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请教布置房间厚踢脚只在剪力墙处有,是对的还是错的呢-江西土建
问题专业:土建,
提问日期:2021-11-04 18:52:40
提问网友:辉哥
解答网友:儒雅的王八
当然是错的,可以补上去
问题专业:土建,
提问日期:2021-11-04 18:52:40
提问网友:辉哥
解答网友:儒雅的王八
当然是错的,可以补上去
提问日期:2021-11-04 18:49:50
提问网友:武影凌空
解答网友:将军峰
问题专业:土建,预算,钢筋算量GGJ2013,
提问日期:2021-11-04 18:45:01
提问网友:我心永恒
解答网友:维达詹工
你好:
问题专业:土建,
提问日期:2021-11-04 18:36:08
提问网友:GGGGj
解答网友:维达詹工
你好:墙肢是指一根连梁两端的墙,若干片墙肢连在一起,称为一个墙肢。
提问日期:2021-11-04 18:26:15
提问网友:0@0
解答网友:最后的西红柿
可以供套钢结构的2-50
根据规范要求:接闪网、接闪带应沿屋角、屋脊、屋橡和檐角等易受雷击的部位设置:
(1)第一类防雷建筑物高度超过30m,
(2)第二类防雷建筑物高度超过45m,
(3)第三类防雷建筑物高度超过60m时,
首先应沿屋顶周边数设接闪带,接闪带应设在外墙外表面或屋檐边垂直面上,也可设在外墙外表面或屋檐边垂直面外接闪带在挑檐外及女几墙外,安装做法参见本图:
提问日期:2021-11-04 16:23:03
提问网友:式微子
解答网友:天海一线
负筋是c8-200
提问日期:2021-11-04 16:21:08
提问网友:123456
解答网友:幸福像花一样
是应该用修缮定额
问题专业:安装,
提问日期:2021-11-04 13:49:30
提问网友:W
解答网友:yousuosi
需要
问题专业:安装,
提问日期:2021-11-04 13:43:26
提问网友:LYH
BV-0.45/0.75kV-3x2.5是双绞线吗?需要*根数3吗?
解答网友:幸福像花一样
不是双绞线,需要*根数3
问题专业:安装,
提问日期:2021-11-04 13:42:26
提问网友:萤火之森
解答网友:yousuosi
线就要用电线导管。
内容摘抄:
(一) 由于行为人逃匿导致工资账册等证据材料无法调取或用人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供有关工资支付等相关证据材料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及时对劳动者进行调查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同时应积极收集可证明劳动用工、欠薪数额等事实的相关证据,依据劳动者提供的工资数额及其他有关证据认定事实。调查询问过程一般要录音录像。
(二) 行为人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过书面、电话、短信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通知其在指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地点配合解决问题,但其在指定的时间内未到指定的地点配合解决问题或明确表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视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但是,行为人有证据证明因自然灾害、突发重大疾病等非人力所能抗拒的原因造成其无法在指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地点配合解决问题的除外。
(三) 企业将工程或业务分包、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个人,该单位或个人违法招用劳动者不支付劳动报酬的,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向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企业下达限期整改指令书或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该企业限期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对于该企业有充足证据证明已向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个人支付了劳动者全部的劳动报酬,该单位或个人仍未向劳动者支付的,应向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个人下达限期整改指令书或行政处理决定书,并要求企业监督该单位或个人向劳动者发放到位。
(四) 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调查核实,行为人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数额较大的,应及时下达责令支付文书。对于行为人逃匿,无法将责令支付文书送交其同住成年家属或所在单位负责收件人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以在行为人住所地、办公地、生产经营场所、建筑施工项目所在地等地张贴责令支付文书,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予以记录,相关影像资料应当纳入案卷。
内容摘抄:
二、加强劳动合同管理
(一) 用人单位与农民工建立劳动关系的,应当依法使用规范的劳动合同文本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确定的工资支付方式应当与企业工资支付制度一致。
(二)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以及劳动合同约定,向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及时足额支付工资,定期如实向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报送本单位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在接受检查时应当如实报告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和证明。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后,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农民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法向农民工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用人单位对农民工权益造成损害的,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进一步落实企业工资支付制度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工资支付的规定,制定工资支付制度,并告知本单位全体农民工,有关资料要保存2年以上。用人单位工资支付制度应当包括:工资支付项目、标准和形式; 工资支付的周期和日期;工资扣除事项;工资标准及工资标准调整、变更的事项。
四、继续完善工资支付监控制度
