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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13.220.01
CCS C80 DB15
内蒙古自治区 地 方 标 准
DB15/T 509.5—2022代替DB15/ 509.5-2012
公共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第 5 部分:学校
Fire safety management fire for public place—Part 5:School
2022-03-25 发布 2022-04-25 实施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15/T 509.5,DB15/T 509.5-2022,公共场所,学校,消防安全管理,DB15/T 509.5-2022 公共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第5部分:学校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要求和措施。
本文件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境内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25201 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
GB/T 38315 社会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编制及实施导则
GB 50222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GB 50494 城镇燃气技术规范
XF 503 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规程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key fire safety units
火灾危险性大,火灾后易造成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社会影响较大的单位,或易造成大面积火灾,
需要消防用水量较大的单位。
3.2专职消防队 private fire brigade
由专职灭火的人员组成,有固定消防站用房,配备消防车辆、装备、通讯器材,定期组织消防训练,
能够每日24 h备勤的消防组织。
3.3志愿消防队 volunteer fire brigade
主要由志愿人员组成,有固定消防站用房,配备消防车辆、装备、通讯器材的消防组织。志愿人员
有自己的主要职业、平时不在消防站备勤,能在接到火警出动信息后迅速集结,参加灭火救援。
3.4微型消防站 mini fire station
以救早、灭小和“三分钟到场”扑救初起火灾为目标,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依托单位志愿消防队
伍建立的群防群治队伍。
3.5消防设施和器材 fire protection equipment and facility
用于火灾报警、防烟排烟和灭火救援等设施、器材的总称。
3.6火灾隐患 fire potential
可能导致火灾发生或火灾危害增大的各类潜在不安全因素。
3.7重大火灾隐患 major fire potential
违反消防法律法规,可能导致火灾发生或火灾危害增大,并由此可能造成特大火灾事故后果和严重
社会影响的各类潜在不安全因素。
4 消防组织
4.1学校应根据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或志愿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员数量不应少于本学校教职员工数量
的 30 %。
4.2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学校应依托志愿消防队建立微型消防站。
4.3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的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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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13.220.01
CCS C80
DB15
内蒙古自治区 地 方 标 准
DB15/T 509.6—2022代替DB15/ 509.6—2012
公共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第 6 部分:养老院福利院幼儿园
Fire safety management in public places -- Part 6: nursing homes, welfare homes and kindergartens
2022-03-25 发布 2022-04-25 实施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15/T 509.6,DB15/T 509.6-2022,公共场所,养老院,幼儿园,消防安全管理,福利院,DB15/T 509.6-2022 公共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第6部分:养老院、福利院、幼儿园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养老院、福利院、幼儿园消防安全管理要求和措施。
本文件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境内养老院、福利院、幼儿园的消防安全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38315 社会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编制及实施导则
GB 50084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 50222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幼儿园 the kindergarten
对3周岁至6周岁的幼儿进行集中保育、教育的学前使用场所。
3.2养老院、福利院 nursing homes, welfare homes
为自理、介助和介护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医疗保障、文化娱乐等综合服务的养老机构。
3.3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 fire up site operation
靠近建筑,供消防车停泊、实施灭火救援操作的场地。
3.4专职消防队 private fire brigade
由专职人员组成,有固定的消防站用房,配备消防车辆、装备、通信器材,定期组织消防训练,24
小时备勤的消防组织。
3.5志愿消防队 volunteer fire brigade
由主要由志愿人员组成,有固定消防站用房,配备消防车辆、装备、通讯器材的消防组织。志愿人
员有自己的主要职业、平时不在消防站备勤,能在接到火警出动信息后迅速集结,参加灭火救援。
3.6重大火灾隐患 major fire potential
违反消防法律法规、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可能导致火灾发生或火灾危害增大,并由此可能造成重
大、特别重大火灾事故或严重社会影响的各类潜在不安全因素。
4 消防组织
4.1养老院、福利院、幼儿园可以根据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或志愿消防队。
4.2养老院、福利院、幼儿园应组建志愿消防組织,志愿消防组织的人员数量不应少于本场所员工数量的 30 %。
4.3养老院、福利院、幼儿园的消防安全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的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4.4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养老院、福利院、幼儿园应依托志愿消防队建立微型消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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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CJJ
CJJ/T312-2021
备案号J2825-2021
城市运行管理服务平台技术标准
Technical standard for urban operation,management and services platform
2021-12-06发布 2022-01-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发布

CJJ/T 312,CJJ/T 312-2021,城市运行管理服务平台,CJJ/T 312-2021 城市运行管理服务平台技术标准

1总则
1.0.1城市运行管理服务平台,作为汇聚城市运行管理服务相关数据资源的“一网统管”信息化平台,覆盖范围广,涉及部门多,现阶段以支撑城市运行安全、城市综合管理服务为主,随着“一网统管”体制机制逐步健全,运行管理服务应用场景不断丰富,再逐步向其他业务领域延伸拓展。
1.0.2为指导构建“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城市运行管理服务工作体系,规范国家、省级和市级城市运行管理服务平台建设和运行,推动城市管理手段、管理模式、管理理念创新,提升城市运行效率和风险防控水平,提高城市科学化、精细化、智能化管理水平,促进城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推动城市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标准。
1.0.3本标准适用于城市运行管理服务平台的设计、建设、验收、运行和维护。
1.0.4城市运行管理服务平台建设应以需求为导向,坚持因地制宜、统筹规划和集约高效的原则,充分利用现有城市管理信息化基础设施和建设成果。
1.0.5城市运行管理服务平台的设计、建设、验收、运行和维护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城市运行管理服务平台urban operation,management and services platform
以城市运行管理“一网统管”为目标,以城市运行、管理、服务为主要内容,以物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5G移动通信等前沿技术为支撑,具有统筹协调、指挥调度、监测预警、监督考核和综合评价等功能的信息化平台。分为国家、省级和市级三级平台。
2.0.2国家城市运行管理服务平台platform for urban operation,management and services at national level national platform)
纵向与省级平台和市级平台互联互通,横向共享国务院有关部门城市运行管理服务相关数据,整合或共享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其他相关信息系统,汇聚全国城市运行管理服务数据资源,对全国城市运行管理服务工作开展业务指导、监督检查、监测分析和综合评价的“一网统管”信息化平台,简称国家平台。
2.0.3省级城市运行管理服务平台platform for urban operation, management and services at provincial level provincial platform)
纵向与国家平台和市级平台互联互通,横向共享省级有关部门城市运行管理服务相关数据,整合或共享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其他相关信息系统,汇聚全省城市运行管理服务数据资源,对全省城市运行管理服务工作开展业务指导、监督检查、监测预警、分析研判和综合评价的“一网统管”信息化平台,简称省级平台。
2.0.4市级城市运行管理服务平台platform for urban operation,management and services at city level city platform)
基于现有城市管理信息化系统,以网格化管理为基础,纵向对接省级平台和国家平台,联通县(县级市、区)平台,横向整合或共享市级相关部门信息系统,汇聚全市城市运行管理服务数据资源,对全市城市运行管理服务工作进行统筹协调、指挥调度、监督考核、监测预警、分析研判和综合评价的“一网统管”信息化平台,简称市级平台。
2.0.5评价网格evaluation grid
城市管理部门在搭建城市运行管理服务平台过程中,按照地形特征、部件密度、管理便利等一定规则划分的一种多边形管理区域,由若干个单元网格为基础组成,可以满足日常管理、街面巡查和综合评价工作需要,也叫管理网格或巡查网格。面积一般控制在0.5km2~3km2。
2.0.6评价点位evaluation point
城市管理工作人员开展日常管理、街面巡查、综合评价工作的对象客体,其基本要素一般包括主次干道、背街小巷、商业步行街、公园、广场、农贸市场、公共厕所、火车站或长途汽车站、河流湖泊、便民摊点规划区、社区、主要交通路口等12种类型。

3基本规定
3.0.1城市运行管理服务平台分为三级,即国家、省级和市级城市运行管理服务平台。
3.0.2省级平台和市级平台可共用国家平台的业务指导系统。
3.0.3各级平台应建立城市运行管理服务数据库,数据内容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运行管理服务平台数据标准》C/T545的规定。
3.0.4各级平台宜通过国家电子政务外网实现互联互通、数据交换和业务协同。
3.0.5平台在设计、建设、验收、运行和维护中的信息安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信息安全技术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GB/T22239的规定。

4平台功能要求
4.1国家平台
4.1.1国家平台应包括统一底座、业务融合和辅助决策三部分,平台架构示意图见本标准附录A第A.0.1条。
4.1.2统一底座应包括网络层、数据层和平台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网络层应依托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电子政务基础设施云平台实现国家平台与省级平台、市级平台的互联互通;
2数据层应包含国家级城市运行管理服务数据库,并对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信息资源协同共享平台,汇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相关数据、国务院有关部门相关数据等大数据资源;
3平台层应包括城市信息模型(CM)基础平台、统一身份认证、统一门户管理、统一电子证照、数据交换、数据汇聚、大数据分析和应用维护等系统。
4.1.3国家平台应包含城市基础设施安全运行监测系统、城市综合管理服务系统,整合或共享部内外相关行业业务系统,实现业务融合。
4.1.4国家平台应建设业务指导、监督检查、监测分析、综合评价、决策建议、数据交换、数据汇聚和应用维护等系统,实现辅助决策,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业务指导系统应包括政策法规、行业动态和经验交流等功能模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政策法规模块应具备汇聚、共享和展示城市管理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标准规范等功能;
2)行业动态模块应其备汇聚、共享和展示地方城市管理机构设置、队伍建设、执法保障、信息化应用、改革进展、专项行动和重点任务落实情况等功能;
3)经验交流模块应具备接收、共享和交流地方城市管理经验等功能。
2监督检查系统应包括重点工作任务督办、联网监督和巡查发现等功能模块,应构建“统筹布置、按责转办、重点督办、限时反馈”的闭环工作流程机制,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重点工作任务督办模块应具备向下级平台布置工作任务、明确工作要求和完成时限、接收下级平台反馈的工作进展和落实情况、对即将逾期的工作任务进行督办、对已逾期工作任务进行通报等功能;
2)联网监督模块应具备查看省级平台、市级平台运行情况等功能;
3)巡查发现模块应具备查看省级平台、市级平台涉及巡查事项的问题发现、转办和处置情况等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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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交通行业标准 CQJTG/T A05-2021

重庆国省干线公路沥青路面乳化沥青
厂拌冷再生技术指南

Chongqing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Asphalt Emulsion Cold Central-Plant Recycling of National and Provincial Trunk Highway Asphalt Pavement

2021-10-15发布 2021-11-01实施

重庆市交通局

CQJTG/T A05,CQJTG/T A05-2021,乳化沥青厂拌冷再生,沥青路面,重庆国省干线公路,CQJTG/T A05-2021 重庆国省干线公路沥青路面 乳化沥青厂拌冷再生技术指南

1 总则
1.0.1 为指导、规范和促进乳化沥青厂拌冷再生技术在重庆市国省干线公路沥青路面的应用,保证工程质量,制订本指南。
1.0.2 本指南适用于重庆市国省干线公路沥青路面建设和养护工程的中、下面层和基层。
条文说明
县、乡、农村公路沥青路面建设和养护工程的中、下面层和基层,交通量小的低等级农村公路上面层可参照执行。厂拌乳化沥青冷再生混合料的性能与热拌沥青混合料的相近,但现有的成功工程案例仍然主要是用于基层、下面层和中面层,虽然部分地区采用乳化沥青厂拌冷再生混合料铺筑了上面层,但应用效果有待进一步验证,经验还需要总结。
1.0.3 沥青路面乳化沥青厂拌冷再生应采用沥青路面乳化沥青厂拌冷再生设备,将一定比例的新集料、再生结合料、沥青再生剂等新材料与沥青混合料回收料进行拌和,并经摊铺、压实,形成路面结构层。
1.0.4 乳化沥青厂拌冷再生应用应积极稳妥地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和新工艺。
1.0.5 重庆市国省干线公路沥青路面乳化沥青厂拌冷再生技术应用,除应符合本指南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和重庆市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与符号
2.1 术语
2.1.1国省干线公路national and provincial trunk highway
在公路网中,具有全国或全省区域性政治、经济、国防、社会意义,并被确定为国家级或省级干线的公路。
2.1.2 沥青混合料回收料reclaimed asphalt pavement(RAP)
采用铣刨、开挖等方式从沥青路面上获得的旧沥青混合料。
2.1.3 乳化沥青厂拌冷再生emulsified asphalt cold recycling in central plant
将沥青混合料回收料(RAP)破碎、筛分后,以一定的比例与乳化沥青、新矿料、结合料、水等在拌和厂常温拌和为再生混合料的技术。
2.1.4 乳化沥青冷再生混合料最佳含水率optimum water content of emulsified asphalt cold recycling mixture
在一定乳化沥青用量和水泥用量条件下,当乳化沥青冷再生混合料干密度最大时,混合料的含水率。
2.1.5 最佳乳化沥青用量optimum emulsion content
在最佳含水率不变前提下,乳化沥青冷再生混合料的体积性能、力学性能、经济性等综合最佳时的乳化沥青用量。
2.2 符号或代号
RAP—沥青混合料回收料;
OEC—最佳乳化沥青用量;
OWC—乳化沥青冷再生混合料最佳含水率。

3 原沥青路面调查与评价
3.1 一般规定
3.1.1 沥青路面冷再生工程实施前,应对原路面历史资料、技术状况、材料特性等进行详细调查,为冷再生混合料配合比设计和路面结构设计提供依据。
条文说明
厂拌冷再生技术应用于不同路面结构、不同老化程度的沥青路面大修或改建时,很多指标都要进行调整,如乳化沥青用量、水泥用量等,也就是说原沥青路面的路面结构、路况、交通量等参数都是确定冷再生混合料材料组成和冷再生路面结构的依据,在应用厂拌冷再生技术施工前,应把这些参数调查清楚。
3.1.2 沥青路面冷再生实施前,应对再生层位下承层的强度、承载能力等进行检测与评价。
3.2 基础资料调查
3.2.1基础资料调查宜包括如下内容:
1 原路面历史资料
2 原路面的养护维修资料
3 现状交通量和交通组成
4 气候条件
条文说明
通过调查原始设计资料、工程施工和完工资料、养护维修历史可以明确原沥青路面结构、材料组成等情况。交通量是确定冷再生路面结构必备的参数。
3.3 路面技术状况调查与评价
3.3.1 根据《公路沥青路面养护技术规范》(JTG 5142)、《公路沥青路面养护设计规范》(JTG 5421)、《公路工程技术状况评定标准》(JTG 5210)的要求进行路面技术状况调查与评价。
3.3.2 根据调查与评价结果确定乳化沥青厂拌冷再生技术方案。
条文说明
路面维修的原则是,在确保路用性能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利用原路面结构和原路面材料,既降低维修成本,又环保节能,那么维修工程的第一步就应对原路面结构作出正确评价,以决定其再利用方式。
根据《公路沥青路面养护技术规范》(JTG 5142)、《公路沥青路面养护设计规范》(JTG 5421)、《公路工程技术状况评定标准》(JTG 5210)的要求进行路况调查与评价,确定原路面的维修对策,对于需大修或改建的路面,施工时会产生大量的RAP,当使用乳化沥青厂拌冷再生时应按照本指南的方法进行再生处理。
3.4 原路面材料取样与评价
3.4.1 通过获取的历史资料,分析路面结构和路面维修记录,宜按照原路面施工路段的差别进行路段划分。
条文说明
原路面施工路段常因为路面结构、路面材料等的不同造成回收的RAP性能存在较大的差异,按照原路面施工路段的差别进行路段划分并分别回收RAP,更便于将RAP按照性能不同进行分类回收。在同一路段划分中,按照本指南3.4进行评价的RAP性能如果存在较大差异,宜按照性能的不同进行进一步的路段划分。
3.4.2 原路面材料取样按照附录A中A.1和A.2节的相关规定执行。
条文说明
生产RAP需要三个工艺:原沥青面层铣刨、铣刨料破碎、铣刨料筛分。为了使取得的原沥青路面样品性能接近实际生产时RAP的性能,一般宜采用铣刨取样,即先将原沥青路面铣刨,然后取铣刨料的样品。为保证试样的代表性,还应满足取样数量要求,取样频率为1~2个样品/km/车道。
在RAP料堆取样时,由于RAP受高温和重力作用堆放一段时间后表面会结壳,取样时应将料堆表面挖除150~250mm。同时,为使样品具有代表性,应在料堆顶部、中部、下部三个部位的不同方向分别取样,每个部位的样品至少9个,每个试样不少于10kg,混合均匀后作为该料堆的样品。
3.4.3 应对RAP级配、含水率、沥青含量及其抽提后的矿料级配进行检测。
3.4.4 宜对回收沥青的针入度、软化点、延度等指标进行检测。
条文说明
对于大型项目或有条件的的单位宜对回收沥青的针入度、软化点、延度等指标进行检测。

