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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61∕T 912-2014 沥青玛蹄脂碎石路面施工技术规范,DB61∕T 912-2014 沥青玛蹄脂碎石路面施工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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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21.060.10 J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10432.1-2010
电弧螺柱焊无头焊钉
Unthreaded studs for drawn arc stud welding with ceramic ferrule
(ISO 13918:2008,Welding-Studs and ceramic ferrules for arc stud welding,MOD)
2011-01-10发布
2011-10-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发布

GB/T 10432.1-2010,无头焊钉,无头焊钉标准,无头焊钉规范,电弧螺柱焊,GB/T 10432.1-2010 电弧螺柱焊用无头焊钉

GB/T10432的本部分(以下简称本部分)是国家标准“焊接螺柱及焊钉”产品系列标准之一,该系列包括:
GB/T902.1一2008手工焊用焊接螺柱;
GB/T902.2一2010电弧螺柱焊用焊接螺柱;
GB/T902.3一2008储能焊用焊接螺柱;
GB/T902.4一2010短周期电弧螺柱焊用焊接螺柱;
GB/T10432.1一2010电弧螺柱焊用无头焊钉;
GB/T10432.2-2010短周期电弧螺柱焊用无头焊钉;
-GB/T10432.3一2010储能焊用无头焊钉;
GB/T10433一2002电弧螺柱焊用圆柱头焊钉。
本部分是GB/T10432的第1部分。
本部分修改采用ISO13918:2008《焊接电弧螺柱焊用螺柱和磁环》规定的无螺纹焊钉(UD型)(英文版)。
本部分对ISO13918:2008中无螺纹焊钉(UD型)的主要修改如下:
—ISO13918规定的涉及产品认证、市场准人检验及工厂生产控制等内容,与ISO/TC2制定的紧固件产品标准截然不同,也与我国目前实际情况有较大差异,故未予采用;
在引用文件中,用我国标准代替国际标准(第2章);
一IS013918未规定包装技术要求,本部分予以规定(见表3);
—IS013918未规定简化标记,本部分按GB/T1237给出简化的标记(见6.1.2)。
本部分附录A及附录B为资料性附录。
本部分由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提出。
本部分由全国紧固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85)归口。
本部分负责起草单位:中机生产力促进中心。
本部分参加起草单位:北京宏光机电设备厂、宁波九龙紧固件制造有限公司。

1范围
GB/T10432的本部分规定了公称直径为6mm~16mm的电弧螺柱焊用无头焊钉(UD型)及配套使用的磁环(UF型)。
IS013918规定的产品型式与我国标准对照,见附录A。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GB/T10432的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GB/T90.1紧固件验收检查(GB/T90.1一2002,idt ISO3269:2000)
GB/T90.2紧固件标志与包装
GB/T1237紧固件标记方法(GB/T1237一2000,egv ISO8991:1986)
GB/T3098.1紧固件机械性能螺栓、螺钉和螺柱(GB/T3098.1一2010,ISO898-1:2009,IDT)
GB/T3098.6紧固件机械性能不锈钢螺栓、螺钉和螺柱(GB/T3098.6一2000,idt ISO3506-1:1997)
GB/T3103.1紧固件公差螺栓、螺钉、螺柱和螺母(GB/T3103.12002,IS04759-1:2000,IDT)
3尺寸
3.1通则
一一焊后长度(l2)是设计值。适当地控制焊接,以保持l2在士1mm内。在特殊条件下,如穿透-装.饰物螺柱焊l2可能与公称数值不同。
一无螺纹螺柱(UD)尖端应装有压配合的铝棒或喷涂铝粉。对不锈钢螺柱和直径≤10mm,以及惰性气体保护焊的情况下,可以省去这种要求。
一图1所示焊接后的尺寸是参考值。
一图1的a)中未规定的尺寸与公差,由制造者确定。这也适用于对焊接部位螺柱外形的修改,如钻孔和开槽均不影响焊接性。
一磁环的直径7是影响焊接质量的主要因素;其他尺寸的变化不削弱焊接质量。
无头焊钉(UD型)的质量,见附录B。
3.2无头焊钉(UD型)
无头焊钉(UD型)的型式尺寸见图1和表1。
3.3磁环(UF型)
磁环(UF型)适用于UD型焊钉,其型式尺寸见图2和表2。
4技术条件和引用标准
技术条件和引用标准见表3。
表3技术条件和引用标准
5标志
5.1螺柱
下列信息应永久地标志在螺柱的每个包装单元上:
a)本部分编号,即GB/T10432.1;
b)螺柱型式代号;
c)公称直径(d1)和长度l1或l2(应当标志实际使用的长度);
d)性能等级(见表3);
e)可追溯性及其标志,如生产批号。
5.2瓷环
下列信息应永久地标志在瓷环的每个包装单元上:
a)本部分编号,即GB/T10432.1;
b)瓷环型式代号和螺柱公称直径的d1。
6标记
6.1螺柱
6.1.1标记方法
标记方法按GB/T1237的规定。
6.1.2标记示例
公称直径d1=12mm、公称长度l2=40mm、性能等级为4.8级的电弧螺柱焊用无头焊钉(UD型)的标记:
焊钉GB/T10432.112X40
6.2瓷环标记示例
用于无头焊钉(UD型)的UF12型瓷环的标记:
瓷环GB/T10432.1UF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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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 DG~J
J 13079-2015 DGJ32/J 189 2015
南京地区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程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monitoring of building excavation engineering in Nanjing area
2015-06-26 发布 2015-08-01 实施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审定发布

DGJ32/J 189,DGJ32/J 189-2015,南京地区,建筑基坑,建筑基坑工程监测,DGJ32/J 189-2015 南京地区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程

1总则
1. 0.1 为规范南京地区建筑基坑工程监测工作,做到成果可靠、经济合理、技术先进,保证监测质量,确保建筑基坑安全,保护基坑周边环境,依据国家现行相关标准和规范,结合南京地区基坑工程特点和需要,制定本规程。
1. 0. 2 本规程适用于南京地区一般土及软土建筑基坑工程监测,地铁、隧道等基坑工程监测可参照本规程。
1. 0. 3 建筑基坑工程监测应综合考虑基坑工程设计文件、工程地质条件、周边环境条件、施工方案和工期等因素,因地制宜,制定合理的监测方案,精心组织和实施监测,及时提供有效的监测成果。
1.0.4 南京地区建筑基坑工程监测工作除执行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和南京地区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建筑基坑building excavation
为进行建(构)筑物基础、地下建(构)筑物的施工开挖所形成的地面以下空间。
2,0.2建筑基坑工程监测monitoring of building excavation engineering
在建筑基坑施工及使用阶段,对建筑基坑支护结构与周边环境实施的巡视检查、仪器测量和安全监控工作。
2,0.3基坑周边环境surroundings around building excavation
基坑工程施工影响范围内建(构)筑物、道路、设施、管线、岩土体及水系等的统称。
2.0.4支护体系bracing and retaining structure
为保证地下主体结构施工和基坑周边环境的安全,对基坑采用的临时(或永久)性支挡、加固、保护的结构体系。包括围护体系和支撑体系。
2,0.5围护体系retaining structure
承受基坑侧壁水、土压力及一定范围内地面荷载的围护结构,由围护桩(墙)、止水帷幕、冠梁等构件组成。
2.0.6支撑体系bracing system
在基坑内用以承受围护桩(墙)传来荷载的水平受力构件或结构体系,由围擦、支撑(或铺杆)、立柱(桩)等构件组成。
2.0.7锚杆anchor rod
一端与围护桩(墙)相连,另一端错固在土层或岩层中的承受围护桩(墙)传来荷载的受拉杆件。当采用钢绞线或高强钢丝束作为杆体材料时,也可称为锚索。本规程中,铺杆为铺杆和铺索的总称。

2.0.8冠梁top beam
设置在围护桩(墙)顶部并与围护桩(墙)连接的用于传递受力或增加围护桩(墙)刚度等的钢筋混凝土连续梁。
2.0.9围擦enclosing purlin
设置在围护桩(墙)顶部以下一定深度处传递围护桩(墙)承受的水平荷载的钢筋混凝土梁或钢梁。
2.0.10监测网monitoring network
为变形监测而建立的由基准点、工作基点组成的专用测量控制网。
2.0.11基准点benchmark
为进行变形监测而在外围布设的需长期保存、稳定可靠的测量控制点。
2.0.12工作基点working control point
为直接测定监测点而在现场布设的相对稳定的测量控制点。
2.0.13监测点monitoring point
直接或间接布设在监测对象上并能反映其变化特征的观测点。
2.0.14水平位移horizontal displacement
监测对象在水平方向上所产生的相对位移变化。
2.0.15竖向位移vertical displacement
监测对象在竖直方向上所产生的相对位移变化。
2.0.16深层水平位移deep horizontal displacement
围护桩(墙)或土体在不同深度产生的相对水平位移变化。
2.0,17土体分层竖向位移layered vertical displacement
不同土层产生的相对竖向位移变化。
2.0.18坑底隆起(回弹)basal swelling(rebound)
基坑开挖卸除土的自重后,由坑底土体应力变化而产生的隆起现象。

3基本规定
3.0.1开挖深度大于等于5m或开挖深度小于5m但现场地质情况或周边环境较复杂的基坑工程以及其他需要监测的基坑工程,应实施基坑工程监测。
3.0.2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委托有相应能力和符合相关规定的第三方监测单位实施基坑工程监测。
3.0.3基坑工程设计单位应在设计文件中明确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要求,包括监测范围、监测项目、监测点布置、监测频率、监测设计值和报警值、基坑周边荷载限值、地下水和地表水控制要求、基坑使用期限等。监测范围应包括基坑开挖影响范围,不宜小于基坑边至3倍基坑开挖深度之间的区域,遇地铁、隧道等特殊情况应按相关规定扩大监测范围。
3.0.4基坑工程设计单位应向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监测单位技术交底。
3.0.5监理单位应对监测单位能力、监测人员资格、仪器设备等进行检查,对监测项目、监测点数量及布设、监测数据采集、监测频率等是否符合监测方案要求进行核查,形成的记录文件作为检查验收依据。
3.0.6监测过程中监理单位发现监测单位未按本规程执行时,应及时签发监理工程师通知单,并检查督促监测单位整改,拒不整改的,报相关建设主管部门。
3.0.7监测人员应经过培训考核取得相应资格后方可上岗,并定期接受继续教育,
3.0.8监测人员进入施工区城必须做好安全防范措施,佩戴上岗工作牌及合格的安全防护用具。
3.0.9基坑工程监测宜遵循下列工作流程:

1现场踏勘,收集资料。
2监测方案的编制和审查,
3仪器设备和元器件的选择、校验或标定。
4基准点、工作基点和监测点的布设与保护、验收。
5现场仪器监测及巡视检查。
6监测信息处理分析,提供监测报告与信息反馈。
7现场监测工作结束后,提交监测工作总结报告及相应的成果资料。
3.0.10基坑监测前,应与相互影响范围内的基坑、地铁、隧道、人防等工程的监测相互沟通,宜采用相同的基准点系统和坐标系统。
3.0.11基坑工程监测应采用标准元器件和信息化技术,宜采用电子化监测设备。安全等级为一级的基坑工程应采用电子化监测设备。
3.0.12监测单位应对现场监测结果认真分析整理,仔细校核,多参数印证,确保数据可靠、正确,并及时提交监测日报表。当监测值达到报警值或出现异常时,应及时通报建设及相关单位,由设计单位提出处理意见。
3.0.13监测结束阶段,监测单位应向建设及相关单位提供下列资料,并按档案管理规定组卷归档:
1基坑工程监测方案。
2监测点布设及验收记录。
3危险报警分析报告。
4阶段性监测报告。
5监测总结报告。

4监测方案
4.0.1编写监测方案前,建设单位应向监测单位提供下列资料,且应对所提供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负责:
1岩土工程勘察成果。
2基坑工程设计文件及施工方案,
3基坑工程影响范围内的道路、地下管线、地下设施、建(构)筑物及相邻工程的有关资料,包括地下管线的埋深、类型、建(构)筑物的基础和结构形式及保护要求等。
4.0.2监测方案编写前,监测单位应对基坑周边环境状况进行详细调查,做好记录,并进行拍照或摄像,作为施工前档案资料。调查范围不应小于基坑开挖影响范围,调查内容应包括:
1周边建(构)筑物和有关设施的现状,包括倾斜及裂缝情况等,
2周边地表、道路及管线的现状。
3相邻工程施工情况。
4.0.3监测方案应由监测单位项目负责人编写,监测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章,经建设、设计、监理等单位审查通过后方可实施。方案实施前,监理单位应组织监测单位向施工单位交底。
4.0.4监测方案应符合设计文件中的监测要求,包括下列内容:
1建筑基坑工程基本情况,包括工程概况、周边环境概况、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概况及基坑工程监测平面布置图等。
2监测目的与依据。
3基准点与工作基点的布设。
4监测内容与要求,包括监测项目、监测周期、监测点数量及布设、监测方法及精度、监测频率、报警值、巡视检查内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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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 DGJ
J 14034 2017 DGJ32/TJ 223 2017
预应力混凝土空心方桩基础技术规程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prestressed concrete spun square pile foundation
2017-11-03 发布 2018-02-01 实施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审定发布

DGJ32/TJ 223,DGJ32/TJ 223-2017,江苏省,空心方桩,预应力混凝土,预应力混凝土空心方桩,DGJ32/TJ 223-2017 江苏省预应力混凝土空心方桩基础技术规程

