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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SJG
SJG109-2022
建设项目海绵设施施工验收标准
Standard for the acceptance of sponge facility in construction projects

2022-04-08发布 2022-08-01实施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深圳市水务局 联合发布

SJG 109,SJG 109-2022,建设项目,施工验收标准,海绵设施,SJG 109-2022 建设项目海绵设施施工验收标准

1 总 则
1.0.1 为加强深圳市海绵城市建设工程技术管理,规范建设项目中海绵设施的质量验收工作,保 证海绵设施工程质量,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深圳市管辖区域(含深汕特别合作区)内的建设项目,包括:房屋建筑类、 园林绿化类、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类、水务工程类等新、改、扩建项目源头减排类海绵设施的 验收工作。其他包含海绵设施的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1.0.3 本标准所指的海绵设施主要为源头减排类海绵设施,包括绿色屋顶、下沉式绿地、植草沟、 植被缓冲带、生物滞留设施(雨水花园)、雨水湿地、渗透塘、渗管(渠)、雨水罐、蓄水池(调 蓄池)和初期雨水弃流设施等。
1.0.4 建设项目中源头减排类海绵设施验收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广东省和深圳市 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2 术 语
2.0.1 海绵城市 sponge city
通过城市规划、建设的管控,综合采取“渗、滞、蓄、净、用、排”等技术措施,有效控制城 市降雨径流,最大限度地减少城市开发建设行为对原有自然水文特征和水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 使城市能够像“海绵”一样,在适应环境变化、抵御自然灾害等方面具有良好的“弹性”,实现自然 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城市发展方式,有利于达到修复城市水生态、涵养城市水资源、改 善城市水环境、保障城市水安全、复兴城市水文化的多重目标。

2.0.2 海绵设施 sponge facility
对于雨水具有“渗、滞、蓄、净、用、排”等一项或多项功能的工程建设设施。
2.0.3 低影响开发 low impact development
通过模拟自然条件,在源头利用一些微型分散式生态处理技术使得区域开发后的水文特性与 开发前基本一致,以保证将土地开发对生态环境造成的影响降到最低。
2.0.4 源头减排类海绵设施 source-control sponge facility
对雨水径流总量和污染物具备源头控制功能的海绵设施。主要包括绿色屋顶、下沉式绿地、 植草沟、植被缓冲带、生物滞留设施(雨水花园)、雨水湿地、渗透塘、渗管(渠)、雨水罐、 蓄水池(调蓄池)和初期雨水弃流设施等。
2.0.5 渗透设施 infiltration facility
能使雨水下渗到土壤表层以下,以补充地下水的人工或自然设施。
2.0.6 透水铺装和透水基础 permeable pavement and permeable foundation
由透水性的面层和具有一定蓄水空间的透水性垫层构成的,能够透水、滞留和渗排雨水的铺 装地面。主要包括透水砖、透水沥青、透水混凝土、植草砖等。
2.0.7 下沉式绿地 low elevation green space
下沉式绿地具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下沉式绿地指低于周边铺砌地面或道路在200 mm以 内的绿地;广义的下沉式绿地泛指具有一定的调蓄容积(不包括调节容积),且可用于调蓄和净 化径流雨水的绿地,包括生物滞留、渗透塘、湿塘、雨水湿地、调节塘等。本标准指狭义的下沉 式绿地。
2.0.8 生物滞留设施(雨水花园) bioretention system(rain garden)
通过植物、土壤和微生物系统滞蓄、渗滤、净化径流雨水的设施。包括入渗型、过滤型及植 生滞留槽三种类型。
2.0.9 渗透塘 infiltration pond
通过侧壁和池底进行入渗补充地下水的洼地,具有净化水质和削减峰值流量的作用。
2.0.10 渗井 infiltration well
是一种通过井壁和井底实现雨水入渗的设施。为增大渗透效果,一般可在渗井周围设置水平 渗排管,渗排管周围铺设砾(碎)石。

2.0.11 储存设施 storage facility
能对径流雨水进行滞留、集蓄,削减径流总量以达到集蓄利用、补充地下水等目的的,具有 一定容积的设施。
2.0.12 湿塘 wet pond
具有雨水调蓄和净化功能的景观水体。湿塘可结合绿地、开放空间等场地条件设计为多功能 调蓄水体,即平时发挥正常的景观、休闲及娱乐功能,暴雨发生时发挥调蓄功能,实现土地资源 的多功能利用。
2.0.13 雨水湿地 constructed wetland
通过沉淀、过滤和湿地植物的生物作用等方式达到设计目标的低影响开发设施。
2.0.14 蓄水池(调蓄池) rain cistern
具有削减峰值流量作用、雨水储存功能的集蓄利用设施。根据建造位置可分为地表式和地下 式,按建造形式又可分为预制成品型和现砌型。
2.0.15 雨水罐 rainwater tank
雨水罐也称雨水桶,为地上或地下封闭式的简易雨水集蓄利用设施,可用塑料、玻璃钢或金 属等材料制成。
2.0.16 调节设施 regulating facility
能在降雨期间暂时储存一定量的雨水,削减向下游排放的雨水峰值流量、延长排放时间的, 具有一定容积的设施。调节设施一般不减少排放的径流总量。
2.0.17 绿色屋顶 green roof
表面铺装一定厚度的滞留介质并种植植物,底部设有排水通道的构筑物屋面。
2.0.18 调节塘 regulating pond
调节塘也称干塘,主要功能为削减峰值流量,一般由进水口、调节区、出口设施、护坡及堤 岸构成,也可通过合理设计使其具有渗透功能,起到一定的补充地下水和净化雨水的作用。
2.0.19 调节池 regulation pool
调节池为调蓄设施的一种,主要用于削减排水管渠峰值流量,一般常用溢流堰式或底部流槽 式,可分为地上敞口式调节池和地下封闭式调节池。
2.0.20 转输设施 transfer facility
用来收集、输送和排放径流雨水的设施。
2.0.21 植草沟 grass swale
一种收集雨水、处理雨水径流污染、排水并入渗雨水的植被型草沟。包括简易型和增强型两 种类型。
2.0.22 渗管(渠) infiltration pipe/channel
渗管(渠)指具有渗透功能的雨水管(渠),可采用穿孔塑料管、无砂混凝土管/渠和砾(碎) 石等材料组合而成。
2.0.23 净化设施 purification facility
通过过滤、吸附等方式净化雨水的设施。
2.0.24 植被缓冲带 vegetation buffer zone
建立在河湖、溪流和沟谷沿岸,具有减缓地表径流流速、去除径流中的泥沙、有机质、杀虫 剂及其他害物质的植被区域。植被缓冲带又称作植被过滤带、缓冲带、河岸缓冲带和保护带等。
2.0.25 初期雨水弃流设施 initial rainwater removal facility
利用一定方法或装置将降雨初期污染物浓度高的径流雨水予以弃除的设施。
2.0.26 人工土壤渗滤设施 artificial soil percolation facility
一种利用土壤中的动物、微生物、植物根系以及土壤所具有的物理、化学特性将雨水净化到 一定水质指标的雨水处理设施。
3 基 本 规 定
3.1 一 般 规 定
3.1.1 建设项目中源头减排类海绵设施根据主要功能可划分为渗透设施、储存设施、调节设施、 转输设施、净化设施及其他设施,具体分类见附录 A。
3.1.2 建设项目中源头减排类海绵设施宜作为房屋建筑类、园林绿化类、城市道路及其附属类、 水务类工程中的分部(子分部)、分项工程、检验批进行验收。项目开工前,施工单位应会同建 设单位、监理单位将各类建设项目中源头减排类海绵设施划分为分部(子分部)、分项工程和检 验批,并在施工项目管理文件中明确。在对海绵设施进行施工质量验收时,应根据划分类别按现 行验收相关文件要求开展。参照附录 B 划分。
3.1.3 施工完成后初步验收应符合以下规定:
1 施工单位应先行组织对源头减排类海绵设施进行自检,合格后方可向监理单位提出书面初 步验收申请;
2 初步验收申请材料应包含拟验收设施的相关表单和施工质量验收原始记录文件;
3 与海绵设施相关的文件和资料应单独整理成册。
3.2 施工质量验收
3.2.1 海绵设施的施工质量验收包括施工材料验收、检验批验收、隐蔽工程验收、关键环节及重 要部位验收、分项工程验收和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等环节。
3.2.2 建设项目中源头减排类海绵设施施工质量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施工质量应符合本标准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
2 施工质量应符合工程勘察和设计文件的要求;
3 施工质量验收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并且评定合格的基础上进行;
4 参加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技术资格;
5 施工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进行验收;每个检查项目的检测数量,除本标准有关条 款的明确规定外,应全数检查;
6 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工程应按国家、广东省和深圳市现行有关规范、标准的要求 进行试验或检测;
7 承担试验或检测的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
8 所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原始记录、试验检测及计算数据、汇总表格,必须如实记录和保存。 对已经采取措施进行变更的项目,可在原记录和数据上注明,但不得销毁;
9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应随时对施工质量进行自检。监理单位应按规定进行监督,当发现 有未按要求施工、完工质量低劣等异常情况时,应立即追加检查。施工过程中无论是否已经返工 补救,所有数据必须如实记录,不得丢弃;
10 施工单位应对选用的材料及关键工序或重要部分拍摄照片或进行录像,作为实态记录及 保存资料的一部分;
11 工程结束后,施工单位应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如实编制施工管理与质量检查报告。
3.2.3 施工质量验收的程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施工材料进场时,应由施工单位及时通知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监理单位 应督促施工单位及时取样进行复试;
2 检验批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专业质量检查员、专业工长等进行验收;
3 隐蔽工程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负责验收;
4 分项工程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专业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
5 分部(子分部)工程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等进行 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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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SJG
SJG110-2022
附建式变电站设计防火标准
Standard for fire protection design of attached substation
2022-03-31发布 2022-05-01实施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联合发布

