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五局:电气安装施工要点及实体质量要求(172页)
内容摘要:
1、熟悉机电工程各专业主要施工工艺标准、机电工程施工要点及实体质量要求 ,加强对机电安装劳务队施工质量的管控,包括对甲指分包队伍的质量和工序管控。
2、掌握机电安装各专业相应重要的施工工序,从而对土建与安装、装饰与安装等专业之间正常的工序配合进行有效的安排与协调,最终达到行之有效的总包管理。
3、提高施工质量标准、消除质量通病有针对性的确定出分部工程中的关键工序、部位及其质量控制点,加强细部处理,消除常见质量通病。
4、在工程预结算、施工过程中把握工艺标准,掌握结算、施工主动权。
电气安装 工程
一、防雷接地
二、配管配线
三、电缆桥架、线槽安装
四、电缆敷设
五、成套配电柜、配电箱安装
六、开关、插座、灯具安装
一、电气一一防雷接地
一、防雷、接地
1、接地装置(接地网)
2、引下线
3、接闪器
4、均压环
5、变电室接地干线敷设
6、等电位联接(接地保护)
基本要求:
(1)材料要求:使用的镀锌型材均应为热镀锌型材。
(2)接地装置的焊接应采用搭接焊,搭接长度:
扁钢与扁钢≥2b,焊接3个棱边;
圆钢间≥6D,双面焊接;
圆钢与扁钢≥6D,双面焊接。
(3)明装接地干线、引下线、避雷线的固定支点间距水平敷设为0.5m-1.5m,垂直敷设1.5m-3m,弯曲部分
0.3-0.5m)要求间距均匀,高度一致
(4)防腐:除混凝土中的焊接点外,其他埋地或明敷中的焊接点均需进行防腐处理。
1、接地装置
按接地极(接地体)形式分类:
人工接地、自然基础接地、接地模块
石墨接地模块是一种以非金属材料为主的接地体,它由导电性、稳定性较好的非金属矿物和电解物质组成,有效的解决了金属接地体在酸性或碱性土壤中亲合力差、且易发生金属体表面锈蚀而使接地电阻变化,耐腐蚀性增强,使用寿命较长。
(1)接地模块顶部埋深不应小于0.6m,接地模块间距不应小于模块长度的3~5倍。
(②)接地模块应垂直或水平就位,不应倾斜设置,保持与原土层接触良好。
1.2人工接地体
(1)埋深不少于600mm。
(2)接地极材料
50×50×5镀锌角钢或DN50镀锌钢管;长度不少于2500mm;接地极间距不小于5000mm数量根据设计要求定,或根据实际接地电阻实测值确定。
1因为扁钢侧放时散流电阻较小,所以扁钢应侧放,不可平放
2扁钢与接地极接触面要求扁钢与角钢:角钢两面接触扁钢与钢管或圆钢:钢管或圆钢的2/3面接触
3扁钢与接地极接触面在难以保证的情况下,为保证接地线连接可靠,在搭接连接处可增加强筋连接
1.3自然基础接地体
利用柱形桩基及承台钢筋做接地极:将每组桩基2根钢筋做为接地极,并与其上部柱内2根主筋搭接焊接,即完成了接地极的施工
1.4接地网:由利用垂直和水平接地体组成的具有泄流和均压作用的网状接地装置。
利用地圈梁中的两根主筋与所有的接地引上线相连,再纵横相连,与接地体组成如下图所示的接地网。配电间、设备间、强弱电井、管井、电梯井等需要接地连接的地方均需从此接地网中引出接地连接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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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项目“交通核“深度图文讲解PPT课件(90页)
住宅标准化已经成为当前住宅建筑设计的趋势。交通核 作为住宅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其标准化不 仅能大大缩短设计的时间,为后期工程实施留出更多的时间,收益快,也能降低风险与成本,避免重复设 计。
在交通核的深度研究中,结合集团总部众多项目,再深化研究,从规范层面到使用层面,建立产品线 交通核技术标准,在满足国家规范的基础上符合华北地区的地方设计标准和地域特征,提供不同产品(包 括层数、户数、档次不同等)的交通核解决方案,形成华北区域招商蛇口的交通核标准模块。
该手册详细记录了交通核设计的推演过程,并以各个类别标准模块完整呈现,让设计师快速了解交通 核设计原理,轻松运用标准模块,以提升公司住宅设计的效率和质量。
华北区域地方规范的研究,得到了华北区各个项目公司的大力协助,为本次研究提供了第一手宝贵资 料。
目录
1、交通核的定义
2、不同层数、不同高度下交通核的配置形式
3、楼梯的设计要求
4、电梯的设计要求
5、公共走廊的疏散要求
6、设备管井的设计要求
7、公共区域装修对交通核的影响
8、产品定位、单元形式匹配不同的交通核
9、不同地区选择不同的交通核
10、交通核模块及典型户型
1 交通核的定义
交通核的定义
1.2 构成要素
住宅交通核的主要构成要素有:楼梯、电梯、候梯厅、设备管井、 公共走廊、户门、采光窗、疏散门、楼电梯前室、加压送风井等。
7个分布空间:楼梯中部休息平台空间、楼梯平台空间、候电梯空间、公共走道空间、入户门口空间、设备检修空间和前室空间。
7个空间中有些空间可以重叠布置,中高层交通核设计的好坏取决于这7个空间的合理、经济的设置。
2 不同层数、不同高度下交通核的配置形式
2.1 建筑层数的计算
住宅楼的层数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住宅楼的所有楼层的层高不大于3.00m时,层数应按自然层数计【图2.1-1】;
2、当住宅和其他功能空间处于同一建筑物内时,应将住宅部分的层数与其他功能空间的层数叠加计算建筑层数。当建筑中有一层 或若干层的层高大于3.00m时,应对大于3.00m的所有楼层按其高度总和除以3.00m进行层数折算,余数小于1.50m时,多出部分不应 计入建筑层数,余数大于或等于1.50m时,多出部分应按1层计算【图2.1-2】;
3、层高小于2.20m的架空层和设备层不应计入自然层;
4、高出室外设计地面小于2.20m的半地下室不应计入地上自然层数。
2.2 建筑高度的计算
建筑高度控制 建筑高度不应危害公共空间安全、卫生和景观,下列地区应实行建筑高度控制:
1、对建筑高度有特别要求的地区,应按城市规划要求控制建筑高度;
2、沿城市道路的建筑物,应根据道路的宽度控制建筑裙楼和主体塔楼的高度;
3、机场、电台、电信、微波通信、气象台、卫星地面站、军事要塞工程等周围的建筑,当其处在各种技术作业控制区范围内时, 应按净空要求控制建筑高度【图2.2-1】;
4、当建筑处在本通则第一章第1.0.3条第8款所指的保护规划区内【图2.2-2】。
建筑高度控制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第4.3.1条3、4款控制区内建筑高度,应按建筑物室外地面至建筑物和构筑物最高点的高度计算【图示2.2-3】;
2、非第4.3.1条3、4款控制区内建筑高度:平屋顶应按建筑物室外地面至其屋面面层或女儿墙顶点的高度计算【图示2.2-4】;坡 屋顶应按建筑物室外地面至屋檐和屋脊的平均高度计算【图示2.2-5】;下列突出物不计入建筑高度内:
1)局部突出屋面的楼梯间、电梯机房、水箱间等辅助用房占屋顶平面面积不超过1/4者;
2)突出屋面的通风道、烟囱、装饰构件、花架、通信设施等;
3)空调冷却塔等设备。
2.3安全出口的配置要求
住宅建筑安全出口的设定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高度不大于27m的建筑,当每个单元任一层的建筑面积大于650㎡,或任一户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15m时,每个 单元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
2、建筑高度大于27m、不大于54m的建筑,当每个单元任一层的建筑面积大于650㎡,或任一户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
10m时,每个单元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
3、建筑高度大于54m的建筑,每个单元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
建筑高度大于27m,但不大于54m的住宅建筑,每个单元设置一座疏散楼梯时,疏散楼梯应通至屋面,且单元之间的疏散楼梯应 能通过屋面连通,户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当不能通至屋面或不能通过屋面连通时,应设置2个安全出口。
2 不同层数、不同高度下交通核的配置形式
2.4疏散楼梯的配置要求
住宅建筑的疏散楼梯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高度不大于21m的住宅建筑可采用敞开楼梯间;与电梯井相邻布置的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当户门采用乙级防火门 时,仍可采用敞开楼梯间。
2、建筑高度大于21m、不大于33m的住宅建筑应采用封闭楼梯间;当户门采用乙级防火门时,可采用敞开楼梯间。
3、建筑高度大于33m的住宅建筑应采用防烟楼梯间。户门不宜直接开向前室,确有困难时,每层开向同一前室的户门不应大于3樘且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住宅单元的疏散楼梯,当分散设置确有困难且任一户门至最近疏散楼梯间入口的距离不大于10m时,可采用剪刀楼梯间,但应符 合下列规定:
1、应采用防烟楼梯间。
2、梯段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防火隔墙。
3、楼梯间的前室不宜共用;共用时,前室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6.00㎡。
4、楼梯间的前室或共用前室不宜与消防电梯的前室合用;楼梯间的共用前室与消防电梯的前室合用时,合用前室的使用面积不应 小于12.0㎡,且短边不应小于2.4m。
2.5电梯的配置要求
属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设置电梯:
1、七层及七层以上住宅或住户入口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16m时【图2.5-1】;
2、底层作为商店或其他用房的六层及六层以下住宅,其住户入口层楼面距该建筑物的室外设计地面高度超过16m时【图2.5-2】;
3、底层做架空层或贮存空间的六层及六层以下住宅,其住户入口层楼面距该建筑物的室外设计地面高度超过16m时【图2.5-3】;
4、顶层为两层一套的跃层住宅时,跃层部分不计层数,其顶层住户入口层楼面距该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16m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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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加强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
湖北省 加强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建设 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经国务院同意印发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建城〔2020〕111号),加强我省城市地下基础设施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新发展理念,统筹发展和安全,加强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体系化建设,加快完善管理制度规范,补齐规划建设和安全管理短板,推动城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高城市安全水平和综合承载能力。
