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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土木建筑学会团体标准
T/YJB-0038-2020
地下工程混凝土结构自防水技术标准
Technical Standard for Concrete Structural Self-waterproofing of Underground Engineering
(征求意见稿)
2020-X-XX发布 2020-X-XX实施
河南省土木建筑学会 发布

T/YJB-0038,T/YJB-0038-2020,地下工程,混凝土结构自防水,T/YJB-0038-2020 地下工程混凝土结构自防水技术标准(征求意见稿)

1 总 则

1.0.1 为保证河南省地下工程混凝土结构自防水设计和施工质量, 实现防水使用年限与结构寿命等同,符合绿色环保、技术先进、经 济合理、安全适用的要求及河南省的技术及经济发展水平和地域特 点,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于建筑地下工程、防护工程、轨道交通工程、 管廊工程、箱涵、蓄水池、水利工程等地下工程的混凝土结构自防 水的设计、施工和质量验收。

1.0.3 地下工程混凝土结构自防水的设计和施工应满足国家现行 有关环境保护、安全与劳动防护的要求,并应采取相应措施。

1.0.4 地下工程混凝土结构自防水的设计、施工和验收,除应符合 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和当地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 刚性防水
刚性防水是指由不易变形的构配件通过构造连接而成的防水 设置。
2.0.2 混凝土结构自防水
混凝土结构自防水体系属于刚性防水技术,是指结构主体采用 优化配筋和掺加抗裂、防水的混凝土外加剂,同时对变形缝、后浇 带、施工缝等细部构造进行防水密封处理,并根据工程需要增设刚 性防水附加层或构造防水措施,形成主体结构不依赖于外设柔性防 水层的防水体系。
2.0.3 自防水混凝土
自防水混凝土是结构自防水体系的主要材料,通过掺加具有防 水、缓凝、抗冻、防腐、阻锈等功能防水剂制备,有别于防水混凝 土的是除了抗渗性能外,还具备控制混凝土裂缝、提升混凝土强度、 自身材料具备良好的化学相容性、质量稳定、耐久性强等性能。
2.0.4 附加防水层
附加防水层是指做在自防水混凝土基面的不易变形的防水材 料层。包括但不限于现行标准规定的水泥基涂料防水层、水泥砂浆 防水层等刚性防水材料。

3 防水设计
3.0.1 地下工程防水的设计和施工应遵循“防、排、截、堵”相结合, 刚柔相济,因地制宜,综合治理的原则。
3.0.2 地下工程防水方案应在搜集气候条件、水文地质环境、现场 施工条件和周边环境等资料的基础上,根据工程规划、结构设计、 材料选择、结构耐久性和施工工艺等确定。
3.0.3 地下工程混凝土结构自防水的设计应包括下列内容:
1 防水等级和设防要求;
2 自防水混凝土的抗渗等级和其他技术指标、质量保证措施;
3 其他防水层选用的材料及其技术指标、质量保证措施;
4 工程细部构造的防水措施,选用的材料及其技术指标、质 量保证措施;
5 工程的防排水系统、地面挡水、截水系统及工程各种洞口 的防倒灌措施。
3.0.4 地下工程防水设计使用年限应与工程结构设计使用年限等 同。
3.0.5 地下工程的防水等级判定标准和适用范围应符合现行国家 标准《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 50108 的规定。
3.0.6 地下工程的防水设防高出室外地坪完成面不应小于 500mm。
3.0.7 地下工程主体结构采用自防水混凝土,底板(筏板)、侧墙、 顶板的结构自防水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结构自防水设计混凝土抗渗等级不应小于 P10;
2 变形缝内侧应增设排水盲管:施工缝、穿墙螺栓孔、穿墙 管道根、预留通道接头等防水节点应强化处理;
3 地下工程所采用的防水材料不得对人体、生物和水土环境 产生有害影响。