SJG 110,SJG 110-2022,防火设计,附建式变电站,SJG 110-2022 附建式变电站设计防火标准

1 总 则
1.0.1 为节约用地,满足深圳市附建式变电站建设需求和防火要求,规范附建式变电站防火设 计,确保附建式变电站的消防安全,减小火灾对变电站和所附建建筑的危害,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深圳市新建、扩建和改建的 220kV 及以下电压等级的附建式变电站,不适 用于全埋地下布置的变电站。
1.0.3 附建式变电站的防火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现行有关标准 的有关规定。
2 2 术 语
2.0.1 附建式变电站 attached substation
作为整体模块采用贴邻、嵌入或上下组合的方式与其他功能建筑组合建造的变电站。
2.0.2 嵌入附建式变电站 built-in attached substation
部分或全部位于其他功能建筑内的地上附建式变电站。
2.0.3 贴邻附建式变电站 adjacent attached substation
与其他功能建筑贴邻建造的地上附建式变电站。
2.0.4 上盖附建式变电站 substation built over other buildings
位于其他功能建筑上方,且自身上部无其他建筑的地上附建式变电站。

2.0.5 下沉附建式变电站 sunken attached substation
部分或全部位于室外地面以下,上部无其他建筑,并与其他功能建筑共用下沉式广场的附建 式变电站。
3 基 本 规 定
3.0.1 附建式变电站主要分为贴邻附建式变电站、嵌入附建式变电站、下沉附建式变电站、上 盖附建式变电站。
3.0.2 附建式变电站平面布局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变电站应至少有两面建筑外墙紧邻可通行消防车的道路或一面外墙靠消防车登高操作场 地;变电站建筑外墙与道路的水平距离应满足消防车通行、消防救援及大型电气设备运输的要求; 变电站的大型设备房间和运输通道应至少有一侧紧邻可通行消防车的道路;
2 变电站建筑的外部场地应满足设备组装、检修及转运的要求,其承载能力应满足相应要 求。
3.0.3 附建式变电站所附建建筑的建筑高度不宜大于 100m。变电站宜采用贴邻附建式。
3.0.4 嵌入附建式变电站宜在附建高层建筑的裙房内集中独立布置,不应穿插布置其他建筑的 房间或设施。
3.0.5 除电缆夹层外,附建式变电站宜布置在所附建建筑的地上一层及以上的靠外墙部位;主 变压器及无功补偿装置等发热量大的设备房间宜布置在通风良好的位置。
3.0.6 嵌入附建式变电站不应布置在所附建建筑中人员密集的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 贴邻附建式变电站和下沉附建式变电站不应贴邻人员密集的场所。
3.0.7 嵌入附建式变电站的主变压器室和大型设备吊装孔应设置在变电站首层的靠外墙部位, 并应与连通运输道路的吊装场地相邻。主变压器室的疏散门均应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
3.0.8 下沉附建式变电站应贴邻下沉式广场的开口部位布置。除电缆夹层外,下沉附建式变电 站的其他设备房间应布置在下沉式广场层及以上的位置。
3.0.9 下列附建式变电站中的变配电设备应选择丁类火灾危险性的设备:
1 与建筑高度大于 100m 的建筑组合建造的贴邻附建式变电站;
2 嵌入附建式变电站;
3 下沉附建式变电站。 3.0.10 附建式变电站的消防车道、室外消防救援设施和室外消防给水系统应与所附建建筑统 筹考虑,统一设计。
3.0.11 附建式变电站的其他防火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和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标准》GB 50229 中丙类火灾危险性厂房的有关规定。
4 4 建 筑
4.1 火灾危险性分类、耐火等级和防火间距
4.1.1 附建式变电站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其中油浸变压器室和事故油池的建筑构件 或结构的耐火性能不应低于一级耐火等级建筑相应构件的要求。变电站内不同房间的防火设计要 求可根据各自房间的火灾危险性类别确定。变电站内不同房间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划分应符合表 4.1.1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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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消耗量标准
Consumption standard for urban utility tunnel engineering
第一册 土石方、支护与桩基础工程
2022 - 03- 21 发布 2022 - 09 - 01 实施
深 圳 市 住 房 和 建 设 局 发 布

SJG 111.1,SJG 111.1-2022,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消耗量,SJG 111.1-2022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消耗量标准

0 总 则
0.1 总 说 明
0.1.1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消耗量标准》(以下简称本标准)是指在正常施工条件下完成 规定计量单位的合格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所需的人工费、材料及施工机械台班消耗量的基 准
0.1.2 本标准适用于深圳市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含标准段、 吊装口、通风口、管线分支口、端部井等)的计价,与《深圳市建设工程计价规程》、《深 圳市建设工程计价费率标准》配套使用。
0.1.3 本标准的编制依据为:
1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
2 《市政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 50857-2013;
3 《通用安装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 50856-2013;
4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消耗量定额》ZYA-1-31(12)-2017;
5 《深圳市建设工程计价规程(2017)》;
6 《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机械台班定额(2014)》;
7 《深圳市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2017)》;
8 《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SJG 74-2020;
9 《深圳市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2016)》;
10 《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SJG 75-2020;
11 其他有关现行产品标准、设计规范、施工及验收规范、技术操作规程、质量评定标 准和安全操作规程;
12 深圳市近年来具有代表性的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设计文件、施工组织文件、工程 计价文件及其他资料;
13 编制期建筑市场行情。
0.1.4 本标准子目的选用应根据专业类别,优先使用专业册及相关说明。
0.1.5 本标准子目中的工作内容均包括按相关技术规范完成子目全部施工过程的主要工序, 次要工序虽未具体说明,均已包括在子目消耗量及费用中。
0.1.6 本标准子目中的人工费、材料和施工机械台班消耗量是在正常施工条件下,以深圳市 多数施工企业的工人技术水平、机械装备程度及合理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工期、施工工 艺、操作规程、劳动组织为基础编制,反映了编制期市场平均人工费、材料和施工机械台班 消耗量水平。
0.1.7 本标准子目人工费、材料和施工机械台班消耗量及其价格的确定:
1 人工费。本标准子目人工费由普工人工费、技工人工费和高级技工人工费构成,其人 工费价格水平是根据2021年10月深圳市施工企业用工状况、建筑劳务市场行情综合测定。计 价时,子目中的人工费可根据人工费指数进行调整。
2 材料。本标准采用的材料(包括构配件、零件、半成品、成品)均为符合国家质量标 准和相应设计要求的合格产品,周转性材料按一定周转次数以摊销量的形式列入标准消耗 量,用量少、价值小且种类多的材料未在消耗量表格中列明,以其他材料费形式体现。本标 准的材料单价根据《深圳建设工程价格信息》(2021年10月)确定,未刊登材料单价根据深 圳市建筑市场综合取定,计价时,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3 机械。本标准施工机械台班消耗量是按常规的机械配备、选定的机种、机型以及相应 的机械施工工效综合测定,未包括随工人班组配备并依班组产量计算的单位价值2000元以下 的小型施工机械或工具使用费,此类费用已列入企业管理费中。施工机械台班价格中的人 工、材料单价根据《深圳建设工程价格信息》(2021年10月)确定,计价时,可根据实际情 况进行调整。
0.1.8 本标准子目消耗量已包括材料、成品、半成品从工地仓库、现场集中堆放地点(现场 加工地点)至操作(安装)地点的施工场内运输损耗、施工操作损耗、施工现场堆放损耗以 及现场运输所需的人工、施工机械等。因施工现场原因不能将材料或设备一次运到工地仓 库、现场集中堆放地点(现场加工地点)的,可另计二次运输费。
0.1.9 本标准未包括现状路面的拆除、恢复,发生时按现行《深圳市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 子目执行;绿化工程的拆除、迁移、恢复,管线迁移,发生时按深圳市相应专业子目执行。
0.1.10 本标准未考虑施工与生产同时进行时的降效增加费,实际发生时按各册说明执行。
0.1.11 如原埋设线路、管道和设施等影响管廊工程施工时,可根据工程具体受影响程度,依 据具体施工方案计价。如无具体解决方案,可按施工受影响部分工程的人工费、机械台班消 耗量各增加10%计算降效费用。
0.1.12 本标准子目构成表中的全费用综合单价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利 润、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规费、税金,相关费率是根据《深圳市建设工程计价费率标准》 中的推荐费率计算。计价时,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0.1.13 本标准中凡注明“XX以内”或“XX以下”者均包含XX本身,凡注明“XX以外”或“XX以 上”者均不包含XX本身。