4 原材料检测及质量要求
4.1 一般规定
4.1.1 各种材料运至现场后必须进行质量检验,经评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4.2 沥青混合料回收料(RAP)
4.2.1 RAP应进行破碎并筛分成两档及以上。
条文说明
铣刨原沥青面层得到的RAP大部分可以直接筛分使用,只有少量的RAP需再次破碎,而且破碎生产效率高、成本低。
为了较好地控制RAP级配,进而确保冷再生混合料的级配,应将RAP筛分后使用。宜根据冷再生混合料的最大公称粒径、使用层位并结合RAP级配合理选择筛孔,将RAP筛分成0mm~10mm和10~30mm两档或0~5mm,5~10mm和10~30mm三档。
4.2.2 经破碎、筛分分档后的沥青混合料回收料(RAP)应符合表4.2.2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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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交通行业推荐性标准 CQJTG/T D04-2021
重庆市高速公路路基标准化设计指南
Standardized Design Guide for Expressway Subgrades
in Chongqing
2021-01-XX08 发布 2021-XX02-XX01 实施
重庆市交通局发布

CQJTG/T D04,CQJTG/T D04-2021,路基标准化设计,重庆市,高速公路,CQJTG/T D04-2021 重庆市高速公路路基标准化设计指南

1 总则
1.0.1 为推进和规范重庆市高速公路路基标准化工作,指导规范我市高速公路
路基标准化设计,制推行高速公路设计的标准化、产品化,确保设计成果的合理
性、完整性、统一性;有效提升勘察设计质量;提升施工机械化、工厂化、集成
化水平,提高施工效率,降低建设成本,提高结构耐久性,延长结构使用寿命,
降低运营和养护成本,特制定本《指南》。
1.0.2 本指南适用于我市重庆市新建高速公路路基工程的标准化设计,高速公
路改扩建及养护工程可参照执行。 本《指南》针对我市自然条件、经济发展和重庆不同地形地貌、地质水文区
域的工程特点,从提升设计水平,兼顾各个专业特点,系统地提出了高速公路路
基标准化设计原则、指标及采用建议和支挡结构形式等,供我市从事高速公路路 基工程设计的专业技术人员参考。
1.0.3 路基设计应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路基应具有足够的强度、
稳定性和耐久性。
1.0.4 路基设计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坚持节约用地和利于环保原则,重视节
能减排和环保,通过有效的技术经济综合比选,合理确定路基方案,做好施工及
运营期综合排水设计。
1.0.5 路基设计应选用合理的挖填坡率充分考虑土石方平衡,充分有效利用隧
道及场平和挖方弃渣,减少水土流失;清表中的耕植土宜集中堆放,以用于后期
绿化及复耕。
1.0.6 项目开工建设前,需对永久及临时性占地范围内的表土给予剥离并妥善
集中堆放,用作后期绿化、复耕用土。
1.0.76 路基设计应贯彻国家有关技术经济政策,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积极慎重稳妥地选用新技术、新结构、新材料和新工艺。本《指南》适用于重庆市新建高速公路新建工程的施工图设计,是对国家级行业相关标准、规范的补充和细化。
1.0.871.4 本《指南》是在总结重庆市高速公路设计、施工及管养经验的基础上,依据国家和行业的相关法规、标准、规范及规程编写而成我市高速公路路基设计除应符合本指南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我市高速公路路基设计首先应符合国家、行业颁布的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并在此基础上参照本指南进行设计。
批注 [M4]: 改为:高速公路新建工程的施工图设计。
批注 [M5]: 删除
批注 [M6]: 改为:是对国家相关行业标准、规范的补充和细化。
6 2 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引用规范符号
2.1 术语
本指南依据国家或行业主管部门现行标准、规范及行业规程编制,是结合重庆市地方建设条件对现有规范的必要补充及细化,主要依据或参照下列标准、规范和规定:
1.部颁《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B01~2014);
2.部颁《公路勘测规范》(JTG C10~2007);
3.部颁《公路工程地质勘察规范》(JTG C20~2011);
4.部颁《公路路基设计规范》(JTG D30~2015);
5.部颁《公路路基施工技术规范》(JTG/T 3610~2019);
6.部颁《公路软土地基路堤设计与施工技术细则》(JTJT D31~02~2013);
7.部颁《公路路面基层施工技术细则》(JTG/T F20~2015);
8.部颁《公路工程水泥及水泥混凝土试验规程》(JTG E30~2005);
9.部颁《公路路基路面现场测试规程》(JTG E60~2008);
10.部颁《公路土工合成材料应用技术规范》(JTG/T D32~2012);
11.部颁《公路土工试验规程》(JTG E40~2007);
12.部颁《公路工程集料试验规程》(JTG E420~2005)。
13.部颁《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编制办法》交公路发 2007~358
14.部颁《采空区公路设计与施工技术细则》(JTG/T D31~03~2011)。
15.《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标准》(GB 50433~2018)
16.《水土保持工程调查与勘测标准》(GB 51297~2018)
17.《水土保持工程设计规范》(GB 51018~2018)
18.《公路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建标【2011】124 号)
19.《公路工程水文勘测设计规范》(JTG C30~2015) 20.《重庆市高速公路施工标准化指南》(渝交委路 2012) 21.部颁《公路滑坡防治设计规范》(JTG/T3334~2018)。
22.部颁《公路排水设计规范》(JTG D33~2012)。
23.地方强制性标准:《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设计规范》(DB 50/5029~2004)。
上述规范中列入《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公路工程部分)》的条款在设计中应严格执行。
2.1 2.1.1 路基标准化设计 sstandardized design of subgrade
为保证高速公路路基设计质量,提高设计效率,推动施工标准化和提高施工质量,一定时期内,面向通用产品,采用共性条件,制定采用统一的标准和模式所,开展的技术成熟、经济合理、适用范围广泛的路基设计工作。
2.1.2 2.2 综合支护 comprehensive support
由支挡、防护和截排水等多种方案措施联合形成的支护方案或技术。
2.1.3 特殊路基 special subgrade
位于特殊土(岩)地段、不良地质地段或受地形、水文、气候等自然因素影响强烈的路基。如顺层边坡、滑坡地段、岩堆地段、特殊土地段(岩)、岩溶等地段路基等。
2.3 最优支挡位置
坡体剩余下滑力由支挡结构承担后,结构物前部坡体在最不利工况下自身能恰好稳定的结构物设置位置。
2.4 专家预审法 expert preexamination
施工图设计正式开展前,邀请行业专家事先对初拟设计方案把关确认后再开展设计的方法。
2.1.54 动态设计 dynamic design
根据施工中反馈的信息和监测资料完善设计,客观求实、准确安全,适用于路基施工阶段,是施工图设计的延伸。
2.1.65 软弱土地基 soft foundation soft soil
由天然含水量高、天然孔隙比大、抗剪强度低、压缩系数高、渗透系数小的细粒土。组成的地基。泛指淤泥、淤泥质土和部分冲填土、杂填土及其他其 它高压缩性土。如过湿土、淤泥及淤泥质土、人工新近填土等。
2.1.6 软弱地基 soft foundation
由软弱土淤泥、淤泥质土、冲(杂)填土或其他高压缩性土构成的地基,其天然含水量大、承载力低、在荷载作用下易产生滑动或固结沉降。
2.1.67 低填浅挖路基 low fill and shallow cut subgrade
填挖高度不超过路面结构层厚度+80cm 的路基。
2.1.78 斜坡路堤 slope embankment
地面横坡缓于 1:2.5 的填方路基。
9ombined 由两种或两种以上不良地质类型耦合而成的路基。

3 总体设计设计准备 路基设计准备工作
3.1 一般规定
3.1.1 工程地质勘察前,应先开展工程地质调(测)绘工作,在掌握项目区域地质的基础上开展工程地质勘察设计。
3.1.2 确保做好公路沿线工程地质勘察及试验工作工程地质勘察及试验工作量合理,查明沿线水文、地质条件,获取设计所需要的岩土物理力学参数。
3.1.123 路基设计应加强现场调查,应以工程地质勘察成果为基础依据,结合项目区地形条件、气象水文、施工条件、筑路材料等,按照节约资源集约利用土地资源和、利于环保的原则进行综合设计。
根据公路所在地的地形、地貌、地质、气象、水文、地震、筑路材料和交通运输状况等条件,配合农田水利建设综合设计。
3.1.342 路基设计应做好与总体、路线、交叉、桥涵、隧道等专业之间的协调。综合考虑地基处理、填料选择、路基的强度与稳定性、防护工程、排水系统以及关键部位路基施工技术等因素,路基设计应做好与总体、路线、交叉、桥涵、隧道等专业之间的协调。
3.1.45 遵循上阶段批复所确定的设计标准和规模,在充分调研项目区域路基、路面设计成功经验、及和方案比选论证的基础上,合理选用路基设计方案。
3.1.356 路基横断面设计应适应与现场地形地质条件相适宜应。,,地形或地质条件复杂路段可可采用平面分分离式离式路基断面。考虑管养需求,慎重采用纵向分离设计。

4 路基设计特点
4.1 地形地貌特点
重庆地处四川盆地东南丘陵山区,市内存在多个构造体系:新华夏构造体系(渝东南川鄂湘黔隆褶皱带)、渝西川中褶皱带、渝中川东褶皱带、渝南川黔南北构造带和渝东北大巴山弧形褶皱断裂带等。

4.2 地层岩性特点
根据重庆市工程地质区划及多年工程地质勘察成果,重庆市高速公路建设主要涉及到的地层及岩性情况如表 1 所示多而复杂。其中,三叠系雷口坡组、巴东组岩体破碎,角砾岩发育;志留系龙马溪组~奥陶系五峰组页岩抗风化能力差;寒武系灰岩岩溶发育。

4.3 路基工程特点
高速公路是一个长条形的带状建筑,路基工程受沿线地形、地貌影响极大。受山区地形陡峻、地势起伏大而频繁、局部地区海拔高、气候多变、地质条件复杂等因素的影响,高速公路路基工程具有典型的山区特征,高填、深挖、陡斜坡、软基、滑坡、崩塌、危岩、泥石流、采空区、岩溶、膨胀性岩土、顺层边坡、过湿土等特殊路基类型多、分布广、规模大,处理难度较大、费用较高。
渝中、渝西地区:
该区域属剥蚀低山丘陵区。区内沟壑发育,水田、鱼塘星罗棋布,沿线过湿土和软弱土极其发育,高填方路基工点较多,地基处治复杂。线路主要穿越第四系和侏罗系地层,场地总体稳定,不良地质类型主要有顺层边坡、危岩体(带)、过湿土和软弱土。
渝东部、南部和东南地区:
该区域属中低山重丘区。区内地形陡峻且起伏较大、沟壑发育,高填深挖路基和陡斜坡路基多;区内海拔高差大、气候多变,区域地质条件复杂,喀斯特地貌分布广泛,不良地质及特殊路基类型多、分布较广、规模较大,高填、深挖、沟壑软基、崩塌危岩体、堆积体、滑坡、采空区、岩溶、顺层边坡、过湿土等特殊工点多,处理难度较大、工程费用较高。
渝北、渝东北地区:
该区域属中山、高山岭区。区内以中高山峡谷地貌为主,具有海拔高差大、气候多变、地形陡峻且变化大、地质条件极其复杂、生态环境脆弱、长期经受三峡库区蓄水消落和库岸再造的影响等特点,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频发。区内路基工程除高填、深挖、陡斜坡外,不良地质及特殊路基类型多、分布广、规模大,典型的有软基、崩塌、危岩、滑坡、泥石流、采空区、岩溶、顺层边坡和过湿土等,路基处理难度极大、费用昂贵。
4.4 挡土墙支挡结构物特点
鉴于高速公路在山间展线,半填半挖的斜坡路段通常设置路肩或路堤挡土墙支挡,部分陡斜坡路段还需设置高挡墙支挡,工程规模较大,对基底承载力、斜坡襟边宽度和斜坡整体稳定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结合上述特点,挡土墙设计应充分重点考虑如下要求。
1)平坡或缓坡路段应满足基底承载力要求,不满足时,应采用超挖换填片石、混凝土扩大基础、桩基础等处治。

2)斜坡路段除满足承载力要求外,还需满足襟边宽度要求,不满足时,应采用混凝土台阶式扩大基础、桩基础进行处治。
3)陡斜坡路段挡土墙基底严禁置于堆积体、全风化软质岩等欠稳定或不稳定地层上。

4)设置必要的地表、地下截防排水系统,确保支挡结构物挡土墙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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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7762-2014 硫化橡胶或热塑性橡胶 耐臭氧龟裂 静态拉伸试验,GB/T7762-2014 硫化橡胶或热塑性橡胶 耐臭氧龟裂 静态拉伸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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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 庆 市 交 通 行 业 推 荐 性 标 准

高速公路服务区总体布局标准化设计指南
Standard Design Manual for General Layout of Expressway Service Areas
(总校稿)

2020-XX-XX发布 2020-XX-XX实施

重庆市交通局 发 布

CQJTG/T D05,CQJTG/T D05-2021,总体布局标准化设计,重庆市,高速公路,高速公路服务区,CQJTG/T D05-2021 重庆市高速公路服务区总体布局标准化设计指南