4 混凝土结构自防水
4.1 一般规定
4.1.1 地下工程混凝土结构自防水应进行设计,并应做到定级准 确、方案可靠、施工简便、耐久适用、经济合理。
4.1.2 附加防水层与自防水混凝土基层之间必须结合牢固、可靠, 各组成部分应具有物理—化学稳定性,所有组成材料应彼此相容并 应具有良好的结合性和耐久性,若采用两种以上外加剂混合使用的 工程,应进行化学相容性检测,并出具具有相关资质的第三方检测 报告方可施工。
4.1.3 自防水混凝土配合比设计,应按相关国家标准的规定执行。 在搅拌站与施工现场配制的混凝土的性能检测项目,应根据设计与 施工要求而定,如坍落度、坍落度经时变化、凝结时间、抗压强度 和抗渗性能等。
4.1.4 自防水混凝土所采用的外加剂氯离子含量应小于 0.1%,不 宜使用钙矾石、氧化钙类混凝土膨胀剂和多功能复合型(2 种或 2 种以上功能)混凝土膨胀剂。
4.2 原材料
4.2.1 用于自防水混凝土的水泥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外,尚应符 合下列规定:
1 水泥品种宜采用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
2 在受侵蚀性介质作用时,应按介质的性质选用相应的水泥 品种或掺加相应掺合料。
3 不得将不同品种或强度等级的水泥混合使用。
4.2.2 用于自防水混凝土的矿物掺合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粉煤灰应符合《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粉煤灰》GB 1596 的规定,其级别不应低于 II 级;
2 硅粉应符合《砂浆和混凝土用硅灰》GB/T 27690 的规定;
3 粒化高炉矿渣粉应符合《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粒化高炉 矿渣粉》GB/T 18046 的规定;
4 火山灰质材料应符合《水泥砂浆和混凝土用天然火山灰质 材料》JG/T 351 的规定;
5 石灰石粉材料应符合《石灰石粉在混凝土中应用技术规程》 JGJ/T 318 的规定;
6 复合掺合料应符合《混凝土用掺合料》JG/T 486 的规定;
7 使用其他掺合料时应符合相关标准规定要求。
4.2.3 用于自防水混凝土的砂、石应符合《普通混凝土用砂质量标 准及检验方法》JGJ 52 的规定。 4.2.4 用于自防水混凝土的水,应符合《混凝土用水标准》JGJ 63 的规定。
4.2.5 用于自防水混凝土的外加剂应为多功能复合型水剂,其性能 指标应符合表 3 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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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钢结构协会标准
装配式建筑钢结构防腐蚀涂装技术标准
Technical standard for painting and anticorrosion of prefabricated building steel structures
T/CSCS018-2022
主编单位:中国钢结构协会
中国京冶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批准单位:中国钢结构协会
施行日期:2022年2月1日
2021 北京

T/CSCS 018,T/CSCS 018-2022,涂装技术,装配式建筑,钢结构,防腐蚀,T/CSCS 018-2022 装配式建筑钢结构防腐蚀涂装技术规程

1总则
1.0.1为规范装配式建筑钢结构防腐蚀涂装标准的技术要求,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确保质量、特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根据装配式建筑钢结构的特点采用的涂装体系适用于标准化设计、工厂化生产、装配化施工的要求。
1.0.3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装配式建筑钢结构防腐蚀涂装的工程设计、施工、质量验收和维护管理。
1.0.4装配式建筑钢结构防腐蚀涂装的工程设计、施工、质量验收和维护管理,除应符合本标准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大气腐蚀atmosphere corrosion
钢结构暴露于大气中由于化学和电化学作用而引起的钢结构破坏。
2.0.2环境介质腐蚀等级corrosion classification of environmental media
环境中各种介质对钢结构长期作用下的腐蚀性。
2.0.3涂装体系painting system
针对装配式钢结构所处的腐蚀环境、结构特点和耐久性需求,提出的基层处理、涂层体系、涂料和涂层质量的技术要求。
2.0.4涂层保护coating protection
在钢结构表面采用涂层起到阻止或减缓腐蚀的发生。
2.0.5涂层耐久性durability of coating
在正常使用和维护条件下,涂层体系从开始使用到第一次全面维护涂装前的时间间隔。
2.0.6涂层相容性coating compatibility
由两种及两种以上涂料组成的涂层之间没有产生异常反应变化的性能。
2.0.7涂层维修管理coating maintenance management
为满足设计要求和保证使用寿命,在涂层服役过程中采取的维护与修缮措施。
2.0.8难以维修构件parts that are difficult to maintain
工程服役过程中有腐蚀产生,但维修闲难的构件。

3基本规定
3.1涂装设计
3.1.1根据装配式建筑钢结构防腐蚀涂装特点,应在满足使用寿命25年的前提下,选择防腐蚀涂料及涂装体系。
3.1.2装配式建筑钢结构分易维修构件和难以维修构件,难以维修构件应提高防腐蚀涂装设计等级。
3.1.3装配式建筑钢结构应分室内和室外构件,室外构件应结合室外环境条件增加耐候性能设计。
3.2基层表面处理
3.2.1装配式钢结构基层涂装前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涂覆涂料前钢材表面处理表面清洁度的目视评定第1部分:未涂覆过的钢材表面和全面清除原有涂层后的钢材表面的锈蚀等级和处理等级》GB/T8923.1和《涂覆涂料前钢材表面处理表面清洁度的目视评定第2部分:已涂覆过的钢材表面局部清除原有涂层后的处理等级》GB/T8923.2的有关规定。
3.2.2钢结构基层表面的除锈等级。宜根据涂料品种、施工条件、构件的重要程度确定。新建工程除锈等级不应低于Sa2⅓级。
3.2.3抛丸或喷射除锈的钢结构表面粗糙度要求为Rz30m~75um.
3.2.4已经表面处理的装配式钢结构表面应采取保护措施。当受到污染时,应重新进行表面处理。