0.1.14 当依据的标准规范或定额进行修订,以及有新标准规范或定额出版实施时,本标准应 与最新的标准规范或定额配合使用。
0.2 工程量计算规则总则

0.2.1 本规则适用于使用本标准计算新建、扩建、改建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的工程量。
0.2.2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工程量的计算应以本规则及本标准各章具体规定为基本依据, 此外还应参照以下文件:
1 经审定的施工图及说明、设计文件规定采用的标准图集、通用图集;
2 经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
3 有关施工及验收规范、规程和其他有关技术经济文件。
0.2.3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工程量的计算内容应与本标准的项目划分、工作内容和适用范 围相一致。
0.2.4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工程量的计算单位应与本标准子目的计算单位相一致。本标准 子目的计量单位规定如下:
1 以体积计算的为立方米(m3);
2 以面积计算的为平方米(m2);
3 以长度计算的为米(m);
4 以重量计算的为吨或千克(t或kg);
5 以个(件、台、套或组)计算的为个(件、台、套或组);
6 以工期或时间计算的为天或小时。 0.2.5 汇总工程量时,除各章节另有规定外,其小数点后保留位数应遵循以下规定:
1 以立方米(m3)、平方米(m2)、米(m)、千克(kg)为单位,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数字,第三位四舍五入;
2 以吨(t)为单位,保留小数点后三位数字,第四位四舍五入;
3 以个(件、台、套或组)为单位,取整数;
4 以天或小时为单位,取整数。
0.2.6 除本标准另有规定外,工程量均不包括材料损耗用量。
0.2.7 工程量计算凡涉及材料的容量、密度、比热换算的,均应以国家标准为准;如未作规 定,则应以出厂合格证明或产品说明书为准。
0.2.8 计算工程量时,除本标准另有规定外,各册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只适用于本册,各册之 间不作相互借用。
0.2.9 计算工程量时,除本标准另有规定外,均以设计图示尺寸为准。
0.2.10 各分部分项工程量计算规则详见各册、章计算规则。
0.3 土石方、支护与桩基础工程册说明
0.3.1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消耗量标准》第一册《土石方、支护与桩基础工程》(以下 简称本册)内容包括:土石方工程,地基处理及支护工程,桩基础工程,共三章。
0.3.2 本册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地下管廊工程土石方、支护与桩基础工程。廊体 外部配套工程(如独立的中控室以及中控室与管廊的连接工程,包括地基与基础等),执行 现行《深圳市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 。
0.3.3 本册标准编制的主要依据包括:
1 《深圳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试行)》(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96号);
2 《深圳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程》SJG32-2017;
3 《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GB 50838-2015;
4 《建设工程劳动定额》LD/T-2008;
5 《建设工程施工机械台班费用编制规则(2015)》;
6 《建筑工程分类标准》GB 5035-2010。
0.3.4 本册子目中混凝土按运至施工现场的预拌混凝土编制,砂浆按预拌砂浆编制,混凝 土、砂浆强度等级按常用标准考虑,设计要求与子目不同时,可按设计要求调整。
0.3.5 本册子目消耗量已包括材料、成品、半成品自工地仓库、现场集中堆放地点(现场加 工地点)运至操作(安装)地点的水平及垂直运输。
0.3.6 本册子目中其他材料费的计算基础不包括未计价材料(设备)以及子目消耗量以 “()”标示的材料。
0.3.7 本说明未尽事宜详见各章节说明及工程量计算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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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SJG
SJG112-2022
既有建筑幕墙安全性鉴定技术标准
Technical standard for safety appraisal of existing curtain wall
2022-03-21发布2022-05-01实施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发布

SJG 112,SJG 112-2022,安全性鉴定,既有建筑幕墙,SJG 112-2022 既有建筑幕墙安全性鉴定技术标准

1 总 则

1.0.1 为加强深圳市既有建筑幕墙的安全管理,规范既有建筑幕墙安全性鉴定的内容和技术要求,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深圳市辖区内既有建筑幕墙的安全性鉴定。
1.0.3 既有建筑幕墙安全性鉴定应按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技术能力、技术人员的专业机构进行。
1.0.4 采光顶、雨篷和格栅等既有建筑外围护结构的安全性鉴定可参考本标准进行。
1.0.5 既有建筑幕墙的安全性鉴定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广东省和深圳市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和符号
2.1 术 语

2.1.1 既有建筑幕墙 existing curtain wall
已竣工验收或交付使用的建筑幕墙。
2.1.2 安全性鉴定 safety appraisal
依据本标准,通过构件(材料)检验、连接构造检验、功能性构造检验及结构承载能力验算对既有建筑幕墙进行调查、检测、分析、评定,确定其安全性等级并给出处理建议。
2.1.3 鉴定单元 appraisal unit
从被鉴定建筑幕墙中划分出的一个可以独立进行鉴定的区段。
2.1.4 试样 test sample
在一个鉴定单元中,按本标准规定的抽样方法抽取,并用于评定项目检验的单个构件或构造。

2.1.5 样本 specimen
在一个鉴定单元中,按本标准规定的最小抽样数抽取,并用于评定项目检验的一组构件或构造。
2.1.6 支承构件 supporting component
构成建筑幕墙支承结构体系的构件,包括框支承幕墙的立柱和横梁、全玻璃幕墙的肋板、点支承玻璃幕墙的支承结构等。
2.1.7 室外构件 external component
安装在建筑幕墙立面室外侧的构件,包括外遮阳、装饰条、装饰件、灯光设施等。
2.1.8 连接构造 joint structure
建筑幕墙结构体系中支承构件间、支承构件与主体、支承构件与面板的连接结构形式,包括硅酮结构密封胶粘接装配。
2.1.9 功能性构造 functional structure
建筑幕墙结构体系中为达到某种功能要求而设置的结构形式,包括密封、防水、防火、防雷、位移等。
2.1.10 龟裂 crazing
密封胶或胶条表面产生的不规则网状裂纹。
2.1.11 粉化 chalking
由于气候、老化等原因,密封胶表层形成粉末的现象。
2.1.12 离析 segregation
密封胶内部某些组分的分离析出现象。

3 基 本 规 定

3.1 一 般 规 定

3.1.1 既有建筑幕墙宜每十年进行一次安全性鉴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既有建筑幕墙应进行安全性鉴定:
1 幕墙工程资料缺失,无法查核其承载能力;

