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北京市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劳务管理的通知解读
内容摘抄:
二、重要节点的明确
1、月结月清: 特指发包人应按月对劳务作业完成工程量,包括月度完成的变更、洽商进行核实确认并支付。此制度的要点在于一是要按时按量核算并签认; 二是在签认的基础上, 依据合同约定的单价和计价标准, 核算出工作量; 三是明确支付数额和欠付数额。需明确的是: 月清并非指发包人每月必须完全支付月度结算额, 而是明确支付额与欠付额, 防止由于累计效应造成最终的争议纠纷。
2、实名制的分层次要求: 政府层面, 务工人员在项目按程序完成初始备案后, 各项目还必须每月在施工人员备案系统上记录月度人员变更信息, 已经身份验证的人员直接提交, 未经身份验证的人员需在现场留存身份证复印件备查。企业层面, 承包人应每周更新人员花名册, 每月向发包人项目部提交月度人员花名册备查, 并在施工人员备案系统上记录月度人员变更信息。
3、发包人的管理责任和监管责任: 在劳务企业难以完全承担企业责任的现实条件下, 发包人不仅要履行自身管理职责, 即对劳务费结算支付承担直接责任, 而且必须延伸管理, 履行对所使用的劳务分包企业日常用工管理、劳务作业人员实名制管理、劳务作业人员工资发放的监管责任。
4、中央及外地建筑企业进京备案管理问题: 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 ( 2007) 200 号令规定, 中央及外地建筑企业在京开展业务前必须办理进京备案。因此建设方在发包工程项目涉及中央及外地建筑业企业时, 进场招标的应首先核验中央及外地进京建筑企业是否备案; 自行发包的, 建设方在选用中央及外地建筑业队伍时必须选择已备案的企业。总承包方在将劳务作业分包给外地进京劳务企业时必须选择已备案的企业。
5、务工人员培训问题: 对外地劳务作业人员的维权及普法培训与进场前的安全培训相结合, 考试合格后方可进场从事施工作业, 其考卷须留存备查。
6、现场劳务检查问题: 规范检查内容, 明确计分标准。简化基础管理台帐。现场备查资料: 劳动合同、人员花名册、劳务分包合同、考勤表、工资表、劳务管理例会会议记录等。
第一: 查主体合法性 ( 外地企业是否备案 ( 以有效的北京市建筑业企业档案管理手册或网上查验认定为准) , 是否具有符合工程要求的资质等级、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否有效, 施工队长是否持证上岗)
第二: 查用工规范性 ( 全员劳动合同签订情况、人员变动情况、日常考勤情况、工资发放情况)
第三: 查合同履约情况 ( 合同是否及时备案、劳务费是否按约定结算支付, 是否执行了月结月清制度)
7、争议纠纷解决机制: 第一个层面- 通过广泛宣传, 增强务工人员自身的维权意识, 发挥企业工会组织利益协调、诉求表达、矛盾调处和权益保障机制的作用, 借助各区县已有的劳动争议调解中心, 化解个人与企业间的争议纠纷, 涉及劳务费、工程款争议纠纷的经企业间协商无法解决的进入属地区县建委协调化解范畴; 第二个层面- 政府调解机制, 市区两级建委在涉及劳务费及工程款拖欠时, 从行业管理的角度, 协调总包企业及建设单位诚信履约, 友好协商化解矛盾; 第三个层面 - 仲裁诉讼渠道, 凡第一、二渠道无法化解的争议纠纷, 依照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
关于加强北京市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劳务管理的通知(京建市〔2009〕662号)
内容摘抄:
(一)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是本市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不含驻京部队建设项目)劳务管理的监督主管部门,负责工程劳务管理的政策制定、业务指导、监督管理及服务保障工作;参与构建预防建筑业劳务作业人员工资拖欠长效机制;发布企业及劳务企业施工队长信用警戒名单;指导实施劳务作业人员实名制管理和劳务费结算支付“月结月清”制度,配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规范企业用工制度;协调各省驻京建管处和相关部门配合区县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县建委)处理涉及工程款及劳务费拖欠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二)区县建委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辖区内建筑工程劳务管理的监督工作,指导属地注册建筑业企业落实各项劳务管理要求;组织劳务协管员队伍开展日常劳务管理检查工作;掌握辖区内建筑工程劳务作业人员动态分布情况;定期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反馈劳动力供应保障情况;指导协调建筑企业解决工程款、劳务费争议纠纷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对群体性事件的处理负属地管理责任。
(三)各省驻京建管处应按照本省建设主管部门的工作要求,实施对本省在京建筑企业及其劳务输出人员的组织管理,组织落实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各项劳务管理政策和要求;严格本省企业和劳务企业施工队长的准入、清出管理;引导和督促本省建筑企业实施规范化劳务管理;积极配合市、区两级建委及时、妥善处理涉及本省建筑企业和人员的群体性事件。
北京市建设工程劳务管理若干规定(京建法[2004]1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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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抄:
北京市建设工程劳务管理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建设工程劳务管理,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依据《建筑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和《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建筑工程劳务发包承包活动、建筑业企业劳务人员使用等劳务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业企业是指在本市从事施工活动的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证书》的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 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建设工程劳务管理的监督主管部门,区县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县建委)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辖区内建设工程劳务管理的监督工作。
第二章 发包和承包
