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我请教一下。这两种门套的定额要修改吗?我套了一样的子目-江西
问题专业:计价软件GCCP
所属地区:江西
提问日期:2022-05-14 19:56:08
提问网友:白芋
解答网友:天山雪豹
主要是玻璃不同,主材找差价,修改不同玻璃价格
问题专业:计价软件GCCP
所属地区:江西
提问日期:2022-05-14 19:56:08
提问网友:白芋
解答网友:天山雪豹
主要是玻璃不同,主材找差价,修改不同玻璃价格
问题专业:土建
所属地区:河北
提问日期:2022-05-14 16:29:45
提问网友:小月月
解答网友:xagcc
表格输入中计算处理
问题专业:土建
所属地区:江苏
提问日期:2022-05-14 16:29:29
提问网友:淡定情绪
陶粒混凝土一般多厚,有的做法上面没有写
解答网友:小老百姓
陶粒混凝土一般60厚
所属地区:湖北
提问日期:2022-05-14 16:25:22
提问网友:不吃芹菜
解答网友:陈工
不用额外再套了。
问题专业:土建
所属地区:广东
提问日期:2022-05-14 16:24:14
提问网友:15113596782
解答网友:xagcc
定额中应该有改性沥青卷材防水子目的吧
所属地区:甘肃
提问日期:2022-05-14 16:19:39
提问网友:有一种爱叫清晨
但是有些东西图纸设计有,中标单位的投标预算中没有,做审计的时候是要审减嘛,谢谢
解答网友:陈工
固定总价合同,,,,除设计变更外,原设计图有的,都要做的。总价不变的。
问题专业:土建
所属地区:广西壮族自治区
提问日期:2022-05-14 16:19:20
提问网友:人工砼
比如施工入口到建筑红线的临时道路费,这个费用还能报签证吗?
解答网友:GXZ
这都是属于安全文明费
所属地区:广东
提问日期:2022-05-14 16:18:01
提问网友:钢筋水泥混凝土
图纸节点:
刚开始用第一张图的布筋范围,但是看了图纸节点发现,如果按照第一种布筋范围,钢筋会多,如下图(蓝色是la锚固长度,那红色是不是多了?各位前辈,如何处理
解答网友:GXZ
应该是第二个布置方式正确的
所属地区:湖北
提问日期:2022-05-14 16:17:37
提问网友:嘎嘎嘎
解答网友:陈工
具体看设计说明要求确定的,一般是不用做找平层的。
所属地区:江苏
提问日期:2022-05-14 16:12:52
提问网友:哈哈
解答网友:xagcc
没有问题的呀
问题专业:安装
所属地区:福建
提问日期:2022-05-14 12:27:46
提问网友:Maorio
电气识图里这个箭号是什么意思?
解答网友:幸福像花一样
是线管的引上 线
所属地区:江苏
提问日期:2022-05-14 12:19:25
提问网友:梅小虎
想问一下新人学造价有必要去吗?对以后做造价有帮助吗?
解答网友:在水一方
挺好的!到现场可以了解第一首资料,会学习到很多在办公室学不到的东西。
问题专业:土建
所属地区:山西
提问日期:2022-05-14 12:17:37
提问网友:我的问题有点多
解答网友:冯福连
是约束边缘构件,竖向同相邻墙钢筋
问题专业:安装
所属地区:河南
提问日期:2022-05-14 12:10:42
提问网友:范
请问这是什么图例呀??