2 幕墙达到或者超过设计使用年限且仍需继续使用;

3 建筑主体结构经检测、鉴定存在安全隐患;

4 幕墙经安全检查发现需要进一步检测、鉴定的严重安全隐患;

5 幕墙面板、构件或者局部墙面等出现异常变形、脱落、破裂现象,采用常规维护和检修未能消除安全隐患;

6 幕墙遭受风暴、地震、雷击、火灾、爆炸等灾害或突发事件且造成严重损坏;

7 其他可能严重影响公共安全的情况。
3.1.2 既有建筑幕墙安全性鉴定的评定项目及分类应符合表 3.1.2 的规定。

3.1.3 安全性鉴定的现场抽样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用于力学性能或承载能力检测的试样,宜在每个鉴定单元抽样样本中选取;
2 当同时采用多种检验方法进行检测时,应提前制定综合确定检测值的规则;
3 检测的试样应有取样、布点等详细说明。当测点较多时,应绘制测点分布图;
4 当检测数据可能存在异常值时,其判断和处理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5 现场抽样检测的材料强度标准值、试样承载能力标准值的取值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产品标准的规定。当无规定时,材料强度标准值、试样承载能力标准值可取试验结果的平均值;
6 当现场抽取 1 个或 1 组试样进行检测且检测结果不合格或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经委托方同意,可对该项目再抽取双倍数量的试样进行检测,并应以第二次的检测结果作为最终判定依据。
7 采用荷载试验检查试件的承载能力时,检验荷载不应小于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定的荷载标准值。
3.1.4 当检查建筑幕墙的隐蔽部位时,宜优先采用无损或局部破损的方法进行检查。当发现构件或构造有异常时,应拆开封闭层进行检查。因检查过程对封闭层造成的破坏及损伤应进行修复处理。
3.1.5 对检查过程造成损伤的硅酮结构密封胶连接部位,在修复前应进行相容性和剥离粘结性试验。修复时应对整条胶缝或整块玻璃构件重新注胶,注胶尺寸应满足设计要求。
3.1.6 既有建筑幕墙安全性鉴定检测所使用的仪器设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仪器设备的精度应满足检测项目的要求;
2 检测时仪器设备应在检定或校准周期内,并应处于正常状态。
3.1.7 既有建筑幕墙安全性鉴定作业应符合国家有关施工安全、职业健康和环境保护的规定。施工设施、机具使用前应进行安全检查及试运转,作业人员上岗前应接受安全技术培训及考核。幕墙安全性鉴定作业前应编制施工安全专项方案,并应做好安全技术交底。

4 构件(材料)检验
4.1 一 般 规 定 4.1.1 幕墙的构件(材料)检验应查验材料的合格证、质保证书和复验报告,主要构件(材料)的品种、性能参数等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
4.1.2 幕墙的构件(材料)检验,应按现行行业标准《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 102、《金属与石材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 133、《人造板材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 336、《玻璃幕墙工程质量检验标准》JGJ/T 139 及《建筑幕墙工程检测方法标准》JGJ/T 324 的有关要求进行,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检测标准的规定。
4.1.3 石材和人造板材的抗弯强度应现场抽样进行检测。
4.1.4 硅酮结构密封胶的拉伸粘结强度及邵尔 A 硬度应现场抽样进行检测。
4.1.5 其他材料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其用于结构承载能力验算的强度标准值应按现场抽样检测结果确定:
1 所用材料无合格证、质保证书及检验报告;

2 所用材料与设计要求不相符;

3 构件材料出现异常的破碎、开裂或变形等现象;

4 建筑幕墙达到或者超过设计使用年限且仍需继续使用。

4.1.6 对材料性能进行现场抽样检测时,每个鉴定单元应至少抽取 1 组试样进行检测。不同检测项目的最小试样数量应符合表 4.1.6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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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93
CCS P
团体标准
T/CSIA011—2022
建设工程项目复工安全风险评估指南
Guidelines for safety risk assessment of construction project resumption

T/CSIA011-2022
2022-03-21发布 2022-04-01实施
中国安全产业协会发布

T/CSIA 011,T/CSIA 011-2022,复工,复工安全风险,建设工程项目,风险,T/CSIA 011-2022 建设工程项目复工安全风险评估指南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建设工程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复工安全风险评估的对象,以及风险辨识、分析、估测方法和控制对策与措施。
本文件主要适用于建设工程项目因非自身安全问题所造成的各种主观、客观原因停工后准备复工前,对现场安全风险等级进行量化估测评定。建筑工程因自身安全问题停工,复工前必须先对其相关安全问题进行整改验收后,可按本文件对其现场安全风险等级进行评估。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建筑工程、土木工程和机电工程等复工可参照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不标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23694风险管理术语
GB/T27921风险管理风险评估技术
Q/CR9006铁路建设工程风险管理技术规范
DB/T37-2882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通则
DB31/T688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安全风险管理规范
3术语与定义
GB/T23694中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如有冲突,以本文件为准。

3.1
事故accident
发生于预期之外的造成人身伤害或经济损失的事件。
3.2
风险risk
工程复工过程中不利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和后果的组合。
3.3
复工work resumption
建设工程因主观或客观原因停工一段时间后重新开始施工。
3.4
隐患hidden danger
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及管理上的缺陷。

3.5
风险源risk source
可能引发人员伤害、财产损失、环境破坏或这些情况组合的根源或状态。
3.6
一般风险源general risk source
风险源相对简单、影响因素间关联性较低,运用一般知识与经验即可防范的风险源。
3.7
重大风险源high risk source
风险源相对比较复杂,存在较大的不可预见性,引发的事故严重性较大,必须从地质条件、技术方案、作业环境及管理措施等多角度进行控制和防范的风险源。
3.8
风险辨识risk identification
通过对工程施工过程进行系统分解,找出可能存在的致险因素(风险源),调查各施工作业点、施工工序、施工环节潜在事故(风险事件)的过程。
3.9
风险分析risk analysis
采用系统安全工程理论对风险可能导致的事故进行分析,找出可能受伤害人员、致险因素、事故原因等,确定物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4总体原则与要求
4.1为指导项目复工前的安全风险评估工作,有效排查并治理项目复工前的安全隐患,科学规避施工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工程复工后的施工安全,编制本文件。
4.2新建、改建、扩建的项目,在复工前应进行施工安全风险评估。
4.3项目复工安全风险评估应根据在建工程情况及日常管控效果,选择定量评估方法。
4.4根据项目复工安全风险评估结论,应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对策和管控措施。
4.5项目复工安全风险评估工作除应遵守本文件外,还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相关规定,以及项目所在地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复工的相关安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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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23.40.20
Q22
成都市建筑材料行业协会团体标准
T/SCJC-P02-2021
埋地排水用
改性聚氯乙烯(PVMK)双壁波纹管材
Modified Polyvinyl Chloride (PVMK)Double Wall corrugated pipe for underground drainage

2021-08-09发布 2021-08-18实施
成都市建筑材料行业协会 发布

T/SCJC-P02,T/SCJC-P02-2021,改性聚氯乙烯,改性聚氯乙烯(PVMK)双壁波纹管材,T/SCJC-P02-2021 埋地排水用改性聚氯乙烯(PVMK)双壁波纹管材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以高分子材料改性聚氯乙烯塑料为主要原料,经挤出成型的埋地排水用改性聚氯乙烯双壁波纹管材(以下简称“管材”)的定义、符号、材料、分类、标记、管材结构与连接、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运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市政、建筑小区、海绵城市等无压埋地排水用管材,通讯电缆穿线用套管亦可参照使用。
考虑到材料的耐化学性和耐温性后亦可用于无压埋地工业排污管道。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1033.1塑料非泡沫塑料密度的测定第1部分:浸渍法、液体比重瓶法和滴定法
GB/T1040.2塑料拉伸性能的测定第2部分:模塑和挤塑塑料的试验条件
GB/T1633热塑性塑料维卡软化温度(VST)的测定
GB/T1843塑料悬臂梁冲击强度的测定
GB/T2406.2塑料用氧指数法测定燃烧行为第2部分:室温试验
GB/T2408-2008塑料燃烧性能的测定水平法和垂直法
GB/T2828.1计数抽样检验程序第1部分:按接收质量限(AQL)检索的逐批检验抽样计划
GB/T2914塑料氯乙烯均聚和共聚树脂挥发物(包括水)的测定
GB/T2918塑料试样状态调节和试验的标准环境
GB/T3401用毛细管黏度计测定聚氯乙烯树脂稀溶液的黏度
GB/T7139塑料氯乙烯均聚物和共聚物氯含量的测定
GB/T8804.2热塑性塑料管材拉伸性能的测定第2部分:硬质聚氯乙烯(PVC-U)、氯化聚氯乙烯(PVC-C)和高抗冲聚氯乙烯(PVC-HI)管材
GB/T8806塑料管道系统塑料部件尺寸的测定
GB/T9431塑料弯曲性能的测定
GB/T9647热塑性塑料管材环刚度的测定
GB/T14152热塑性塑料管材耐外冲击性能试验方法时针旋转法
GB/T18042热塑性塑料管材蟠变比率的试验方法
GB/T18477.1-2007埋地排水用硬质聚氯乙烯(PVC-U)结构壁管道系统第1部分:双壁波纹管材

