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50381-2010 城市轨道交通自动售检票系统工程质量验收规范.rar
高清完整版 GB/T 17505-2016 钢及钢产品交货一般技术要求.pdf
ICS 77.140.01 H 4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17505-2016 代替GB/T17505-1998 钢及钢产品 交货一般技术要求 Steel and steel products-General technical delivery requirements (ISO404:2013,MOD) 2016-02-24发布 2017-01-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发布
GB/T17505-2016 目 次 前言 1范围 2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4由用户提供的订货信息 5制造工艺 6 中间商供货 要求 8检验和试验 .......... 9重新分类和返修 10标志 10 11异议 10 附录A(资料性附录)本标准与ISO404:2013的技术性差异及其原因 12 参考文献 14
GB/T 17505-2016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一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GB/T17505-1998《钢及钢产品交货一般技术要求》 本标准与GB/T17505-1998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标准名称更改为(钢及钢产品交货一般技术要求》; 注,1998年版前言); 删除了“连续检验continuousinspection"术语和定义及相关要求(见1998年版3.3、8.1.2); 增加了“制造商manufacturer”和“中间商intermediary”术语和定义,并明确了各自的权利 和义务(见3.14、3.15、6.4); 修改了“检验代表”的定义和相关权利与义务(见3.6、8.3.1.3,1998年版3.5、8.3.1.3); 年版3.12、7.2); () 修改了“中间商供货”的要求(见第6章); (89), 补充了表面质量相关检验标准(见7.4.1.2的注,1998年版7.4.1); 增加了“焊接修补”的要求(见7.4.4.1,1998年版7.4.4); 增加了保护“安全和健康”的要求(见7.1,1998年版7.1); 修改了“订货内容”(见8.3.1.1,1998年版的8.3.1.1); 修改了“试验单元的组成”(见8.3.2.1,1998年版的8.3.2.1); 修改了“试验结果的修约”(见8.5,1998年版的8.5); 一增加了“本标准与ISO404:2013技术性差异及其原因”(见附录A); 增加了“钢产品其他试验方法营用标准”(见8.3.4.1.4和参考文献)。
本标准使用重新起草法修改采用ISO404:2013(钢及钢产品交货一般技术要求》。
本标准与ISO404:2013的结构基本一致,但在采用ISO404:2013时,在内容上结合我国国情进行 了修改,有关技术性差异已编人正文中在它们所涉及的条款的页边空白处用垂直单线标识,并在附录A 中给出了技术性差异及其原因的一览表,以供参考。
本标准由中国钢铁工业协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钢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183)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冶金工业信息标准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栾燕、戴强、颜丞铭。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T 17505-1998.
GB/T 17505-2016 钢及钢产品交货一般技术要求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GB/T15574中所包括的钢及钢产品(铸钢和粉末冶金制品除外)交货一般技术 要求. 当产品标准中的规定或合同中的协议与本标准中的规定不一致时,应以产品标准的规定或合同的 协议为准。
注:本标准颁与其他技术标准配套使用,不能单独用于订货。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1467冶金产品化学分析方法标准的总则及一般规定 GB/T2975钢及钢产品力学性能试验取样位置及试样制备(GB/T2975-1998,eqvISO377: 1997 ) GB/T8170-2008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 GB/T13304.1钢分类第1部分:按化学成分分类(GB/T13304.1-2008,ISO4948-1:1982, MOD) GB/T13304.2钢分类第2部分:按主要质量等级和主要性能或使用特性的分类(GB/T13304.2一 2008,ISO 4948-2,1981,MOD) GB/T15574钢产品分类及定义(GB/T15574-2016,ISO6929:2013.MOD) GB/T18253钢及钢产品检验文件的类型(GB/T18253-2000,eqvISO10474:1991) GB/T19001质量管理体系要求(GB/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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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定额
GZ01-31-2016 上册
贵州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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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定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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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定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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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编