1总则
1. o. 1 为了在预应力混凝土空心方桩的应用中贯彻国家的技术要求和经济政策,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确保质量、保护环境、方便施工,制定本规程。
1. o. 2 本规程适用千建(构)筑物的低承台桩基础。
1. o. 3 预应力混凝土空心方桩的设计与施工应综合考虑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条件、建筑类型、使用功能、荷载特征、施工技术条件与环境,因地制宜,合理选择桩型和沉桩工艺,加强施工质量控制与管理。
1. o. 4 空心方桩生产制作、空心方桩基础的勘察、设计 、施工、检测与验收,除应符合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和江苏省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和符号
2.1术语
2.1.1预应力混凝土空心方桩prestressed concrete spun square pile
采用先张法预应力工艺和混凝土离心成型法制成的一种外方内圆截面空心桩。简称“空心方桩”。按混凝土强度等级分为C60和C80,分别为预应力混凝土空心方桩和预应力高强混凝土空心方桩。
2.1.2锤击沉桩法hammer driving method
利用锤击桩机设备的锤击能量将桩沉入岩土层中的施工方法。
2.1.3静力压桩法method of pressing pile by static pressure
利用静压桩机设备的静压力将桩沉入岩土层中的施工方法。
2.1.4长边比length-side ratio
空心方桩桩长与其边长的比值。
2.1.5最终贯人度final set
采用锤击沉桩终止沉桩时的贯入度。
2.1.6终压力final pressure
采用静压沉桩终止压桩时的最终压桩力。
2.1.7送桩pile following
沉桩过程中,借助送桩器将桩顶沉至地面以下的工序。
2.1.8填芯混凝土filling concrete for square pile head
灌填在空心方桩内腔的混凝土。
2.1.9单桩竖向极限承载力ultimate vertical bearing capacity of a single square pile
在竖向荷载作用下,单桩达到破坏状态前或出现不适于继续承载的变形时所对应的最大荷载。它取决于土对桩的支承阻力和桩身承载力。
2.1.10极限侧阻力ultimate shaft resistance
相应于桩顶作用极限荷载时,桩身侧表面所发生的岩土阻力。
2.1.11极限端阻力ultimate tip resistance
相应于桩顶作用极限荷载时,桩端所发生的岩土阻力。
2.1.12单桩竖向承载力特征值characteristic value of the vertical bearing capacity of single square pile
单桩竖向极限承载力标准值除以安全系数后的承载力值。
2.1.13负摩阻力negative skin friction,negative shaft resistance
桩周土由于自重固结、湿陷、地面荷载作用等原因而产生大于基桩的沉降所引起的对桩表面的向下摩阻力。

3基本规足
3.1空心方桩的分类
3.1.1空心方桩按混凝土强度等级分为预应力高强混凝土空心方桩(代号为“HKFZ”)和预应力混凝土空心方桩(代号为“KFZ”)。HKFZ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得低于C8O,KFZ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得低于C60。
3.1.2空心方桩按桩身配筋率不同,可分为A型、AB型和B型三种类型。
3.1.3空心方桩按其边长,可分为300mm、350mm、400mm、450mm、500mm、550mm、600mm、800mm、1000mm等规格。根据工程需要,也可以生产其他规格、型号、长度的空心方桩,但其技术参数、构造要求等不应低于本规程的要求,设计人员应对新桩型的各项力学性能指标进行计算后选用。
3.2空心方桩的适用范围、选用与布置
3.2.1空心方桩的适用范围:
1空心方桩适用于下列条件:
1)抗震设防烈度为7度和7度以下地区的一般工业与民用建(构)筑物基础工程;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的地区,仅适用于非液化土、轻微液化土场地,且结构高度不超过24m的多层建(构)筑物;
2)主要承受竖向受压、竖向受拉的低承台桩基;
3)素填土、杂填土、淤泥质土、粉土、黏性土、稍密及中密的砂土等场地;
4)微腐蚀性、弱腐蚀场地;特殊情况下,具有中等腐蚀场地若需采用空心方桩基础,应进行专门防腐蚀设计;
5)结构高度不大于100m的高层建筑物桩基础。
2下列条件下不宜采用空心方桩:
1)空心方桩难以贯人、岩面埋藏较浅且倾斜度较大的场地;
2)桩端持力层以上覆盖有深厚软土层(桩身范围内从桩顶算起,超过5m以上)的淤泥、淤泥质土、欠固结土、松散填土等或有液化土层较厚(桩身范围内大于桩长50%)的场地,而桩端直接支承在中风化、微风化岩层上,或中风化岩面上只有较薄的强风化岩层;
3)软土地基的桩基周边地面承受大面积的较大堆载或承受局部较大荷载的桩基工程;
4)桩端持力层为遇水易软化且埋藏较浅的风化岩层;
5)空心方桩沉桩施工对周边环境有严重影响时。
3.2.2空心方桩的选用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根据工程地质情况、建筑物结构类型、荷载性质、桩的使用功能、沉桩设备(静压、锤击)、施工条件、施工经验等,经综合分析后选用。
2空心方桩用作摩擦桩或端承摩擦桩且穿越的坚硬土层较薄时,其长细比不宜大于100。当用作端承桩或摩擦端承桩且需穿越一定厚度较硬土层时,其长细比不宜大于80;当桩侧土不排水抗剪强度小于等于10kPa或以桩身材料强度为控制时,其长细比不宜大于60;型桩宜选用AB型、B型空心方桩。

4空心方桩基础设计
4.1一般规定
4.1.1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在满足相关规范的前提下,报告中应对拟采用预制桩基础沉桩的可行性、沉桩产生的挤土效应对周边建(构)筑物、地下管线设施等造成的不良影响进行分析和评价。
4.1.2空心方桩基础应按下列两类极限状态设计:
1承载能力极限状态:空心方桩基础达到最大承载能力、整体失稳或发生不适于继续承载的变形。
2正常使用极限状态:空心方桩基础达到建筑物正常使用所规定的变形限值或达到耐久性要求的某项限值。
4.1.3空心方桩基础设计应根据建筑规模、功能特征、对差异变形的适应性、场地地基和建筑物体形的复杂性以及由于空心方桩基础问题可能造成建筑物破坏或影响正常使用的程度,按表
4.1.3确定设计等级。

4.1.4对空心方桩基础,应根据具体条件分别进行下列承载能力计算和稳定性验算:
1应根据空心方桩基础的使用功能和受力特征分别按《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及《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94的相关规定进行竖向及水平抗震承载力验算。
2应对空心方桩桩身结构强度和承台结构承载力进行计算;对于桩侧土不排水抗剪强度小于10kPa且长边比大于50的空心方桩,应进行桩身压屈验算;应对空心方桩进行吊装、运输、锤击和静压等过程中的强度和抗裂验算。
3当空心方桩桩端平面以下存在软弱下卧层时,应进行软弱下卧层承载力验算。
4对于抗浮、抗拔空心方桩基础,应进行单桩或群桩的抗拔承载力计算。
5对于抗震设防区的空心方桩基础,应进行抗震承载力验算。
6应根据桩基所处的环境类别和相应的裂缝控制等级,对空心方桩进行抗裂验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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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 DGJ
J 11813 2011 DGJ32ffJ 117 2011
钻孔灌注桩成孔地下连续墙成槽质量检测技术规程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the testing of the drilling hole of cast-in-place pile and the groove of diaphragm wall
2011-02-28 发布 2011-06-01 实施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定发布

DGJ32/TJ 117,DGJ32/TJ 117-2011,地下连续墙,地下连续墙成槽质量检测,钻孔灌注桩成孔,DGJ32/TJ 117-2011 钻孔灌注桩成孔、地下连续墙成槽质量检测技术规程

1总则
1. 0. 1 为规范江苏省钻孔灌注桩成孔、地下连续墙成槽质量检测方法 保证检溅结果的可靠性,斜定本规程
1. 0. 2 本规程适用于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 程中钻孔灌注桩成孔 地下连续墙成槽质量的检测 人工挖孔或其他方法成孔的混凝土灌 桩的成孔质量检测技术,可参考本规程
1. 0. 3 本规程涉及的成孔 成槽 检测内容为:孔(槽 壁垂直度 孔径 槽宽)、 深度及沉渣厚度 本规程涉及的检涓方法为超声波法及接触式仪器组合法
1. 0. 4 钻孔灌注桩成孔 地下连续墙成槽质量的检测除应符合本规程外,尚 符合国家和 业现 有关标准的要求。

2术语
2. 0.1钻孔灌注桩cast-in- lace pile
以机械成孔(包括旋挖、冲击),按设计要求配置钢筋笼后,向孔内灌注规定配合比的混凝土而形成的承载桩。
2. 0. 2 地下连续墙 underground diaphragm wall
使用专用挖槽机具 ,开挖具有一定长度、宽度与深度的段,安放钢筋笼,灌注混汲土,连接各槽段,形成一道连续的地钢筋混凝土墙体。
2. 0. 3 沉渣 sediment
灌注桩成孔或地下连续墙成槽后,淤积于孔( )底部的非原状沉淀物。
2. 0. 4 超声波法成孔(槽)检测 ultrasonic method
采用超声波探头垂直连续测董各深度不同方向的截面尺寸,根据由记录仪同步绘制出各方向孔 )壁形态的记录图 ,判定孔径(槽宽)、孔(槽)深、孔(槽)壁垂五度
2. o.5接触式仪器组合法成孔检测 instuments contactually inspection method
采用伞形孔径检岗仪、专用测斜仪和沉渣测定仪或其他有效的沉渣检浏工具来检测灌注桩成孔孔径、孔垂直度及沉渣厚度的检测方法。
2.0.6 试成孔(槽) experimental drilling hole of cast-in-place pile or groove of diaphragm wall
钻孔灌注桩(地下连续墙)在施工前,为核对地层资料和检验所选设 、施工工艺及技术要求是否合适而进行的试验性成孔(槽)。

3 基本规定
3. 1 一般规定
3.1. 1 从事钻孔灌注桩成孔、地下连续墙成槽质量检测的人员应受过专门 培训。
3.1.2 检测仪器设备应经计量部门检定,并在检定/校准有效期内使用。
3.1. 3 检测仪器设备应具有良好的稳定性及绝缘性,且应具备防尘、防潮、防震等功能,能在 IO'C 0'C 温度环境条件下正常工作。
3. 1.4 成孔(槽)质量应符合表 3. I. 4-1 、表 3. I. -2 的要求,符合现行各标准中的相关规定并满足工程设计的要求。

2 孔深只深不浅,嵌岩桩 确保进人设汁要求的嵌岩深度。
3 人工挖孔桩的成孔质董检验标准为:

DGJ32/TJ 117,DGJ32/TJ 117-2011,地下连续墙,地下连续墙成槽质量检测,钻孔灌注桩成孔,DGJ32/TJ 117-2011 钻孔灌注桩成孔、地下连续墙成槽质量检测技术规程

4 基坑支护工程 的支撑 柱桩沉渣厚度检验标准同端承型桩。

3.2 检测数量
3.2. 1 钻孔灌注桩的成孔质量检测数量不应少于总桩孔数的10 ,且不少千 10 个桩孔 挤扩灌注桩的成孔检剽数量不应少千总桩孔数的 30% 柱一桩时应百 分之 地检测 市政桥梁基桩桩孔应百分之百地检测
3.2.2 地下连续墙成槽结束后,应对成 的宽度、深度及垂直度进行检测,重要结构每槽段都 检测, 般结构可抽测 槽段数的 20% ,每槽段应至少抽测 个断面 永久性结构的地下墙,在钢筋笼沉放后, 次清槽,并应检测沉渣厚度是否符要求。

4 超声波法
4.1 -般规定
4.1. l 本方法适用千检测泥浆护壁钻、挖、冲孔混凝土灌注桩及地下连续墙槽段的垂直度、孔径(槽宽)及孔(槽)深。
4.1.2 被检浏孔径(槽宽)不应小千 0.2m。
4.1.3 检测时,孔(槽)内泥浆性能应满足仪器使用的要求,检测时应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超声波信号清晰有效。
4.2 检测仪器设备
4.2.J 超声波检测仪器(图 4.2. 应符合下列规定:

DGJ32/TJ 117,DGJ32/TJ 117-2011,地下连续墙,地下连续墙成槽质量检测,钻孔灌注桩成孔,DGJ32/TJ 117-2011 钻孔灌注桩成孔、地下连续墙成槽质量检测技术规程

l 孔径(槽宽)检测精度不应低千满鱼程的 2% ,具有自校功能
2 测抵系统为超声波脉冲系统, 在无套管、有浆液的孔(槽)内进行
3 记录方式为模拟式或数字式。检测仪器应能记录检测日期时间、孔号,模拟式仪器应能显示直径或宽度刻度和深度刻度。
4 从绞 下来的超声波探头,当遇到护简(槽壁)或孔(槽)底时,应能自动控制停机
5 检测过程中,超声波探头升降速度应可调节。
6 超声波仪器的探头应能同时对十字正交的四个方向进行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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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
J 13424-2016 DGJ32/TJ 202 2016
热处理带肋高强钢筋
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application of heat-treatment high-strength ribbed bar in concrete structures
2016-04-11 发布 2016-05-01 实施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审定发布

DGJ32/TJ 202,DGJ32/TJ 202-2016,热处理带肋高强钢筋,钢筋混凝土结构,DGJ32/TJ 202-2016 热处理带肋高强钢筋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

1总则
1.0.1 为贯彻执行国家节能环保技术经济政策,在混凝土结构中推广应用热处理带肋高强钢筋,做到安全、适用、经济,确保质量,制定本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千配置 600MPa 级热处理带肋高强钢筋的混凝土结构的房屋和 般构筑物的设计、施 和质 验收。
1.0.3 采用热处理带肋高强钢筋的混凝土结构设计与施 除应符合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符号
2.1 术语
2.1.1 热处理带肋钢筋 heat treatment ribbed bars
按调质状态交货的带肋钢筋 其金相组织主要是铁素体加珠光体,不得有影响使用性能的其他组织(如基圆上出现的回火马氏体组织)存在。
2.1.2 热处理带肋钢筋牌 designations of heat treatment ribbed bars
由钢筋品种的英文字母的字头及其屈服强度标准值(特征值)组成,用以标志热处理热轧带肋钢筋品牌的符号。