GB/T20022塑料氯乙烯均聚和共聚树脂表观密度的测定
GB/T21873橡胶密封圈给、排水管及污水管道用接口密封圈材料规范
GB/T39385塑料管道系统热塑性塑料管材环柔性的测定
3定义、符号
下列定义、符号适用于本文件。
3.1定义

3.1.1改性聚氯乙烯(PVMK)双壁波纹管材
以聚氯乙烯树脂与其他材料共混改性,经双层复合共挤成型工艺制成,管壁截面为双层结构,内壁光滑平整、外壁为等距离排列的具有波纹状中空结构的管材。
PVMK为改性聚氯乙烯的缩写,该缩写仅适用于本标准。
3.1.2公称尺寸(DN)
表示管材尺寸规格的数值,以毫米(mm)为单位的近似尺寸。
3.1.3公称尺寸(DN/0D)
与外径相关的公称尺寸,单位为毫米(mm)。
3.1.4公称尺寸(DN/1D)
与内径相关的公称尺寸,单位为毫米(mm)。
3.1.5承口最小平均内径(Dim,min)
承口任一截面平均内经的最小允许值,单位为毫米(mm)。
3.1.6层压壁厚(e)
管材的波纹之间管壁任一处的厚度(见图1),单位为毫米(mm)
3.1.7内层壁厚(e1)
管材内壁任一处的壁厚(见图1),单位为毫米(mm)。
3.1.8承口接合长度(A)
连接密封处与承口内壁圆柱端接合长度的允许值(见图2),单位为毫米(m)·

4材料
生产管材所用的原料应以聚氯乙烯树脂为主,其中加入为提高管材加工性能和物理力学性能的其他改性高分子材料和添加剂。允许使用来自本厂的同种产品的清洁回用料,但添加量不应超过5%。
4.1主要原材料性能
4.1.1聚氯乙烯树脂的性能应符合表1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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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91.040.30
E5012
团体标准
T/TJCA0007—2022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验收规范

Code for construction acceptance of residential interior decoration engineering
2022-03-14发布 2022-03-14实施
天津市家居商会 天津市室内装饰协会 天津市消费者协会
联合发布

T/TJCA 0007,T/TJCA 0007-2022,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验收,T/TJCA 0007-2022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验收规范

1.总则
1.0.1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充分考虑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行业目前整体发展水平,从增加规范的可持续入手,加强对保证室内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功能运用、安全可靠、绿色节能、技术先进、经济合理、易于维护等方面入手,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和既有住宅的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施工与质量验收。
1.0.3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验收、服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1.0.4本规范引用标准均为现行标准。

2.术语
2.0.1住宅室内装饰装修housing interior decoration
为保护住宅的主体结构,完善住宅的使用功能和美化室内环境,采用装饰装修材料或饰物,对住宅的内表面及空间进行各种处理过程。
2.0.2基层base course
直接承受装饰装修施工的面层。
2.0.3室内环境污染indoor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室内空气中混入有害人体健康的氢、甲醛、苯、氨、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等气体的现象。
2.0.4家用电梯home lift
安装在私人住宅中,仅供单一家庭成员使用的电梯。它也可以安装在非单一家庭使用的建筑物内,作为单一家庭进入其住所的工具。
2.0.5验收:由服务方和客户按照相关协议、标准和规定等对产品及服务质量共同进行检查确认的活动。
2.0.6售后服务:服务方为实现商品使用功能对客户承诺而履行的产品设计、制造、施工、运输、安装、验收、回访、维修、保养等活动。

3.基本规定
3.1设计基本要求
3.1.1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应进行系统设计,并出具完整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3.1.2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设计,必须保证建筑物的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当涉及主体及承重结构改动或增加荷载时,必须由原结构设计单位或具各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既有建筑结构的安全进行核验、确认,并经相关部门审批。
3.1.3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设计,必须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防火、房屋安全、室内环境污染控制、建筑结构、电气、节能、减排、防疫等有关规定。
3.1.4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设计,应满足设备系统功能有效,运行安全,维修方便等基本要求,并应为相关设备预留合理的安装位置。
3.1.5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设计单位应对住宅室内进行实地勘察,设计深度应满足施工要求,优先采用装配化装修方案,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提高科技含量。
3.1.6当墙体或吊顶内的管线可能产生冰冻或结露时,应进行防冻及防结露设计。
3.2材料基本要求
3.2.1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所用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应符合设计的要求及国家有关标准规定: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材料。
3.2.2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所用材料燃烧性能应符合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
3.2.3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所用材料应按设计要求进行防火、防腐和防蛀处理。
3.2.4所用材料进场时应对材料的品种、规格、质量进行验收。主要材料应有产品合格证书及相关性能检测报告和中文说明书。
3.2.5实行强制性认证的产品,应有强制性认证标识。
3.2.6既有住宅室内装修时,材料供应单位应向装饰企业提供材料检验合格证,以及相应的材料环保检测报告。装饰企业应做好资料存档。
3.2.7既有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施工方提供材料进场应进行检查、验收,符合甲乙方施工合同、施工图标准、预算报价单中对材料品质的相关约定;由客户自行采购的材料与产品除应符合本条规定外,还应在合同中明确说明材料验收方法及相关约定。
3.2.8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所使用的材料在运输、储存和施工过程中,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坏、变质、防冻和污染环境。
3.2.9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所用材料应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标准的规定。
3.2.10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宜采用工业化生产的部品部件和绿色建材产品。

3.3施工基本要求
3.3.1施工单位应按有关的施工工艺标准或经审定的施工组织方案施工,并对施工全过程实行质量控制。施工前应进行设计交底工作,并应对施工现场进行核查,了解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
3.3.2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中严禁下列行为:
1.施工中严禁擅自改动建筑承重结构及剪刀墙或主要使用功能、严禁擅自拆改燃气管道、暖气、通风等配套设施:
2.严禁损坏房屋原有绝热设施、严禁损坏受力钢筋:
3.严禁超荷集中堆放物品、严禁在预制混凝土、空心接板上打孔安装部件;
4.严禁不经穿管直接埋设电线。
3.3.3施工人员应遵守有关施工安全、劳动保护、防火、防毒及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

4.防火安全
4.1基本规定
4.1.1施工单位必须制定施工防火安全制度,施工人员必须严格遵守。
4.1.2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的规定。
4.2施工现场防火
4.2.1易燃物品应相对集中放置在安全区域并应有明显标识,施工现场不得大量积存可燃材料。
4.2.2易燃易爆材料的施工,应避免敲打、碰撞、摩擦等可能出现火花的操作。配套使用的照明灯、电动机、电气开关,应有安全防爆装置。
4.2.3施工现场必须配各灭火器。
4.2.4严禁在施工现场吸烟,
4.2.5严禁在运行中的管道、装有易燃易爆的容器和受力构件上进行焊接和切割。
4.3电气防火
4.3.1照明、电热器等设备的高温部位靠近非A级材料或导线穿越B2级以下(含B2级)的装修材料时,应采用岩棉、瓷管或玻璃等A级材料隔热。当照明灯具或镇流器嵌入可燃装饰装修材料时,应采取隔热措施予以分隔。
4.3.2配电箱的壳体和底板宜采用A级材料制作。配电箱不得安装在B2级以下(含B级)的装修材料上。开关、插座应安装在级以上的材料上。
4.3.3明敷塑料导线应穿管或加线槽板保护,吊顶内的导线应穿金属管或B1级PVC管保护,导线不得裸露。
4.4消防设施的保护
4.4.1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不得遮挡消防设施、疏散指示标志及安全出口,并且不应妨碍消防设施和疏散通道的正常使用。不得擅自改动防火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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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040.10
P 团 体 标 准T/CABEE 005-2021
夏热冬冷地区被动式居住建筑技术指南》
Technical guide for passive residential buildings in hot summer and cold winter climate zone
2021-02-25 发布 2021-05-01 实施
中国建筑节能协会 发布