一、《贵州省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定额》(2016版)(以下简称“本定额”)是在《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消耗量标准》(TY01-31-2015)、《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清单计算规范》(GB50854-2013)、《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的基础上,参考《贵州省建筑工程计价定额》(2004版)、《贵州省
装饰装修工程计价定额》(2004版),并结合我省设计、施工、招标投标实际情况编制。
二、本定额适用于贵州省行政区域内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不适用于修缮、加周及整体拆除工程。
三、本定额按照增值税原理编制,适用于一般计税方法,各项费用均不含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四、本定额是按照正常的施工条件,施工企业通常采用的施工技术、施工方法、施工机械装备水平、合理的施工工期、合理的劳动组织编制;是完成规定计量单位合格产品所需的人工、材料、机械和施工措施费用的社会平均标准。
五、本定额是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编制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最高投标限价的依据:是衡量投标报价合理性的基础;是编制企业定额、投标报价、调解处理工程造价纠纷、鉴定的参考。
六、本定额按现行有关国家产品标准,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技术操作规程,质量评定标准和安全操作规程进行编制,并参考行业、地方标准以及有代表性的工程设计、施工资料和其他资料七、定额项目的工作内容,除已注明的外,还包括施工准备、配合质量检验、工种间交叉配合等施工工序。
八、定额项目按综合单价表现,包括人工费、材料费(含工程设备)、施工机械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和利润。
九、消耗量和价格的确定。
(一)人工
人工消耗量包括基本用工、辅助用工、超运距用工和人工幅度差,每工日按8小时工作计算,不分普工、技工和高级技工,以综合工日表现。工日单价包括计时工资或计价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和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本定额中一类综合用工单价为80元/工日,主要为土石方工程用工;二类综合用工单价为120元工日,主要为建筑工程用工:三类综合用工单价为135元/工日,主要为装饰装修工程用工。
(二)材料
材料包括施工中消耗的主要材料、辅助材料、周转材料和其他材料。材料消耗量包括净用量和损耗量,损耗量是指从工地仓库、现场集中堆放地点(或现场加工地点)至操作(或安装)地点的施工场内运输损耗、施工操作损耗和施工现场堆放损耗等。设计文件、规范规定的预留量不在损耗量中考虑。
材料(包括半成品)单价是指从材料来源地(或交货地)至工地仓库或指定堆放地点出库后不含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价格,包括材料原价(供应价)、材料运杂费、运输损耗费、采购及保管费等。
材料原价(供应价):指材料的出厂价格或供应商的供应价格。
材料运杂费:指材料自来源地运至工地仓库或指定堆放地点所发生的全部费用。
运输损耗费:指材料在运输装卸过程中不可避免的损耗产生的费用」
采购及保管费:指为组织采购、供应和保管材料所需的各项费用,包括采购费、仓储费、工地保管费、仓储损耗等费用。定额采购保管费率按材料供应价和运杂费之和扣减包装回收值后的2%计算,其中:采购费率为0.7%,保管费率为1.3%。
未计价材是指定额项目中未注明单价且消耗量带有括弧的材料,应根据括弧内所列消耗量乘以相应的材料(包括半成品)单价计算,列人综合单价。
(三)施工机械
施工机械的类型、规格是按常用机械、合理机械配备和施工企业机械化装备程度综合取定。台班消耗量包括机械幅度差。
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按照《建设工程施工机械台班费用编制规则》(2015年)规定,在大量收集、统计、分析施工企业常用价格及费用基础上,并参考有关资料综合编制。施工机械台班单价包括折旧费、检修费、维护费、安拆费及场外运费、人工费、燃料动力费和其他费。
(四)企业管理费
企业管理费是指建筑安装企业组织施工生产和经营管理所需的费用。包括:管理人员工资、办公费、差旅交通费、固定资产使用费、工具用具使用费、劳动保险、职工福利费、劳动保护费、检验试验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财产保险费、财务费、税金(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其他费用(技术转让费、技术开发费、投标费、绿化费、广告费、公证费、法律顾问费、审计费、咨询费、保险费等)。本定额按正常、合理的配备施工组织管理机构、人员和管理设备,并在大量收集、统计、分析各施工企业管理费用的基础上综合取定。
(五)利润
利润是指施工企业完成所承包工程获得的盈利。
十、本定额所指施工组织设计是指经建设单位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
十一、本定额除脚手架及垂直运输定额项目中已注明其适用檐口高度外,其他定额项目均按建筑物檐口高度≤20m(6层)编制,檐口高度>20m(6层)时,施工降效增加的人工、机械按本定额超高施工增加的规定计算
十二、本定额中的弧形构件,均指半径≤9m的圆弧构件。
十三、本定额缺项借用其他专业定额项目时,取费仍执行本定额。