(二)基本原则
规划引领,系统治理。将城市作为有机生命体,统筹城市地下空间利用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统筹地上与地下设施协同建设,统筹地下设施之间的竖向分层布局、横向紧密衔接,合理安排工作重点与时序,逐步完善设施体系。
问题导向,精准施策。聚焦城市道路塌陷、城市内涝、马路拉链等问题,因地制宜开展以地下设施为主、包括相关地面设施的城市市政基础设施普查,找准基础设施短板,排查治理安全隐患,健全风险防控机制。
强化协同,形成合力。建立健全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统筹规划、协同建设、同步维修、共同巡检等机制,明确各类城市地下基础设施的权属单位、建设单位、管理部门职责,构建权责清晰、齐抓共管的管理机制。
创新方法,提升效能。运用信息化、智能化等技术推动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管理手段、模式、理念创新,提升运行管理效率和事故监测预警能力。建立完善综合管理信息平台,促进数据共享,提升政府监管和企业运营智慧化水平。
(三)工作目标
2021年底,各市、县建立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统筹管理工作机制。在规划、建设计划、工程实施、运行维护、设施信息动态更新等方面实现协同管理。启动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普查和综合规划编制工作。
2023年底,全省基本完成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普查、隐患排查和综合规划编制,摸清设施底数,掌握存在的隐患风险点并限期消除,地级及以上城市建立和完善综合管理信息平台。各市、县基于工作成果,绘制本地区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一张图”,逐步完善管理和应用功能。
2025年底,全省县以上城市实现综合管理信息平台全覆盖,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管理更规范、更精细、更智能。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规划、建设、管理协调机制更加健全,建设效率明显提高,安全隐患及事故明显减少,城市安全韧性显著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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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提升建筑工程品质,加强房屋建筑 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以下简称房屋市政工程)质量监督,落实房屋市政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下简称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质量责任,规范质量监督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湖北省 行政区域内,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住建主管部门)对已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房屋市政工程实施质量监督,适用本办法。
街道、乡镇政府应加强对所辖区内限额以下新建、改建、扩建工程质量管理,及时向县级住建主管部门报告发现的工程质量问题。
第三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房屋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具体监督工作委托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实施。
县级以上住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已办理施工许可证房屋市政工程的质量监督,具体监督工作可委托所属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或具有相应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机构(以下均简称质量监督机构)实施。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工程质量监督,是指住建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实体质量和质量管理行为实施监督。
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是指住建主管部门对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情况实施监督。
质量管理行为监督,是指住建主管部门对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质量检测等单位履行法定质量责任和义务的情况实施监督。
第二章 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 县级以上住建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管理,强化队伍建设,建立考核制度,保障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履行职责所需人员、经费、交通工具、设备设施等。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履行职能所需行政事业、抽查抽测等专项及其他经费由所在地本级住建主管部门协调同级财政预算全额保障,各地要加大基层监督队伍建设力度,确保监督力量与本地工程建设规模相适应。对确有困难的,可通过政府购买第三方技术服务等方式委托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进行工程质量抽查和抽测,作为政府监督支撑。
各级住建主管部门每年对所属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开展一次工作考核,重点考核监督机构履职、业务技能水平和监督保障情况。考核不合格的质量监督机构由所在地住建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整改,整改不合格的,不得开展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第六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符合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监督人员。人员数量由县级以上住建主管部门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其中监督人员应当占监督机构总人数的75%以上;
(二)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满足工程质量监督工作需要的仪器、设备和交通工具等;
(三)具备与质量监督工作相适应的信息化管理条件。第七条 工程质量监督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工程类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工程专业技术职称;
(二)具有三年以上工程质量管理或者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经历,经业务培训考核合格;
(三)熟悉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四)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良好职业道德。
第八条 住建主管部门及质量监督机构要建立“互联网+监管”工作模式,积极运用省工程质量监督信息系统开展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形成在线监督过程记录和监督档案。充分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化手段,实现智慧监督。
第三章 质量监督程序及内容
第九条 住建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监督,应
当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订质量监督工作计划;
(二)向工程建设单位发放《质量监督告知书》,组织工程质量责任主体进行监督交底,告知质量监督工作计划;
(三)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有关单位的质量行为和实
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和抽查、抽测;
(四)监督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等重要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以及工程竣工验收,重点对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和执行标准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五)形成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六)建立工程质量监督档案。
第十条 工程质量监督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抽查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二)抽查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
(三)抽查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质量管理行为;
(四)抽查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质量;
(五)对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等重要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以及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抽查住宅工程分户验收等情况;
(六)抽查《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制度及工程质量信息公示等相关工作落实情况;
(七)对装配式建筑、纳入质量监督范围的精装修住宅工程进行质量监督;