3基本规定
3.0.1 钢筋混凝土结构构件中的各种受力钢筋,均可采用热处理带肋高强钢筋对于正常使用极限状态 钢筋混凝土构 、预应力混凝土构件应分别按荷载的准永久组合并考虑长期作用的影响或标准组合并考虑长期作用的影响,采用下列极限状态设计表达式进行验算:
DGJ32/TJ 202,DGJ32/TJ 202-2016,热处理带肋高强钢筋,钢筋混凝土结构,DGJ32/TJ 202-2016 热处理带肋高强钢筋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
式中 —-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荷载组合的效应设计值—结构构件达到正常使用要求所规定的变形、应力、裂缝宽度和自振频率等的限值。
3.0.3 结构构件正截面的受力裂缝控制 级分为 等级划分及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一级为严格要求不出现裂缝的构件 按荷载标准组合计算时,构件受拉边缘混凝土不应产生拉应二级为一般要求不出现裂缝的构件 按荷载标准组合计算时,构件受拉边缘混凝土拉应力不应大千混凝土轴 抗拉强度标准值级为允许出现裂缝的构件 对钢筋混凝土构件 按荷载准永久组合并考虑长期作用影响计算时 构件的最 裂缝宽度不应超过《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 50010 3.4. 条规定的最大裂缝宽度限值 对预应力混凝土构件, 按荷载效应的标准组合并考虑长期作用影响计算时,构件的最大裂缝宽度 应超过《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 50010 .4 条规定的最 裂缝宽度限值类环境的预应力混凝土构件 尚应按荷载准永久组合计算,且构件受拉边缘混凝土的拉应力不应大千混凝土的抗拉强度标准值。
3.0.4 结构构件应根据结构类型和环境类别,按表 3.0.4 的规定选用不同的裂缝控制等级及最大裂缝宽度限值。

4材料
4.0.1 本规程的热处理带肋高强钢筋应为强度级别为 60 MPa级的热处理带肋钢筋, 其技 要求应符合本规程 的规定。
4.0 .2热处理带肋高强钢筋的强度标准值应具有不小于 95%的保证率。热处理带肋高强钢筋的屈服强度标准 (特征值) 、极限强度标准值、弹性模量和最大力下的总伸长率限值应按表 4.0.2 的规定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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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
建筑工程交通设计停车库(场)设置标准
Standards for design of traffic and setting up parking garages (lots) in architectural engineering
DG/TJ08—7—2021
J10716-2021
主编单位: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上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
批准部门: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施行日期:2022年1月1日
同济大学出版社
2021上海

DG/TJ 08-7,DG/TJ 08-7-2021,交通设计,停车库(场),建筑,建筑工程,附图清晰、正式版 DG/TJ 08-7-2021 建筑工程交通设计及停车库(场)设置标准(含条文说明).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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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则
1.0.1为引导城市交通发展,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改善城市交通环境,使本市建筑工程和停车库(场)的规划、设计与建设符合城市交通组织需要和管理要求,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建筑工程以及停放标准车型的停车库(场)的新建、扩建工程,改建工程经交通影响评价可适度放宽标准。
1.0.3因历史风貌保护、旧住房更新需要,有关交通配套无法达到标准和规范的建筑工程,应按照环境改善和整体功能提升的原则开展交通影响评价,综合考虑交通需求、建设条件以及所处区域的道路交通、公共交通服务水平等因素,优化完善交通设计,合理确定配建机动车停车位和非机动车停车位的设置规模。
1.0.4建筑工程交通设计和停车库(场)的设置应结合相关城市规划、专项规划的要求以及交通影响评价结论实施。
1.0.5建筑工程交通设计和停车库(场)的设置,除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和本市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公共通道public road
无规划道路红线控制、主要满足沿线地块公共通行的道路,包括总弄、街坊路。
2.0.2基地通道site passage way
基地内和停车库(场)内供行人和车辆行驶的道路。
2.0.3基地主要通道site main way
基地内用于机动车行车组织的主要道路。
2.0.4基地次要通道site secondary way
基地内用于机动车行车组织的次要道路。
2.0.5基地慢行通道site non-motorized way
基地内用于步行和非机动车通行的道路,包括绿道、跑步道和骑行道等。
2.0.6接人道access way
连接基地内部通道与市政道路(含公共通道)之间的通道。
2.0.7停车场parking lot
停放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的露天场地。
2.0.8停车库parking garage
停放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的建(构)筑物或设施设备,包括封闭、敞开的单层、多层、地上及地下停车场所。
2.0.9停车位parking stall
停车库(场)中为停放车辆而划分的停车空间或机械式停车设备中停放车辆的独立单元,由车辆本身的尺寸加四周所需的距离组成。

2.0.10停车当量equivalent parking unit
用于协调不同车型,便于统计与计算停车数量、停车位大小等数据而设定的标准参考车型单元。
2.0.11机械式停车设备mechanical parking facilities
采用机械方法存取、停放机动车的机械装置或设备系统。
2.0.12子母停车位combined parking space
由前后两个停车位组成,前方停车位的车辆驶出后,后方停车位的车辆才能驶出的停车位形式称为子母停车位。前方停车位称为母停车位,后方停车位称为子停车位。

3基本规定
3.0.1建筑工程配建的停车库(场)原则上应在所属地块红线范围内设置。
3.0.2建筑工程配建的停车库(场)的设计,应使建筑基地出入口、主体建筑主要人流出入口、停车库(场)出入口和基地通道之间有合理通畅的交通关系。
3.0.3建筑工程交通设计,应符合本标准第4章的有关规定和现行国家标准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现行上海市地方标准停车场(库)标志设置规范DB31/T485的规定。
3.0.4停车库(场)设计采用的标准车型应符合表3.0.4的规定。

3.0.5基地内车速不宜大于10km/h,道路应采用工程措施限制车速,并设置限速标志。
3.0.6停车库(场)场地应平整、坚实、防滑,并应满足排水要求。室内停车库场地坡度应为0.2%~0.5%,室外停车场场地坡度应为0.3%~3.0%。
3.0.7建筑工程和停车库(场)的交通影响评价,应按照国家和本市现行有关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的管理规定和技术标准实施。

4建筑工程交通设计
4.1基地总平面布局
4.1.1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0m2的公共建筑、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m2的住宅建筑以及各类综合体建筑,其总平面宜在基地内设置车辆环通道路或回转场地,住宅建设应结合消防通道的设置满足车辆环通的需求,并符合机动车流与上下客及停车库(场)之间交通组织的要求。工业建筑总平面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3GB50187等相关要求。小型车回转场地的转弯半径(内径)不应小于3.0m,大型车回转场地的转弯半径(内径)不应小于10.0m。
4.1.2基地内部通道应根据功能确定设计等级和宽度,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住宅建筑基地内部的主要通道宽度不宜小于6.5m;双向行驶的次要通道宽度不应小于5.5m,单向行驶的次要通道宽度不应小于4.0m,
2公共建筑基地内部的主要通道宜设置双车道,供小型车通行的主要通道宽度不宜小于6.5m,次要通道宽度不应小于5.5m;供大型车通行的通道宽度不应小于6.5m。次要通道可采用单车道,宽度不应小于4.0m,但在人流上下客处应设双车道,其长度不宜小于20.0m。工业建筑应结合建筑方案开展交通组织设计。
4.1.3临时上下客停车位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公共建筑应在基地内部人流主出人口处设置临时上下客停车位,并不应占用市政道路用地。
2住宅建筑宜在基地人流主出人口处设置车辆临时上下客停车位。
3中小学校及幼儿园应设置接送学生的临时车辆等候区,有条件的学校可利用地下空间建设机动车停车设施,设置临时接送停车位和学生等候空间,并同步开展交通组织设计。
4二级及以上综合医院和专科医院,应在基地内部设置车辆临时上下客区域;三级甲等综合医院除在基地内部设置车辆临时上下客区域外,宜结合主出人口建筑退界空间增设一根车行道。
4.1.4出租汽车停车位设置应符合现行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出租汽车站点设置规范3DG/TJ08一2108的要求,并可兼作基地临时上下客停车位。
4.1.5宾馆、酒店、体育场馆、影(剧)院、展览馆、博物馆、会议中心、游览场所以及其他有明显大型客车停放需求的公共建筑,应按照本标准第5.1.3条的相关规定,在基地内规范设置大型客车停车位。
4.1.6建筑工程配建无障碍停车位数量应根据建筑类型及使用性质核定停车位数量,并以停车当量为计算基准。
4.1.7宾馆、酒店、娱乐场所、商业以及其他有明显货物装卸需求的公共建筑,宜在基地内部道路上设置货物人口,并应按照本标准第4.4.9条、第5.1.5条的相关规定规范设置货车装卸停车位。
4.1.8加油站应在基地内部设置不少于2根的排队车道,每根车道长度应大于18.0m,
4.1.9宾馆、酒店、娱乐场所、办公、商业、医院等公共建筑的主要人行出人口前宜设置集散广场。学校应结合其人行主出人口,在基地红线内设置空间合理的人行接送广场和非机动车临时停放区域。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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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
绿地设计标准
Standard for the design of green space
DG/TJ08-15-2020
J11525-2020
主编单位: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上海市园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批准部门: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施行日期:2021年1月1日
同济大学出版社
2020上海

DG/TJ 08-15,DG/TJ 08-15-2020,公园绿地,绿地设计,DG/TJ 08-15-2020 绿地设计标准

1总则
1.0.1为促进本市绿地建设,改善和美化城市生态环境,确保绿地设计符合适用、生态、美观、安全等基本功能要求,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各类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公园绿地设计。
1.0.3绿地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和本市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公园绿地public park
指向公众开放,以游憩为主要功能,有一定游憩和服务设施的绿地,是对具有公园功能的所有绿地的统称。
2.0.2绿地家具green furniture
指在绿地中的园椅、园凳、园桌、标识标牌、饮水器等户外家具。
2.0.3土方填充物earth filled material
除土壤材料外的土方填充材料,如EPS板(聚苯乙烯泡沫塑料)等。
2.0.4护坡revetment
防止用地土体边坡变迁而设置的斜坡式防护工程,如土质或砌筑型等护坡工程。
2.0.5水生植物aquatic plants
指能够在水中生长的植物的统称。根据水生植物的生长方式,一般将其分为挺水植物、浮叶植物、沉水植物、漂浮植物和湿生植物。
2.0.6护岸植物revetment plants
指种植在河道岸边,通过植物良好根系形成的具有一定的固土和抗冲刷能力的护坡植物。
2.0.7生态习性ecological habits
生物与环境长期相互作用下所形成的固有适应属性。
2.0.8乡土植物vernacular plants
指本地区原有天然分布的植物种群和已引种多年且在当地一直表现良好的外来树种。这些植物种群经过长期的淘汰和选择,能很好地适应当地的土壤、气候等自然条件,其自然分布、自然演替已适应当地的生存环境,具有较强的适应能力和较高的生态及经济价值,因而在城市绿化和绿地设计中应优先使用。
2.0.9人侵物种harmful species
指打破生态平衡,改变或破坏当地的生态环境、严重破坏生物多样性、破坏食物链,威胁本地其他生物生存的物种。
2.0.10群落结构community structure
生物群落中,各个种群占据了不同的空间,使群落具有一定的结构。群落的结构包括垂直结构和水平结构。
2.0.11花境flower border
模拟自然界林地边缘地带多种野生花卉交错生长的状态,经过园林艺术设计,将多年生花卉/观赏草植物以平面上斑块混交、立面上高低错落的方式种植于带状的园林绿地而形成的花境景观。
2.0.12绿荫停车场parking of the green shade
指在机动车停放场所栽植乔木以遮阴,或构建停车廊架种植爬藤植物,形成一定的绿荫覆盖,并在地面使用透水性铺装材料,使停车场具有遮阴、降温等功能。
2.0.13下凹式绿地depressed green
指低于周边地面标高、可积蓄、下渗自身和周边雨水径流的绿地。
2.0.14雨水花园rain garden
指自然形成的或人工挖掘的浅凹绿地,被用于汇聚并吸收来自屋顶或地面的雨水,通过植物、沙土的综合作用使雨水得到净化,并使之逐渐渗人土壤,涵养地下水,或使之补给景观、厕所用水等城市用水。是一种生态可持续的雨洪控制与雨水利用设施。
2.0.15植被浅沟glass swale
指可以传送雨水,在地表浅沟中种植植被,利用沟中植物和土壤截留、净化雨水径流的设施。

2.0.16湿生植物wetland plants
生长在十分潮湿的空气和土壤中的植物。
2.0.17透水铺装permeable flooring
指一种多孔、轻质环保地坪,一般有粗骨料表面包覆一层胶结料相互粘接而成,形成蜂窝状结构,故具有透水透气的特点。它能够增加城市地表可透水透气面积,加强地表热量与地下水分的交换,下雨时能够快速补充城市地下水资源,并能吸收车辆行驶产生的噪声,减少地面阳光反射热能,降低地面温度,缓解城市热岛效应。
2.0.18智慧型绿地intelligent green space
指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实现数据共享,提高绿地日常运维效率,改善游憩体验的绿地。

3总体
3.1一般规定
3.1.1绿地设计应以批准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及上位规划为依据,按规划确定的用地性质和范围编制设计文件。
3.1.2绿地设计应符合绿地的造景、休憩、生态等功能要求,应贯彻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美观实用的原则,并符合国家及地方对绿地的各项控制指标。
3.1.3绿地设计必须以植物为主要造景元素。植物造景应注重常绿树种和落叶树种相结合,速生树种和慢生树种相结合。绿地中乔木树冠的垂直投影面积占绿地陆地面积百分比:公园项目应不小于60%,一般绿地项目应不小于70%,防护绿地项目应不小于80%。
3.1.4绿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必须原地保留并加以保护。胸径25cm以上的树木宜保留、利用。
3.1.5绿地设计应满足城市绿地防灾避难的要求,应按照城市应急避难场所规划明确的避难场所的等级和内容设置相应设施,并应符合现行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应急避难场所设计规范3DG/TJ08一2188的规定。
3.1.6绿地设计应采用绿色节能环保材料,宜采用可再循环材料、可再利用材料及利皮建材,科学合理地利用太阳能、风能及雨水等资源。
3.1.7绿地内可设置开放性市民健身体育活动场地和游憩型体育设施。公园绿地面积小于5ha的,不得设置篮球、排球、网球等球类设施。公园绿地内集中设置的市民健身体育活动区,其占地不应大于总面积的10%,宜设置成非硬化的运动场地。
3.1.8绿地设计应满足残障人士的使用要求,绿地主要出人口、停车场、园林建筑和园路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的规定。
3.1.9绿地设计应通过渗、滞、蓄、净、用、排等多种技术措施,提高对地表径流雨水的渗透、调蓄、净化、利用和排放能力。
3.1.10绿地内各类建筑占地面积之和不得大于陆地总面积的2%。
3.1.11绿地内的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不得设置和绿地无关的建筑。
2应设置绿地养护管理建筑。
3不得设置无明确功能或规模明显大于功能需求的建筑。
4建筑单体一般控制为:占地面积不大于500m2,檐口高度不高于9m,
3.1.12新建绿地的地下室占地面积超过0.5ha的,不得整片连续布局,应按照面积不大于0.5ha的空间为单元,分散布局,单元之间可以设置宽度不大于10m的连接通道。新建绿地地下室用作公共停车场时,公共停车场占地面积按照0.8倍计人地下室开发指标。
3.1.13水体设置应符合安全、生态和景观要求,应协调与园路、园桥、平台、场地、绿化种植及建筑物的衔接。
3.1.14绿地现状水面面积小于总用地面积5%的,设计水面面积不宜大于总用地面积的6%;现状水面面积大于总用地面积5%的,新增水面面积不得大于总用地面积的1%。
3.1.15绿地设计应设置必要的活动场地,并种植乔木达到遮阴效果。
3.1.16应通过科学合理的设计降低绿地日常维护和管理成本。