第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建设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禁止建设单位向劳务分包企业或无资质的企业、“包工头”、个人发包建设工程。禁止建设单位直接指定专业分包工程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
第五条 总承包企业将专业工程发包时,必须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专业承包企业。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发包劳务作业时,必须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劳务分包企业。
禁止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转包建设工程。禁止劳务分包企业将承包的劳务作业再次发包。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依法实施的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活动进行非法干预。
纪检监察部门应当按照规定严厉查处非法干预分包活动案件。
第七条 分包工程发包人和分包工程承包人应当依法签订分包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分包合同必须明确约定支付分包工程款时间、结算方式以及保证按期支付的相应措施,确保分包工程款支付。
本规定所称分包工程是指专业分包工程和劳务作业分包工程。
第八条 分包工程发包人和分包工程承包人应当在分包合同订立后7个工作日内,向市建委进行合同备案。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十四届 第14号)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建设工程有关单位的质量责任
第三章 建设工程有关人员的质量责任
第四章 工程建设各阶段的质量责任
第一节 建设前期
第二节 勘察设计
第三节 工程施工
第四节 竣工验收
第五节 保修使用
第五章 建设工程质量保障
第一节 市场机制
第二节 行政监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问题专业:安装,
提问日期:2021-11-03 12:56:48
提问网友:牧夏


解答网友:yousuosi
两个热源
北京市《建筑工人施工现场作业环境基本配置指南》
建筑工人施工现场作业环境基本配置指南 总体要求:施工企业要加强施工现场作业环境管理,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完善作业环境安全、 设施等设置,确保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建筑工人施工现场作业环境除应符合本指南的规定外,还应符 合《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 59)等现行国家和行业标准要求。各地可根据本指南,结合本地区实 际情况进一步细化,制定本地区建筑工人施工现场作业环境配置指南、指引或导则。
北京市《建筑工人施工现场生活环境基本配置指南》
建筑工人施工现场生活环境基本配置指南 总体要求: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生活区域标准化管理,改善从业人员生活环境和居住条件,保 障从业人员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生活区域应统筹安排,合理布局,按照标准化、智能化、美观化的 原则规划、建设和管理。生活区域场地应合理硬化、绿化,生活区域应实施封闭式管理,人员实行实 名制管理。生活区设置和管理由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应服从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应设置 专人对生活区进行管理,建立健全消防保卫、卫生防疫、智能化管理、爱国卫生、生活设施使用等管 理制度。生活区域应明确抗风抗震、防汛、安全保卫、消防、卫生防疫等方案和应急预案,并组织相 应的应急演练。生活区域设置除应符合本指南的规定外,还应符合《建设工程临建房屋技术标准》 (DB11/69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 50720) 等现行国家和行业标准要求。各地可根据本指南,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化,制定本地区建筑 工人施工现场生活环境配置标准、指南或指引。
关于印发《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重大传染病疫情防控应急预案》的通知(京建发[2015]233号)
关于印发《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重大传染病疫情防控应急预案》的通知(京建发[2015]233号)
内容摘抄: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北京市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在建工程施工现场(以下简称在建工地)和物业企业服务区域出现的重大传染病疫情预防和应对工作。本预案中的重大传染病疫情(以下简称重大疫情)是指由卫生计生部门确定的重大传染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市、区(县)两级住建委、房管局及所属事业单位内部发生的重大疫情防控工作,不在本预案工作范畴内,纳入属地政府重大疫情防控工作范畴。
问题专业:安装算量GQI,
提问日期:2021-11-03 12:52:57
提问网友:王洪平

因为需要几张图纸结合起来,所以分别导入了三次图纸,最后导入的是机房平面图,但是导入进去后,分割定位到了一层,在一层只能显示一张图纸,不能同时显示两张,这种情况我就没办法移动平面图进行拼接,有哪位老师能解答一下
解答网友:yousuosi
试试插入图纸,让后在移位拼接。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 厅关于印发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分工方案的通知(建办厅[2017]32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 厅关于印发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分工方案的通知(建办厅[2017]32号)
内容摘抄:
