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J/T 15-187-2020 有轨电车交通工程设施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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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标准
GD
DBJ/T15-187-2020
备案号J15111-2020
有轨电车交通工程设施设计规范
Code for design of the tramway traffic engineering facility
2020-03-23发布2020-06-01实施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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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则
1.0.1为规范有轨电车交通工程的路权、标志、标线、防护设施、交通信号、视频监控系统的设计工作,特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有轨电车系统覆盖的城市道路及重要场所、旅游景区等涉及安全的交通设施新建或改造工程。
1.0.3本规范适用于采用路中、路侧敷设通行的有轨电车工程。
1.0.4各类交通设施的颜色、形状、尺寸、性能、设置原则等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城市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GB51038、城市道路交通设施设计规范GB50688的有关规定。
1.0.5有轨电车交通工程设施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和广东省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交叉口intersection
两条或两条以上道路的平面或立体相交区域。
2.0.2交通参与者traffic participant
在交通工具中处于动态的人群或即将进入动态的人群,以及交通运输者。
2.0.3专用路权exclusive right-of-way
有轨电车在规定的道路范围及时间段内行驶,且禁止其他交通参与者随意进入的专用道路区域。
2.0.4可变路权variable right-of-way
有轨电车在规定的道路范围及时间段内使用专用路权,在特定条件下,将专用路权转变为共享路权,允许其他交通参与者进入使用的道路区域。
2.0.5共享路权shared right-of-way
有轨电车与其他交通参与者共同享有使用权利的道路区域。
2.0.6有轨电车专用道tram dedicated1ane
专门为有轨电车使用的车道。
2.0.7控制线control gauge
有轨电车设备限界外1.5m的控制范围。
2.0.8有轨电车专用信号灯tram traffic1ight
指导有轨电车通行或禁止的装置。
2.0.9有轨电车专用相位tram dedicated phase
在一个信号周期内,用于有轨电车通行的相位。
2.0.10有轨电车优先tram priority
指有轨电车在交叉口范围内优先通过:通过绿灯延时、红灯缩短、插入专用相位等技术手段实现。
2.0.11过轨通道crossing area
设置于有轨电车线路区间或车站,提供行人或特殊车辆通过的轨道通道。

3交通组织
3.1一般规定
3.1.1有轨电车路权应分为专用路权、可变路权、共享路权。
3.1.2路权的形式应按交叉口和路段分别进行划分。
3.1.3有轨电车交叉口通行方式宜分为绝对优先、相对优先。
3.1.4有轨电车所在的同向进口道不宜设置左转待转区。
3.1.5有轨电车工程应设置过轨通道,并考虑信号灯控制,过轨通道按位置可分为车站过轨通道和区间过轨通道,人行过轨通道应靠近人流密集区域进行设置,并考虑与周边既有过街设施结合。
3.1.6过轨通道可采用地面过轨通道和立体过轨通道,并考虑人行驻足停留和非机动车通行。
3.1.7应在车行道与轨行区间的行人等候通行处设置驻足停留区,迎车面无隔离设施的区域应考虑设置导流带。
3.1.8过轨通道根据有轨电车运营组织情况可兼作应急救援抢险通道。
3.1.9有轨电车路权形式及交叉口通行方式应结合线路布置形式、运营调度计划、站点布设、交叉口及路段通行能力、交叉口及路段交通流量等因素合理选择。
3.2有轨电车路权
3.2.1采用地面敷设的有轨电车线路,在交叉口范围内宜采用共享路权,路段宜采用专用路权,当路段单向车道数≤2条且路段设计速度小于40km/h时,宜采用专用路权,并设置机动车限行。
3.2.2下列情况宜采用可变路权,允许其他交通参与者使用有轨电车专用道,同时设置标志、标线指引:
1有轨电车专用道与其他通道之间无隔离设施,路段交通流量有明显的高低峰时段分布,且路段饱和度系数多,宜在高峰时段采用专用路权,平峰时段采用共享路权。
2有轨电车专用道与其他通道之间无隔离设施,且路段己设有公交专用道,宜与公交线路共享专用道。

