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50759-2022 油气回收处理设施技术标准(附条文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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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DC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P GB/T50759-2022
油气回收处理设施技术标准
Technical standard for vapour recovery and treatment facilities
2022-09-08发布 2022-12-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联合发布

GB /T 50759-2022,油气回收处理,油气回收处理设施技术标准,GB/T 50759-2022 油气回收处理设施技术标准(附条文说明)

前言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7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修订及相关工作计划的通知》(建标〔2016)248号)的要求,标准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本标准。
本标准主要技术内容:总则,术语,基本规定,平面布置,工艺及管道设计,自动控制,公用工程,消防,安全、职业卫生与环境保护等。
本标准修订的主要内容:
1.扩大了适用范围,将石油化工企业、石油库内的汽油、石脑油、航空煤油、溶剂油、芳烃或类似性质油品的装载系统油气回收设施扩大为石油化工、煤化工企业和石油库工程中的易挥发性可燃液体物料储存和装载系统的油气回收处理设施,解决了储罐区和装船系统的油气回收处理设施标准的适用问题;
2,根据现行相关标准规范和环保要求,将油气回收处理设施排放尾气中的有机气体的控制指标要求与相关标准规范相符合;
3.油气收集系统按照储存、装车和装船系统分别进行了规定;
4,增加了储罐区和装船设施油气收集系统的安全措施。
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石化广州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体育西路191号A塔,邮政编码:510620)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安全工程研究院
中国石化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北京华益高科膜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中能环科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江苏航天惠利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惠生工程(中国)有限公司
中国航空油料集团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王惠勒 姚建军 何龙辉 董继军
孙书周 刘新生 邵瑜 华俊杰
杨光义 袁强 魏新明 宫中吴
郭亚蓬 张彦新 王金良 国忠业
杨哲 刘海 梁斌 王成杰 付兴安
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员:郭俊玲 葛春玉 赵亮 吴开贤
张吉辉 李玉忠 王育富 杨正山
夏喜林 刘全桢 张玉海 孙新宇
莫崇伟 罗武平 王钟晖 李珏
何孝莉 王笑静

内容摘抄:

1总则
1.0.1为了保障油气回收处理设施的作业安全、改善劳动条件、减少油气排放、保护环境、节约能源,促进技术进步,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石油化工企业、煤化工企业和石油库工程中易挥发性可燃液体物料储存和装载系统设置油气回收处理设施的工程设计。
1.0.3油气回收处理设施的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易挥发性可燃液体物料volatile and flammable liquid
储存或装载过程中相应温度下的真实蒸汽压大于7.9kPa(A)的可燃液体物料。
2.0.2油气vapour
易挥发性可燃液体物料在储存或装载过程中产生的挥发性有机气体及其与其他气体的混合气的总称。
2.0.3油气浓度vapour concentration
挥发性有机物气体占油气总体积的百分比。
2.0.4油气回收处理设施vapour recovery and treatment facili-ties
油气收集系统、油气回收装置、油气处理装置及其配套的公用工程系统的总称。

3基本规定
3.0.1油气回收处理设施的规模应根据所回收处理的油气性质、油气浓度、操作条件和排气量等综合确定。
3.0.2易挥发性可燃液体物料装载系统应设置油气回收处理设施。
3.0.3易挥发性可燃液体物料的内浮顶、拱顶和低压储罐应设置油气回收处理设施,当储罐采取控制减排措施后,排放的油气浓度满足排放限值和控制指标要求时,可不设油气回收处理设施。
3.0.4苯、甲苯、二甲苯的储存及装载系统应设置油气回收处理设施。
3.0.5储存或装载系统排放油气的浓度大于30g/m3时,宜设置油气回收装置,当油气浓度小于或等于30g/m3或油气难以回收时,宜设置油气处理装置。
3.0.6尾气排放中的有机气体含量应满足国家相关污染物控制指标的要求。

4平面布置
4.0.1油气回收装置和油气处理装置宜靠近油气排放源布置。
4.0.2油气回收装置和油气处理装置宜布置在下列场所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1人员集中场所:
2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
4.0.3石油化工液体物料装船设施的油气回收装置和油气处理装置宜布置在码头后方的陆域部分;当布置在码头前沿区域时,不应采用产生明火或处理温度高于油气引燃温度的油气处理装置。
4.0.4汽车装卸车设施内的油气回收装置和油气处理装置不应影响车辆的装卸及通行。
4.0.5铁路装卸车设施内的油气回收装置和油气处理装置,与铁路的建筑限界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Ⅲ、Ⅳ级铁路设计规范》GB50012的有关规定。

(略)

内容索引:

目次
1总则(1)
2术语(2)
3基本规定(4)
4平面布置(6)
5工艺及管道设计(9)
5.1一般规定(9)
5.2储罐油气收集系统(10)
5.3装车设施油气收集系统(12)
5.4装船设施油气收集系统(12)
5.5油气回收装置和油气处理装置(12)
6自动控制(17)
7公用工程(18)
7.1给水排水(18)
7.2电气及电信(18)
8消防(20)
9安全、职业卫生与环境保护(21)
附录A防火间距起止点(22)
本标准用词说明(23)
引用标准名录(24)
附:条文说明(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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