4竖向
4.1一般规定
4.1.1竖向设计应以总体设计布局及控制高程为依据,应结合基地地质水文情况及原有植被,营造有利于雨水就地消纳和导引排水的地形,并应与相邻用地标高相协调,有利于相邻其他用地的排水。
4.1.2竖向设计应协调好基地内建(构)筑物、植物、水体及场地排水、蓄水等相互之间的关系,有利于创造多种地貌和多种园林生态空间,丰富园林空间层次。
4.1.3用土方填充物堆筑土山或土体做夯实处理,其表层覆盖土层厚度必须符合植物正常生长的要求。填充物不应含有对环境、人和动植物有害的污物或放射性物质。
4.1.4园路和场地排水的坡度应根据其性质、功能和铺装饰面等因素确定,也可按表4.1.4确定。

4.2场地
4.2.1绿地内原有的地形、地貌、植被、水体等宜保护和利用,必要时可因地制宜作适当改造。
4.2.2对适宜栽植的原表土层,应加以保护并有效利用,必须根据地下常水位的高低确保地表至0.8m-1.5m深度范围内的适宜栽植土壤的再次利用。不适宜栽植的土壤应予以更换。石块类建筑垃圾应就地深埋于地表2m以下,
4.2.3堆筑地形时,必须避开基地内的古树名木和生长良好的乔木林,其范围应为树冠投影外3m一8m,且应有良好的排水条件;不得随意更改树木根颈处的地形标高。
4.3土方
4.3.1竖向设计宜就地平衡土方,并根据设计计算土方工程量,包括开挖土方量、运出土方量及运人土方量等。
4.3.2当堆筑的土坡超过土壤自然安息角呈不稳定时,必须采用挡土墙、护坡等技术措施,减少坡面径流量,减缓径流速度,防止水土流失或滑坡。
4.3.3土体堆筑高度应与堆筑范围的环境相适应,并应做承载力计算,防止土山位移、滑坡或大幅度沉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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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
假山叠石工程施工标准
Standard for construction of rockery laying
DG/TJ08—211—2020
J12724-2021
主编单位:上海市绿化和市容(林业)工程管理站
上海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批准部门: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施行日期:2021年8月1日
同济大学出版社
2021上海

DG/TJ 08-211,DG/TJ 08-211-2020,假山叠石工程,假山工程,DG/TJ 08-211-2020 假山叠石工程施工标准

1总则
1.0.1为加强本市假山叠石工程施工管理,提高工程质量,特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假山叠石工程的施工和验收。
1.0.3假山叠石工程的施工和验收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和本市现行有关标准规定。

2术语
2.0.1假山工程ma-made rockery engineering
用自然山石或玻璃纤维强化水泥(GRC)、碳纤维增强混凝土(CFRC)等复合材料构筑而成的模拟自然山体的园林工程。
2.0.2叠石假山pile stone rockery
采用自然山石进行堆叠、以自然山水为蓝本并加以艺术的夸张和提炼,由人工再造的山体。
2.0.3中空叠石假山hollow pile rockery
山体中间部分采用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架空,外围用自然山石堆叠封闭而形成的山体。
2.0.4倚墙叠石假山pine stone rockery leaned on a wall
在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或钢筋混凝土墙体结构的一侧用自然山石装饰堆砌而成的山体。
2.0.5塑石假山artificial rockery
将水泥混合砂浆、钢丝网、GRC、CFRC等材料通过艺术手法模拟自然建造而成的山体。
2.0.6置石工程stone engineering
以自然山石或CFRC等材料作独立或附属性的造景布置,主要表现出模仿自然露岩景观的、体量较小而分散的园林工程。
2.0.7壁山rockery stones fixed on a wall
以定制的铁件爬钉将自然山石固定或悬挂于墙体上的假山。
2.0.8峰石peak stone
多为整块、体量大、造型奇特、色彩突出、能独自成景的自然山石。

2.0.9料石dressed stone
自然开采的山石,经人工挑选,其石质、大小、纹理、色泽等符合造景布置或假山叠石需要的块石。
2.0.10面掌石palm stone
用于假山正面的无损伤、外形尚佳并富有自然山形肌理的山石。
2.0.11花驳flower barge
花驳即自然式山石驳岸。对于小型水体和大水体的小局部,常采用自然式山石驳岸,或有植被的缓坡驳岸。自然式山石驳岸可制成岩、矶、崖、岫等形状,通常采取上伸、下收、平挑等形式。
2.0.12空腔结构cavity structure
采用钢筋混凝土或钢结构焊接而成的具一定功能的空间结构。

3施工准备
3.1一般规定
3.1.1假山叠石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应根据勘探资料勘查现场,核对平面位置及标高,了解假山所在场地的土质、地下水位及其基础的允许荷载力;考察场地地形、地势、周边交通条件、建(构)筑物、地下管线、给排水情况及植被分布等。施工放样应按设计图纸进行,经复核无误后方可施工。
3.1.2假山的基础工程及主体构造必须符合相关现行标准和设计要求。
3.1.3假山叠石工程的材料、性能、造型、姿态和安全等级等应符合设计要求。
3.1.4假山叠石工程施工前应编制施工方案,特大型叠石假山或特殊结构的塑石假山还应经专家论证后方可施工。
3.1.5施工变更应经建设、设计和监理等单位同意,并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3.2材料
3.2.1叠石假山主要材料应符合下列要求:
1选用的自然山石应坚实无风化、无损伤、无裂痕,表面无剥落。
2施工前,应对施工现场的自然山石进行清洗,除去山石表面积上、尘埃和杂物等,对原石裂缝中自然生长的植物可适当保留。

3施工前应按自然山石的质地、纹理、石色同类集中的原则进行清理、挑选和堆放。
3.2.2塑石假山主要材料应符合下列要求:
1结构钢材应采用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金属覆盖层钢铁制件热浸镀锌层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3GB/T13912要求的热浸镀锌材料制成。
2喷涂材料、GRC、CFRC等材料,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结构加固修复用碳纤维片材3GB21490和建筑用墙面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3GB18582的相关规定。
3雕刻涂层宜采用符合设计要求的“雕刻造型砂浆”,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抹灰砂浆技术规程JG/T220相关规定;抹灰材料配比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砂浆基本性能试验方法标准3JG/T70抗压强度和C35等级混凝上强度要求。
4防水材料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3GB50108的相关规定。
5钢材、钢筋、金属网片、金属辅材、雕刻砂浆和主题油漆等材料均应有产品合格证、质量保证书及检测报告等相关资料。
3.2.3置石工程主要材料应符合本标准第3.2.1条和第3.2.2条的规定。
3.2.4材料运输及吊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材料运输应按施工方案准备吊装和运输设备,运输路线应满足荷载、宽度及高度要求。
2山石吊到车厢后,宜用软质材料衬垫并绑扎稳固,装运过程中应轻装、轻卸。
3特殊用途的山石,如峰石、面掌石、石笋等,在运输时应用软质材料进行保护性绑扎固定。
4山石运到施工现场后应进行检查,凡有损伤或裂缝的山石不得作面掌石使用。

4施工
4.1一般规定
4.1.1假山叠石工程应在相关基础、地下管线等工序完成后施工。
4.1.2施工时应与已有建(构)筑物保持一定的距离,如紧邻建(构)筑物时应保证不影响地基基础及上部结构的安全。
4.1.3假山叠石工程的各种造景,应符合设计要求。叠石或置石放置时,最佳观赏面应朝向主要的视线方向,确保观赏性、整体性和稳定性。
4.1.4假山叠石工程主体施工时,应确保主体结构稳定牢固。屋顶、车库顶板等处设置假山时,必须满足假山、屋顶、车库顶板及绿化种植等荷载要求,并做好防渗漏措施。
4.1.5假山叠石工程中涉及水电管线、瀑布、灯光等应符合现行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园林绿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3DG/TJ08一701的规定。
4.2叠石假山
4.2.1叠石假山底层施工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在已完工的基础范围内进行山体轮廓放样。
2底层应选大而坚实的山石。
3应将山石堆置在轮廊线内,并将有面掌效果的山石面沿着轮廓线边缘摆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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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
预应力施工技术标准
Technical standard for prestressed construction
DG/TJ08—235—2020
J12145—2020
主编单位:上海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建科预应力技术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批准部门: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施行日期:2021年4月1日
同济大学出版社
2021上海

DG/TJ 08-235,DG/TJ 08-235-2020,预应力,预应力施工技术,DG/TJ 08-235-2020 预应力施工技术标准

1总则
1.0.1为在本市预应力工程施工中贯彻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做到技术先进、安全适用、经济合理、确保质量,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本市建(构)筑物、市政、公路和桥梁工程中预应力工程的施工与验收。
1.0.3预应力工程施工除应符合本标准的具体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和本市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和符号
2.1术语
2.1.1预应力筋prestressing tendons
施加预应力用的单根或成束钢丝、钢绞线、螺纹钢筋和钢拉杆的总称。
2.1.2有粘结预应力筋bonded prestressing tendons
张拉后直接与混凝土粘结或通过灌浆使之与混凝土粘结的一种预应力筋。
2.1.3无粘结预应力筋unbonded prestressing tendons
表面涂防腐油脂并包护套后,与周围混凝土不粘结,靠错具传递压力给构件或结构的一种预应力筋。
2.1.4缓粘结预应力筋retard-bonded tendons
用缓粘结专用粘合剂涂敷和高密度聚乙烯护套包裹的预应力筋。
2.1.5纤维增强复合材料筋fiber reinforced polymer tendons
由单向连续纤维拉挤成型并经树脂浸渍固化的纤维增强复合材料棒状制品,简称FRP。
2.1.6拉索tension cables
由索体和错具组成的受拉构件。索体可为钢丝束、钢绞线束或钢拉杆等。
2.1.7错具anchorages
在后张法预应力构件或结构中,用于保持预应力筋的拉力并将其传递到构件或结构上所采用的永久性错固装置。

2.1.8成孔材料ducts
用于后张预应力混凝土构件预留孔道成形的材料。
2.1.9张拉控制应力control stress for tensioning
预应力筋张拉时在张拉端所施加的应力值。
2.1.10预应力损失prestress losses
预应力筋张拉过程中和张拉后,由于材料特性、结构状态和张拉工艺等因素引起的预应力筋应力降低的现象。
2.1.1错口摩擦损失prestress loss due to friction at anchorage device
预应力筋在错具及张拉端错垫板转角处由于摩擦引起的预应力损失。
2.1.12变角张拉摩擦损失prestress loss due to friction at deviated device
预应力筋在变角装置内转角处由于摩擦引起的预应力损失。
2.1.13有效预应力effective prestress
指扣除预应力损失后,在预应力筋中建立的应力。
2.1.14错固区anchorage zone
从预应力构件或结构端部错具下的局部高应力扩散到正常压应力的区段。
2.1.15先张法pre-tensioning method
先在台座或模具上张拉预应力筋并用临时错具、夹具固定,然后浇筑混凝土,待混凝土达到一定强度后,放松预应力筋,借助预应力筋和混凝土之间的粘结力,对混凝土施加预压应力的施工方法。
2.1.16后张法post-tensioning method
在混凝上达到一定强度的构件或结构中,张拉预应力筋并用错具永久固定,使混凝土产生预压应力的施工方法。
2.1.17智能张拉intelligent tensioning
智能张拉是利用计算机控制技术,通过传感器自动测量各项技术数据,并实时数据传输、判断和反馈,从而实现高精度预应力筋张拉的施工工艺。
2.1.18体外预应力束external prestressing tendons
布置在结构构件截面之外的预应力筋,仅在错固区和转向块处与构件或结构相连接。
2.1.19转向块deviator
在腹板、翼缘或腹板翼缘交接处设置的混凝土或钢支承块,与梁段整体浇筑或具有可靠连接,以控制体外束的儿何形状或提供改变体外束方向的手段,并将预加力传至结构。
2.1.20预应力钢结构prestressed steel structure
在钢结构设计、制造、安装、施工和使用过程中,采用人为方法引人预应力以提高结构强度、刚度和稳定性的各类钢结构。

3材料
3.1预应力筋
3.1.1预应力混凝土结构所采用的钢丝、钢绞线、螺纹钢筋等材料的质量和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其中,钢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预应力混凝土上用中强度钢丝3GB/T30828和&预应力混凝土用钢丝3GB/T5223的规定;钢绞线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预应力混凝土用钢绞线3GB/T5224的规定;螺纹钢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预应力混凝土用螺纹钢筋3GB/T20065的规定。
3.1.2预应力钢结构所采用的钢丝、钢绞线、钢拉杆等索体的质量和性能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工程用索JG/T330的规定。
3.1.3常用钢丝、钢绞线、预应力螺纹钢筋和钢拉杆的规格和力学性能见表3.1.3-1~表3.1.3-4。
3.1.4混凝土结构用预应力筋的品种、规格、强度等级和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当预应力筋需要代换时,应不降低预应力构件的承载力、延性和抗裂性能,同时应满足预应力筋布置和错固区局部受压承载力的要求。
3.1.5预应力筋代换原则上宜由原设计单位进行专项设计后方可实施。
3.1.6混凝土结构用预应力筋进场时,应分批验收,钢丝、钢绞线和螺纹钢筋验收时,除应按合同要求对其质量证明书、标志、包装和规格等进行检查外,尚应按本标准第3.1.7~3.1.9条规定进行检验。