1 总则
1.0.1 为规范重庆市高速公路服务区总体布局设计,制定本文件。
1.0.2 本文件适用于重庆市高速公路新建服务区设计,改(扩)建服务区设计可参照执行。
1.0.3 服务区设计应遵循“因地制宜、布局合理、安全有序、绿色智能”的原则,并体现当地自然和人文环境特点,融入地域元素和民族风情。
1.0.4 服务区基本功能区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和同步使用,服务区运营管理单位应参与设计工作。
1.0.5 应积极稳妥地采用新理论、新技术、新材料和新设备,并大力推广应用服务区信息基础设施和信息系统。
1.0.6 服务区设计除应符合本文件的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行业和重庆市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5084 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GB 5768.1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第1部分:总则
GB 5768.2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第2部分:道路交通标志
GB 5768.3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第3部分:道路交通标线
GB 5768.5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第5部分:限制速度
GB 5768.7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第7部分:非机动车和行人
GB/T 10001.1 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第1部分:通用符号
GB 17945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GB/T 18920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
GB/T 18973 旅游厕所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
GB/T 22239 信息安全技术 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
GB/T 24969 公路照明技术条件
GB/T 28181 安全防范视频监控联网系统信息传输、交换、控制技术要求
GB/T 37048 高速公路机电系统防雷技术规范
GB 50015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34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GB 50057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 50067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GB 5011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B 50156 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
GB 50174 数据中心设计规范
GB 50189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GB 50222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GB 50311 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GB 50343 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
GB 50352 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
GB/T 50353 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
GB 50461 石油化工静设备安装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736 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GB 50763 无障碍设计规范
GB 50966 电动汽车充电站设计规范
GB 50974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GB/T 51223 公共建筑标识系统技术规范
GB 51251 建筑防烟排烟技术规程
GB 51309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
CJJ 14 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
GA/T 497 道路车辆智能监测记录系统通用技术条件
GA/T 1202 交通技术监控成像补光装置通用技术条件
JGJ 36 宿舍建筑设计规范
JGJ 48 商店建筑设计规范
JGJ 62 旅馆建筑设计规范
JGJ 64 饮食建筑设计标准
JGJ/T 67 办公建筑设计标准
JGJ/T 163 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
JGJ/T 285 公共建筑能耗远程监测系统技术规程
JGJ/T 461 公共建筑室内空气质量控制设计标准
JTG B01 公路工程技术标准
JTG B04 公路环境保护设计规范
JTG B05 公路项目安全性评价规范
JTG D20 公路路线设计规范
JTG/T D21 公路立体交叉设计细则
JTG/T D33 公路排水设计规范
JTG D40 公路水泥混凝土路面设计规范
JTG D50 公路沥青路面设计规范
JTG D80 高速公路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设计通用规范
JTG D81 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规范
JTG/T 2340 公路工程节能规范
JTG/T 3381-02 公路限速标志设计规范
JT/T 1199.2 绿色交通设施评估技术要求 第2部分:绿色服务区
NB/T 1001 液化天然气(LNG)汽车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
SJ/T 11381 信息查询自助终端通用规范
YD/T 163.5 通信局(站)电源、空调机环境集中监控管理系统 第5部分:门禁集中监控系统
DBJ50-052 公共建筑节能(绿色建筑)设计标准
DBJ50/T-238 电动汽车充电设备建设技术规范

3 术语和符号
3.1 术语
3.1.1 基本功能 basic function
为车辆提供停车、能源补给以及为人员提供如厕、休息、餐饮和购物等服务功能。
3.1.2 拓展功能 extended function
在基本功能的基础上,拓展客运换乘、仓储物流、旅游集散、自驾露营和产品展销等服务功能。
3.1.3 开放式服务区 open-type expressway service area
通过设置人流进出通道和外部停车场等方式,允许外部人员进出,与周边城镇、景区、产业和道路等紧密联系的服务区。
3.1.4 流线 circulation/flow line
区域中使用人群、车辆、货物的通行路径和流量变化的线性表示形式。
[来源:GB/T 51223-2017,2.0.2]
3.1.5 第三卫生间 family toilet
也称为家庭卫生间,是指为行动障碍者或协助行动不能自理的亲人(尤其是异性)使用的卫生间。如女儿协助老父亲,儿子协助老母亲,父亲协助小女孩,配偶间互助等。
[来源:GB/T 18973-2016,3.4,有修改]

4 总体设计
4.1 基本规定
4.1.1 服务区按用地面积和功能,分为A类服务区、B类服务区和C类服务区(停车区),各类服务区设施功能配置见附录A。
4.1.2 服务区设置应符合重庆市高速公路服务区总体布局规划和当地城乡发展规划,并应符合高速公路总体设计要求。
4.1.3 服务区信息基础设施和信息系统是高速公路机电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应与高速公路机电设施进行整体设计。
4.1.4 总体设计应充分考虑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统筹规划、一次征地、分期实施,宜结合旅客需求、周边资源和发展目标确定其特色主题,因地制宜地拓展“服务区+文旅”、“服务区+物流”、“服务区+商贸”和“服务区+兴农”等延伸服务。重点旅游景区周边的服务区宜具有旅游集散功能。
4.1.5 总体设计应充分考虑节地、节水、节材、节能减排及环境保护措施,并应符合JT/T 1199.2的规定。
4.1.6 总体设计应注重主体工程、交通工程和房建工程等多个专业的协同,设计界面除应符合JTG D80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a)服务区房建工程与主体工程的设计界面符合下列规定:
•服务区进出口的加(减)速车道、匝道、贯穿车道和车行联络道,由主体工程方随主线一并设计,房建工程方与主体工程方共同商定服务区场地平整高程;平整场地、土(石)方工程、防护工程和征地等由主体工程方同步实施,并计列工程数量;
•服务区排水设施由房建工程方设计,并同主体工程综合排水设施设计相衔接;
•服务区房屋建筑等对场地平整与高程有特殊要求时,应事先同主体工程方协商,并提供设计图纸,由主体工程方实施并计列工程数量。
b)服务区房建工程与交通工程的设计界面符合下列规定:
•建筑设备由房建工程方设计,并计列工程数量;信息基础设施和信息系统由交通工程方设计,并计列工程数量;
•人行导向系统及综合楼内的标识由房建工程方设计,并计列工程数量;车行导向系统由交通工程方设计,并计列工程数量;
•机房、监控室的房间开间、面积、布局、走线和装修等由交通工程方提出要求,由房建工程方设计,并计列工程数量。
c)公共卫生间、住宿和后勤配套区的室内装饰装修由房建工程方设计,商业及其它公共服务设施的室内装修由具备资质的相关单位进行二次设计,并须经房建工程方进行审核。
d)加油(气)站和充电站等专项工程由具备资质的相关单位进行设计,房建工程方为专项工程设计预留场地和给水、电气等设施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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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交通行业推荐性标准 CQJTG/T D06-2021

重庆市高速公路常规桥涵标准化设计指南
Guide for Standardized Design ofExpressways Conventional Bridges and Culvertsin Chongqing

2021-04-15发布 2021-05-01实施

重庆市交通局 发布

CQJTG/T D06,CQJTG/T D06-2021,常规桥涵标准化设计,重庆市,高速公路,CQJTG/T D06-2021 重庆市高速公路常规桥涵标准化设计指南

1 总则
1.0.1为规范和指导重庆市高速公路常规桥涵设计,提高设计质量,有利于工程建设标准化,特制定本指南。
1.0.2 本指南适应于重庆市新建高速公路中单孔跨径不大于50m现浇或预制混凝土梁桥及单孔跨径不大于5m的涵洞。
1.0.3 常规桥涵设计应优先采用预制装配式结构,积极推广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
1.0.4 常规桥涵设计除应符合本指南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1 常规桥涵
在本指南中,对于单孔跨径不大于50m现浇或预制钢筋(预应力)混凝土梁桥及单孔跨径不大于5m的涵洞统称为常规桥涵。
2.2 先简支后结构连续
先形成多跨简支梁,通过墩顶现浇连续段将多跨简支梁连接成连续梁或连续-刚构体系,称之为先简支后结构连续。
2.3先简支后桥面连续
先形成多跨简支梁,通过桥面调平层将多跨简支梁连接成多跨一联结构,称之为先简支后桥面连续。
2.4 嵌岩桩
桩端嵌入完整中风化、微风化或新鲜基岩一定深度且孔内基岩能取芯进行单轴抗压强度试验的桩基础。
2.5 环境作用等级
根据环境作用对混凝土及结构破坏或腐蚀程度的不同而划分的若干级别。
2.6 设计使用年限
在正常设计、正常施工、正常使用和正常养护条件下,桥涵结构或结构构件不需进行大修或更换,即可按其预定目的使用的年限。
2.7 结构耐久性
在设计确定的环境作用等级和维护、使用条件下,结构及其构件在设计使用年限内保持其安全性和适应性的能力。
3 桥梁标准化设计
3.1一般规定
3.1.1 高速公路常规桥梁桥位平面线形应服从路线总体布设需要。
3.1.2 根据桥址区的地形、地质和水文等条件,合理选择桥型和布设孔跨,桥梁孔跨布设应满足通行、通航、行洪等要求。
3.1.3桥梁上部结构宜优先采用预制T梁、钢混组合梁、现浇箱梁等成熟、适用、经济的桥型,宜优先采用标准化设计。
3.1.4 施工图设计阶段,同一合同段的常规桥梁上、下部结构形式和主要构件尺寸宜尽量统一、协调,采用标准跨径布置,贯彻标准化设计理念。
条文说明
在施工图设计阶段,为贯彻标准化设计理念、方便施工,对于同一合同段的多座桥梁宜尽量统一上、下部结构形式和主要构件尺寸。对于相对平坦区域的多孔桥梁,同一座桥宜采用一种跨径布置并归类统一桥梁墩柱结构尺寸;对于跨越山区U形沟谷或鸡爪地形桥梁,当桥墩高差较大时,可采用组合跨径方式布置,但同一座桥梁不宜采用两种以上跨径。

4涵洞标准化设计
4.1一般规定
4.1.1涵洞设计应与道路等级和未来发展相适应,与公路排水系统、水利规划及农田排灌相结合,遵循安全、适用、经济、美观和有利于环保的原则。
4.1.2涵洞选址应优先选择地质条件良好、地基稳定、排水畅通的位置,涵位宜顺沟布设。
4.1.3 涵洞外业调查应准确收集内业设计所需资料。行人和行车涵洞设置位置应分别征求地方政府和当地群众的意见。
4.1.4涵洞孔径应根据设计洪水流量、河沟断面形态、地质和涵洞口部断面形态等条件,经水文计算综合确定。
4.1.5应采用因地制宜、就地取材和便于施工、养护的原则选择涵洞结构形式。高速公路宜选用钢筋混凝土盖板涵、钢筋混凝土箱涵或钢筋混凝土拱涵。
4.1.6 涵洞设计需满足以下要求:
1石料贫乏地区且过水面积较大的涵洞宜选用钢筋混凝土盖板涵;填土厚度较大的盖板涵宜采用钢筋混凝土基础和台身结构。
2地基条件良好路段且填土不高的涵洞可采用盖板涵;地基条件良好且填土较厚的涵洞,可采用钢筋混凝土拱涵;软土地基路段经地基处治后可选用钢筋混凝土箱涵。
3 涵洞宜与路线成正交布设,必须斜交时最小交角不宜小于60°,交角变化按5°一级取值。
4 涵洞顶部填土高度不大于20m时,宜优先采用盖板涵;涵洞顶部填土高度大于20m时,宜优先采用拱涵。
5 涵洞纵坡不宜大于5%。当涵底纵坡较大时,应设置成阶梯涵并在每个节间下游端沉降缝附近增设齿坎。
6 涵洞基础形式应结合地质条件、地基处治情况和涵洞结构形式综合考虑,分别选用分离式或整体式基础。
7排洪涵洞和通道涵洞宜分别设置。必须采用通行与排洪共用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设置排洪涵兼通道时,应详细分析历史洪水情况,采取必要的防洪安全措施,确保人、畜和车辆的通行安全。
2)设置兼人行的通道涵,可在洞内设排水明沟,若明沟深度大于1 m时则应在沟边设置人行护栏。
3)设置兼车行的通道涵,应采用排水暗沟。通道涵进、出口跨主线边沟时,应设置跨沟盖板。
4)长度超过 80m的通道涵,应在通道内设置照明、通风设施或预留相关设施的设置位置。
8涵洞纵向应根据地质条件、基础形式和基础埋置深度等因素在基础地基承载力差异较大、基底填挖交界等位置设置沉降缝,并应满足以下要求:
1)涵台与基础宜每隔4~6m设一道沉降缝,岩石地基上的涵洞沉降缝分段长度可适当延长。
2)沉降缝应贯穿整个断面(含基础)。
3)沉降缝缝宽宜取2cm并用沥青麻絮或其它具有弹性且不透水的材料填塞。
9 涵洞洞身两侧应采用透水性材料填筑,并对称均衡分层夯实,压实度不应小于96%。
10涵洞基底地基不满足承载力要求时,应对涵洞地基进行处治。地基处治需符合下列要求:
1)软基深度不大于3m时,可采用换填处理,软基换填材料可采用砂砾或级配碎石。
2)软基深度大于3m时,宜采用碎石桩、水泥搅拌桩或其它复合地基处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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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交通行业标准 CQJTG/T D09-2021

高速公路特殊路段交通安全设施设计指南Guide for Design of Traffic Safety facilities for Special sections of Expressway

2021-04-15发布 2021-05-01实施

重庆市交通局 发布

CQJTG/T D09,CQJTG/T D09-2021,交通安全设施设计,特殊路段,重庆市,高速公路,CQJTG/T D09-2021 重庆市高速公路特殊路段交通安全设施设计指南

1 总则
1.0.1 为规范高速公路特殊路段交通安全设施设计,制定本指南。
1.0.2 本指南适用于重庆市新建、改扩建、运营高速公路。
1.0.3 特殊路段包括连续长陡坡路段、小半径曲线路段、弯坡组合路段、隧道区段、主线出入口与隧道净距不足路段、特殊气候区路段等。
1.0.4 特殊路段交通安全设施应结合道路条件、地形条件、交通条件、环境条件、管理条件、经济条件进行总体设计,交通安全设施之间、交通安全设施与公路土建和其他设施之间应相互协调、配合使用。
1.0.5 特殊路段交通安全设施设计应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系统设计、重点突出的原则。
1.0.6 运营高速公路特殊路段交通安全设施改造设计,应对其道路、交通、环境条件及事故情况开展调查与综合分析,对既有交通安全设施使用效果进行分析与评估。
1.0.7 在满足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条件下,应积极推广使用可靠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产品。
1.0.8 高速公路特殊路段交通安全设施的设置,除应符合本指南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其他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 术语
2.0.1特殊路段
相较于一般路段,道路平纵线形指标较低、不同构造物组合、气候条件复杂等,不利于行车安全的路段。特殊路段包括连续长陡坡路段、小半径曲线路段、弯坡组合路段、隧道区段、主线出入口与隧道净距不足路段、特殊气候区路段等。
2.0.2预告/告示设施
用于提醒驾驶人员前方路况或行车安全的各类设施,包括预告/告示标志或标线、可变信息标志等。
2.0.3限速减速设施
用于主动或被动控制车速的各类设施,包括限速标志、纵向或横向减速标线、固定或区间测速设施等。

