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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DB DBJ03-35-2019 住房城乡建设部备案号:J11332一2019 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Design standard for energy efficiency of residential buildings 2019-06-28发布 2019-09-01实施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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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下达修编自治区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编制任务的通知》(内建设函(2017)383号)的要求,由内蒙古建筑科学研究所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科技大学、内蒙古工业大学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本标准。
本标准编制组结合内蒙古地区气候特征,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充分借鉴我国现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主要包括:1.总则:2.术语:3.热工区属和气象参数:4.建筑与围护结构:5.供暖、通风、空气调节和燃气:6.给水排水;7.电气等。
本标准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标准由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由内蒙古建筑科学研究所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本标准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内蒙古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标准定额处(地址:呼和浩特市成吉思汗东街15号建设大厦617室,邮政编码:010060),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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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清无水印版河北省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DB13(J)81-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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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DC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
GB55002-2021
建筑与市政工程抗震通用规范
General code for seismic precaution of buildings and municipal engineering
2021-04-09发布
2022-01-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联合发布

GB55002,GB55002-2021,pdf版,市政工程抗震规范,建筑与市政工程抗震通用规范,建筑工程抗震规范,正式版,正式版带书签 GB55002-2021建筑与市政工程抗震通用规范.pdf

GB55002-2021《建筑与市政工程抗震通用规范》为国家标准,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本规范为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全部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相关强制性条文同时废止。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中有关规定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的规定为准。

废止的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相关强制性条文

1.《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10(2016年版)第1.0.2、1.0.4、3.1.1、3.3.1、3.3.2、3.4.1、3.5.2、3.7.1、3.7.4、3.9.1、3.9.2、3.9.4、3.9.6、4.1.6、4.1.8、4.1.9、4.2.2、4.3.2、4.4.5、5.1.1、5.1.3、5.1.4、5.1.6、5.2.5、5.4.1、5.4.2、5.4.3、6.1.2、6.3.3、6.3.7、6.4.3、7.1.2、7.1.5、7.1.8、7.2.4、7.2.6、7.3.1、7.3.3、7.3.5、7.3.6、7.3.8、7.4.1、7.4.4、7.5.7、7.5.8、8.1.3、8.3.1、8.3.6、8.4.1、8.4.2、8.5.1、10.1.3、10.1.12、10.1.15、12.1.5、12.2.1、12.2.9条
2.《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223-2008第1.0.3、3.0.2、3.0.3条
3.《室外给水排水和燃气热力工程抗震设计规范》GB 50032-2003第1.0.3、3.4.4、3.4.5、3.6.2、3.6.3、4.1.1、4.1.4、4.2.2、4.2.5、5.1.1、5.1.4、5.1.10、5.1.11、5.4.1、5.4.2、5.5.2、5.5.3、5.5.4、6.1.2、6.1.5、7.2.8、9.1.5、10.1.2条

4.《建筑机电工程抗震设计规范》GB 50981-2014第1.0.4、5.1.4、7.4.6条
5.《城市桥梁抗震设计规范》CJJ 166-2011第3.1.3、3.1.4、4.2.1、6.3.2、6.4.2、8.1.1、9.1.3条
6.《镇(乡)村建筑抗震技术规程》JGJ 161-2008第1.0.4、1.0.5条
7.《非结构构件抗震设计规范》JGJ 339-2015第3.3.1、3.3.2条
8.《建筑消能减震技术规程》JGJ 297-2013第4.1.1、7.1.6条
9.《底部框架-抗震墙砌体房屋抗震技术规程》JGJ 248-2012第3.0.2、3.0.6、3.0.9、5.1.15、5.5.28、6.2.1、6.2.3、6.2.5、6.2.8、6.2.13、6.2.15条

内容索引:

1总则1
2基本规定2
2.1性能要求2
2.2地震影响2
2.3抗震设防分类和设防标准3
2.4工程抗震体系5
3场地与地基基础抗震7
3.1场地抗震勘察7
3.2地基与基础抗震8
4地震作用和结构抗震验算10
4.1一般规定10
4.2地震作用11
4.3抗震验算13
5建筑工程抗震措施17
5.1一般规定17
5.2混凝土结构房屋20
5.3钢结构房屋22
5.4钢-混凝土组合结构房屋23
5.5砌体结构房屋25
5.6木结构房屋29
5.7土石结构房屋30
5.8混合承重结构建筑31
6市政工程抗震措施34
6.1城镇桥梁34
6.2城乡给水排水和燃气热力工程36
6.3地下工程结构40
附:起草说明43

内容摘抄:

1总则
1.0.1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建筑和市政工程防震减灾的法律法规,落实预防为主的方针,使建筑与市政工程经抗震设防后达到减轻地震破坏、避免人员伤亡、减少经济损失的目的,制定本规范。
1.0.2抗震设防烈度6度及以上地区的各类新建、扩建、改建建筑与市政工程必须进行抗震设防,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使用维护等必须执行本规范。
1.0.3工程建设所采用的技术方法和措施是否符合本规范要求,由相关责任主体判定。其中,创新性的技术方法和措施,应进行论证并符合本规范中有关性能的要求。
2基本规定
2.1性能要求
2.1.1抗震设防的各类建筑与市政工程,其抗震设防目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遭遇低于本地区设防烈度的多遇地震影响时,各类工程的主体结构和市政管网系统不受损坏或不需修理可继续使用。
2当遭遇相当于本地区设防烈度的设防地震影响时,各类工程中的建筑物、构筑物、桥梁结构、地下工程结构等可能发生损伤,但经一般性修理可继续使用;市政管网的损坏应控制在局部范围内,不应造成次生灾害。
3当遭遇高于本地区设防烈度的罕遇地震影响时,各类工程中的建筑物、构筑物、桥梁结构、地下工程结构等不致倒塌或发生危及生命的严重破坏;市政管网的损坏不致引发严重次生灾害,经抢修可快速恢复使用。
2.1.2抗震设防的建筑与市政工程,其多遇地震动、设防地震动和罕遇地震动的超越概率水准不应低于表2.1.2的规定。

GB55002,GB55002-2021,pdf版,市政工程抗震规范,建筑与市政工程抗震通用规范,建筑工程抗震规范,正式版,正式版带书签 GB55002-2021建筑与市政工程抗震通用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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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DC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
GB55003-2021
建筑与市政地基基础通用规范
General code for foundation engineering of building and municipal projects
2021-04-09发布
2022-01-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联合发布

GB 55003-2021,GB55003,GB55003-2021,地基规范,市政地基,建筑与市政地基基础,建筑地基,正式版,高清正式版 GB 55003-2021 建筑与市政地基基础通用规范(附起草说明).pdf

 

GB55003-2021《建筑与市政地基基础通用规范》为国家标准,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本规范为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全部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相关强制性条文同时废止。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中有关规定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的规定为准。

废止的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相关强制性条文

1.《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2011第3.0.2、3.0.5、5.1.3、5.3.1、5.3.4、6.1.1、6.3.1、6.4.1、7.2.7、7.2.8、8.2.7、8.4.6、8.4.9、8.4.11、8.4.18、8.5.10、8.5.13、8.5.20、8.5.22、9.1.3、9.1.9、9.5.3、10.2.1、10.2.10、10.2.13、10.2.14、10.3.2、10.3.8条
2.《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标准》GB 50025-2019第5.7.3、6.1.1、7.1.1、7.4.5条(部分强条)
3.《岩土锚杆与喷射混凝土支护工程技术规范》GB 50086-2015第4.5.3、12.1.9、13.1.1条
4.《膨胀土地区建筑技术规范》GB 50112-2013第3.0.3、5.2.2、5.2.16条
5.《土方与爆破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01-2012第4.1.8、4.5.4、5.1.12、5.2.10、5.4.8条
6.《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 50202-2018第5.1.3条
7.《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 50330-2013第3.1.3、3.3.6、18.4.1、19.1.1条