(八)组织或者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九)定期对本地区工程质量状况进行统计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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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监督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房屋建筑 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以下简称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通过不断强化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为进一步加强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监督 工作,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湖北省 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住建主管部门)对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市政工程实施施工安全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监督,是指住建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对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人员(以下简称工程建设责任主体)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等安全生产情况实施监督,并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四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全省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监督工作,具体工作委托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实施。
县级以上住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监督,具体工作可委托所属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或具有相应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机构(以下均简称安全监督机构)实施。
第五条 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采取计划监督、重点监管与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二章 安全监督机构和人员
第六条 各级住建主管部门应加强安全监督机构管理和队伍建设,每年对所属的监督机构进行工作考核。
各级住建主管部门应保障安全监督机构履行职责所需人员、经费、交通工具、设备设施,组织安全监督人员办理执法证件,开展继续教育培训,统筹安全监督信息化管理工作。
第七条 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完整的组织体系,工作制度健全,岗位职责明确;
(二)有符合第八条要求的监督人员,专业结构合理,其中监督人员应当占机构总人数的75%以上;
(三)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配备满足安全监督工作需要的仪器、设备、交通工具及安全防护用品;
(四)具备与安全监督工作相适应的信息化管理条件;
(五)监督人员的数量应满足工作需要。
第八条 监督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工程类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二)具有两年及以上工程安全管理经验;
(三)熟练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
(四)经业务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相关执法证件;
(五)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安全监督机构可聘请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及第三方技术服务力量协助开展施工安全监督工作。
第三章 安全监督程序及内容
第九条 县级以上住建主管部门或其所属安全监督机构应在其办公场所、有关网站公示安全监督工作基本程序。
第十条 安全监督机构实施工程项目安全监督,应当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接受施工许可信息后熟悉工程项目基本情况;
(二)向建设单位发放安全监督告知书;
(三)制定工程项目安全监督工作计划;
(四)实施工程项目安全监督首次监督,明确监督工作相关事宜,提出工作要求;
(五)按照监督计划实施工程项目安全监督,并根据监督情况及时调整;
(六)评定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并办理终止安全监督手续;
(七)整理工程项目安全监督资料并立卷归档。
第十一条 安全监督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抽查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
(二)抽查工程建设责任主体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
(三)抽查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情况;
(四)核查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开展情况;
(五)依法参与工程项目施工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六)依法对工程建设责任主体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七)依法处理与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相关的投诉、举报;
(八)依法开展安全生产信用管理。
第四章 安全监督工作方式
第十二条 安全监督机构应委派2名及以上监督人员组成监督小组,其中1人为监督组长,以监督小组形式对监督对象的安全生产行为进行监督抽查。
第十三条 安全监督机构实施安全监督过程中,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工程建设责任主体提供有关项目安全管理文件和安全管理记录档案;
(二)进入项目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监督抽查;
(三)发现安全事故隐患,责令工程建设责任主体立即整改或限期整改。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四)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按权限依法处理或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五)向社会公布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安全不良行为信息。
第十四条 安全监督的抽查频次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在房屋建筑工程基础、主体、装饰施工阶段,每阶段抽查次数各不少于1次,且每季度不少于1次;
(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全施工周期抽查次数不少于3次,且每季度不少于1次;
(三)独立许可的装饰装修工程和基坑工程抽查次数不少于2次;
(四)对含有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工程项目、近一年发生过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施工企业承接的工程项目应当增加抽查次数。
(五)对发生过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以及检查中被责令停止施工的工程项目,应当调整监督工作计划,增加抽查次数。
第十五条 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监督实施信息化管理。工程安全监督全过程管理及其相关数据,统一汇总到湖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系统(以下简称安全监督系统)。
第十六条 安全监督机构接到工程项目信息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工程建设单位发放安全监督告知书,实施安全监督工作。并督促工程项目建筑施工企业在开工前5日内,将项目安全生产基本情况、危大工程清单上传至安全监督系统。
第十七条 安全监督机构根据工程类别、施工难度和工程重要性等,编制安全监督工作计划,明确主要监督内容、监督依据、监督措施、监督组人员、抽查频次等内容。安全监督工作计划经安全监督机构相关负责人审核同意后实施。
第十八条 安全监督机构接受施工许可信息后15个工作日内或工程项目开工前,督促工程建设责任主体提交保证工程安全措施的实施方案,包括工程项目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及相应人员安全生产岗位职责和工作制度等资料。召开安全监督交底会议,提出安全监督要求,下发安全监督工作计划。
对于工程建设责任主体组织机构不全、岗位职责不清的,安全监督机构应当责成工程建设责任主体限期改正,整改合格前,不得施工。
发现存在虚假承诺取得施工许可的,安全监督机构告知审批部门依法查处,相关行为直接列入企业不良行为记录予以公示。
第十九条 安全监督人员应督促工程项目建筑施工企业通过安全监督系统及时上传工程项目的施工进度、危大工程实施进度、超规模危大工程专家论证、监督抽查整改落实等情况。
第二十条 安全监督人员在实施监督抽查前,应通过安全监督系统了解工程进度情况,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实施情况,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的专家论证情况,确定抽查范围和抽查内容,准备所需设备、资料和文书等。