4施工机具
4.1制束机具
4.1.1预应力筋用液压嵌头器是制作高强钢丝嵌头错固端的设备,镦头器型号应与钢丝直径相匹配。镦头设备宜附有切筋器,切断的钢丝切头应平整。
4.1.2预应力筋用挤压机是制作钢绞线挤压错的成型设备,主要由液压千斤顶、机架和挤压模等组成(图4.1.2)。挤压机的缩径模具应与挤压套配套使用。

4.1.3预应力钢绞线用压花机是制作预应力钢绞线埋人式梨形固定端的设备,主要由液压千斤顶、活塞杆、机架和夹具等组成(图4.1.3)。钢绞线经压花机压散成梨状,埋人混凝土中,并留一定粘结长度,构成预应力筋固定端。
4.1.4电动圆盘砂轮切割机是工程中切割各种预应力筋的常用机具,圆盘砂轮切割机分为台式和手提式,可根据实际工程情况选用。

4.2张拉机具
4.2.1预应力用电动油泵是液压千斤顶和液压嵌头器、固定端挤压机、固定端压花机等液压机具的动力源。电动油泵的额定压力和公称流量应与机具的要求相配套。
4.2.2电动油泵使用前,应逐台进行以下检验:
1电气绝缘良好,接零良好,电气开关通断均正常。
2空载运转正常后,测得的空载流量应不低于理论空载流量的93%,且应不高于理论空载流量的105%。
3空载检验合格后应进行满载运行检验。油泵在额定工况下运转时,2min内压力表的示值波动范围不应超过额定压力的士2%;二级变量泵变量阀的实际变量压力与设计变量压力的差值不应大于1N/mm2:在额定压力下持荷3min,各控制阀的总压力下降不应大于3N/mm2。
4满载性能试验合格后应进行超载运行检验。超载检验过程中,油泵不应有外渗漏、异常噪声,且不应有振动和升温等异常现象。
5通过检验合格的油泵应作专门标识,不合格的油泵应排除故障,重新检修合格后再准予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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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
DG/TJ08-2063-2021
J11526-2021
地铁隧道土压平衡盾构机应用技术标准
Technical standards for application of earth balance shield machine in subway tunnels
2021-06-21发布 2021-12-01实施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发布

DG/TJ 08-2063,DG/TJ 08-2063-2021,土压平衡盾构机,地铁隧道土压平衡盾构机,盾构机,DG/TJ 08-2063-2021 地铁隧道土压平衡盾构机应用技术标准

1总则
1.0.1为规范本市地铁隧道土压平衡盾构机的设计、包装和运输、进场安装、井下调试和验收、使用、维护和保养、拆卸和退场等,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本市软土地层地铁隧道的单圆土压平衡盾构机的设计、包装和运输、进场安装、井下调试和验收、使用、维护和保养、拆卸和退场。
1.0.3地铁隧道土压平衡盾构机的应用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和本市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 盾构机 shield machine
在钢壳体保护下完成隧道掘 进、出渣、管片拼装等作业,推进 式前进的全断面隧道掘进机。主要 由主机及后配套系统组成。 包括敞开式盾构机、土压平衡盾构机和泥水平衡盾构机等。
2.0.2 土压平衡盾构机 earth pressure balance shield machine (EPB)
以 渣土为主要介质平衡隧道开挖面地层压力、通过螺旋输送 机出渣的盾构机。
2.0.3 推进系统 thrust system
用来推动全断面隧道掘进机 前进的系统,主要 由推进液压 缸、阀组、泵站和行程测量装置等组成。 2.0.4 注浆系统 grouting system
全断面隧道掘进机掘进过程中 泵送浆液用于填充管片壁后 开挖空隙的系统,可分为同步注浆系统和二次注浆系统等。
2.0.5 主驱动密封系统 main drive sealing system
采用油脂对全断面隧道掘进机主驱动进行密封的 系统,包括 泵、阀及管路等。
2.0.6 人舱 man lock
供人员进、出土仓或 泥水仓的气压过渡舱。舱室可以并联、 串联或分开布置。
2.0.7 最大工作扭矩 maximum working torque
刀盘在工作转速范围内,主驱动单元能够输出 的可持续工作 的最大扭矩 。

2.0.8 集中润滑系统 centralized lubricating system
用于全断面隧道掘进机各部件集中润滑的系统。
2.0.9 控制系统 control system
用于全断面掘进机操作、监控 的系统,包括数据采集系统、远 程监控系统等,由各类传感器、检测元器件、电缆、控制柜、PLC及 工业计算机等组成。
2.0.10 导向系统 guidance system
实时动态测量和显示全断面隧道 掘进机掘进位置和姿态的 系统。
2.0.11 刮刀 scraper
切削软质岩石和土 层,或刮削渣土的刀具。
2.0.12 仿形刀 copy cutter
按设定超挖轨迹进行切削 的超挖刀。
2.0.13 先行刀 ripper
先于刮刀接触岩土层 ,犁削软质岩石和土层的刀具。

3 盾构机的设计原则和要求
3.1 一般规定
3.1.1 盾构机设计应遵循适用性原则、技术先进性原则、经济合 理性原则及安全可靠性原则。
3.1.2 盾构机内部的布局应便于使用操作、物料输送、设备维护 保养和紧急情况下的人员疏散。
3.13 盾构机内部产生高温或低温的零部件及可出人的区域范 围应有警示标识,表面应保持清洁,严禁堆放杂物及易燃物品,接 触表面应采取防护措施。
3.14 所有涉及气体、液体的部位、部件均应满足压力密封要求, 防止泄漏。
3.1.5 盾构机人行通道和出人口系统均应符合国家标准《机械安 全 进人机械的固定设施 第2部分:工作平台与通道》GB/T 17888.2一2020中第4.1节及《全断面隧道掘进机 盾构机安全要 求)GB/T34650一2017中第5.6节的规定。
3.16 盾构机的外露运动件应安装防护装置,其结构设计应按现 行国家标准《机械安全 防护装置 固定式和活动式防护装置的 设计与制造一般要求》GB/T8196执行。当操作人员的工作位置 处于外露运动件的危险区域,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安全标志及其 使用导则》GB2894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3.1.7 有害气体检测和防护应符合国家标准《全断面隧道掘进机盾构机安全要求》GB/T34650一2017中第 5.15节的规定。
3.18 火灾防护应符合国家标准《全断面隧道掘进机 盾构机安全要求》GB/T34650一2017中第 5.18 节的规定。
3.2 盾构机壳体
3.2.1 盾构机壳体由前盾、中盾及尾盾三部分组成,作为隧道施 工过程中的临时支撑,壳体的设计必须能够承受水土压力和推进 力,具有足够的强度和刚度,保证人员安全。
3.2.2 盾构机壳体结构应使用钢材性能等级不低于现行国家标 准《低合金高强度结构钢》GB/T1591中 Q345B的性能要求。

3.3 刀盘与刀盘驱动装置
3.3.1 刀盘设计应适合工程地质、水文条件以及工程条件,应具 有足够的刚度和强度。刀盘使用钢材性能等级不低于现行国家 标准《低合金高强度结构钢》GB/T1591中Q345B的性能等级, 所有与刀盘支撑相关的焊缝、刀箱焊缝及刀箱与面板连接的焊缝 应进行 100%检测。
3.3.2 刀盘分面板式和辐条式,选用时应充分考虑盾构机形式、 刀盘支承方式、最大工作扭矩、刀盘转速、刀盘开 口率、刀具、装备 推力以及它们的组合方式等因素。
3.3.3 刀盘的开口形状、尺寸和配置应根据地质水文条件、开挖 面的稳定性和挖掘效率设计。开口率计算应符合行业标准 《巾5.sm~中7m土压平衡盾构机(软土)》CJ/T284一2008中 第5.1.2.4条的规定。
3.3.4 刀具的形状、材质和配置应以适应地质水文条件为原则设 计。刀具配置必须根据盾构机外径、掘进速度、刀盘最高转速、掘 进距离等决定。刀具应按全断面切削的原则进行布置,正反方向 每条轨迹不宜少于2把。
3.3.5 刀具按安装位置和功能分为刮刀、中心刀、先行刀、仿形 刀、周边刀和注水口保护刀等,刀具宜配置磨损检测装置。刀具 连接螺栓设计应有防松措施。
3.3.6 刀具的高度应根据土质条件、切削距离、掘进速度、切削转 速和切人深度等因素决定。

4盾构机的包装和运输
4.1包装
4.1.1包装前工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1盾构机在工厂内安装调试完毕后,进行分解前应在各部件的拼接位置做好标记,分解包装后运输到安装工场所。
2盾构机在包装前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防锈包装》GB/T4879的规定进行防锈、清洗、涂油。
3刀盘、盾构机壳体、拼装平台、管片拼装机等大型散装部件,应标明重心与起吊位置,并在其表面适当位置,标明重量与最大外形尺寸。
4分解各种管道、电缆,对分解的液压管口应吊编号牌,管口用闷头封口。
5带式输送机分解后,各托辊应捆扎牢固,防止起吊、运输过程中撒落或遗失。
6分解后,机内悬挂的油管、电缆等应用绳子固定、包扎,防止碰伤碰坏。
7拆卸拼装机前,提升油缸应用保险板锁住。
8后配套拖车底座应由专用支撑架支撑,左右后配套拖车应用刚性连接杆可靠连接,以保证移动与运输中的安全可靠。
9尾盾分块应采用专用支撑架支撑,以防止起吊过程中产生结构变形。
10电气设备在出厂运输前,应将所有的箱、柜、接线箱等电气设备进行防潮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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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
地源热泵系统工程技术标准
Technical standard for ground source heat pump system
DG/TJ08—2119—2021
J12325—2021
主编单位:上海市地矿工程期察(集团)有限公司
华东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批准单位: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施行日期:2021年12月1日
同济大学出版社
2021上海

DG/TJ 08-2119,DG/TJ 08-2119-2021,地源热泵系统,DG/TJ 08-2119-2021 地源热泵系统工程技术标准

1总则
1.0.1为规范本市地源热泵系统应用,保证地源热泵系统工程质量,使地源热泵系统符合技术先进、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的要求,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和设施的地埋管、地表水、地下水地源热泵系统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验收、系统运行监测与管理、性能测试评价。
1.0.3地源热泵系统工程应综合考虑地质条件、冷热用能特性、地下换热器设置空间和系统经济性要求,合理设计,规范施工。
1.0.4地源热泵系统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验收、运行监测与管理、性能测试评价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和本市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浅层地热能shallow geothermal energy
蕴藏在地表以下200m以内深度范围的岩土体、地下水和地表水中,温度低于25℃,具有开发利用价值的热量。
2.0.2地源热泵系统ground-source heat pump system
以岩土体、地下水或地表水为低温热源,由热泵机组、地热能交换系统、热泵机房辅助设备组成的冷热源系统。根据地热能交换系统形式的不同,地源热泵系统分为地埋管地源热泵系统、地下水地源热泵系统和地表水地源热泵系统。
2.0.3岩土体rock-soil body
指岩体、土体及其组合。岩体是工程作用范围内具有一定的岩石成分、结构特征的岩石集合体;土体是分布于地壳表层浅部尚未固结成岩的松散堆积物。
2.0.4换热介质heat-transfer fluid
地源热泵系统中,通过换热器与岩土体、地下水或地表水进行换热的一种液体,一般为水或添加防冻剂的水溶液。
2.0.5地埋管换热系统ground heat exchanger system
换热介质通过地埋管换热器与岩土体进行热能交换的系统,也称土壤热交换系统。
2.0.6地埋管换热器ground heat exchanger
供换热介质与岩土体换热用,由埋于地下的密闭循环管组构成的换热器。根据管路埋置方式的不同,分为竖直地埋管换热器和水平地埋管换热器。
2.0.7竖直地埋管换热器vertical ground heat exchanger
竖直埋置在岩土体内的地埋管换热器。

2.O.8地表水换热系统surface water heat exchanger system
与地表水进行换热的能量交换系统,分为开式地表水换热系统和闭式地表水换热系统。
2.0.9开式地表水换热系统pen-loop surface water heat exchanger system
经处理的地表水在循环泵的驱动下,直接流经热泵机组或通过中间换热器进行换热的系统。
2.0.10闭式地表水换热系统closed-loop surface water heat exchanger system
将封闭的换热管按照特定的排列方法放人具有一定深度的地表水体中,换热介质通过换热管管壁与地表水进行换热的系统。
2.0.11地下水换热系统groundwater heat exchanger system
与地下水进行热交换的地热能交换系统,分为直接式地下水换热系统和间接式地下水换热系统。
2.0.12直接式地下水换热系统dired groundwater heat exchanger system
从抽水井取出的地下水,经处理后直接流经热泵机组,热交换后返回地下同一含水层的地下水换热系统。
2.0.13间接式地下水换热系统indirect groundwater system
由抽水井取出的地下水经中间换热器热交换后返回地下同一含水层的地下水换热系统。
2.0.14含水层aquifer
能透过水并给出相当数量水的岩层。
2.0.15热系机房系统heat pump engine room system
由水/热系机组、水泵及辅助换热设备等组成的机房系统。
2.0.16环路集管loop collection tube
连接各并联环路的集合管。

2.0.17复合式冷热源系统combined heating&.cooling source system
指地源热泵系统需要辅助散热或补热设备时,采用冷却塔、水冷冷水机组或空气源热泵机组及其他冷热源设备组成的系统。
2.0.18岩土原始温度initial temperature of the rock-soil
自然条件下岩土体的温度。
2.0.19岩土综合热物性参数parameter of the rock-soil thermal properties
表征试验深度内岩土层的综合热物性参数,如综合导热系数、综合比热容等,
2.0.20勘探f孔prospecting holes
用于查明地层及其热物性、地温场特征、含水层及其水文地质参数的钻孔,包括取芯鉴别地层的钻孔、岩土温度测试孔、热响应试验孔、水文地质试验孔、地下水位观测孔等。
2.0.21水源井water source well
用于从地下含水层中取水或向含水层中灌注水的井,是抽水井和回灌井的统称。
2.0.22岩土热响应试验rock-soil thermal response test
通过测试仪器,对项目所在场区的测试孔进行一定时间的连续加热(或散热),获得岩土综合热物性参数及岩土初始平均温度的试验。
2.0.23抽水试验pumping test
利用揭露目标含水层的水文地质试验孔或水源井,抽取目标含水层中地下水并观测抽水量及水位变化过程,根据抽水量与水位关系,确定含水层富水程度和水文地质参数的试验。
2.0.24回灌试验injection test
利用揭露目标含水层的水文地质试验孔或水源井,向目标含水层中注水,观测注水量及水位变化过程,确定含水层渗透性、注水量和水文地质参数的试验,