QGDW 10248 8-2016 输变电工程建设标准 强制性条文实施管理规程 第8部分:输变电工程施工安全.rar
绿色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 TY 01-01(02)-2017.pdf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绿色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 TY 01-01(02)-2017 中国计划出版社 2017北京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17年4月1日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 绿色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的通知 建标[2017]28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国务院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绿色建筑行动方案有关“制定绿色建筑工程定额和造价标准”的要求,满足绿色 建筑工程计价需要,我部组织编制了《绿色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现印发给你们,自2017年4月1日起 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和有关建议请及时我部标准定额司。
《绿色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7年1月23日
1 总说明 一、为深入贯彻和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助推绿色建筑发展,满足绿色建筑 工程项目的计价需要,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其工程造价,根据有关规范、规程、标准,制定《绿色建筑工程 消耗量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
二、本定额适用于按照国家《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一2014要求进行设计、施工及验收的 建筑工程项目。
三、本定额是完成规定计量单位分部分项、措施项目所需的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的消耗量标 准,是各地区、部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编制建设工程定额确定消耗量,以及编制国有投资工程投资估算、 设计概算和最高投标限价(标底)的依据。
四、本定额作为现行《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TY01-31一2015)、《通用安装工程消耗 量定额》(TY02-31-2015)和《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ZYA1-31-2015)等的补充,与之配套使用。
本定额仅包括绿色建筑中有代表性的定额项目,对绿色建筑中其他未包括的项目,应根据本定额有关说 明按《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TY01-31-2015)《通用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TY02-31一 2015)和《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ZYA1-31-2015)等相应项目及规定执行。
五、本定额共五章,包括节地与室外环境、节能与能源利用、节水与水资源利用、节材与材料资源利 用、室内环境工程。
六、本定额按现行的施工验收规范、质量评定标准和安全操作规程,根据正常的施工条件和合理的 劳动组织与工期安排,结合国内大多数施工企业现阶段采用的施工方法、机械化程度进行编制。
七、关于人工。
1.本定额的人工以合计工日表示,并分别列出普工、一般技工和高级技工的工日消耗量。
2.本定额的人工包括基本用工、超运距用工、辅助用工和人工幅度差。
3.本定额的人工每工日按8小时工作制计算。
八、关于材料。
1.本定额采用的材料(包括构配件、零件、半成品、成品)均为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和相应设计要求的 合格产品。
2.本定额中的材料包括施工中消耗的主要材料、辅助材料、周转材料和其他材料。
3.本定额中材料消耗量包括净用量和损耗量。
损耗量包括从工地仓库、现场集中堆放地点(或现场 加工地点)至操作(或安装)地点的施工场内运输损耗、施工操作损耗、施工现场堆放损耗等,规范(设计 文件)规定的预留量、搭接量不在损耗中考虑。
4.本定额中所使用的砂浆均按干混预拌砂浆编制,若实际使用现拌砂浆或湿拌预拌砂浆时,按以下 方法调整: (1)使用现拌砂浆的,除将定额中的干混预拌砂浆调整为现拌砂浆外,砌筑定额每立方米砂浆增加 一般技工0.382工日,200L灰浆搅拌机0.167台班,同时扣除原定额中干混砂浆罐式搅拌机台班;其余 定额按每立方米砂浆增加一般技工0.382工日,并将原定额中干混砂浆罐式搅拌机调整为200L灰浆搅 拌机,台班含量不变。
(2)使用湿拌预拌砂浆的,除将定额中的干混预拌砂浆调整为湿拌预拌砂浆外,另按相应定额中每 立方米砂浆扣除一般技工0.2工日,并扣除干混砂浆罐式搅拌机台班数量。
5.本定额的周转材料按摊销量进行编制,已包括回库维修的耗量。
6.对于用量少、低值易耗的零星材料,列为其他材料。
2 九、关于机械。
1.本定额中的机械按常用机械、合理机械配备和施工企业的机械化装备程度,并结合工程实际综合 确定。
2.本定额的机械台班消耗量是按正常机械施工工效并考虑机械幅度差综合确定,每台班按8小时 工作制计算。
3.凡单位价值2000元以内、使用年限在一年以内的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施工机械,不列人机械台班 消耗量,作为工具用具在建筑安装工程费中的企业管理费考虑,其消耗的燃料动力等已列人材料内。
十、绿色建筑措施项目费除本定额另有说明外,按照《房屋建筑与装饰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