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
内容摘要: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市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 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建筑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 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 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 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应当在 开工前依照本细则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住房城 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三条 工程投资额在 100 万元以下或建筑面积在 500 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在此范 围之外应当按照本细则规定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包括:
(一)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 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二)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包括城市道路、桥梁、广场、隧道、公共交通、供水、排水、 燃气、热力、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地下公共设施及 附属设施等工程;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 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四条 本细则规定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 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 本细则所称开工,是指施工单位按照建筑工程施工图纸 的内容进行施工的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 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领取施工 许可证。
第五条 建设单位原则上应当按照招标情况申请施工 许可证。建设项目招标发包的,以整个项目或标段为单位申 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直接发包的以施工合同为单位申请领取 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名称、地 点、规模,应当与依法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致。
第六条 发证机关按审批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 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颁发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施工许可证的申请和颁发 第七条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 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
(一)依法应当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的,已经办理该建筑 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镇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 程规划许可证。
(三)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征收房屋 的,其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施工企业。按照规定应当招标的工程没 有招标,应当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 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的,所 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 按规定审查合格。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施工企业编 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有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制定的相应质量、 安全技术措施。建立工程质量安全责任制并落实到人。专业 性较强的工程项目编制了专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 按照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七)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单位应当提供建设资金 已经落实承诺书。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发证机关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增设办理施工许可证 的其他条件。
黑龙江省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内容摘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省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活动,对公路水运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路水运工程,是指经依法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公路水运基础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是指有关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经批准的设计文件以及工程合同对建设公路水运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
本办法所称从业单位,是指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业务活动的单位。
第四条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全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省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局负责省管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行政执法工作。
省交通运输厅委托省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局所属质量监督机构负责省管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对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质监机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也可以委托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部门所属质量监督机构或授权行使质量监督职能的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承担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完善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执法管理制度、政策措施,依法加强质量监督管理,提高质量监督管理水平。
第六条 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鼓励和支持质量管理新理念、新技术、新方法的推广应用。
第二章 质量管理责任和义务
第七条 从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制定质量管理制度,强化工程质量管理措施,完善工程质量目标保障机制。
公路水运工程施行质量责任终身制。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书面明确相应的项目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从业单位的相关人员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内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
第八条 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负管理责任,强化落实建设单位的首要责任。应当科学组织管理,落实国家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规定,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管理程序,执行合理的建设工期,建立健全项目管理责任机制,完善工程项目管理制度,严格落实质量责任制,并定期向所属监督机构报告工程项目质量管理情况。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在合同中明确工程质量目标、质量管理责任和要求,加强对涉及质量的关键人员、施工设备等方面的合同履约管理,组织开展质量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及时整改质量问题。
第十条 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质量负责任,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保证勘察、设计工作深度和质量。勘察单位提供的勘察成果文件应当满足工程设计的需要。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
第十一条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做好设计交底、设计变更和后续服务工作,按照合同要求在施工现场派驻代表,保障设计意图在施工中得以贯彻落实,及时处理施工中与设计相关的质量技术问题。
第十二条 公路水运工程交工验收前,设计单位应当对工程建设内容是否满足设计要求、是否达到使用功能等方面进行综合检查和分析评价,向建设单位出具工程设计符合性评价意见。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对工程施工质量负责,应当按合同约定设立现场质量管理机构、配备工程技术人员和质量管理人员,落实工程施工质量责任制。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施工,对原材料、混合料、构配件、工程实体、机电设备等按规定频率进行检验;按规定施行班组自检、工序交接检、专职质检员检验的质量控制程序;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进行质量自评。检验或者自评不合格的,不得进入下道工序或者投入使用。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加强施工过程质量控制,并形成完整、可追溯的施工质量管理资料,主体工程的隐蔽部位施工还应当保留影像资料。对施工中出现的质量问题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工程,应当负责返工处理;对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工程,应当履行保修义务。
第十六条 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应当依法规范分包行为,并对各自承担的工程质量负总责,分包单位对分包合同范围内的工程质量负责。
第十七条 监理单位对施工质量负监理责任,应依据工程监理合同,设立现场监理机构,配齐人员和设备,公正、科学、诚信、自律地开展监理工作。
监理单位按规定程序和标准进行工程质量检查、检测和验收,对发现的质量问题及时督促整改,不得降低工程质量标准。
公路水运工程交工验收前,监理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验证,编制工程质量评定或者评估报告,并提交建设单位。
第十八条 施工、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设立工地临时试验室,严格按照工程技术标准、检测规范和规程,在核定的试验检测参数范围内开展试验检测活动。
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对其设立的工地临时试验室所出具的试验检测数据和报告的真实性、客观性、准确性负责。
设立工地试验室的母体试验检测机构,应当在其等级证书核定的业务范围内对工地试验室进行授权。工地试验室设立施行登记备案制。
第十九条 材料和设备的供应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对其产品或者服务质量负责。
第三章 执法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公路水运工程实行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质监机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等,科学、规范、公正地开展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阻挠质量监督执法工作。
第二十一条 各级监督机构应当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从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不少于本单位职工总数的70%。专业结构配置合理,以满足质量监督管理工作需要,从事现场执法的人员应当按规定取得行政执法证件;
(二)具备开展质量监督执法管理的工作条件,按照有关装备标准配备质量监督执法检查所必要的检测设备、执法装备等。
(三)建立健全质量监督执法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落实执法监督管理工作责任,加强业务培训。
质量监督工作经费应当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协调有关部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二十二条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执法实行分级负责,具体范围划分如下:
省级质监机构负责:(1)省管公路重点工程;(2)省管收费公路专项养护工程、大修工程;(3)国省道干线公路新建独立大桥(桥梁全长在300米及以上或单孔跨径在100米及以上建设项目);(4)国家高等级航道工程、1000吨级及以上港口码头工程、船闸工程、中俄界河养护工程;(7)省交通运输厅委派监督的其他公路水运工程项目。
市(地)质监机构负责:(1)本行政区域内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监督执法范围以外的国省道干线公路新建、改扩建、养护工程和水运工程;(2)同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派监督的其他公路工程项目。
第二十三条 各级质监机构应依法要求建设单位按规定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相应的监督机构提交以下材料,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一)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登记表;
(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复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经审批的设计变更文件及时报送);
(三)施工、监理合同及招投标文件;
(四)建设单位现场管理机构、人员、质量保证体系等文件;
(五)本单位以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单位对其项目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的书面授权委托书、质量保证体系等文件;
(六)依法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提交的材料符合规定的,监督机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为其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出具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受理通知书。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受理通知书中应当明确监督人员、内容和方式等。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后、工程开工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施工许可或者开工备案手续。
质量监督机构应当自建设单位办理完成施工许可或者开工备案手续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完成之日止,依法开展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建设单位办理完成施工许可向监督机构备案后,质监机构按规定程序对其工程实施质量监督。
第二十六条 公路水运工程交工验收前,各从业单位应提交以下相关工程质量报告,并由建设单位汇总提交质量监督机构:
(一)交工验收质量检测、整改及复查报告。主要内容应包含:施工中质量问题和事故处理情况、交工质量检测结果、交工质量检测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检测结论、复查结果等。
(二)工程设计符合性评价意见。主要内容应包含:施工中质量问题和事故处理情况评价、已完工程主要技术指标满足设计要求情况、工程建设内容总体评价等。
(三)工程质量评定或者评估报告。主要内容应包含:施工中质量问题和事故处理情况、交工质量问题整改情况、工程自检评定情况、监理抽检评定情况等。
第二十七条 质监机构应当对建设单位提交的报告材料进行审核,并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委托对工程质量进行验证性检测,出具工程交工质量核验意见。
工程交工质量核验意见应当包括交工验收质量检测工作组织、质量评定或者评估程序执行、监督执法过程中发现的质量问题整改以及工程质量验证性检测结果等情况。
湖北省城市道桥涵隧安全管理工作细则
湖北省城市道桥涵隧安全管理工作细则
为加强全省城市道桥涵隧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城市道桥涵隧安全可靠运行,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710 号)《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 118 号)《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CJJ37-2012 最新版)《城 市桥梁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2-2008)《城市桥梁设 计规范》(CJJ11-2011)《公路桥涵施工技术规范》(JTG/T 3650-2020)《城市桥梁养护技术标准》(CJJ 99-2017)《公路 隧道养护技术规范》(JTG H12-2015)等规范要求,制定省城 市道桥涵隧安全管理工作细则如下:
一、建设期安全管理工作
(一)基本要求
(1)各地人民政府建设部门认真履行城市道桥涵隧工程建设监管责任,监督工程建设、勘察、设计、图审、施工、 监理等单位认真履行各方主体责任,严格责任追究,着力构建质量安全管理长效机制。做好“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执 法全覆盖,将重点环节、重要分部分项工程监督检查作为政府监管人员检查的主要工作内容。