3.3涂层构造和涂料要求
3.3.1防腐蚀涂层由单涂层或多涂层组成,多涂层体系在施涂前应进行相容性实验,验证合格后方可施工。

3.3.2膨胀型防火涂层表面的防护面涂层干膜厚度不应大于100um。
3.4防腐蚀涂装的施工与维修
3.4.1涂装施工间隔应符合供应商产品说明书或施工指导书的要求。
3.4.2涂装时,表面温度应比露点温度高3℃或以上。对高温、高湿环境中的钢构件,宜增加防护、通风、减湿措施。
3.4.3涂装施工结束后。涂层常温养护时间不宜少于7d。
3.4.4防腐蚀涂层使用10年后应定期检测,并应由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实施,当需防护维修时,应选择有资质的施工单位。

4腐蚀环境分类
4.0.1根据装配式建筑钢结构防腐蚀涂层服役的环境,大气腐蚀环境分为以下六个级别:
1C1:非常低的腐蚀性;
2C2:低的腐蚀性;
3C3:中等的腐蚀性;
4C4:高的腐蚀性;
5C5:很高的腐蚀性;
6CX:极端的腐蚀性。
4.0.2大气腐蚀环境分类应符合表4.0.2的规定。

4.0.3涂层设计时,对于难以维修构件,大气腐蚀环境级别应提高一级。
4.0.4对于服役环境为浸在水中或埋在土壤中的建筑装配式钢结构,水和土壤的腐蚀分类应符合表4.0.4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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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91.120.30
CCS P 30/39
T/HNBWA
河南省建筑防水协会团体标准
T/HNBWA3—2022
金属膜增强型自粘防水卷材
Metal film reinforced self-adhering waterproof sheet

2022-XX-XX发布 2022-XX-XX实施
河南省建筑防水协会 发布

T/HNBWA 3-2022,THNBWA 3-2022,金属膜增强型自粘防水卷材,金属膜防水卷材标准,T/HNBWA 3-2022 金属膜增强型自粘防水卷材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金属膜增强型自粘防水卷材的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以及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
本文件适用于钢结构屋面和混凝土基层建筑防水工程用金属膜增强型自粘防水卷材。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328.2一2007建筑防水卷材试验方法第2部分:沥青防水卷材外观
GB/T328.9一2007建筑防水卷材试验方法第9部分:高分子防水卷材拉伸性能
GB/T328.10一2007建筑防水卷材试验方法第10部分:沥青和高分子防水卷材不透水性
GB/T328.14一2007建筑防水卷材试验方法第14部分:沥青防水卷材低温柔性
GB/T328.18一2007建筑防水卷材试验方法第18部分:沥青防水卷材撕裂性能(钉杆法)
GB/T328.20一2007建筑防水卷材试验方法第20部分:沥青防水卷材接缝剃离强度
GB/T12754一2019彩色涂层钢板及钢带
GB/T16422.2一2014塑料实验室光源暴露试验方法第2部分:弧灯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金属膜增强型自粘防水卷材metal film reinforced self-adhering waterproof sheet
金属膜增强型自粘防水卷材是指以沥青为主要浸涂材料,表面采用金属膜,中间采用聚酯膜(PET)
双层增强制成的自粘防水卷材,
4分类
4.1规格
4.1.1产品公称宽度为1000m
4.1.2产品公称面积为10m2、15m、20m2.
4.1.3产品厚度为1.5mme
4.1.4其他规格可由供需双方商定
4.2标记
产品按名称、本文件编号、厚度、面积顺序标记。
示例:20口2、1.5面厚金属膜增强型自粘防水卷材标记为:
金属膜增强型自粘防水卷材T/NBA3一2022一1.5一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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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标准
编 号:DB11/T 1980—2022
市域(郊)轨道交通设计规范
Code for design of suburban rail
2022-03-31 发布 2022-10-01 实施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北京市 市 场监督 管 理 局 联合发布

市域(郊)轨道交通,正式版 DB11/T 1980,正式版 DB11/T 1980-2022,正式版 DB11/T 1980-2022 市域(郊)轨道交通设计规范

