置施工与验收规范3GB50617和本规范相关规定执行。
3.4.3景观性照明工程施工质量控制及检测验收要求按照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3GJ/T163、建筑电气照明装置施工与验收规范3GB50617和本规范相关规定执行。
3.4.4环境照明工程施工安全质量控制、检测及验收标准要求按照电气装置安装工程及验收规范3GB50254、GB50255、GB50256、GB50257;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50217:建筑物防雷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GB50601:建筑物电气装置第7部分特殊装置4照明设计。
4.1道路照明
4.1.1城市道路照明应根据道路使用功能分为机动车道路照明和非机动车与人行道路照明两类,机动车道路照明应按快速路与主干路、次干路、支路分级。
4.1.2道路照明工程的照明方式及设计要求参照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CJ45规定执行:道路照明工程的施工及验收参照城市道路照明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程J89规定执行。
4.1.3设置连续照明的机动车交通道路的照明标准值应符合表4.1.3-1的规定。对同一级道路选定照明标准值时,交通控制系统和道路分隔设施完善的道路,宜选择本标准表4.1.3-1中的低档值,反之宜选择高档值。交会区的照明标准值应符合表4.1.3-2中的标准值。

4.1.4道路照明所选用光源灯具和设施应经有资质的测试单位抽样进行温升和光学性能、防护防腐等级测试:灯具、灯杆造型和外观颜色应符合所在道路的功能、特征:快速路、主干路必须采用截光型或半截光型灯具,次干路应选用半截光型灯具:灯杆不得设在易被车辆碰撞的地点,与供电线路等空中障碍物的安全距离应符合供电有关规定。

4.1.5传统路照明灯具的效率应高于75%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灯具配件应齐全,无机械损伤、变形、油漆剥落、灯罩破裂等现象;灯具的防护等级、密封性能应在P65以上;反光器干净整洁,并应进行抛光氧化或饺膜处理,反光器表面应无明显划痕;透明罩的透光率应大于%,应无气泡及明显的划痕和裂纹;封闭灯具的灯头引线应采用耐热绝缘管保护,灯罩与尾座的连接配合应无间隙。
4.1,6LED道路照明灯具的效率应高于80%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1灯具的额定功率分类应符合道路照明用LED灯性能要求3GB/T24907的规定。
2灯具在额定电压和额定频率下工作时,其实际消耗的功率与额定功率之差不应大于10%,功率因数实测值不应低于产品标定值的0.05。
3灯具的安全性能应符合普通照明用LED模块安全要求3GB24819的要求,防护等级不应低于165。
4灯具的无线电骚扰特性、输入电流谐波和电磁兼容要求应符合电气照明和类似设备的无线电骚扰特性的限值和测量方法GB17743、电磁兼容限值谐波电流发射限值(设备每相输入电流≤16A)3GB17625.1、一般照明用设备电磁兼容抗扰度要求3GB/T18595的规定。
5光通维持率在燃点3000h时不应低于96%,在燃点6000h时不应低于92%。
6灯具的光度分布应符合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3CJ45规定值,制造商应完整提供灯具的截光性能、光分布类型和光强表等照明计算资料。
7宜采用分体式道路照明用LED灯具,LED部件或模块光源应符合普通照明用LED模块性能要求GB/T24823和普通照明用LED模块安全要求3GB24819的规定。
4.1.7灯头应固定牢靠,可调灯头应按设计调整至正确位置;灯头绝缘外壳应无损伤、开裂;高压钠灯宜采用中心触点伸缩式灯口;灯头线应使用额定电压不低于500V的铜芯绝缘线;功率小于400W的最小允许线芯截面应为1.5mm2,功率在400W至1000W的最小允许线芯截面应为2.5mm2。
4.1.8灯杆、灯盘、配线、升降电动机构等应符合高杆照明设施技术条件C/T3076的规定。在灯臂、灯盘、灯杆内穿线不得有接头,穿线孔口或管口应光滑、无毛刺,并应采用绝缘套管或包带包扎,包扎长度不得小于200mm。
4.1.9灯杆、灯臂、抱箍、螺栓、压板等金属构件应进行热镀锌处理,防腐质量应符合金属覆盖及其他有关覆盖层维氏和努氏显微硬度试验GB/Γ9790、热喷涂金属件表面预处理通则GB/T11373和钢铁热浸铝工艺及质量检验ZBJ36011的有关规定:灯杆、灯臂等热镀锌后应进行油漆涂层处理,其外观、附着力、耐湿热性应符合灯具油漆涂层多QB1551的有关规定:进行喷塑处理后覆盖层应无鼓包、针孔、粗糙、裂纹或漏喷区缺陷,覆盖层与基体应有牢固的结合强度:各种螺母紧固,宜加垫片和弹簧垫,紧固后螺丝露出螺母不得少于两个螺距。
4.1.10气体放电灯的灯泡、镇流器、触发器等应配套使用,严禁混用:镇流器、电容器的接线端子不得超过两个线头,线头弯曲方向,应按顺时针方向并压在两垫片之间,接线端子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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