3工程勘察
3.1一般规定
3.1.1地源热泵系统工程方案设计前应进行工程勘察;地表水和地下水地源热泵系统工程勘察前应进行水资源论证。
3.1.2工程勘察应根据地源热泵系统形式,搜集利用已有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地表水水文资料,合理制定勘察方案。工程期察完成后,应编写工程勘察报告,并对浅层地热资源可利用情况提出建议。
3.2地埋管换热系统勘察
3.2.1勘察应查明下列内容:
1场地现状。
2地层结构、岩性及其分布。
3岩土原始温度。
4岩土热物性参数,
5地下水位分布。
3.2.2勘探孔深度应大于地埋管换热器埋设深度5m;勘探孔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埋管区面积小于等于2500㎡2时,勘探孔数量不少于1个,
2埋管区面积大于2500m2、小于等于10000m2时,勘探孔数量不少于2个。
3埋管区面积大于10000m2时,每增加10000m2增加1个勘探孔。

3.2.3勘探孔数为1个时,宜布置在埋管区的中心部位;大于等于2个时,应根据理管区域平面形态和场地状况合理布置。
3.2.4地质钻探应符合下列要求:
1取芯钻进,钻探回次进尺不大于2.0m,终孔孔深误差不大于0.5%。
2钻探过程中采取岩土样品进行常规物理性质指标测试,取样间距不大于6.0m
3.2.5岩土原始温度测试应符合下列要求:
1在地温恢复后进行,地温恢复时间不少于72h。
2测温深度不小于地埋管换热器设置深度。
3测温点间距不大于10m,
4测温允许误差为士0.2℃。
3.2.6地埋管地源热泵系统工程埋管区面积大于2500m2时,应进行岩土热响应试验,试验方法和技术要求见本标准附录A。热响应试验孔的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埋管区面积大于2500m2、小于等于5000m2时,热响应试验孔数量不少于1个。
2埋管区面积大于5000m2、小于等于20000m2时,热响应试验孔数量不少于2个,
3埋管区面积大于20000m2时,埋管区面积每增加20000m2增加1个热响应试验孔,
3.2.7当工程设计需要各层岩土热物性参数时,应分层采取原状岩土样品进行室内热物性参数测试,主要岩土层的样品数量宜不少于3件,平面热源法测定岩土热物性参数方法和技术要求见本标准附录B,
3.2.8勘察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1项目概况,
2勘察工作概况,
3拟建工程场区场地条件。

4工程设计
4.1一般规定
4.1.1在空调系统冷热源选择时,宜将地源热系系统列为重要的比选方案。
4.1.2采用地源热泵系统方案时,应根据建筑负荷特性,对现场条件、能源政策、节能效果、经济效益、环境影响等进行可行性分析。
4.1.3地源热泵系统方案设计时,应对建筑物全年冷、热负荷特性进行分析,不平衡时,宜与其他空调冷热源组成复合冷热源。
4.1.4地源热系系统制冷能效比、制热性能系数应符合现行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测试评价标准3DG/TJ08一2162的相关要求。
4.2地埋管换热系统设计
4.2.1地埋管地源热系系统的容量应与系统冷热负荷、地埋管有效埋设空间匹配。
4.2.2地埋管换热系统设计应进行全年供暖空调动态负荷计算,最小计算周期宜为1年,计算周期内,地源热泵系统总释热量和总吸热量宜基本平衡;设计阶段宜进行系统10年以上岩土温度场数值模拟以及运行预期效果分析。
4.2.3地埋管地源热泵系统宜设置地温场监测系统。
4.2.4地埋管地源热系系统的埋管如设在建筑物的基础下时,应与有关专业协调,考虑基础沉降、防水、安全及施工工艺等因素。
4.2.5地埋管换热系统设计前应明确埋管区域内各种地下管线的种类、位置及深度,并考虑未来地下管线所需的埋管空间及埋管区域进出重型设备的车道位置。
4.2.6地埋管换热系统的位置宜邻近机房或以机房为中心设置。
4.2.7地埋管与管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地埋管与管件应采用化学稳定性好、耐腐蚀、导热系数大、流动阻力小的塑料管,二者材料应相同;各项性能指标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2地埋管与管件的公称压力及使用温度应满足设计要求,且公称压力值不应小于1.0MPa;地埋管的外径及壁厚可按本标准附录C的规定选用,
4.2.8地埋管换热器内的换热介质一般为水,选用其他介质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安全,腐蚀性弱,与换热管材无化学反应。
2冰点较低。
3传热性能良好,摩擦阻力系数较小。
4易于购买、运输和储藏。
5传热流体应保持流状态,单U型管内的流速不宜小于0.6m/s,双U型管内的流速不宜小于0.4m/s,
4.2.9竖直换热孔的回填料应根据地质条件确定,回填料的导热系数不应小于周围岩土体的导热系数,回填料的渗透系数应满足抗渗要求。
4.2.10地埋管换热器长度设计计算应满足下列要求:
1地埋管换热器的长度应考虑管材、岩土体及回填料热物性的影响,采用专用软件计算,小型地埋管换热器的长度设计也可按照本标准附录D的方法进行计算。
2地埋管换热器长度应满足地埋管换热系统最大取热量或最大释热量的要求,全年总取热量宜与总释热量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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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
城市道路交通标志标线信号设施养护技术标准
Technical standard for urban road traffic signs,markings,traffic signals facilities maintenance
DG/TJ08-2256-2018
J14157-2018
主编单位:上海市路政局
上海市城市建设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
批准部门: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施行日期:2018年7月1日
同济大学出版社
2018上海

DG/TJ 08-2256,DG/TJ 08-2256-2018,交通标志,信号,城市道路,标线,设施养护,DG/TJ 08-2256-2018 城市道路交通标志、标线、信号设施养护技术标准

1总则
1.0.1为加强城市道路交通标志、标线、信号设施的养护工作,提高养护质量,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本市城市道路交通标志、标线、信号设施的养护工作。
1.0.3交通标志、标线、信号设施的养护工作应贯彻经常性、及时性、周期性及预防性原则,保持设施的使用效果,消除安全隐患。
1.0.4交通标志、标线、信号设施的养护工作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和上海市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日常检查daily checking
对交通标志、标线、信号设施进行的经常性巡视、检查工作,以目视检查为主。
2.0.2定期检查regular checking
按照规定的检查周期和检查内容,对交通标志、标线、信号设施的使用及运行状况进行的检查工作,检查方式以便携式检查仪器检查为主,并辅以目视检查。
2.0.3特殊检测special testing
依据国家有关标准和设计文件对交通标志、标线、信号设施的结构可靠性、用电安全性及使用功能等进行的检测工作。
2.0.4检查频率frequency of checking
在规定时间周期内,对养护标段内的交通标志、标线、信号设施进行的日常检查或定期检查次数。
2.0.5校正correction
将交通标志、标线、信号设施恢复到符合规范要求,不发生材料开支的维修工作。
2.0.6修复amendment
将交通标志、标线、信号设施恢复到符合规范要求,发生材料开支的维修工作。
2.0.7更换renewal
原有交通标志、信号设施已不具备再利用条件,采用新的交通标志、信号设施替代的工作。
2.0.8增补supplemental
由于各种原因需要另行增加设置新的交通标志、标线、信号设施的工作。
2.0.9可变信息标志variable message sign
为公众提供可变车道开关状态、通行规则等信息服务的电子显示装置。
2.0.10交通信号控制诱导屏traffic signal control induction screen
设置于信号控制路口,配合交通信号控制设施,用文字方式发布路口交通通行规则信息的电子显示装置。

3基本规定
3.0.1交通标志、标线、信号设施的养护工作应包括检查、检测、保洁、校正、修正、更换和增补等。
3.0.2对交通标线应进行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对交通标志、交通信号设施应进行日常检查、定期检查和特殊检测。
3.0.3灾害性天气应增加日常检查频次。
3.0.4定期检查应以检查仪器(如水准仪、水平尺和反光性能测试仪等)检查为主,并辅以目视检查,定期检查应在日常检查基础上进行。
3.0.5检查频率应根据养护设施所处的环境、养护对象及养护要求确定,日常检查的检查频率应不低于1次/月,定期检查的检查频率应不低于1次/年,特殊情况下可增加检查频率。
3.0.6特殊检测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单位负责实施。专业单位应根据检测要求配备经计量检定合格的检测仪器、测量设备,检测人员应具有相应检测项目的检测资格证书,特殊检测应在日常检查或定期检查基础上进行。
3.0.7出现以下情况时应进行特殊检测:
1突发事件,如车辆撞击等情况。
2自然灾害,如风灾、火灾、地震等情况。
3日常检查或定期检查中难以判断结构安全的情况。
3.0.8交通标志、标线、信号设施的养护,应合理选择养护方案,制定养护措施,科学组织、统筹安排养护工作的实施。
3.0.9养护工作不应改变交通标志、标线、信号设施的原有功能、规模,不应降低原有设计标准。
3.0.10养护中涉及的材料、安装、施工与质量验收应符合本标准要求。
3.0.11养护单位应根据所管辖交通标志、标线、信号设施的分布范围、设施量、养护要求和特点,配备相适应的养护设备、检测设备和专业养护人员。
3.0.12养护工作应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和新设备,在确保养护质量的同时提高养护效率、降低养护成本。
3.0.13养护作业应按现行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城市道路养护维修作业安全技术规程DG/TJ08一2183的有关要求,设置相应的养护维修作业控制区,配备养护维修作业的安全设施。
3.0.14相关管理部门和养护单位应针对突发事件及灾害性天气建立应急机制。
3.0.15相关管理部门和养护单位应建立养护设施的技术和管理档案。
3.0.16交通标志、标线、信号设施的养护工作宜采用信息化手段提高养护和管理效率。

4交通标志
4.1一般规定
4.1.1交通标志养护对象包括:固定标志板、可变信息标志、紧固件、支撑杆件和基础。
4.1.2交通标志应保持位置合理,内容准确、完整,结构整体处于良好状态。
4.1.3交通标志板的形状、尺寸、图案、文字、颜色以及结构部件等应符合设计要求,并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第2部分:道路交通标志8GB5768.2和城市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3GB51038的有关要求。
4.1.4可变信息标志除应符合标志板的基本要求外,其显示单元、线缆连接等还应符合现行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市政道路机电系统维护技术规程3DG/TJ08一2171的有关要求。
4.2检查要求
4.2.1交通标志日常检查的检查项目、内容及方法应符合表4.2.1的要求。

4.3养护内容
4.3.1交通标志的日常养护应包括以下内容:
1保持面板清清,面板清洁频率应不少于每年1次,处于特殊位置的标志可适当提高清洁频率。
2可变信息标志显示内容完整、清晰。
3无遮挡物影响标志视认。
4清除交通标志上的污染物。
5清除杆件根部周围的杂草杂物。
6紧固松动的紧固件。
7支柱与基础的连接件定期加润滑剂,频率为每年1次,时间宜在秋季。
4.3.2交通标志及杆件存在以下缺陷时,应予以校正:
1标志板位置及高度设置不合适,影响视认的。
2面板平整度大于1/1000的。
3面板转向、倾斜,影响视认的。
4标志牌侵人道路建筑限界的。
5螺母松动,拧紧值不符合设计值的。
4.3.3交通标志、杆件及基础存在以下缺陷时,应予以修复:
1面板局部发生弯曲变形,面板平整度大于3/1000,影响视认的。
2面板紧固件铝槽断裂或铝槽与面板固定脱焊(铆),且脱焊(铆)率不大于5%的。
3紧固件松动、锈蚀,单位构件锈蚀面积小于20%的。
4支撑杆件管(型)材截面及厚度不符合设计要求的。
5支撑杆件垂直度大于2/1000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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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
外墙外保温系统修复技术标准
Technical standard for exterior insulation system maintenance
DG/TJ08-2310-2019
J15009-2020
主编单位:上海市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批准部门: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施行日期:2020年5月1日
同济大学出版社
2020上海

DG/TJ 08-2310,DG/TJ 08-2310-2020,外墙外保温系统修复,DG/TJ 08-2310-2020 外墙外保温系统修复技术标准

1总则
1.0.1为规范本市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的修复,有效治理外墙外保温系统的质量缺陷,制定本标准。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修复应安全可靠、节能环保、经济合理、美观适用。
1.0.2本标准适用于民用建筑外墙饰面材料为涂料、面砖的保温板材类、保温砂浆类和现场喷涂类的外墙外保温薄抹灰系统的修复。
1.0.3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的修复工程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和本市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外墙外保温系统修复existing external thermal insulation system repair
通过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的检测与评估,对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采取一定措施,治理其质量缺陷,恢复原有功能,符合安全要求的活动。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修复可分为整体修复和局部修复。
2.0.2整体修复integral repair
对建筑整个立面采取一定措施,治理其质量缺陷,恢复其原有功能的活动,包括整体置换修复、整体表层置换修复、整体薄层原位修复和整体厚层原位修复。
2.0.3整体置换修复integral replacement repair
将整个立面的外保温系统全部清除并进行置换的活动。
2.0.4整体表层置换修复integral surface replacement repair
将整个立面的外保温系统的防护层全部清除并进行置换的活动。
2.0.5整体薄层原位修复integral thin layer in-situ repair
不铲除或极少量铲除原系统,对损坏的部位采取加钉错固、注浆措施,对整个立面采用专用复合材料覆盖饰面翻新、总施工厚度不大于3mm的活动,包括透明和非透明系统。
2.0.6整体厚层原位修复integral thick layer in-situ repair
不铲除原系统保温层,对整个立面用隔热膨胀螺栓与复合热镀锌钢丝网通过紧固组合成整体支撑受力构件,用普通抗裂干混砂浆覆盖、抹灰层厚度15mm~20mm的活动,一般用于整体修复。