1 总 则
1.0.1 为适应北京市市域(郊)轨道交通的发展需要,服务于京津冀协同发展和北京非首都功能疏解 的战略目标,促进市域(郊)轨道交通工程项目的可持续发展,统一市域(郊)轨道交通工程设计的技术要求,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及跨界地区,最高运行速度 120 km/h ~200km/h、电力牵引的钢轮
钢轨市域(郊)轨道交通工程的设计。
1.0.3 市域(郊)轨道交通应与干线铁路、城际铁路、城市轨道交通、市政交通设施一体化衔接,充 分发挥轨道交通网络整体效益。
1.0.4 市域(郊)轨道交通工程的设计,应符合北京市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和北京市域(郊)铁路功能布局规划。
1.0.5 市域(郊)轨道交通工程的设计,应遵循安全可靠、以人为本、功能合理、经济适用、节能环保、资源共享、持续发展的原则。
1.0.6 市域(郊)轨道交通工程的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及北京市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 市域(郊)轨道交通 suburban rail (commuter rail)
连接中心城区、副中心和半径 50-70km 的新城、城镇组团和跨界地区,最高速度120km/h~200km/h,为通勤客流提供公交化运输服务的轨道交通系统。
2.0.2 利用既有铁路 utilization of existing railway
利用既有铁路富余运力提供市域(郊)客运列车服务,其既有设施的主要技术标准基本维持,对车站建筑、自动售检票等乘客服务相关的系统实施公交化改造。
2.0.3 改建既有铁路 reconstruction of existing railway
对既有铁路进行系统性工程改造,实现市域(郊)轨道交通客运干线功能,可局部性兼顾铁路运输联络功能。
2.0.4 公交化运营 Transit operation
类似于城市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运营方式,具有高行车密度,乘客乘车快速便捷、随到随走等特点。
2.0.5 避让线 passing siding
车站为保障快车在正线安全通过,慢车进站停靠避让功能而设置的配线,实现快慢车运行。
2.0.6 站台计算长度 effective length of platform
供乘客上、下列车乘降平台的使用长度。有站台门时,指站台门围合长度;无站台门时,指首末 两节车辆尽端客室门外侧之间的长度加停车误差。
2.0.7 双流制牵引供电制式 AC/DC dual-mode traction power supply system
在电力牵引列车运行线路上分段采用交流和直流的牵引供电系统。
2.0.8 ZS 荷载 ZS Load
市域(郊)轨道交通列车竖向静荷载的简称。

3 基本规定
3.0.1 市域(郊)轨道交通应主要承担北京市主副中心之间以及主副中心与多点新城、一区新城和跨 界城镇组团之间、以及具有大量出行需求的区县组团之间的快速联系。
3.0.2 市域(郊)轨道交通的功能定位应以服务于通勤客流需求为主,以满足通学、商务、旅游休闲等客流需求为辅。
3.0.3 通勤乘客乘坐市域(郊)轨道交通的时间宜控制在 30min~45min。
3.0.4 市域(郊)轨道交通设计年度应分为初期、近期、远期。初期应为建成通车后第 3 年,近期应 为建成通车后第 10 年,远期应为建成通车后第 25 年。基础设施、建筑物和设备规模的设计应符合下 列规定:1 新建和改建既有铁路线路线下基础设施和不易改、扩建的建筑物和设备,应按远期客流量和运 营需求进行设计; 2 利用既有铁路线路充分利用既有线设备和设施,且应按近期客流量和运营需求进行适应性改造;
3.0.5 市域(郊)轨道交通应按公交化运营要求及乘客服务要求配备系统设施,并符合下列规定:

1 利用既有铁路应在满足国家铁路运输功能的基础上,对既有设施进行改造,适应城市通勤客流
公交化的出行习惯;

2 改建既有铁路应同时满足城市通勤客流公交化的出行需求和铁路运输的基本通行条件;

3 当既有铁路不再承担铁路运输功能时,应按新建市域(郊)轨道交通技术标准设计。
3.0.6 市域(郊)轨道交通列车最高运行速度等级应根据线路功能定位和客流特征、线站位分布以及 乘客出行需求等进行确定。在同一条线路上,经工程技术经济分析合理后,可分段采用不同的运行速 度级。
3.0.7 市域(郊)轨道交通车辆车厢内有效空余地板面的乘客站立面积宜按 4 人/m²计算,当服务于中 心城区客流时,可按 5 人/㎡计算。
3.0.8 市域(郊)轨道交通应能提供不同服务水平的运营组织模式,且高峰时宜采用高密度、公交化 的运营组织模式,平峰时视客流量宜采用定点时刻表等灵活运营方式。
3.0.9 市域(郊)轨道交通开行跨线列车时,其设计应适应列车跨线运行的有关技术要求。
3.0.10 市域(郊)轨道交通应以地面和高架线路为主。在中心城区和组团核心区,经工程技术经济比选,可选用地下线路敷设方式。利用既有铁路和改建既有铁路宜利用既有线路条件、维持既有敷设方式。
3.0.11 市域(郊)轨道交通宜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噪声、减少振动和减少对生态环境的影响。
3.0.12 市域(郊)轨道交通线路应采用 1435mm 标准轨距,行车方向宜采用右侧行车方式,利用既有 铁路或与铁路互联互通时,可采用左侧行车方式。正线应具备反向行车条件。
3.0.13 市域(郊)轨道交通应经工程技术经济综合比选后确定与自身特点和负荷需求相适应的牵引供电制式,利用和改建既有铁路宜采用 AC25kV 供电制式。受环境或客观条件影响的线路可采用 AC25kV 和 DC1500V 两种供电制式。
3.0.14 市域(郊)轨道交通车站应与其它交通方式的统筹布局,满足无缝衔接、高效换乘的需要。
3.0.15 市域(郊)轨道交通车站、车辆基地宜与周边毗邻地区开展一体化设计。
3.0.16 市域(郊)轨道交通应进行无障碍设计。
3.0.17 市域(郊)轨道交通车厢内不宜设置卫生间和给水系统;利用既有线时,根据运营管理、车站条件等因素分析后,可选择配备有卫生间和给水系统的车辆。
3.0.18 市域(郊)轨道交通宜按全封闭、全立交设计。
3.0.19 市域(郊)轨道交通车站宜采用站台候车模式,并设置站台门。利用既有铁路时可采用站厅候车模式,可不设站台门。
3.0.20 市域(郊)轨道交通应统筹考虑设计车站进出站和换乘流线,缩短换乘距离、简化候车流程, 实现快进快出、快速安检、便捷换乘的需求。
3.0.21 市域(郊)轨道交通主体结构工程的设计使用年限应为 100 年。
3.0.22 市域(郊)轨道交通应优先采用自主化、国产化的技术装备。
3.0.23 市域(郊)轨道交通应具有针对火灾、水淹、风灾、地震、冰雪和雷击等灾害的预防措施。

