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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汉科技 QTZ63(5013)塔式起重机使用说明书 前言 尊敬的用户: 你好! 感谢您选用大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QTZ63(5013)塔式起 重机.在安装和使用QTZ63(5013)塔机之前,请详细阅读本说明书的 有关内容.如您在安装使用过程中遇到任何问题,请及时与我公司 联系. 本说明书中详细介绍了QTZ63(5013)塔机结构,安装、操作、 维护等用户使用所需资料.在您使用大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 QTZ63(5013)塔机之前,请认真阅读说明书,操作者要特别注意说明 书中标注“注意”、“警告”、“危险”的内容. 公司地址:山东省章丘区明水经济开发区赭山工业园 电话:0531-83261566 大汉科技 QTZ63(5013)塔式起重机使用说明书 安全信息说明 说明书中提及的安全警示图标如下: 危险 高度危险警惕,如不避免将导致死亡或严重伤害. 警告 中度危险警惕,如不避免可能导致严重伤害. ! 注意 轻度危险关注,如不避免可能导致轻微或中度伤害. ! 小心 表示与人身伤害无关的风险. 此操作不符合安全规范,容易发生事故,所以禁止执行. 大汉科技系列产品将不断优化和完善,随机文件也会同步更 新,该随机文件和塔机一一对应,该塔机说明书应常备在塔机驾 驶室内. 2 大汉科技 QTZ63(5013)塔式起重机使用说明书 目录 第一章整机性能. 1 第二章立塔 .18 第三章顶升 48 第四章拆塔 .54 第五章安全装置 60 第六章塔机操作 .71 第七章塔机电控系统 .79 第八章起升机构 .90 第九章回转机构 .94 第十章变幅机构 197 第十一章液压系统、 .98 第十二章回转支承 102 第十三章钢丝绳安装检验规定 104 第十四章塔机保养和维护 114 附图一、拉杆示意图 123 附图二:销轴示意图 .125 附图三、塔机电气原理图. 127 附图四:预埋支腿基础图 135 附图五:预埋支腿基础配筋图 136 附图六:预埋整节基础图 137 附图七:预埋整节基础配筋图 .138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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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装教程及提示:

1、不要使用默认安装路径,需要把Topaz ReMask软件安装在Photoshop的插件目录以便在PS中快速调用插件。

示例:假设你电脑上Photoshop安装在C盘C:\Program Files\Adobe Photoshop XX\路径下(XX一般为版本),则Topaz ReMask安装路径应为C:\Program Files\Adobe Photoshop XX\Plug-ins\

安装完成后的完整路径应为C:\Program Files\Adobe Photoshop XX\Plug-ins\Topaz Labs\Topaz ReMask 5

2、先安装原版、再安装汉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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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安装完成软件后,打开PS导入你要抠图的原始图片,然后在PS顶部菜单栏“滤镜”中就能看到插件,点击后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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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专业:土建,

提问日期:2021-10-29 17:55:03

提问网友:新手上路


土建,江西,答疑:关于柱箍筋-江西土建

我想请问一下,这个该如何设置或者说是如何绘制


解答网友:Mr.H


把基础层的柱子标高调到-0.15,然后箍筋填φ10@100就可以了呀~~首层的柱子底标高调成-0.15开始。

问题专业:机电,预算,安装算量GQI,

提问日期:2021-10-29 17:52:16

提问网友:M H F


 

中标清单中在排水管道清单描述中写了含管件,伸缩节也属于管件,但是施工方认为这伸缩节属于管材,于是列出争议 ,请问有什么办法解决这个问题嘛

2021-10-29 17:53:16 补充


解答网友:张年春


属于管件,不单独计算的。这个让他咨询定额站,给他解释吧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218732008
橡胶密封件 给、排水管污水管道用接口密封圈 材料规范
Rubber seals-Joint rings for water supply, drainage and sewerage pipelines-Specification for materials
(ISO4633:2002,MOD)
2008-05-14发布
2008-10-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发布