(一) 房地产、建筑业资质限制。建立完善房地产、建筑市场主体信用档案。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履职过程中要及时准确采集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并将市场主体不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情况录入房地产和建筑市场信用档案,及时向社会披露有关信息。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房地产、建筑企业,依法作出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限制市场准入、暂扣资质证书、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处理。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注册执(从)业人员,作出降低或撤销从业资格、吊销执业资格、限制市场准入等处罚。(责任单位:相关司局,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二) 限制房地产交易。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及时查询各级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库,对失信被执行主体就商品房开发、施工许可、商品房预售许可、房屋买卖合同备案、房屋交易资金监管、楼盘表建立、购房资格审核、房源验核、存量房和政策房交易上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等提出的申请,不予受理或从严审核有关材料。完善住房开发、租赁企业、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制度,对于协助失信被执行人购买房产或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一经查实,记入市场主体信用档案,并视情节轻重予以惩戒。(责任单位:相关司局,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三) 严格控制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失信被执行主体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限制其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在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工程设施的,从严审核规划许可;对涉及容积率变更、土地使用性质变更的,要从严审核行政许可申请。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需要申领施工许可证的,限制其办理施工许可证。(责任单位:相关司局,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四) 限制招标投标活动。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中明确对失信被执行人的处理办法和评标标准;在评标阶段,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委员会应当查询投标人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联合体参加投标活动的,应当对所有联合体成员进行失信被执行人信息查询。联合体包含失信被执行人的,视为失信被执行人),对失信被执行人的投标活动依法予以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不得作为评标专家参与评标活动,已经作为招标从业人员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责任单位:相关司局,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
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
内容摘抄:
(九) 对重点领域和严重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在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依法依规对本领域失信行为作出处理和评价基础上,通过信息共享,推动其他部门和社会组织依法依规对严重失信行为采取联合惩戒措施。重点包括:一是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包括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强制性产品认证等领域的严重失信行为。二是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包括贿赂、逃税骗税、恶意逃废债务、恶意拖欠货款或服务费、恶意欠薪、非法集资、合同欺诈、传销、无证照经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和故意侵犯知识产权、出借和借用资质投标、围标串标、虚假广告、侵害消费者或证券期货投资者合法权益、严重破坏网络空间传播秩序、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等严重失信行为。三是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严重影响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公信力的行为,包括当事人在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作出判决或决定后,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等严重失信行为。四是拒不履行国防义务, 拒绝、逃避兵役,拒绝、拖延民用资源征用或者阻碍对被征用的民用资源进行改造,危害国防利益,破坏国防设施等行为。
(十) 依法依规加强对失信行为的行政性约束和惩戒。对严重失信主体,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应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依法依规采取行政性约束和惩戒措施。从严审核行政许可审批项目,从严控制生产许可证发放,限制新增项目审批、核准,限制股票发行上市融资或发行债券,限制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融资,限制发起设立或参股金融机构以及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创业投资公司、互联网融资平台等机构,限制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等。严格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参与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限制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对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注册执业人员等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及时撤销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股东等人员的荣誉称号,取消参加评先评优资格。