T/CABEE 005,T/CABEE 005-2021,夏热冬冷地区,被动式居住建筑,T/CABEE 005-2021 夏热冬冷地区被动式居住建筑技术指南

1 总 则
1.0.1 为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保障夏热冬冷地区被动式居住建筑室内环境热舒适需求,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提升建筑质量,充分利用自然资源,制定本标准。
1.0.2 本指南适用于夏热冬冷地区新建、扩建和改建的被动式居住建筑的设计、施工和运维,改造的居住建筑也可参照执行。
1.0.3 夏热冬冷地区被动式居住建筑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行管理除应符合本标准相关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 被动式居住建筑 passive residential building
适应气候特征和自然条件,将自然通风、自然采光、太阳辐射和室内非供暖热源得热等各种被动式节能手段与高保温隔热性能建筑围护结构相结合,大力提高围护结构气密性能,采用高效新风热回收技术,充分利用可再生能源,最大限度地降低主动式机械供暖制冷设备的能源消耗,同时实现室内环境舒适显著提高的居住建筑。
2.0.2 性能化设计 performance-based design
以建筑室内环境参数和能耗指标为性能目标,利用能耗模拟计算软件,对设计方案进行逐步优化,最终达到预定性能目标的设计过程。
2.0.3 供暖空调通风能耗 annual cooling, heating and ventilation energy consumption
为满足室内环境参数要求,按照设定边界条件计算出的单位套内使用面积年累计消耗的由室内设备供给的供暖、空调和通风能耗。
2.0.4 建筑气密性 building airtightness
建筑物在封闭状态下阻止空气渗漏的能力。可表征建筑物或房间在正常密闭情况下的无组织空气渗透量。通常采用压差实验检测建筑气密性,以换气次数 n50 即室内外 50Pa 压差下换气次数来表征建筑气密性。
2.0.5 气密层 airtightness layer
由防水隔气材料、抹灰层、气密性部件等形成的防止空气渗漏的连续构造层,即被动式建筑单体内需要保障气密性的空间的外边界。
2.0.6 太阳得热系数 solar heat gain coefficient
通过透光围护结构(门窗或透光幕墙)的太阳辐射室内得热量与投射到透光围护结构(门窗或透光幕墙)外表面上的太阳辐射量的比值。太阳辐射室内得热量包括太阳辐
射通过辐射透射的得热量和太阳辐射被构件吸收再传入室内的得热量两部分。
2.0.7 热回收显热效率 sensible heat exchange efficiency
显热回收装置在对应风量下,新风进、出口温差与新风进口、排风进口温差之比,以百分数表示。
2.0.8 热回收全热效率 enthalpy exchange efficiency
全热回收装置在对应风量下,新风进、出口焓差与新风进口、排风进口焓差之比,以百分数表示。

2.0.9 建筑能源系统调适 commissioning
通过对建筑物能源系统及与其联动控制的建筑构件、中控系统进行调试、性能验证、验收和季节性工况验证等工作实施全过程管理,以确保建筑的用能系统实现设计意图并满足用户的实际使用要求的工作程序和方法。
2.0.10 被动区 passive zone
被动式建筑单体内利用设备进行室内热湿环境调节的区域。
2.0.11 子气候区 subclimate zone
基于不同城市温度、相对湿度、太阳辐照量等气象参数,根据供暖度日数和供冷度日数,将夏热冬冷地区气候区分为多个建筑供暖、供冷需求特征相似的子气候区。

3 基本规定
3.0.1 夏热冬冷地区被动居住建筑技术指标应分为约束性指标和推荐性指标两类;约束性指标应包括室内环境参数及建筑供暖空调通风能耗指标,推荐性指标应包括围护结构、能源设备和系统等技术性能指标。
3.0.2 夏热冬冷地区的子气候区应按表 3.0.2 的规定确定:

3.0.3 被动式建筑的能耗指标计算应符合本指南附录 A 的规定。
3.0.4 被动式建筑应通过被动式技术降低建筑用能需求,通过主动式能源设备和系统的能效提升降低建筑供暖通风空调能耗。
3.0.5 被动式建筑的设计、施工及运行应以能耗指标为约束目标,采用性能化设计方法、精细化施工方法和智能化运行模式。
3.0.6 被动式建筑应进行全装修,且不得降低建筑围护结构性能设计要求。

4 性能指标
4.0.1 被动式建筑室内环境参数应按表 4.0.1 确定:

4.0.2 被动式建筑单位面积供暖空调通风能耗控制指标应符合表 4.0.2 的规定。能耗计算方法应参考附录 A 执行。

4.0.3 照明功率密度值应与建筑设计要求一致,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 的有关规定。
4.0.4 建筑气密性的测试方法应符合本指南附录 B 的规定,建筑整体气密性指标用室内外压差 50 Pa 下的换气次数来表征,气密性的取值可根据表 4.0.4 选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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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 体 标 准
T/HACE 005-2021
建设工程取送样员职业标准
Occupational standards for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sampler
2021-9-24 日发布 2021-10-01 日实施
河南省建设教育协会 发布

T/HACE 005,T/HACE 005-2021,取送样员,建设工程,建设工程取送样员,职业标准,T/HACE 005-2021 建设工程取送样员职业标准

1 总 则
1.0.1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取送样人员队伍建设,规范专业人员的职业能力评价,指导专业人员的使用与教育培训,促进科学施工,确保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建筑施工企业、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建设类专业院校、行业组织、行业主管部门进行人才队伍规划、教育培训、能力评价等。
1.0.3 本标准规定了建设工程取送样员所应履行的职责、所需的专业知识与专业技能的基本要求,有关地区与企业可结合自身实际选用。
1.0.4 建设工程取送样员的岗位设置、工作职责、教育培训与职业能力评价,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 职业标准 occupation standards
在职业岗位分类的基础上,对从业人员应具备的职业道德、履行的工作职责、所需专业知识与专业技能,及其考核评价的方式、方法的规范性要求。
2.0.2 职业道德 occupation ethics
在特定职业活动中应遵循的道德准则、行为规范、道德情操与道德品质的总称。
2.0.3 工作职责 roles
职业岗位工作者的具体工作内容、所负责任及达到岗位要求的标准。
2.0.4 专业技能 technical skills
通过学习训练,掌握、运用相关知识完成专业工作任务的能力。
2.0.5 专业知识 technical knowledge
完成专业工作应具备的基础知识与岗位知识。
2.0.6 基础知识 basic knowledge
与职业岗位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专业技术理论与专业管理知识。
2.0.7 岗位知识 job knowledge
与职业岗位工作相关的专业标准、工作程序、工作方法与岗位要求。
2.0.8 职业能力评价 competency assessment guidelines
通过考试、考核、鉴定等方式,对专业人员职业道德、专业知识、专业技能水平进行测试、判断和评价。
2.0.9 见证取样 sampling witness
在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见证员的见证下,由施工单位的现场取送样员对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及相关标准规定施行见证取样的工程材料在现场取样,并送至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活动。
2.0.10 建设工程取送样员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sampler
建设工程中从事具体取送样工作,并经过专业知识培训、考核评价合格的人员(简称取送样员)。
3 职业能力标准
3.1 一般规定
3.1.1 取送样员应具有中等职业教育及以上学历或同等学力,并具有一定实践经 验。
3.1.2 取送样员应具备本标准规定的专业知识与专业技能。
3.1.3 取送样员应具有社会责任感与良好的职业道德,并具备以下职业素养:
1.诚实守信,严谨务实,保证取样与送检试样的代表性与真实性。
2.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与管理规定,具有爱岗敬业、忠诚奉献、团结协作的职业思想。
3.不断学习新知识、新技能,具备一定的创新意识与创新能力。
4.严于律己,坚持原则,廉洁自律,忠于职守。
5.注重安全操作,树立文明、绿色理念。
3.1.4 取送样员的工作职责,可按下列规定分为“负责”、“参与”两个层次。
1.“负责”表示行为实施主体是工作任务的责任人与主要承担人。
2.“参与”表示行为实施主体是工作任务的次要承担人。