(2)创新监管方式,通过信息化手段提高监管水平。推广使用“湖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系统”和“湖北省建筑起 重机械信息监管系统”,实现政府监管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 信息化、公开化。
(3)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施工资质,无转包、违规分包 和以包代管行为。
(4)工程项目各参建方人员应具备相应资格,施工单位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持有安 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监理人员等应持证上 岗。
(5)一线施工作业人员应配备安全防护用品,进场作业 前应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生产技术交底。
(6)机械设备不得带病作业,施工单位自有或租赁特种 设备应检验合格并在有效期内,非标专用设备应经联合验收 合格才投入使用。
(7)城市道桥涵隧建设过程中,应积极采用信息化技术, 提高施工技术水平和精细化管理水平。
(8)城市道桥涵隧建设工程项目工程设计阶段应充分征 求管养单位意见及建议,合理设计、规范施工,确保工程竣 工后便于安全运营养护管理。
(9)城市道桥涵隧建设应建立应急响应机制,编制应急 预案,建立咨询专家库,及时处理突发事件。
(10)城市道桥涵隧建设应按照“建管统筹、建管结合” 的工作要求,项目前期征求维护部门意见,充分考虑城市道 桥隧涵后期安全维护需求,同步建设智慧监管系统、管理用 房等运营保障设施;桥下绿化、停车场等空间利用要预留桥 梁检测、维修和应急处置通道,方便车辆快速进场作业。
(11)以下城市道桥涵隧施工过程中应委托有资质的专 业单位进行施工安全风险评估:
①多跨或跨径大于 40m 的石拱桥,跨径大于或等于 50m 的钢筋混凝土拱桥,跨径大于或等于 350m 的钢箱拱桥、钢桁 架、钢管混凝土拱桥。
②跨径大于或等于140m的梁式桥,跨径大于400m的斜拉 桥,跨径大于 1000m 的悬索桥。
③墩高或净空大于 100m 的桥梁工程。
④采用新材料、新结构、新工艺、新技术的特大桥、大 桥工程。
⑤施工环境和施工工艺复杂的其他城市桥梁工程。
⑥穿越高地应力区、岩溶发育区、区域地质构造、煤系 地层采空区等工程地质或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隧道,水下隧 道工程。
⑦浅埋、偏压、大跨度、变化断面等结构受力复杂的隧 道工程。
⑧长度 3000m 及以上的隧道工程,Ⅵ、V 级围岩连续长 度超过 50m 或合计长度占隧道全长 30%及以上的隧道工程。
⑨连拱隧道和小净距隧道工程。
⑩采用新材料、新结构、新工艺、新技术的隧道工程。
⑪施工环境和施工工艺复杂的其他隧道工程。
(12)以下施工作业必须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组织专家 评审:
①不良地质条件下有潜在危险性的土石方开挖。
②滑坡和高边坡处理。
③桩基础、大型挡墙基础、深水基础及围堰工程施工。
④梁、拱、柱等构件施工。
⑤水上工程中的打桩船作业、施工船作业、边通航边施 工作业。
⑥水下工程中的水下焊接、混凝土浇注、爆破工程。
⑦大型临时工程中的大型支架、模板、便桥的架设与拆 除。
⑧隧道工程中的不良地质隧道、高瓦斯隧道施工。
⑨爆破工程。
⑩《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中明确 的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二)城市桥涵
(1)桥梁围堰等大型临时结构施工必须进行专项设计, 履行设计计算校核和审批手续,严禁随意调整专项设计方案。
(2)高空作业必须规范设置人员上下爬梯或电梯及临边 4 / 21防护设施,严禁违规使用起重机械运载人员。
(3)支架、脚手架必须经过设计验算和专项验收,严禁 未处理地基基础或未预压施工。
(4)使用挂篮、移动模架、滑模、爬模等大型非标准专 用设备必须全面检查及试运行,严禁限位装置不全或无效使 用。
(5)大跨径桥梁施工过程中应委托有资质的专业单位进 行桥梁施工监控。
(三)城市隧道
(1)严格执行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必须按规 定开展风险评估和风险控制,严禁擅自改变施工方法和施工 工序。
(2)严格规范开挖和衬砌施工,按照设计施做锚杆、拱 架、仰拱及初喷等工序并留有影像资料,严禁不设、少设锚 杆或拱架,及开挖面与仰拱、二衬安全距离过长。
(3)严格做好超前地质预报和监控量测,必须及时掌握 围岩变形和收敛情况,出现异常情况立即撤出人员,严禁降 低监控量测频率及编造超前预报报告。
(4)严格落实民用爆炸物品管理规定,执行民用爆炸物 品领退及双签制度,严禁民用爆炸物品混装运输,严禁隧道 内储存炸药或雷管。
(5)施工过程中应对有毒有害气体进行监测监控,洞内 5 / 21应有通风及防排水措施。
(6)严格落实应急救援物资配备要求,开挖面至二次衬 砌之间必须设置救生通道及应急包,应设置门禁系统和作业 面监控系统,严禁无逃生通道施工作业。
(7)严格执行主要负责人带班和工程技术人员现场值班 制度,Ⅴ级及以上围岩施工时,施工技术负责人必须到场管 理,严禁冒险作业。
(四)城市道路
(1)建立完善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协调机制,各相关 部门沟通共享建设计划、工程实施、运行维护等方面信息, 切实加强工程质量管理。地下管线工程应按照先深后浅的原 则,合理安排施工顺序和工期,施工中严格做好对已有设施 的保护措施,严禁分散无序施工。
(2)按照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合理安排地下管线和 道路的建设时序。要统筹安排各专业管线工程建设,力争一 次敷设到位,并适当预留管线位置。要建立施工掘路总量控 制制度,严格控制道路挖掘,杜绝“马路拉链”现象。
(3)加强城市道路、管线建设阶段的质量控制。在勘察 设计阶段,加强对地质、降雨、气温等自然因素的影响分析, 根据不同的土质、降雨、气温差异等因素,因地制宜地采取 不同的设计方案;在施工阶段,严格控制管道、管道基础( 包括管沟)的施工质量,严格控制路基、管道沟槽回填材料 6 / 21
与回填质量,以减小管道运营阶段出现变形、破裂、腐蚀、 接头脱节、错口等缺陷的可能性,有效控制管道渗漏发生。
(4)提高道路排水工程设计水准,加强新建道路排水工 程施工质量控制。防止设计中不充分考虑水文地质条件,一 味简单套图,选择不合适的管材和工艺等,不尊重当地经验, 缺乏客观判断。
(5)新建道路提高路基处理深度,尤其是提高各类管线 管基的处理范围及深度;增加道路路面、边坡等的防水措施, 避免雨水渗入路基。
(6)道路施工之前,应探测道路下方是否存在空洞等隐 患。
(7)地下管线施工应严控工程质量,尤其是给排水管道、 热力管道等应优选管道材质,减小运营期渗漏、破损的风险。
湖北省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实施细则(试行)(质量安全管理资料分册)
内容摘要:
5 质量安全管理资料
5.1 质量管理资料
5.1.1 基本要求
(1)制定资料管理制度和标准,明确相关人员的岗位职责和工作流程。
(2)资料应与工程建设过程同步形成,真实反映建筑工程的建设情况和实体质量。
(3)资料的形成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工程项目实行总承包管理的,总包单位对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工程项目由多个单位承包的,各承包单位对其承包范围内的资料负责;
②资料的编号、填写、编制、审核、审批、签章应及时进行,内容完整、结论明确;
③工程资料不得随意修改。当需修改时,应实行划改,并由划改人签署;
④资料内容填写应机打、手签字一次性完成,严禁日期、编号、施工部位后补填、手写,签字严禁代签;
⑤资料的文字、图表、印章应清晰。
(4)质量管理资料应为原件。当为复印件时,提供单位应在复印件上加盖单位公章,注明原件存放单位,并应有经办人签字及日期。提供单位应对资料真实性负责。
5.1.2 资料分类
质量管理资料主要分为工程管理资料、技术文件资料、测量资料、建筑材料进场检验资料、施工试验检测资料、施工记录、质量验收记录四大类。
5.1.3 资料编号
(1)资料编号应按《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JGJ/T185 及其他规定执行。
(2)资料的编号应及时填写,专用表格的编号应填写在表格右上角的编号栏中,非专用表格应在资料右上角的适当位置注明资料编号。
5.1.4 资料填写、编制、审核及审批
(1)资料的填写、编制、审核及审批,应符合现行有关国家标准、地方标准的规定。当现行有关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均无相关要求时,按企业标准执行。当工程采用的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无相应施工资料要求时,按经审批通过的方案和技术交底执行。
(2)资料内容应按照现场实际和企业规定,执行合同、施工图纸、洽商或设计变更、标准、方案、交底要求,定量、定性记录,按不同工序、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及时间先后顺序依次形成。
(3)建筑材料进场检验资料由资料员负责收集、整理、编制形成,材料员、质量员、试验员和各材料供应商配合协助。
(4)施工试验检测资料主要由试验员负责,形成见证取样备案证书、试验台帐、送检委托单、见证记录等,及时取回检测报告,并拆分、整理、编目。
(5)施工记录由施工员或专业工长协助资料员编制形成。施工过程影像资料留存,由项目质量负责人负责,应保证其真实性、有效性。
(6)质量验收记录由资料员根据现场验收的原始记录进行汇总编制,施工员、质量员、项目技术负责人进行审核。
5.1.5 质量管理资料收集与整理
(1)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由资料员负责实施,项目各岗位人员按其岗位职责内容配合资料员完成。
(2)资料的整理、编目应按地方标准目录格式,无地方标准时,应统一采用企业要求的表格格式。
(3)当项目存在多个单位工程时,应按各个单位工程的不同专业分别组卷,严禁土建和安装各专业资料混放。当资料中部分内容不能按一个单位工程分类组卷时,可按建设项目组卷。
(4)建设单位直接发包的专业承包工程,资料应单独组卷。
(5)电梯应按不同型号每台电梯单独组卷,室外工程应按室外建筑环境、室外安装工程单独组卷,竣工图应按专业分类组卷。
5.1.6 建筑材料进场检验资料
(1)水泥。
①收集产品合格证、有效的型式检验报告、出厂检验报告(7d 和 28d);
②外观检查合格后,按有关标准规定现场抽样检验,收集抽样检验报告;
③超龄或结块水泥必须再次抽样检验合格后才能使用。
(2)钢筋、成型钢筋。
①收集钢筋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外观质量检查合格后,按有关标准规定和设计要求现场抽样检验,收集抽样检验报告;
②收集成型钢筋产品合格证、产品标准要求的出厂检验报告;外观质量和尺寸偏差检查合格后,按有关标准规定现场抽样检验,收集抽样检验报告。
(3)钢筋焊接、机械连接材料。
①收集钢筋焊接材料,包括焊条、焊丝、焊剂等产品合格证、质量证明书。
②收集机械连接套筒产品合格证、型式检验报告、套筒原材料质量证明书。
(4)砖、砌块。
收集砖、砌块产品合格证、产品性能型式检验报告、进场复验报告。
(5)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
①收集预拌混凝土配合比通知单、混凝土抗压强度报告、混凝土质量合格证和混凝土运输单;现场检查坍落度,形成记录;在浇筑地点按设计要求和相关标准及专项施工方案留置混凝土强度、抗渗等试件,按要求进行标准养护或同条件养护;
②收集预拌砂浆产品型式检验报告、出厂检验报告、使用说明书,外观、稠度检验合格后,按《预拌砂浆应用技术规程》JGJ/223 的规定进行复验。
(6)钢结构用钢材、焊接材料、连接紧固材料。检查产品合格证、中文标志、出厂检验报告,按相关标准进行抽样复验.
湖北省路桥工程专业技术职务 水平能力测试大纲
目 录
一、编制说明........................................................................................................... 1
二、测试大纲.......................................................................................................... 2
第一部分 专业基础知识........................................................................................... 2
1.1 工程测量............................................................................................................ 3
1.2 工程制图............................................................................................................ 3
1.3 建筑材料............................................................................................................ 3
1.4 工程岩土............................................................................................................ 3
1.5 工程力学............................................................................................................ 4
1.6 道路工程............................................................................................................ 4
1.7 桥涵工程............................................................................................................ 4
1.8 隧道工程............................................................................................................ 4
第二部分 公路工程相关法规、标准及政策............................................................. 4
第三部分 公路工程技术实务..................................................................................... 5
3.1 公路工程设计.................................................................................................... 5
3.2 公路工程施工.................................................................................................... 6
3.3 公路工程检测.................................................................................................... 7
3.4 公路工程养护.................................................................................................... 8
3.5 公路工程监理.................................................................................................... 8
三、主要参考书目.................................................................................................... 8
一、编制说明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及湖北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鄂办发〔2017〕60 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 2018 年度湖北省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鄂职改办〔2018〕50 号)文件精神,《湖北省工程系列交通运输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修订试行)》(鄂职改办〔2015〕101 号)文件要求,从事路桥工程专业生产建设、勘察设计、规划、工程施工、养护、维修和技术管理等工作的人员申报助理工程师资格时须通过路桥工程专业的水平能力测试。
测试从对路桥工程初级专业技术职务工作需要和综合素质要求出发,重点考察申报人员对本专业基础理论和技术知识的掌握程度,对于交通法律、法规和与其配套的本省法律、法规的了解程度,运用本专业理论知识、标准和规范完成本专业工作任务的能力。
测试大纲包括三部分内容:专业基础知识、公路工程相关法规、标准及政策、公路工程技术实务。
测试不指定教材,申报人员应依据考试大纲查阅相关资料,有针对性地学习专业理论、业务知识及国家标准、行业规范、规程、指南、政策,做好测试准备工作。
测试采用计算机随机出卷,初级为闭卷上机考试。试卷满分100 分,测试时间为 150 分钟。
二、测试大纲
第一部分 专业基础知识
1.1 工程测量
1.1.1 熟悉测量工作的基准面和基准线
1.1.2 熟悉测量工作基本内容:水准测量、角度测量、距离测量
1.1.3 了解测量误差的基本知识
1.1.4 熟悉水准测量原理、水准路线的布设和数据计算
1.1.5 熟悉导线测量外业实施步骤和内业数据的计算
1.1.6 熟悉地形图的基本知识
1.1.7 了解地面点的测设
1.2 工程制图
1.2.1 了解尺寸标注的标准及含义
1.2.2 了解公路工程图常见符号及含义
1.2.3 了解点、线、面的投影及三视图
1.3 建筑材料
1.3.1 掌握材料的组成、建筑材料的基本性质
1.3.2 掌握常用水泥、钢材、土工织物的性能及应用
1.3.3 熟悉砂、石的性能及应用
1.3.4 熟悉水泥混凝土的特点及其配制的基本要求
1.3.5 了解沥青及改性沥青的组成、性质和应用
1.3.6 熟悉沥青混合料的特点及其配制的基本要求
建设工程审计业务流程及相关制度宣贯课件
目 录
1 相关制度、通知、文件
2 工程审计类别
3 工程管理部门相关职责
4 相关流程
5 其他说明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 对内部审计内涵进行调整
• 增加党对审计工作的领导,明确了审计委员会的责任
• 增加了内部审计结果运用章节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建设工程招标阶段跟踪审计工作指南》
• 优化招标阶段审计流程
• 审前交底
• 征求意见
• 审计意见书
• 整改报告
• 未整改不得发布招标文件
• 规范审计文书
工程管理部门
• 简称管理单位,指负责组织、实施建设工程的职能部处、学院和直附属单位等
• 相关职责
• 提交建设工程年度计划并按计划推进
• 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建设工程结算需接受审计监督
• 收集送审资料,审核确认后送审(送审表承诺)
• 及时送审并对送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送审表承诺)
• 及时整改并书面反馈审计问题整改情况(招标阶段整改报告)
• 其他支持与配合(廉洁审计工作要求)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范本(四川)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说明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由具有从事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单 位编制。
1. 项目名称—指项目立项批复时的名称,应不超过 30 个字(两个 英文字段作一个汉字)。
2.建设地点—指项目所在地详细地址,公路、铁路应填写起止终点。
3. 行业类别—按国标填写。
4. 总投资—指项目投资总额。
5.主要环境保护目标—指项目区周围一定范围内集中居民住宅区、 学校、医院、保护文物、风景名胜区、水源地和生态敏感点等,应尽 可能给出保护目标、性质、规模和距厂界距离等。
6.结论与建议—给出本项目清洁生产、达标排放和总量控制的分析 结论,确定污染防治措施的有效性,说明本项目对环境造成的影响, 给出建设项目环境可行性的明确结论。同时提出减少环境影响的其他 建议。
7.预审意见—由行业主管部门填写答复意见,无主管部门项目,不 填。
8.审批意见—由负责审批该项目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复。
工程内容及规模:
桥梁支座生产是我国机械工业的大发展项目。我国支座行业的发展战略是:以 技术创新为主线,通过自主开发,加速科技成果产业化,加速产品结构、技术结构、 企业结构的调整,提高产品质量,扩大支座产品出口,增加国际间配套销售份额。 经过五年调整,十年发展,使中国支座行业的大部分产品质量达到国际水平。
