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版《福安市农房建筑立面图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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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编制目的与编制依据

1.1.1 编制目的

本建筑立面图集体现福安市地域建筑特色,为我市农房设计、审批、日常巡查、竣工验收等阶段的 建筑风貌管控提供依据。

1.1.2 编制依据

1)《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闽政 〔2021〕2号

2)关于印发农房建筑风貌和质量安全管控任务清单的通知(闽建村(2021) 1号)

3)福建省农房屋顶平改坡设计建造一体化导则(闽建科(2019] 8号)

4)福建省绿色农房建设技术细则(试行) (闽建村(2016] 8号)

5)福建省绿色农房适宜技术和产品选用目录(闽建科(2016] 37号)

6)福安市中心城区景观风貌专项规划、福安村镇建筑地域特色图集等

1.2 基本原则

整体把控、多元协调、各具特色、经济适用、刚弹结合。

1.2.1 整体设计应符合体量、面积、高度和基本抗震等要求。农村独栋式、并联式、联排式自建住宅 不得超过三层,每户宅基地面积一般在80-120平方米 ,建筑面积一般不超过300平方米。

1.2.2 围绕“屋顶、 山墙、 墙体、门窗、勒脚、色彩、材质”等农房七要素的风貌管控要求,编制具 有地域特色的建筑立面图集,形成要素管控清单。

1.2.3 平面设计应考虑农村生产生活习惯、农具及农产品储存空间要求,避免房间无直接采光通风、 卫生间布置不合理、功能不齐全、比例明显失当等错误导向。

1.3 适用范围

主要适用新建、改建、扩建农房建筑风貌管控与指引,以及既有农房外立面整治提升也可参照本图 集执行。
1.4 政策要求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闽政〔2021〕2号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保障农村村民合理居住需求,有效改善提升农村人居环境,提出以下意 见:

(1)坚持规划引领 建立县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负责的乡村规划编制委员会,统筹推进“多规合一”的实用性村庄规划编制工作, 科学安排农村宅基地布局。具体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力争2023年底前实现全省村庄规划管 控全覆盖。

(2)强化用地保障 合理安排农村宅基地用地,引导优先利用存量建设用地,严格控制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特别是耕地,不得占用永久 基本农田。农村宅基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实行单列安排,专项保障、实报实销,当年保障不足的, 下一年度优先保障;涉及占用耕地的,由县级自然资源部门统一落实耕地占补平衡,不得收取耕地开垦费。具体按照《自然 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128号)规定办理。