4 规 划
4.1 一般要求
4.1.1 市域(郊)轨道交通应做好与干线铁路、城际铁路和城市轨道交通的衔接规划,构建多层次、 一体化轨道交通网络。
4.1.2 市域(郊)轨道交通应为城市构建主、副中心 70km 的 1h 交通圈,30km 圈层 45min 可达,发挥主体(公交)作用。
4.1.3 优先利用既有铁路或铁路通道资源构建满足城市需要的市域(郊)轨道交通系统,应符合下 列规定:
1 城市对既有铁路廊道出行需求较高,且既有铁路有富余能力时,应统筹协调铁路的中长途 运输需求以及城市的通勤需求,充分挖掘铁路可利用资源,根据需要改造、扩容或局部拓展既有铁
路;
2 城市对既有铁路廊道出行需求较高,但既有铁路无富余能力时,可结合城市需求因地制宜 新建线路;
3 无适宜的铁路资源利用区域,应结合城市规划选择路由新建市域(郊)轨道交通线路。
4.1.4 应结合沿线用地规划合理确定车站位置,加强市域(郊)轨道交通与城市规划的衔接,推进 站城一体规划建设。
4.1.5 市域(郊)轨道交通项目宜与既有铁路线路、城市轨道交通和站场等资源共享。
4.1.6 市域(郊)轨道交通线路规划方案阶段应开展需求分析和客流预测,并加强与线站位方案的 互动和反馈,开展多情景客流测试。
4.1.7 市域(郊)轨道交通开通运营时各车站交通接驳设施应与市域(郊)轨道交通同步开通并投 入使用。
4.1.8 若开展货运物流业务,有条件的市域(郊)轨道交通线路和车站应预留货运组织条件。
4.2 线路规划
4.2.1 线路规划应结合沿线城市空间结构特点、沿线用地规划、沿线客流需求,确定线路功能定位、 基本走向、起终点位置、敷设方式、车站分布、服务范围及服务目标,并确定线路利用既有铁路、改造既有铁路、新建线路的实现形式。
4.2.2 对于新建线路,应结合城市用地布局及区域需求综合选择新建廊道,并考虑与既有铁路网的 衔接。
4.2.3 以服务通勤客流为主的市域(郊)轨道交通线路应为城市居民提供快速、公交化的轨道交通服务,线路应聚焦运能供给,站点应聚焦用地功能集聚。规划通勤骨干线路,线路高峰时段应具备不低于 10 对/小时开行服务条件,线路最高速度宜为 120km/h~160km/h(受利用的既有铁路条件限 制除外),旅行速度宜为 600km/h~80km/h,平均站间距 3km 以上,中心城区可适当缩小站间距;
4.2.4 以服务商务和旅游客流为主的线路应为城市居民旅游休闲或其他非通勤出行需求提供便捷、 舒适的轨道交通服务,并满足周末、节假日时段特色化服务需求。围绕站点做好接驳优化,依据非 通勤出行需求精准开行列车。
4.2.5 线路的起终点车站,应与城市规划相结合,靠近客流集中区域,宜设在综合交通枢纽或其他轨道交通线路站点附近形成换乘节点。
4.2.6 根据城市重点区域的出行需求,可结合既有铁路或规划新建线路设置支线工程,采取“一干 多支”的组织模式。干线应为去往中心城区或副中心方向的主要客流走廊,可结合需求在新城地区 适当设置支线。
4.2.7 结合需求可组织市域(郊)轨道交通跨线运行组织模式,并应依据城市空间形态、线网功能 定位、客流出行特征、跨线客流强度、列车运行调整要求、工程条件等综合比选确定。
4.2.8 市域(郊)轨道交通线路应优先采用地面敷设方式,其次为高架敷设,城市集中建设区不具 备地面敷设条件的可局部采用地下线。利用既有铁路或改扩建既有铁路的线路宜维持既有敷设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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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标准
编 号:DB11/T 1981—2022
线性区域通信基站基础设施设计规范
Specification for mobile communication infrastructure of linear range
2022-03-31 发布 2022-10-01 实施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北京市 市 场监督 管 理 局 联合发布

正式版 DB11/T 1981,正式版 DB11/T 1981-2022,线性区域,通信基站基础设施,正式版 DB11/T 1981-2022 线性区域通信基站基础设施设计规范