8.《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标准》GB 50497-2019第3.0.1、8.0.9条
9.《复合土钉墙基坑支护技术规范》GB 50739-2011第6.1.3条
10.《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规范》GB 51004-2015第5.5.8、5.11.4、6.1.3、6.9.8条
11.《高填方地基技术规范》GB 51254-2017第3.0.11条
12.《高层建筑筏形与箱形基础技术规范》JGJ 6-2011第3.0.2、3.0.3、6.1.7条
13.《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 79-2012第3.0.5、4.4.2、5.4.2、6.2.5、6.3.2、6.3.10、6.3.13、7.1.2、7.1.3、7.3.2、7.3.6、8.4.4、10.2.7条
14.《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 94-2008第3.1.3、3.1.4、5.2.1、5.4.2、5.5.1、5.5.4、5.9.6、5.9.9、5.9.15、8.1.5、8.1.9、9.4.2条
15.《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 106-2014第4.3.4、9.2.3、9.2.5、9.4.5条
16.《建筑与市政工程地下水控制技术规范》JGJ 111-2015第3.1.9条
17.《冻土地区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JGJ 118-2011第3.2.1、6.1.1、8.1.1条

18.《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 120-2012第3.1.2、8.1.3、8.1.4、8.1.5、8.2.2条
19.《地下建筑工程逆作法技术规程》JGJ 165-2010第3.0.4、3.0.5、6.5.5、6.6.3条
20.《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基坑工程安全技术规程》JGJ 167-2010第13.2.4条
21.《三叉双向挤扩灌注桩设计规程》JGJ 171-2009第3.0.3、4.0.2条
22.《建筑深基坑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JGJ 311-2013第5.4.5条
23.《建筑地基检测技术规范》JGJ 340-2015第5.1.5条
24. 《建筑工程逆作法技术标准》JGJ 432-2018第3.0.4、3.0.9、7.1.4、8.1.5条
25.《建筑工程抗浮技术标准》JGJ 476-2019第3.0.4条

内容摘抄:

1总则
1.0.1为在地基基础工程建设中贯彻落实建筑方针,保障地基基础与上部结构安全,满足建设项目正常使用需要,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绿色发展,制定本规范。
1.0.2地基基础工程必须执行本规范。
1.0.3工程建设所采用的技术方法和措施是否符合本规范要求,由相关责任主体判定。其中,创新性的技术方法和措施,应进行论证并符合本规范中有关性能的要求。
2基本规定
2.1基本要求
2.1.1地基基础应满足下列功能要求:
1基础应具备将上部结构荷载传递给地基的承载力和刚度;
2在上部结构的各种作用和作用组合下,地基不得出现失稳;
3地基基础沉降变形不得影响上部结构功能和正常使用;
4具有足够的耐久性能;
5基坑工程应保证支护结构、周边建(构)筑物、地下管线、道路、城市轨道交通等市政设施的安全和正常使用,并应保证主体地下结构的施工空间和安全;
6边坡工程应保证支挡结构、周边建(构)筑物、道路、桥梁、市政管线等市政设施的安全和正常使用。
2.1.2地基基础工程设计前应进行岩土工程勘察,岩土工程勘察成果资料应满足地基基础设计、施工及验收要求。
2.1.3地基基础设计应根据结构类型、作用和作用组合情况、勘察成果资料和拟建场地环境条件及施工条件,选择合理方案。
设计计算应原理正确、概念清楚,计算参数的选取应符合实际工况,设计与计算成果应真实可靠、分析判断正确。
2.1.4地基基础的设计工作年限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地基与基础的设计工作年限不应低于上部结构的设计工作年限;
2基坑工程设计应规定工作年限,且设计工作年限不应小于1年;
3边坡工程的设计工作年限,不应小于被保护的建(构)筑物、道路、桥梁、市政管线等市政设施的设计工作年限。

内容索引:

1总则1
2基本规定…………2
2.1基本要求…2
2.2设计3
2.3施工及验收…………………5
3勘察成果要求…………………………7
3.1一般要求………………7
3.2特定要求…………………7
4天然地基与处理地基…………………9
4.1一般规定…9
4.2地基设计…………………9
4.3特殊性岩土地基设计……………10
4.4施工及验收…………………………11
5桩基…………………13
5.1一般规定……………13
5.2桩基设计………………13
5.3特殊性岩土的桩基设计………………15
5.4施工及验收………………16
6基础…………18
6.1一般规定……18
6.2扩展基础设计……18
6.3筏形基础设计………………………………19
6.4施工及验收………19
7基坑工程………………21
7.1一般规定21
7.2支护结构设计………………………21
7.3地下水控制设计23
7.4施工及验收…23
8边坡工程………26
8.1一般规定26
8.2支挡结构设计27
8.3边坡工程排水与坡面防护设计27
8.4施工及验收……28
附:起草说明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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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55004-2021
组合结构通用规范
General code for composite structures
2021-04-09发布
2022-01-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联合发布

GB55004,GB55004-2021,型钢混凝土规范,正式版,纤维增强复合材料,组合结构,组合结构通用规范,钢混凝土组合剪力墙,钢混凝土组合桥面系,钢混凝土组合梁规范,钢混凝土组合楼板,钢管混凝土规范,高清无水印,正式版带书签 GB55004-2021 组合结构通用规范.pdf

 

GB55004-2021《组合结构通用规范》为国家标准,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本规范为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全部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相关强制性条文同时废止。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中有关规定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的规定为准。

废止的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相关强制性条文

1.《钢-混凝土组合结构施工规范》GB 50901-2013第4.1.2、10.2.1条
2.《钢-混凝土组合桥梁设计规范》GB 50917-2013第4.2.2条
3.《钢管混凝土结构技术规范》GB 50936-2014第3.1.4、9.4.1条
4.《钢管混凝土拱桥技术规范》GB 50923-2013第7.4.1、7.5.1条
5.《钢管混凝土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628-2010第3.0.4、3.0.6、3.0.7、4.5.1、4.7.1条
6.《组合结构设计规范》JGJ 138-2016第3.1.5、3.2.3、4.3.8条

2基本规定
2.0.1组合结构及构件的安全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当组合结构与构件的安全等级不一致时,应在设计文件中明确标明。
2.0.2组合结构设计工作年限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构)筑物结构不应小于50年;
2桥梁结构不应小于30年;
3当组合构件、部件设计工作年限低于结构的设计工作年限时,应在设计文件中明确标明,且应采用可更换的连接构造。
2.0.3在设计工作年限内,组合结构的性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能够承受在正常使用期间可能出现的结构作用;
2在正常施工期间或在结构的组合作用没有形成期间,能够承受可能出现的荷载作用;
3能够满足组合结构和构件的设计使用要求;
4当发生爆炸、撞击、罕遇地震等偶然作用时,结构应保持整体稳固性;
5当发生火灾时,结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保持足够的承载力和整体稳固性。
2.0.4在设计工作年限内,应采取措施保障组合结构及构件的安全使用,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未经技术鉴定或设计许可,不得变更设计规定的功能和使用条件;
2对影响主体结构安全性和耐久性的事项,应定期进行检查、检测及维护;
3应按设计规定及时更换构件、节点、支座、锚具、部件等;
4应按设计规定维护或更换构件表面的防腐、防火等防护层;
5组合结构及构件、节点、支座等出现可见的变形及混凝土表面等出现耐久性缺陷时,应及时进行修复加固;
6直接遭遇地震、火灾、洪灾等灾害时,应在灾后对结构进行鉴定评估,并按评估意见进行处理后方可继续使用。
2.0.5当组合结构确定可变作用代表值时,设计基准期应符合工程结构通用规范的规定。
2.0.6组合结构在建造、使用、拆除过程中应保障工程安全和人身健康,做到节约能源资源及保护环境,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钢混凝土组合构件设计时,应分别按照混凝土浇筑前、浇筑后的组合作用未形成前的工况,对钢构件进行强度、刚度和稳定验算
2组合结构施工应采用绿色施工技术,减少施工垃圾;在不同类型结构、不同类型构件之间交叉施工工序中应采取成品保护措施;
3暴露在公共场景的组合结构连接节点应设置防止螺栓、连接件、附属件等坠落的措施;
4对于环境温度变化和木材含水率变化引起的木与钢、混凝土、复合材料之间的伸缩差异及其造成的对安全性和耐久性的不利影响,应有对应的控制措施;
5组合结构在设计工作年限内应保证正常使用并及时维护,减少结构损伤、性能退化与耐久性劣化;
6组合结构拆除时,拆除的构件、部件、垃圾等应分类收集和处理,钢材、木材、复合材料、混凝土等应做回收和再生利用处理。