3 特殊路段分级及交通安全设施配置
3.1 一般规定
3.1.1 特殊路段应分析道路条件、交通条件、地形条件、环境条件、管理条件、路网条件以及运营高速公路事故统计数据等,进行合理分级。
条文说明:
在进行特殊路段分级上,应充分分析道路条件(平纵横指标、互通桥隧构造物分布、桥隧比等)、交通条件(交通量、服务水平、车型组合、运行车速等)、地形条件(边坡高度、路侧重要建筑物、邻/跨江河湖泊等)、环境条件(雨雾冰雪等天气、中分带/路侧植被等)、管理条件(管养救援机构、巡检养护频率等)、所处路网条件以及运营高速公路事故统计数据等,进行合理分级。
高速公路总体行车条件较好、特殊路段较少时,可适当提高特殊路段的等级划分;反之,高速公路总体行车条件较差、特殊路段类型及数量较多时,为避免各类设施信息过载,给驾驶人员传递的信息过多,造成驾驶疲劳,经充分论证,可适当降低特殊路段的等级划分。
3.1.2 特殊路段交通安全设施设计应以功能需求为导向,按照相应分级进行配置,合理配置各类交通安全设施。
条文说明:
本指南中交通安全设施涵盖内容主要包括标志、标线、防护设施、视线诱导设施、防眩设施及其它设施(监控设施、照明设施等)。设计时应结合项目特点,明确功能需求,选择各类交通安全设施。当道路条件、环境条件等诸多不利因素相互叠加时,应做进一步分析论证,合理配置交通安全设施。
3.1.3 特殊路段应在判定分级及交通安全综合分析评价的基础上,优先设置主动引导设施,根据需要设置被动防护设施和其他设施,做到主动引导与被动防护、监视控制相互结合,以体现公路设计功能,适应公路的运行环境特征。
3.1.4 特殊路段交通安全设施设计应包括项目特征分析与交通安全性评价、特殊路段等级划分、设计目标、设置规模、处置措施等内容,运营高速公路还应包括事故统计分析、既有交通安全设施评价等内容。
3.2 特殊路段分级
3.2.1连续长陡坡路段根据平均坡度及所对应坡长,按表3.2.1 划分为A、B、C、D四个等级。

4 连续长陡坡路段交通安全设施
4.1 一般规定
4.1.1 连续长陡坡路段划分为坡顶前、坡顶、坡中、坡底等路段单元,其中坡中路段又可分为上游段、中间段、下游段。
4.1.2 连续长陡坡路段应综合考虑道路条件、交通条件、地形条件、环境条件、交通管理需求等因素,进行交通安全性专项分析,预测重载车辆可能制动失效的起始位置,科学、合理地设置交通安全设施。
4.2设置原则
4.2.1 预告/告示设施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连续长陡下坡路段坡顶前2km或1km处设置2km或1km预告信息标志,B级以上连续长陡下坡路段可在坡顶前增设5km预告信息标志。标志内容包括距坡顶的距离、连续长陡下坡的坡长等信息。版面如图4.2.1-1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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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交通运输行业技术指南 CQJTG/T D10-2021

重庆市高速公路隧道标准化设计指南
Guide for Design of Tunnel Standardization of Chongqing Expressway

2021-08-31发布 2021-10-01实施

重庆市交通局 发布

CQJTG/T D10,CQJTG/T D10-2021,公路隧道,公路隧道标准化设计,重庆市,高速公路,CQJTG/T D10-2021 重庆市高速公路隧道标准化设计指南

1 总则
1.0.1 为规范和指导重庆市高速公路隧道设计,提高隧道标准化设计质量,利于工程建设标准化,制定本指南。
条文说明
标准化设计包括隧道平纵面线形、建筑限界与内轮廓、建筑材料、洞口及洞门、衬砌结构、防排水、路面、内部装饰、电缆沟与预留预埋、辅助施工等内容。
1.0.2 本指南适用于重庆市一般围岩条件下新建高速公路钻爆法隧道土建工程设计。
条文说明
一般围岩条件是指重庆市常见的砂岩、页岩、泥岩、灰岩、白云岩等,不包含膨胀性围岩、采空区、岩溶、高地应力区、瓦斯及有害气体等特殊地质地段。
其他等级公路或采用其他工法的隧道可参照执行。
1.0.3 隧道设计应满足公路功能,遵循“安全、耐久、经济、节能、环保、便于维养”的基本原则。
1.0.5隧道设计应重视隧道工程对周边环境的影响,注重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节约用地及保护农田水利设施。
1.0.4 隧道主体结构、路面、防排水等土建工程应与通风、照明、交通监控、供配电、消防等运营设施进行综合设计。
1.0.7隧道土建工程设计应贯彻动态设计与信息化施工的思想,制定地质观察、预报和监控量测的总体方案,为动态设计提供依据,及时调整支护参数和施工方法。
1.0.6隧道设计应贯彻国家有关技术经济政策,积极稳妥地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
1.0.8 隧道设计除应符合本指南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与符号
2.1 术语
2.1.1 公路隧道
供汽车及非机动车和行人通行的地下通道,一般分为汽车专用隧道和汽车、非机动车与行人共同通行的隧道。
2.1.2 山岭隧道
贯穿山体的隧道。
2.1.3 钻爆法隧道
用人工或机械钻孔、装药,采用控制爆破方式开挖的隧道。
2.1.4 明洞
用明挖法修建的隧道
2.1.5 建筑限界
为保证公路隧道内车辆行驶、人员通行所要求的限定空间。
2.1.6 净空断面
隧道衬砌内轮廓与路面、侧沟所围成的断面区域。
2.1.7 紧急停车带
隧道内供故障车辆、巡检车辆等临时停车的区域。
2.1.8 横通道
连接两隧道、或洞室间、或隧道连接地面的近水平的横向联络通道。
2.1.9 小净距隧道
指并行的两隧道间净距较小,两洞结构彼此产生有害影响的隧道。
2.1.10 连拱隧道
指并行的两拱形隧道之间无中夹岩柱、隧道的人工结构连接在一起的隧道。
2.1.11 荷载
指作用于结构物而使结构产生应力的力。
2.1.12 偏压
作用于隧道衬砌结构上的不对称荷载。
2.1.13 洞门
为支挡和防护隧道洞口仰坡岩土而设置的结构物。
2.1.14 端墙式洞门
为支挡隧道洞口仰坡土压力而设置的挡墙结构物。
2.1.15 明洞式洞门
为隧道洞口仰坡而设置的坡面护坡并使隧道衬砌结构适当外延的结构物。
2.1.16 衬砌
支护隧道围岩的结构体。
2.1.17 仰拱
设置在隧道底部的反向拱形衬砌结构。
2.1.18 复合式衬砌
由喷锚衬砌、防水层和模注混凝土衬砌构成的复合衬砌结构。
2.1.19 超前地质预报
采用物探、钻探等手段,对隧道开挖面前方的地质条件进行探测、分析与评价的活动。
2.1.20 隧道施工监控量测
为保障隧道施工安全与优化支护参数,在隧道内或地表,对地层及支护结构的受力与变形进行观察、量测、分析与评价的活动。

3 总体设计
3.1 一般规定
3.1.1 路线沿河傍山地段以隧道形式通过时,应对长隧道方案与短隧道群或桥隧群方案、高边坡与棚洞方案进行技术经济比较。
3.1.2 应优先选择非连拱隧道,确有必要设置连拱隧道,宜优先选用复合式中隔墙连拱形式,长度不宜大于300m。
3.1.3 分离式隧道间的净距宜取0.8~2.0倍开挖跨度,围岩条件总体较好时宜取小值,围岩条件总体较差时宜取大值。两洞跨度不同时,以较大跨度控制。
3.1.4 隧道间净距小于0.8倍开挖跨度的小净距隧道长度不宜大于500m。
3.1.5 隧道围岩级别应根据基本质量指标修正值[BQ]和岩体的定性特征进行综合评判。
条文说明
围岩级别的判定应根据现行《公路隧道设计规范 第一册 土建工程》中3.6节的规定执行。
3.2 平纵面线形
3.2.1 应根据地质、地形、路线走向、通风等因素确定隧道平面线形。设置曲线时,不应采用设加宽的圆曲线,不宜采用设超高的圆曲线;需采用设超高的圆曲线时,超高宜控制在-3%~+3%范围内。
3.2.2 隧道线形应与洞外连接线的线形相协调,隧道洞口内外侧各3s设计速度行程长度范围平、纵线形应一致。特殊困难地段,经技术经济比较论证后,洞口内外平曲线可以采用缓和曲线,但应加强线形诱导设施。
条文说明
由于隧道洞口内外光线的急剧变化以及行车宽度和环境的改变,隧道进出口是事故的多发地段,因此要求隧道洞内外一定距离保持平、纵线形均衡协调是必要的。
3.2.3 隧道纵坡形式,宜采用单向坡,地下水发育的长隧道、特长隧道可采用双向坡。
3.2.4 隧道纵坡不应小于0.3%,最大纵坡不应大于3%;短于100m的隧道可不受此限制;特长隧道最小纵坡不宜小于0.5%,最大纵坡应综合运营期车辆行驶的安全和舒适性、运营通风要求等因素确定。
3.2.5 中、短隧道受地形条件限制时,经技术经济论证、交通安全评价后,隧道最大纵坡可适当加大,但不宜大于4%。
3.3 紧急停车带与横通道
3.3.1 紧急停车带
1 特长、长隧道内不设硬路肩或硬路肩宽度小于2.5m时,单洞两车道隧道应设紧急停车带,单洞三车道隧道宜设紧急停车带。
2 紧急停车带设置间距不宜大于750m,并不应大于1000m。
3.3.2 横通道
1 车行横通道轴线宜与隧道轴线垂直。
条文说明
为方便在紧急情况下,救援车辆能从不同方向快捷的驶入车行横通道,同时结合重庆市实际情况,本指南将单洞两车道隧道车行横通道垂直布置于紧急停车带中部,单洞三车道隧道车行横通道可垂直布置于紧急停车带端部。
2 人行横通道轴线宜与隧道轴线垂直,人行横通道的设置间距宜为250m,并不大于350m。
3 车行、人行横通道防火门应满足强度、耐火、密闭等方面的要求。

4 横断面设计
4.1 一般规定
4.1.1 隧道内不得有任何土建工程部件侵入建筑限界。
4.1.2 隧道检修道高度应根据隧道长度、检修人员使用频率和各种管线、管道的敷设空间需要综合确定。
4.1.3 单洞两车道短隧道,独立设置的明洞或棚洞,宜与路基同宽。
条文说明
高速公路正常隧道断面较洞外道路断面窄,车辆行驶过程中由洞外进入洞内,易引起驾驶员紧张心理,从行车舒适性和减少安全事故角度考虑隧道群中的短隧道可与前后隧道的建筑限界宽度保持一致。
4.1.4 隧道洞外相接路段应设置距洞口不小于3s设计速度行程长度且不小于50m的过渡段,并通过采取交安等措施保持横断面的顺适过渡。
条文说明
顺适过渡分两种情况,当隧道建筑限界宽度大于所在公路的建筑限界宽度时,过渡段采用同隧道等宽的路基加宽;当隧道建筑限界宽小于所在公路建筑限界宽度时,过渡段路基宽度采用公路标准设计,并结合交通工程标志、标线、警示牌、护栏等,以使驾驶员逐渐适应驾驶环境变化。
4.2 隧道建筑限界
4.2.1 隧道建筑限界高度应取为5m。
4.2.2 隧道建筑限界宽度取值应符合表4.2.2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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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交通运输行业技术指南 CQJTG/T E02-2021

重庆市高速公路施工标准化指南
Guidelines for Highway Construction
Standardization in Chongqing

2021-05-17发布 2021-06-01实施

重庆市交通局 发布

CQJTG/T E02,CQJTG/T E02-2021,施工标准化,重庆市,高速公路,CQJTG/T E02-2021 重庆市高速公路施工标准化指南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适用交通强国建设需求,提升我市高速公路工程项目施工管理水平,实现高速公路建设标准化、规范化、信息化、精细化,创建品质工程,建设绿色公路,促进促进高速公路高质量建设,结合重庆市高速公路施工特点,在现行标准、规范的基础上编制《重庆市高速公路施工标准化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1.2 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重庆市新建、改扩建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含独立特大桥和特长隧道)的标准化建设管理,其他等级公路可参照执行。
1.3 编制依据
1 国家及交通运输部发布的相关标准、规范、指南。
2 重庆市地方发布的高速公路建设相关规范、细则、施工指导意见等。
3 其他省份的高速公路施工标准化指南。
4 本行业内采用的成熟、先进的施工工艺与管理办法。
1.4 总体要求
1.4.1 贯彻执行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按照交通强国战略部署,落实“四个交通”发展要求,提升工程品质,保障从业人员的职业安全健康。
1.4.2 以优质实用、安全舒适、以人为本为基本要求,落实“两区三厂”建设规范化、施工工艺标准化、质量与安全管理体系化,有效消除施工质量通病和安全事故隐患,推动高速公路建设质量和安全水平的全面提升。
1.4.3 坚持可持续发展、统筹协调、创新驱动、因地制宜的基本原则,建设以资源节约、生态环保、节能高效为主要特征的绿色公路。建设过程中严格保护自然资源、土地资源,严格控制施工环境,积极应用节能技术和清洁能源。
1.4.4 积极推广先进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工艺微改进、设备微改造、工法微改良等措施,淘汰影响工程质量、安全的落后施工工艺、工法及设施设备,推动工程施工技术的创新和提升。
1.4.5 推行“互联网+交通基础设施”的管理模式,推进大数据与项目管理系统深度融合,积极推广工艺监测、安全预警、隐蔽工程数据采集、远程监控、移动端质量与安全管理软件等设施设备在施工管理中的集成应用,推进“智慧工地”建设,参建单位应积极应用智能联网联控的公路建设信息化管理系统,提升项目管理信息化水平。
1.5 其他说明
1.5.1 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项目工程内容、工程大小以及施工条件等情况开展规划,做到“合理划分标段、合理制定标价、合理确定工期”,确保项目建设按照标准化要求实施。
1.5.2 高速公路建设除应按本技术指南的规定执行外,还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2 工地建设
2.1 驻地建设
2.1.1 一般规定
1 “两区三厂”(办公区、生活区以及拌和厂、钢筋加工厂、预制厂)建设应遵循“安全第一、科学规划、因地制宜、永临结合、经济适用、绿色环保”的原则。
2 驻地临时设施选址方案及施工场地总体平面布置图获得批复后,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应组织技术人员对“两区三厂”及各类库房和施工便道编写建设方案(包括平面布置图、占地面积、功能区划分、临时设施结构图、场内道路布置、排水设施布置、水电设施设置、消防设施配置及施工设备的型号、数量等)与拆除方案(包括拆除结构工程概况、施工计划、施工准备、拆除顺序、注意事项、安全保证措施、质量保证措施、文明施工保证措施、应急预案、拆除结构检测报告、维修检测记录、内容以及安装、拆除单位资质和作业人员证件等),经监理单位审批后方可建设,并报建设单位备案。临时设施建设完成后,施工单位应报监理单位组织验收,不符合要求的临时设施不得使用。
3 “两区三厂”应进行全视频监控,并设置监控室;厂内应配备检测仪器,用于检测有毒有害气体、大气粉尘和噪声。
4 驻地建设应满足开展党建工作所需的场地、设备等条件。
5 驻地消防、安全设施应齐全到位,并做好临时雨水、污水排放及垃圾处理。工程交工后,除非另有协议,施工单位应自费恢复驻地原貌,并经监理单位验收合格。
2.1.2 驻地选址
1 驻地选址应满足安全、环保、水保的要求,具备便利的交通、通信、通电、通水条件以及信息化办公管理条件。
2 驻地选址具体要求如下:
1)不受洪水、泥石流和风灾威胁,避开塌方、落石、滑坡、危岩等地段,避开取土、弃土场地以及高压线路及高大树木,无高频、高压电源及油、气、化工等其他污染源。
2)远离自然历史文物遗址保护区、水源保护地、军事保护区等敏感地区,符合环境、水体、文物保护等部门有关规定要求;远离学校、医院等,且满足噪声及污染防治的基本要求。
3)距离集中爆破区500m以外,不得占用独立大桥下部空间、河道、互通匝道。
4)选址位置宜靠近工程项目现场附近,不受施工干扰,且进出交通安全、便捷。
5)工地试验室宜设置在工地现场附近,便于项目集中管理;应避开噪声、振动、电磁干扰、尘烟、液体、固体废物等有污染源的地段。
6)驻地选址不得设置于存在地形地质、水文灾害等潜在危险区域。必要时,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2.1.3 驻地设施及布局
1 总体规定
1)驻地采用院落式封闭管理,出入口应设置门禁系统(图2.1-1),制订专门的出入管理制度。办公区、生活区、车辆(机具)停放区、活动场地等功能区应分区设置,各功能区面积满足规定要求且互不干扰;合理设置驻地指路牌、平面示意图以及宣传栏(五牌一图)等。