为了适应市场需求,成都携同机械有限公司拟在成都市新津区五津街道(工业 园区)兴园 10 路 668 号投资 200 万,新建租用成都市新津中路桥机械有限公司生产 厂房 2770.4 平方米 ,建设支座生产线 1 条,购置各型数控车床、钻床,切割机、焊 机、抛丸机等设备,使用水性油漆 8t/a,项目建成后,可达到年产桥梁支座 8000 余 吨 。 本 项 目 经 成 都 市 新 津 区 行 政 审 批 局 以 ( 备 案 号 : 川 投 资 备 【2020-510132-43-03-497549】FGQB-0216 号)予以备案(见附件),批准该项目 进行建设。该项目的建设不仅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满足市场对支座日益增长的需求, 而且也可以促进企业自身的不断发展和壮大。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务院令第 682 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 管理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应对该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 响评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第 44 号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目录》及生态环境部令第 1 号《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目 录>部分内容的决定》,,该项目属于“二十三、通用设备制造;69 通用设备制造及 维修,其它(仅组装的除外)本项目喷漆量为 8t<10t,”,应该编制环境影响报告 表。成都携同机械有限公司委托江西展航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该工程进行环境影响 评价工作。评价单位在接到委托后即组织有关技术人员进行了现场踏勘,资料收集 和建设地区环境调查,在结合该项目的污染特征和工程分析的基础上,编制出环境 影响评价报告表,待审批后作为环保主管部门环境管理及项目开展环保设计工作的 依据。
二、产业政策符合性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T4754-2017),本项目属于 C3489 其 他通用零部件制造。根据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 2019 年第 29 号令《产业结构调整 指导目录(2019 年本)》,本项目不属于鼓励类、限制类、淘汰类,为允许类。
项目所用设备均为新购,经查询《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 指导目录》(2010 年本),本项目不涉及淘汰落后设备。同时,本项目经成都市新 津区行政审批局以“川投资备【2020-510132-43-03-497549】FGQB-0216 号”准予本项 目备案。因此,本项目的建设符合国家现行产业政策。
三、规划符合性及选址合理性
1、与区域相关土地利用规划的符合性分析
本项目选址于成都市新津区五津街道(工业园区)兴园 10 路 668 号,租赁成都 市新津中路桥机械有限公司生产厂房 2770.4 m2 进行生产(租赁协议见附件)。根 据新津县房屋产权籍监理所关于成都市新津中路桥机械有限公司《房屋产权证》(津 房权证监证字第 0220795 号)(见附件)可知:项目用地性质为工业用地。同时根 据新津县人民政府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新津国用(2015)第 2669 号(见附 件)可知:该地类(用途)为工业用地。
因此,本项目符合新津区用地规划,且用地合法。
①与四川新津工业园规划符合性分析规划符合性要求
四川新津工业园区前身为新津川浙江合作工业园区,其区域开发环境影响报告 书于 2005 年通过原四川省环境保护局组织的审查(川环建函【2005】386 号)。2006 年,四川省人民政府以川府函【2006】34 号确定其为省级开发区并规范名称为四川 2
新津工业园区,产业定位为主要发展食品加工、机械制造、日用化工等。2006 年国 家发改委开发区审核公告目录核准面积 228.79 公顷。2007 年,四川新津工业园区 进行了拓展,拓展区区域开发环境影响报告书通过原四川省环境保护局组织的审查 (川环函【2007】539 号,拓展后园区总面积为 15.764 平方公里。 为适应新津县 (现为新津区)城市总体规划发展要求,园区开展了规划修编工作,并同步开展规 划环境影响评价。园区规划修编后规划面积调减为 4.93 平方公里;四至范围为北 侧边界调整为兴园 14 路、西侧边界调整为兴园 13 路、东侧为兴园 1 路,南侧局 部达到兴园 4 路;主导产业为食品饮料、交通装备,现有日用化工企业逐步实施转 移。目前已取得了《关于印发四川新津工业园区规划修编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意见 的函》(川环建函【2020】54 号)(见附件)。
截至 2019 年 8 月,园区已开发利用工业用地 4.287 平方公里,引进企业 132 家,主要以食品、机械制造、日化为主。现有企业产生的废水排入新津城市生活污 水处理厂处理达《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 A 标排 入岷江。园区能源结构为以天然气、电为主,无燃煤、燃生物质燃料企业。
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1)禁止引入不符合国家环保法律法规、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条件以及不符合 国家及省、市重金属污染防治规划要求的项目
(2)禁止引入清洁生产水平不能达到行业清洁生产标准二级标准要求或低于全 国同类企业平均清洁生产水平的项目。
(3)严格按照《四川省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实施细则(试行)》要求控制入 园项目。
(4)禁止引入专业电镀、金属冶炼、石化化工、水泥制造、石墨碳素、陶瓷、 平板玻璃、家具制造、制革、印染、制浆造纸、石材、医药(除分装外)项目。
本项目位于园区交通装备配套产业区,该区布置在园区中部和东西侧,规划面 积 3.06km2,以机械制造产业为主,重点发展具有较高科技含量的轨道交通机械, 本项目主要产品为桥梁支座,为机械制造产业,属于园区主导产业。
因此,本项目符合四川新津工业园区 A 区的产业发展定位要求。
②与成都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承诺 制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符合性分析。
根据成都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承诺 制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成环发[2018]449 号),本项目所在园区(四川新津工 业园区 A 区)在《通知》中园区名单内,为新建项目,且项目按《成都市生态环 境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承诺制正面 清单>的通知》 (成环发〔2020〕154 号)属于“69 通用设备制造及维修”。同时本项目于 2020 年 10 月 20 日取得了成都市新津生态环境局出具的关于《新津区携同机械公司支座生 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成津承诺环评审)【2020】33 号。
因此,符合成都市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承诺制。
建筑工程安全施工监理实施细则
一、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劳动法、安全生产法
2、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
3、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建质【2009】187号)
4、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
5、建筑施工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
6、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2012)
7、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2011)
8、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房屋子建筑施工安全部分)
9、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市建【2006】248号)
10、关于印发《建筑工程预防高处坠落事故若干规定》和《建筑工程预防坍塌事故若干规定》的通知(建质【2003】82号)
11、有关各种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12、建设单位提供的有效施工图纸和其他设计文件
13、本工程的地质勘察资料和施工场地内外地下管线的埋设资料
以及周围环境的相关资料
14、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签订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合同或协议
15、建设单位签订的委托监理合同或委托监理协议
二、工程概况
1.项目名称:
2.建设单位:
3.设计单位:
4.施工单位:
5.建设地址:
6.工程规模:总建筑面积41380.67m㎡2。
7.结构型式:框架及剪力墙结构
二,工程特点
本工程建筑结构的安全等级为二级。抗震等级:主楼四层及以下框架及剪力墙均为一级,四层以上框架梁、剪力墙均为一级;夹层、负一层:框架及剪力墙均为一级;负二层框架及剪力墙均为一级。车库:无上部结构的部分框架抗震等级为二级,主楼相关范围一级,裙楼框架抗震等级一级。
砼结构的环境类别:室外地面以下与水、土直接接触的所有结构构件均为五类;室外地面以上无外贴保温材料之外露构件均为二b类;室内水池为二a类;其余构件均为一类。一、二b类构件需满足结构砼耐久性的基本要求;五类构件除满足结构砼耐久性的基本要求外,还必须满足防腐要求。
三、安全监理工作目的:
从公司层面对监理服务过程中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监理做出规定,使该项监理服务处于受控状态。
四、安全监理工作范围:
施工阶段依据监理合同、施工合同、国家有关法律,建设主管部门有关文件规定,安全监理工作范围是安全机构对工程项目施工阶段的现场进行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监督管理。
五、安全监理工作内容:
(一)建筑工程安全监理主要是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文所指的危险性较大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进行监理实施的工作,要求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必须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报经监理审核签字后方可作业,其主要工序和关键部位还需进行旁站监理。
1、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基坑支护工程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并采用支护结构施工的工程;或基坑深度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复杂,地下水位在基坑以上等工程。
2、土方开挖工程:该工程是指土方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
3、模板工程: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大模板等;水平混凝土构件模板支撑系统及特殊结构模板工程。
4、起重吊装工程。
5、脚手架工程:①高度超过24M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②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包括提升);③悬挑式脚手架;④门型脚手架;⑤外挂脚手架;⑥吊篮脚手架;⑦卸料平台。
6、拆除、爆破工程:采用人工拆除和机械拆除或爆破拆除的工程。
7、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①建筑幕墙的安装施工;②预应力结构张拉施工;③隧道工程施工;④桥梁工程施工(含架桥);⑤特种设备施工;⑥网架和索模结构施工;⑦6M以上的边坡施工;大江大河的导流、载流施工;⑨港口工程,航道工程;⑩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可能影响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已经行政许可,尚无技术标准的施工。
(二)依据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第五条规定,对以下工程建筑企业应当组织专家组(不少于5人)进行论证审查。
1、深基坑(槽)工程。(略)
2、地下暗挖工程:指地下暗挖及遇有溶洞、暗河、瓦斯、岩爆、湧泥、断层等地质复杂的隧道工程。
3、高大模板工程:水平混凝土构件模板支撑系统高度超过8M,或跨度超过18M,施工总荷载大于10KN/m㎡2,或集中线荷载大于15KN/m㎡2的模板支撑系统。
4、30M及以上高空作业的工程。
5、大江、大河中深水作业的工程。
6、城市房屋拆除爆破和其他土石大爆破工程。
六、施工准备阶段安全监理工作:
1、审查施工单位的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否合法有效。
2、审查项目经理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具备合法资格,是否和投标文件相一致。
江苏省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实施细则(2020版)-房屋建筑工程篇-安全分册
目 录 1 总则…………………………………………………(1)
1.1 目的 ……………………………………………………(1)
1.2 编制依据 ………………………………………………(1)
1.3 适用范围 ………………………………………………(1)
2 行为准则……………………………………………………(1)
2.1 基本要求 ………………………………………………(1)
2.2 安全行为要求 …………………………………………(3)
3 安全生产现场控制…………………………………………(8)
3.1 基坑工程 ………………………………………………(8)
3.2 脚手架工程……………………………………………(12)
3.3 起重机械………………………………………………(35)
3.4 模板支撑体系…………………………………………(52)
3.5 临时用电………………………………………………(61)
3.6 临时消防…………………… …………………………(63)
3.7 安全防护………………………………………………(63)
3.8 其他……………………………………………………(66)
4 安全管理资料………………………………………………(74)
4.1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资料……………………(74)
4.2 基坑工程资料…………………………………………(76)
4.3 脚手架工程资料………………………………………(77)
4.4 起重机械资料…………………………………………(80)
4.5 模板支撑体系资料……………………………………(81)
4.6 临时用电资料…………………………………………(85)
4.7 安全防护资料…………………………………………(87)
5 附则…………………………………………………………(88)
1 总则
1.1 目的 进一步完善企业安全管理体系,规范企业安全行为,夯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奠定我省房屋建筑工程安全标准化建设的基石,切实保证施工安全,提高人民群众满意度。
1.2 编制依据
(一)法律法规
1.《安全生产法》;2.《建筑法》;3.《特种设备安全法》;4.《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5.《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6.《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7.《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8.《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9.《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等。
(二)规章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 42 号);2.《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 128 号);3.《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
第 166 号);4.《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 17 号);5.《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 37 号)等。
(三)文件
1.《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质量安全手册(试行)的通知》(建质[2018]95 号);2.《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的通知》(建质[2014]153
号);3.《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苏建质安〔2019〕378 号);4.《关于加强全省建筑安全生产责任追究若干意见的通知》
(苏建质安[2011]847 号)等
(四)有关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等。
1.3 适用范围 房屋建筑工程安全管理
2 行为准则
2.1 基本要求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二章 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三章 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四章 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
2.1.1 基本要求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监测单位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监测等单位依法对工程安全负责。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 37 号)
第二十条第二、第三款 监测单位应当编制监测方案。监测方案由监测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报送监理单位后方可实施。
监测单位应当按照监测方案开展监测,及时向建设单位报送监测成果,并对监测成果负责;发现异常时,及时向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报告,建设单位应当立即组织相关单位采取处置措施。
《建筑法》
第十三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安全生产法》 第六十九条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认证、 检测、检验的结果负责。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质监总局令第 163号)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质监总局令第 163 号)相关条文。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十八条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使用达到国家规定的检验检测期限的,必须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测。经检测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