内容索引:

1总则…1
2基本规定2
3材料4
3.1钢材与钢筋4
3.2混凝土5
3.3木材5
3.4纤维增强复合材料6
4结构体系设计8
4.1一般规定8
4.2建筑结构体系8
4.3桥梁结构体系10
5组合构件设计…12
5.1一般规定12
5.2钢混凝土组合梁12
5.3钢混凝土组合楼板13
5.4钢管混凝土构件…13
5.5型钢混凝土构件…14
5.6钢混凝土组合剪力墙14
5.7钢混凝土组合桥面系…14
5.8木材组合构件15
5.9复合材料组合构件15
6施工及验收17
6.1施工17
6.2验收17
7维护与拆除…19
7.1维护19
7.2拆除20
附:起草说明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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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55005-2021
木结构通用规范
General code for timber structures
2021-04-12发布
2022-01-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联合发布

GB55005,GB55005-2021,木建筑规范,木结构,木结构规范,正式版 GB 55005-2021 木结构通用规范

GB55005-2021《木结构通用规范》为国家标准,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本规范为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全部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相关强制性条文同时废止。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中有关规定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的规定为准。

废止的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相关强制性条文

1.((木结构设计标准》GB 50005一2017第 3.1.3、3.1.12、4.1.6、4.1.14、4.3.1、4.3.4、4.3.6、7.4.11、7.7.1、11.2.9条
2.《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6一2012第 4.2.1、4.2.2、4.2。12、5.2.1、5.2.2、6.2.2、6.2.11、5.2.7、 6.2.1、7.1.4条
3.《防腐木材工程应用技术规范》GB 50828一2012第 4.1.1、7.1.10条

1 总 则
1.0.1 为保障木结构工程质量安全,落实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政策,保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人身健康,提升木结构工程可持续发展水平,制定本规范。
1.0.2 木结构工程必须执行本规范。
1.0.3 工程建设所采用的技术方法和措施是否符合本规范要求,由相关责任主体判定。其中,创新性的技术方法和措施 ,应进行论证并符合本规范中有关性能的要求。

2 基 本 规 定
2.0.1 木结构及其构件的安全等级不应小于三级。当结构构件、部件与结构的安全等级不一致时,应在设计文件中明确标明。
2.0.2 木结构设计工作年限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建 (构)筑物结构不应小于 50 年;
2 桥梁结构不应小于 30 年;
3 易于替换的结构构件、部件不应小于 25年;
4 当木结构构件、部件设计工作年限低于结构的设计工作年限时,应在设计文件中明确标明,且应采用易于更换的连接构造。
2.0.3 在设计工作年限内,木结构性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能够承受在正常施工和正常使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作用 ;
2 能够满足结构和结构构件的预定使用要求;
3 材料的耐久性应满足抵抗 自身和 自然环境双重因素长期破坏作用的能力;
4 当发生火灾时,结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保持足够的承载力和整体稳固性;
5 当发生可能遭遇的爆炸、撞击、罕遇地震、人为错误等偶然事件时,结构应保持整体稳固性。
2.0.4 在设计工作年限内,木结构使用维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未经技术鉴定或设计许可,不应改变设计规定的功能和使用条件;
2 对可能影响主体结构安全性和耐久性的事项,应建立定期检测、维护制度;
3 按设计规定必须更换的构件、节点、支座、锚具、部件等应及时进行更换 ;
构件表面的防护层,应按规定进行维护或更换;
结构及构件、节点及支座等出现可见的变形和耐久性缺陷时,应及时进行修复加固;
6 遇设防地震及以上地震灾害、火灾后,应对整体结构进行鉴定,并应按鉴定意见进行处理后方可继续使用。
2.0.5 木结构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监督等工作应统一计量标准;木结构施工时,应对各施工工序阶段的结构承载力和稳定性进行验算

内容索引:

1 总则…… 1
2 基本规定…… 2
3 材料…… 4
4 设计…… 6
4.1 结构体系…… 6
4.2 构件设计…… 6
4.3 连接设计…… 7
4.4抚震抗风设计…… 8
5 防护与防火…… 10
5,1 防水防潮…… 10
5.2 防白蚁危害…… 10
5.3 防腐… … 12
5.4 防火… … 13
6 施工及验收…… 14
7 维护与拆除…… 16
附:起草说明……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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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DC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55007-2021
砌体结构通用规范
General code for masonry structures
2021-04-09发布
2022-01-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联合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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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55007-2021《砌体结构通用规范》为国家标准,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本规范为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全部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相关强制性条文同时废止。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中有关规定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的规定为准。

废止的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相关强制性条文

1.《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 50003-2011第3.2.1、3.2.2、3.2.3、6.2.1、6.2.2、6.4.2、7.1.2、7.1.3、7.3.2(1、2)、9.4.8、10.1.2、10.1.5、10.1.6条(款)
2.《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3-2011第4.0.1(1、2)、5.2.1、5.2.3、6.1.8、6.1.10、6.2.1、6.2.3、7.1.10、7.2.1、8.2.1、8.2.2、10.0.4条(款)
3.《墙体材料应用统一技术规范》GB 50574-2010第3.1.4、3.2.1(1、6)、3.2.2、3.4.1、5.4.2、5.4.3、5.5.2条(款)
4.《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 50924-2014第4.2.2、6.2.4、8.3.5条
5.《约束砌体与配筋砌体结构技术规程》JGJ 13-2014第5.1.1、5.1.5、5.1.8、5.1.12、5.3.1、6.3.2条

内容索引:

1 总则 …… 1
2 基本规定 …… 2
3 材料 …… 4
3.1 一般规定 …… 4
3.2 块体材料 …… 4
3.3 砂浆和灌孔混凝土 …… 6
3.4 砌体强度 …… 6
4 设计 …… 8
4.1 一般规定 …… 8
4.2 多层与单层砌体结构…… 9
4.3 底部框架一抗震墙砌体结构…… 10
4.4 配筋砌块砌体抗震墙结构…… 12
4.5 填充墙…… 12
5 施工及验收…… 13
5.1 施工…… 13
5.2 砌体结构检测…… 14
5.3 验收…… 14
6 维护与拆除…… 16
附:起草说明……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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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55009-2021
燃气工程项目规范
Project code for gas engineering
2021-04-09发布
2022-01-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联合发布

GB55009,GB55009-2021,燃气工程,燃气规范,正式版 GB 55009-2021 燃气工程项目规范

GB55009-2021《燃气工程项目规范》为国家标准,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本规范为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全部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相关强制性条文、国家标准《城镇燃气技术规范》(GB50494–2009)同时废止。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中有关规定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的规定为准。

废止的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相关强制性条文

1.《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第3.2.1(1)、3.2.2、3.2.3、6.1.6、6.3.1、6.3.2、6.3.3、6.3.8、6.3.11(2、4)、6.3.13、6.3.15(1、3)、6.4.4(2)、6.4.11、6.4.12、6.4.13、6.5.3、6.5.4、6.5.5(2、3、4)、6.5.7(5)、6.5.12(2、3、6)、6.5.13、6.5.19(1、2)、6.5.20、6.5.22、6.6.2(6)、6.6.3、6.6.10(2、5、7)、6.7.1、9.2.4、9.2.5、9.2.10、9.3.2、9.4.2、9.4.13、9.4.16、9.5.5、9.6.3、10.2.1、10.2.7(3)、10.2.14(1)、10.2.21(2、3、4)、10.2.23、10.2.24、10.2.26、10.3.2(2)、10.4.2、10.4.4(4)、10.5.3(1、3、5)、10.5.7、10.6.2、10.6.6、10.6.7、10.7.1、10.7.3、10.7.6(1)条(款)
2.《压缩天然气供应站设计规范》GB 51102-2016第6.2.2、6.2.3条
3.《燃气冷热电联供工程技术规范》GB 51131-2016第3.0.5、3.0.6、5.1.8条
4.《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GB 51142-2015第3.0.13、5.2.3、5.2.4、7.0.5条