解答网友:大海
风口(散流器)
风机盘管(卡盘式)
目 录
1 总则……………………………………………………………(1)
1.1 目的 ……………………………………………………(1)
1.2 编制依据 ………………………………………………(1)
1.3 适用范围 ………………………………………………(1)
2 行为准则……………………………………………………(1)
2.1 基本要求 ………………………………………………(1)
2.2 安全行为要求 …………………………………………(3)
3 安全生产现场控制…………………………………………(8)
3.1 基坑工程 ………………………………………………(8)
3.2 脚手架工程……………………………………………(12)
3.3 起重机械………………………………………………(35)
3.4 模板支撑体系…………………………………………(52)
3.5 临时用电………………………………………………(61)
3.6 临时消防…………………… …………………………(63)
3.7 安全防护………………………………………………(63)
3.8 其他……………………………………………………(66)
4 安全管理资料………………………………………………(74)
4.1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资料……………………(74)
4.2 基坑工程资料…………………………………………(76)
4.3 脚手架工程资料………………………………………(77)
4.4 起重机械资料…………………………………………(80)
4.5 模板支撑体系资料……………………………………(81)
4.6 临时用电资料…………………………………………(85)
4.7 安全防护资料…………………………………………(87)
5 附则…………………………………………………………(88)
1 总则
1.1 目的 进一步完善企业安全管理体系,规范企业安全行为,夯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奠定我省房屋建筑工程安全标准化建设的基石,切实保证施工安全,提高人民群众满意度。
1.2 编制依据
(一)法律法规
1.《安全生产法》;
2.《建筑法》;
3.《特种设备安全法》;
4.《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5.《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6.《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7.《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8.《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
9.《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等。
(二)规章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 42 号);
2.《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 128 号);
3.《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 166 号);
4.《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 17 号);
5.《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 37 号)等。
(三)文件
1.《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质量安全手册(试行)的通知》(建质[2018]95 号);
2.《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的通知》(建质[2014]153号);
3.《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苏建质安〔2019〕378 号);
4.《关于加强全省建筑安全生产责任追究若干意见的通知》(苏建质安[2011]847 号)等
(四)有关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等。
1.3 适用范围 房屋建筑工程安全管理
2 行为准则
2.1 基本要求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二章 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三章 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四章 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
2.1.1 基本要求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监测单位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监测等单位依法对工程安全负责。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 37 号)
第二十条第二、第三款 监测单位应当编制监测方案。监测方案由监测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报送监理单位后方可实施。
监测单位应当按照监测方案开展监测,及时向建设单位报送监测成果,并对监测成果负责;发现异常时,及时向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报告,建设单位应当立即组织相关单位采取处置措施。
《建筑法》
第十三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安全生产法》 第六十九条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认证、 检测、检验的结果负责。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质监总局令第 163号)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质监总局令第 163 号)相关条文。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十八条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使用达到国家规定的检验检测期限的,必须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测。经检测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
《安全生产许可条例》 第二条 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 生产许可制度。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2.1.2 基本要求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监测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监测等单位应当依法取得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活动。施工单位应当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 37 号)
第二十条第一款 对于按照规定需要进行第三方监测的危大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勘察资质的单位进行监测。
2.1.3 基本要求 施工单位
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在注册许可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内从业,对签署技术文件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依法承担安全责任。
《建筑法》 第十四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 筑活动。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 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2.1.4 基本要求 施工单位
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安管人员”)应当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提高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合称“安管人员”)的安全生产管理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安管人员”,参加安全生产考核,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以及对其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当符合本规定。
《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第三十七条 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十四条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特 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特种设备安全。
2.1.5 基本要求 施工单位
工程一线作业人员应当按照相关行业职业标准和规定经培训考核合格,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工程建设有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一线作业人员的职业教育、培训制度,定期开展职业技能培训。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 166 号)
第二十五条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起重司机、司索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建筑施工企业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 37 号)
要求详见规定、实施细则及通知要求
2.1.6 基本要求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测、监理单位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等单位应当建立完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管理责任制,落实安全管理责任,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管理、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论证、现场安全管理等制度。
《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苏建质安〔2019〕378 号)第二章 前期保障 第三章 专项施工方案 第四章 现场安全管理
目 录
1 总 则 1
1.1 目的 1
1.2 编制依据 1
1.3 适用范围 3
2 行为准则 3
2.1 基本要求 3
2.2 质量行为要求 5
2.3 安全行为要求 14
3 房屋建筑工程实体质量控制 19
3.1 地基基础工程 19
3.2 钢筋工程 23
3.3 混凝土工程 27
3.4 砌体工程 33
3.5 装饰装修工程 35
3.6 防水工程 41
3.7 钢结构工程 49
3.8 给排水及采暖工程 55
3.9 通风与空调工程 58
3.10 建筑电气工程 62
3.11 智能建筑工程 65
3.12 建筑节能工程 67
4 装配式建筑工程实体质量控制 70
4.1 装配式混凝土工程 70
4.2 装配式钢结构工程 82
5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体质量控制 85
5.1 道路工程 85
5.2 桥梁工程 92
5.3 轨道交通工程 98
5.4 垃圾填埋工程 103
5.5 污水处理工程 104
5.6 综合管廊工程 107
5.7 给排水工程 111
5.8 园林绿化工程 121
6 安全生产现场控制 124
6.1 基坑工程 124
6.2 模板支撑体系 129
6.3 起重机械 133