2)区内场地及主要道路应做硬化处理,地坪坡度不应小于0.3%,排水设施完善,庭院适当绿化,环境优美整洁。场地平整时,表土应集中存放,用于工后复垦和驻地绿化;原有树木在不影响驻地施工及使用的情况下,应予以保留。
3)驻地内应安装监控系统和报警装置,对主要出入口、主要道路、关键部位进行监控,保证实时动态管理,并储存一周内的监控影像。
4)驻地房屋可自建或租用沿线合适的房屋且应安全适用,在满足施工生产条件下,可优先租用当地房屋。活动板房应有材料合格证或验收证明,围护结构宜采用金属夹芯板,材质应符合《建筑用金属面绝热夹芯板》,其芯材燃烧性能等级应为A级,结构设计应满足安全使用要求。屋面不应作为上人屋面,坡度不小于1/10;搭建不超过两层,第二层楼道宽度不小于1.1m,楼道设置两处上下楼梯通道。每组不超过10栋,组与组之间的距离不小于8m,栋与栋之间的距离不小于4m。砖混结构墙体下部设0.5m高的墙裙,地面设散水,周围设置排水沟,保证排水通畅。
5)办公、会议房屋净高不低于2.8m;宿舍房屋净高不低于2.6m,宿舍内不宜设置电器插座,室内严禁乱搭乱接电线,严禁使用明火(电)取暖。
6)生活用水、饮用水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驻地污水应接入市政污水处理管道,无接入条件时应设置污水处理设备,污水处理应符合环保要求,严禁直接排放。
7)各驻地及生产场所应设置垃圾存储池,宜采用砖砌结构,尺寸不小于4.0m×3.0m×1.5m,定期进行无害化处理。项目驻地宜设置垃圾分类设施。
8)宜配备发电机组,其功率应满足办公、生活需要。
2 “两区”设施的布局
1)办公区、生活区、生产区应分开设置。办公、生活区宜设置在厂区的上风方向,距离大型设备、设施(钢筋棚、料仓棚、储料罐等)倾覆半径的1.5倍范围以外。
2)“两区”设施与周边危险、污染源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并应满足表2.1-1规定。

3 路基工程
3.1 施工准备
3.1.1 一般规定
1 根据施工沿线既有的排水系统,结合施工组织设计的临时排水系统,因地制宜、合理结合,补充完善排水总体设计,保证排水畅通。
2 对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工程项目,应提前做好试验研究和论证工作。
3.1.2 技术准备
1 导线桩点、水准点应进行不定期检查和定期复测,复测周期应不超过6个月。
2 同一建设项目应采用同一高程系统,并应与相邻项目高程系统相衔接。
3 沿路线每200m宜有一个水准点。在结构物附近、高填深挖路段、工程量集中及地形复杂路段,宜增设水准点。临时水准点应符合相应等级的精度要求,并与相邻水准点闭合。
4 高填深挖路段,每挖填一个边坡平台或者3m~5m应复测中线和横断面。
5 路基填筑碾压前,应对路基基底原状土进行取样试验。每公里应至少取2个点,并应根据土质变化增加取样点数。
3.1.3 现场准备
1 路基及取土坑用地范围内的垃圾、有机物残渣及含有草皮、农作物根系的表土应予以清除,宜将表土集中储存,以备将来进行土地复耕和绿化使用。
2 场地清理完成后,应按设计要求进行基底处理。原地面存在坑、洞、穴等应在清除沉积物后用设计的填料分层回填并压实。
3.2 一般路基施工
3.2.1 一般规定
1 路基填筑必须水平分层施工,每层上料前必须执行白灰打格布料和挂线施工,并严格按方格网规定的数量上料,严格控制填筑层厚度;应按填料类型选择性能优良、吨位足够、匹配的压实设备,严格工艺控制,以保证压实质量。
2 工期紧张时,应对路堤采用增压补强措施,确保路基沉降符合设计要求,否则不得进行路面施工。
3 对于使用爆破法开挖的路段,应先查明空中缆线、地下管线的平面位置、埋设深度或高度,调查开挖边界线外的建筑物结构类型、居民等情况,制订详细的爆破技术专项施工方案,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报监理工程师审批。
5 高边坡、滑坡体、危石段应设置风险告知牌,并设置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6 路堑开挖应采取保证边坡稳定措施,边坡有防护要求的应开挖一级防护一级,且应自上而下开挖,不得掏底开挖、上下同时开挖、乱挖超挖。
7 深挖路堑施工应及时施做临时排水设施,边坡应严格按设计坡度开挖,并应监测边坡的稳定性。
8 不良地质边坡在雨后或雪融后不得直接开挖。
9 高填方路堤需根据规范进行专项沉降和位移观测。
10 路基施工设备应安装倒车雷达或影像等自动警告系统。
3.2.2 挖方路基
1 土质路堑开挖要点
1)开挖过程中应采取技术措施保证边坡稳定。开挖至边坡线前,应预留一定宽度,预留的宽度应保证刷坡过程中设计边坡线外的土层不受到扰动;同时,应采用测量仪器对已开挖的坡面进行复核,确保开挖坡面不欠挖、不超挖。
2)开挖至零填、路堑路床部分后,应尽快进行路床施工;不能及时进行时,应在设计路床顶高程以上预留至少30cm厚的保护层。
3)填挖交界处应挖台阶与填方路堤相衔接,台阶宽度不宜小于压路机碾压宽度,路床顶面衔接长度不宜小于5m。
4)雨季施工地段,应做好防洪、防水、排水工作。对土质渗水路堑、截水沟、排水沟应及时铺砌或采取其他防洪措施,保证边坡稳定。
2 石质路堑开挖要点
1)石方爆破开挖路基应以光面爆破、预裂爆破技术为主,严禁采用硐室爆破;路堑石质边坡距设计坡面3~5m范围内必须采用光面爆破技术。
2)光面爆破后,应立即清刷边坡,挖方边坡应从开挖线往下分级刷坡,每下挖2~3m时,应对新开挖坡面进行刷坡。
3)石质路床底面有地下水时,可设置渗沟进行排导。渗沟宽度应满足设计要求,且不宜小于30cm,横坡度不宜小于6%。
3.2.3 填方路基
1 填土路基施工要点
1)在填方路基开工之前,应进行路堤的试验段施工。试验路段应选择在地质条件、断面形式等具有代表性的地段进行,长度宜不小于200m。
2)土方路堤分层最大松铺厚度应根据试验确定,且不宜超过30cm;填筑厚度需要超过30cm时,应根据试验确定,并上报监理工程师批准。路床顶面最后一层填筑,最小压实厚度不应小于10cm。
3)路堤填土宽度每侧应宽于填层设计宽度50cm。压实宽度不得小于设计宽度,确保路基修整边坡后路基边缘压实度满足规范和设计要求。
4)横坡陡峻地段的半填半挖路基,必须在山坡上从填方坡脚向上按设计要求挖台阶,台阶宽度应满足设计及规范要求。
5)不同性质的土应分层、分段填筑。同一水平层路基的全宽应采用同一种填料,不得混填;同种填料层累计总厚不应小于50cm。
6)随着填方高度的增加,路基顶应设置截水埂。截水埂应开口设置临时排水沟,其间隔不得大于50m,不得冲刷边坡。
2 填石路堤施工要点
1)填料粒径应不大于50cm,并不宜超过层厚的2/3。路床底面以下40cm范围内,填料粒径应小于15cm。其中小于5mm的细料含量应不小于30%。当上层为细粒土时,应设置土工布作为隔离层。
2)采用中硬、坚硬石料填筑的路堤,应进行边坡码砌,一般采用干砌形式,砌筑应紧密、错缝,严禁通缝、叠砌、贴砌和浮塞,坡面应平顺。边坡码砌石料强度、尺寸及码砌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边坡码砌与路基填筑应基本同步进行。设计无规定时,填高小于5m的,其边坡码砌厚度不小于1m;填高5~12m的,边坡码砌厚度不小于1.5m;填高大于12m以上的,边坡码砌厚度不小于2m。
3)如填石路堤的填料岩性相差较大,特别是岩石强度相差较大时,应将不同岩性的填料分层或分段填筑,不得混填。
4)填石路堤碾压时,应先两侧(靠路肩部分)后中间,压实路线对于轮碾应纵向互相平行,反复碾压。
3 土石路堤施工要点
1)天然土石混合填料中,中硬、硬质石料的最大粒径不得大于压实厚度的2/3。
2)填料由土石混合材料变化为其他填料时,土石混合材料最后一层的压实厚度应小于30cm,该层填料最大粒径宜小于15cm,压实后表面应无孔洞。
3)应分层填筑压实,不得倾填。压实机械宜选用自重不小于18t的振动压路机。
4 填挖交界处理
1)开挖台阶时,台阶宽度不得小于2m。挖方一侧,台阶应与每个行车道宽度一致,位置重合。
2)填筑时,必须从低处向高处分层摊铺碾压。特别需注意填、挖交界处的拼接,压时要做到密实、无拼痕。
3)半填半挖路段的开挖,必须待下半填断面原地面处理好,经监理工程师检验合格后,方可开挖上挖方断面。
5 涵、台背回填
1)后背回填应严格控制土的分层厚度和压实度,应设专人负责监督检查,检查频率应每50m2检验一点,不足50m2时应至少检验一点,每点均应合格,且宜采用小型机械压实;桥涵台背填土的压实度应不小于96%。
2)后背回填的顺序应符合设计规定。设计未规定时,梁式桥轻型桥台的台背填土宜在梁体安装完成以后,在两端桥台平衡地进行;埋置式桥台的台背填土宜在柱侧对称、平衡地进行。
3)桥梁桥台、涵洞和挡土墙等结构物的回填必须采用天然砂砾或级配碎石等符合设计要求的材料。
4)填层厚度必须根据压实设备和工艺试验进行确定,并将每一层摊铺厚度标志于结构物上。
5)台背与墙背回填,应在结构物强度达到设计强度的75%以上时进行。
6 冲击增强补压与强夯施工要点
1)采用强夯、冲击压路机进行补压时,应避免对附近构造物造成影响。
2)高路堤宜每填筑2m冲击补压一次,或每填筑4~6m强夯补压一次。
3)强夯与冲击碾压不得代替常规压实,路基冲击碾压前必须经检验(“五度”检测)合格,并进行高程检测。
4)填土路基冲碾后应对表层30cm厚范围内进行重新整平碾压,压实度应符合规范要求。