1 总 则
1.0.1 为适应北京市城市建设和移动通信的发展,满足线性区域基站覆盖系统建设所需基础设施的要求,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线性区域通信基站基础设施的设计。
1.0.3 线性区域的通信基站基础设施应与道路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通信基站基础设施的建设应满足共建共享的原则和需求。应统筹考虑城市公共空间的优化利 用和市场对资源的配置作用,坚持“统一规划、资源共享、注重景观风貌协调”的原则。
1.0.4 线性区域通信基站基础设施除应满足本规范外,尚应满足国家及北京市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 线性区域 linear range
道路(含城市快速路、高速公路)、铁路(含高速铁路)、地铁(含轻轨)等交通线性 区域。
2.0.2 通信基站基础设施 communications base station infrastructure
移动通信机房、管线、铁塔、电源、防雷接地和消防等设施。
2.0.3 通信机房 communication equipment room
可用于安装各种基站通信设备及配套设施,能够为设备正常运转提供所需适宜工作环境的机房。
2.0.4 通信铁塔 communication tower
通信铁塔采用自立式高耸结构,根据其构建截面形式可分为角钢塔、钢管塔和单管塔。
2.0.5 通信基站 Communication base station
通信基站是移动设备接入互联网的接口设备,也是无线电台站的一种形式,包含通信机 房和通信铁塔。
2.0.6 土建机房 civil engineering room
利用砌块、混凝土、钢筋等建筑材料建造的通信机房。
2.0.7 彩钢板机房、一体化集装箱机房 Color steel plate machine room, integrated container machine room
利用彩色涂层钢板面板、底板与保温芯材通过粘结剂(或发泡)复合而成的保温复合围护板材、拼装而成的通信机房。
2.0.8 室外型一体化机柜 outdoor integrated cabinet
直接处于气候影响下,由金属或非金属材料制成,其内部可安装通信系统设备、电源、 电池、温控设备以及其他配套设备,能为内部设备正常工作提供可靠的机械和环境保护。
2.0.9 道路 road
供各种无轨车辆和行人通行的基础设施;按其使用特点分为公路、城市道路、乡村道路、厂矿道路、林业道路、考试道路、竞赛道路、汽车试验道路、车间通道以及学校道路等。
2.0.10 轨道 track
用条形的钢材铺成的供火车、高铁、电车、地铁等行驶的路线。
2.0.11 隧道 tunnel
埋置于地层内的工程建筑物,是人类利用地下空间的一种形式。隧道可分为交通隧道、 水工隧道、市政隧道、矿山隧道、军事隧道。
2.0.12 馈线洞 feeder hole
通信基站机房墙面上具有一定尺寸要求的孔洞,是移动通信机房内各种线缆进出的通道。

3 通信机房
3.1 一般规定
3.1.1 机房建设应满足现行行业标准《通信建筑工程设计规范》YD 5003的规定。
3.1.2 机房应满足结构承载及消防的安全要求,并具有良好的适用性。
3.1.3 机房的抗震设防烈度应根据线性区域所处不同地区予以确定。
3.1.4 机房建设应便于重复利用,在建设用地条件允许前提下,应建设土建机房或彩钢板机房;对于机房建设用地不允许的线性区域,应选择一体化集装箱机房或室外型一体化机柜方 式。
3.1.5 土建机房设计使用年限50年;土建机房和彩钢板机房面积应满足15m2~20m2,净高不 应小于2.8米。
3.1.6 彩钢板机房、一体化集装箱机房及室外型一体化机柜应考虑对机房外墙面刷涂隔热涂料等节能措施。
3.1.7 在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等区域建设通信设施的,宜采取小型化、景观化或者隐蔽化的建设方案,与城乡建设风貌相协调。
3.1.8 机房抗风雪能力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09的规定。
3.2 通用机房要求
I 土建机房
3.2.1 机房室内外高度差不应小于0.15m。
3.2.2 机房门应采用甲级防火保温门,门洞净宽不应小于1.2m,门洞净高不应小于2.1m。
3.2.3 机房地面活荷载标准值不应小于6 kN/m2,局部摆放蓄电池的区域不应小于10kN/m2。
3.2.4 机房应预留满足通信缆线需求的馈线洞,洞底距离机房室内地面不宜小于2.2m。
3.2.5 机房内应具备独立空调系统的安装条件。
3.2.6 机房内插座宜安装在机房墙壁距地0.3m。插座电源线应采用0.45/0.75kV铜芯阻燃线。
II 彩钢板机房、一体化集装箱机房
3.2.7 机房应与基础有可靠连接,机房用材具有良好的结构性能,具有良好的防腐性能,接 缝处应密闭性好,满足现行行业标准《通信系统用户外机房 第1部分:固定独立式机房》YD/T1624.1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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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 DG
DGJ08-2139-2021
J12621-2020
住宅建筑绿色设计标准
Green design standard for residential building

