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J/T 15-191-2020 既有建筑地基基础检测鉴定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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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标准
GD
DBJ/T15-191-2020
备案号J15227-2020
既有建筑地基基础检测鉴定技术规范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inspection and identification of foundations of existing buildings
2020-07-04发布2020-10-01实施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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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则
1.0.1为了在广东省既有建筑地基基础检测鉴定中贯彻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策,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数据准确、评价正确、保护环境,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广东省既有建筑地基基础的检测、监测和鉴定。
1.0.3既有建筑地基基础检测方法的选择应根据各种检测方法的特点和适用范围,综合考虑上部结构类型、地基基础现状、地质条件、施工质量可靠性、使用要求等因素,做到因地制宜、综合确定。
1.0.4既有建筑地基基础检测、监测和鉴定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和广东省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和符号
2.1术语
2.1.1既有建筑地基基础foundation of existing building
已实现或部分实现使用功能的建筑地基基础。
2.1.2既有建筑地基基础检测foundation inspection of existing buildings
对己实现或部分实现使用功能的建筑地基基础进行检测。
2.1.1既有建筑地基基础监测foundation monitoring of existing buildings
对己实现或部分实现使用功能的建筑地基基础进行监测。
2.1.1既有建筑地基基础鉴定identification of foundations of existing buildings
对己实现或部分实现使用功能的建筑地基基础安全性进行鉴定。
2.1.2旁孔透射法parallel seismic method
在基桩顶部或与基桩相连的刚性结构上激振产生应力波,利用在被测桩旁平行被测桩的钻孔内放置的检波器,接收从钻孔底向上以一定距离经由桩身或桩底以下土层传播的应力波,通过分析应力波在激发点和接收点间传播时间的变化,判定桩长和桩身完整性的检测方法。
2.1.3低应变法low-strain integrity testing
采用低能量瞬态或稳态方式在桩顶激振,实测桩顶部的速度时程曲线,或在实测桩顶部的速度时程曲线同时,实测桩顶部的力时程曲线。通过波动理论的时域分析或频域分析,对桩身完整性进行判定的检测方法。
2.1.4磁测井法magnetic logging method
通过在桩中或桩外侧成孔,采用专业仪器测量井壁及其周围介质的磁性参数来分析和判断桩的钢筋笼长度的检测方法。
2.1.5扩大基础法extended foundation method
通过加大基础底面积、加深基础或抬墙梁等方法提高基础整体刚度和承载力的加固方法。
2.1.6微型桩micro-pile
直径不大于300mm的树根桩、预制混凝土桩或钢管桩。
2.1.7注浆加固grouting reinforcement
将水泥浆或其他化学浆液注入地基土层中,增强土颗粒间的联结,使土体强度提高、变形减少、渗透性降低的地基处理方法。

3基本规定
3.0.1既有建筑地基基础检测监测可分为地基检测、浅基础检测、基桩检测和加固基础检测。
3.0.13既有建筑需安全性鉴定时,若上部结构发生影响正常使用的情况和安全隐患,或使用功能改变和增层改造,可能与建筑物的地基基础相关时,应对既有建筑的地基基础进行检测、监测和安全性鉴定。
3.0.2既有建筑地基基础存在下列情况时应进行检测和监测:
1地基基础不均匀沉降引起上部结构倾斜、开裂、扭曲等损伤或破坏;
2荷载或使用功能发生改变;
3建筑物发生较大移位;
4周边环境发生变化可能影响建筑物安全和正常使用;
5建筑物达到设计使用年限后需继续使用;
6质量事故分析或为建筑结构安全性鉴定提供依据。
3.0.3既有建筑地基基础检测前应明确检测目的、要求,进行现场调查,确定检测实施的可行性,并取得下列资料:
1场地岩土工程勘察资料、设计文件图纸、地基基础施工资料、检测和验收资料;
2建筑物现状调查报告、变形监测报告;
3临近既有建筑物的场地环境、施工情况、地下工程和管线分布情况;
4与检测工作相关的其他资料等。
3.0.4既有建筑地基基础检测检测鉴定工作可按图3.0.4的程序进行。

3.0.5检测监测鉴定方案应根据调查情况、检测监测鉴定目的和要求确定,并应包括下列内容:
1建筑物概况及现状调查情况;
2检测鉴定目的及依据;
3检测内容、检测数量及抽样方案;
4所需的仪器设备、人员及进度计划;
5试验点开挖、加固、处理措施;
6现场检测及恢复措施;
7安全措施和环境保护措施;
8需委托方配合的条件及要求。
3.0.6检测点位置应综合考虑结构类型、荷载分布、地基基础型式、场地地质条件等因素确定。下列位置应设置检测点:
1结构损坏部位;
2荷载突变部位;
3加固改造影响部位;
4场地地质条件复杂部位;
5环境影响异常部位。
3.0.7加固基础检测应在满足龄期要求及地基施工后周围土体达到休止稳定后进行。
3.0.8检测用计量器具必须在计量检定或校准周期的有效期内。仪器设备性能应符合相应检测方法的技术要求。
3.0.10现场检测工作结束后,应及时对因检测所形成的场地局部缺损部位进行修复。
3.0.11当既有建筑进行鉴定,应进行变形监测,当变形加快、或因周边环境发生明显变化可能或者已经引起变形的既有建筑,应进行变形加密监测和周边环境检测与监测。
3.0.12当监测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加密监测或调整监测方案:
1建筑物变形量或变形速率出现异常变化或超出预警值;
2周边或开挖面出现塌陷、滑坡、滑移、侧向变形较大且不收敛时;