2.0.7局部修复partial repair
对建筑整个立面局部区域的外保温系统采取一定措施,恢复
其原有功能的活动,包括局部表层置换修复、局部置换修复和局部薄层原位修复。
2.0.8毡胶复合层felt compound layer
由抗裂毡、毡胶经施工复合而成的防水、抗裂系统,用于涂料饰面的外保温系统修复。
2.0.9透明网胶复合层transparent mesh adhesive layer
由柔韧抗裂网、透明网胶经施工复合而成的防水、抗裂系统,其用于面砖饰面的外保温系统修复。
2.0.10薄层原位修复专用错栓special anchor bolt of thin layer in-situ repair
薄层原位修复专用锚栓是指由不锈钢材质制成的错栓,按构造分为空心错栓、实心错栓。
2.0.11钻孔注浆drilling grouting
采用无尘无扰动钻孔工具在空鼓墙面钻孔至空鼓层,将改性聚合物注浆胶直接注人孔中,用于增强空鼓部位粘结力的工法。
2.0.12钉错注浆anchor grouting
采用无尘无扰动钻孔工具在需加固的墙面钻孔,安装空心的专用锚栓,再将注浆胶低压注人空心锚栓中,增强空心专用错栓与墙面拉拔力的工法。
2.0.13钉锚植筋anchored anchor bars
采用无尘无扰动钻孔工具在需加固的墙面钻孔,将注浆胶直接注人孔中,再安装实心错栓,增强实心专用错栓与墙面拉拔力的工法。
2.0.14隔热膨胀螺栓insulation expansion bolt
由金属螺杆、金属膨胀管与隔热高强度复合材料螺套组成,植人紧固后整个装置长度稳定不变的错固、支承受力构件。

3基本规定
3.0.1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修复前,应对外墙外保温系统进行检测、评估,确定外墙外保温系统缺陷部位、缺陷类型和缺陷程度,并应进行原因分析,提出修复建议,出具评估报告。
3.0.2当建筑单侧立面修复面积合计达到50m2及以上时,应制定修复设计方案、专项施工方案;当修复面积合计为50m2以下时,应在评估报告中明确修复技术和施工要点。
3.0.3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修复工程所用材料性能应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置换用保温材料燃烧等级应为A级。
3.0.4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修复工程应有可靠的安全和消防措施。
3.0.5修复后外墙外保温系统的安全性能应符合国家和本市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3.0.6整体置换修复后外墙外保温系统的热工性能不应低于原设计要求。

4检测与评估
4.1一般规定
4.1.1外墙外保温系统的评估单元为建筑物单侧立面。
4.1.2外墙外保温系统的现场检查与检测应按国家和本市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执行。
4.2资料收集
4.2.1资料收集宜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项目概况,包括规模、建筑结构形式、外保温基层墙体材料、外墙外保温构造等。
2建筑原设计文件,包括设计变更资料。
3节能设计文件和节能备案或档案资料。
4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及其组成材料的性能检测报告、节能隐蔽工程记录及施工方案、施工时间、施工期间环境条件、施工记录、施工质量验收报告等施工技术资料。
5材料的生产厂家或供应商信息、施工单位信息。
6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历次维修记录、物业报修记录。
7采用的相关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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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
建筑同层排水系统应用技术标准
Technical standard for application of same-floor drainage system in buildings
DG/TJ08-2314-2020
J15143-2020
主编单位:华东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批准部门: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施行日期:2020年9月1日
同济大学出版社
2020上海

DG/TJ 08-2314,DG/TJ 08-2314-2020,同层排水,建筑同层排水系统,DG/TJ 08-2314-2020 建筑同层排水系统应用技术标准

1总则
1.0.1为规范建筑同层排水系统的设计、施工、验收和维护,做到技术先进、卫生安全、质量优良、经济合理,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住宅和卫生间、厨房的配置及使用条件与住宅类似的其他民用建筑内同层排水系统的设计、施工、验收和维护。
1.0.3建筑同层排水系统中采用的卫生器具、地漏、水封装置、管材、管件、安装配套附件、装配式部品部件等,均应符合国家现行产品标准的相关规定,且应符合本标准的有关规定。
1.0.4建筑同层排水系统应满足使用功能要求,且不应对用户的健康和安全产生不利影响。
1.0.5建筑同层排水系统的设计、施工、验收和维护,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和本市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同层排水same-floor drainage
器具排水管不穿越结构楼板进人下层空间,排水横支管与卫生器具布置在同层并接人排水立管的排水方式。根据管道敷设形式,同层排水分为沿墙敷设和地面敷设两种方式。
2.0.2沿墙敷设wall pipe installation
器具排水管和排水横支管暗敷在本层结构楼板上方的非承重墙(或装饰墙)内的同层排水方式。
2.0.3地面敷设slab pipe installation
器具排水管或排水横支管暗敷在本层结构楼板与地面装饰面层之间的同层排水方式。
2.0.4装配式卫生间prefabricated bathroom
构成卫生间的建筑、结构、建筑内装(地面、隔墙、吊顶等)和管线系统,全部或部分采用标准化设计、工厂化定制生产的单元模块化部品或集成化部品,并在施工现场主要采用干式工法建造、安装的卫生间。
2.0.5整体卫生间integrated bathroom
以防水底盘、壁板、顶板构成的外框架结构,配设有卫生器具、五金、照明、水电管线等构配件以及一体化内饰,能满足卫浴使用需求的可独立成型的模块化卫生间单元,由工厂定制生产、在施工现场装配而成或在工厂预制集成后整体运至现场进行安装的卫生间。
2.0.6同层排水地漏embedded floor drain
直埋在建筑结构楼板上的面层中,排出管不穿越楼层的有水封地漏,且水封深度不小于50mm,也称直埋式地漏。

2.0.7排水汇集器drain collector
用于汇集洗脸盆、浴盆等卫生器具和地漏排水并接至排水横支管或排水立管的专用排水附件。
2.0.8隐蔽式支架concealed support
固定在承重结构上、安装在非承重墙或装饰墙内的用于支承壁挂式卫生器具、配套冲洗水箱等的专用安装支架。

3设计
3.1一般规定
3.1.1当要求卫生器具的排水支管不得穿越楼板进人下层用户时,应采用同层排水系统。装配式卫生间宜采用同层排水。
3.1.2同层排水的系统形式、管道井(管窿)位置、卫生器具布置及选用等,应根据建筑、结构条件并与土建及机电相关专业协调后确定。
3.1.3同层排水系统的隔声降噪设计应符合现行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住宅设计标准3DGJ08一20的相关规定。
3.2系统形式
3.2.1同层排水敷设方式应根据建筑功能、建设标准、土建条件、卫生器具布置、装修要求等因素确定,宜采用沿墙敷设。当不满足沿墙敷设条件时,可采用地面敷设。
3.2.2装配式卫生间应结合装配式建筑的类型、主体结构预留条件、部品部件的装配特性等因素选择同层排水系统形式,并应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的规定。
3.2.3同层排水的卫生器具及配件、地漏、排水管材及管件等应根据系统形式选择,同层排水部位的楼地面、墙体等应满足相应系统形式的要求。

3.3楼地面、墙体及管道井
3.3.1沿墙敷设的同层排水系统设有地漏时,其最终装饰完成地面至结构楼板面的距离不应大于150mm。
3.3.2沿墙敷设的同层排水横支管和器具排水管利用非承重隔墙或装饰墙暗敷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管道敷设部位的非承重隔墙或装饰墙的墙体厚度或空间应满足管道敷设和隐蔽式部件安装的要求。
2非承重隔墙或装饰墙的墙体龙骨、构配件等应具有足够的强度和刚度,并应采取防腐措施。墙体材料应耐压、抗冲击、防水,面层装饰材料宜采用粘贴。
3外封非承重隔墙或装饰墙的部位,原墙面应采取防水防潮措施。
4有隔声降噪要求时,骨架形式(空心)的外封隔墙或装饰墙应设置隔音材料并充填密实。
3.3.3地面敷设的同层排水系统应根据地漏、卫生器具的型式及布局、排水立管位置、排水横支管敷设要求等,确定同层排水管道的敷设空间设置方案。
3.3.4设置整体卫生间时,卫生间建筑空间尺寸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装配式整体卫生间应用技术标准JGJ/T467的有关规定。

4施工
4.1一般规定
4.1.1施工单位应具有相应的资质、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工程质量检验制度,安装人员应经过培训。
4.1.2施工单位应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和施工组织设计编制专项施工安装方案,并应根据设计图纸和专项施工安装方案制定与土建及其他工种的配合措施。
4.1.3在主体结构施工过程中,预留孔洞尺寸、预埋件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4.1.4排水管道、专用支架、专用配件、预制件等部品部件、设施及材料应进行进场检验。
4.1.5同层排水系统安装与其他施工工序交叉作业时,应办理施工交接验收手续。施工现场的半成品或成品应及时采取保护措施。
4.1.6同层排水部位的地面和局部墙面应做有防水构造。墙体和楼板支架、设施安装及管线敷设等不应破坏防水层。
4.1.7管道、支架、部件等在装饰面层封闭前应进行隐蔽工程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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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
DG/TJ 08一2318一2020 J15166一2020
彩色路面技术标准
Technical standard for colored Pavement
2020一04一26 发布 2020一10一1 实施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发布

DG/TJ 08-2318,DG/TJ 08-2318-2020,彩色沥青混合料,彩色沥青路面,彩色路面,DG/TJ 08-2318-2020 彩色路面技术标准

1总则
1.0.1为适应上海市彩色路面工程建设的需要,规范彩色路面的应用,保证彩色路面的工程质量,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上海市各等级城市道路和公路彩色路面的设计、施工、验收与养护,其他彩色铺面工程在技术条件相同的情况下也可执行。
1.0.3彩色路面设计施工、验收与养护除应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和本市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与符号
2.1 术 语
2.1.1 彩色路面 colored pavement
不同于常规的黑色沥青路面与白色 水泥混凝土路面,表面层 具有色彩 的路面 ,主要包括彩色沥青路面、彩色水泥混凝土路 面 以及彩色树脂薄层路面。
2.1.2 彩色沥青结合料 colored asphalt binder
由石油化工产品加工制成具有类似道路石油 沥青性质 、可着 色的浅色戮结材料 ,包括普通彩 色沥青结 合料、改性彩色 沥青结 合料 、高豁度改性彩色沥青结合料及彩色乳化沥青结合料等。
2.1.3 彩色沥青混合料 colored asphalt mixture
采用彩色沥青结合料与集料 、颜料及外加剂等材 料拌和而成 的彩色混合料。
2.1.4 彩色沥青路面 colored asphalt pavement
采用彩色沥青结合料 与集料 、颜 料及外加剂等 材料经拌和 、 铺筑形成 的彩色路面。
2.1.5 彩色水泥混凝土路面 colored cement Concrete pavement
采用普通硅 酸盐水 泥 (或 白色硅 酸盐 水 泥、彩色 硅酸 盐 水 泥)、砂、碎石 、水 、颜料 以及外加剂 等材料经拌 和、铺筑形成 的彩 色路面。
2.1.6 彩色树脂薄层路面 colored resin thin layer pavement
将由树脂类胶结料、骨料及颜料等材料按比例混合成砂浆刮涂或喷涂在路面上或将由树脂类胶结料 、颜料等材料按 比例混合均匀 洒布或涂布在路面上,并立即撒铺骨料做成的彩色薄层路面。

2.1.7 彩色路面防护剂 protective agent of colored pavement
在彩色路面施 工完成后 ,喷洒于路 表可保 护路面 色彩 的保 护剂。
2.1.8 色调 hue
表示色彩的相貌 特征 ,如红 、黄 、绿 、蓝、紫等 ,又称色相。
2.1.9 彩度 chroma
用距离等无彩色点 的视知觉特性来表示色彩浓淡 的程度 ,并 给予分度 ,又称纯度。
2.1.10 明度 lightness
表示 色彩所显示 的明 暗 、深浅程度 的视知觉特性值 ,以绝对 白色和绝对黑色为基准给予分度 。

2.1.11 着色力 tinting strength
在规定试验条件下 ,有色颜料对 白色颜料的着色能力。

3基本规定
3.0.1彩色路面可用于需要交通指示、交通诱导或美化功能的公路和城市道路。
3.0.2彩色路面的色彩应鲜明、持久,并应与路面周边环境相协调。
3.0.3彩色路面所用材料的安全与环保要求应符合国家、行业和本市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3.0.4彩色路面按面层材料可分为彩色沥青路面、彩色水泥混凝土路面和彩色树脂薄层路面。
3.0.5彩色沥青路面按材料及施工工艺可分为彩色沥青混凝土路面、彩色微表处路面和彩色雾封层。
3.0.6彩色水泥混凝土路面按材料及施工工艺可分为普通彩色水泥混凝土路面、彩色露骨料水泥混凝土路面和彩色透水水泥混凝土路面。
3.0.7彩色树脂薄层路面按施工工艺可分为摊铺型彩色树脂砂浆路面和撒铺型彩色树脂碎石路面。

4设计
4.1一般规定
4.1.1彩色路面设计应包括色彩设计、材料设计和结构设计。
4.1.2彩色路面应满足色彩功能与路用性能要求。
4.2色彩设计
4.2.1彩色路面的色彩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彩色路面宜按照路面不同使用功能进行色彩设计。
2应根据现有颜料和可供工程使用的集料颜色设计路面色调,并考虑经济性和可操作性。
3应根据使用场合确定彩色路面的颜色光泽,除特定区域或图案外,宜选择亚光类。
4彩色路面宜选用单色调,应与对比路面的色彩形成反差。
5彩色路面的彩度宜适中,颜料加入量应在合理的范围内。
4.2.2彩色路面的色彩设计应按下列程序和要求进行:
1确定设计色彩。选择合适的色调(H)、明度(V)、设计彩度(C),确定设计色彩标号(HV/C)。色彩标号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中国颜色体系》GB/T15608的相关规定。
2确定最大彩度设计色彩和最小彩度设计色彩。应在合适的彩度范围内,选择大于C的最大设计彩度(Cx)和小于Co的最小设计彩度(Cmin),确定最大彩度设计色彩标号(HV/Cms)和最小彩度设计色彩标号(HV/Cm)。
3选择色卡标样。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颜色的表示方法》GB/T18922的规定,选择与色彩标号HV/C、HV/Cm和HV/Cmin对应的色卡标样,分别记为色彩色卡标样(K。)、最大彩度设计色彩色卡标样(Kmx)和最小彩度设计色彩色卡标样(Kain)。
4.2.3彩色路面的色彩配制应符合本标准附录A的规定,并应做试验段进行色彩验证。
4.3材料设计
4.3.1彩色路面用颜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颜料应不溶于水,易在结合料中分散,在施工温度范围内不分解、不变色、不与其他物质反应,并具有优良的耐候性,在长期日光照射下不易褪色。
2宜选择无机颜料,其技术要求应符合表4.3.1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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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
绿道建设技术标准
Standard for construction technology of greerway
DG/TJ08—2336—2020
J15503—2021
主编单位:上海市绿化管理指导站
批准部门: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施行日期:2021年5月1日
同济大学出版社
2021上海