2021-01-28发布 2021-06-01实施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发布

住宅建筑,住宅建筑绿色设计,正式版 DGJ 08-2139,正式版 DGJ 08-2139-2021,绿色设计,正式版 DGJ 08-2139-2021 住宅建筑绿色设计标准

1总则
1.0.1为贯彻执行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国家技术经济政策,推进本市建筑行业可持续发展,规范住宅建筑绿色设计,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本市新建、改建和扩建的住宅建筑工程的绿色设计。
1.0.3住宅建筑绿色设计应统筹考虑住宅建筑全寿命期内安全耐久、健康舒适、生活便利、资源节约(节能、节地、节水、节材)、环境宜居、保护环境之间的锌证关系,体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1.0.4住宅建筑的绿色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和本市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 住宅建筑绿色设计 green design of residential building
在住宅建筑设计中采取可持续发展的技术措施,在满足住宅
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基础上,实现建筑全寿命期内的资源节约 和环境保护,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
2.0.2 总绿地面积 total green area
住宅用地内公共绿地、建筑旁绿 地、公共服务设施所属绿地 和道路绿地(即道路红线内的绿地)等各种形式绿地的总面积,包 括满足植树绿化覆土要求、人员可通达的地下或半地下建筑的屋 顶绿地和政府主管部门认可的可计人绿地率的屋顶、晒台的绿地 及垂直绿化。
2.0.3 装配式住宅 assembled housing
以工业化生产方式的系统性建造体系 为基础,建筑结构体与 建筑内装体中全部或部分部件部品采用装配方式集成化建造的 住宅建筑。
2.0.4 非传统水 non-conventional water
不同于传统地表水供水和地下水供水 ,包括雨水、河道水、再 生水、海水等。

3 基本规定
3.0.1 住宅建筑绿色设计应进行绿色策划,明确住宅建筑的绿色 设计目标。
3.0.2 住宅建筑绿色设计应遵循因地制宜原则,并结合本市的气 候、资源、生态环境、经济、人文等特点,还应符合本市城市规划管 理的相关规定。
3.0.3 住宅建筑绿色设计应综合考虑建筑全寿命期内的技术与 经济特性,采用有利于促进建筑与环境可持续发展的场地、建筑 形式、技术、设备和材料。
3.0.4 方案设计阶段应编制绿色设计策划书,明确拟采用的主要 绿色建筑技术。
3.0.5 初步设计阶段应编制绿色设计专篇,明确绿色建筑设计目 标和相应的绿色建筑设计策略,分专业阐述技术措施、材料选用 和设备选型;宜明确所采用的绿色建筑技术增量成本。
3.0.6 施工图设计阶段应分专业编制绿色设计专篇,主要内容应包括:
1 绿色建筑定位等级目标。
2 绿色建筑的技术选项。
3 相关材料的性能指标或 设备的技术指标和技术措施。
4 绿色建筑各类技术指标 自评分表。
3.0.7 建筑、结构、给排水、暖通和电气专业应紧密配合,结合住 宅建筑特点,选择适用、经济合理的绿色设计技术。
3.0.8 建筑设计应结合项目特点采用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 并应用于建筑设计的全过程。
3.0.9 建筑设计应结合项目特点考虑工业化的建造方式,采用适 合装配式建筑的标准化设计。

4 绿色设计策划
4.1 一般规定
4.1.1 绿色设计策划应在建筑的设计方案阶段进行。
4.1.2 绿色设计策划应包括建筑设计阶段和运营管理阶段。
4.1.3绿色设计策划应包括下列内容: 前期调研。 项目定位与目标分析:
1) 项目自身特点和需求分析;
2) 达到的现行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的相应等级;
3) 适宜的总体 目标和分项目标、可实施的技术路线及相应的指标要求。
3绿色建筑能源与资源高效利用的技术策略分析。
4绿色建筑技术措施的经济、技术可行性分析。
4.2 建筑专业策划
4.2.1 前期调研应对场地条件、区域资源等进行调研。
1 场地条件调研应包括:对项 目所在地的地理位 置、周边物 理和生态环境、道路交通、人流、公共服务设施、绿地构成和市政 基础设施等规划条件进行分析。
2 区域资源调研应包括 :对 场地可再生能源可利用、水资 源、材料资源情况及建筑自身节能需求进行分析,以确认符合区 域条件及建筑特点的能源利用节约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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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专业:土建 安装 装饰 市政 园林

所属地区:河南

提问日期:2022-04-24 06:35:45

提问网友:a


解答网友:nh


具体要按当地相差部门发布的确定,有些地方有规定的: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应出釜停放28天后再砌筑。原因是: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为水泥胶凝增强的块材,以28天强度为标准设计强度。龄期达到28天之前,含水量较高,自身收缩较快,此时砌筑往往会引起墙体裂缝;28天后收缩趋缓;再砌筑就能防止墙体裂缝的出现

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 DG
DGJ08-2143-2021
J12671-2020
公共建筑绿色设计标准
Green design standard for public building