3.2.3在确保行驶安全的前提下,执行紧急公务的车辆可共享有轨电车专用道。
3.2.4当有轨电车在路段上采用路侧敷设时,宜采用专用路权,与支路、人行道相交区域的开口段宜设置信号灯控制。
3.2.5宜在交叉口范围内实现路权形式转换。
3.2.6当有轨电车在路段上采用专用路权时,宜采用隔离设施。
3.3交叉口通行
3.3.1交叉口的服务水平分为A、B、C、D、E、F六个等级,通行优先原则应结合所在道路及相交道路的进口道服务水平进行划分。
3.3.2当有轨电车所在道路进口道服务水平为C级及以下且相交道路进口道服务水平为B级及以上,宜采用有轨电车绝对优先。
3.3.3当有轨电车所在道路进口道服务水平为B级及以上且相交道路进口道服务水平为C级及以下,宜采用有轨电车相对优先。
3.4过轨通道
3.4.1相邻两处过轨通道间距不宜大于500m。
3.4.2地面过轨通道最小宽度为5m,可根据行人数量以1m为一级加宽。
3.4.3应急救援抢险通道,宜靠近交叉口设置,宽度为不大于10血,同时设置活动式车止柱。
3.4.4驻足停留区最小宽度不应小于2.0m,困难情况下不应小于1.5m,并设置警示设施。
3.4.5当达到以下条件之一时,应设置立体过轨通道:
1乘客通过流量达到城市人行天桥与人行地道技术规范(C69-95)规定的要求。
2有轨电车车站与周边地块、其他交通方式车站错层衔接,且满足立体通道的工程设置条件。
3乘客进出站行走距离和跨越机动车道总长度超过30m。

4交通标志
4.1一般规定
4.1.1各类交通标志及支撑结构不得侵入有轨电车设备限界及道路建筑限界。
4.1.2有轨电车系统内的标志宜与市政道路既有或新建的标志共杆设置。
4.1.3有轨电车的各类专用标志应具备特有的信息显示,避免与其他道路交通标志信息重叠。
4.1.4各类标志的前置距离可根据有轨电车制动距离、道路的设计速度和条件类型确定,也可按所处路段的道路管理行车速度或运行速度,以及道路具体条件适当调整。
4.1.5有轨电车各类专用标志应采用V类反光膜。
4.1.6在隧道、立交桥或高架桥下方等区域,可采用主动发光标志。
4.1.7本规范中新增的标志情况如表4.1所示。

4.2有轨电车标志
4.2.1警告标志
1可在地面过轨通道前适当位置设置注意过轨通道标志,面朝有轨电车行驶方向。
2可在有轨电车停车线前适当位置设置交叉口标志,面朝有轨电车行驶方向。
4.2.2禁令标志
有轨电车限制速度与道路不同时,应在限制速度起点(限速)及终点(解除限速)处设置有轨电车限制速度标志。
4.3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标志
4.3.1警告标志
宜在交叉口进口道前适当位置设置交叉口标志,并在下方同时设置“有轨电车”的辅助标志。
4.3.2禁令标志
1应在有轨电车专用道开口处设置禁止机动车驶入标志、禁止非机动车进入标志。
2有轨电车采用接触网供电且在交叉口范围内不满足道路限高要求时,宜在交叉口进口道前适当位置设置限制高度标志,同时设置辅助标志和限高设施,并在实施管制的交叉口前适当位置设置绕行标志。
4.3.3指示标志
1宜在采用共享路权或可变路权的路段设置分车道指示标志。
2宜在有轨电车专用道开口处设置有轨电车专用道矩形标志,着有轨电车与机动车间无物理隔离时,应同时设置专用道标线,有特殊条件规定时,应补充辅助信息或以辅助标志表示。
3宜在有轨电车专用道与机动车道或非机动车道分界处设置有轨电车专用道圆形标志、机动车道标志和非机动车道标志,版面上箭头应指向相应的区域或车道。
4宜在有轨电车行驶路段车道数变少的区段起点处设置车道数变少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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