(一) 加强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行为的监控,不断完善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实行全面监控和重点监控相结合,将曾发生过拖欠或克扣工资行为的企业作为重点监控对象,要求其定期将工资支付情况报劳动保障部门。对存在拖欠或克扣工资问题的用人单位,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及时处理。
(二) 用人单位支付农民工工资应当编制工资支付表如实记录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以及支付数额等情况,保存2年以上备查。
(三) 建筑行业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为无卡的农民工办理实名制卡,通过实名制卡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工资发放情况应当在施工现场公示并保存备查。
五、进一步完善工资保证金制度
(一) 最近3年内曾发生过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银行开立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用账户)与银行签订监管协议,保证专用账户内资金专项用于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对于应建立而未建立专用账户的企业, 劳动保障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督促整改。
(二) 用人单位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时,经行业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核准,可动用专用账户内资金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并在动用专用账户内资金后1个月内将资金补足。
( 三) 专用账户的管理、使用和撤销等具体办法由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六、全面落实企业工资支付信用制度
(一) 市劳动保障部门和重点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北京市行政机关归集和公布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06号令)的规定,将用人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以及严重干扰、阻挠、抗拒监督检查等违法行为和处理情况记入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
(二) 用人单位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有关工资支付的规定,被记入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的警示信息系统的,行政机关应当加强监督管理:将其作为日常监督检查的重点;不将该企业列入各类免检、免审范围;不授予该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有关荣誉或称号;不予出具股份有限公司上市所需的合法经营证明;在政府采购时,不予纳入或取消其资格。
除前述规定外,法律、法规、规章对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有限制登记注册、对外投资、行政许可、资质等级评定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 劳动保障部门要根据评级标准,每年对用人单位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进行信用评级,对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情况严重的,要在劳动力市场上公示,并视情况在新闻媒体上公布有关企业及法定代表人名单。
七、完善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机制
(一) 加强对建设项目资金的管理。市和区县发展改革、建设等部门要密切配合,监督建设项目资金落实情况。政府投资的项目不得以施工单位带资承包的方式进行建设。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时,应当提供建设资金已经落实的证明。
(二) 落实施工总承包企业对分包企业工资发放情况进行日常监管的责任。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设立农民工劳动工资管理岗位,负责对承包范围内所有农民工劳动关系、工资发放、综合保险等管理工作,协调解决农民工和本企业或分包企业的工资纠纷。
(三) 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有发包、分包或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的违法行为,该组织或个人拖欠农民工工资时,发包单位或劳务分包企业应当直接向农民工支付所拖欠的工资。
( 四) 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或分包价款,专业承包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在拖欠的工程款或分包价款支付后,专业承包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应当将所得款项优先用于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五) 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与专业承包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结清工程款,致使专业承包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工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先行垫付的工资数额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
(六) 行业主管部门与劳动保障部门应加强信息沟通,对违反规定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可依法对其市场准入、招投标资格和新开工项目许可等进行限制,并予以相应处罚;对恶意拖欠、情节严重的,可依法责令停业整顿、降低或取消资质, 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并对有关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八、及时妥善处理涉及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劳动纠纷
(一) 农民工发现用人单位有未按照约定支付工资,支付工资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拖欠或克扣工资、不支付加班工资以及其他侵害自身工资报酬权益违法行为的,有权向劳动保障部门举报。
(二) 劳动保障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区县政府要进一步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加强举报投诉接待力量,发现1起,及时查处1起。