4 路面工程
4.1 施工准备
4.1.1 一般规定
1 路面工程施工前应做好路基、桥梁及隧道等工程的验收和移交工作。
2 路面工程施工期间,每一结构层施工前,应对下承层进行检查,合格后方可进行该结构层施工。
4.1.2 机械设备准备
1 每个沥青混凝土摊铺作业面(SMA路面除外)压实设备最低配置要求:26吨以上轮胎压路机3台、12吨以上双钢轮振动压路机4台、小型压路机1台。SMA混合料严禁使用轮胎式压路机进行碾压。
2 复合式隧道路面水泥混凝土下面层施工必须配置三轴式整平机或滑模摊铺机。
4.1.3 材料准备
1 各结构层正式施工前,材料储量应满足连续施工需要。
2 出厂前采用可靠、快速、高效的检测方法对采购的基质沥青及改性沥青进行检测;进场解封卸料时应逐车检测;施工过程中沥青宜按“多指标、多层次、高频率”的原则进行检测。
4.1.4 下承层验收与准备
1 路面施工单位应参加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组织的路基、桥梁、隧道等工程的验收。
2 应加强对已验收路床的保护,铺筑路面结构层前采用18t以上振动压路机复压,如发现含水率偏低、表面松散,应适当洒水;如含水率偏高,出现“弹簧”现象,应采取翻开晾晒或掺石灰(或水泥)等措施进行处理。
4.2 石料开采、集料加工与储运
4.2.1 一般规定
1 石料开采、集料加工与储运等过程应符合国家环境保护、安全等规定;石料必须由具有生产许可证的采石场生产或施工单位自行加工。
2 不同岩性、不同料源的石料不得混杂开采、加工;不同宕口、不同岩性、不同规格的集料不得混堆、混运。
3 集料破碎场地要统一、合理规划,不同规格集料要分开堆放在硬化、无污染的场地上,场内应排水良好。
4 雨雪天不得进行集料加工。
4.2.2 石料开采
1 料场爆破作业应取得当地公安机关的批准,特殊工种人员应持证上岗。
2 材料开采完毕后应进行清理,防止水土流失,表面应覆盖不少于30cm厚的土,以便恢复植被,并应符合环境保护部门的有关要求。
4.2.3 集料加工
1 集料加工生产能力应满足工程需要。集料生产设备包括二次或二次以上破碎方式的碎石生产线(其中至少有一次采用反击式或圆锥式破碎方式)、除尘设备、振动喂料机和三层以上的振动筛。
2 集料首次破碎宜采用颚式破碎机,二次破碎宜采用反击式破碎机,如集料针片状含量偏高,可采用冲击式破碎机整形。
3 采用振动喂料机对进入破碎机的石料进行最后一次筛选,筛除石料中泥土等不适宜材料。
4 沥青面层用集料应严格控制各规格料中的粉尘含量,在二破、振动筛上均应使用干式除尘装置,减少集料中的0.075mm及以下颗粒含量。
5 成品料的下料口处各规格集料必须分开堆放,相互之间采用隔墙分离,严禁不同规格集料之间相互串料。
4.2.4 集料储运
1 粗集料堆放时,宜按10°~15°的倾角分层堆放,每层厚度不应超过1m。
2 运料车在坡脚紧密卸料,然后由推土机向高处推平,减少集料离析,禁止汽车自料堆顶部向下卸料。
4.3 水泥稳定碎石底基层、基层
4.3.1 一般规定
1 水泥稳定碎石底基层、基层施工期的日最低气温应在5℃以上。
2 雨季施工时应特别注意气候变化,勿使水泥和混合料遭雨淋。降雨时应停止施工,对已经摊铺的水泥稳定碎石混合料应尽快碾压密实,并及时覆盖。
3 水稳层应采用集中厂拌法拌制混合料,并采用摊铺机摊铺,从加水拌和到碾压终了的时间不应超过初凝时间。
4 应严格控制底基层、基层的厚度和高程,路拱横坡应与面层一致。
5 水泥稳定碎石底基层、基层的压实厚度不得超过20cm。压实厚度超过上述规定时,应分层铺筑,每层的最小压实厚度不应小于15cm,下层应比上层稍厚,严禁用薄层贴补法进行找平。分层铺筑时,每层都要做压实度检验,并应达到规定要求。压实度检测时挖的坑洞应及时进行有效回填。
6 分层施工时,下层应采用土工布覆盖养生,养生期间应始终保持表面湿润;上层则应根据透层油类型,确定养生工艺,待下封层施工完且水稳层达到7d强度后方可开放交通。
7 水稳层已开始施工,但尚未摊铺沥青结构层之前,连续段落之间未完工的特殊桥梁、长大隧道、特殊地质路段治理等工点宜自辟运输便道,不得再利用已移交路基段作为施工通道。
4.3.2 试验路段
1 在水泥稳定碎石底基层、基层正式开工之前,施工单位应在监理工程师批准的地点铺筑长度不小于200m的试验路段。
2 在试验路段开始至少14d之前,施工单位应提出铺筑试验路段的施工方案,并报送监理工程师审批。施工方案的内容包括:试验人员、机械设备、施工工序和施工工艺等详细说明。
3 施工单位应根据试验路段所取得的资料与数据,编写试验路总结报告,报监理工程师审查批准,并作为正式开工的依据。
4.3.3 施工要点
1 施工放样
恢复中线时,每10m设一桩,并在两侧路肩边缘外设指示桩,指示桩上应用明显标记标出水泥稳定碎石层边缘的设计高度,用白灰画出水泥稳定碎石层的边缘线。
2 拌和
1)每次开始拌和前,应检查场内各处集料的含水率,计算当天的施工配合比;外加水与天然含水率的总和要比最佳含水率略高1%左右。
2)拌合机出料不应采取自由跌落式的落地成堆、装载机装料运输的办法。应配备带活门漏斗的料仓,由漏斗出料直接装车运输;装车时车辆应前后移动,分三次装料,避免混合料离析。
3 运输
1)混合料在运输过程中必须覆盖,以减少水分损失。
2)混合料从拌和到碾压成型所需时间不得超过水泥初凝时间,否则作废料处理。
4 摊铺
1)待等候的混合料运输车多于5辆后,开始摊铺混合料,并应保持摊铺连续。
2)采用双机联合摊铺作业时,两台摊铺机型号及磨损程度宜相同,前后相距不大于10m。前台摊铺机采用路侧钢丝和设置在路中的导梁控制路面高程,后台摊铺机路侧采用钢丝、路中采用滑靴控制高程和厚度的方式。前后两台摊铺机摊铺宽度应重叠300~400mm,中缝辅以人工修整。内侧一台摊铺机应采用宽度自动伸缩式摊铺机,以适应内侧宽度变化的需要。采用单机摊铺时,应采用两侧走钢丝的方法控制高程。
3)在摊铺过程中,应根据拌和能力和运输能力确定摊铺速度,宜控制在1~2m/min,中途不得随意变更摊铺速度,避免摊铺机停机待料的情况。
4)精确控制传感器臂与导向控制线,保证结构层厚度、高程和横坡等指标;应设专人管护好导向控制线。
5)摊铺机的螺旋布料器应有2/3埋入混合料中,且与两侧挡板不大于20cm。
6)摊铺机应采取降低布料器前挡板的离地高度等混合料防离析措施,摊铺机后应设专人消除离析现象,铲除局部粗集料集中部位,并用新拌混合料填补。
7)摊铺加宽部分时,应符合以下要求:
①合理划分摊铺带,无法采用机械摊铺的部分应采用人工摊铺;人工摊铺时应采用挂线法控制高程,松铺厚度应适当高于机械摊铺部分。
②进行人工摊铺时中途不得停顿,加快摊铺和碾压,确保碾压质量。
8)摊铺桥头时应符合以下要求:
①应在施工前一天对桥头工作面进行彻底清理和修整,处理好欠压实、不平整等问题,并扫除松散材料和所有杂物。
②正交桥头作为摊铺起点时,不允许人工摊铺,应使用相应厚度的垫块,按照设计衔接路面结构层和过渡板。
③在斜交桥头等摊铺机无法工作的部位可采用人工摊铺,并控制好操作时间、松铺系数和平整度。
5 碾压
1)碾压段必须层次分明,设置明显的分界标志,长度宜为50~80m。碾压应在水泥初凝前完成,并达到试验路段碾压机械组合确定的碾压遍数。
2)压路机制动换挡应轻且平顺,不得拉动铺筑面。在第一遍初步稳压时,倒车后宜原路返回。换挡位置应在已压好的路段上,在未碾压的一头换挡倒车位置应错开,呈齿状,出现拥包时应进行铲平处理。
3)严禁压路机在已完成的或正在碾压的路段上调头或紧急制动,以保证水泥稳定碎石层表面不受破坏。
4)可用方木或钢模板作侧模进行碾压,方木或钢模板的高度应与稳定材料层的压实厚度相同。
6 接缝处理
1)水泥稳定碎石混合料摊铺应连续作业,因故中断时间超过2h,应设置横缝。横缝应与路面车道中心线垂直设置,接缝应使竖向平面。
2)每天施工结束后要做施工横缝。在全幅范围内的横缝严禁采用企口缝,上下两层横缝要错开。
7 覆盖养生及交通管制
1)碾压结束后,摊铺机及压实机具不得在新压实的结构层停机。封闭交通,经质量检查合格后立即开始养护。
2)水泥稳定碎石层养生采用无纺布、塑料膜等方式(图4.3);宜采用厚型无纺布养生,无纺布厚度宜大于300g/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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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交通行业推荐性标准

CQJTG/T E03-2021

公路桥梁预应力施工质量
验收规范

Quality Acceptance Specification for Prestressed Construction of Highway Bridges(总校稿)

2021-08-01发布 2021-09-01实施
重庆市交通局 发布

CQJTG/T E03,CQJTG/T E03-2021,公路桥梁预应力,施工质量验收,重庆市,CQJTG/T E03-2021 重庆市公路桥梁预应力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1 总则
1.0.1 为提高桥梁预应力施工技术水平,统一施工验收标准,保障施工质量,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重庆市公路桥梁预应力施工质量验收
1.0.3 桥梁预应力张拉与孔道压浆施工应积极推广使用数控设备。
1.0.4 桥梁预应力施工质量验收除符合本规范要求外,还应符合现行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规定。

2 术语与符号
2.1 术语
2.1.1 锚具 anchorage
用于保持预应力筋的拉力并将其传递到结构上所用的永久性锚固装置。
2.1.2 工具锚 tool anchorage
建立或保持预应力筋预应力的临时性锚固装置。
2.1.3 连接器 coupler
用于连接预应力筋的装置。
2.1.4 预应力筋 prestressing tendon
用于建立预加应力的单根或成束的预应力钢材等受拉元件。
2.1.5 锚垫板 bearing plate
后张预应力混凝土结构中,承受预加力并将其传递给结构的锚具部分。
2.1.6 螺旋筋 spiral reinforcement
预应力混凝土结构中,置于锚固区中与锚垫板配合使用,用以提高锚固区混凝土抗裂能力和极限承载能力的锚具部分。
2.1.7 锚固区 anchorage zone
通过锚具和锚垫板将预加力传递给混凝土结构的局部区域。
2.1.8 预应力体系 prestressing system
预应力结构中包含的预应力筋、波纹管、锚具、连接器、锚垫板、螺旋筋等材料、半成品、成品。
2.1.9 锚具综合试验 comprehensive anchorage test
锚具静载试验、锚具内缩量试验、锚固端摩阻损失试验和张拉锚固工艺试验的总称。
2.1.10 张拉应力 tensioning stress
张拉预应力筋时张拉设备显示的总张拉力除以预应力筋截面面积得到的应力值。
2.1.11 张拉控制应力 tensioning control stress
张拉预应力筋时,以张拉时锚下有效预应力值为控制目标确定的张拉应力。对于后张预应力体系,是指张拉时未计入锚口摩阻损失的锚下应力。
2.1.12 锚下有效预应力 effective prestress under anchorage
预应力筋张拉锚固后,张拉控制应力扣除锚具变形损失、预应力筋回缩损失等损失后的锚下留存应力。
2.1.13 锚下有效预应力检测 effective prestress check
预应力筋张拉锚固后,对锚下有效预应力大小及其不均匀度进行的检测评定。
2.1.14 锚下有效预应力同束不均匀度 unevenness of effective prestress in a tendon
同一束预应力筋中单根钢绞线锚下有效预应力最大值、最小值的偏差程度。
2.1.15 锚下有效预应力同断面不均匀度 unevenness of effective prestress in a cross section
同一断面上同规格预应力束锚下有效预应力最大值、最小值的偏差程度。
2.1.16 反拉法 single-strand tensioning method for an anchored tendon
在整束预应力张拉锚固后对其单根钢绞线预应力进行检测的张拉方法。

3 基本规定
3.1 一般要求
3.1.1 桥梁预应力施工前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3.1.2 预应力施工人员应接受上岗培训并考核合格。
3.1.3 应对预应力施工全过程进行质量跟踪控制,并实行首件制。
条文说明:
首件制主要用于检验施工工艺及实体质量是否符合要求,当存在问题时,应及时调整施工工艺,为预应力批次性施工提供依据。
3.2 检验与验收
3.2.1 预应力体系所采用的材料、半成品、成品应按规定进行检验,并经监理工程师平行检验合格后方能使用。
3.2.2 预应力施工使用的仪器、设备在进场前和使用过程中应按规定进行检验、校准或标定。
3.2.3 预应力施工各工序均应进行质量验收。张拉及压浆工序应保留过程影像资料。质量验收单元划分应符合表3.2.3规定:

3.2.4 预应力施工各工序检验应全部合格。
3.2.5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应达到合格要求,并应有完整的施工操作记录和质量检查记录。
3.2.6 分项工程质量合格需满足下列要求:
1 所含检验批均验收合格;
2 所含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和影像资料完整。
3.2.7 对不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的项目,应按照设计认可的整改或补强方案,在监理工程师监督下整改合格后再进行验收。整改后验收仍不合格时应做返工处理。
3.3 内业资料
3.3.1 预应力筋进场检验资料应包括质量保证书、包装、标志、规格等质量证明资料,以及预应力筋表面质量、直径偏差和力学性能等检验资料。
3.3.2 锚具、夹具、连接器、锚垫板及螺旋筋进场质量证明资料应包括产品质量保证书、产品技术手册、锚固区传力性能型式检验报告、锚口摩阻损失试验报告,以及外观、硬度、静载锚固性能、锚板强度、内缩量、周期荷载性能(有抗震要求的构件)、预应力筋与孔道壁的摩擦系数等检验资料。
3.3.3 预应力管道进场时应有出厂合格证、质量保证书或检验报告等资料。
3.3.4 预应力孔道压浆料进场时应有施工单位进行的压浆浆液试验室试配、生产配合比验证和监理单位平行验证试验等资料。采用专用压浆料或专用压浆剂配制浆液时应有产品合格证、质量保证书或检验报告资料。
3.3.5 预应力张拉、压浆等预应力施工人员档案资料应包括培训考核、技术与安全交底记录等。
3.3.6 预应力张拉、压浆记录应及时、真实、完整,按照附录C表格形式记录。过程影像资料应真实完备。

4 材料、器具及设备技术要求
4.1 预应力筋
4.1.1 预应力混凝土桥梁结构采用的钢丝、钢绞线、精轧螺纹钢筋等的质量及性能应符合现行《预应力混凝土用钢丝》(GB/T 5223)、《预应力混凝土用钢绞线》(GB/T 5224)、《预应力混凝土用螺纹钢筋》(GB/T 20065)的规定。
4.1.2 预应力筋进场时,应对其质量证明文件、包装、标志和规格数量、直径等进行检查,并应符合相关标准规定和设计要求。
4.1.3 分批检验时,钢丝、钢绞线每批重量不得大于60t,精轧螺纹钢筋每批重量不得大于100t。
4.1.4 钢丝表面不得有裂纹、小刺、机械损伤、氧化铁皮及油污;回火成品表面允许有回火颜色;表面不得有可见的锈蚀麻坑。
4.1.5 钢绞线表面不得带有降低钢绞线与混凝土粘结力的润滑剂、油渍等物质;表面不得有可见的锈蚀麻坑。
4.1.6 钢铰线应与所使用的夹片进行匹配性静载试验。
条文说明:
不同厂家环氧涂层厚度不同,夹片也不同,需要进行匹配性静载试验,防止滑丝。
4.1.7 精轧螺纹钢筋表面不得有裂纹、结疤和机械损伤。
4.1.8 无粘结预应力筋护套表面应光滑、无裂缝、无凹陷、无可见钢绞线轮廓、无气孔、无机械损伤。
4.2 预应力管道
4.2.1 塑料波纹管应符合现行《预应力混凝土桥梁用塑料波纹管》(JT/T 529)的规定,金属波纹管应符合现行《预应力混凝土用金属波纹管》(JG/T 225)的规定。
4.2.2 预应力管道进场时,应对其类别、型号、规格及数量进行检验,并应符合相关标准规定和设计要求。
4.2.3 预应力管道应按批验收。金属波纹管每批应由同一批次钢带所制造的金属波纹管组成,每批数量不得超过50000m。塑料波纹管每批应由同一配方、同一生产工艺、同设备稳定连续生产的产品组成,每批数量不得超过10000m。
4.2.4 塑料波纹管外观应光滑,色泽应均匀,内外壁不得有隔体破裂、气泡、空洞、硬块及影响使用的划伤。
4.2.5 塑料波纹管的环刚度、厚度、局部横向荷载、纵向荷载、柔韧性、抗冲击性、拉伸性能、抗拔力等应符合现行《预应力混凝土桥梁用塑料波纹管》(JT/T 529)的规定,规格及尺寸应符合设计要求。
4.2.6 金属波纹管外观应清洁,内外表面无油污,无引起锈蚀的附着物,无孔洞和有害褶皱,咬口无开裂、无脱口。
4.2.7 金属波纹管的抗外荷载性能、抗渗漏性能等应符合现行《预应力混凝土用金属波纹管》(JG/T 225)的规定,规格及尺寸应符合设计要求。
4.2.8 应按现行《公路桥涵施工技术规范》(JTG/T 3650)的规定进行孔道摩阻损失测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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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交通行业推荐性标准
CQJTG/T E04-2022

公路工程建设施工
安全防护设施标准
Standard of safety protection facilities for highway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2022-04-10发布 2022-05-01实施
重庆市交通局 发布

CQJTG/T E04,CQJTG/T E04-2022,公路工程建设施工,安全防护设施,重庆市,CQJTG/T E04-2022 重庆市公路工程建设施工安全防护设施标准

1 总则

1.0.1 为规范公路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设施设置,提高施工安全防护水平,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重庆市等级公路新建与改扩建工程施工。

1.0.3 公路工程施工安全防护设施应优先使用成熟、可靠、环保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积极稳妥地推进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的使用,推广使用模块化、装配化等防护设施。

1.0.4 公路工程施工安全防护设施设置除应符合本标准要求外,还应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现行相关标准规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706 热轧型钢
GB/T 1591 低合金高强度结构钢
GB/T 2865 公路防撞桶
GB/T 3094 冷拔异型钢管
GB/T 3098.1紧固件机械性能螺栓、螺钉和螺柱
GB/T 3608 高处作业分级
GB 4053.1 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 第1部分:钢直梯
GB 4053.2 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 第2部分:钢斜梯
GB 4053.3 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 第3部分:工业防护栏杆及钢平台
GB 5725 安全网
GB 5768.3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第3部分 道路交通标线
GB 5768.4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第4部分 作业区
GB/T 5976 钢丝绳夹
GB/T 6725 冷弯型钢通用技术要求
GB/T 6728 结构用冷弯空心型钢
GB 8162 结构用无缝钢管
GB 15831 钢管脚手架扣件
GB 17945 消防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系统
GB 23821 机械安全 防止上下肢触及危险区的安全距离
GB/T 33275 钢板网
GB 50010 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194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
GB 50217 电力工程电缆设计标准
GB 51210 建筑施工脚手架安全技术统一标准
JTG B01 公路工程技术标准
JTG D60 公路桥涵设计通用规范
JTG D81 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规范
JTG F90 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
JTG H30 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
JTS 169 码头附属设施技术规范
JGJ 46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JGJ 80 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
JGJ 88 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
JGJ 130 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
JGJ 160 施工现场机械设备检查技术规范
JGJ/T 194 钢管满堂支架预压技术规程
JGJ 300 建筑施工临时支撑结构技术规范
JGJ 305 建筑施工升降设备设施检验标准
JTG/T 3610 公路路基施工技术规范
JTG/T 3650 公路桥涵施工技术规范
JTG/T 3660 公路隧道施工技术规范
国家建筑标准设计图集12D101-5 110kV及以下电缆敷设
3 术语