DG/TJ 08-2336,DG/TJ 08-2336-2020,绿道,绿道建设,DG/TJ 08-2336-2020 绿道建设技术标准

1总则
1.0.1为规范上海市绿道建设,有效提高绿道建设质量和水平,特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上海市绿道的设计、施工、质量验收和养护管理。
1.0.3绿道的规划、设计、施工和养护除应符合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行业和本市现行有关标准规定。

2术语
2.0.1绿道greenway
绿道是指依托绿带、林带、水道河网、林荫道等自然和人工廊道建立,具有生态保护、健康休闲和资源利用等功能的绿色线性空间,包括绿廊、绿道游径系统、标识系统、配套服务设施等组成部分。
2.0.2绿廊green corridor
绿道系统内绿带、绿地、林地、行道树和水体等有一定宽度的绿化生态区域,是绿道系统的主要构成和支撑。
2.0.3绿道游径系统greenway trail system
绿道系统内供行人步行、自行车骑行的道路系统,是绿道的基本组成要素。主要包括步行道、自行车道以及步行骑行综合道三种类型。
2.0.4设施带public facilities area
绿道系统内可设置公共设施的区域。
2.0.5慢行(天)桥pedestrian overpass
绿道系统内架空于地面、水面修建的供行人、自行车通行的构筑物。
2.0.6慢行地道pedestrian underpass
绿道系统内从地下穿越道路或铁路线的供行人、自行车通行的构筑物。
2.0.7绿道连接线greenway connection
绿道系统内承担连通功能,且对人们步行或自行车骑行有交通安全保障的绿道短途借道线路。包括借用的非干线公路、非主干路的城市道路、人行道路、人行天桥等。

2.0.8标识系统signage system
绿道系统内具有引导指示、解说、安全警示等功能的设施,包括指示标识、解说标识及警示标识三种类型。
2.0.9配套服务设施supporting service facilities
绿道系统内配套设置的,保障绿道系统正常运行的设施的总称,包括环卫设施、照明设施、安全监控设施等。
2.0.10驿站courier station
绿道系统内供使用者途中临时休憩、交通换乘等为主要功能的场所,是绿道服务设施的综合载体。

3基本规定
3.0.1绿道分为市级、区级、社区级三个级别,外环内的中心城绿道为独立系统,各级绿道应有效衔接,实现网络化布局。
3.0.2绿道根据所在区域不同,分为城镇型绿道和郊野型绿道两种类型。
3.0.3绿道建设应充分利用现有资源,依托生态廊道、河流水系、林荫道、公园绿地等本底资源,保护物种迁徙通道,减少对原有动植物资源和景观的破坏。
3.0.4绿道选线应遵循城市总体规划和绿道专项规划的要求,串联全市重要生态空间节点,连接主要城镇、公共开放空间等节点,联系城乡居民点和生态景观资源。
3.0.5绿道应仅供行人与自行车通行,且与机动车道分离。绿道内应因地制宜设置安保、照明等配套服务设施,并对设施进行定期检查、维修、更换,保证绿道运行安全。
3.0.6绿道应使用绿色、节能、低碳、环保的新材料、新技术、新设施,降低建设和后期维护成本。

4绿道设计
4.1控制指标
4.1.1安全性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机动车禁止进人绿道。绿道游径系统与机动车道应设置有效的隔离设施或标识,包括绿化隔离带、隔离墩、护栏或交通标线等。
2靠近水体区域的绿道游径系统应设置防护围栏、救生圈与警示标识。
3无防护设施的人工驳岸,近岸2.0m范围内的水深应小于0.7m;无防护设施的驳岸顶端与常水位垂直距离应小于0.5mo
4借用城市道路的绿道游径系统,应设置机动车限速标志。
5应在弯道、桥梁(地下通道)、陡坡、交叉路口等危险地段设置警示标志。
6绿道应合理设置视频监控、报警装置等安保设施。
4.1.2服务性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单条绿道游径系统的总长度不应低于0.5km。
2绿道驿站应与沿线景点紧密结合,中心城区相邻驿站的间距应不大于8km,驿站可包括配套服务、游憩健身、展示、安保、环卫等设施。
3绿道应根据长度和类型合理设置自行车租赁点、休闲坐凳、公厕、废物箱、照明、安保等配套服务设施。

4.1.3管理性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1借用市政人行道作为绿道连接线,其单段长度不应超过1km,累计长度不应超过绿道总长度的10%。
2绿化植物栽植土壤的有效土层应不小于30cm,其中乔木类有效土层应不小于150cm,灌木类有效土层应不小于60cm,草坪地被有效土层应不小于30cm;树木栽植成活率不应低于95%,名贵树种栽植成活率应达到100%。
3市级、区级绿道养护标准应根据绿道体量、年均服务量、周边绿地等级等情况综合设置养护标准。社区级绿道养护标准应不低于一级绿地的养护标准。
4.2绿廊
4.2.1绿廊应以现有绿化资源为基础,有效利用场地内现有的自然和人工植被。
4.2.2绿廊设计应因地制宜,突出区域特色,营造自然优美的植物景观。
4.2.3绿道游径系统两侧的绿廊,宜采用自然花境、林下自然花丛等布置方式。
4.2.4中心城区(外环以内)的绿廊总宽度不宜小于5m,对于绿化设施欠缺的地段可适当降低标准,但不应小于2m;郊区(外环以外)的绿廊,总宽度不宜小于8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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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
地下式污水处理厂设计标准
Design standard for underground wastewater treatment plant
DG/TJ08—2342—2020
J15505—2021
主编单位: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
批准部门: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施行日期:2021年5月1日
同济大学出版社
2021上海

DG/TJ 08-2342,DG/TJ 08-2342-2020,地下式污水处理厂,地下箱体,DG/TJ 08-2342-2020 地下式污水处理厂设计标准

1总则
1.0.1为规范本市地下式污水处理厂的设计,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管理方便,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本市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城镇永久性的地下式污水处理厂的设计。
1.0.3地下式污水处理厂的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和本市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地下箱体underground structural box
埋设在地下,由相互交联的现浇或预制钢筋混凝土梁、板、柱等合围而成,内部用于污水和污泥处理、设备和管道安置、人员巡视检修及货物吊装运输的合建式腔体。
2.0.2操作层operation layer
地下箱体内利用构筑物池顶、构筑物间顶部连接板和内部隔间地坪共同构建的,供管理人员巡视管理和操作的空间,一般为地下箱体的负一层。
2.0.3地下式污水处理厂underground wastewater treatment plant
由一个或若干地下箱体构成,操作层通过若干出人口和进出通道与地面连通的污水处理厂。一般分为全地下式污水处理厂和半地下式污水处理厂。
2.0.4全地下式污水处理厂invisible underground wastewater treatment plant
地下箱体顶板平均标高低于规划地面标高,或二者标高差小于操作层平均净高1/2的地下式污水处理厂。
2.0.5半地下式污水处理厂semi-underground wastewater treatment plant
地下箱体顶板平均标高大于规划地面标高的地下式污水处理厂。
2.0.6设施层facility layer
地下箱体负二层储水构筑物之间的腔体,用于安装敷设管道、管件、阀门或水泵等设备和设施的空间。

2.0.7操作层建筑物区城building area
操作层上用于设备和设施安置的合围或隔断空间。
2.0.8操作层构筑物区域structure area
操作层上除建筑物区域外的区域。
2.0.9进出通道access channel
连接地下式污水处理厂操作层及室外地面的车行通道。
2.0.10通风井ventilation shaft
连通地下箱体内部与室外、用于新鲜空气输人和污浊空气排出的建筑物。
2.0.11占地利用率land utilization rate
所有构(建)筑物总占地面积与地下式污水处理厂规划用地面积之比。
2.0.12地下空间利用率space utilization of underground treatment
地下式污水处理厂中实际用于污水和污泥处理的总体积与地下空间构(建)筑物总体积之比。
2.0.13设计元余度redundancy of design
从安全角度或为远期提标增加的设计余量。

3基本规定
3.0.1地下式污水处理厂设计应以批准的上海市国土空间规划和排水工程专业规划等相关规划为主要依据,设计方案根据所在区域功能定位、用地面积、水文地形地质条件、周边环境影响敏感程度、卫生防护距离、上部空间利用、环评要求等因素综合考虑,全面论证,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可靠、运维便利。
3.0.2地下式污水处理厂建设形式应根据地块开发要求、地上部分使用功能、经济能力、水文地形地质条件、管网进水标高和排放水位等统筹考虑,与城市防洪、河道水系、道路交通、园林绿地、环境保护、环境卫生等专项规划设计相协调。
3.0.3地下式污水处理厂建设规模应根据服务范围内规划年限的人口数、产业规划、给水量、排水量和管网收集率等进行分析预测,并应充分考虑各种不确定因素,留有设计元余度。
3.0.4地下式污水处理厂的建设用地应按项目总规模控制:近远期用地布置应按规划内容和木期建设规模,统一规划,分期建设;地下箱体土建工程宜按远期规模一次建成,设备分期安装;公用设施宜按远期规模一次建设,预留用地宜集中布置。
3.0.5地下式污水处理厂设计应充分体现出海绵城市的设计理念,在确保防汛安全的前提下降低径流,减少外排雨水。
3.0.6地下式污水处理厂的污水污泥处理系统、再生水系统、消防系统、通风及防排烟系统、应急安全系统等设施应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运。
3.0.7地下式污水处理厂的设备选用应体现机械化、自动化、信息化和智能化的特点,并充分考虑防腐、防潮、防爆等技术要求。
3.0.8地下式污水处理厂设计时,应考虑施工工序、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在设计文件中应注明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3.0.9地下式污水处理厂宜采用BM技术对管线进行碰撞检查、设计优化、辅助施工和建设管理。
3.0.10地下式污水处理厂宜选择占地面积小、可紧凑布置、技术成熟、运行稳定、维护简单、设备更换便捷的处理工艺。
3.0.11地下式污水处理厂的供配电系统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3GB50052的有关规定,供电系统负荷等级不应低于二级负荷。
3.0.12地下式污水处理厂应设独立的通风系统,臭气应单独负压收集及处理,并与有毒有害气体监测和报警系统联动。
3.0.13地下箱体内应设置逃生警示标识和出人口标识,地下式污水处理厂应在生产区域的构筑物、设备、管线等处设置明显标识,管道和设备标识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污水处理厂管道和设备色标8CJ/T158的有关规定。
3.0.14地下式污水处理厂应设置完备的吊装系统,起重设备的起重量应根据需吊运的最重部件放大一档确定。

4总体设计
4.0.1用地紧张、环境影响高敏感的城市区域可采用全地下式污水处理厂;对于环境影响低敏感的城市区域,有条件时,宜采用半地下式污水处理厂。
4.0.2地下式污水处理厂应充分利用土地资源,提高占地利用率和地下空间利用率,并合理利用地下箱体的上部空间。
4.0.3地下式污水处理厂位置的选择应符合上海市国土空间规划和排水工程专业规划的要求,并在常规污水处理厂选址考虑因素的基础上重点关注下列因素:
1有良好的工程地质条件,应避免地下水位高及不良地质区域,并进行地质灾害性评价。
2厂区防洪标准不应低于上海城镇防洪标准,有良好的排水条件。
4.0.4厂区生产管理建筑物和生活设施宜集中布置,并与通风井、除臭系统排气筒等统筹布局。
4.0.5厂区地面建筑物的造型应简洁美观,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4.0.6地下式污水处理厂的综合办公楼、总变电室、中心控制室等运行和管理人员集中的建筑物宜设置于地面上;有爆炸危险的设施和处理单元不宜设置在地下箱体内。
4.0.7地下箱体出人口位置应满足通行要求,减少对地面交通的影响。地下箱体通向厂区地面的进出通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1车行道的宽度:单车道不宜小于4m,双车道不宜小于6m~7m。
2车行道转弯半径应满足工艺和消防要求,不宜小于6m。

3车行道转弯段坡度不宜大于8%,直段坡度不宜大于10%,通道敞开部分宜采用透光材料合理设置防雨水盖罩。
4人行道宽度宜为1.5m一2m。
5进出箱体的通道人口应设置驼峰,驼峰高度不应小于0.5m,通道中部和末端均应设置横截沟。
4.0.8地下式污水处理厂的设计和建设宜贯彻海绵城市建设理念,并符合下列要求:
1执行本市的海绵城市建设指标。
2地面以上的绿地通过营造微地形,创造多种地貌和竖向空间,设置植草沟、生物滞留设施、地面建筑、生态树池等设施,将绿地的景观功能与加强型海绵功能有机融合。
3屋面和机动车道雨水宜通过植草沟就近排人生物滞留设施,超过设施能力的雨水溢流进人污水处理厂的雨水管道。
4当存在污水、污泥或其他污染风险时,不宜采用透水铺装等含渗透功能的源头减排技术。
4.0.9地下式污水处理厂的防护距离应满足规划和环评要求。
4.0.10地下式污水处理厂吊装口及其他地下箱体通向地面的开口部位应有防止人员坠落的安全防护装置。
4.0.11地下式污水处理厂地下箱体顶部覆土厚度应根据上部种植绿化种类确定,宜为0.5m一2.0m。周边敏感设施有特殊要求时,应进行充分的论证。
4.0.12地下式污水处理厂控制系统设计宜采用智慧控制模式。
4.0.13地下式污水处理厂应设置有毒有害气体检测报警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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