3既有建筑物裂缝、倾斜、扭曲及地表出现裂缝、较大沉降及塌陷等异常。
3.0.13检测监测鉴定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1报告编号,委托单位;
2工程名称、地点,建设、勘察、设计、监理和施工单位,地基基础类型、结构类型,设计要求,检测目的、检测依据、检测内容、检测数量、检测日期;
3建筑物及基础使用现状描述,存在的问题;
4场地主要岩土层结构及其物理力学指标;
5检测点的编号、位置和相关施工记录;
6检测点的标高、场地标高及地基设计标高;
7检测方法、检测仪器设备及检测过程叙述;
8检测数据、实测与计算分析曲线、表格和汇总结果;
9相关图件或试验报告;
10检测鉴定结论。

4勘察
4.1一般规定
4.1.1既有建筑地基基础检测鉴定前应调阅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及设计图纸,宜进行必要的岩土工程专项勘察。
4.1.2勘察分级和岩土分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的相关规定。
4.1.3既有建筑岩土工程专项勘察应符合下列规定:
1搜集建筑物的荷载、结构特点、功能特点、完好程度及设计图纸资料,基础类型、埋深、平面布置,基底压力和沉降变形观测资料:调阅建筑物建设过程中检测及监测报告:查找场地及其所在地区的地下水开采历史,水位降深、降速,地面沉降、变形,地面裂缝的发生、发展过程等资料;
2通过专项勘察查明场地和地基的稳定性、地层结构、持力层和下卧层的工程特性、土的应力历史和地下水条件以及不良地质作用等;
3提供满足设计、施工所需的岩土参数;
4提出地基基础加固设计与施工方案的建议;
5对建筑物损害或影响正常使用与岩土工程条件及周边环境关联性进行分析,提出对建筑物有影响的不良地质作用的防治方案建议;
6使用功能发生改变时,对于抗震设防烈度等于或大于6度的场地,进行场地与地基的地震效应评价。
4.2勘探与测试
4.2.1钻探设备可根据钻探位置、岩土类别、可钻性、取样要求和施工环境选择。在地下室内钻探时,应考虑地下室层高是否满足钻机操作高度要求,钻穿底板后,应评估地下水涌水是否会造成建筑物新的附加沉降。
4.2.2勘探点宜紧靠基础外侧布置,有条件时可在基础中心线布置:有针对性布置勘察地点,勘探点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物重点部位或中等及以上复杂地基的勘探点的间距不宜大于15m,建筑物损坏区域应加密布置;
2建筑物非重点位置或简单地层的勘探点间距不宜大于30m。
4.2.3控制性勘探点的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发生工程事故的单体既有建筑,勘探点总数不应少于4个:当既有建筑物较小时或检测单元较小时,勘探点总数不应少于3个,且均应为控制性勘探点。
2移位新址,不应少于勘探点总数的13,且不应少于2个。

3发生工程事故的既有建筑,勘探点均应为采取土试样勘探点或原位测试勘探点。
4.2.4勘探点的深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增层、增载的既有建筑勘探点深度应按增加后的总荷载和变形计算深度确定,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的规定。
2接建、紧邻新建、邻近大面积堆载的既有建筑,勘探点深度应根据新建建筑荷载或邻近大面积堆载确定,并不小于根据既有建筑荷载确定的勘探深度,确定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的规定。
3邻近基坑开挖、邻近地下工程施工、附近抽降地下水的既有建筑,勘探点深度应根据邻近施工和地下水抽降的影响深度确定,并不小于既有建筑设计时的详细勘探深度。
4顶升既有建筑物、移位轨道的勘探点深度应能控制地基主要受力层,当既有建筑基础为条形基础时,不应小于3倍基础宽度:当既有建筑基础为独立基础时,不应小于1.5倍基础宽度:且均不小于5m或设计要求的深度。
5移位新址的勘探点深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对新建建筑的规定。
4.2.5勘探点采取土试样或原位测试的数量宜参照现行国家标准岩土工程勘察规范3GB50021对新建建筑详细勘察的有关规定:采取土试样质量等级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工程地质勘探与取样技术规程3GT87的有关规定:原位测试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的有关规定。
4.2.6发生工程事故的既有建筑,除应进行常规土工试验外,尚应根据造成事故的原因进行有针对性的土工试验或原位试验。
4.3勘察成果报告
4.3.1专项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应资料完整、真实准确、数据无误、图表清晰、结论有据、建议合理,便于使用和适宜长期保存,并应因地制宜,重点突出,有明确的工程针对性。
4.3.2专项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应根据任务要求、工程特点和地质条件等具体情况编写,并应包括下列内容:
1勘察目的、任务要求和依据的技术标准;
2既有建筑及拟改(扩)建工程概况;
3勘察方法和勘察工作布置;
4场地地形、地貌、地层、地质构造、岩土性质及其均匀性;
5各项岩土性质指标,岩土的强度参数、变形参数、地基承载力的建议值;
6地下水埋藏情况、类型、水位及其变化;
7土和水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

8可能影响工程稳定的不良地质作用的描述和对工程危害程度的评价,或工程事故原因分析:结合原有勘察报告时,场地稳定性和适宜性的评价。
4.3.3成果报告应附下列图件:
1勘探点平面布置图;
2工程地质柱状图;
3工程地质剖面图;
4原位测试成果图表;
5室内试验成果图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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