4 职业能力评价
4.1 取送样员职业能力评价,采用专业学历、职业经历与专业能力评价相结合的综合评价方法。其中专业能力评价采用专业能力测试方法。
4.2 取送样员专业能力测试包括专业知识测试与专业技能测试,应重点考察运用相关专业知识与专业技能解决问题的能力。
4.3 取送样员参加职业能力评价,其专业学历、职业经历应符合表 4.3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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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91.100.01
Q 25
团 体 标 准
T/LJH 011—2018
建筑用水性纳米隔热保温材料应用技术规程
Technical specifications for application of waterborne nanometer insulation materials of buildings
2019-02-25 发布 2019-03-25 实施
辽宁省建筑节能环保协会 发布

T/LJH 011,T/LJH 011-2019,水性纳米隔热保温材料,T/LJH 011-2019 建筑用水性纳米隔热保温材料应用技术规程

1 总 则
1.0.1 为规范建筑用水性纳米隔热保温材料在工程中的应用,做到技术先进、节能环保、经济合 理、安全适用,制定本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工业与民用建筑的墙体用水性纳米隔热保温材料的工程设 计、施工及质量验收。
1.0.3 水性纳米隔热保温材料的应用过程中除应执行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 定。

2 术 语
2.0.1 水性纳米隔热保温材料 waterborne nanometer insulation materials
以多孔纳米氧化硅复合材料为主材,辅以辐射材料、阻燃材料及成膜物质复合而成的具有 隔热保温性能的材料。
2.0.2 水性多功能底涂 waterborne multifunctional base coat
用于封闭基材,防止泛碱泛盐、增强水性纳米隔热保温材料与基材附着能力和(或)通过渗透 到基层而加固基材的水性高分子涂料。
2.0.3 水性纳米隔热保温系统 waterborne nano thermal insulation system
由水性多功能底涂、水性纳米隔热保温材料层和饰面层等构成的具有隔热保温性能的系统。

3 材 料
3.1 一般规定
3.1.1 水性纳米隔热保温系统应采用具有相容性的组成材料。
3.1.2 水性纳米隔热保温材料及配套材料须经施工单位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各类材料要分类保 管并符合产品说明书要求,不得掺配使用。
3.1.3 水性纳米隔热保温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适应基层墙体的变形,表面均匀平整;
2 表面不开裂、不脱落、不起鼓;
3 具有防水性能。
3.1.4 出厂产品应具备产品说明书、合格证书,产品外包装上应标明产品保质期。
3.2 材料的性能
3.2.1 水性多功能底涂的性能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内外墙用底漆》JG/T 210、《建筑用钢 结构防腐涂料》JG/T 224 的有关规定。
3.2.2 水性纳米隔热保温材料性能指标应符合表 3.2.2 的规定。

4 设 计
4.1 一般规定
4.1.1 水性纳米隔热保温材料除可应用于外围护结构,还可用于内保温工程。
4.1.2 应用于外墙外保温工程设计时,不得更改系统构造和组成材料。
4.1.3 采用水性纳米隔热保温材料进行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或外墙内外组合保温系统设计时,外 保温构造部分应做好密闭和防水构造处理;墙体上安装的设备或管道应固定于基层墙体上,并 应做好密封和防水处理。对于有防水要求的工程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外墙防水工程技术 规程》JGJ/T 235 的有关规定。
4.1.4 采用水性纳米隔热保温材料进行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设计时,应设计防止雨水污染墙面的 构造措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檐口、窗台、线脚等构造应设置滴水线(槽);
2 女儿墙、阳台栏杆压顶的顶面应有指向内侧的泛水坡;
3 坡屋面檐口应超出外墙面。
4.1.5 采用水性纳米隔热保温材料进行建筑外墙内保温系统设计时,必须对外墙上的结构性冷热 桥部位进行保温处理。
4.1.6 采用水性纳米隔热保温材料的外墙外保温系统,宜采用涂料饰面。
4.1.7 水性纳米隔热保温材料用于外墙外保温时,厚度不应低于 1 mm。
4.2 热工设计
4.2.1 水性纳米隔热保温系统用于墙体隔热保温工程时,建筑热工节能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行 业和地方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规定。
4.2.2 采用水性纳米隔热保温材料进行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设计时,应对外墙的挑出构件、附墙 部件及窗外侧四周墙面进行隔热保温处理。
4.2.3 采用水性纳米隔热保温材料进行建筑外墙内保温系统设计时,结构性冷热桥部位的热工计 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 50176 中的有关规定。
4.2.4 依据水性纳米隔热保温材料的传热机理及实践结果,该材料的设计厚度参照式 4.2.4 进行 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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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楼板隔声保温系统建筑构造 主编单位负责人 主编单位:上海申标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主编单位技术负责人 赢胜节能集团有限公司 参编单位:上海凯标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 技术审定人 亚罗弗橡塑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图集号:T/SCDA011-2019 设计负责人 克 有效日期:2019年12月4日~2022年12月3日 日 录 栏目、图名 页次 说明- (S1~S6) 石材面楼面隔产保温构造 (1) 地砖面楼面隔声保温构造 (2) 复合地板楼面隔声保温构造 (3) 地毯楼面隔声保温构造 (4) 无饰面层楼面隔声保温构造 (5) 热水辐射供暖楼面隔声保温构造 (6) 发热电缆供暖楼面隔声保温构造 (7) 墙体与棱板连接处节点、EHS隔声保温板接缝处理 (8) 伸缩缝构造 (9) 保护层钢筋布置图 (10) 主编单位、参编单位、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11) 目录 图集号/SCD5011-2019 页次
说 明 一、编制说明: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 GBS0210 1.根据“上海市建设协会2018年第一季度工程建设团体标准编制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GB50300 计划”沪建协2018第03号文的要求,编制组在全面分析EHS楼板隔声 《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 保温系统的性能及总结研究成果和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本图 GB50411 《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 GB8624 集。

《柔性泡沫橡塑绝热制品》 GB/T17794 《建筑隔声评价标准》 系统建筑构造》T/SCDA011-2018修编计划”修编,主要内容如下: GB/T50121 (1)表5的各项指标调整。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DGJ08107 (2)修改了验收的要求。

(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DGJ08-205 (3)增加无饰面层楼面隔声保温构造 《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 DGJ08113 3.赢胜节能集团有限公司、亚罗弗橡塑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承 (EHS浮筑楼板保温隔声系统应用技术规程》 Q/321283 诺对《EHS楼板隔声保温系统建筑构造》中的内容、数据的真实性和 PJA08 有效性负责。

承诺所提供的材料真实,并对实施结果承担责任。

三、适用范围 4.本图集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

本图集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 本图集适用于新建、扩建的民用建筑的楼板隔声保温工程。

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四、EHS楼板隔声保温系统构成 5.本图集由上海市建设协会负资管理,赢胜节能集团有限公司负 1.EHIS楼板隔声保温系统(简称EHIS隔声保温系统) 责具体内容解释,各有关单位在执行过程中若有修改意见或建议, 由结构层、EHS纳米橡塑隔声保温板、FHS隔声竖片、防水胶带 请至上海市建设协会。

、保护层等组成,具有隔声、保温功能。

结构层为基层楼板:保护 地址:大木桥路588号401室 邮政编码:200032 层为配钢丝网片的C25细石混凝土。

电话:54000878 邮箱:jsxhshesina., 2.EHS纳米橡塑隔声保温板(简称:EHIS隔声保温板) 二、编制依据: 1)是以丁腊橡胶、超细微纳米硅粉为原材料,采用密练和开练技 《声学建筑和建筑构件隔声测量 术,经全自动生产线高温发泡形成的高密度橡塑隔声保温材料。