《安全生产许可条例》 第二条 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 生产许可制度。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2.1.2 基本要求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监测单位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监测等单位应当依法取得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活动。施工单位应当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 37 号)
第二十条第一款 对于按照规定需要进行第三方监测的危大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勘察资质的单位进行监测。
2.1.3 基本要求 施工单位
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在注册许可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内从业,对签署技术文件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依法承担安全责任。
《建筑法》 第十四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 筑活动。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 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2.1.4 基本要求 施工单位
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安管人员”)应当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提高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合称“安管人员”)的安全生产管理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安管人员”,参加安全生产考核,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以及对其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当符合本规定。
《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第三十七条 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
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十四条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特 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特种设备安全。
2.1.5 基本要求 施工单位
工程一线作业人员应当按照相关行业职业标准和规定经培训考核合格,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工程建设有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一线作业人员的职业教育、培训制度,定期开展职业技能培训。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 166 号)
第二十五条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起重司机、司索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建筑施工企业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 37 号)
要求详见规定、实施细则及通知要求
2.1.6 基本要求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测、监理单位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等单位应当建立完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管理责任制,落实安全管理责任,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管理、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论证、现场安全管理等制度。
《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苏建质安〔2019〕378 号)
江苏省建设工程监理现场用表(第六版修订版)
内容摘要:
一、使用须知
1、《江苏省建设工程监理现场用表(第六版修订版)》(以下简 称《监理现场用表》)是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 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建设工程监理规 范》(GB/T 50319-2013)《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 51 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 则》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规范,为进一步加强涉及消防的分部分项 工程质量管理,规范消防验收工作,保证消防验收质量,在《江苏省 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现场用表(第六版)》的基础上进行了修订, 新增设 A.0.20 消防工程管理资料;并在“三、各类用表使用说明”中, 明确了涉及消防的分部分项工程均要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监理实施细 则、质量评估报告等;要求消防管理资料单独归档等。 凡在江苏省境内依法必须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房屋建筑和市政 基础设施项目),均应使用本《监理现场用表》,并作为工程竣工验 收的依据;其他建设工程,可依据建设单位委托监理的范围和工作内 容选用本《监理现场用表》。
2、《监理现场用表》用表分为 A、B、C 三类。A 类表为工程监 理单位用表,由工程监理单位或项目监理机构签发;B 类表为施工单 位报审、报验等用表,由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部填写后报送项目监理机 构、工程建设相关方;C 类表为通用表,是工程建设相关方工作联系 的通用表。
3、各类表的签发、报送、回复应依照法律法规、合同文件、标准 规范等规定的程序和时限进行。工程项目任一参建方不得拒绝收、签 其他参建方报、送的文件,有不同意见的可用相关用表、文件回复本 单位的观点。各方处理报、审的时限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 未纳入施工总承包管理的施工单位的报审事宜直接向项目监理机 构报审,专业分包单位的报审、报验事宜通过施工总承包单位向项目 监理机构报审、报验。
4、各类用表应按有关规定,不得使用易褪色的书写材料填写、打 印。
5、各类用表中“□”表示可选择项,不是“必须”项,以“√”表示被 选中项
。6、填写各类现场用表应使用规范语言,法定计量单位,公历年、 月、日。各类表中相关人员的签字栏均须由本人签署,不得代签。由 施工单位提供附件的,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部相关人员应签字或盖章, 并宜在附件上加盖骑缝章。
7、各类表在实际使用中,应分类建立统一编码体系,各类用表的2
编号应连续,不得重号、跳号。 编码可分为:顺序编码、文字数字码、日期码等。一般可采用日 期加文字加数字(自然序号)的编码方法:日期采用用表形成的年、 月、日;文字采用汉语拼音字头,表示用表的类、项;数字码可视工 程规模形成用表总份数的多少,确定采用 2 位码或 3 位码(01、02 或 001、002…)。编码要有利于资料的归档整理、查找和检索及信息化 管理。
8、《监理现场用表》各用表的编号中,凡“—”前有空白格,应填 写所报审(验)选项的数码代号,当报审(验)的内容不在列出的选 项中时,可在预留的“□”后自行填加,数码代号顺延。“—”号后的编码 可按本须知第 7 条提供的方法选用。
9、各类用表中施工项目经理部用章和项目经理执业印章的样章应 在项目监理机构和建设单位备案;项目监理机构用章和总监理工程师 执业印章的样章应在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备案。
10、对于各类表中所涉及的有关工程质量方面的附表,由于各行 业、各部门的专业要求不同,各类工程的质量验收应按相关专业验收 规范及相关用表的要求办理。如果没有相应的用表或有需要对用表内 容进行补充的,工程开工前,项目监理机构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根 据工程特点、质量要求、竣工及归档组卷要求进行协商,定制工程质 量验收相应用表。
11、建设单位编制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前,应开展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查验合格后方可编制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建设单位组织消防查验 可参照单位工程竣工验收程序。 建设单位组织各参建单位进行消防现场查验前,监理单位要组织 完成消防现场查验的预验收,提供消防质量评估报告。 消防现场查验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完成工程消防设计和合同约定的消防各项内容;
(2)有完整的工程消防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含涉及消防的 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3)涉及消防的各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合格,施工、设计、工程监 理、技术服务等单位确认工程消防质量符合有关标准;
(4)消防设施性能、系统功能联调联试等内容检测合格。
二、各类用表
1、A 类表清单
A.0.1 总监理工程师任命书 A.0.2 监理日志 A.0.3 监理规划 A.0.4 监理实施细则 A.0.5 工程开工令 A.0.6 旁站记录表(通用) A.0.7 会议纪要 A.0.8 监理月报 A.0.9 工程款支付证书 A.0.10 监理通知单( 类) A.0.11 工程暂停令 A.0.12 工程复工令 A.0.13 监理备忘录 A.0.14 监理报告 A.0.15 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A.0.16 监理工作总结 A.0.17 工程监理资料移交单 A.0.18 危大工程巡视检查记录表 A.0.19 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 A.0.20 消防工程管理资料
2、B 类表清单
B.0.1 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报审表 B.0.2 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报审表 B.0.3 工程开工报审表 B.0.4 分包单位资质报审表 B.1.1 施工试验室报审表 B.1.2 施工控制测量成果报验表 B.1.3 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进场/使用报审表 B.1.4 工程质量报验表 B.1.5 混凝土浇筑报审表 B.1.6 分部(子分部)工程报验表 B.1.7 部品部件进场报审表 B.1.8 部品部件安装质量报验表 B.2.1 工程计量报审表 B.2.2 费用索赔报审表 B.2.3 工程款支付报审表 B.3.1 施工进度计划报审表 B.3.2 工程临时/最终延期报审表 B.4.1 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装/使用/拆卸报审表 B.4.2 危大工程验收告知单 B.5.1 监理通知回复单( 类) B.5.2 工程复工报审表B.5.3 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审表 B.5.4 施工单位通用报审表 B.5.5 工程变更申请表
3、C 类表清单
C.0.1 工程联系单 C.0.2 索赔意向通知书 三、各类用表使用说明 1、A 类表
A.0.1 总监理工程师任命书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签订后,工程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根据监理合同的约定,任命项 目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履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工程监理单位 应将对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以及相应的授权范围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抄送施工单位。本表 应附总监理工程师执业证书复印件及印章和项目监理机构用章的样章。
A.0.2 监理日志
监理日志是项目监理机构对当天气候及现场情况、监理工作及施工进展情况所做的记录。
1、记录当日监理的主要工作内容及有关事项:
1) 施工现场巡查、旁站、见证取样或平行检验监理情况(包括口头通知、协调等)。
2) 检验批验收情况(包括测量放线等)。
3) 除检验批以外的施工单位各种报验、报审情况(如混凝土浇筑报审、工程材料/构 配件/设备报审、施工起重机械安装/使用/拆卸报审、施工方案报审、分包单位资质 报审、进度报审、工程费用报审等)。
4) 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工作(专项施工方案与安全技术措施审核、危大工程专项巡视 情况、现场安全事故隐患处置情况等)。
5) 召开的各种会议(注明详情见会议纪要)。
6) 异常事件的发生及处理情况(如质量安全事故、停复工、索赔等)。
7) 其他应记录的主要工作事项。
2、日志记录的各事项的处理须闭合。记录内容较多可添置附页(可在表格的背面)。
3、大中型项目宜分标段(或片区)、分专业填写,具体划分范围由总监理工程师确定。
4、监理日志由总监理工程师根据岗位分工,指定专业监理工程师组织编写,审核人由总监理工程师确定。
5、监理日志应及时填写,可手写,也可电脑打印,并保持原始记录的真实性。
A.0.3 监理规划
监理规划是项目监理机构全面开展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的指导性文件,可在签订监理合同及 收到设计文件后,由总监理工程师根据已掌握的工程信息,组织各专业监理工程师编制,报 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后,在第一次工地会议前报送建设单位。监理规划的内容、审核等 应符合相关规定,并应具有针对性和时效性。 监理规划中要包含消防的内容。
A.0.4 监理实施细则
对于专业性较强、具有一定难度或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监理机构应编制监 理实施细则。监理实施细则的内容、编制、审核等应符合相关规定。监理实施细则编制的时 间应在施工方案审批通过后,相应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开始前审批完成。 项目监理机构应单独编制消防监理实施细则。
A.0.5 工程开工令
建设单位对《工程开工报审表》签署同意开工意见、且工程施工许可手续均已办妥后, 总监理工程师可签发《工程开工令》。工期自《工程开工令》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算。 工程建设中,任何一方发生了违法开工的行为,项目监理机构应视具体情况,采用监理 通知单、工程联系单、工程暂停令、监理备忘录、监理报告予以提醒或制止。 消防如单独发包,开工令按上述要求执行。
A.0.6 旁站记录表(通用)
本表适用于监理人员对工程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的施工质量进行监督。本表为旁站记 录的通用用表,在工程实施过程中,项目监理机构可根据不同的旁站对象,设计有针对性、 可操作的旁站记录用表。旁站人员应将旁站部位的施工和监理工作情况、发现问题及处理情 况作详细记录,并对存在问题及时处置。施工情况包括施工单位质检人员到岗情况、特殊工 种人员持证情况以及施工机械、材料准备及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的施工是否按施工方案及工 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行等情况。
A.0.7 会议纪要
本表适用于第一次工地会议(A.0.70)、工地监理例会(A.0.71)、专题会议(A.0.72) 和项目监理机构内部会议(A.0.73)的参加单位、人员与会时签到用。会议主要内容及结论写 在附页上。
A.0.8 监理月报
监理月报是项目监理机构按月向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提交的,反映在本报告期内工程实 施情况、监理工作情况、施工中存在问题及处理情况、下月监理工作重点等的书面报告。监理月报每月月底提交,报告期宜为上月 26 日至本月 25 日。项目监理机构可根据工程规模与 特点增加图表、图片等内容,如表格各栏不够填写,可增加附页。
A.0.9 工程款支付证书
本表适用于项目监理机构收到经建设单位签署审批的《工程款支付报审表》后,根据建 设单位审批意见签发本表作为工程款支付的证明文件。支付证书应明确施工单位申报款、经 审批的应得款、本期应扣款、本期应付款等数额。签发《工程款支付证书》应符合《建设工 程施工合同》约定。
A.0.10 监理通知单( 类)
本表是项目监理机构通知施工单位应执行的、除工程暂停以外的涉及质量、造价、进度、 安全文明、工程变更和其他有关事项的用表。通知单中文字表达不清楚的,应匹配相应图片 作为附件。监理通知单中应明确施工单位应执行事项的内容和完成的时限以及要求施工单位 书面回复的时限。
该表使用频率高,应注意用词准确明晰,逻辑严密,资料闭合。
A.0.11 工程暂停令
本表是总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单位下达工程暂停指令的用表。项目监理机构发现下列情况 之一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签发工程暂停令:
1、建设单位要求暂停施工且工程需要暂停施工的。
2、施工单位未经批准擅自施工或拒绝项目监理机构管理的。
3、施工单位未按审查通过的工程设计文件施工的。
4、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5、施工存在重大质量、安全事故隐患或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
6、发生必须暂停施工的紧急事件时。
签发工程暂停令应注明暂停部位及范围。一般情况下,签发工程暂停令应事先与建设单 位沟通,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应在事后及时向建设单位作出 书面报告。如项目监理机构与建设单位沟通工程暂停事宜时,建设单位不同意停工,项目监 理机构认为必须停工的,仍应签发《工程暂停令》;如工程仍未停工,项目监理机构应向建 设单位发工程联系单或监理备忘录,必要时向监理单位和主管部门报告。
施工单位自行要求停工的,如节假日放假,可通过《施工单位通用报审表》向监理机构 报审,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后,签署同意暂 停施工意见。
工程暂停期间,项目监理机构应按相关规定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会同建设单 位、施工单位处理好因工程暂停引起的各类问题,确定工程复工条件。
A.0.12 工程复工令
本表是暂停施工原因消失、具备复工条件,项目监理机构通知施工单位恢复施工的用表。 工程复工令签发前,应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如因施工单位原因引起工程暂停的,施工单位在 复工前应使用《工程复工报审表》申请复工;项目监理机构应对施工单位的整改过程、结果 进行检查、验收,符合要求的,对施工单位的《工程复工报审表》予以签认,并报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审批同意后,项目监理机构应及时签发本表指令施工单位复工。
A.0.13 监理备忘录
本表为项目监理机构就有关建议未被建设单位采纳或监理通知单的应执行事项施工单位 未予执行、已成事实且造成一定的或可预见的后果时的最终书面说明。备忘录应及时向监理 单位报告,也可抄报有关上级主管部门。
A.0.14 监理报告
当项目监理机构发现工程施工中存在安全事故隐患,已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停工,而施 工单位拒不执行时,项目监理机构可使用该表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主管部门不得拒绝接收。 情况紧急时,项目监理机构可在第一时间通过电信手段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随后报送书面 报告。“监理报告”应附相关监理通知单、工程暂停令等文件资料。
