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4/T 4247-2022 公共建筑节能改造节能量核定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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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标准
公共建筑节能改造节能量核定规程
Energy savings verification standard for the retrofitting of public building on energy efficiency
DB34/T4247-2022
主编部门: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批准部门: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施行日期:2022年12月29日

2022合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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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则
1.0.1为贯彻国家节能法规和政策,落实建筑领域碳达峰、碳中和,推进公共建筑节能改造,规范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的节能量核定方法,制定本规程。
1.0.2本规程适用于安徽省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的节能量核定。
1.0.3公共建筑节能改造节能量核定除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和安徽省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建筑能耗building energy consumption
建筑使用过程中,为满足建筑环境(采暖、空调、制冷、照明、通风等)和使用功能(动力、炊事等)而产生的能耗。
2.O.2建筑节能改造building energy efficiency retrofitting
通过对既有建筑的外围护结构、供暖通风空调系统、照明系统、供配电系统、给排水系统、可再生能源系统等采取一定的改造措施,或增加必要的用能设备,达到降低建筑运行能耗目的的活动。
2.0.3项目边界project boundary
实施节能改造所影响到的用能单位、设备和系统的运行时间、范围和地理位置界线。
2.0.4能源消费账单energy expenditure bill
建筑物使用者用于能源消费结算的凭证或依据。
2.0.5基期baseline period
用以比较和确定项目节能量的,节能改造措施实施前能够代表项目边界内用能设备和系统运行规律的时间段。
2.0.6核定期reporting period
用以比较和确定项目节能量的,节能改造措施实施后能够代表项目边界内用能设备和系统运行规律的时间段。
2.0.7基期能耗baseline energy consumption
基期内,项目边界内用能设备或系统的能源消耗量(kgc©或kW·h)。

2.0.8核定期能耗reporting energy consumption
核定期内,项目边界内用能设备或系统的能源消耗量(kgc©或kW·h)。
2.0.9节能量energy-saving amount
满足同等需要或达到相同目的的条件下,能源消耗或能源消费减少的数量(kgce或kW·h)。
2.0.10节能率energy-saving ratio
满足同等需要或达到相同目的的条件下,能源消耗或能源消费诚少的数量与节能改造措施实施前的数量之比值,反映了能源利用水平提高的幅度。
2.0.ll综合节能率comprehensive energy-saving ratio
改造项目的节能量与节水量和节气量等价折算成节能量后二者之和得到总节能量,以及基期能耗与基期用水量和用气量等价折算成能耗后二者之和得到总能耗,然后总节能量与总能耗的比值(%)。

3基本规定
3.0.1公共建筑节能改造不应降低建筑室内环境品质。
3.0.2节能量核定前,应对改造项目进行形式检查。
3.0.3用于节能量核定的材料、设备和系统的数据或参数应采用具备相关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3.0.4能源审计或能效测评结果可作为节能量核定的基础数据。
3.0.5节水量和节气量应单独核定,并纳入核定范围,核定方法应采取账单法。
3.0.6对采用两种及以上能源类型的节能改造项目进行节能量核定时,应将不同的能源消耗量统一折算成标准煤耗或等效电耗。常用能源等效折算系数应符合本规程附录A的规定。
3.0,7节能量核定报告的编制应符合本规程附录I的规定。

4核定程序和原则
4.1核定程序
4.1.1节能量核定程序应包括准备阶段、实施阶段和报告阶段,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准备阶段应包括改造项目资料收集,核定方案确定等;
2实施阶段应包括改造项目形式检查、节能量核定等。
3报告阶段应包括节能量核定结论确定、节能量核定报告编制等等。
4.1.2节能量核定流程应按本规程附录B的规定进行。
4.2核定原则
4.2.1改造项目基期和核定期应符合下列规定:
1基期和核定期的时间段长度应一致;
2应明确基期和核定期对应的项目边界;
3基期和核定期的项目边界应保持一致,当不一致时,应以核定期对应的项目边界为准。
4.2.2基期能耗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按能源审计或能效测评数据确定:
2无能源审计或能效测评数据时,应按改造前3年完整的能源消费账单或能源计量数据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近3年能耗逐年递增或递诚且幅度在10%以下时,按最近1年建筑能耗作为基期能耗;
2)近3年能耗波动范围在士10%以下,采用改造前3年数据的平均值作为基期能耗;
3)近3年能耗波动范围在10%以上的,应根据建筑实际情况对基期能耗进行论证,并提供充分的证明材料说明基期能耗确定的依据。
3项目改造前正常运行时间为1年以上、不足3年的,基期能耗应依据改造前至少1年的能源消费账单确定;
4不具备上述条件时,可采用检测、模拟或合同约定的方法确定;
5基期能耗和核定期能耗的确定宜采用同一种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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