GB/T 21873-2008,GB∕T 21873-2008,ISO4633:2002,密封圈标准,密封圈规范,排水管,接口密封圈,材料规范,橡胶密封件,污水管,GB/T 21873-2008 橡胶密封件 给、排水管及污水管道用接口密封圈 材料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下列管道用的硫化橡胶密封圈材料的要求:
a)冷饮用水(50℃以下)供应管;
b)排水管、污水管及雨水管(对连续流动水,工作温度在45℃以下;对间歇流动水工作温度可达95℃)
本标准规定的各种密封圈的识别代码是根据密封圈的型式、用途及要求确定的(见表3)
本标准对成品密封圈也规定了一般要求,对于特殊用途所需的额外要求应在相应的产品标准中规定应提请注意的是,管道接口的工作性能与密封圈材料的性能、密封圈的几何形状及管接口的结构有关。如适用,本标准应同规定管接口工作性能的产品标准一起使用
本标准适用于包括铸铁管、钢管、陶瓷管、石棉水泥管、水泥管、钢筋水泥管,塑料管及玻璃纤维增强塑料管等所有管道接口密封圈
本标准适用于复合的或非复合的橡胶密封圈的弹性体部分。对于材料的硬度范围在76IRHD~95IRHD之间的复合密封圈,只有橡胶直接参与密封或要求密封长期稳定时才使用拉断伸长率、压缩永久变形及应力松弛等要求
由闭孔材料作为密封圈一部分而制成的接口密封圈也属于本标准的范围。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528-1998硫化橡胶或热塑性橡胶拉伸应力应变性能的测定(egv ISO37:1994)
GB/T1685-2008硫化橡胶或热塑性橡胶在常温和高温下压缩应力松弛的测定
GB/T1690-1992硫化橡胶耐液体试验方法(neq ISO 1817:1985)
GB/T2941-2006橡胶物理试验方法试样制备和调节通用程序(ISO 23529:2004,IDT)
GB/T3512-2001硫化橡胶或热塑性橡胶热空气加速老化和耐热试验(eqv ISO 188:1998)
GB/T3672.1-2002橡胶制品的公差第1部分:尺寸公差(idt ISO 3302-1:1996)
GB/T5576-1997橡胶和乳胶命名法(idt ISO1629:1995
GB/T6031-1998硫化橡胶或热塑性橡胶硬度的测定(10~100Rhd)(idt ISO 48:1994)
GB/T7759-1996硫化橡胶、热塑性橡胶常温、高温和低温下压缩永久变形测定(eqv ISO 815:1991)
GB/T7762-2003硫化橡胶或热塑性橡胶耐臭氧龟裂静态拉伸试验(ISO 1431-1:1989,MOD)
GB/T9871-2008硫化橡胶或热塑性橡胶老化性能的测定拉伸应力松弛试验(ISO 6914:2004,IDT)
GB/T12832-2008橡胶结晶效应的测定硬度测量法(ISO 3387:1994,idT)
GB/T176041998橡胶管道接口用密封圈制造质量的建议疵点的分类与类别(idt ISO 9691:1992
ISO 2285:2001 硫化橡胶或热塑性橡胶在常温和高温下拉伸变形的测定
3分类
材料按公称硬度分为6类,见表1.类管道接口密封圈的物理性能规定于表2.3种型别规定于表3

GB/T 21873-2008,GB∕T 21873-2008,ISO4633:2002,密封圈标准,密封圈规范,排水管,接口密封圈,材料规范,橡胶密封件,污水管,GB/T 21873-2008 橡胶密封件 给、排水管及污水管道用接口密封圈 材料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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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9年4月23日,文号:国务院令(第714号)

工程质量,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年),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年)》 工程质量,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年),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年)》

内容摘抄:

第六章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
第三十九条
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第四十条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一条
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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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人员个人劳动保护用品使用管理暂行规定 建质[2007]255号

内容摘抄: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现将《建筑施工人员个人劳动保护用品使用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七年十一月五日
建筑施工人员个人劳动保护用品使用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筑施工人员个人劳动保护用品的使用管理,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与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个人劳动保护用品,是指在建筑施工现场,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人员使用的安全帽、安全带以及安全(绝缘)鞋、防护眼镜、防护手套、防尘(毒)口罩等个人劳动保护用品(以下简称“劳动保护用品”)。
第三条 凡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劳动保护用品的采购、发放、使用、管理等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和管理,坚持“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施工作业人员所在企业(包括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劳务企业等,下同)必须按国家规定免费发放劳动保护用品,更换已损坏或已到使用期限的劳动保护用品,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任何费用。
劳动保护用品必须以实物形式发放,不得以货币或其他物品替代。
第五条 企业应建立完善劳动保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更换、报废等规章制度。同时应建立相应的管理台帐,管理台帐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以保证劳动保护用品的质量具有可追溯性。
第六条 企业采购、个人使用的安全帽、安全带及其他劳动防护用品等,必须符合《安全帽》(GB2811)、《安全带》(GB6095)及其他劳动保护用品相关国家标准的要求。
企业、施工作业人员,不得采购和使用无安全标记或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的劳动保护用品。
第七条 企业应当按照劳动保护用品采购管理制度的要求,明确企业内部有关部门、人员的采购管理职责。企业在一个地区组织施工的,可以集中统一采购;对企业工程项目分布在多个地区,集中统一采购有困难的,可由各地区或项目部集中采购。
第八条 企业采购劳动保护用品时,应查验劳动保护用品生产厂家或供货商的生产、经营资格,验明商品合格证明和商品标识,以确保采购劳动保护用品的质量符合安全使用要求。
企业应当向劳动保护用品生产厂家或供货商索要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由供货商签字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检验报告复印件的劳动保护用品不得采购。
第九条 企业应加强对施工作业人员的教育培训,保证施工作业人员能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
工程项目部应有教育培训的记录,有培训人员和被培训人员的签名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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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日期:2020年4月1日。

