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1/1025-2013 自然排烟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附条文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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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标准编号

DB11/1025—2013代替DBJ01-623-2006

备案号∶J10820—2013

自然排烟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

Code for Design,Installation and Commissioning of Natural Smoke Ventilation System

2014-05-01 实施2013-11-01发布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联合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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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北京市地方标准《自然排烟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的通知各有关单位∶

为了合理设置自然排烟系统,规范自然排烟系统设计、施工、验收及维护等各环节,控制建筑火灾烟气蔓延扩大,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市规划委、市公安局组织修订了北京市地方标准《自然排烟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DB11/1025-2013).该《规范》自2014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

自2014年5月1日起,报审的设计文件应符合该标准。其中第3.2.4条、第4.1.2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自然排烟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DBJ01-623-2006)自新修订标准实施之日起废止。

根据《北京市“十二五”时期城乡规划标准化工作规划》及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2012年北京市地方标准制修订工作计划(京质监标发〔2012〕20 号)的要求,编制组经过收集国内外资料,进行调查研究和试验,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家标准和国外先进经验,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自然排烟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进行了修编。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分为8章,即总则、术语与符号、系统设计、系统主要组件、系统施工与安装、系统调试、系统验收、系统维护管理。

本规范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为∶重新界定规范适用范围,明确了排烟窗口有效面积计算、自然排烟系统选型、自动排烟窗功能、挡烟垂帘的要求,增加了救援窗口设置要求和实体热烟试验检验等内容。

本规范中第3.2.4条、第4.1.2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1.0.1 为了合理设置自然排烟系统,规范自然排烟系统设计、施工、验收及维护等各环节,控制建筑火灾烟气蔓延扩大,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民用建筑工程中自然排烟系统设计、施工、验收及维护管理工作。

1.0.3 自然排烟系统的设计,应针对不同建筑空间火灾烟气流动的特点,采取可靠的技术措施,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4 自然排烟系统中所采用的组件、部件必须符合现行的国家、行业及地方标准的要求。

1.0.5 自然排烟系统的设计、施工、调试及验收,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和北京市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1.1 自动排烟窗 automatic natural smoke ventilator

在火灾发生后,能够通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控制自动打开,使烟雾和热烟气排出的装置。自动排烟窗按窗体形式不同可分为对开式、单开式或百叶式排烟窗。

2.1.2 自然排烟系统 natural smoke ventilation system

由可开启外窗、百叶通风窗或自动排烟窗等与建筑室外相通的装置及相关组件组成,利用火灾热烟气流的浮力和外部风力作用把火灾烟气从建筑内排出至室外的排烟系统。

2.1.3 自然排烟开口 smoke vent opening

组成自然排烟系统的手动可开启外窗、固定百叶通风窗或自动排烟窗等装置与室外空间相连通的部位。

2.1.4 挡烟垂壁(垂帘) smoke barriers,smoke curtains

用不燃材料制成,垂直安装在建筑顶棚、横梁或吊顶下,能在火灾时形成一定的蓄烟空间的挡烟分隔设施。

2.1.5 设计烟层厚度 depth of the smoke layer

为满足人员疏散安全所需的清晰高度,同时又能保证排烟效果所确定的烟层厚度。

2.1.6 储烟仓 smoke reservoir

在建筑物顶部由挡烟垂壁(垂帘)、结构梁及空间围护结构等形成的用于积聚烟气的空间。储烟仓高度即设计烟层厚度。

3.1.1 具备自然排烟设置条件的各类建筑场所或部位宜采用自然排烟系统。下列场所或部位不应采用自然排烟系统∶

1 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

2 歌舞厅、录像厅、夜总会、卡拉OK厅、游艺厅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长度超过40m的内走道,其他建筑长度超过60m的内走道。

3.1.2 中庭及建筑面积大于500m²且建筑净空高度大于6m的营业厅、展览厅、观众厅、剧场、舞台、体育馆、客运站、航站楼等公共大空间场所,当采用自然排烟时,应设置自动排烟窗或固定百叶窗作为自然排烟开口组件。

3.1.3 自动排烟窗应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与自动排烟窗联动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的规定。

3.2.1 自然排烟系统防烟分区面积不宜大于2000m2,长边不宜大于60m,且不应跨越防火分区。当防烟分区超过此限值时,可采用固定的(或活动的)挡烟垂壁(垂帘)加以分隔。