(十一) 加强对失信行为的市场性约束和惩戒。对严重失信主体,有关部门和机构应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索引,及时公开披露相关信息,便于市场识别失信行为,防范信用风险。督促有关企业和个人履行法定义务,对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的严重失信主体实施限制出境和限制购买不动产、乘坐飞机、乘坐高等级列车和席次、旅游度假、入住星级以上宾馆及其他高消费行为等措施。支持征信机构采集严重失信行为信息,纳入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引导商业银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定价原则,对严重失信主体提高贷款利率和财产保险费率,或者限制向其提供贷款、保荐、承销、保险等服务。
(十二) 加强对失信行为的行业性约束和惩戒。建立健全行业自律公约和职业道德准则,推动行业信用建设。引导行业协会商会完善行业内部信用信息采集、共享机制,将严重失信行为记入会员信用档案。鼓励行业协会商会与有资质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合作,开展会员企业信用等级评价。支持行业协会商会按照行业标准、行规、行约等,视情节轻重对失信会员实行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不予接纳、劝退等惩戒措施。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40号)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40号)
内容摘抄:
(四) 实施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计划。加大农民工职业培训工作力度,对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对农村未升学初高中毕业生开展劳动预备制培训,对在岗农民工开展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对具备中级以上职业技能的农民工开展高技能人才培训,将农民工纳入终身职业培训体系。加强农民工职业培训工作的统筹管理,制定农民工培训综合计划,相关部门按分工组织实施。加大培训资金投入,合理确定培训补贴标准,落实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政策。改进培训补贴方式,重点开展订单式培训、定向培训、企业定岗培训,面向市场确定培训职业(工种),形成培训机构平等竞争、农民工自主参加培训、政府购买服务的机制。鼓励企业组织农民工进行培训,符合相关规定的,对企业给予培训补贴。鼓励大中型企业联合技工院校、职业院校,建设一批农民工实训基地。将国家通用语言纳入对少数民族农民工培训的内容。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农民工办]会同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安全监管总局、统计局、扶贫办、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负责)
(五) 加快发展农村新成长劳动力职业教育。努力实现未升入普通高中、普通高等院校的农村应届初高中毕业生都能接受职业教育。全面落实中等职业教育农村学生免学费政策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鼓励各地根据需要改扩建符合标准的主要面向农村招生的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支持没有职业院校或技工院校的边远地区各市(地、州、盟)因地制宜建立主要面向农村招生的职业院校或技工院校。加强职业教育教师队伍建设,创新办学模式,提高教育质量。积极推进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制度。(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扶贫办负责)
(六) 完善和落实促进农民工就业创业的政策。引导农民工有序外出就业、鼓励农民工就地就近转移就业、扶持农民工返乡创业。进一步清理针对农民工就业的户籍限制等歧视性规定,保障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权利。实现就业信息全国联网,为农民工提供免费的就业信息服务。完善城乡均等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有针对性地为农民工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公共就业服务。加强农民工输出输入地劳务对接,输出地可在本地农民工相对集中的输入地设立服务工作站点,输入地应给予支持。组织开展农民工就业服务“春风行动”,加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示范县建设。大力发展服务业特别是家庭服务业和中小微企业,开发适合农民工的就业岗位,建设减免收费的农贸市场和餐饮摊位, 满足市民生活需求和促进农民工就业。积极支持农产品产地初加工、休闲农业发展,引导有市场、有效益的劳动密集型产业优先向中西部转移,吸纳从东部返乡和就近转移的农民工就业。将农民工纳入创业政策扶持范围,运用财政支持、创业投资引导和创业培训、政策性金融服务、小额担保贷款和贴息、生产经营场地和创业孵化基地等扶持政策,促进农民工创业。做好老少边穷地区、牧区、库区、渔区农牧渔民转移就业工作和农民工境外就业服务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发展改革委、教育部、民政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商务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工商总局、扶贫办、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负责)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
内容摘抄:
二、全面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
(三)明确工资支付各方主体责任。全面落实企业对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责任,督促各类企业严格依法将工资按月足额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将工资发放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在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企业(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下同)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分包企业(包括承包施工总承包企业发包工程的专业企业,下同)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等为由克扣或拖欠农民工工资,不得将合同应收工程款等经营风险转嫁给农民工。