A.0.15 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本表是由项目监理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合同对 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进行评估时用表。
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施工单位报送的竣工资料,并组织有关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预验收, 对预验收存在的质量问题,项目监理机构应及时发通知单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施工单位整改 完成并经监理验收合格后,项目监理机构编制工程质量评估报告。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工程概况。
2、工程各参建单位。
3、工程质量验收情况。
4、工程质量事故及处理情况。
5、竣工资料审查情况。
6、工程质量评估结论。
一般还应有以下附件:
附件(一):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监理核查记录表。
附件(二):单位(子单位)工程有关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及监 理检查记录汇总表。
附件(三):单位(子单位)工程观感质量监理检查记录。
附件(四):监理抽检/见证试验情况汇总及说明。
附件(五):竣工预验收小组成员名单及分工表。
单位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同意。
对于重要的分部(子分部)工程,如:地基与基础分部、主体结构分部、建筑节能分部 等,项目监理机构应编制相应工程的质量评估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的内容可参照《建筑 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中相关条款编写。
项目监理机构应单独编制消防质量评估报告。
A.0.16 监理工作总结
监理工作总结是项目监理机构完成监理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后,向监理单位提交的工作 总结。其主要内容包括:工程概况、项目监理机构、监理合同履行情况、监理工作成效、监 理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说明和建议等。
A.0.17 工程监理资料移交单
工程竣工验收后,监理单位应及时将工程监理资料整理后向建设单位移交,并办理工程 监理移交手续,本表是工程监理资料移交专用表格。
A.0.18 危大工程巡视检查记录表
根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项目监理机构应对危险性较大分部 分项工程(简称“危大工程”)进行专项巡视检查。工程开工前,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施工 组织设计等相关文件,明确本工程危大工程清单,并在监理实施细则中明确危大工程专项巡 视检查的要求。
A.0.19 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
根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项目监理机构应建立危大工程安全 管理档案。安全管理档案主要内容有:危大工程清单、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审查、危大工 程监理实施细则、危大工程专项巡视检查、危大工程验收、危大工程事故隐患处置和其它等 相关资料。
A.0.20 消防工程管理资料
消防工程管理资料主要包括消防工程技术资料、消防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消防工程检测 报告。
1、消防工程技术资料
1) 消防工程概况(参照消防工程审查验收工作细则)
2) 消防工程设计文件(含设计变更、图纸会审、洽商记录等)、施工图审查文件
3)涉及消防的工程承包合同及单位资质(施工单位资质证明、 施工管理人员相关证书)、 消防产品采购合同及生产厂家资质
4)开工报告(如有)
5)涉及消防的专项施工方案及审批表
6)涉及消防的监理实施细则
2、消防工程质量控制资料
1)涉及消防的施工管理资料(材料、设备质量证明文件、型式检验报告、现场抽检复验 报告)
2)涉及消防的工程质量验收资料(质量检查记录、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相关试验记录, 涉及消防的各分部分项工程验收记录)
3)消防设施性能、系统功能联调联试记录
4)消防质量评估报告
3、消防工程检测报告
2、B 类表
B.0.1 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报审表
本表是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部向项目监理机构报审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的用表。施工组 织设计包括总包单位和分包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包括两种情况,一是一般的施 工方案,二是危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施工组织设计和危大工程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应由本单位的技术、质量、安全等相关职能 部门审查会签,并经施工单位的技术负责人审批,且签字盖章齐全。
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 家论证会。分包单位编制的分包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施工方案,均应由施工总承包单 位按规定完成相关审批手续后报项目监理机构审核。对于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专业 监理工程师应提出具体的审查意见,重点审查质量、安全技术措施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 准,然后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审核意见。 施工单位要单独编制涉及消防的专项施工方案,按上述要求报审。
B.0.2 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报审表
本表是施工单位向项目监理机构报审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资料的专项用表。 项目监理机构应认真审核施工单位的质量、安全生产管理体系,重点审查:施工单位的资质 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经理部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组织机构、岗位职责分工、质量安 全管理制度(如质量检查制度、质量教育培训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治安保卫制度、安 生生产教育培训制度、质量安全事故处理制度、工程起重机械设备管理制度、重大危险源管 理制度、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安全文明措施费使用计划、质量安全人员证书(项目 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质量员、施工员、专职安全员、特种作业人员等)等。项目监理机 构宜提出并留存具体的审查记录。特种作业人员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的审核应动态管理。安 全文明措施费使用计划可用《施工单位通用报审表》报审。
涉及消防的施工单位需报审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按上述要求执行。不需重复报审。
B.0.3 工程开工报审表
本表是施工单位按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开工准备工作,工程现场符合开工条件后, 向项目监理机构申请工程开工的用表。分包工程的开工申请手续也由施工总承包单位使用本 表办理报审手续。如整个项目为一家施工单位承担,只填报一次;如项目涉及多个单位工程, 建设单位分别发包给多家施工单位,则每家施工单位都应申报。
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和相关开工条件,按照表中的内容检查各项准 备工作是否满足开工条件。工程开工日期一般应为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开工日期,如施工 单位申报的开工日期与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的日期不一致,总监理工程师应与建设单位协商 取得一致意见后签署监理审核意见。 消防工程如单独发包,开工报审按上述要求执行。不需重复报审。
B.0.4 分包单位资质报审表
本表是施工单位报请项目监理机构对分包单位的资质进行审查的用表。施工单位应提供 的报审资料包括:分包单位的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安全生产许可文件、专职管理人员 (项目经理、质量员、专职安全员等)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证书、类似工程业绩和总承包 单位对分包单位的管理制度等。
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施工合同约定,对专业分包单位进行 审核,专业分包单位应经建设单位审批同意。 消防工程如是分包,分包单位资质报审按上述要求执行。
B.1.1 施工试验室报审表
本表是施工单位报请项目监理机构对施工单位在现场设立试验室的情况进行审查的用 表。某些专业工程(如交通工程)要求施工单位必须在施工现场设立试验室的,施工单位应 该报审的资料为:企业试验室的资质证书、试验室管理制度、计划在工地现场做试验的项目 清单、现场配备的试验人员(附试验人员岗位证书),工地现场配备的试验设备清单和法定 计量部门对试验计量设备、器具出具的计量检定证明或校准的证明文件等。
B.1.2 施工控制测量成果报审表
本表是施工单位报请项目监理机构对施工控制测量成果及保护措施进行审查的用表。报 审的资料应包括:施工单位测量人员的资格证书、测量设备的清单及检定或校准的证明文件; 施工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临时水准点、规划红线、基点等测量控制依据资料、控制测 量成果表及附图,对现场加密的应提供桩位布置图,以及相应的保护措施等。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按标准有关要求,对控制网布设、测点保护、仪器精度、观测规范、 记录清晰等方面进行检查、审核,意见栏应填写是否符合技术规范、设计等的具体要求,重 点应进行必要的内业及外业复核,检查、复核记录作为附件留档。
B.1.3 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进场/使用报审表
本表为施工单位向项目监理机构报审工程用的材料、构配件、设备进场/使用的用表。 材料/构配件/设备的清单是指:材料/构配件/设备的名称、型号、规格、数量等。
出厂质量证明文件是指:生产单位提供的出厂合格证、(出厂)质量检验报告、(型式) 检验报告等证明资料。进口材料/构配件/设备应按规定提供商检的证明文件;新材料、新设备 应有相关单位的技术鉴定文件(鉴定书中注明的产品应用范围、产品质量的企业标准等)及 专家论证报告等。如无证明文件原件,需提供复印件并加盖证明文件提供单位的公章。
自检结果是指:施工单位对所购材料/构配件/设备清单、出厂质量证明文件核对后,对材 料/构配件/设备实物及外观、质量进行验收核实的自检结果。
建设单位供应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按施工合同的约定,由施工单位清点、接收和报验。
进口材料/构配件/设备按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供货单位、项目监理机构及 其他有关单位进行联合检查,检查情况及结果应形成记录,并由各方代表签字认可。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审查施工单位报审资料的有效性和符合情况,并按规定对进场的材料/ 构配件/设备进行检查,留存检查记录。对符合要求的材料/构配件/设备,如不需要复试的,直 接签署同意使用;对按规定需要复试的材料/构配件,专业监理工程师签署同意进场,并按规 定进行见证取样,复试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再次进行使用报审。
涉及消防的材料、构配件、设备等进场/使用报审按上述要求执行。不需重复报审,但涉 及消防的材料、设备质量证明文件、试验记录、检测报告等需单独成册归档。
B.1.4 工程质量报验表
本表一般为施工单位报请项目监理机构对隐蔽工程、检验批、分项工程和测量放线的质量 进行验收的用表。施工单位需经自检合格并附相应工序和部位的质量检查记录表后,向项目 监理机构报验。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核报验资料的有效性,并通过现场检查进行验证,并将相 关抽查记录保留存档。当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时,应参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GB50300)5.0.6 条和 5.0.7 条执行。凡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入下道工序施工。
涉及消防的工程质量报验按上述要求执行。不需重复报审,但涉及消防的隐蔽工程、检验 批、分项工程等质量验收记录、试验记录、检测报告等需单独成册归档。
分包单位的报验资料应由施工总承包单位验收合格后向项目监理机构报验。
B.1.5 混凝土浇筑报审表
本表是某部位混凝土浇筑前的准备工作已就绪,相关的土建、安装工序均已验收合格, 在计划浇筑混凝土前向项目监理机构报审用表。
项目监理机构应检查将要隐蔽的所有检验批 是否均已报验并验收合格;模板支撑是否验收合格;特殊混凝土的施工方案是否审核通过; 使用预拌(商品)混凝土的,混凝土生产单位的相关资料是否报项目监理机构审核通过。
B.1.6 分部(子分部)工程报验表本表是施工单位在完成分部(子分部)工程的施工,自检合格并整理完成相应质量控制 资料后报送项目监理机构进行分部(子分部)验收的用表。施工单位应提前 48 小时通知项目 监理机构验收。
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条件:
1、分部(子分部)工程所含分项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有关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的抽样检测结果应符合相应规定。
4、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项目监理机构应对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有关抽样检验报告等进行审查, 并留存审查记录。 涉及消防的分部分项工程验收记录需单独成册归档。
B.1.7 部品部件进场报审表 本表为装配式结构工程施工单位向项目监理机构报审部品部件(预制构件)进场的用表。
部品部件(预制构件)进场清单是指:本次进场的部品部件(预制构件)的名称、型号、 规格、数量等。 出厂质量证明文件是指:生产单位提供的出厂合格证、(出厂)质量检验报告等证明资 料。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审查施工单位报审资料的有效性和符合情况,并按规定对进场的预制 构件进行检查,留存检查记录;对符合要求的预制构件,签署同意进场使用。
B.1.8 部品部件安装质量报验表 本表为施工单位报请项目监理机构对部品部件(预制构件)安装质量进行验收的用表。
部品部件(预制构件)安装完成后,施工单位需经自检合格并附相应工序和部位的质量检 查记录表后,向项目监理机构报验。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核报验资料的有效性,符合要求后签 署同意验收意见,相关资料保留存档。
当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时,应参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5.0.6 条和 5.0.7 条执行。凡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入下道工序施工。
B.2.1 工程计量报审表
本表是施工单位报请项目监理机构对已完成的合格工程进行计量审核的用表。除施工合 同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量的计量按月进行,施工单位宜每月 25 日向项目监理机构 报送上月 20 日至本月 19 日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审表,并附相关工程变更通知、计算书等证明 资料。项目监理机构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图纸及变更指示等进行计量,并留存 相关审查记录,不合格工程不予计量。对工程量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施工单位提供补充计量 资料和共同复核或抽样复测。项目监理机构应在收到《工程计量报审表》的 7 天内完成审核 工作予以回复。
B.2.2 费用索赔报审表
本表是施工单位报请项目监理机构审核工程费用索赔事项的用表。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施 工合同的约定,在与建设单位协商后,签署监理审核意见,并留存相关审核记录。证明材料 包括:索赔意向书、索赔事项的相关证明材料等。项目监理机构应在收到索赔报审表后 14 天 内完成审核并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应在项目监理机构收到索赔报审表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 证明材料后的 28 天内,由项目监理机构向施工单位出具经建设单位签认的索赔处理结果。
B.2.3 工程款支付报审表
本表是施工单位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竣工结算款、工程变更费用、索赔费用的支 付申请。施工单位应按施工合同约定提出工程款支付报审表,并附工程款支付证明材料。 项目监理机构应按施工合同约定对施工单位报审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并留存相关审查 记录。项目监理机构应在收到进度款支付报审表及相关资料后的 7 天内完成审核工作并报建设 单位。建设单位应在监理机构收到进度付款报审表或有关付款申请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 14 天内,完成审批工作并由项目监理机构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
B.3.1 施工进度报审表
本表是施工单位向项目监理机构报审工程总进度计划、月进度计划和其他阶段性进度计 划及相关措施的用表。项目监理机构应要求施工单位提交与进度计划有关的相关措施,如材 料设备供应计划、劳动力使用计划、施工机械使用计划等。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下列基本内 容:
1、施工进度计划应符合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工期。
2、施工进度计划中主要施工项目无遗漏,应满足分批投入试运、分批动用的需要,阶段 性施工进度计划应满足总进度控制目标的要求。
3、施工顺序的安排符合施工工艺要求。
4、施工人员、工程材料、施工机械等资源供应计划应满足施工进度计划的需要。
5、施工进度计划应符合建设单位提供的资金、施工图纸、施工场地、物资等施工条件。
B.3.2 工程临时/最终延期报审表
本表是施工单位依据施工合同约定,发生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持续性影响工期事件时 向项目监理机构就临时延长合同工期、最终延长合同工期提出申请的用表。造成工程延期的 非施工单位原因有:
1、建设单位未能按施工合同约定提供图纸或提供的图纸不符合合同约定。
2、建设单位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
3、建设单位未能按施工合同规定提供施工场地、施工条件、基础资料、许可、批准等开工条件。
4、建设单位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 7 天内批复开工报审或下达开工通知。
5、建设单位未能按施工合同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或竣工结算款。
6、项目监理机构未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核准等文件。
7、发生不可抗力事件。