( 三)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要及时受理、快速处理涉及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劳动争议案件,并保证办案质量。对事实清楚、不及时裁决会导致农民工生活困难的工资争议案件,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可部分裁决。对于提起劳动仲裁而生活困难的农民工、可免交仲裁费预收款。农民工当事人败诉的, 可酌情减免其劳动仲裁费用。
内容摘抄:
二、健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度
(一)劳动合同制度。用人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劳动法律法规,遵循合法、公平、平等、协商一致和诚实守信的原则,与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明确工资支付标准、支付时间、支付周期、支付方式等内容。用人单位应当将劳动合同至少保存两年备查。
(二)工资支付制度。用人单位应按时足额支付工资。实行月、周、日、小时工资制的,按照月、周、日、小时为周期支付工资;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工资支付周期由双方依法约定,且不得超过1个月。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与农民工书面约定或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的工资支付周期和具体支付日期支付工资,并依法向农民工提供工资清单,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其他形式替代农民工工资。
(三)工资清偿制度。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应当依法予以清偿。要明确工资清偿主体,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厘清主体责任。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招用农民工,农民工已经付出劳动而未获得工资的,由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清偿。用工单位使用个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未依法取得劳务派遣许可证的单位派遣的农民工,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用工单位清偿,并可以依法进行追偿。用人单位将工作任务发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所招用农民工工资的,由发包方和承包方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工程担保公司、保险机构作为工程担保保证人,开展工程担保业务。建设单位不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时,工程担保保证人应当按照担保合同代为支付。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工程担保保证人的监管,提高其代为履行或承担损失赔付的能力。
(五)实名制管理制度。用人单位实行农民工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应当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分包单位应当予以配合。监理单位应将农民工实名制管理纳入监管范围,督促施工总承包单位落实实名制管理相关要求,并将相关情况每月纳入监理月报内容。
(六)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制度。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在开工前按工程项目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施工总承包单位在项目所在地有2个及以上工程建设项目的,可开设新的专用账户,也可在符合监管要求的情况下,在原专用账户下按项目进行管理。建设单位应当严格落实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按照合同约定和洽商变更确认的数额,按月将人工费用足额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中。建设单位不得因争议不按照规定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出现未按约定拨付人工费用等情况的,开户金融机构应当及时通知施工总承包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接到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报告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并纳入欠薪预警系统。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因不可抗力等情况出现停工且无需支付工资的,经施工总承包单位同意,建设单位可暂停拨付人工费用,并将相关情况通报开户金融机构。复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恢复拨付人工费用。
(七)总包代发工资制度。为规范工资发放行为,分包单位应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农民工工资,每月将经过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的工资支付表交施工总承包单位,由施工总承包单位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支付到农民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施工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因工程数量、质量、造价等产生争议的,施工总承包单位不得因争议不按照规定代发工资。
(八)工资保证金制度。实行全市统一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银行存储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支付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工资保证金实行差异化管理,对一定时期内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单位实行减免措施,对已发生工资拖欠的单位视情形提高缴存比例。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工资保证金不得因支付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施工总承包单位可选择以金融机构保函替代现金存储工资保证金。