2020年,扬尘污染防治办法,河北省,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2020版《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

内容摘抄:

第十一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应当符合下列防尘要求:
(一)在施工现场出入口明显位置设置公示牌,公示施工现场负责人、环保监督员、防尘措施、扬尘监督管理部门、举报投诉电话等信息;
(二)在施工现场周边设置硬质封闭围挡或者围墙,位于主要路段的,高度不低于2.5米,位于一般路段的,高度不低于1.8米,并在围挡底端设置不低于0.2米的防溢座;
(三)对施工现场出入口、场内施工道路、材料加工堆放区、办公区、生活区进行硬化处理,并保持地面整洁;
(四)在施工现场出口处设置车辆清洗设施并配套设置排水、泥浆沉淀设施,车辆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
(五)按照规定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等建筑材料,只能现场搅拌的,应当采取防尘措施;
(六)在施工工地内堆放水泥、灰土、砂石、建筑土方等易产生扬尘的粉状、粒状建筑材料的,应当采取密闭或者遮盖等防尘措施,装卸、搬运时应当采取防尘措施;
(七)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集中堆放并采取密闭或者遮盖等防尘措施;
(八)在施工工地同步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和扬尘污染物在线监测设备,分别与建设主管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系统正常运行,发生故障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修复;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参照上述规定积极推动农村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减轻扬尘污染。
第十二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除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有关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防尘要求:
(一)在土方施工作业过程中,合理控制土方开挖和存留时间,作业面应当采取洒水、喷雾等防尘措施,对已完成的作业面和未进行作业的裸露地面应当采取表面压实、遮盖等防尘措施,堆放超过八小时不扰动的裸土应当进行遮盖;
(二)工程主体作业层应当使用密目式安全网进行封闭,并保持整洁、牢固、无破损;
(三)建筑物内保持干净整洁,清扫时应当洒水防尘;
(四)高空作业施工中,施工层建筑垃圾应当采用封闭式管道运送或者装袋用垂直升降机械运送,禁止高空抛掷、扬撒;
(五)装饰装修施工中,在施工现场进行机械剔凿、清理作业时应当采取封闭、遮盖、喷淋等防尘措施。
第十三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建(构)筑物拆除施工,除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有关规定外,还应当采取洒水、喷淋、喷雾等防尘措施,及时清理废弃物。采取爆破方式拆除的,爆破前应当采取内外洒水、喷淋等方式淋湿建(构)筑物,爆破后应当立即采取防尘措施。
建(构)筑物拆除工程完成后,应当对裸露场地进行覆盖,裸置时间超过三个月的,应当采取绿化、铺装等防尘措施。
未完全拆除的建(构)筑物或者停工期超过一个月的,应当清除现场建筑垃圾,并采取围挡、遮盖等防尘措施。
第十四条 市政设施与城市道路施工,除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有关规定外,涉及土方施工作业的,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同时还应当符合下列防尘要求:
(一)实施路面挖掘、切割、破碎等作业时,应当采取洒水、喷雾等防尘措施;
(二)采取分段开挖、分段回填的方式施工;
(三)对已回填的沟槽,应当采取遮盖、洒水等防尘措施;
(四)道路或者绿地内各类管线敷设工程竣工后,应当及时恢复路面或者实施绿化。
第十五条 园林绿化作业,应当符合下列防尘要求:
(一)施工过程产生的种植土、弃土、余土等,工程位于主要路段的应当立即清运,位于一般路段的应当在当天清运;
(二)种植行道树,所挖树穴四十八小时内不能栽植的,对种植土和树穴采取遮盖、洒水等防尘措施;
(三)种植完成后的树坑应当覆盖卵石、木屑、挡板等;
(四)对道路两边、中心隔离带、分车带进行绿化时,回填土边缘应当低于路沿石五厘米以上;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公园、广场等大规模园林绿化工程施工,除应当符合前款规定外,还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城市规划区外公路建设施工,应当符合下列防尘要求:
(一)结合季节特点、不同施工阶段,制定并实施相应的施工扬尘污染防治专项方案,并进行动态调整;
(二)向线性工程主体作业区运输土方、材料的道路应当硬化并采取洒水等防尘措施;
(三)现场进行破碎或者截桩等易产生扬尘的施工作业时,应当采取洒水等防尘措施;
(四)灰土、砂浆、沥青混凝土等采取厂拌,现场堆放的路基填料和施工材料,应当采取洒水、遮盖等防尘措施;
(五)公路建设附属场(站)参照本办法关于物料堆场防尘要求实施;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水利工程施工应当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堆放易产生扬尘物料的场所,应当符合下列防尘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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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7-05-03,发布单位:河北省建筑业协会 文号:冀建协字[2017]12号