安全监督人员进入项目施工现场抽查时,应当向责任主体出示有效证件,向当事人和相关人员亮明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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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NPR-2021-14024湖南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 湘建建〔2021〕199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以下简称建筑施工 )安全生产 管理,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及《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建质〔2014〕111号)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和工程监理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建筑施工活动中,贯彻执行建筑施工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建立企业和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严格执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工程质量安全手册》,有效识别和控制项目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排查治理安全生产隐患,使人、机、物、环始终处于安全状态,形成过程控制、持续改进的安全管理机制。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包括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以下简称项目考评)和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以下简称企业考评)。
本细则所称项目是指湖南省 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新建、扩建、改建项目。
本细则所称建筑施工企业是指在湖南省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新建、扩建、改建工程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及专业承包企业。
本细则所称工程监理企业是指在湖南省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监理的工程监理企业。
第四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管理工作,项目考评管理具体工作委托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站实施。
市州、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市州、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第五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成立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机构,组织开展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工作。
工程监理企业(建设单位)应当成立安全生产标准化复核机构,组织开展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复核工作。
第六条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依托“湖南省工程项目动态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实施。
第二章 项目考评
第七条 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工作包括项目自评和项目考评。
项目自评是指企业每月对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的评价,包括施工项目自评和监理项目自评。
项目考评是指市州、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项目考评主体)每季度对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的评价,包括施工项目考评和监理项目考评。
施工和监理项目考评(自评)得分由项目现场考评(自评)得分、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情况得分(详见附表1)、监理报告制度落实情况得分分别按规定组成,项目考评(自评)等级分为“优良”“合格”和“不合格”(详见附表2、附表3)。
第八条 项目考评自项目开工始至项目完工终止监督止,首次考评时项目土方开挖和基坑支护工程应完成30%以上。
第九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以项目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的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具体实施项目自评工作。项目自评工作应在当月完成并录入平台。
第十条 建筑施工项目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对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负总责,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及专业承包单位等共同组成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机构实施项目自评工作。
建设单位依法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应单独进行项目自评和项目考评工作。
第十一条 工程监理企业(建设单位)应根据项目施工过程安全生产标准化实际的实施情况,对施工项目自评情况进行复核并录入平台。
第十二条 项目考评主体应按照每季度一次的频次进行项目考评。项目中途停止施工三个月以上的,中止该项目考评并按规定在平台操作“中止施工安全监督”程序。
项目考评应于当季完成并将考评得分、等级等结果录入平台,于当季最后之日前审核提交。
第十三条 项目当季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考评结果认定为“不合格”:
(一)《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项目考评评分汇总表》中项目考评结果为不合格的;
(二)项目发生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且是事故责任单位的;
(三)考评主体日常监督按规定提出的整改要求没有得到有效落实的;
(四)上级项目考评主体监督抽查被评定为不合格的;
(五)考评项目因安全生产原因,施工(监理)企业或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被公布湖南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严重不良行为的;
(六)未按规定录入项目自评及考评结果的;
(七)项目未按规定办理施工许可手续的;
(八)不满足《湖南省建筑工程绿色施工管理办法》规定的绿色施工基本要求的;
(九)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各级项目考评主体对考评认定为“不合格”的项目实行告知、认定程序。在认定考评不合格之前,应当以书面方式告知相关企业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接受企业在规定期限内的陈述和申辩,陈述和申辩的期限为自相关企业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接到告知书(详见附表4)之日起3个工作日,企业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则视为认可。
经企业陈述和申辩后,项目考评主体确认项目考评结果无误的,应在作出不合格认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认定情况书面(详见附表5)告知相关企业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各级项目考评主体认定项目考评不合格的有关证据资料应及时存档备查。
未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擅自施工的项目,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考评记零分;工程监理企业已按规定向相关主管部门或监督机构报告的,工程监理企业不参与该项目考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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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版 四川省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查验和消防验收现场评定技术导则(试行)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进一步做好我省房屋建筑工程 竣工验收 消防查验 和消防验收现场评定 工作,保障房屋建筑工程消防施工质量,受四川省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托,四川省建筑科学研究院有
限公司、四川省建设工程消防和勘察设计技术中心会同有关单位编写了《四川省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查验和消防验收现场评定技术导则(试行)》(以下简称《导则》)。
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依据消防法律法规和现行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标准,总结我省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查验和消防验收现场评定的工作实践,参考其他省市经验做法,在广泛征求社会意见的基础上进行编制,并经专家审查通过,形成《导则》。
《导则》共分为6章和5个附录,主要内容包括:1 总则;2 术语;3 基本规定;4 竣工验收消防查验;5 消防验收现场评定;6 档案管理。
目 录
1 总 则......................................................................................................................................- 1 -
2 术 语......................................................................................................................................- 2 -