3.2.2 贯穿不同楼层的敞开楼梯和自动扶梯,当未采用防火卷帘作为防火分隔措施时,应在穿越楼(地)板的口部设置挡烟垂壁(垂帘)。

3.2.3 设计烟层厚度不应小于空间净空高度的 10%,且不应小于0.5m。

3.2.4 自然排烟开口有效面积应满足下列要求∶

1 需要排烟的房间和疏散内走道,其排烟开口有效面积分别不小于该房间和内走道地面面积的2%;

2 建筑净空高度不大于12m的中庭、剧场舞台或其他类似高大空间场所,其排烟开口有效面积不小于该场所地面面积的5%;

3 建筑净空高度大于12m的场所,其排烟开口有效面积根据该场所火灾规模和所需清晰高度经计算确定。

3.2.5 自然排烟区域内的任一点至最近排烟开口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30m,当室内净空高度超过6m,且具有良好对流条件时其水平距离可增加至37.5m。

3.2.6 自动排烟窗应设置在储烟仓的顶部或外墙上,当设置在外墙上时,其底边设置高度不应低于储烟仓的下沿。

3.2.7 设置在外墙上的自动排烟窗宜沿火灾烟气的气流方向开启;设置在屋面上的自动排烟窗宜采用对开式或百叶式。

3.2.8 设置自动排烟窗的场所应设置补风系统,补风系统可采用疏散外门、手动或自动可开启外窗等自然通风方式以及机械通风方式。补风系统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当采用自然通风方式进行补风时,其补风口有效面积不小于排烟开口有效面积的1/2,补风空气直接从室外引入;

2 当采用机械补风时,其补风风口的风速不宜大于5m/s;

3 补风口位置宜设在同一空间内相邻的防烟分区且远离排烟开口,两者水平距离不小于5m;如果补风口与排烟开口设置在同一防烟分区时,补风口设在储烟仓下沿以下,且与排烟开口水平距离不小于1.5m

4 当排烟区域采用自动控制方式进行补风时,补风系统与排烟系统联动开启;

5 补风管道耐火极限不低于 0.5h,当补风管道跨越防火分区时,采用耐火极限不小于1.5h的防火风管。

3.2.9 气动控制型排烟窗选型与布置应满足以下要求∶

1 储气罐储气容量满足将最大防烟分区设置的所有排烟窗开启及关闭不少于3次的要求;

2 空气压缩机与储气罐设置的场所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 的不燃烧体隔墙和1.50h的不燃烧体楼板与建筑其他部分隔开。

3.3.1 建筑空间净空高度按如下方法确定∶

1 平顶和锯齿形顶棚空间净空高度为从顶棚下沿到地面的距离

2 斜坡式顶棚空间净空高度为从排烟开口中心到地面的距离;

3 有吊顶场所空间净空高度应从吊顶处算起;设置格栅吊顶场所净空高度应从上层楼板下皮算起。

3.3.2 自然排烟开口有效面积应按下列方法确定∶

1 当采用开窗角度大于或等于70°的平开窗或旋开窗时,其有效面积可按其可开启窗净面积计算;

2 当采用开窗角度小于70°的平开窗时,其有效面积按其竖向投影面积计算;

3 当采用开窗角度小于70°的旋开窗时,其有效面积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4 当采用平推窗设置在顶部时,其有效面积按窗的1/2周长与平推距离乘积计算,且不大于窗净面积;

5 当采用平推窗设置在侧墙时,其有效面积按窗的1/4周长与平推距离乘积计算,且不大于窗净面积;

6 当采用侧拉窗时,其有效面积按开启的最大窗口净面积计算。

1总则……………………………………………………………………………………1

2术语、符号………….….……………………………………………………2

2.1术语…………………………………………………………………………2

2.2符号………………………………………………………………………2

3系统设计……..…......……………………………………………………4

3.1一般规定…………………………………………………………4

3.2设计要求…………………………………………………………………………4

3.3计算方法………………………………………………………………6

4系统主要组件………………………………………………………………7

4.1自动排烟窗………………………………………………………………………7

4.2挡烟垂帘………………………………………………………….…7

4.3救援窗口………………………………………………………………8

5系统施工与安装………….….......….….…….……………………………..9

6系统调试……........…….……………………………………………………11

7系统验收…………………………………………………………………………12

8系统维护管理…………………………………………………………………13

本规范用词说明……..….…...………………………………………14

引用标准名录…………………………………………………………………………15

条文说明……….....….…….……………………………………………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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