5.《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装及验收规程》CJJ 12-2013第3.1.2、3.1.5、4.1.2、4.6.16条
6.《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 33-2005第1.0.3、1.0.4、2.2.1、5.4.10、7.2.2、9.1.2(2)、12.1.1条(款)
7.《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CJJ 51-2016第3.0.2、3.0.9、3.0.11、5.2.5、5.3.10、6.1.4、7.2.5条
8.《聚乙烯燃气管道工程技术标准》CJJ 63-2018第1.0.3、7.1.7条
9.《城镇燃气室内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 94-2009第3.2.1、3.2.2、4.2.1、6.3.1、6.4.1、7.2.3、8.1.3、8.2.4、8.2.5、8.3.2、8.3.3条
10.《城镇燃气埋地钢质管道腐蚀控制技术规程》CJJ 95-2013第3.0.1、5.4.5条
11.《燃气冷热电三联供工程技术规程》CJJ 145-2010第4.3.9、4.3.10、4.3.11、4.5.1、5.1.8、5.1.10条

1 总 则
1.0.1 为促进城乡燃气高质量发展,预防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保证供气连续稳定,保障人身、财产和公共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 城市、乡镇、农村的燃气工程项目必须执行本规范。本规范不适用于下列工程项目:
1 城镇燃气门站以前的长距离输气管道工程项目;
2 工业企业内部生产用燃气工程项 目;
3 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利用工程项目;
4 海洋和内河轮船、铁路车辆、汽车等运输工具上的燃气应用项 目。
1.0.3 燃气工程应实现供气连续稳定和运行安全,并应遵循下列原则 :
1 符合国家能源、生态环境、土地利用、防灾减灾、应急管理等政策;
2 保障人身、财产和公共安全;
3 鼓励工程技术创新;
4 积极采用现代信息技术;
5 提高工程建设质量和运行维护水平。
1.0.4 工程建设所采用的技术方法和措施是否符合本规范要求,由相关责任主体判定。其中,创新性的技术方法和措施 ,应进行论证并符合本规范中有关性能的要求。

2 基 本 规 定
2.1 规模与布局
2.1.1 燃气工程用气规模应根据城乡发展状况、人 口规模、用户需求和供气资源等条件,经市场调查、科学预测,结合用气量指标和用气规律综合分析确定。
2.1.2 气源的选择应按国家能源政策,遵循节能环保、稳定可靠的原则,考虑可供选择的资源条件,并经技术经济论证确定。
2.1.3 燃气供应系统应具有满足调峰供应和应急供应的供气能力储备。供气能力储备量应根据气源条件、供需平衡、系统调度和应急的要求确定。
2.1.4 燃气供应系统设施的设置应与城乡功能结构相协调,并应满足城乡建设发展、燃气行业发展和城乡安全的需要。
2.2 建 设 要 求
2.2.1 燃气供应系统应设置保证安全稳定供气的厂站、管线以及用于运行维护等的必要设施,运行的压力、流量等工艺参数应保证供应系统安全和用户正常使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供应系统应具备事故工况下能及时切断的功能,并应具有防止管网发生超压的措施 ;
2 燃气设备与管道应具有承受设计压力和设计温度下的强度和密封性;
3 供气压力应稳定,燃具和用气设备前的压力变化应在允许的范围内。
2.2.2 燃气供应系统应设置信息管理系统,并应具备数据采集与监控功能。燃气 自动化控制系统、基础网络设施及信息管理系统等应达到国家信息安全的要求。

内容索引:

1 总则 1
2 基本规定 2
2.1规模与布局 2
2.2 建设要求 2
2.3 运行维护 3
3 燃气质量 5
4 燃气厂站 9
41 站区 9
4.2 工艺 10
4.3 储罐与气瓶 12
5管道和调压设施
51 输配管道 14
52 调压设施 18
5.3 用户管道 20
6 燃具和用气设备 22
6.1 家庭用燃具和附件 22
6.2 商业燃具、用气设备和附件 23
6.3 烟气排除 24
附:起草说明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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