2021-01-28发布 2021-06-01实施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发布

DGJ 08-2143,DGJ 08-2143-2021,公共建筑,正式版,绿色设计,正式版 DGJ 08-2143-2021 公共建筑绿色设计标准

1总则
1.0.1为贯彻执行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国家技术经济政策,推进本市建筑行业的可持续发展,规范公共建筑的绿色设计,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工程的绿色设计。
1.0.3公共建筑绿色设计应统筹考虑公共建筑全寿命期内满足建筑功能和安全耐久、健康舒适、生活便利、资源节约(节能、节地、节水、节材)、环境宜居、保护自然环境之间的辩证关系,体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
1.0.4公共建筑的绿色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和本市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 公共建筑绿色设计 green design of public building
在公共建筑设计中采用可持续发展的技术措施,在满足 公共 建筑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基础上,实现建筑全寿命期内的资源 节约和环境保护,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
2.0.2 总绿地面积 total green area
建筑用地内公共绿地、建筑旁绿地、 公共服务设施所属绿地和道 路绿地(即道路红线内的绿地)等各种形式绿地的总面积,包括满足植 树绿化覆土要求、人员可通达的地下或半地下建筑的屋顶绿地和政府 主管部门认可的可计人绿地率的屋顶、晒台的绿地及垂直绿化。
2.0.3 非传统水 non-conventional water
不同于传统地表水供水和地下水供水 ,包括雨水、河道水、再 生水、海水等。
2.0.4 绿色能源 green energy
绿色能源也称清洁能源。狭 义的绿色能源是指可再生能源, 如太阳能、风能、地热能、生物能和海洋能等。这些能源消耗之后 可以恢复补充,很少产生污染。广义的绿色能源是指在能源生产 及其消费过程中对生态环境低污染或无污染的能源,如天然气、 清洁煤和核能等。
2.0.5 可见光反射比 visible light reflectance
在可见光谱(380nm一780 nm)范围内,玻璃或其他材料反射 的光通量对人射的光通量之比。
2.0.6 环境敏感建筑物 environmentally sensitive buildings
对噪声、反射光、废气、废水等环境变化易产生反应的建筑 , 主要指住宅、学校、医院、疗养院、幼儿园、托儿所等建筑。

3 基本规定
3.0.1 公共建筑绿色设计应进行绿色建筑策划,明确绿色建筑目标。
3.0.2 公共建筑绿色设计应遵循因地制宜原则,结合本市的气 候、资源、生态环境、经济、人文等特点进行,应符合本市城市规划 管理的相关规定。
3.0.3 公共建筑绿色设计应综合考虑建筑全寿命期内的技术与 经济特性,采用有利于促进建筑与环境可持续发展的场地、建筑 形式、技术、设备和材料。
3.0.4 方案设计阶段应编制绿色建筑策划书,明确采用的主要绿 色建筑技术。
3.0.5 初步设计阶段应编制绿色设计专篇。应明确绿色建筑设计 目标和相应的绿色建筑设计策略,分专业阐述绿色建筑技术措施, 材料选用和设备选型;宜明确所采用的绿色建筑技术增量成本。
3.0.6 施工图设计阶段应分专业编制绿色设计专篇,主要内容应 包括 :
1 绿色建筑定位等级目标。
2 绿色建筑的技术选项。
3 相关材料的性能指标或 设备的技术指标及其技术措施。
4 绿色建筑各类评价指标自评分表。
3.0.7 建筑、结构、给排水、暖通和电气专业应紧密配合,结合公 共建筑特点,选择适用、经济合理的绿色设计技术。
3.0.8 建筑设计应结合项目特点采用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 并应用于建筑设计的全过程。
3.0.9 建筑设计应结合项目特点考虑工业化的建造方式,采用适 合装配式建筑的标准化设计。

4 绿色设计策划
4.1 一般规定
4.1.1 公共建筑设计应在方案阶段进行绿色设计策划,绿色设计 文件应体现在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等设计全过 程中。
4.1.2 绿色设计策划应包括建筑的设计阶段和运营管理阶段。
4.1.3 绿色设计策划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前期调研。
2 项目定位与 目标分析:
1 ) 项目自身特点和需求分析;
2 ) 达到的现行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的相应等级;
3) 适宜的总体目标和分项目标、可实施的技术路线及相应
的指标要求。
3 绿色建筑能源与 资源高效利用的技术策略分析。
4 绿色建筑技术措施的经济、技术可行性分析。
4.2 建筑专业策划
4.2.1 前期调研应对场地条件、区域资源等进行调研。
1 场地条件调研应包括:对项目所在地的地理位 置、周边物 理和生态环境、道路交通、人流、绿地构成和市政基础设施等规划 条件进行分析。提出远离污染源、保证 日照条件、促进自然通风、 满足公共交通、保护生态环境、改善场地声、光、热物理环境的技术措施 。
2 区域资源调研应包括:对场地可再生能源利用、水资源、 材料资源情况及建筑自身节能需求进行分析,以确认符合区域条 件及建筑特点的能源利用节约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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