(四)严格规范劳动用工管理。督促各类企业依法与招用的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并严格履行,建立职工名册并办理劳动用工备案。在工程建设领域,坚持施工企业与农民工先签订劳动合同后进场施工,全面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建立劳动计酬手册,记录施工现场作业农民工的身份信息、劳动考勤、工资结算等信息,逐步实现信息化实名制管理。施工总承包企业要加强对分包企业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的监督管理,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建立施工人员进出场登记制度和考勤计量、工资支付等管理台账,实时掌握施工现场用工及其工资支付情况,不得以包代管。施工总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应将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的工资支付书面记录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五)推行银行代发工资制度。推动各类企业委托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在工程建设领域,鼓励实行分包企业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企业直接代发的办法。分包企业负责为招用的农民工申办银行个人工资账户并办理实名制工资支付银行卡,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交施工总承包企业委托银行通过其设立的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划入农民工个人工资账户。
三、健全工资支付监控和保障制度
(六)完善企业工资支付监控机制。构建企业工资支付监控网络,依托基层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网络化管理平台的工作人员和基层工会组织设立的劳动法律监督员,对辖区内企业工资支付情况实行日常监管,对发生过拖欠工资的企业实行重点监控并要求其定期申报。企业确因生产经营困难等原因需要延期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应及时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工会组织报告。建立和完善欠薪预警系统,根据工商、税务、银行、水电供应等单位反映的企业生产经营状况相关指标变化情况,定期对重点行业企业进行综合分析研判,发现欠薪隐患要及时预警并做好防范工作。
(七)完善工资保证金制度。在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领域全面实行工资保证金制度,逐步将实施范围扩大到其他易发生拖欠工资的行业。建立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缴存办法,对一定时期内未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实行减免措施、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适当提高缴存比例。严格规范工资保证金动用和退还办法。探索推行业主担保、银行保函等第三方担保制度,积极引入商业保险机制,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
(八)建立健全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管理制度。在工程建设领域,实行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推动农民工工资与工程材料款等相分离。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分解工程价款中的人工费用,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建设单位应按照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的比例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提供的人工费用数额,将应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单独拨付到施工总承包企业开设的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应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备案,并委托开户银行负责日常监管,确保专款专用。开户银行发现账户资金不足、被挪用等情况,应及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项目主管部门报告。
(九)落实清偿欠薪责任。招用农民工的企业承担直接清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主体责任。在工程建设领域,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及时划拨工程款,致使分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工程违法发包、转包或违法分包致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依法承担清偿责任。
关于做好北京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伤的通知(京人社工发[2015]218号)
关于做好北京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伤的通知(京人社工发[2015]218号)
内容摘抄: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项目施工的建筑施工企业, 应当按照本通知规定,为建设项目职工办理工伤保险,落实工伤保险待遇。
本通知所称建设项目职工是指在建设项目下使用的,参与建筑施工企业生产经营、建设项目施工作业,符合法定劳动年龄的从业人员,不包括建筑施工企业中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等相对固定的职工。
建筑施工企业中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流动性大的建设项目职工,实行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实行以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可在各项社会保险中优先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有关费用列支、缴纳以及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等按照本通知及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通知所称建设项目工伤保险费特指按建设项目参加 的、为流动性大的建设项目职工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建设项目工伤保险费已包含在工程总预算造价中,作为不可竞争费,不参与竞标,并作为专用款项由建设单位在开工前一次性拨付施工总承包企业或直接发包的专业承包企业(以下统称“承包单位”),承包单位负责以建设项目和本单位名称存入银行帐户。