8、施工合同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施工单位在报审时应附工程延期的依据、工期计算、申请延长竣工日期等证明资料。项 目监理机构应根据相关规定和施工合同的约定,对工程延期证明材料等进行审查,留存相关 审查记录,并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协商后提出工程延长工期天数的审核意见,报建设单位 审批。如不同意延期的,应说明理由。施工单位须在施工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出工程延期的 申请,项目监理机构、建设单位亦应在施工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予以回复审核、提出审批意见。
问题专业:安装
所属地区:四川
提问日期:2022-05-14 20:21:57
提问网友:没想好昵称
请问建模时,给水点高和排水点高的意思是以管道标高为起点往上绘制还是以层底标高为起点进行绘制?
2022-05-14 20:22:35 补充

解答网友:大海
排水管;层底标高向上。
给水管;上往下至给水点高度。
问题专业:土建 预算 土建计量GTJ
所属地区:四川
提问日期:2022-05-14 20:11:49
提问网友:崔秋谊

解答网友:冯福连

路面施工标准化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目 录
1 总则 ………………………………………………………………………… 1
1.1 目的 ....................................................1
1.2 编制依据 ................................................1
1.3 主要内容 ................................................1
2 术语 …………………………………………………………………………2
2.1 底基层 ...................................................2
2.2 基层 .....................................................2
2.3 集料公称最大粒径 .........................................2
2.4 水泥稳定土 ...............................................2
2.5 级配碎石 .................................................3
2.6 乳化沥青 .................................................3
2.7 液体沥青 .................................................3
2.8 改性沥青 .................................................3
2.9 改性乳化沥青 .............................................3
2.10 桥面防水层 ..............................................3
2.11 沥青玛蹄脂碎石混合料 ....................................3
2.12 沥青混合料 ..............................................4
2.13 路面水泥混凝土 ..........................................4
2.14 透层 ....................................................4
2.15 粘层 ....................................................4
2.16 SBS改性沥青粘结防水层 ...................................4
2.17 集料 ....................................................4
2.18 石屑 ....................................................5
2.19 松铺厚度 ................................................5
2.20 松铺系数 ................................................5
2.21 试验段(首件工程) ......................................5
3 施工准备 …………………………………………………………………… 6
3.1 一般规定 .................................................6
3.2 技术准备 .................................................6
3.3 人员准备 .................................................7
3.4 机械准备 .................................................8
3.5 材料准备 .................................................9
3.6 路床整修 ................................................12
4 施工工序…………………………………………………………………… 13
4.1 水泥稳定碎石底基层、基层 ................................13
4.2 级配碎(砾)石底基层和基层 ..............................26
4.3 石灰粉煤灰(水泥)稳定土(底)基层 ......................31
4.4 透层、粘层与防水层 ......................................37
4.5 热拌沥青混合料路面 ......................................41
4.6 SMA上面层 ...............................................53
4.7 路面拼宽 ................................................67
4.8 旧路病害处治 ............................................80
4.9 旧路加铺 ................................................85
4.10 水泥混凝土路面 .........................................86
4.11 路肩石、中央分隔带护栏施工工艺 .........................93
4.12 沥青路面就地冷再生利用 .................................95
4.13 水泥混凝土路面修补 ....................................102
5 安全、环保、文明施工……………………………………………………106
5.1 安全生产 ...............................................106
5.2 文明施工 ...............................................107
5.3 环境保护 ...............................................107
6 首件工程认可制和工法管理 ……………………………………………108
6.1 首件工程样板认可制 .....................................108
6.2 工法 ...................................................109
7 资料管理及交工验收…………………………………………………… 112
7.1 资料管理 ...............................................112
7.2 交工验收 ...............................................112
附录A 施工机械与施工现场图片………………………………………… 114
附录B沥青混凝土路面面层监理工作要求 ……………………………… 118
1 总则
1.1 目的和适用范围
1.1.1 目的
为提高本项目建设管理水平和工程质量,以创新管理方式和推行工程施工标准化管理为手段,促进项目建设管理的标准化、专业化、精细化,以建设优质、安全、耐久、和谐工程为目标,结合本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本项目桥梁施工标准化管理实施细则。
1.1.2 适用范围
本施工手册适用于京港澳高速公路涿州(京冀界)至石家庄改扩建工程。
1.2 编制依据
1.2.1 国家、交通主管部门发布的与工地建设、公路工程相关的文件、标准、规范、规程和指南。
1.2.2 河北省颁布施行的有关施工管理的文件规定。
1.2.3 行业内通行的先进施工工艺和管理办法。
1.2.4 河北省交通运输厅《河北省高速公路标准化管理指南》。
1.2.5 河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河北省高速公路标准化施工手册范本》。
1.2.6 河北省交通运输厅《高速公路施工标准化管理考核办法(试行)》。
1.2.7 河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关于实施标准化工地达标认证的通知。
1.2.8 河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关于实施标准化工地达标认证的通知。
1.3 主要内容
本册共分七章,主要内容是路面工程标准化管理部分,分别为施工准备;水泥稳定碎石底基层、级配碎(砾)石底基层和基层;基层施工工序;石灰粉煤灰(水泥)稳定土(底)基层;透层、粘层与防水层施工工序;热拌沥青混合料路面施工工序;SMA 上面层施工工序;路面拼宽施工工序;旧路病害处治方法;旧路加铺工序;水泥混凝土路面施工工序;路肩石、中央分隔带护栏施工工艺;沥青路面就地冷再生利用;水泥混凝土路面修补;安全、环保、文明施工;路面工程首件工程管理制度以及资料管理及交工验收。
2 术语
2.1 底基层
在沥青路面基层下、用质量较低等级的材料铺筑的次要承重层或在水泥混凝土路面基层下、用质量较次材料铺筑的辅助层称做底基层。底基层可以是一层或两层以上,可以是一种或两种材料。
2.2 基层
直接位于沥青面层下、用高等级材料铺筑的主要承重层或直接位于水泥混凝土面板下、用高质量材料铺筑的一层称做基层。基层可以是一层或两层,可以是一种或两种材料。
2.3 集料公称最大粒径
指集料有少量不通过(一般容许筛余不超过 10%)的最小标准筛筛孔尺寸。通常比集料最大粒径小一个粒级。
2.4 水泥稳定土
用水泥做结合料所得混合料的一个广义的名称,它既包括用水泥稳定各种细粒土,也包括用水泥稳定各种中粒土和粗粒土。在经过粉碎的或原来松散的土中,掺入足量的水泥和水,经拌和得到的混合料在压实和养生后,当其抗压强度符合规定的要求时,称为水泥稳定土。
2.5 级配碎石
粗、中、小碎石集料和石屑各占一定比例的混合料,当其颗粒组成符合规定的密实级配要求时,称做级配碎石。
2.6 乳化沥青
石油沥青与水在乳化剂、稳定剂等的作用下经乳化加工制得的均匀的沥青产品,也称沥青乳液。
2.7 液体沥青
用汽油、煤油、柴油等溶剂将石油沥青稀释而成的沥青产品,也称轻制沥青或稀释沥青。
2.8 改性沥青
掺加橡胶、树脂、高分子聚合物、天然沥青、磨细的橡胶粉或者其他材料等外掺剂(改性剂),使沥青或沥青混合料的性能得以改善而制成的沥青结合料。
2.9 改性乳化沥青
在制作乳化沥青的过程中同时加入聚合物胶乳,或将聚合物胶乳与乳化沥青成品混合,或对聚合物改性沥青进行乳化加工得到的乳化沥青产品。
2.10 桥面防水层
设在桥面与沥青铺装层之间,起防水作用和粘结作用的薄层。
2.11 沥青玛蹄脂碎石混合料
由沥青结合料与少量的纤维稳定剂、细集料以及较多量的填料(矿粉)组成的沥青玛蹄脂,填充于间断级配的粗集料骨架的间隙,组成一体形成的沥青混合料,简称 SMA。
2.12 沥青混合料
由矿料与沥青结合料拌和而成的混合料的总称。按材料组成及结构分为连续级配、间断级配混合料,按矿料级配组成及空隙率大小分为密级配、半开级配、开级配混合料。按公称最大粒径的大小可分为特粗式(公称最大粒径等于或大于 31.5mm)、粗粒式(公称最大粒径 26.5mm)、中粒式(公称最大粒径 16 或19mm)、细粒式(公称最大粒径 9.5 或 13.2mm)、砂粒式(公称最大粒径小于 9.5mm)沥青混合料。按制造工艺分热拌沥青混合料;冷拌沥青混合料;再生沥青混合料等。
2.13 路面水泥混凝土
满足路面摊铺工作性、弯拉强度、表面功能、耐久性及经济性等要求的水泥混凝土材料。
2.14 透层
为使沥青面层与非沥青材料基层结合良好,在基层上喷洒液体石油沥青、乳化沥青、煤沥青而形成的透入基层表面一定深度的薄层。
2.15 粘层
为加强路面沥青层之间、沥青层与水泥混凝土路面之间的粘结而洒布的沥青材料薄层。
2.16 SBS 改性沥青粘结防水层
为封闭表面空隙、防止水分侵入而在沥青表面层下中面层上撒佈的一层沥青薄膜,起到防水和粘结作用。
2.17 集料
由碎石(或砾石)、砂粒和粉粒(有时还可能有粘料)组成的,并以碎石(或砾石)和砂粒为主的矿料混合料,统称其为集料。粒径大于 2.36mm 的集料,称粗集料;粒径小于 2.36mm 的集料,称细集料。
2.18 石屑
轧石场通过筛分设备最小筛孔(通常为 5mm-3mm)的细筛余料,称做石屑。其理论颗粒组成为 0~dmm(d 为轧石场用最小筛孔的尺寸)。实际上,石屑中常有部分粒径大于 d 的超尺寸颗粒。
2.19 松铺厚度
用各种不同方法摊铺任何一种混合料时,其密实度经常显著小于碾压后达到的规定密实度。这种未经压实的材料层厚度称为松铺厚度。
2.20 松铺系数
材料的松铺厚度与达到规定压实度的压实厚度之比值称为松铺系数,常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
2.21 试验段(首件工程)
是在某些分项工程全面开工之前,由施工单位申报监理单位批准后进行试验段(首件工程)的施工,施工结束经评定达到要求后方可进行该分项工程的全面施工。
3 施工准备
3.1 一般规定
3.1.1 施工单位进场后立即进行料源分布、交通条件、临时用电的调查,存料场、拌和场和项目部的布置符合本项目《京港澳工地建设标准化管理实施细则》的要求。项目部驻地与料场及拌和场要统筹规划。料场要选择靠近国、省道干线的区域。
3.1.2 沥青路面使用的各种材料的质量检验不得以供应商提供的检测报告或商检报告代替现场检测。
3.1.3 路面施工的 (底)基层、面层、透层、粘层、封层及混凝土附属工程等作业均应安排有经验的专业化队伍进行施工。
3.1.4 按计划安排组织施工队、机械设备进场,并满足工程实际需要。
3.1.5 在开工前,必须建立健全质量、环保、安全管理体系和质量检测体系,并细化到各施工工点;应适时对各类施工班组、施工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和技术、安全等交底。
3.1.6 各分项工程开工前均应做试验段(或首件工程)。有条件时试验段尽量选择在非高速公路、长度不小于 200m 的路段进行。
3.1.7 拌和场及原材料存放场地必须进行硬化处理,不同规格集料之间砌界墙隔离,硬化场地排水设施要完善,其具体要求应符合本项目《工地建设标准化管理实施细则》中的有关要求。
3.2 技术准备
3.2.1 在开工前,承包人应对设计文件进行审核,对设计中存在的问题应及时提请业主及设计单位解决,并做好设计技术交底。
3.2.2 承包人接桩后立即进行导线、水准点的复测和加密测量工作,并经过监理工程师认可。保护好各桩点,直到工程竣工。
3.2.3 按合同规定完成临时试验室建设,临时试验室在提交总体开工报告前必须取得临时试验室资质。组织有关技术人员完成配合比设计工作。
3.2.4 承包人应在开工前将《总体开工报告》(附施工组织设计)报送驻地办审核、总监工程师审批。
3.2.5 承包人应在分部或分项工程开工前 14 天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分项开工报告。严禁分项开工报告未通过审批而进行施工作业。
3.3 人员准备
3.3.1 承包人中标后,按投标文件承诺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及施工人员及时进场。
3.3.2 进场后根据合同工期合理的安排路面专业施工队伍进场,并根据工程需要编制劳务用工计划,确保特殊季节(农忙、春节等)劳务人员数量。
3.3.3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有安检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许可证。
3.3.4 承包人要及时统计劳务人员基本信息,及时与工程所在地公安机关、劳动部门沟通办理相关手续。
3.3.5 定期对劳务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按时对劳务人员发放劳保用品。
3.3.6 按时对劳务人员工资进行结算,不准拖欠农民工工资。承包人项目经理为责任人,监理单位现场机构负责监管。
4 施工工序
4.1 水泥稳定碎石底基层、基层
4.1.1 一般规定
1、高速公路路面水泥稳定粒料(底)基层宜在春末和气温较高的季节组织施工,施工期的最低气温应在 5℃以上。
2、路基移交后,路面施工单位应对路槽进行修整和检测,(底)基层施工前应在下承层两侧支设钢模板后方可进行摊铺施工。钢模板要线条顺直,内侧竖直。支设的钢模必须要牢固使之在震动压路机碾压边缘时不变型。支设模板后的摊铺宽度应宽于设计宽度至少 5cm,
3、基层应分层铺筑,每层的最小压实厚度不应小于 10cm。压实度检测时挖的坑洞应及时进行回填夯实。
4、路面基层施工应确定有效摊铺方法和性能较好的摊铺机,避免材料离析,压实机具合理规范,经检验合格后立即养生。
5、水泥稳定碎石配合比设计方法采用振动成型法。振动成型机采用半刚性基层料振动压实成型机。
6、混合料要集中厂拌,摊铺机摊铺;要明确拌和设备的拌和能力;混合料运输车必须采取覆盖措施;严格控制每一车混合料的施工时限,自加水拌和到碾压成型时间不超过水泥初凝时间。
7、机械的配备要能够满足项目工程总体进度计划的要求,设备与产量相互匹配。双机摊铺时,两台摊铺机型号应相同,严格控制前后距离和重叠宽度。
8、高程控制,前台摊铺机采用路侧使用钢绞线、路中使用导梁控制,后台摊铺机路侧采用钢绞线、路中采用滑靴控制;异型路段人工摊铺时,采用挂线控制高程。严格底基层、基层厚度和高程,路拱横坡应与面层一致。
9、摊铺过程中应根据拌和能力和运输能力确定摊铺速度,避免摊铺机停机待料的情况和料车扎堆时间过长。
10、分层施工时,在铺筑上层水泥稳定碎石之前,应始终保持下层表面湿路面施工标准化实施细则润干净。为增加上下层之间的粘结性,在铺筑上层水泥稳定碎石时,宜在下层表面撒少量水泥或水泥浆。
11、每一段碾压完成并经压实度检查合格后,应立即开始养生.必须采用吸水土工布覆盖,洒水车雾喷养生 7 天,养生期间应始终保持表面湿润,严禁其它车辆通行。上基层应根据透层油类型选择合理的养生工艺。
4.1.2 材料要求
1、水泥稳定土用做底基层时,单个颗粒的最大粒径不应超过 37.5mm。水泥稳定土的颗粒组成应符合规范级配范围要求,均匀系数应大于 5。
2、水泥稳定土用做基层时,单个颗粒的最大粒径不应超过 31.5mm。对所用的碎石,应预先筛分成 3~4 个不同粒级。水泥稳定土的颗粒组成应符合规范级配要求。
3、水泥稳定土中碎石的压碎值应不大于 30%。
4、硫酸盐含量超过 0.25%的土,不应用水泥稳定土。
5、用于稳定土的普通硅酸盐水泥、矿渣硅酸盐水泥或火山灰质硅酸盐水泥要采用散装,应选用初凝时间 3h 以上和终凝时间在 6h 以上的水泥。不应使用快硬水泥、早强水泥以及已受潮变质的水泥。
6、凡是饮用水(含牲畜饮用水)均可用于水泥稳定土施工。来自可疑水源的水应按照《公路工程水质分析操作规程》(JTJ056-84)要求进行试验。
7、试验合格的石料应分别存放在拌和场内,不同规格材料之间设置双墙中空式隔离墙,防止串料。
8、储料堆要采取排水、覆盖等措施妥善保管,防止污染。
9、底基层和基层原材料的试验项目符合规范要求
南充市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内容摘要:
南充市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抢险救灾机制,规范抢险救灾工程项目 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招标投标法》《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四 川省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南 充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南充市行政区域内开展的抢险救灾工程项目,适用 本细则。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抢险救灾工程项目是指因突发事件引 发,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危害,必须立即采取措施的工程项目。 主要包括:道路、桥梁、隧道、临时便道、港口、航道(含航电枢 纽)等交通设施抢通、保通、修复、临时处置及技术评估等工程项 目;水库、堤防等水利工程设施和堰塞湖等涉水工程抢险加固项 目;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抢险治理工程项目;对城镇功 能、生活及生产活动有重大影响的房屋建筑、人防工程和市政、环 卫、电力、通信等公共设施、生命线的抢险修复工程项目;防止污 染物或者有毒有害物质泄漏、扩散,防止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污染等 生态环境抢险修复工程项目;应对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所需工程 项目;法律法规确定的其他抢险救灾工程项目。 抢险救灾工程项目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或社会安全事件 等突发事件引起;
(二)需立即采取措施,不采取紧急措施排除险(灾)情可能 给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人民生命财产造成较大损失;