安济杯奖,建设工程,建设工程安济杯奖(省优质工程)评选办法,河北省,省优质工程,河北省建设工程安济杯奖(省优质工程)评选办法 2017版

内容摘抄:

河北省建设工程安济杯奖(省优质工程)评选办法
(2017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建设方针,引导我省建筑业向绿色、环保、节能、工业化方向发展,加快我省建筑业科技转型,促进建设工程技术进步,提高建设工程质量水平,特制定河北省建设工程安济杯奖省优质工程)(以下简称安济杯奖)的评选办法。
第二条 安济杯奖是我省建设工程质量的最高奖,工程质量应达到省内领先水平,每年评选表彰一次。
第三条 安济杯奖的评选工作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指导下,由河北省建筑业协会(以下简称省建协)组织实施评选,评选结果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第四条 安济杯的评选坚持优中选优、宁缺毋滥、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五条 各市建筑业协会可依据安济杯奖评选办法制定本市的市级优质工程评选办法,并负责本市的安济杯奖项目推荐和申报工作。
第六条 安济杯奖遵照由施工企业自愿申报、各市协会推荐、专家组现场复查、评委会评审、社会公示并经评审领导小组审定的程序进行。

第二章 评选工程范围

第七条 申报安济杯奖的建设工程项目应是已经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的新(扩)建工程,主要包括:
一、公共建筑
(一)、面积10000平方米及其以上的公建工程;
(二)、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单体或5000平方米以上的群体古建筑重建工程;
(三)、投资1个亿以上的学校、医院、科研、文体、厂(矿)区等群体建筑工程;
(四)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构筑物工程。
二、住宅工程
(一)、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及其以上的住宅小区或住宅小区组团,配套设施齐全;
(二)、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及其以上的单体住宅;
(三)、建筑在5000平方米及以上单体装配式住宅和用地规模在3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农村建设项目。
三、工业交通水利工程
(一)、投资规模在5000万元以上大中型工业项目;大型设备及工艺管道安装等,其建安工程量在600万元及其以上的安装工程项目。
(二)、电力工程
1、火电厂:单机容量200兆瓦及以上;
2、变电站:电压等级220千伏及以上;
3、线路安装:电压等级220千伏,50公里及以上;
4、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其它电力工程。
(三)、交通工程
1、高速公路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服务区;
2、高速公路10公里及以上;
3、一级公路10公里及以上;
4、大桥、特大桥或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大型立交桥;
5、应用新工艺、新技术较广且总价在1000万元以上的高速公路养护工程;
6、投资5000万元以上铁路、机场、港口等工程。
(四)、水利工程
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水库、泵站、大坝、堤防、输水等水利工程。
四、市政园林工程
(一)、桥面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的城市立交桥或20万平方米以上的城市道路工程;
(二)、全长400米以上或单跨80米以上桥梁工程;
(三)、长度800米以上的城市跨河桥;
(四)、长度5公里以上的轨道交通及附属工程;
(五)、日供水5万吨以上的供水厂或日处理5万吨以上的污水处理厂;
(六)、占地5万平方米以上且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园林建筑工程;
(七)、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其他市政工程。
第八条 凡是本协会会员企业在河北省境内施工的工程及本协会会员企业在外省施工的建设工程项目均可参加安济杯评选活动。
第九条 下列工程项目不列入评选范围:
一、保密工程;
二、已经参加过安济杯奖评选而未被评选上的工程项目;
三、违法违规建设工程项目;
四、申报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发生过质量事故,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以及在社会造成恶劣影响的项目。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条 申报安济杯奖的工程,应具备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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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见证取样,送检规定,河北省关于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管理规定