承包单位在项目开工前一次性缴纳工伤保险费,覆盖项目使用的所有建设项目职工,包括专业分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使用的建设项目职工。承包单位在工程分包计费时,不再向分包企业另行计提、划拨工伤保险费。
三、建设项目工伤保险费已包含在规费当中,不得作为让利因素参与竞标。按现行预算定额计价或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承包单位所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均应在规费中单独列项。
四、建设项目提取和缴纳工伤保险费数额的计算公式为:工伤保险费总额=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衣月平均工作日20.83天×60%×保险期(合同工期总天数÷30天)×月平均预计缴费人次(附件1)×1%(缴费费率)。工伤保险费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到“元”。
建设项目工伤保险缴费费率由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建筑施工企业工伤事故发生率和工伤保险基金收支等情况适时适当进行调整。
五、承包单位应在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区县社保经办机构缴纳工伤保险费。建设项目跨区县的,由承包单位选择其中一个区县社保经办机构缴费。
六、承包单位在办理缴费时,需携带银行存款回执以及含有建设项目名称、工程总造价、工期等内容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填写《北京社会保险单位信息登记表》(附件4)、《北京市建设项目职工工伤保险一次性趸缴汇总表》(附件5)。汇总表中所列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应按照市统计局公布的年职工平均工资除以12个月(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到“元”填入。社保经办机构应当核对《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原件并留存复印件,在征收工伤保险费后及时核发标明有建设项目名称和承包单位名称的《社会保险登记证》。
关于印发《北京市建筑业劳务作业人员普法维权培训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京建发[2010]99号)
关于印发《北京市建筑业劳务作业人员普法维权培训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京建发[2010]99号)
内容摘抄:
四、培训内容
(一) 学一本书(《北京市建筑业劳务作业人员普法维权培训教材》)
(二) 看一张教学光盘(北京市建筑业劳务作业人员务工常识)
(三) 考一张试卷(普法维权知识试卷) 。
五、实施步骤
(一)编写教材、建立题库: 建管中心编写和拟定培训教材、光盘并建立试题库。
(二)领取、分发教材光盘:各省驻京建管处到建管中心领取培训教材、光盘,并负责将培训教材、光盘分发到所属企业;无省驻京建管处劳务企业直接到建管中心领取培训教材、光盘。
(三)培训考核:劳务企业按照培训教材对所属人员进行培训,培训结束后在试题库中抽取试卷对培训人员进行考核,并留存考试试卷备查。
(四)上传信息:劳务企业将考试合格人员信息上传至“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劳务分包合同及人员实名制备案系统。
(五)信息审核:各省驻京建管处对照试卷,对所属企业上传信息进行抽查,予以核实。
(六)办理备案:通过各省驻京建管处审核的,企业可持加盖省驻京建管处公章的花名册前往建管中心办理劳务分包合同及人员实名制备案。
关于印发《北京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不良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京人社监发[2018]205号)
关于印发《北京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不良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京人社监发[2018]205号)
内容摘抄:
北京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不良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工程建设领域不良信用信息工作,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规[2017]16号)、《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80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京政办发[2016]51号)规定,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不良信用信息,是指在本市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分)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以下统称施工企业)、建设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其他责任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存在本办法第三条所列之情形。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领域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交通工程、水利工程、园林、绿化等生态环境建设和保护工程、通信工程、文物古建工程。
第三条 以下情形归集为不良信用信息:
(一) 施工企业或个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
(二) 施工企业拖欠一名农民工三个月以上的工资且数额在 10000元以上的,或拖欠十名以上农民工的工资且数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的;
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未达到上述金额, 但为保障农民 工基本生活动用农民工工资应急保障金的;
(三) 施工企业一年内因拖欠工资受到行政处罚或两次以上行政处理的;
(四) 施工企业一年内因拖欠工资受到两次以上责令限期改正的;
(五) 施工企业不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
报送书面材料, 隐瞒事实真相, 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 据的;