3.0.1 安全防护设施 safety protection facilities
为将危险因素控制在安全范围内,预防施工现场人员安全事故而设置的各类安全设施、设备、器具等。

3.0.2 安全围挡 security Safety enclosure
为封闭施工区域而设置的隔离构造。

3.0.3 消防设施 fire control facilities
施工现场消防需要的灭火器、临时消防给水系统、应急照明、消防砂池、消防斧、消防铲等的总称。

3.0.4 脚手架 scaffolding
由杆件或结构单元、配件通过可靠连接而组成,能承受相应荷载,并为公路工程施工提供作业条件的结构架体,包括作业脚手架和支撑脚手架。

3.0.5 防护栏杆 guardrail
为阻挡人或物坠落、隔离危险区域,沿平台、通道、孔口和其他敞开区边缘竖直安装且具有一定高度和能够承受一定水平作用力的挡护构造。

3.0.6 安全网 safety nets
安装在高处作业处侧面、下面,以防止因人或物坠落而造成事故的网状防护物。安全网由网体、边绳、系绳等构成。

3.0.7 防护盖 protective cover
为防止人或物坠落而设置的具有一定强度的遮盖装置。

3.0.8 防护罩 protective shield
为避免因人员触碰设备运动部分而受伤害设置的具有一定强度的屏蔽装置。

3.0.9 防护棚 protective shed
为保障人员、车辆和设备安全而设置的具备一定的防物体冲击、防晒、防雨等功能的棚架结构。

3.0.10 安全通道 security channel
为人员、车辆安全往返作业区域而设置的专用通道。人员安全通道可以是水平通道、坡道或梯道。

3.0.11 作业平台 work platform
为保障高处作业人员施工活动及安全,并能承受施工临时物料作用而设置的具有一定范围的支撑结构。

3.0.12 缆风绳系统 rope facilities
针对脚手架、模板等抗风及稳定需要设置的钢丝绳,钢丝绳一端系于需要稳定措施临时结构上,另一端锚固于地上或其他可靠的结构物上。

3.0.13 电缆保护设施 cable protection
为防止触电事故而对电缆采取的埋地、架空、穿管等措施。

3.0.14 张拉防护挡板 fender
为避免预应力、索力张拉时因夹具飞出、钢绞线弹射伤人而设置的防护板。

3.0.15 安全绳 lanyard
在安全带中连接系带与挂点的绳或带。

3.0.16 安全带 personal fall protection systems
在高处作业、攀登及悬吊作业中固定作业人员位置、防止作业人员发生坠落或发生坠落后将作业人员安全悬挂的个体坠落防护装备的系统。

3.0.17 生命绳 life rope
专门为高处作业人员提供安全带临时系挂点的钢丝绳或吊带固定绳索。

3.0.18 两区三厂 two districts and three factories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中的生活区、办公区、钢筋加工厂、拌和厂及预制厂。

3.0.19 爬梯 ladder stand
用于现场作业人员上下的安全通道。

3.0.20 防撞设施 crash facilities
为防止人员、施工支架等临时设施被车辆碰撞而设置的具有吸收能力作用的防护措施。

3.0.21 应急设施 emergency facilities
在突发事故情况下供人员安全疏散而设置的逃生管道、应急灯具、避险洞、避车洞、专用洞室等。

3.0.22 升降设施 lifting facilities
主要结构构件为工厂制造的金属结构产品,在现场按特定的程序组装后,附着在构筑物上能够沿着构筑物自行升降的施工作业平台和防护设施。

4 基本规定

4.0.1 公路工程项目施工前应对安全防护设施设置进行统一规划,并制定详细方案。

4.0.2 公路工程施工中应结合工程施工特点与施工技术方案,设置安全可靠的安全防护设施。

4.0.3 施工单位应建立公路工程施工安全设施管理制度,并应明确其设计、制作(购置)、安装、验收、使用、维护、拆除等要求。

4.0.4 施工现场出入口、库房、洞口、两区三厂等应配置门禁、消防、围挡、监控等安全设施。

4.0.5 安全防护设施在制作(购置)、安装、使用、维修、拆除前应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4.0.6 安全防护设施应施作明显涂装或警示装置、夜间应装置提示灯具。

4.0.7 安全防护设施宜采用定型产品,并优先选用装配化、模块化产品。定型产品应具有出厂合格证,并应在确认质量合格及满足安全要求后方可投入使用。

4.0.8 对于有荷载限制的非产品化的安全防护设施,应按其最不利状态要求进行结构设计与受力安全验算。

4.0.9 安全防护设施在制作或成品进场、安装后应进行质量验收。

4.0.10 安全防护设施使用过程中应定期进行检查,有缺陷的应进行维修或更换;周转使用的安全防护设施使用前应进行检查,遭遇自然灾害或出现其他异常情况时应进行检查,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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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交通行业标准 CQJTG/T A04-2021
公路工程
人工砂混凝土应用技术标准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application of artificial sand concrete
2021-10-12 发布 2021-11-01 实施
重庆市交通局发布

CQJTG/T A04,CQJTG/T A04-2021,人工砂混凝土,公路工程,CQJTG/T A04-2021 公路工程人工砂混凝土应用技术标准

1 总则
1.0.1 为合理利用机制砂、天然砂资源,保证混凝土质量,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重庆市公路工程建设中人工砂混凝土的生产、施工、质量检验与验收。
1.0.3 人工砂混凝土的应用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 术语
2.0.1 机制砂 (manufactured sand)
岩石经除土开采、机械破碎、整形、筛分而成的,粒径小于 4.75mm 的颗粒,但不包括软质岩、风化岩石的颗粒。
2.0.2 混合砂 (mixed sand)
由机制砂和天然砂按适当比例混合成的砂。
2.0.3 人工砂 (artificial sand)
机制砂和混合砂统称为人工砂。
2.0.4 石粉含量 (crushed dust content)
人工砂中粒径小于 75μm 的颗粒含量。
2.0.5 亚甲蓝(MB)值 (methylene blue value)
用于判定人工砂中粒径小于 75μm 颗粒吸附性能的指标。
2.0.6 泥块含量 (clay lump content)
砂中原粒径大于 1.18mm,经水浸洗、手捏后小于 600μm 的颗粒含量。
2.0.7 吸水率 (water absorption)
人工砂表面干燥而内部孔隙含水达到饱和时的含水率。
2.0.8 压碎值指标 (crushing value index)
人工砂抵抗压碎的能力。
2.0.9 人工砂混凝土 (artificial sand concrete)
以人工砂为细集料配制而成的水泥混凝土。
2.0.10 圆形度 (circularity)
人工砂颗粒投影面积等效圆直径与投影周长等效圆直径之比。
3 基本规定
3.0.1 人工砂的细度模数宜控制在 2.3~3.2。
3.0.2 人工砂和其他原材料的进场检验应见证取样,由具有相应资格条件的检测机构或授权的工地试验室进行检验,并提供检测报告。
3.0.3 人工砂混凝土原材料的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原材料来源应稳定可靠;机制砂的采料场和制砂场应固定并集中生产。
2) 原材料入场前,供应单位应提供型式检验报告、出厂检验报告或合格证等质量证明文件。原材料入场后,使用单位应按本标准 7.1.3 规定项目进行取样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3) 机制砂生产单位应保证产品质量符合本标准的相关要求;机制砂出厂时,生产单位应提供产品合格证书。产品合格证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1)等级、规格和生产单位名称;
(2)批量编号及供货数量;
(3)检验结果、日期及执行标准编号;
(4)合格证编号及发放日期;
(5)检验部门及检验人签章。
4) 集料应按产地、级别、规格分别堆放,堆场地面应进行硬化处理,搭设遮雨棚,设置排水系统;人工砂存放应采取防止离析和混入杂质的措施。
3.0.4 人工砂混凝土的力学性能和耐久性能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混凝土结构耐久性设计标准》(GB/T 50476)、《公路桥涵施工技术规范》(JTG/T 3650)、《公路隧道施工技术规范》(JTG/T 3660)、《公路水泥混凝土路面施工技术细则》(JTG/T F30)、《公路路面基层施工技术细则》(JTG/T F20)等的规定。
3.0.5 石灰岩质机制砂混凝土用于低温硫酸盐侵蚀环境时,混凝土应进行耐久性试验论证,并应满足设计要求。
3.0.6 人工砂混凝土用于有特殊性能要求的混凝土工程时,其性能应符合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和设计要求,配合比应通过试验确定。
3.0.7 人工砂适用的混凝土强度等级及工程部位应符合下列规定:
1)C50 及以下强度等级的混凝土,可使用机制砂或混合砂;C55 及以上强度等级的混凝土宜采用天然中粗砂或混合砂,当使用机制砂时,应根据试验结果进行专项论证。
2)特殊结构特大桥除基础、承台及附属结构外,其它部位混凝土宜采用天然中粗砂或混合砂,当使用机制砂时,应根据试验结果进行专项论证。
3.0.8 有特殊使用环境条件要求的公路工程混凝土用砂,经论证后,可按本标准
3.0.7 的规定选用机制砂或混合砂。
3.0.9 在混凝土生产过程中,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本标准做好质量控制,监理及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本标准加强现场人工砂抽样检验。
3.0.10 人工砂混凝土应采用强制式搅拌机搅拌,搅拌机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搅拌机》(GB/T 9142)的相关规定。
4 原材料
4.1 机制砂制备
4.1.1 机制砂生产应满足安全和环保要求。
4.1.2 制砂场应遵照现行国家标准《环境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GB/T 24001)的要求,建立环境管理体系,制定相应保护措施,有效减少生产过程对环境的破坏或污染,并不断持续改进环境管理体系。
4.1.3 新建制砂场,应做好母岩矿山或卵石资源的勘察工作,应避免选用覆盖土层较厚、夹层含泥较多、母岩强度低以及岩石分层成片状等质量差的矿山。母岩由制砂场送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验,经检验合格后方能确定采石场和制砂场。
4.1.4 制砂机安装应离采石场爆破区 300 m 以外,确保制砂作业的安全。
4.1.5 机制砂的生产工艺及设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机制砂的生产工艺宜采用砂、石联产工艺,其设备选型应根据当地生产条件、母岩种类、产品质量和生产规模的要求,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单线机制砂生产能力不应低于 50t /h。 2) 机制砂生产工艺中各工序所选用设备的能力应匹配、均衡。
3) 机制砂宜选用干法制砂工艺,其工艺应包括粗碎、中碎、细碎(制砂)、整形、分级和收尘工序;当采用湿法工艺时,其工艺应包括粗碎、中碎、细碎(制砂)、整形、洗砂和废水回收工序。
4) 生产机制砂的破碎设备,粗碎宜选用颚式破碎机,中碎宜选用反击式破碎机或圆锥式破碎机,细碎宜选用冲击式破碎机或对(双)辊破碎机;对于干法制砂工艺,宜选用制砂分级机和袋式收尘器;对于湿法制砂工艺,宜选用轮式洗砂机和废水回收装置。
4.1.6 机制砂的生产工艺参数应根据设备特性进行优化,生产过程中应加强设备维护,及时更换易磨损部件。
4.1.7 机制砂生产应积极推行专业化和信息化,宜安装在线监控和监测系统,实现对生产过程和生产质量的自动控制。
4.1.8 生产机制砂的母岩品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生产机制砂的母岩应洁净、不含泥块、质地坚硬、无软弱颗粒且未风化,不应具有潜在碱集料反应活性,母岩强度应符合表 4.2.2-3 的规定,宜优先选用石灰石和卵石;当加工路面用机制砂,不应使用抗磨性较差的泥岩、页岩、板岩等水成岩类母岩。
2) 制砂场生产前,应取样检验母岩的抗压强度、碱活性、硫酸盐及硫化物,同一开采面取样数量不应少于 3 组。
3) 采石场确定后,应采取人工或机械清除表面覆盖土层或软弱风化层,使岩石裸露。开采时,应防止泥土、风化岩、树根、草皮等杂物混入。
4.1.9 生产机制砂的母岩进料粒度宜控制在 40 mm 以下。
4.1.10 机制砂的细度模数可通过调试振动筛的角度和筛孔尺寸进行控制;石粉含量应通过干法收尘设备或湿法废水回收装置进行调整。
4.1.11 机制砂试生产或工艺调整时,应连续 10 次(每小时抽样 1 次)抽样检验机制砂的细度模数,每次抽样的细度模数与 10 次抽样的细度模数平均值相差应不大于 0.2。
4.1.12 机制砂生产过程中,每生产班次应抽样检验机制砂的细度模数。
4.1.13 机制砂在生产和堆放过程中,应采取措施避免粉尘飞扬和废水排放,防止环境污染。
4.1.14 机制砂干砂自然堆积高度和采用料仓储料方式的堆顶自然堆积高度均不宜超过 5m;出料皮带上宜喷洒适量水防止颗粒离析。
4.1.15 机制砂出厂检验项目应包括:颗粒级配、泥块含量、石粉含量(含亚甲蓝试验)、压碎指标和松散堆积密度;型式检验项目应包括:颗粒级配、泥块含量、石粉含量(含亚甲蓝试验)、有害物质、压碎指标、母岩抗压强度、表观密度、松散堆积密度、空隙率、碱活性、吸水率和圆形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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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QJTG
重庆市交通行业推荐性标准 CQJTG/T D07-2021
重庆市高速公路环境保护与绿化景观工程
标准化设计指南
Standardized Design Guide for Expressway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nd Green Landscape Engineering In Chongqing
2021-04-15 发布 2021-05-01 施行
重庆市交通局发布

CQJTG/T D07,CQJTG/T D07-2021,标准化设计,环境保护与绿化景观工程,重庆市,高速公路,CQJTG/T D07-2021 重庆市高速公路环境保护与绿化景观工程标准化设计指南(含附录)