内容摘抄:

涉及结构安全、使用功能的试块、试件、材料及构配件必须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比例不少于有关技术标准中规定应取样数量的30%。
(一)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
(二)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
(三)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
(四)用于承重墙的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
(五)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
(六)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加剂;
(七)地下、屋面、厕浴间使用的防水材料;
(八)用于承重的钢结构试件;
(九)市政工程的路基、路面的主要材料及试件;
(十)国家规定必须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其它试块、试件和材料。
第六条 下列建筑给排水及采暖工程、建筑电气工程所用的材料、成品、半成品、配件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数量按每批数量的3%抽取,且不少于一组(件)。
(一)用于水暖安装工程的管道、阀门;
(二)用于电气安装工程的电线、电缆、开关、插座、配电箱(盘)。
第七条 建筑工程装饰材料的见证取样的范围按《民用建筑工程室内污染控制规范》中的强制性条文有关规定执行。数量按相关规范、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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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9年09月01日,发布机构: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冀建法改〔2019〕12号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工程,河北省,河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2019版 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内容摘抄:

第二章 危大工程范围
第五条 危大工程范围包括:
(一)基坑工程
1.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2.开挖深度虽未超过3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二)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1.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飞模、隧道模等工程;
2.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5m及以上,或搭设跨度10m及以上,或施工总荷载(荷载效应基本组合的设计值,以下简称设计值)10kN/㎡及以上,或集中线荷载(设计值)15kN/m及以上,或高度大于支撑水平投影宽度且相对独立无联系构件的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
3.悬挑模板支撑工程或悬空模板支撑工程;
4.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
(三)起重吊装及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
1.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2.采用起重机械进行安装的工程;
3.起重机械安装和拆卸工程。
(四)脚手架工程
1.搭设高度24m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包括采光井、电梯井脚手架);
2.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工程;
3.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4.高处作业吊篮;
5.卸料平台、操作平台工程;
6.异型脚手架工程。
(五)拆除工程
可能影响行人、交通、电力设施、通讯设施或其他建(构)筑物安全的拆除工程。
(六)暗挖工程
采用矿山法、盾构法、顶管法施工的隧道、洞室工程。
(七)其他
1.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2.钢结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3.人工挖孔桩工程;
4.水下作业工程;
5.装配式建筑混凝土预制构件安装工程;
6.采用尚无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可能影响工程施工安全的分部分项工程。
第六条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包括:
(一)深基坑工程
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二)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1.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飞模、隧道模等工程;
2.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8m及以上,或搭设跨度18m及以上,或施工总荷载(设计值)15kN/㎡及以上,或集中线荷载(设计值)20kN/m及以上;
3.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承受单点集中荷载7kN及以上。
(三)起重吊装及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
1.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2.起重量300kN及以上,或搭设总高度200m及以上,或搭设基础标高在200m及以上的起重机械安装和拆卸工程。
(四)脚手架工程
1.搭设高度50m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
2.提升高度在150m及以上的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工程或附着式升降操作平台工程;
3.分段架体搭设高度20m及以上的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五)拆除工程
1.码头、桥梁、高架、烟囱、水塔或拆除中容易引起有毒有害气(液)体或粉尘扩散、易燃易爆事故发生的特殊建(构)筑物的拆除工程;
2.文物保护建筑、历史建筑或历史文化风貌区影响范围内的拆除工程。
(六)暗挖工程
采用矿山法、盾构法、顶管法施工的隧道、洞室工程。
(七)其他
1.施工高度50m及以上的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2.跨度36m及以上的钢结构安装工程,或跨度60m及以上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3.开挖深度16m及以上的人工挖孔桩工程;
4.水下作业工程;
5.重量1000kN及以上的大型结构整体顶升、平移、转体等施工工艺;
6.采用尚无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可能影响工程施工安全的分部分项工程。
第三章 前期保障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和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
第八条 勘察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及工程周边环境资料,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和标准规范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要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时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以及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保障危大工程施工安全。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施工许可时,应当提交危大工程清单及其安全管理措施等资料。
第四章 专项施工方案编制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危大工程施工前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编制专项施工方案。专项施工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概况:危大工程概况和特点、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
(二)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等;
(三)施工计划: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
(四)施工工艺技术: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操作要求、检查要求等;
(五)施工安全保证措施:组织保障措施、技术措施、监测监控措施等;
(六)施工管理及作业人员配备和分工:施工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其他作业人员等;
(七)验收要求:验收标准、验收程序、验收内容、验收人员等;
(八)应急处置措施;
(九)计算书及相关施工图纸。
第十三条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危大工程实行分包的,其专项施工方案可由相关专业分包单位组织编制。
第十四条 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后方可实施。
分包单位编制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共同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五章 专项施工方案论证
第十五条 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专家论证前,专项施工方案应当通过施工单位审核和总监理工程师审查。
第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论证专家库。专家应当从专家库中选取,符合专业要求的专家人数不得少于5名。与本工程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论证会。
第十七条 专家论证会的参会人员应当包括:
(一)专家;
(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三)有关勘察、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
(四)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或授权委派的专业技术人员、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施工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
(五)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专业监理工程师。
第十八条 组织专家论证的施工企业应当于论证会召开3日前,将需要论证的专项施工方案及相关设计、勘察等辅助资料送达论证专家。专家应当在论证会前对方案进行预审,必要时到施工现场进行实地考察,了解施工现场实际情况。
第十九条 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时,专家有权调阅工程相关技术资料,提出独立的论证意见,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干预。
专家应当遵守专家论证的相关管理制度,客观、公正、科学地进行论证。对在论证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予以保密。
第二十条 专家对专项施工方案论证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一)专项施工方案内容是否完整、可行;
(二)专项施工方案计算书和验算依据、施工图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规范;
(三)专项施工方案是否满足现场实际情况,并能够确保施工安全。
第二十一条 专家论证会后,应当形成论证报告,对专项施工方案提出通过、修改后通过或者不通过的一致意见。专家对论证报告负责并签字确认。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经专家论证后结论为“通过”的,施工单位可参考专家意见自行修改完善;结论为“修改后通过”的,专家意见要明确具体修改内容,施工单位应当按照专家意见进行修改,并履行有关审核和审查手续后方可实施,修改情况应及时告知专家。
专项施工方案经论证“不通过”的,施工单位修改后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重新组织专家论证。
第六章 现场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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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7年6月28日