第3部分:建筑构件空气声隔声的实验室测量》 GB/T19889, 3 2)具有良好的抗压缩性和较低的压缩变形。

《声学建筑和建筑梅件隔声测量 3)不仅在整个声音频率范围内对楼板撤击声均具有良好的抑制作 第6部分:楼板撞击声隔声的实验室测量》 GB/T19889, 6 用,有效降低撞击声,还兼具空气声隔声、保温节能等特性。

《声学建筑和建筑构件隔声测量 3.EHS隔声竖片 第7部分:楼板撞击声隔声的现场测量》 GB/T19889, 7 由橡塑材料制成,单面附有胶粘层,用于将保护层、饰面层与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 墙体隔开的竖向隔声产品。

《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 GB50118 《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 GB50176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4 说明 图集号T/SCDA011-2019 《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9 页次 S1
4.防水胶带 2.日IS隔声竖片性能指标应符合表2规定, 以聚丙烯薄膜为基材制成的单面胶粘带。

用于日IS隔声保温板 表2EHS隔声竖片性能指标 拼缝处、EHIS隔声保温板与EHS隔声竖片间的拼缝处,防止混凝土 项目 性能指标 试验方法 振搞时水泥浆渗漏,具有密封作用。

宽度,m 60~100 五、系统材料及性能指标 厚度, ≥6 GB/T6342 1.EHS隔声保温板性能指标应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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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为团体标准,应协会要求已不提供下载,替代版本:花栏架目前在四川已普及,建议参考四川地区出的官方版本:DBJ51/T153–2020 四川省附着式脚手架安全技术标准(附条文说明),下载地址详见:https://www.guifanku.com/biaozhunguifan/575147.html


陕西省建筑业协会团体标准
T/SCIA005—2021
附着悬挑式脚手架安全技术标准
Attachment cantilever scaffold safety technical standards
2021-12-17发布 2022-02-01实施
陕西省建筑业协会 发布

T/SCIA 005,T/SCIA 005-2021,安全技术,附着悬挑式脚手架,T/SCIA 005-2021 附着悬挑式脚手架安全技术标准

1 总 则
1.0.1 为规范附着悬挑式脚手架设计与施工应用,贯彻执行国 家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进一步加大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设 备、新材料,在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的前提下,做到技术先 进、安全适用、经济合理,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施工用附着悬挑 式脚手架的设计、施工、使用及安全管理。
1.0.3 附着悬挑式脚手架的设计、施工、使用及安全管理,除 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和符号
2.1 术 语
2.1.1 附着悬挑式脚手架 attachment cantilever scaffold
搭设一定高度并附着于工程主体结构上,通过支座锚 固、上 部拉结使其能够承受相应荷载,同时具有安全防护功能,可为建 筑施工提供安全作业条件的外脚手架,包含附着支承结构及钢管 脚手架架体。
2.1.2 钢拉杆 steel rod
附着悬挑式脚手架悬 挑钢梁与其上部建 (构)筑物主体结 构之间连接的具有传递荷载、保障安全作用的一种钢拉杆件。
2.1.3 附着支座 attached support
通过螺栓、钢板等将悬挑固定 在建 (构)筑物主体结构外 侧的构造。
2.1.4 附着支承结构 attached sport structure
通过螺栓将悬挑钢梁固定在建 (构)筑 物主体结构外侧, 承受并传递脚手架荷载的支承结构,形成脚手架架体基础。附着 支承结构包括附着支座、悬挑钢梁及上拉钢拉杆。
2.1.5 立杆定位件 locating elements of upright tube
设置在悬挑钢梁上、用于固定脚手架立杆位置的 构造。
2.1.6 耳板 ear board
杆件中用于安装螺栓 的辅助零件,用来连接钢拉杆和悬挑 钢梁。
2.1.7 封闭型脚手架 loop scaffold
沿建筑物周边连续交圈设置的脚 手架。
2.1.8 水平杆 horizontal tube

脚手架中的水平杆件。沿脚 手架纵向设置的水平杆为纵向水平杆;沿脚手架横向设置的水平杆为横向水平杆。
2.1.9 扫地杆 bottom reinforcing tube
贴近附着悬挑型钢梁设置,连接立 杆根部的纵、横向水平杆 件;包括纵向扫地杆、横向扫地杆。

2.1.10 连墙件 tie member
将脚手架架体与建筑物主 体结构进行有效连接,能够传递拉 力和压力的杆件。
2.1.11 连墙件间距 spacing of tie member
脚手架相邻连墙件之间的距离,包括连 墙件竖向间距、连墙 件横向间距。
2.1.12 剪刀撑 diagonal bracing
在脚手架竖向或水平向成对设 置的交叉斜向杆件。
2.1.13 斜杆 diagonal brace
两端装配有扣接头,可与 立杆上的连接盘扣连接的斜向 杆件。
2.1.14 脚手架高度 scaffold height
自立杆与悬挑钢梁接触面至架顶 栏杆上皮之间的垂直距离。

3基本规定
3.0.1附着悬挑式脚手架在施工前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经审核审批合格后实施。一次悬挑脚手架高度不宜超过15m或四层;对于一次悬挑高度超过15m或未超过15m有附加荷载的附着悬挑式脚手架,施工单位应按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规定管理,组织专家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完善后实施。
3.0.2脚手架的构造设计应能保证脚手架结构体系的稳定。
3.0.3脚手架的设计、搭设、使用和维护应满足下列要求:
1应能承受设计荷载;
2结构应稳固,不得发生影响正常使用的变形;
3应满足使用要求,具有安全防护功能,定期检查、维护;
4脚手架使用功能不得发生改变;
5当遇到意外作用或偶然超载时,不得发生整体破坏。
3.0.4附着悬挑式脚手架悬挑钢梁及拉结点应设置在主体结构上,并不得对所附着的工程结构产生损害。
3.0.5脚手架应构造合理、连接牢固、搭设与拆除方便、使用安全可靠。

4材料和构造
4.1材料
4.1.1用于制作悬挑钢梁(主梁及次梁)的热轧型钢、钢板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碳素结构钢》GB/T700和《低合金高强度结构钢》GB/T1591及《热轧型钢》GB/T706的规定。冷弯薄壁型钢的材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冷弯薄壁型钢结构技术规范》GB50018的规定。
4.1.2用于搭设脚手架的钢管、连墙件、脚手板等构配件的材料力学特征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其中扣件式脚手架常用构配件的材料力学特征见附录A和附录B。
4.1.3用于杆件连接的螺栓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六角头螺栓》GB/T5782和《钢结构用高强度大六角头螺栓、大六角螺母、垫圈技术条件》GB/T1231的规定,其机械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紧固件机械性能螺栓、螺钉和螺柱》GB/T3098.1的规定。垫圈尺寸应由设计确定,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平垫圈A级》GB/T97.1、《平垫圈C级》GB/T95和《弹性垫圈技术条件弹簧垫圈》GB/T94.1的规定。
4.1.4制作附着支承结构的焊接材料应与各杆件金属材料的技术性能相适应。手工焊接采用的焊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非合金钢及细晶粒钢焊条》GB/T5117和《热强钢焊条》CB/T5118的规定,自动焊和半自动焊所采用的焊丝和焊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埋弧焊用非合金钢及细晶粒钢实心焊丝、药芯焊丝和焊丝-焊剂组合分类要求》GB/T5293和《埋弧焊用热强钢实心焊丝、药芯焊丝和焊丝-焊剂组合分类要求》GB/T12470的规定。

4.2附着支承结构构造
4.2.1附着支承结构宜采用工具式杆件,能可靠地承受并传递脚手架荷载。
4.2.2悬挑钢梁应符合下列规定:
1悬挑钢梁宜采用双轴对称截面的型钢,型号按设计计算确定。悬挑钢梁的悬挑长度按设计确定;当采用工字钢时,其截面高度不应小于160mm
2焊接在悬挑钢梁端部的钢板,厚度不宜小于16mm;焊缝长度、厚度按设计计算确定,焊缝必须达到二级标准要求;钢板上螺栓孔距、边距和端距容许值应符合表4.2.2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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