1 总则
1.0.1 为加强路域生态保护,规范环境保护与绿化景观工程设计,提升高速公路环境品质,结合重庆地域特点,制定本指南。
1.0.2 本指南适用于重庆市新建高速公路环境保护与绿化景观工程设计,高速公路改扩建工程可参照执行。
1.0.3 高速公路环境保护应坚持保护自然环境、维护生态平衡、防治水土流失、降低环境污染的原则。
1.0.4 鼓励采用符合环保要求和景观美化的新技术、新材料、新结构、新工艺。
1.0.5 环境保护与绿化景观工程设计除应符合本指南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及本市现行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规定。
2 术语和定义
JT/T 643.1-2016《交通运输环境保护术语 第 1 部分:公路》界定的术语和本指南中规范性引用文件定义的术语均适用于本文件。
3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GB 3096《声环境质量标准》
GB 3095《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 3838《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T 51335《声屏障结构技术标准》
GB 6722《爆破安全规程》
GB/T 8485《建筑门窗空气声隔声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
GB 16297《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 18483《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
GB 3838《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 12523《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JTG B04《公路环境保护设计规范》
JTG/T D33《公路排水设计规范》
JTG D30《公路路基设计规范》
JT/T 1198《公路交通噪声防治措施分类及技术要求》
JT/T 646《公路声屏障 第 1~5 部分》
JT/T 1236《公路声屏障紧急疏散口设置要求》
JT/T 647《公路绿化设计制图》
JTG/T D33《公路排水设计规范》
JTG D82《公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
JTG/T D32《公路土工合成材料应用技术规范》
YB/T 5294《一般用途低碳钢丝》
HJ/T 90《声屏障声学设计和测量规范》
HJ/T 379《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 隔声门》
HJ/T 17《隔声窗》
CJJ 82《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CJJ/T 292《边坡喷播绿化工程技术标准》
09MR603《城市道路 声屏障》《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编制办法》交公路发[2007]358
4 总体设计
4.1 一般规定
4.1.1 环境保护与绿化景观工程设计应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原则。确因条件受限的,可统一规划、设计,分期实施。
4.1.2 为降低高速公路对环境的影响,应加强线路方案比选,尽可能绕避环境敏感点,无法绕避的应加强论证工作并采取合理可行的保护和处置措施。
4.1.3 高速公路环境保护与绿化景观工程设计应符合以下程序:
1 依据公路沿线环境敏感点的位置、影响因素和影响范围,选择相应的保护措施和方案。
2 根据不同环境敏感点的特性,开展环境保护工程设计。
3 结合当地自然及社会环境,因地制宜地进行绿化景观设计。
4.1.4 高速公路环境保护与绿化景观工设计文件编制应符合附录 C 的相关规定。
4.2 环境保护设计
4.2.1 应根据环境质量标准或污染物排放标准,结合项目沿线的环境条件制订相应的防治对策与措施,满足维护路域范围生态平衡的要求。
4.2.2 应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提出的各项要求和措施,对施工与运营期可能产生的噪声、废气、污水、固体废物等各种污染物进行综合治理。
4.3 绿化景观设计
4.3.1 高速公路绿化景观设计主要包括路基、互通、隧道洞口、服务区四部分,隧道洞口、互通和服务区应作为绿化景观设计重点区域。
4.3.2 应结合项目特点进行绿化景观总体设计,明确总体定位,确定设计理念及设计思路,划分主题景观分区,指导分部设计。
4.3.3 植物选择应适地适树、便于管养,具体可结合项目实际参照附录 A 和附录 B 确定。
4.3.4 植物组合宜以乔、灌、地被形成立体系统,兼顾花、色搭配,达到四季常绿、三季有花的效果。
4.3.5 绿化景观不得影响公路使用功能,不得遮挡交通标志及驾驶员视线。
4.3.6 绿化景观设计应考虑后期管养,加强病虫害防治、植物养护、修剪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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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QJTS

重庆市交通行业标准 CQJTS/T T01-2021

重庆市靠港船舶污染物接收
处置设施工程技术规范
Technical Code for Engineering of Reception and Disposal Facilities of Pollutants from Dockside Ships in Chongqing

2021-01-25发布 2021-02-01实施
重庆市交通局发布

CQJTS/T T01,CQJTS/T T01-2021,接收处置设施,船舶污染物,重庆市,靠港船舶,CQJTS/T T01-2021 重庆市靠港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置设施工程技术规范

本规范针对重庆市山区河流港口和内河运输船舶特点,总结吸收了近年来内河靠港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置设施工程建设运营经验和科研成果,经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修改完善编制而成。
本规范共分6章和1个附录,并附条文说明。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总体要求,靠港船舶污染物接收设施,靠港船舶污染物处置设施,辅助设施,附录A。

1 总 则
1.0.1 为规范重庆市靠港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置设施工程技术,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可靠,保证工程质量,保护环境,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重庆市境内靠港船舶生活污水、船舶含油污水和船舶垃圾等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置设施的新建和改造。
1.0.3 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置设施建设必须贯彻资源节约、保护环境和安全生产的方针,合理利用资源,清洁生产,防治污染。
1.0.4 新建港口码头的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置设施应与港口码头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1.0.5 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置设施工程建设必须符合国家和重庆市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1.0.6 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置设施工程建设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技术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 靠港船舶 Dockside Ship
在港口停泊或作业的船舶。
2.0.2 生活污水 Sewage
船舶上主要由人员生活产生的污水,包括:
a) 任何形式便器的排出物和其它废物;
b) 医务室(药房、病房等)的洗手池、洗澡盆,以及这些处所排水孔的排出物;
c) 装有活的动物处所的排出物;
d) 混有上述排出物或废物的其他污水。
2.0.3 船舶含油污水 Oily Wastewater from Ships
船舶运营中机器处所产生的油污水。
2.0.4 船舶垃圾 Garbage from Ships
产生于船舶正常营运期间,需要连续或定期处理的各种食品、日常用品和工业用品的废弃物,包括塑料、食品废弃物、生活废弃物、食用油、焚烧炉灰渣、操作废弃物、动物尸体、渔具、电子废弃物和货物残余,《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MARPOL)附则I、II、III、IV、VI中所适用的物质除外,也不包括以下活动过程中的鱼类(含贝类)及其各部分:
a) 航行过程中的捕获鱼类(含贝类)的活动;
b) 将鱼类(含贝类)安置在船上水产品养殖设施内的活动;
c) 将捕获的鱼类(含贝类)从船上水产品养殖设施转移到岸上加工运输的活动。
2.0.5 船舶污染物 Pollutants from Ships
船舶在装卸、运输、运行过程中加注、产生、储存和排出的可能对环境造成污染损害的任何废物,包括油类、生活污水、货物残余物,以及船舶营运产生的其他残余物。范围包括《MARPOL73/78》公约附则I、II、Ⅳ、Ⅴ的物质和执行MARPOL73/78附则所定义的货物废物。
2.0.6 船舶污水 Wastewater from Ships
指船舶生活污水和船舶含油污水。
2.0.7 接收设施 Reception Facilities
港区内接收船舶污水和船舶垃圾的设施。
2.0.8 处置设施 Disposal Facilities
港区内处置船舶污水和船舶垃圾的设施。
2.0.9 接收处置设施 Reception and Disposal Facilities
包括接收设施和处置设施。
2.0.10 储存设施 Storage Facilities
临时储存船舶生活污水、船舶含油污水、船舶垃圾的设施。
2.0.11 污水提升装置 Sewage-lifting Device
将船舶污水提升和输送到岸上的一种专用设备。
2.0.12 垃圾收集点 Garbage Collection Spot
对船舶垃圾集中临时存放的地点。

3 总体要求
3.1 一般规定
3.1.1 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置设施总体布局应与港口和城镇相关设施规划相适应,应充分利用公共设施处置船舶污染物。
3.1.2 港口码头应配置与到港船舶相适应的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置设施。
3.1.3 来自疫区的船舶垃圾、生活污水等船舶污染物应按相关规定检验检疫后方可接收处置。
3.1.4 船舶污染物应分类接收、分质处置。
3.1.5 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置设施设计应采用技术先进、运行可靠、节能环保的材料、工艺、设备和产品。
3.1.6 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置设施宜采用机械化、自动化、智能化设备,保障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减轻劳动强度。
3.1.7 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置设施工程质量、安全、卫生、节能、消防、环保和防洪等必须满足强制性标准要求和国家有关规定。
3.1.8 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置设施应设置标识牌及相应的安全标志。
3.1.9 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置应纳入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置监管与服务信息系统。
3.2 建设规模
3.2.1 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置设施的建设规模应根据接收的船舶污染物类型、到港船舶污染物产生量、接收量、处置量和转运频次等分析结果,结合现状能力评估和远期需求合理确定。
3.3 工程构成
3.3.1 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置设施包括主体工程和辅助设施。
3.3.2 主体工程应包括船舶污水接收设施、船舶垃圾接收设施,宜包括船舶污水预处理等处置设施。
3.3.3 辅助设施宜包括计量、供电、消防、通风等设施。
3.4 总平面布置
3.4.1 应遵守工艺合理、流程顺畅、方便运行、利于维护、经济合理的原则。
3.4.2 应根据自然条件、港区总体布置、港内交通、接收的污染物类型、数量和陆域条件等因素综合确定。
3.4.3 船舶污染物储存设施、处置设施宜设于生活区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侧。
3.4.4 已建码头的船舶污染物接收、储存、处置设施应结合码头总平面、水工结构、装卸作业等实际情况,按照相关规范要求进行布置,且不得影响码头作业。

4 靠港船舶污染物接收设施
4.1 一般规定
4.1.1 船舶生活污水、船舶含油污水、船舶垃圾的接收量应根据到港船舶船型、艘次、航行时间、在港停泊时间等因素进行预测。
4.1.2 船舶污水经船岸连接和接口设备接收上岸,经预处理后就近接入市政污水管网,也可通过岸上输送管道接入港内(外)污水处理设施,或槽车外运。
4.1.3 船舶生活污水、船舶含油污水接收设施应独立设置。船舶垃圾收集、储存、运输应分类。
4.1.4 应根据码头型式、平面布置、靠泊船型、作业条件等因素进行接收设施设计。4.1.5 应根据接收的船舶污染物种类和性质考虑防外溢、防渗漏、防扬散、防腐蚀等要求以及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有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监测、报警要求的应设置相应的安全设施。
4.2 接收量和储存设施容量
4.2.1 接收量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4.2.1.1 生活污水接收量应包括船舶抵港携带生活污水量和在港停泊期间生活污水产生量。船舶抵港携带生活污水量宜根据到港船舶船型、艘次、人员配置、生活污水贮存舱(柜)容积等因素进行预测,现有码头的船舶抵港携带生活污水量可根据码头运营统计资料分析确定。船舶在港停泊期间生活污水产生量宜根据到港船舶船型、艘次、在港时间、人员配置等因素进行预测。
4.2.1.2 含油污水接收量应根据到港船舶船型、主机功率、艘次等因素进行预测。现有码头接收量可根据码头运营统计资料分析确定。
4.2.1.3 船舶垃圾接收量应按照到港船舶船型、艘次、航行时间及人员配置等因素进行预测。现有码头可根据运营统计资料分析确定。
4.2.2 储存设施容量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4.2.2.1 污水储存设施的容量应综合考虑单日港口船舶污水接收量、转运频次等因素确定,且不应小于单艘船舶的最大污水接收量。
4.2.2.2 垃圾分类储存设施的容量应依据单日船舶垃圾接收量、转运频次、垃圾密度等综合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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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75-010
E11
备案号:29765—2010 SY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行业标准
SY/T5518-2010代替SY/T5518-2000
石油天然气井位测量规范
Survey specification for oil and gas wells location

2010一08一27发布 2010一12一15实施
国家能源局发布

SY/T 5518,SY/T 5518-2010,井位测量,石油天然气,SY/T 5518-2010 石油天然气井位测量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石油天然气井位测量的工作内容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石油天然气井位的测量作业。
2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2.1
井位测量well location survey
将设计井位放设到地面上,并对钻井施工井位的位置进行勘测和复测的过程。
2.2
勘测reconnaissance survey
到设计井位现场踏勘并将设计井位放设到地面上的过程。
2.3
复测checking survey
对钻前或钻井施工井位的位置进行测量的过程。
2.4
井位控制测量well control survey
为建立井位测量控制网而进行的平面控制测量和高程控制测量。
2.5
井位图根点well mapping control point
从控制点所引测的能满足井位测量精度需要的过渡点。
3基本依据和要求

3.1
井位控制测量以国家大地控制点为基础,与国家统一坐标系和高程系联测。
3.2
国家各等级的大地控制点,均可作为井位测量的首级控制和测量依据。
3.3
测区内其他部门测量的三角(导线)控制点、军控点和卫星定位点,其精度满足井位测量要求时,可作为井位测量首级控制点。
3.4在满足本标准测量精度要求的情况下,可采用经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方法和新技术进行作业。
4作业准备
4.1资料收集
资料收集内容包括:
a)地形图、海况报告、控制点成果、井位测量成果和坐标转换参数;

b)井位图、构造图和控制点成果展开图;
c)井位设计书。
4.2测区踏勘
踏勘项目包括:
a)掌握各等级井位测量控制点的状况;
b)了解测区地形情况;
c)了解测区内的井位分布情况;
d)了解测定井位与周围邻近井位和明显地物的位置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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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75.180.10
E92
备案号:57628—2017 SY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行业标准
SY/T5532—2016代替SYT5532—2010
石油钻井修井用绞车
Drawworks for petroleum drilling and workover rig

2016一12一05发布 2017-05-01实施
国家能源局 发布

SY/T 5532,SY/T 5532-2016,修井用绞车,石油钻井,SY/T 5532-2016 石油钻井和修井用绞车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石油钻井和修井用绞车(以下简称绞车)的术语和定义,型式和型号的表示方法,基本参数,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及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绞车的设计、制造和质量检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146.1标准轨距铁路机车车辆限界
GB3836爆炸性环境
GB/T4208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
GB/T8423石油钻采设备及专用管材词汇
GB/T9239.1机械振动恒态(刚性)转子平衡品质要求第1部分:规范与平衡允差的检验
GB/T10095圆柱齿轮精度制
GB/T11365锥齿轮和准双曲面齿轮精度
GB/T13802—1992工程机械辐射噪声测量的通用方法
GB/T13306标牌
GB/T17744石油和天然气工业钻井和修井设备
GB/T23505石油钻机和修井机
JB/T8854鼓形齿式联轴器
SYT5023石油钻机用刹车块
SYT5595油田链条和链轮
SYT6228油气井钻井及修井作业职业安全的推荐作法
SYT6666一2012石油天然气工业用钢丝绳的选用和维护的推荐作法

SYT6680一2013石油钻机和修井机出厂验收规范
SYT6727石油钻机液压盘式刹车
SYT6760石油钻采设备用气胎离合器
SYT6919石油钻机和修井机涂装规范
SYT10041石油设施电气设备安装一级一类和二类区域划分的推荐作法
3术语和定义
GB/T8423中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机械驱动绞车mechanical drive drawworks
以内燃机为动力的绞车。
3.2
电驱动绞车electrical drive drawworks
以电动机为动力的绞车。
3.3
液压驱动绞车hydraulic drive drawworks
以液压马达为动力的绞车。
3.4
刹车系统brake mechanism
用于控制和制动滚筒,实现调节钻压、下放钻具、控制下放速度以及悬持钻具的机构。由主刹车和辅助刹车组成。
3.5
主刹车main brake
直接主动的控制和制动滚筒的刹车,主要有带刹车和盘式刹车,也不排除其他刹车形式。
3.6
辅助刹车auxiliary brake
利用其他设备构成制动转矩,控制钻具下放速度,但不能使滚筒制动的装置,主要有水刹车、电磁涡流刹车、气动盘式刹车及电机能耗制动等。
4型式和型号的表示方法
4.1绞车型式
4.1.1驱动型式
绞车按驱动型式可分为:

绞车按驱动型式可分为:
a)机械驱动。
b)电驱动:
1)直流电驱动:
2)交流工频电驱动:
3)交流变频电驱动。
c)液压驱动。
4.1.2传动型式
绞车按传动型式可分为:
a)链条传动。
b)齿轮传动。
c)液力传动。
d)电传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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