(三)限于险(灾)情发生的特定受损范围。
第四条 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管理应当遵循分类管理、分级负 责、规范有序、注重效率的原则。 第五条 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确定主体:
(一)根据抢险救灾工作需要,设立现场指挥部的,由抢险救 灾现场指挥部确定。
(二)未设立现场指挥部的,各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 的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市直管或跨 县(市、区)的项目,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三)抢险救灾工程项目为机关办公用房的,由各级机关事务 主管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确定。 第六条 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确定程序:
(一)对已经造成严重危害,必须立即采取紧急措施的工程, 由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确定主体牵头召开紧急专题会议,经会议审议 通过后确定。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确定主体可根据需要,在行业资深 专业人士专家库中抽取人员组成评审委员会,对项目推进实施情况 开展后评估。
略~
问题专业:土建
所属地区:湖北
提问日期:2022-05-14 20:06:39
提问网友:许文勇
这个柱箍筋软件生成的全C8@100
解答网友:钢筋撑起半边天
看图表左侧的箍筋说明 软件里识别有错后要手工调整一下
内蒙古自治区高等级公路建设施工标准化指南 第十分册 环保
目 录
1 总则 1
1.1 目的及意义 1
1.2 编制依据 1
1.3 适用范围 1
1.4 基本要求 1
2高等级公路项目建设环境保护职责 2
2.1 建设单位的职责 2
2.2 监理单位的职责 2
2.3 施工单位的职责 3
2.4 设计单位的职责 7
3 高等级公路项目建设环境保护范围 11
3.1 永久用地 11
3.2 临时用地 11
3.3 周边影响 11
3.4工程设计范围 12
4高等级公路项目建设环境保护措施 13
4.1 设计阶段与施工前的环境保护措施 13
4.2 施工过程中的环境保护措施 14
4.3 施工后的控制 22
5高等级公路项目建设生态绿化工程 23
5.1 边坡绿化 23
5.2 中央分隔带绿化 28
5.3 枢纽互通绿化 29
5.4 场区绿化 30
6 高等级公路项目建设声屏障工程 32
6.1 声屏障主要形式 32
6.2 主要施工方法 34
7 高等级公路项目建设附属区生活污水处理工程 37
7.1 生活污水处置总体原则 37
7.2 未安装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附属区 37
7.3 已安装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附属区 38
8 高等级公路项目建设桥面径流处理工程 39
8.1 一般规定 39
8.2 排水系统设计 39
8.3 径流处理方法 39
附录A 环境保护文件 41
附录B 重要环境因素清单 44
附录C 项目建设环境影响公众参与调查表 46
附录D 内蒙古自治区高等级公路绿化适用植物名录 48
附录E 典型示意图 50
1 总则
1.1 目的及意义
环境保护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高等级公路项目建设的环境保护,是指按照国家、地方法规和行业、企业要求,合理利用、保护项目建设资源和生态环境,防止环境的污染和破坏,以求公路项目建设与环境保护全面协调发展。
为在内蒙古自治区高等级公路项目建设中统一环境保护的指导思想,贯彻人造环境融于周围大环境、最大限度恢复自然生态的理念,结合内蒙古自治区高等级公路项目建设环境保护的特点,特制订本指南。
1.2 编制依据
1.2.1 国家、交通运输部等工程建设主管部门颁布的与公路工程建设环境保护有关的文件、法律、法规、规范、规程、标准和指南。
1.2.2 内蒙古自治区颁布施行的有关公路施工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1.2.3 全国高等级公路成熟的建设经验和行业内经实践证明的先进的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和管理办法。
1.3 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新建、改扩建高等级公路(本指南“高等级公路”是指高速公路、一级公路)项目建设的环保标准化施工管理,其它等级公路(本指南“其它等级公路”是指二级及二级以下公路)可参照执行。
1.4 基本要求
1.4.1 有计划的进行环境保护,控制环境污染,采取措施控制项目建设过程中对国土资源和生态的破坏,以及控制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各种粉尘、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以及噪声、振动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1.4.2 高等级公路项目建设过程中,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生态保护红线区的自然生态用地不可转换为非生态用地,生态保护的主体对象保持相对稳定;生态保护红线区内的自然生态系统功能能够持续稳定发挥,退化生态系统功能得到不断改善;生态保护红线区边界保持相对固定,区域面积规模不可随意减少;生态保护红线区的林地、草地、湿地、荒漠等自然生态系统按照现行行政管理体制实行分类管理,各级地方政府和相关主管部门对红线区共同履行监管职责。
1.4.3 本指南所列的标识标牌有文字说明的,均应做蒙汉双语对照;附录所列图表均为示意图表。
1.4.4公路建设、运营过程中积极推广应用节能减排技术,如隧道零开挖进洞、沥青拌和设备“煤(油)改气”技术、附属设施太阳光伏供电技术、隧道LED节能照明及职能照明调控技术、ETC大面积推广使用等。
1.4.6 在使用和执行本指南过程中,应严格执行现行的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规程、规定;在应用过程中如有更新,应以最新发布的内容为准。本指南未提及的,请参照现行相关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规定执行。
2高等级公路项目建设环境保护职责
2.1 建设单位的职责
2.1.1 贯彻公路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定的程序,执行环保、水保主管部门批准的《公路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公路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等,指导审核监理单位制定的《施工期工程环境监理实施细则》。
2.1.2 保障公路建设项目永久用地和临时用地,避免穿越法定的或特殊保护的环境敏感区。对受条件限制必须穿越自然保护区实验区、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以外范围、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或准保护区的,必须事先征得环保、水利、国土、农业等相关部门的同意。
2.1.3 负责组织审核施工图设计是否执行有关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法律、法规、标准。
2.1.4 检查和监督施工单位是否严格按照合同的要求,落实各项环保措施。开展环境保护日常巡查工作,发现环保问题则下发限期整改、停工整顿的工作指令,监督环保问题的纠正落实。
2.1.5 检查监理单位是否履行环境保护的监理责任,监督监理单位定期提交的《工程环境监理报告》。
2.1.6 负责指挥施工现场环保紧急事件的应急处置。
2.1.7 负责组织工程交工的环保、水保恢复验收,配合各级交通、环保、水利主管部门的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
2.2 监理单位的职责
2.2.1 环境保护监理应遵循的原则
1)从事工程环境保护监理活动,应当遵循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准则。
2)确立环境保护监理是“第三方”的原则,应当将环境监理和建设单位的环境管理、政府部门的环境监督执法严格区分开来,并为建设单位的环境管理和政府部门的环境监督服务。
2.2.2 环境保护监理人员素质要求
1)环境保护监理是一门新兴的交叉学科,具体从事环境保护监理工作的监理人员,应有一定的的环境保护或工程技术方面的专业技术能力,能够对工程建设进行监督管理,提出指导性意见。
2)环境保护监理应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在工程与环保有联系和交叉时,起到协调和指导作用。
2.2.3 监理单位的任务
1)进场后28天内并在签发开工令前,负责按批准的《公路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公路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全路段的《施工期工程环境监理实施细则》。编制完成后上报建设单位,审核通过后发布实施。
2)负责审批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专项施工方案中的环境保护措施。
3)对工程建设过程中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定期检查施工单位的环保和水保措施的落实情况,开展日常巡视检查工作,发现环保问题,及时下发限期整改监理指令或暂时停工令,纠正违规问题。
4)对工程建设配套的水处理、声屏障、绿化等环保工程进行监督管理,采用质量监理程序,实施开工审批、过程质检和完工验收评定。
5)参与指挥施工现场环保紧急事件的应急处置。
6)应每月月底前汇总编制所辖合同段的《工程环境监理报告》,上报建设单位。
7)参与验收所辖路段施工临时用地的复垦归还,以及非耕地原生态地面植被的恢复情况。
2.3 施工单位的职责
2.3.1 项目部环境保护工作应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谁污染谁治理”、“强化过程控制”的原则,实施“纵向管理责任到底,横向管理责任到边”的环境保护保证体系,如图2-1所示。环境保护文件见附录A所示。
2.3.2 施工单位必须对建设单位提供的图纸及相关技术文件加强审查,有异议或建议的应及时书面提出。
2.3.3 施工单位应对施工现场的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负直接管理责任,负责对施工期间的施工方面的环境保护工作进行全面管理。
2.3.4 负责施工期环保监控措施的组织实施。
2.3.5 负责事前制定内部管理的环境保护、水土保持、耕地保护等制度,落实各级相应管理责任,建立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制度,及时纠正处理已发现的环保、水保问题。
2.3.6 施工单位应主动接受环保、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行政监督,主动接受建设、监理单位的现场监督管理。
2.3.7 工程竣(交)工后至缺陷责任期终止前,负责组织验收所属部门的施工临时用地的复垦归还,恢复非耕地原生态地面植被,确保所辖路段竣工前的环保、水保验收合格。
2.3.8 负责按照突发事件应急抢险救援预案批准的办法和程序,及时处置施工期的环境破坏和污染事故。
2.3.9 施工单位环保管理制度
1)项目经理职责
(1)负责贯彻执行国家、行业、地方政府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方针和政策。
(2)负责本项目环境管理体系的建立、保持和实施。
(3)负责组织进行环境因素和危险源的识别,控制重大环境因素和安全风险。
(4)保证环境体系运行所需资源。
2)项目副经理职责
(1)协助项目经理工作,贯彻实施环境保护方针和环境保护目标,协助建立、完善环境管理体系,确保其有效运行。
(2)组织生产过程中,按照环境保护的相关保证措施要求,进行督促、检查和指导。
(3)负责配备足够的工程项目施工管理过程中的环境保护资源,进行生产进度、成本的管理,保证体系的运行。
(4)负责配备满足要求的各类管理人员,建立健全的项目各级人员的环境管理职责。
(5)负责各分部环境管理的考核和评定。
(6)负责组织项目管理体系的运行自检,进行内部沟通。
(7)组织对环境保护事故的调查处理。
3)总工程师职责
(1)协助项目经理工作,贯彻实施环境保护方针和环境保护目标,协助建立、完善管理体系,确保其有效运行。
(2)组织制定预防和纠正措施,并验证结果。
(3)负责运行环境管理体系和对有关环境人员的培训、意识和能力的评价。
4)综合办公室职责
(1)负责组织项目的环保宣传、教育及培训,将环境培训教育计划纳入员工培训教育计划。
(2)参与识别、评估和确定重要环境因素及制定重要环境因素、重大污染源管理方案、实施细则和应急预案。
5)安全环保部职责
建立由项目经理参加的安全环境管理组织机构,制定环保措施,实行项目经理部、施工队分级管理制度,负责检查、监督各项环保工作的落实。明确各级、各部门在环境保护工作中的职责分工,并配专职管理人员,专门负责检查、督促各项环保工作。
6)工程技术部职责
(1)负责施工全过程环境保证体系的控制。
(2)负责项目环境管理目标、管理方案、实施细则及应急预案的制定和实施。
(3)负责环境管理的具体运作。
(4)负责环境因素的识别、评价、更新管理。
(5)负责获取、评价和更新项目重要环境因素适用的环境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
(6)负责组织环境严重不合格的纠正与预防措施的制定,并跟踪验证其实施结果。
(7)参加体系运行考核,重点检查环境保护管理体系运行。
7)质检部职责
(1)贯彻实施环境保护方针和环境保护目标,协助建立、完善环境管理体系,确保其有效运行。
(2)负责对有关环境保护方面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的识别与传递。
(3)负责制定环境保护管理方案,并保存记录。
(4)参与环保事故的调查与处理。
(5)参加体系运行考核,督促、检查环保措施的落实,对整改情况进行验证。
(6)对单位和个人提出环保奖惩建议,提交领导小组审核。
(7)配合地方环境管理部门的检查工作。
8)物资设备部
(1)对有毒、有害物品进行严格管理。
(2)负责各种材料的节约、回收和再利用。
(3)负责对各种环保所需材料的采购和管理。
9)财务部
(1)负责保证环保工作所需经费,并监督其使用。
(2)建立环保经费使用台账。
2.3.10 施工单位环保规划制度
1)施工前对施工区域的自然环境和生态环境情况进行详细调查。
2)根据国家、交通运输部、地方政府有关环保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建设单位有关环保管理办法,制定环境保护的具体目标。
3)对施工现场的施工便道、弃土场地、施工用地等临时用地应进行合理、详细的规划,尽可能减少对环境的破坏。
4)制定相应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的实施措施(包括保护自然保护区、野生动植物,防止水土流失、水污染、维护生态平衡系统和土壤生物即避免土壤沙化,避免人为恶化环境等),并监督落实。
2.3.11 施工单位环保宣传教育制度
1)项目部对环保知识、意识的培训和教育工作实行分级负责、统筹安排,将环保培训教育计划纳入员工培训教育计划。
2)项目部侧重对项目部人员进行教育工作。
3)各分部负责对员工和劳务工进行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所在地政府和上级的有关环境保护规定的学习教育。
4)对全体员工进行岗前环保知识教育,使全体员工熟悉环保法规、标准和管理办法,掌握本岗位的环境影响因素,提高环保意识。
5)驻地和施工工地应进行必要的标语、图片、文字宣传,教育员工和劳务工树立“爱护地球、保护自然生态、环保从我做起”的思想(可参考附图E-1和附图E-2)。
6)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使用前,必须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相关环境影响评价、控制的技能培训。
7)各项环保活动应目标明确、安排具体、力求实效,树立典型、以点带面,以此促进环境保护工作的顺利开展。
8)各级党政工团组织应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紧密结合企业环境保护的形式,广泛深入开展环保宣传教育活动。
2.3.12 施工单位环境因素评价制度
1)环境保护的策划内容应纳入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中,并按规定审批后组织实施。
2)各分部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应根据识别、评价出的重要环境因素,制定相应管理方案、控制措施和紧急事件的应急预案,有效控制重要环境因素及重大环境污染源。
3)对施工场地、作业场所、运输道路、生产设备与设施均应采取有效的环境保护措施。
4)各分部工程管理部门应针对作业项目特点、作业环境和岗位的环境因素,编制环保技术交底,同施工技术交底一并下达至作业班组。
5)对施工生产和生活中可能产生的污染源,制定相应的防范、控制措施,避免对施工人员造成伤害和影响驻地群众的正常生活。对生产、生活垃圾分类存放、集中控制,在指定地点或允许地点集中处理,达到防止或减少污染的目的。
6)处于市区、风景区、保护区等对环境影响较大的施工工程项目,应组织专业人员认真研究、分析,制定环境保护技术措施及管理方案、应急预案,重要环境因素应按规定建档、登记、上报,并定期监测、评价。
7)外部劳务人员一律纳入本单位的环境管理范畴,在施工协议中应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要求施工人员遵守环境法规和环保要求,积极做好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2.3.13 施工单位环保监督检查制度
1)按国家、地方政府、行业颁布的法律、法规、标准及项目部的管理办法进行。
2)项目部根据发布的《重要环境因素清单》,可参考附录B所示,确定监控重点,进行重点监控。
3)环境保护检查原则上与安全检查同时进行,侧重于检查所制定的措施、管理方案的实施情况,发现新风险,由各分部的“重要环境因素评价小组”,对新风险进行评价,确定是否为重要环境因素,并填写《环境因素调查评价表》(只上报评价为重要环境因素的部分)、《重要环境因素清单》,经负责人批准,上报项目部。
4)各级部门的经常性检查、专项检查、定期检查应有详实的记录,提出整改要求,对整改的结果应及时进行验证并做好记录。
5)积极参加地方政府和上级组织的环境保护检查,积累环境保护管理经验,推动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
6)定期检查
(1)项目部应每月组织一次安全环保检查,由主管环保的副经理主持,安全环保部、工程部、办公室等部门参加。
(2)各分部应每周进行一次环境保护检查,由各分部负责人主持,技术、安全环保等相关人员参加。
7)专项检查
安全环保部门、专(兼)职环保员对所辖生产区域、生活区域根据其评价出的重要环境因素和制定的控制措施、方案等进行专项监督检查。
8)经常性检查
(1)各级环保员每日进行巡回检查。
(2)各级管理人员在检查生产的同时检查环保工作。
9)各分部环保人员应每月定期将检查结果进行统计分析,以书面形式报安全环保部,以促进环境保护工作的持续改进和提高。
10)自然生态保护区、游览区等环保敏感地区,对环境因素和污染源应重点监控,按施工组织设计要求、控制措施和应急预案,对影响环境的行为应限定治理时间、内容、对象和效果,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必须按限定时间治理完毕,达到环境保护要求的条件或指标。
2.3.14 施工单位环境保护报告和监测制度
1)特殊地区的环境因素和特殊环保内容受地方政府或建设单位的监控,各分部应主动与对方取得联系,定期汇报工作,及时办理规定的监测手续
2)发生环境污染事故,按相关规定执行,在及时报告项目部的同时,分部应控制事故发展,减少事故损失和影响。
2.3.15 施工单位奖励惩罚制度
1)项目部对各部门、各协作队伍在环保工作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造成环境事故和事件的单位与人员至少给予经济处罚。奖罚规定应明确并公示。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写出书面材料,连同有关资料、证书、文件的复印件报项目部,经审核批准给予奖励:
(1)获得总公司、市、省、部、国家级环境保护荣誉称号的单位、部门、人员。
(2)在环境保护工作理论、方法、实践等方面卓有建树者。
(3)及时排除环境污染事故隐患,避免了重大事故发生。
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处罚:
(1)发生事故的单位及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2)环境保护受到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通报批评或处罚的单位。
(3)因环境保护事故、事件,给企业信誉造成重大影响的单位、责任者。
2.4 设计单位的职责
2.4.1 一般规定
1)公路工程项目设计的各个阶段均应重视环境保护设计。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应进行环境影响分析评价;在初步设计阶段,应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和水土保持方案;在施工图设计阶段,应根据初步设计审定意见做出环境保护工程设计。