3 基本规定................................................................................................................................- 3 -
4 竣工验收消防查验................................................................................................................- 4 -
4.1 一般规定.......................................................................................................................- 4 -
4.2 查验内容.......................................................................................................................- 4 -
4.3 组织实施.......................................................................................................................- 4 -
4.4 判 定.............................................................................................................................- 5 -
5 消防验收现场评定................................................................................................................- 6 -
5.1 一般规定.......................................................................................................................- 6 -
5.2 评定内容.......................................................................................................................- 6 -
5.3 组织实施.......................................................................................................................- 6 -
5.4 判 定.............................................................................................................................- 7 -
6 档案管理................................................................................................................................- 8 -
附录 A 特殊建设工程和局部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条件 ............................................................- 9 -
附录 B 房屋建筑工程消防查验和现场评定流程示意图 ...................................................... - 11 -
附录 C 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文件......................................................................- 12 -
附录 D 房屋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现场评定文件......................................................................- 26 -
附录 E 房屋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现场评定指南 ......................................................................- 41 -
本导则用词说明........................................................................................................................- 63 -
附:房屋建筑消防工程分部分项工程验收标准条文摘编....................................................- 64 -
1 总 则
1.0.1 为贯彻国家消防法律法规和政策,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规范和统一四川省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消防验收现场评定工作和档案管理工作,确保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制定《导则》。
1.0.2 《导则》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外装饰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等)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查验和消防验收现场评定。
1.0.3 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查验和消防验收现场评定除应符合《导则》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和四川省现行有关消防设计的技术标准规定。
2 术 语
2.0.1 房屋建筑消防工程 fire protection engineering for buildings
房屋建筑工程中涉及消防安全的各分部分项工程的总称,包括建筑防火、装饰装修与保温、消防给水与灭火设施、防烟排烟与供暖通风空气调节、消防电气等工程。
2.0.2 消防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inspection and assessment of fire protection installation
消防分部分项工程安装、调试后,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共同确认工程消防质量是否符合有关标准的活动。
2.0.3 竣工验收消防查验(简称“消防查验”) final acceptance inspection by construction unit
对消防设计和合同约定的消防内容、工程消防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消防的各分部分项工程、消防设施性能、系统功能联调联试等进行检查和验证的活动。
2.0.4 消防验收现场评定(简称“现场评定”) on-site assessment by administrative authority
对建筑物防(灭)火设施的外观进行现场抽样查看,通过专业仪器设备对涉及距离、高度、宽度、长度、面积、厚度等可测量的指标进行现场抽样测量,对消防设施的功能进行抽样测试、联调联试消防设施的系统功能等的活动。
2.0.5 局部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acceptance inspection of fire protection for partial
buildings 对建设工程需要局部投入使用的部分实施消防验收的活动。
2.0.6 建筑消防设施 fire fighting systems and equipment for buildings
建筑中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以及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安全疏散设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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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版 城市轨道交通信号系统运营技术规范(试行)交办运〔2022〕1号
1 总则
1.1 编制依据
为进一步提高城市轨道交通信号系统 可靠性、可用性、 可维护性和安全性,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城市轨道 交通安全运行的意见》(国办发〔2018〕13号)等有关要求, 制定本规范。
1.2 适用范围
新建地铁、轻轨、单轨、中低速磁浮、纳入城市轨道交 通运营调度指挥体系的市域快速轨道线路信号系统以及既 有线路信号系统更新改造,除符合国家现行有关规定和要求 外,适用本规范。
1.3 系统构成
信号系统是实现城市轨道交通 行车指挥和监控、保障行 车安全、提高运行效率的关键系统,主要包括列车自动防护 (ATP)、列车自动运行(ATO)、列车自动监控(ATS)、 计算机联锁(CI)、数据通信(DCS)、维护监测(MSS) 等子系统,以及电源、计轴、轨道电路、转辙机、信号机等 其他设备。CI子系统可与ATP子系统集成设置。
2 术语
2.1 互联互通运行的信号系统
同一车载设备兼容多线路地面和轨旁设备,同线路地面 和轨旁设备兼容多种车载设备,实现列车在多条线路运行。
2.2 线路设计速度
综合线路功能定位、工程条件、车站设置、技术经济等 因素,充分发挥线路系统能力确定的列车持续稳定运行的最 高速度。
2.3 道岔侧向临界速度
综合尖轨类型、导曲线半径等因素确定的列车通过道岔 侧向时不可超过的速度,高于列车通过道岔侧向时持续稳定 运行的最高速度。
2.4 ATP顶篷速度
ATP子系统保证列车不可超过的速度。
2.5 ATO目标速度
ATO子系统计算确定的期望列车运行的速度。
3 总体要求
3.1 涉及行车安全的ATP子系统、CI子系统,计轴等设备, 以及转辙机、信号机等控制电路应符合故障导向安全的原 则。
3.2 信号系统应在硬件设计和制造、软件设计、元器件选型 和筛选等环节采取措施提高系统可靠性。
3.3 ATP、ATO、ATS、CI、DCS等子系统和电源设备应具有《城市轨道交通信号系统运营技术 规范(试行)》(交办运〔2022 〕1 号 附件) 完备的冗余机制,提高系统可用性,单一板卡、网络设备、 车载测速及定位设备等单点故障应不导致列车降级运行。
3.4 信号系统设备应便于操作维护,易接近,具有拆装作业 操作空间,具备运行状态监测及故障报警功能,故障诊断能 定位到现场可更换单元,宜具备上电自检功能,提高系统可 维护性。
3.5 信号系统设备安装应牢固可靠,车载设备不得超出车辆 限界,地面设备不得侵入设备限界;轨行区设备应采取避免 对作业和疏散人员造成伤害、防止设备被损坏的保护措施。
3.6 信号系统人机界面应满足下列要求:
(1)采用中文界面,突出显示行车关键功能区,易于 运行监控和操作;