(九)维权信息公示制度。为方便工程建设领域的农民工及时依法维权,全市施工项目建立统一的维权信息告示牌,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在施工驻地办公区的主要出入口、农民工集中生活区等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明示建设项目基本情况、项目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农民工的权益救济渠道等基本信息,并将收集确认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表予以公示。
ICS 77.140.50 H46
GB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 709-2019 代替GB/T709-2006
热轧钢板和钢带的尺寸、外形、重量及允许偏差
Dimension, shape, weight and tolerance for hot-rolled steel strip,plate and sheet
2019-03-25发布
2020-02-01实施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发布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GB/T7092006《热轧钢板和钢带的尺寸、外形、重量及允许偏差》
本标准与GB/T7092006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增加了“纵切钢带”和“连轧钢板”的术语和定义(见3.3、3.4)
修改“正偏差”为“上偏差”,“负偏差”为“下偏差”(见4.2,2006年版的4.2);
增加了不平度普通精度PFA和不平度较高精度PFB分类及技术要求(见4.4、7.1.1.2);
修改了钢板和钢带的尺寸范围(见表1,2006年版的5.1);
将单轧钢板的N类、A类、B类、C类偏差合并在一张表中,并增加了厚度大于400mm厚度偏差要求,公称宽度上限调整为5300mm(见表2,2006年版表1、表2、表3、表4);
增加了对于厚度大于200mm的钢板厚度公差协商条款(见6.1.1.3)
增加了经供需双方协商,也可按照附录A给出的公差供货的要求(见6.1.1.4)
修改了钢带(包括连轧钢板)按规定最小屈服强度小于345Ma为小于360Ma的厚度允许偏差分档,并将最小屈服强度不小于360MPa厚度允许偏差单独列表规定(见表3和表4,2006年版的表5);
增加了钢板和钢带厚度允许偏差及不平度默认状态下按照普通精度供货的要求(见6.1.2、7.1.2);
增加了钢带、连轧钢板的厚度允许偏差及不平度要求在产品标准中未规定屈服强度和要求时的协商条款(见6.1.2.3、7.1.3);
修改了单轧钢板长度允许偏差(见表8,2006年版的表10);
修改了连轧钢板长度允许偏差(见表9,2006年版的表11);
修改了单轧钢板的不平度要求(见7.1.,2006年版的表12);
修改了连轧钢板的不平度要求(见表112006年版的表13);
修改“切斜”为“脱方度”并增加了脱方度采用对角线法测量的方法及要求(见7.3,2006年版的7.3);
增加了单轧钢板不平度测量示意图(见图2);
增加了脱方度采用对角线法测量示意图(见图6);
增加了对于一张钢板的重量,当超过100kg的修约到kg的整数值得规定(见表14)
本标准由中国钢铁工业协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钢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183)归口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热轧钢板和钢带的术语和定义、分类和代号、尺寸、尺寸允许偏差、外形尺寸及外形测量、重量、数值修约。
本标准适用于轧制宽度不小于600mm的单张轧制钢板(以下简称单轧钢板)和宽钢带,纵切钢带,连轧钢板。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内容摘抄:
一、应急措施
根据空气重污染预警级别,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对因沙尘暴形成的空气重污染,按照《北京市沙尘暴灾害应急预案》执行。
(一)黄色预警
全市在建工程施工单位加大对施工工地、裸露地面、物料堆放等场所扬尘控制措施力度;停止室外建筑工地喷涂粉刷、护坡喷浆、建筑拆除、切割、土石方等施工作业(密闭式施工除外)。
(二)橙色预警
全市在建工程施工单位加大对施工工地、裸露地面、物料堆放等场所扬尘控制措施力度;停止室外建筑工地喷涂粉刷、护坡喷浆、建筑拆除、切割、土石方等施工作业(密闭式施工除外);建筑垃圾、渣土、砂石运输车辆禁止上路行驶(清洁能源汽车除外)。
(三)红色预警
全市在建工程施工单位加大对施工工地、裸露地面、物料堆放等场所扬尘控制措施力度;停止室外建筑工地喷涂粉刷、护坡喷浆、建筑拆除、切割、土石方等施工作业(密闭式施工除外);建筑垃圾、渣土、砂石运输车辆禁止上路行驶(清洁能源汽车除外)。
二、应急响应
(一)预警信息传达和预案启动
当市级空气重污染预警发布部门发布空气重污染预警信息后,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应急管理处第一时间传达到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区房管局接到预警信息后,应立即启动预案,并在第一时间将预警信息传达到本辖区各在建工程施工单位,要求各施工单位按预警级别严格落实应急措施,并组织开展督促检查。
(二)预警响应
市、区两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预警期间的执法检查,加大对施工工地扬尘管控的执法检查力度,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从严处罚。
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区房管局应按要求将预警期间工作信息数据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施工安全管理处;全市住建系统在应对空气重污染预警期间工作信息数据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施工安全管理处汇总后按时报市空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三)预警解除
当市级空气重污染预警发布部门发布预警解除信息后,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应急管理处及时向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区房管局转发预警解除信息。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区房管局在接到有关部门预警解除信息后,应立即向本辖区各在建工程施工单位传达预警解除信息。
问题专业:土建,预算,结算,计价软件GCCP,计价软件GBQ4.0,
提问日期:2021-11-04 11:26:53
提问网友:王
解答网友:钢筋混凝土
不需要
问题专业:土建,
提问日期:2021-11-04 11:26:52
提问网友:任虎均
求老师赐教!
解答网友:★星辰★
1.施工段2.批量选择3.给不同的构件命名-批量选择
提问日期:2021-11-04 11:25:43
提问网友:怜
2021-11-04 11:31:28 补充
解答网友:故与昔
套风口改主材
提问日期:2021-11-04 11:25:36
提问网友:quattro
ZB2N-BV2*2.5
解答网友:
电线,前面ZB2的2不能输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