(3)优化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审批 乡(镇)要建立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工作协调机制(以下简称协调机制),负责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 设管理工作,召集人由乡(镇)党委主要负责同志兼任;要统筹组织农业服务中心、自然资源所、村建站、综合行政执法等 工作力量成立协调机制办公室,承担日常工作;要按照《福建省农业农村厅福建省自然资源厅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 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闽农综〔2020〕45号),全面落实“一窗收件、一站服务、一次审批”的审批机制,依 托乡(镇)便民服务中心收件,由协调机制办公室具体审查,经协调机制集体研究后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批。 严格执行我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每户宅基地面积和人均住宅建筑面积限额标准;农村独栋式、并联式、联排式自建住宅 不得超过三层。 县级人民政府要按照“以成员认定、以户取得”原则,进一步完善“一户一宅”认定标准,细化以户为单位分配取得农 村宅基地的具体条件和实施办法。
(4)加强村民住宅建设管理 乡(镇)要加强对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申请、审批、建设、验收的全程监管,整合现行农村宅基地管理“三到 场”和农房建设安全管理“四到场”要求,实行村民住宅建设“四到场”制度,即农村宅基地申请审查到场、批准后丈量批 放到场、施工关键节点巡查到场、村民住宅竣工验收到场;建立村民住宅建设公示制度,村民住宅建设现场须悬挂施工公示 牌,公示审批文件编号、建房村民姓名、宅基地面积和四至、建房层数、举报电话等信息,并张贴农村自建房(三层以下) 质量安全常识“一张图”,接受社会监督。 乡(镇)要加强村民住宅建设质量安全管理,夯实“一楼一档”,探索建立村民住宅质量安全“健康绿码”,纳入农村 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审批管理平台管理。对村民新建、翻建住宅的,在核发审批文件时,向申请人发放、宣讲农村自建房 (三层以下)质量安全常识“一张图”;严格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建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切 实改进农房建设管理确保安全质量若干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9〕6号),建立健全农房建设安全巡查制度,及时发现 问题,督促整改到位。 村民住宅建设一定规模以上(集中统建)的,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承接施工;村民自建住宅的,由建房村民自 行选择农村建筑工匠或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承接施工。集中统建的项目应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其质量安全管理纳入 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体系;村民自建住宅质量安全管理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5)加强建筑风貌管控 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围绕“屋顶、山墙、墙体、门窗、勒脚、色彩、材质”等七要素,明确具有地域特色的农村住 宅建设风貌管控要求,编制农房建设建筑立面图集,免费提供农村村民使用,纳入村民住宅建设相关规划许可内容,作为建 房日常巡查、竣工验收的建筑风貌管控依据。不符合建筑风貌管控要求的,乡(镇)人民政府不得出具《农村宅基地用地和 建房验收意见》。 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要深化农房整治行动,建立以奖代补等正向激励机制,大力整治农村既有“半拉子房(裸 房)”和违反建设规划许可、影响村庄整体建筑风貌、造成安全隐患的彩钢板屋顶,严控屋顶水箱裸露,提升村庄整体建筑 风貌水平。奖补资金可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列支,以奖代补具体办法由各地自行制定。 鼓励通过村规民约方式,在村集体内部探索建立农村村民个人信用体系,与旧宅翻建、新宅基地申请等挂钩,促进建筑 风貌管控和“建新拆旧”落实到位。引导农村村民选用住宅设计通用图,优化室内空间布局。
(6)规范旧宅基地管理 严格落实“一户一宅”,强化“建新拆旧”管理。易地新建住宅先拆后建的,优先安排宅基地;先建后拆的,村民应与 乡(镇)协调机制办公室、村级组织签订三方协议并作出承诺,新建住宅竣工后,须在6个月内将旧宅自行拆除或交村级组 织处理,旧宅基地退还村级组织;未按照协议约定拆除旧宅、退还旧宅基地的,乡(镇)协调机制办公室应督促村民自行拆 除,经催告仍不履行的,由乡(镇)协调机制办公室、村级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拆除旧宅、退还 旧宅基地前,不予办理新建住宅的不动产登记手续。

(7)坚决查处农村乱占耕地建房等违法违规行为 严格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24号),加强农村建设用 地审批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坚持农地农用,严守耕地红线。对农村新增违法占用耕地建房“零容忍”,严格执行《自 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127号),不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 不准强占多占耕地建房,不准买卖、流转耕地违法建房,不准在承包耕地上违法建房,不准巧立名目违法占用耕地建房,不 准违反“一户一宅”规定占用耕地建房,不准非法出售占用耕地建的房屋,不准违法审批占用耕地建房。

(8)加大资金支持力度 省财政给予适当支持,县级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实际,将农村村民申请住宅建设涉及的测量、放线等费用纳入本级财政 预算。探索采用“政府+银行+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等模式,积极创新金融产品,加强对村民住宅建设的金融支持。各地 可在涉农等相关资金中安排部分资金用于贴息,支持村民住宅建设。

(9)健全长效监管机制 按照“省级指导、市县主导、乡镇主责、村级主体、村民参与”要求,进一步健全完善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长效 监管机制。 乡(镇)党委和政府对辖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工作负总责,具体组织落实村庄规划编制、农村宅基地和村 民住宅建设审批、村民住宅建设质量安全和建筑风貌监管、制止和查处违法违规建房等工作,以及加强村级国土资源和规划 建设协管员队伍建设、农村建筑工匠培训等工作。 充分调动农村村民的积极性,全程参与、全程配合、全程监督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相关工作,通过“村民事、 村民管”,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营造良好氛围。
1.5 福安市中心城区景观风貌专项规划

1.5.1 建筑风貌地域分布

1.5.2 建筑风貌风格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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