(六) 施工企业未按规定建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或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使用了未按规定办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专业分包或劳务分包企业,工程项目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或引发极端、群体性讨薪突发事件的;
(七) 施工企业未落实农民工实名制管理规定,工程项目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或引发极端、群体性讨薪突发事件的;
(八) 施工企业未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提供工资表、考勤表、劳动合同等或隐匿、伪造职工名册(施工人员花名册)、工资表、考勤表、劳动合同等与劳动报酬相关的材料,工程项目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 或引发极端、群体性讨薪突发事件的;
(九) 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未按相关规定要求, 对分包企业的工资表、考勤表签字确认及公示,工程项目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或引发极端、群体性讨薪突发事件的;
(十) 施工企业或个人组织“非法讨薪冶或借讨薪为由解决经济纠纷和民事纠纷, 引发极端、群体性突发事件的;
(十一) 施工企业或个人无理抗拒、阻挠相关部门执法或处置极端、群体性讨薪突发事件的;
前款规定的“无理抗拒、阻挠冶是指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无正当理由, 未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的要求到极端、群体性讨薪突发事件现场配合调查,或在极端、群体性讨薪突发事件现场围堵工作人员的。
(十二) 施工总承包企业未按规定建立农民工工资(劳务费) 专用账户,未分解工程款中的农民工工资(劳务费),并将该费用转入其建立的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中的,或将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中的资金挪作他用,工程项目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或引发极端、群体性讨薪突发事件的;
(十三) 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工程违法发包、转包或违法分包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 或引发极端、群体性讨薪突发事件,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未按相关规定承担清偿责任的;
(十四) 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企业未按规定完成竣工结算,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或引发极端、群体性讨薪突发事件,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未按相关规定承担清偿责任的;
(十五) 建设单位未按过程结算的规定足额支付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或者引发极端、群体性讨薪突发事件,情节严重、社会影响较大的;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外地建筑企业来京施工管理暂行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77号令)

内容摘抄:
一、凡外地建筑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安装、市政、修缮等施工,均按本规定管理。本规定所称外地建筑企业,包括: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的建筑企业,中央各部门、军队系统所属非本市登记注册,或企业基地不在本市,或企业职工常住户口不在本市的,以及与本市企业以合作等形式来京施工的外地企业。
二、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外地建筑企业的管理工作,北京市建筑业管理服务中心具体负责外地建筑企业的管理监督。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外地建筑企业的日常管理监督。
三、建设单位和在本市施工的所有建筑企业,均不得使用零散民工。
四、外地建筑企业来本市施工,应当到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建筑企业应当对报送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五、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市建筑行业管理规定,加强对企业的事中事后监管。
问题专业:土建,
提问日期:2021-11-03 12:19:55
提问网友:广联达
请问火烧板应该套什么定额
解答网友:翔宇789
套石材面层子目修改石材名称
问题专业:土建,
提问日期:2021-11-03 12:11:23
提问网友:小子


1、老师,余下的那部分异形砖砌体,怎么绘制
2、老师,像这种说是成品构件的,是指买来,就是这个形状的么

解答网友:欢乐心中飞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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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用异形梁代替绘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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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买来就是这样形状的
问题专业:土建算量GCL2013,
提问日期:2021-11-03 12:04:10
提问网友:风

解答网友:
1.查看电脑内存,如果c盘内存比较满,点击左下角开始→设置→系统→存储→清理临时文件及其他不必要文件即可(以上为win10系统做法)
2.如果内存够,c盘内存很充足,请注意清理后台应用,排除上述原因,出现这种情况那就是你运存不足。电脑有4g.8g.16g.32g运存之分。一些软件开机后会自动在后台运行,占用运行内存,导致上述情况出现,一般电脑管家啥的会有个加速球,点击那里也可以关闭后台不必要的应用,也可以在管家里进行设置。如果您本身电脑运行内存就比较低,而且您现在工作需要大一点的运行内存,不想隔三差五去手动管理后台应用,也可以考虑更换运行内存条。不用太大,够用就可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