(2)界面显示元素、字体、颜色应简洁直观、清晰明 确,显示状态变化时不应有断续卡滞、无序重叠,设备冗余 切换时不应出现卡滞、延迟现象;
(3)设备运行状态显示、故障及报警信息应含义明确, 便于监视、跟踪和分析。
3.7 信号各子系统采用统一时间源进行时间同步,具备同步 异常报警功能。系统日志和报警信息的时间以北京时间为基 准。车载信号设备应向列车网络控制系统提供时间信息。
3.8 ATP、ATO、ATS、CI、DCS等子系统和计轴、电源等设 备应具备运行日志记录存储功能,配备可视化中文日志解析 工具及说明,并满足下列要求:
(1)日志信息至少包括设备运行状态、操作指令、内《城市轨道交通信号系统运营技术规范(试行)》(交办运〔2022〕1 号 附件) 部及外部接口数据信息。车载ATP/ATO设备的运行日志存储 时间不少于7天,其他设备的运行日志存储时间不少于30天;
(2)在无线带宽满足的前提下,车载ATP/ATO设备应 支持运行日志人工远程下载,且运营时段下载应不影响系统 正常运行。
3.9 信号系统应符合网络安全等级保护要求,能够防范计算 机病毒和网络攻击、网络侵入,采用的杀毒软件或防病毒软 件、网络隔离等防范措施应不影响系统正常运行,杀毒软件、 防病毒软件的病毒库应支持定期更新,并满足下列要求:
(1)网络安全设备的网络运行状态、系统登录和操作、 网络安全事件等日志的存储时间不少于6个月; (2)信号系统的操作系统、数据库系统、信息安全软 件(含病毒库)等商用软件应为正版授权;商用软件的版本 更新或替换,应保证信号系统运行安全和功能完整。
3.10 信号系统应具备故障分级报警功能,报警信息至少包括 等级、设备、时间、地点、内容、原因,报警等级按照对列 车运行影响程度从高到低分为四级:
(1)一级报警是指ATP和CI子系统功能失效、道岔失表、 车地通信中断、ATS中央服务器功能失效等涉及行车安全或 直接影响行车的报警,并具有声音提示;
(2)二级报警是指ATP、ATS、CI子系统冗余失效, ATS子系统与外部系统接口故障、通信单网、电源单路等可 能影响行车的报警,并具有声音提示;
(3)三级报警是指发车指示器故障、维护监测设备故 《城市轨道交通信号系统运营技术规范(试行)》(交办运〔2022〕1 号 附件) 障、工作站故障等不影响行车的报警;
(4)四级报警是指其他异常事件报警。
3.11 信号系统涉及行车安全的新技术、新设备及电路设计应 用,应经过运用实践并证实安全可靠。
3.12 信号系统软件(含数据)、硬件升级改造前应根据影响 分析完成实验室和现场测试并具有完整的测试分析报告,内 容至少包含安全性、兼容性、缺陷回归等项目,并覆盖影响 列车运行的全部路径。改造过程中使用的倒切设备应安全、 可靠,倒切前后应保持倒切状态锁定,并给出倒切状态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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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版 重庆市既有农村民居抗震加固技术导则(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乡村振兴战略,加快补齐我市既有农村民居 抗震短板,提升房屋结构安全水平,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我委在认真总结辖区农村民居抗震加固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编制了《重庆市 既有农村民居抗震加固技术 导则》,对帮助广大村镇建设工作人员进一步掌握既有农村民居抗震加固技术要求及方法,提供了指导与参考。
本导则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和符号、基本规定、材料、场地、地基和基础、砖砌体结构房屋、石结构房屋、混凝土结构房屋、木结构房屋、屋盖系统。
目 录
1 总则 1
2 术语和符号 2
2.1 术 语 2
2.2 符 号 2
3 基本规定 3
3.1 抗震设防标准和抗震设防烈度 3
3.2 抗震加固流程 3
3.3 抗震鉴定 3
3.4 抗震加固设计 4
3.5 抗震加固施工检验 5
4 材料 6
4.1 一般规定 6
4.2 胶凝材料 6
4.3 砌筑材料 6
4.4 混凝土 6
4.5 钢材及焊接材料 7
4.6 纤维复合材料 8
4.7 结构胶粘剂 9
4.8 聚合物砂浆 9
4.9 防裂用短纤维 10
4.10 木材 10
4.11 高延性混凝土 11
5 场地、地基和基础 12
5.1 抗震鉴定 12
5.2 抗震加固 12
6 砖砌体结构房屋 14
6.1 一般规定 14
6.2 抗震鉴定 15
6.3 抗震加固方法 18
6.4 抗震加固设计与施工 20
7 石结构房屋 25
7.1 一般规定 25
7.2 抗震鉴定 25
7.3 抗震加固方法 27
7.4 抗震加固设计与施工 29
8 混凝土结构房屋 33
8.1 一般规定 33
8.2 抗震鉴定 33
8.3 抗震加固方法 34
8.4 抗震加固设计与施工 34
9 木结构房屋 41
9.1 一般规定 41
9.2 抗震鉴定 42
9.3 抗震加固方法 44
9.4 抗震加固设计与施工 45
10 屋盖系统 51
10.1 一般规定 51
10.2 加固设计要点 51
10.3 施工要求 57
附录A 重庆市现有建制乡(镇)所在地的抗震设防烈度 59
附录B 墙体截面抗震受剪极限承载力验算方法 60
附录C 重庆市农村房屋抗震鉴定调查表 62
1 总则
1.0.1 为提高我市既有农村民居抗震安全水平,加强抗震改造技术指导,明确关键节点技术要求,有效减轻地震灾害破坏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及经济损失,制定本导则。
1.0.2 本导则适用于重庆市城镇规划区域以外的抗震设防烈度为6、7度农村地区既有一、二层砖砌体结构、石结构、混凝土结构、木结构房屋及屋盖系统抗震加固改造。三层及三层以上既有农村民居的抗震加固,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要求。
注:本导则以下将“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7度”简称为“6度、7度”。农村古建筑(文物、历史建筑、传统民居等)及处于高温、高湿、腐蚀等特殊环境下的既有农村民居加固改造,不在本导则的适用范围内,应按与之对应的专业标准执行。
1.0.3 既有农村民居加固前,应按照现行行业标准《农村住房危险性鉴定标准》JGJ/T 363进行安全排查,再按照本导则进行抗震鉴定。
注:既有农村民居加固改造工作事关农户的生命财产安全且技术性较强,宜由具备专业技术能力的队伍承担。
1.0.4 既有农村民居加固改造,应符合当地规划要求,体现当地建筑风貌、民族特色和时代特征要求。
1.0.5 既有农村民居加固改造设计与施工除应符合本导则的规定外,尚应满足国家和重庆市现行有关标准的要求。
2 术语和符号
2.1 术 语
2.1.1 既有农村民居
已建成投入使用的农村自建居住房屋。
2.1.2 抗震设防烈度
按国家规定的权限批准作为一个地区抗震设防依据的地震烈度。
2.1.3 综合抗震能力
整个工程结构综合考虑其构造和承载力等因素所具有的抵抗地震作用的能力。
2.1.4 抗震构造措施
根据抗震概念设计原则,一般不需要计算而对结构和非结构各部分必须采取的各种细部要求。
2.1.5 结构体系
房屋承受竖向和水平荷载的构件及其相互连接形式的总称。
2.1.6 场地
工程群体所在地,具有相似的反应谱特征。其范围大体相当于自然村或不小于一平方公里的平面面积。
2.1.7 抗震鉴定
通过检查既有建筑的设计、施工质量和现状,按规定的抗震设防要求,对其在地震作用下的安全性进行评估。
2.1.8 抗震加固
依据既有建筑抗震鉴定结果,对农村民居进行加固设计和施工的活动。
2.1.9 托梁加固
在原结构楼板或梁下方增加型钢钢梁,辅助承受竖向荷载或减小变形的加固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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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版 湖北省居家适老化改造技术指南
为了完善城乡养老服务功能,规范推进湖北省 居家适老化改造 (以下简称改造),按照《关于加快推进老年人居家适老化改造工程实施方案》(鄂民政发〔2021 〕10 号)和“万户特殊困难老年人居家适老化改造”惠民实事项目的要求,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湖北省民政厅组织武汉建工科研设计有限公司、湖北中城科绿色建筑研究院、武汉晚晴养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武汉大学城市设计学院编制了《湖北省居家适老化改造技术指南》(2021 年版)。
本指南适用于湖北省高龄、失能、残疾老年人居家适老化改造。
改造应以安全为首要原则,在保证建筑结构安全、消防安全、抗震安全等前提下对老年人居住空间、设施设备等方面进行改造,以保证老年人的日常活动安全,方便老年人居家生活,提高自我照料能力。
改造项目分为基础项和可选项两大类(见表 1),基础类项目是政府对居家适老化改造实施对象家庭予以补贴支持的改造项目,是改造和配置的基本内容;可选类项目是根据老年人家庭意愿,供自主付费购买的适老化改造项目和老年用品。
改造实施步骤按湖北省民政厅发布的《老年人居家适老化改造实施操作流程》执行。
改造选用的材料和用品应安全、健康、节能、绿色、环保,宜考虑智能化设备的选用,改造施工应尽量不影响老年人正常的生活起居,施工应安全规范,且严格执行国家和湖北省现行有关规范及标准,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目 录
第一章 地面改造 ………………………………………1
1.1 防滑处理(基础类)…………………………………1
1.2 高差处理(基础类)…………………………………5
1.3 平整硬化(可选类)…………………………………6
1.4 安装扶手(可选类)…………………………………7
第 二 章 门 改 造 …………………………………………9
2.1 门槛移除(可选类)………………………………9
2.2 平开门改为推拉门(可选类)……………………10
2.3 房门拓宽(可选类)………………………………11
2.4 下压式门把手改造(可选类)……………………12
2.5 安装闪光振动门铃(可选类)……………………13
第三章 卧室改造 ………………………………………14
3.1 配置护理床(可选类)………………………………14
3.2 安装床边护栏 / 抓杆(基础类)……………………15
3.3 配置防压疮垫(可选类)…………………………16
第四章 如厕洗浴设备改造 ……………………………17
4.1 安装扶手(基础类)………………………………17
4.2 蹲便器改为坐便器(可选类)………………………20
4.3 水龙头改造(可选类)……………………………21
4.4 浴缸 / 淋浴房改造(可选类)……………………22
4.5 配置淋浴椅(基础类)……………………………23
第五章 厨房设备改造 …………………………………24
5.1 台面改造(可选类)………………………………24
5.2 加设中部柜(可选类)……………………………25
第六章 物理环境改造 …………………………………26
6.1 安装自动感应灯具(可选类)……………………26
6.2 电源插座及开关改造(可选类)…………………27
6.3 安装防撞护角 / 防撞条、提示标识(可选类)…28
6.4 适老家具配置(可选类)…………………………29
第七章 老年用品配置 …………………………………30
7.1 手杖(基础类)……………………………………30
7.2 轮椅 / 助行器(可选类)…………………………31
7.3 放大装置(可选类)………………………………32