市政工程,建筑工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管理规定,河北省,见证取样,送检规定,河北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管理规定 市政工程,建筑工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管理规定,河北省,见证取样,送检规定,河北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管理规定

内容摘抄:

河北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确保我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家强制性标准、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等有关文件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装饰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见证取样和送检是指在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授权人员见证下,由施工单位的现场试验人员对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使用功能的试块、试件和材料现场取样,并送至具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并通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计量认证的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第四条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见证取样工作的监督管理。具体监督工作可委托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
第五条 涉及结构安全、使用功能的试块、试件、材料及构配件必须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比例不少于有关技术标准中规定应取样数量的30%。
(一)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
(二)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
(三)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
(四)用于承重墙的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
(五)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
(六)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加剂;
(七)地下、屋面、厕浴间使用的防水材料;
(八)用于承重的钢结构试件;
(九)市政工程的路基、路面的主要材料及试件;
(十)国家规定必须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其它试块、试件和材料。
第六条 下列建筑给排水及采暖工程、建筑电气工程所用的材料、成品、半成品、配件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数量按每批数量的3%抽取,且不少于一组(件)。
(一)用于水暖安装工程的管道、阀门;
(二)用于电气安装工程的电线、电缆、开关、插座、配电箱(盘)。
第七条 建筑工程装饰材料的见证取样的范围按《民用建筑工程室内污染控制规范》中的强制性条文有关规定执行。数量按相关规范、规定执行。
第八条 取样人员应由施工单位具备试验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见证人员应由建设或监理单位具备试验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接样人员应由检测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
第九条 建设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应制定见证取样计划,并报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认可。建设单位负责人或监理单位监理工程师书面授权见证人员,施工单位项目经理书面授权取样人员,并将授权书、见证取样计划通知检测单位、质量监督机构及有关单位。
第十条 取样人员在取样前,应通知见证人员到场见证。取样后应填写见证记录,送样人员与见证人员共同送至检测单位,或由见证人员封样后,由送样人员将封装试样与见证记录送检测单位。封样应按规定作出标识、封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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