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2101/T 0056-2022 城市经营性停车场设施建设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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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03.080.30
CCS A 12
DB210沈阳市地方标准
DB2101/T0056-2022
城市经营性停车场设施建设规范
2022-11-25 发布
2022-12-25 实施
沈阳市城乡建设局、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DB2101/T 0056-2022,城市,城市设施,经营性停车场,DB2101/T 0056-2022 城市经营性停车场设施建设规范.pdf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沈阳市城乡建设局并提出并归口,同时负责标准的宣贯、监督实施等工作。
本文件主要起草单位:沈阳市停车行业协会、辽宁大学、沈阳智慧停车平台建设运营有限公司、沈阳捷安泊城市停车管理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刘博、于静、王季、杨彦博、高海亮、项前。
本文件发布实施后,任何单位和个人如有问题和意见建议,均可以通过来电、来函等方式进行反馈。我们将及时答复并认真处理,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进行评估及复审
本文件归口部门联系电话:024-22565020:联系地址:沈阳市沈河区北站路138号。
本文件起草单位联系电话:024-24802577;联系地址:沈阳市皇姑区怒江北街77号。

内容摘抄:

城市经营性停车场设施建设规范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沈阳市经营性停车场设施的建设总则、交通设施分类、交通管理设施、安全防护设施、其他设施、验收、管理及维护等要求。本文件适用于沈阳市新建、改建或扩建的经营性停车场,其他类型停车场可参照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2894-2008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B5768.2-2022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第2部分:道路交通标志
GB5768.3-2009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第3部分:道路交通标线
GB5768.4-2017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第4部分:作业区
GB/T10001.1-2021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第1部分:通用符号
GB/T10001.9-2021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第9部分:无障碍设施符号
GB14886道路交通信号灯设置与安装规范
GB/T15566.1公共信息导向系统设置原则与要求第1部分:总则
GB17907-2020机械式停车设备通用安全要求
GB/T18833道路交通反光膜
GB/T23827道路交通标志板及支撑件
GB/T26476-2021机械式停车设备术语
GB/T31525-2015图形标志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标志
GB/T33082-2016机械式停车设备使用与操作安全要求
GB50314智能建筑设计标准
GB50688-2011城市道路交通设施设计规范
GB50763-2012无障碍设计规范
GB51038-2015城市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
GB/T51149-2016城市停车规划规范
GB50067-2014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一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JGJ100-2015车库建筑设计规范
JGJT326机械式停车库工程技术规范
JT/T801公路用凸面反光镜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停车场
专用于停放机动车的露天场所或建筑物、停放机动车的地上、地下建筑物。
3.2经营性停车场
为机动车提供有偿停放服务的停车场。
3.3机械式机动车库
采用机械式停车设备存取、停放机动车的车库。
3.4机械式停车设备
采用机械方法存取、停放机动车的机械装置或设备系统。
3.5停车位
为停放车辆而划分的停车空间或机械停车设备中停放车辆的部位,由车辆本身的尺寸加四周必需的空间组成。
3.6子母车位
前方停车位的车辆驶出后,后方停车位的车辆才能驶出的停车位形式称为子母车位形式,前方停车位称母车位,后方停车位称子车位。
3.7车位高度
停车设备中停放适停汽车所需车位的净空高度。
3.8车位宽度
两相邻停车位中心线之间的距离,或停车位两侧能够保证车辆安全的有效宽度。
3.9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
方便行动障碍者使用的机动车停车位。
3.10充换电设施
为电动汽车提供电能的相关设施的总称,一般包括充电站、电池更换站、电池配送中心、集中或分散布置的交流充电桩、直沉充电桩等。

4建设总则
4.1基本规定
4.1.1停车场内交通组织应科学合理,交通设施的设置应根据停车场规划,结合道路条件、交通流条件、建筑物(构筑物)、停车场使用者的需求及车辆停放管理的需要,综合考虑设计、施工、维修、营运、管理以及远期和近期等各种因素,准确体现停车场工程的主体设计意图。
4.1.2停车场交通设施的设置应立足于停车场内外交通有序、安全、便捷、畅通、环保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并保持清晰、醒目、准确和行驶无盲区;当设置条件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增减、调换、更新交通设施;交通标志不应被遮挡;如有短期施工或在养护期间,应设置相应的标志明示,并做好相应的安全防护工作。
4.1.3停车场交通设施的设置除应保持其各自特性和相对独立外,还应相互匹配、相互协调,使之成为统一、协调、完整的系统工程。
4.1.4停车场新建、改建或扩建时,交通设施、消防设施设备、其他安全保障设施应同步进行设计、施工、验收和交付使用,遵守三同时的要求。
4.1.5交通设施的养护、管理应由停车场管理单位设立专门机构负责,应定期开展排查,发现交通设施损坏、丢失的,应及时修复,需增加的应及时设置。
4.1.6停车场交通设施的设计与施工应符合GB50688-2011、GB51038-2015、GB/T51149-2016、JGJ100-2015的相关规定:施工时应与设计图纸一致:交通设施设计与施工图纸应符合沈阳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应同时加盖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及停车场管理单位公章。
4.2设置原则
4.2.1停车场的机动车辆出入口与非机动车(含人员)出入口应分开设置,实现人车分流,有序通行;出入口停止使用时,应在显著位置设置相应的标志或文字说明。
4.2.2停车场应设置值班室(或岗亭)、出入口控制设备、挡车器(电动栏杆机等)、监控设备等封闭式安全管理设施:停车场收费岗亭、出入口控制设备、挡车器(电动栏杆机等)等设施不宜设置在坡道和弯道处,对于纵坡为15%的坡道中和弯道处,严禁设置收费岗亭和挡车器(电动栏杆机等)。
4.2.3出入口处控制设备与挡车器(电动栏杆机等)等设施/设备的设置不应影响场外车辆、行人的正常通行,不应存在交通安全隐患。
4.2.4停车场入口处应在显著位置设置停车场标志、出入口标志、规则告示牌、限制速度标志、限制高度标志、禁行车种驶入标志、危险品运输车辆进入标志和禁止烟火标志等,应设置与限制高度标志匹配的限高杆。
4.2.5具备条件的停车场,应当单独设置小汽车与公交、货车等专用停车场出入口,出入口不宜混用;必须混用时,应保证出入口、车行通道应有足够的净高空间和道路宽度,能确保各种类型车辆有序通行。
4.2.6停车场出入口处应当设置停车让行标志,如连接道路交通组织有禁限措施时,还应设置相应的禁行标志。
4.2.7停车场内单向行驶车道宽度,小型车专用不得小于3米,大、小型车混用不得小于3.5米;双向行驶车道宽度,小型车专用不应小于5.5米,大、小型车混用不得小于6米。特殊车道(如消防通道)除外。
4.2.8停车场内宜根据人车通行的空间条件实行人车分流,人行道与车行道交义处应设置注意行人标志、人行横道标线等。
4.2.9停车场出入口及内部应设置指明通道和停车位的交通标志、标线;宜在适当位置标识停车场名称、总车位数、总充电车位数、每层车位数和无障碍车位数等;停车当量数大于300时,宜划分停车区域,并使用颜色、编号或标志物等方式予以标识;内部主要通道上宜指明楼宇分布信息,楼宇应有醒日编号或名称标识。
4.2.10停车场内人行导向设施布置应保证行人通行的连续性和安全性,构成完整的人行导向标识系统,人行导向设施有路线指示设施和地图导向设施等。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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