7.4 助听器(可选类)…………………………………33
7.5 自助进食器具(可选类)…………………………34
7.6 防走失装置(基础类) ……………………………35
7.7 安全监控装置(可选类)…………………………36
引用标准名录 ……………………………………………40
第一章 地面改造
1.1 防滑处理(基础类)
1.1.1 地面防滑处理主要有铺设防滑块(卷)材,涂刷防滑涂料,涂刷防滑剂等方式,应根据住宅现状及老
人的生活习惯选用相应的改造方式。
(1)铺设防滑块(卷)材:可采用石材、陶瓷地砖及PVC地板、木地板(严禁使用地板蜡)等,卫生间及厨房优先采用PVC地板或防滑地砖,铺设时不应破坏原有的防水层。
(2)涂刷防滑涂料:适用于原有水泥砂浆地面较为光滑,不满足防滑要求时。涂料可采用环氧、聚氨酯、聚丙烯酸酯、乙烯基等树脂涂料。面涂材料应按防滑要求进行配制,并按下列规定进行施工:
a 纹理防滑面层应采用专用涂辊,在尚未固化面涂层上辊拉,固化后形成橘纹状面层;
b 压印防滑面层应在砂浆面层做好后进行压印处理,并应最后喷涂防护面层;
c 聚氨酯弹 ( 柔 ) 性面层,用刮板将弹性聚氨酯材料摊铺,薄型厚度不应小于 3mm,厚型不应小于 10mm。16~24h 后应喷涂或辊涂面层涂料,并作为防护层。
(3)涂刷防滑剂:适用于原有陶瓷地砖、石材、水磨石等地面较为光滑,不满足防滑要求时。防滑剂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应对光滑的地表面检查清理,宜先试涂。
b 应用水冲刷清洗基层表面,并应做到表面平整、无污物。
c 涂刷防滑剂,用量因基材孔隙度不同,其涂刷量应满足防滑要求。
d 防滑剂反应渗透时间内应使被涂表面保持潮湿状态。渗透时间符合要求后,适时用水冲洗地面。
e 对清洗后干净的地表面进行养护,养护时间宜为40~60min,地面干燥后方可上人行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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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版 湖北省装配式建筑标准体系
为进一步推动湖北省 装配式 建筑的发展,有效反映近年装配式建筑领域的科学技术成果,做好我省装配式建筑地方标准规划立项和编制工作,结合我省装配式建筑发展状况,我们组织湖北省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等单位和相关专家编制了《湖北省装配式建筑标准体系 (2020年 版)》(以下简称《体系》)。
1.编制背景
近年来,国家和湖北省为推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推进建筑工业化、践行绿色发展理念,出台了一系列促进装配式建筑技术体系研发、标准体系制定和工程实践的相关规定及措施,推动了我省装配式建筑快速发展。
我国装配式建筑现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包括装配式混凝土结构、钢结构、木结构和混合结构的设计、施工、验收等相关的技术标准和产品标准,我省也先后编制和正在编制一批装配式建筑地方标准。但相对于我省装配式建筑发展速度而言,目前现行的国家、行业和地方相关标准规范体系不完善,相关产品标准化程度不高等问题突出。为全面推进装配式建筑高质量发展,系统性解决我省装配式建筑标准有关的技术问题,建立符合我省地方特色的装配式建筑标准体系,并根据标准体系的指导,制修订相关关键技术标准规范,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市场需求。
2.编制的基本原则
《体系》的编制,主要依据国家和湖北省相关规定及措施,且覆盖装配式建筑全过程、主要产业链,确保标准体系总体布局合理、覆盖全面、系统完整、重点突出。
《体系》编制立足于当前装配式建筑的标准需求,解决目前装配式建筑标准化发展的迫切问题,同时又要适度超前,符合标准创新发展要求,对今后我省装配式建筑地方标准的立项进行指导。《体系》按照三维结构模型进行构建,分为全过程建设维、建筑构成维和部品部件维,每个维度依次设置组织框架图向下层展开,各组织框架图以三维结构模型为基础,根据标准层级、级别、专业、阶段等进行组织结构设计。本次标准体系的构建将以全过程建设维为主维度,覆盖装配式建筑项目的设计、生产、施工、检测、验收、运行维护、拆除等多个阶段,着力构建覆盖装配式建筑全寿命周期,涵盖各专业领域的标准体系。
将相关标准规范根据使用范围和技术内容划分到适宜的分部子项中,使《体系》层次分明、划分明确、便于使用。由于部分收录的标准规范具有多项特征,同时适用于《体系》中的多个分部,为便于参照使用,部分标准规范在《体系》中将会重复出现。同时,《体系》聚焦装配式建筑领域的专用标准体系,现行的各通用性标准不在本《体系》中一一列出。
3.主要编制内容
(1)《体系》收录装配式建筑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湖北省地方标准和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团体标准(简称CECS)。
(2)《体系》按照编制发布情况分为现行、在编、待编。现行、在编、待编标准收录截止时间为2020年12月。
(3)工程建设标准、规范代号详见附录A。
(4)《体系》收录现行装配式建筑标准设计图集目录,详见附件B。
(5)《体系》收录部分省市装配式建筑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图集目录(北京市和上海市更新到2020年,其他省市更新截止2018年)供参考,详见附录C。
(6)《体系》收录近年来国家和湖北省装配式建筑的技术、经济等政策性文件目录,详见附录D。
目 次
前言 1
1 湖北省装配式建筑标准体系三维框图 5
2 装配式建筑标准数量汇总表 6
3 装配式建筑标准分类体系表 7
3.1 全过程建设维分体系表 7
3.2 建筑构成维分体系表 13
3.3 部品部件维分体系表 18
附录A 工程建设标准、规范代号和说明一览表 21
附录B 现行装配式建筑标准设计图集目录 22
附录C 外省市装配式建筑主要地方标准、图集目录 24
附录D 国家和湖北省装配式建筑文件目录汇编 31
1 湖北省装配式建筑标准体系三维框图
通过对装配式建筑相关政策的研究,《体系》的构建遵循系统性、协调性、先进性、实用性和前瞻性的原则,梳理国标、行标和省标等标准,力求覆盖装配式建筑全产业链和全过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体系》以装配式建筑全生命周期、建筑集成设计、建筑产业现代化为方向,将我省装配式建筑标准体系按照全过程建设、建筑构成、部品部件三个维度进行展开。
2 装配式建筑标准数量汇总表
按照湖北省装配式建筑标准体系三维分类,对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湖北省地方标准和CECS团体标准进行归纳统计,共列标准186项,详见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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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版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
目 录
说 明………………………………………………………………………… 1
一、土石方及筑路机械……………………………………………………………………5
二、桩工机械…………………………………………………………………………13
三、起重机械………………………………………………………………………………18
四、水平运输机械…………………………………………………………………………24
五、垂直运输机械……………………………………………………………………30
六、混凝土及砂浆机械…………………………………………………………………33
七、加工机械……………………………………………………………………………39
八、泵类机械…………………………………………………………………………52
九、焊接机械……………………………………………………………………………56
十、动力机械……………………………………………………………………………60
十一、地下工程机械…………………………………………………………………………63
十二、其他机械………………………………………………………………………………69
说 明
一、《福建省 房屋建筑 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 》(2021 版)(以下简称“本定额”),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施工机械台班费用编制规则》(建标〔2015〕34 号),并结合我省实际编制。
二、本定额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国有资金投资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编制和确定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最高投标限价)、调解处理工程造价纠纷、鉴定工程造价的依据;是编制投资估算、设计概算的基础;是编制投标报价、企业定额和其他投资性质工程计价的参考。
三、本定额施工机械包括以下十二个类别:土石方及筑路机械、桩工机械、起重机械、水平运输机械、垂直运输机械、混凝土及砂浆机械、加工机械、泵类机械、焊接机械、动力机械、地下工程机械、其他机械。
四、本定额施工机械每台班工作时间执行 8 小时工作制。
五、本定额施工机械台班单价由折旧费、检修费(大修理费)、维护费(经常修理费)、安拆费及场外运费、人工费、燃料动力费、其他费(税费)等七项费用组成。
六、本定额施工机械台班基价按含税价格编制,其中折旧费、检修费、维护费、安拆费及场外运费、其他费为含税价格,人工费按2017 年市场价格编制,汽油、柴油、电的含税单价按下表取定。
七、报告期施工机械台班含税单价按下列规定确定:
1.折旧费、检修费、维护费、安拆费及场外运费、其他费按照本定额金额执行。
2.人工费按照《福建省建设工程人工费动态管理办法》(闽建筑〔2017〕38 号)规定及各地人工费指数调整。计算公式为:报告期人工费=本定额人工费×报告期人工费指数。
3.燃料动力费中的汽油、柴油、电单价,按照市场含税价格确定。计算公式为:燃料动力费=汽油用量×汽油含税单价+柴油用量×柴油含税单价+电用量×电含税单价。
八、报告期施工机械台班不含税单价按下列规定确定:
1.折旧费、检修费、维护费、安拆费及场外运费、其他费按下表规定折算为不含税金额。
上表中的税目及税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人工费按照《福建省建设工程人工费动态管理办法》(闽建筑〔2017〕38 号)规定及各地人工费指数调整。计算公式为:报告期人工费=本定额人工费×报告期人工费指数。
3.燃料动力费中的汽油、柴油、电单价,按照市场不含税价格确定。计算公式为:燃料动力费=汽油用量×汽油不含税单价+柴油用量×柴油不含税单价+电用量×电不含税单价。
九、其他有关规定。
1.本定额已包括油料损耗、电力损失,不应重复计算。油料损耗包括加油及油料过滤损耗;电力损失包括由变电所或配电车间至机械之间线路的电力损失。
2.大型机械设备基础费用以及本定额未包括机械安拆及场外运费的,发生时,按专业定额规定计算,无相关规定的,据实计算。
3.盾构掘进机械按我省市场常用机械选型及规格编制。专业定额已包含相应安拆费及场外运费、人工费、燃料动力费的,不应重复计算。
4.潜水设备、潜水减压仓定额的人工费,据实计算。