2)公路工程环境保护总体设计应结合工程项目自然环境、社会环境、交通需求、地区经济发展等工程建设条件,以保护沿线自然环境、维护生态平衡、防治水土流失、降低环境污染为宗旨,以环境敏感点为主,点、线、面相结合,确定环境保护总体设计原则和工程方案。
3)公路建设项目除工程方案因素必选外,还应对该地区相关环境敏感点进行深入调查,充分研究工程与环境的相互影响,论证不同公路路线方案给沿线环境带来的不同影响。
4)公路环境保护总体设计应满足下列要求:
(1)公路选线应结合地形条件,与自然环境融为一体;
(2)公路构造物应结合区域环境进行设计,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3)路线平、纵、横组合得当,线形均衡、行车安全,为用户提供良好的行车环境;
(4)公路主体及沿线设施用地规模适当,保护土地资源,有利于社会环境协调发展;
(5)防护措施合理、有效,防治水土流失,减少地质灾害对工程的影响;
(6)施工便道、便桥设计尽可能与地方路网修建相结合,尽量结合地方道路规划进行专项设计,便道永久化设计,完工后尽量留地方使用。合理安排施工组织设计,运营管理中心、服务区、管理与养护区等房建与场地提前建设作为项目建设指挥部、驻地、库房等的临时使用设施,场地作为筑路材料等的储存放置、周转等用地。尽可能租房作为办公室、试验室、库房等。临时设施布置应远近结合、本期工程与下期工程结合,努力减少和避免大量临时建筑拆迁和场地拆迁。 施工过程临时水电接入可考虑部分按永久用水用电安装。
(7)设计单位应以低碳、节能、绿色、环保为公路工程项目设计理念,积极采用新理念、新材料、新方法、新工艺,实现公路工程全寿命周期范围内的绿色低碳效益。
(8)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提出的各项措施,对施工与运营期可能产生的声、气、水等各种污染进行综合治理。
(9)负责依据批准的《公路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在初步设计阶段,通过优化路线设计和使用低噪路面结构落实源头降噪措施,通过搬迁、建筑物功能置换、设置声屏障、安装声窗落实减噪工程技术措施。
(10)在项目设计中,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将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的投资纳入工程概算。
2.4.2 设计要点
1)公路环境保护总体设计应着重分析以下因素:
(1)路线及其相邻路网交通量增减变化所带来的噪声和废气的影响;
(2)公路工程对沿线自然环境和农田水利设施的影响,公路施工和临时工程对水土保持的影响;
(3)深路堑和高路堤对自然环境、边坡稳定和水土保持的影响;
(4)在治理工程地质病害、开挖隧道等工程时,水文地质情况改变后对周围环境产生的影响;
(5)桥梁墩台压缩河床对河道冲刷的影响;
(6)公路工程对生态环境分割所带来的影响,包括湿地保护、地表径流、动物迁徙等;
(7)路线布设与城镇规划、行政区域的相互配合及其影响;
(8)公路对不可移动文物和风景区的影响;
(9)路线与环境敏感点的距离及其影响。
2)公路应结合地形、地物条件,针对路线所处区域的不同环境特征和不同的环境保护对象,进行相应的技术方案比选。
(1)在平原地区,公路环境保护设计的重点在于:
①降低路基高度,保护土地资源;合理设置通道,减少公路对当地居民出行及景观的影响;
②减少取土、弃土方式对土地利用方式、土壤耕作条件和农田水利排灌系统的影响。
(2)在地形条件复杂的山区,公路环境保护设计的重点在于:
①重视桥涵方案的选用,减少高路堤和深路堑对自然景观、植被及地址条件的影响;
②减少公路对珍稀动植物的影响;
③重视路基开挖及取、弃土对水土保持的影响;
④严禁大爆破作业及乱挖、乱弃,预防地质灾害;
⑤注意路基开挖对受国家保护的不可移动文物等的影响;
⑥废弃资源重复利用,实施土地综合利用,大力保护农田基本用地;清表表土的存储和再利用,主要用于绿化用土;隧道及边坡开挖石质弃方的收集与再次利用,主要用于项目其他工程,尤其是路面工程中。
⑦注意隧道工程对当地原有水资源的影响。
(3)绕城公路或接城市出入口公路环境保护设计的重点在于:
①公路与城市规划的协调;
②减少拆迁工程数量;
③方便当地居民的出行;
④选择、利用、创造、改善环境景观;
⑤采取综合措施,降低交通噪声、废气、废水等对环境的污染。
3)公路线形设计应注重安全、环保、社会等因素,科学确定技术标准,合理运用技术指标,注重下列要点:
(1)公路自身线形的协调、公路线形与结构物的协调及公路线形与环境的协调,公路平、纵线形组合满足汽车速度协调性的要求;
(2)合理控制互通式立交规模,减少工程量和占地,合理运用互通式立交匝道指标,满足车流顺畅运行的要求。
4)路基路面设计应结合工程地质条件,因地制宜,就地取材,综合考虑下列因素:
(1)合理选择路基高度,有条件时宜采用低路堤和浅路堑方案,路基边坡顺应自然;
(2)重视路基及取、弃土场范围内的表土保护与利用;
(3)充分利用现有料场,新设料场应考虑其位置、开采方式、数量等对坡面植被、河水流向和水土保持等的影响;
(4)弃方应集中堆弃,重视弃方的位置、数量等对自然环境的影响;
(5)路基路面综合排水工程设施应自成体系,不得与当地排灌系统相互干扰;
(6)路基防护形式应根据当地的自然条件合理选用,有条件时宜采用植物防护;水土流失严重或边坡稳定条件较差时,宜采用工程防护与植物防护相结合的方法,并重视表面植被防护。
5)公路交叉环境保护设计应根据公路网规划和相交公路状况,针对自然地形、地质条件以及社会环境等特点,结合公路交叉主体工程,综合考虑确定方案,并符合下列规定:
(1)互通式立交设计应在满足公路交叉使用功能的同时,考虑交叉形式、布局的美观;立交区综合排水系统应与路线综合排水系统统一考虑;
(2)互通式立交的匝道边坡宜放缓,设土质边坡或不设边坡,贴近自然,充分与环境协调;
(3)互通式立交主线桥和匝道桥应进行上跨与下穿的方案比选;上跨主线结构物的跨径应合理布置,主线两侧宜设置边孔;合理确定桥上纵坡及桥头路基高度;
(4)分离式立交桥的结构形式应考虑行车视距和视觉效果,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6)桥隧环境保护设计应结合地质、水文、气象、地震等情况,考虑施工和运营环境进行多方案论证,并满足下列要求:
(1)桥隧位置的选择应综合考虑接线设计,与周围山川、边谷等自然景观协调;桥梁的导流设施应自然平顺;隧道洞口总体布置应贴近自然,洞口不宜过分进行人工化修饰;
(2)隧址应避开或保护储水结构层和蓄水层,保护地下水径流和地表植被。
7)服务设施、管理设施的位置、规模应充分考虑人性化,结合自然景观合理确定。其设计应满足下列要求:
(1)服务设施、管理设施的位置应避让引用水源二级以上保护区;
(2)服务区、停车区应合理布设,充分考虑驾乘人员的需求;
(3)对生活污水、废弃物等应进行综合治理;
(4)污染防治措施应进行多方案比选;
(5)拟分期实施的防治污染设施应综合论证并注意近期和远期有机结合;
(6)结合区域路网、地形、景观和地域文化等环境进行景观设计。
2.4.3 设计内容
1)公路工程可行性研究应重视环境影响分析和地质灾害危险性分析工作。其设计内容如下:
(1)通过广泛调查公路沿线的人口结构、经济发展、公共卫生、文化和基础设施、土地和矿产资源、旅游和文物古迹资源等社会环境状况,进行社会环境影响分析;
(2)通过全面调查公路沿线野生动植物的种类、保护级别、分布概况、生长习性及演替规律等生态环境和水土保持状况,结合公路工程实际进行生态环境影响分析;
(3)依据分段调查公路沿线的城镇、风景旅游区和名胜古迹及有关的环境敏感点分布状况,结合当地地形、地貌特点和既有工业污染源的排放特性进行环境空气影响分析;
(4)通过重点调查公路沿线的学校、城乡居民聚居区和医院、疗养院及有关的环境敏感点分布状况,结合公路施工和运营等实际情况进行环境噪声影响分析。
(5)通过深入调查公路沿线各种不良工程地质分布状况,结合公路工程设计范围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价,编制水土保持方案。
2)公路工程初步设计应将环境保护要素作为方案比选论证的重要因素,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水土保持方案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的各项要求,合理确定路线方案。其设计内容如下:
(1)依据公路沿线环境敏感点的位置、影响因素和影响范围,选择相应的保护措施和方案;
(2)结合当地自然环境、因地制宜进行公路绿化和景观设计;
(3)根据声环境敏感点的性质进行噪声污染防治设计;
(4)针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和水土保持方案进行环境与公路工程的协调性论证,并落实减少或避免环境侵害的实施方案。
(5)根据公路沿线设施的规模及排放标准提出经济合理的污水处理设计方案。
3)公路工程施工图设计应根据初步设计的审定方案进行环境保护工程设计,把保护沿线自然环境、维护生态平衡、防治水土流失作为重要因素,在各专业设计中予以考虑和体现。其设计内容如下:
(1)在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上,负责严格控制路基、桥涵、隧道、立交等永久占地数量,尽量减少占用耕地、林地和草地,合理设置取、弃土场和砂石料场,因地制宜做好土地恢复和景观绿化设计,做好路基土石方的平衡调配,尽量避免因高挖深填引起的水土流失。
(2)根据初步设计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和方案,按照公路沿线环境敏感点的特性,进行环境保护设施的施工图设计;
(3)对国家或地方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和放牧牲畜可能产生阻断其迁徙通道的,负责通过设计手段,解决其通道或通行桥,消除生存环境岛屿化问题。
(4)完成公路绿化和景观图设计,包括互通式立交和服务区等重点工程的施工图设计;
(5)根据声环境敏感点的性质进行声屏障的施工图设计;
(6)按照初步设计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和水土保持方案进行环境与公路工程的施工图设计;
(7)根据初步设计方案进行污水处理施工图设计。

答疑:请教各位大家梯柱可以百分百绑扎搭接吗?搭接长度是1.2lae还是lie呢-陕西
问题专业:土建
所属地区:陕西
提问日期:2022-05-14 20:05:10
提问网友:西游百晓生
解答网友:钢筋撑起半边天
梯柱的要求同框架柱,不可以按百分百绑扎搭接 搭接长度是lie
问题专业:土建
所属地区:湖南
提问日期:2022-05-14 20:03:24
提问网友:小蒋




解答网友:Yuanxiaoben
基础层高正常是指垫层上表面,则根据所提供图纸就是筏板底,也层高为1.6+0.7=2.30m。当然出现多种不同基础层高时正常以最多的设置,其他对应手动调整。显示的一层梁,梁顶标高是否是-0.04?
内蒙古自治区公路工程质量监督 管理实施细则
内容摘要:
第一条 为加强自治区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确保工程质 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公路工程 质量监督条例》《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公路水运工程质 量监督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自治区实际, 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自治区内的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公路工程,是指经依法审批、核准或备 案的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项目。 本细则所称公路工程质量,是指有关公路工程建设的法律、 法规、规章、技术标准、经批准的设计文件以及工程合同对公 路工程建设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耐久等特性的综合要 求。本细则所称从业单位,是指从事公路工程建设、勘察、设 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相关材料设备供应等业务活动的 单位。
第四条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负责全区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 理指导工作;盟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工程质 量监督管理工作。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由自 治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简称自治区执法总队)和自治区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测鉴定站(简称自治区质监站)负责, 其中自治区执法总队负责行政执法、自治区质监站提供技术支撑和辅助。盟市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根据机构改革实际 情况,由盟市交通运输局确定。
第五条 盟市交通运输局参照本细则,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公 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旗县区公路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依法依规加强质量监督管理,提高质量监 督管理水平。 质量监督管理期自建设单位办理完成质量监督手续之日起 至工程竣工验收完成之日止。
第七条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实行“统一指导、分级管理, 协同监管”的原则。
(一)自治区负责监督、盟市负责配合监督的公路工程。
1.国家、自治区投资的国省干线高速、一级公路工程;
2.跨盟市的高速、一级经营性公路工程
; 3.自治区负责监督的其他公路工程;
(二)盟市负责监督、自治区负责监督指导的公路工程。
1.本行政区域内国省干线二级及以下公路工程、农村公路 工程;
2.本行政区域内采用 BOT 模式建设的经营性高速、一级公 路工程;3.盟市负责监督的其他公路工程。
第八条 自治区负责监督的公路工程,由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监督指导质量监督相关工作,自治区执法总队和自治区质监站 具体实施质量监督工作,盟市交通运输局及所属的质量监督管 理工作部门(或机构)配合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质量监督工作。
自治区执法总队和自治区质监站根据工程项目进展情况, 原则上对各项目每年开展不少于 2 次的质量监督抽查;盟市负 责监督的项目质量监督抽查频次每年不少于 2 次。
第九条 盟市负责监督的公路工程,由盟市质量监督管理工 作部门(或机构)具体实施质量监督工作。自治区执法总队和 自治区质监站应做好盟市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的指导工作,按照 工作需要开展监督抽查。
第十条 质量监督工作应当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从事质量监督行政执法的人员应当按规定取得相应 行政执法证件,实施执法工作时,应当有 2 名以上人员参加, 并出示有效执法证件;从事质量监督技术支撑和辅助工作的专 业技术人员数量与专业结构需满足质量监督工作需要;
(二)具备开展质量监督的工作条件,按照有关装备标准 配备检查所必要的执法装备、检测设备等。
第十一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年度工程质量 监督检查计划。
第十二条 质量监督采用随机抽查、现场核查、专项督查、 综合督查等方式进行。
(一)随机抽查是为动态掌握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施工工 艺措施落实及实体外观质量、内业资料等情况,采取不事先告 知被检单位检查行程和检查项目,直接进入检查现场,针对可 能存在的质量问题开展检查的监督方式。随机抽查根据具体检 查内容采取随机方式进行。
(二)现场核查是为掌握项目参建单位及人员资格、试验 检测、场站、设备性能、重大工艺及方案等进行的督查。
(三)专项督查是为深入掌握建设项目的特定环节、关键 工序、重要部位质量状况采取的有针对性检查。专项督查通过 查验资料或者抽样检测等方式进行。
(四)综合督查是为掌握工程项目整体质量状况,对质量 管理行为、施工工艺和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的检查。综合督查应 采取现场查看、查阅质量保证资料、对工程实体及原材料质量 抽样检测等方式进行。
第十三条 自治区负责监督,盟市组建项目建设单位的,由 盟市交通运输局以正式文件向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提交《公路工 程质量监督管理申请书》(附件 1);由自治区高等级公路建设 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自治区公路交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责组 建项目建设单位的,由建设单位向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提交《公 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申请书》。 同时必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申请书;
(二)建设单位组织机构、资格的审批文件;
(三)工程项目审批文件;
(四)工程项目从业单位的合同文件;
(五)建设单位及其他从业单位的质量责任备案表;
(六)依法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四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自收到《公路工程质量监 督管理申请书》之日起,对符合相应条件的建设项目,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出具《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受理通知书》(附 件 2)。对核查结果不符合相应条件的建设项目填写《公路工程质 量监督管理不予受理通知书》(附件 3);待建设项目符合相应条件后,重新提出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申请。
第十五条 按照质量监督分工,自治区负责的项目,施工过 程中质量监督工作由自治区执法总队联合自治区质监站共同开 展,联合出具《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抽查意见通知书》(附件 4), 盟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的项目,结合各自改革实际自行确定。
第十六条 质量监督检查人员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 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被检查单位和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二)询问被检查单位工作人员,要求其说明有关情况;
(三)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材料;
(四)对工程材料、构配件、工程实体质量进行抽样检测;
(五)对发现的质量问题,责令改正,视情节依法对责任 单位采取通报批评、罚款、停工整顿等处理措施。
第十七条 质量监督过程中,质量监督检查人员发现质量问 题的,应当场提出意见并做好记录。检查人员应将检查时间、 地点、内容、主要问题及处理意见形成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 员和被检查单位现场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现场负责人拒绝 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第十八条 从业单位应按要求对质量问题、质量隐患进行整 改或返修,并及时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第十九条 从业单位依法承担公路工程质量责任,接受、配 合质量监督检查人员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第二十条 公路水运工程交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对 工程质量是否合格进行检测,出具交工验收质量检测报告,连 同设计单位出具的工程设计符合性评价意见、监理单位提交的 工程质量评定或者评估报告一并提交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托的质量监督工作部门(机构)。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托的质量监督工作部门(机构)应当 审核后出具工程交工质量核验意见。
问题专业:土建
所属地区:北京
提问日期:2022-05-14 19:57:35
提问网友:懂点装修
哪位专家帮忙截图一张关于定额说明中降水子目中的单位“天”是指24h还是8h的条款说明。任何地区定额说明都可以(注明地区就行)。
解答网友:月上枝头

辽宁省2017 建筑工程定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