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23/T 1621.15-2015 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操作技术规程 城镇道路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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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 13009-2015
黑龙江省地方标准   DB23
DB23/T  1621.15-2015
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操作技术规程
城镇道路工程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Operation
in Heilongjiang Province
Urban Road Engineering
2015-03-31发布    2015-03-31实施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黑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联合发布

DB23/T 1621.15-2015,城镇道路工程,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操作技术规程,DB23/T 1621.15-2015 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操作技术规程 城镇道路工程

前言
按照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对修订《黑龙江省建筑安装工程施工技术操作规程》的批复要求,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总站组织省内有关单位对原《黑龙江省建筑安装工程施工技术操作规程》进行了全面修
订。本次修订增加了市政工程专业,新编了城镇道路工程施工操作技术规程。
《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操作技术规程》城镇道路工程,在编制过程中,力求反映城镇道路工程施工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方法,认真总结了我省城镇道路工程建设的实践经验,学习和借鉴国内外先进技术和标准,重点对城镇道路工程的施工工艺、操作方法、技术措施和质量控制做出了规定,突出了城镇道路工程技术特点。本规程在征求省内道路工程专家和有关单位意见基础上经反复修政而成。
本规程共16章,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及符号、基本规定、施工准备、路基、基层、沥青混合料面层、沥青贯入式与沥青表面处治面层、水泥混凝土面层、铺砌面层、广场与停车场面层、人行道铺砌、人行地道结构、挡土墙、附属构筑物、冬雨期施工等。本规程应与经本次修订后的《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操作技术规程》其他专业规程配套使用。
本规程由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具体技术内容由主编单位负责解释。本规程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认真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寄送至主编单位哈尔滨市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站(地址:哈尔滨市阳明滩大街1号,邮编150076,Email84538364@163.com)。
本规程主编单位:哈尔滨市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站
本规程参编单位:哈尔滨市政材料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黑龙江省中大路桥集团有限公司
本规程主要起草人:王树波 薛新玉
本规程参加编制人:夏雁峰 魏兆宇
方明 王志毅 张岩
郝举英 柴方胜 王冬生 董俊国 曹孟林 张和宇
丁兆喜赵晓明
本规程主要审查人:王公山 秦岭 杨丽杰 李会义
常亮 陈超 陈向明 王智学 徐刚

目次
1总则1
2术语及符号2
2.1术语2
2.2符号2
3基本规定3
4施工准备4
5路基5
5.1一般规定5
5.2施工排水与降水5
5.3土石方路基5
5.4特殊土路基8
5.5质量检查8
6基层10
6.1一般规定10
6.2石灰稳定土类基层10
6.3石灰、粉煤灰稳定土类基层…12
6.4石灰、粉煤灰、水泥稳定土类基层…13
6.5水泥稳定土类基层13
6.6级配砂砾及级配砾石基层15
6.7级配碎石及级配碎砾石基层16
6.8质量检查17
7新青混合料面层19
7.1一般规定19
7.2热掉沥青混合料面层…27
7.3冷摔沥青混合料面层31
7.4透层、粘层、封层32
7.5质量检查…33
8新青贯入式与沥青表面处治面层36
8.1一般规定36
8.2沥青贯入式而层36
8.3新青表面处治面层37
8.4质量检查38
9水泥混凝土面层40
9.1原材料40
9.2施工准备42
9.3模板与钢筋43
9.4混凝土搅拌与运输44
9.5混凝土铺筑45
9.6面层养护与填缝48(略)

内容摘要:

1总则
1.0.1为加强黑龙江省城镇道路工程施工技术管理,统一施工操作方法,保证工程质量,制定本规程。
1.0.2本规程适用于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城镇新建、改建、扩建的道路及广场、停车场等工程的施工和质量检查。
1.0.3市政道路工程使用的原材料、半成品或成品的质量与检验,应按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执行。
1.0.4城镇道路工程施工操作与质量检查除应执行本规程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及符号
2.1 术语
2.1.1水泥混凝土而层cement concrete surface course
用水泥混凝土铺筑的道路面层。
2.1.2沥青面层bituminous surface course
用沥青作结合料铺筑道路面层的统称。
2.l.3沥青混合料面层bituminous mixed surface course
用沥青结合料与不同矿料拌制的特粗粒式、粗粒式、中粒式、细粒式、砂粒式沥青混合料铺筑而层
的总称。
2.2符号
A一道路石油沥青(略)
3 基本规定
3.0.1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城镇道路工程施工资质
3.0.2施工单位必须遵守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建立健全施工技术、质量、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完善施工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确保安全施工。
3.0.3施工前,施工单位应组织有关施工技术管理人员深入现场调查,了解掌握现场情况,做好充分的施工准备工作。
3.0.4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应根据合同文件、设计文件和有关的法规、标准、建设单位提供的施工界域内地下管线等构筑物资料、工程地质资料和现场踏勘掌握的资料,结合工程特点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并按管理程序进行审批。
3.0.5施工单位应按合同规定的、经过审批的有效设计文件进行施工。严禁按未经批准的设计变更、工程治商进行施工。
3.0.6施工中应对施工测量进行复核,确保准确。测量与复核人员不应为同一人。
3.0.7施工单位应建立质量、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关的质量、安全技术教育与培训。施工前应向作业人员进行详细质量、安全技术交底,并形成文件。
3.0.8遇冬、雨期等特殊气候施工时,应结合工程实际情况,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经批准后实施。
3.0.9施工中,前一分项工程未经验收合格严禁进行后一分项工程施工。
3.0.10敷设于城镇道路下、与道路同期施工的新管线等结构物,应按先深后浅的原则与道路配合施工,施工中应保护好既有及新建地上杆线、地下管线等构筑物。
3.0.11道路范围(含人行道、隔离带)内的各种检查井井座应设于混凝土或钢筋混凝土井圈上。井盖应能锁固。检查井的井盖、井座应与道路交通等级匹配。
3.0.12施工中应按合同文件的要求,根据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进行施工过程与成品质量的控制。
3.0.13单位工程完成后,施工单位应进行自检,并在自检合格的基础上,将竣工资料、自检结果报监理工程师,申请预验收。

4 施工准备
4.0.1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单位向施工、监理等单位有关人员进行设计交底,并应形成交底文件。
4.0.2建设单位应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其毗邻区域内各种地下管线等构筑物的现况详实资料和工程地质、气象、水文观测等资料。相关设施管理单位应向施工、监理单位进行详细的交底,研究确定施工区域内地上、地下管线和构筑物的拆移或保护、加固方案,并应形成文件后实施。
4.0.3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勘测单位向施工单位移交现场测量控制桩、水准点,并形成文件。施工单位应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施工测量方案,建立测量控制网、线、点,并符合《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操作技术规程》市政桥梁工程的有关规定。
4.0.4施工单位应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组织有关人员对施工现场进行全面深人的调查,熟悉现场地形、地貌、环境条件,掌握水、电、劳动力、设备等资源供应条件,并应核实施工影响范围内的管线、构筑物、河流、绿化、杆线、文物古迹等情况。
4.0.5施工单位技术人员应对施工图进行认真查阅,发现问题应及时与建设单位联系,进行变更,并形成文件。
4.0.6施工单位应缩制的施工组织设计,内容包括:施工部署、施工方案、施工质量和安全生产的保障体系与技术措施、必要的专项施工设计,相邻既有管线和构筑物的保护措施,以及环境保护、交通疏导措施等。
4.0.7施工单位应根据施工组织设计确定的质量保证计划,确定工程质量控制的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和检验批,报监理工程师批准后执行,并作为施工质量控制的基础。
4.08施工单位应结合工程特点对现场作业人员进行技术安全培训,对特殊工种进行岗位资格培训。
4.0.9施工单位应根据政府有关安全、文明施工等规定,结合工程特点、现场环境条件搭建现场临时生产、生活设施,施工中应结合施工部署与进度做好安全、文明生产和环境保护工作。

5 路基
5.1 一般规定
5.1.1当施工中破坏地面原有排水系统时,应采取有效处理措施
5.1.2路基施工前,应根据现场与周边环境条件、交通状况,与道路交通管理部门研究制定交通疏导或导行方案。施工中影响或阻断既有人行交通时,应在施工前采取措施,保障人行交通畅通、安全。
5.1.3施工前,应根据工程地质勘察报告,依据工程需要按现行国家标准《土工试验方法标准》GB/T50123的规定,对路基土进行天然含水量、液限、塑限、标准击实、CBR等试验,必要时应做颗粒分析、有机质含量、易溶盐含量、冻胀性、湿陷性和膨胀性等试验。
5.1.4施工前,应根据工程规模、环境条件,修筑临时施工道路。临时施工道路应满足施工机被调运和行车安全要求,且不得妨碍施工。
5.1.5城镇道路施工范围内的新建地下管线、人行地道等地下设施宜先行施工,对埋深较浅的既有地下管线,作业中可能受损时,应向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提出加固或挪移措施方案,并办理手续后实施。
5.1.6临时工程应满足正常施工需要,应保证路基施工影响范围内原有道路、结构物及公共设施的使用功能。
5.1.7施工中,发现文物、古迹、不明物应立即停止施工,保护好现场,通知建设单位及有关管理部门到场处理。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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