5.因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施工机械停滞,可计算施工机械停滞费。计算公式为:施工机械停滞费=停滞台班×(折旧费+人工费÷2+其他费),其中,停滞台班数量由合同双方确认,折旧费、人工费、其他费按本定额规定计算。施工机械停滞费只计取税金。
6.本定额未编列的机械,其台班单价按照本定额规定的计算方法,并结合市场实际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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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标准化图册》中建钢结构工程公司
一、高空作业安全防护
1.1 钢制组装通道
说明:
1.钢制组装通道主要用于设置楼层内环形通道以供人员、小型机具转移。
2.组装通道单元长度以 3m 为宜,宽度以 800mm 为宜,横向受力横杆间距不宜大于 1m,通道长度可根据钢梁间距做小幅调整,但不应超过 4m。
3.钢丝网片网眼直径不应大于 50mm,通过焊接与通道横梁连接。
4.通道防护栏杆材料规格为 20*20*2.5 的方管,防护栏杆立杆间距600mm,扶手栏杆距离通道面垂直距离为 950mm。
5.护栏横杆与立杆采用焊接连接。
6.护栏与走道主梁的连接形式采用螺栓连接,具体详见详图。
7.走道上方要满铺跳板并固定。
1.1.1 钢制作组装通道详图
说明:
1. 钢制作组装通道材料表如下,详图如图 1 至图 4。
1.2 定型钢跳板通道
说明:
1.定型钢跳板用于为楼层内人员、小型机具转移提供通道。
2.通道由脚手管、定型钢跳板、钢丝绳及其他附件组成。
3.定型钢跳板通道宽度不应小于 750mm;脚手管规格为Φ48×3.5mm,定型钢跳板尺寸为 3000×250×50mm。
4.定型钢跳板应优先选择翻边圆孔的钢跳板,其线荷载不应超过 1.75kN/m,集中荷载不应超过 2kN。
5.定型钢跳板与脚手管支架通过铁丝进行连接,两段钢跳板的交接处与结构梁的距离要尽量短,钢跳板存在搭接时,搭接长度不应小于 500mm。
6.上、下两道钢丝绳距离通道面的净距离分别以 1200mm、600mm 为宜。
7.通道临边防护应采用Φ9 镀锌钢丝绳,通过绳卡与花篮螺栓连接,绳卡不少于 3 个,间距以 100mm 为宜。花篮螺栓紧固应以常人最大腕力拧紧为准。
8.脚手管支座接头处应有相应的横杆支撑,纵向杆搭接时,搭接长度不应小于 1000mm,扣件不少于 3 个。
9.定型钢跳板通道垂直搭接时,搭接长度不易大于 1500mm,并且搭接部位必须保证安全防护的封闭性,搭接部位下方要有稳定的支撑结构。
10.钢跳板出现严重变形、开焊、严重生锈等现象时,应及时撤换。
11.此通道可以与 1.10 中的钢柱操作平台组合使用。具体详见第 1.10.1 节。
1.2.1 定型钢跳板通道详图
说明:
1.钢制组装通道材料表如下表所示,尺寸详见图 1 至图 3。
1.3 登高挂梯
说明:
1.登高挂梯用于钢柱吊装、校正过程中施工人员登高之用。
2.此挂梯为可组装型登高挂梯,可做防坠器垂直登高挂梯使用,也可做护笼式登高挂梯使用。
3.挂梯梯梁及踏棍分别采用 50×5mm 的角钢及直径为 20mm 的圆钢塞焊而成。
4.单副挂梯长度以 2m 为宜,登高挂梯内侧净宽以 450mm 为宜,踏棍间距以 285mm 为宜。
5.每副挂梯应设置不少于两道支撑,挂梯与钢柱之间的间距不宜小于 200mm;挂梯顶部挂件应挂靠在牢固的位置并保持稳固。
6.本图册中挂钩为备选挂件,挂梯顶部挂钩及连接方式可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单独设计。
7. 直梯与结构连接通过连接板和 M12*40 螺栓相连。
8.护笼采用圆形结构,包括 4 组水平笼箍及 5 根立杆。
9.直梯拼接通过连接板和 M12*35 螺栓相连。
10.制作完成后,应及时进行除锈,梯梁喷涂红白相间防腐油漆,每段油漆长度以 300mm 为宜。
11.作业人员登高必须通过钢挂梯上下,攀爬过程中应面向爬梯,手中不得持物,严禁以钢柱栓钉为支撑攀爬钢柱。
1.4 钢斜梯
说明:
1.钢斜梯用于为楼层间人员及小型机具转移提供通道。
2.钢斜梯由梯梁、踏板、立杆、横杆及转换平台组成。
3.钢斜梯垂直高度不应大于 6 m,平跨度不应大于 3 m,立杆与梯梁夹角α可按 tanα=L/H 公式求得。
4.梯梁采用[12.6 槽钢,喷涂橘黄色防腐油漆,通过夹具固定在钢梁上。
5.踏板采用 4mm 厚花纹钢板,宽度为 120mm,踏板垂直间距为 250mm,踏板与连接底板三边角焊接,栓接固定在梯梁上。
6.斜梯设置双侧护栏,喷涂红白相间防腐油漆,油漆每段长度以 300m 为宜。中间栏杆与立柱夹角也为α,护栏的立柱、扶手、中间栏杆均采用Φ30×2.5 钢管,套管连接件为Φ38×2.5 钢管,扶手、中间栏杆的高度分别为 1.2m 和 0.6m,立柱间距不大于 2m。
7.立柱与连接板焊接形成整体,栓接于梯梁上。
8.转换平台采用 4mm 厚花纹钢板,平台底部侧面设置高度为200mm 的 1.0mm 厚钢板作为踢脚板。
9.踏步可以设计成反向 Z 字型,在踏步下方也可用钢网片封闭,此要求仅做参考。
1.5 抱箍式单道安全绳(圆管柱)
说明:
1.圆管柱间抱箍式安全绳适用于圆管柱间临边安全绳防护。
2.抱箍采用 PL30×6 扁钢制作,其尺寸根据钢柱直径而定,制作完成后,喷涂红白相间防腐油漆。
3 .安全绳采用φ9 镀锌钢丝绳,其技术性能应符合 GBll02《圆股钢丝绳》的要求,钢丝绳不允许断开后搭接或套接重新使用。
4 .钢丝绳距离梁面 1200 mm。临边钢柱间(横向)设一道,次梁或是主梁(纵向)设一道安全绳。
5 .端部钢丝绳使用绳卡进行固定,绳卡设置应在钢丝绳长头的一端,绳卡数量应不少于3 个,绳卡间距为 100mm,钢丝绳固定后弧垂应为 10~30mm。
6.柱间抱箍式安全绳材料表如下,尺寸详见图 1 -3。
1.6 抱箍式单道安全绳
说明:
1.矩形柱间抱箍式单道安全绳适用于矩形柱间临边安全绳防护。
2.矩形抱箍由方钢管抱箍、连接杆、螺栓组成。
3.方钢管由 35 方钢和 30 方钢通过螺栓套接组成,在方钢长轴中线上每隔 50mm 设置一组 M12 螺栓孔,可调节方钢连接位置满足矩形柱截面尺寸要求。
4.安全绳的型号选择及连接方式要求参照圆管柱间抱箍式单道安全绳部分。
5.矩形柱抱箍材料表如下,如果矩形柱截面尺寸过大,项目可自行选定方钢长度。
1.7 立杆式双道安全绳
说明:
1.立杆式双道安全绳适用于工字型钢梁的临边防护。
2.立杆由规格为Φ48×3.5mm 的钢管、直径为 6mm 的圆钢拉结件及底座组成。
3.立杆与底座之间除焊接固定以外,还应有相应的加固措施。
4.立杆间距最大跨度 L 不应大于 8m。
5.立杆底座夹具采用 M12 螺栓与钢梁上翼缘连接。
6.钢丝绳直径不应小于 9mm,上、下两道钢丝绳距离梁面分别为 1200mm 及 600mm。
7.钢丝绳两端分别用 Dr=9mm 的绳卡固定,绳卡数量不得少于 3 个,绳卡间距保持在 100mm 为宜,最后一个绳卡距绳头的长度不得小于 140mm。
8.安全绳左端应用规格为 M8 的花篮螺栓调节钢丝绳的松弛度,花篮螺栓紧固应以常人最大腕力拧紧为准。
9.钢梁立杆式双道安全绳应在钢梁吊装前安装就位。
1.8 定型操作平台
说明:
1. 本操作平台适用于边长 1200mm~1800 的矩形柱以及外径 1200mm~1800mm 的圆管柱,超过此规格的钢柱安装、焊接操作平台应根据实际情况另行设计。
2. 平台由角底板、直角板、调节滑板、护栏组成。
3. 平台的效果图如下。
4. 平台由施工人员在堆场拼装后整体吊装就位,并经项目经理部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5. 项目经理应定期对操作平台的稳定性进行检查。
6. 使用过程中严禁倚靠平台护栏,避免外力冲击。
7. 操作平台护栏门宽度不小于 600mm,不大于 900mm,具体尺寸需结合项目现场实际制作。
8. 操作平台应在本节点所有钢结构施工工序完成后由安全防护人员拆除。
1.8.1 定型操作平台底板设计图
说明:
1.平台随钢柱截面大小调节,每次调节量为 400mm;
2.调节利用四个节点区不同规格的方管承插,并以 M18 螺栓固定,螺栓孔距设计为 100mm(图示为 50mm);
3.平台上铺设 3mm 厚的花纹钢板,节点伸缩区花纹钢板单独设计大小,花纹钢板与平台骨架以螺丝连接;
4.花纹钢板在平台内侧设计 100mm 翻边;
5 平台内侧设计吊耳(通用做保险绳节点),与钢柱连接后增加一层防护;
6 平台一侧为进柱缺口,其一侧为铰接翻板、另一侧为承插调节.
7.右侧为操作平台底板设计图,制作材料表单如下所示:
1.8.2 定型操作平台护栏设计图 图 1 护栏设计图
说明:
1.护栏设计高度为 1500*400,周圈用材料为 60*5 的扁钢,每块护栏板以附加的扁钢搭接(螺栓);
6.护栏板内侧用钢丝网;
2.平台的踢脚板用螺栓连接;
3.部护栏板的连接可单独设计为直角的 L60 角钢过渡后螺栓连接;
4.护栏的制作材料如 1.8.1 节所示。
1.9 钢柱操作平台安全防护
说明:
1. 平台由Φ48.3mm*3.6mm 钢管及 3mm 厚的花纹板和 H 型钢 100*100*6*8 制作而成。
2. 操作平台中间直径可根据现场圆管柱直径(或箱型柱的尺寸大小)制作,整体形式可做成 3200mm*3200mm*1300mm。
3. 操作平台是对半链接,A 为开口面与通道相连;相对 B 面采用Φ25 的螺纹杆作为连接杆链接。
4. 操作平台焊接缝采用单边焊缝厚度为 5mm,底部可用 M16 高强螺栓连接。
5. 平台挂荷载标示 500kg,平台四周增加 200mm 高的挡脚板和立网防护(密目式安全网或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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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专业: 土建 ,土建计量GTJ ,
提问日期: 2022-01-22 12:51:46
提问网友: 趣邪
想请教一下老师们,暗柱表中有一部分暗柱需要剪力墙的水平筋进入代替箍筋,但是有的不需要,怎么才能让剪力墙的一端代替箍筋,另一端不代替呢?
解答网友: 维达詹工
你好:软件中无法直接设置剪力墙两端暗柱时,一端计入约束边缘构件体积配箍率,一端不计入。只能设置两端均计入或均不计入。需要先按照一种设置后汇总计算,在【编辑钢筋】中手动修改计算结果后【锁定】。
问题专业: 安装
所属地区: 河南
提问日期: 2022-01-22 12:23:22
提问网友: 北墨羽
这个是什么阀门,作用是什么?
解答网友: 防腐绝热工程
中间这个就是旋拧阀,也叫闸阀
问题专业: 土建 ,土建计量GTJ ,
提问日期: 2022-01-22 12:23:16
提问网友: am
解答网友: 土建-黄
1.汇总计算;2.锁定梁;3.将梁在斜段处打断;4.重新汇总工程量;5.选中水平段查看工程量;6.选中斜梁查看工程量;
答疑:请教室外埋地射灯套什么定额?-河北安装计价软件GBQ4.0安装算量GQI
问题专业: 安装 ,计价软件GBQ4.0 ,安装算量GQI ,
提问日期: 2022-01-22 09:59:00
提问网友: 一个小新手
解答网友: 大家广联
2-1476
问题专业: 安装 ,
提问日期: 2022-01-22 09:57:42
提问网友: 数点
解答网友: 幸福像花一样
套 定额
问题专业: 土建 ,土建计量GTJ ,
提问日期: 2022-01-22 09:54:23
提问网友: 苏昂
解答网友: 维达詹工
你好:用筏板定义,然后使用设置筏板多边边坡功能。
答疑:请教ALC轻质隔墙在卫生间部位,需要布置防水坎吗-江苏土建计量GTJ
问题专业: 土建 ,土建计量GTJ ,
提问日期: 2022-01-22 09:46:52
提问网友: cool
解答网友: 翔宇789
需要的。
另外,ALC轻质隔墙实际施工中是需要二次结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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