6.4 脚手架工程 142
6.5 钢结构工程 152
6.6 暗挖及爆破工程 154
6.7 临时用电 161
6.8 现场消防 168
6.9 安全防护 173
6.10 其他 177
7 质量安全管理资料 180
7.1 质量管理资料 180
7.2 安全管理资料 191
8 附 则 194
1 总 则
1.1 目的
完善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体系,规范企业质量安全行为,强化建设单位首要责任及其他参建单位主体责任,落实《工程质量安全手册(试行)》具体要求,着力构建工程质量安全提升长效机制,全面提升质量安全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安全,提高人民群众满意度,推动安徽省工程建设高质量发展。
1.2 编制依据
1.2.1 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5、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2号)。
6、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
7、《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
8、《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653号)。
9、《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
10、《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
11、《安徽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六号)。
12、《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六十一号)等。
1.2.2 部门规章
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
3、《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
4、《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
5、《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号)。
6、《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设部令第80号)。
7、《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
8、《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
9、《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7号)。
10、《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
11、《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03号)。
12、《安徽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65号)等。
1.2.3 有关规范性文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规范。
1.3 适用范围
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2 行为准则
2.1 基本要求
2.1.1 从事工程建设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工程质量安全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工程建设标准,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
2.1.2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依法对工程质量安全负责。
2.1.3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应当依法取得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活动。施工单位应当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2.1.4工程质量实行质量终身责任制。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应当签署授权委托书,明确各自工程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当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应当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因其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承担相应责任。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建筑物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载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名称和项目负责人姓名。
2.1.5 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在注册许可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内从业,对签署技术文件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依法承担质量安全责任。
2.1.6 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2.1.7 工程一线作业人员应当按照相关行业职业标准和规定经培训考核合格,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工程建设有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一线作业人员的职业教育、培训制度,定期开展职业技能培训。
2.1.8 工程各方主体应认真贯彻落实安徽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相关规定要求,规范用工管理,保障建筑工人和建筑企业合法权益。
2.1.9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应当建立完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管理责任制,落实安全管理责任,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管理、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论证、现场安全管理等制度。
2.1.10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法定代表人和项目负责人应当加强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依法对安全生产事故和隐患承担相应责任。
2.1.11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按规定要求进行检验批、分项、分部等工程验收。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2.1.12 工程建设过程中产生结构安全、重要使用功能等方面的质量缺陷或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并按规定及时向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
2.1.13 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应按《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等相关标准要求及时收集整理工程资料,工程资料应与工程建设过程同步形成,资料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完整、签字齐全,真实反映建筑工程的建设情况和实体质量。
2.1.14 工程建设过程中,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应按国家和我省相关规定推行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标准化。
2.1.15 工程建设过程中,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应按国家和我省相关规定做好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2.1.16 鼓励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水平。
2.2 质量行为要求
2.2.1 建设单位
1、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负首要责任。建设单位为工程质量第一责任人,依法对工程质量承担全面责任。建设单位应健全工程项目质量管理体系,落实工程质量责任制,对工程建设各阶段实施质量管理,督促工程有关单位和人员落实质量责任。
2、应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检测、监测等单位承担建设工程相关业务,依法签订合同并应明确质量、安全标准和责任。
3、应按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4、不得违法发包、肢解发包工程。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5、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因极端恶劣天气等不可抗力以及重污染天气、重大活动保障等原因停工的,应给予合理的工期补偿。
6、按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工作,按时足额支付检测费用,不得违规减少依法应由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项目和数量。
7、对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审图机构审查,审查合格方可使用。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8、工程变更程序应符合相关规定,对有重大修改、变动的工程勘察报告、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重新进行报审,审查合格后方可使用。
9、提供给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纸。组织图纸会审、设计交底工作。
10、按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应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11、不得指定应由承包单位采购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12、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
13、组织并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组织并参与质量问题投诉和保修期内工程质量问题的处理。
14、不得将不合格工程按合格验收。不得将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擅自交付使用。
15、工程竣工验收后应及时办理备案手续。按规定收集、整理、移交建设项目档案资料。
2.2.2勘察、设计单位
1、勘察单位对工程勘察质量负责。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开展勘察工作,提供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资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签署齐全。
2、设计单位对工程设计质量负责。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开展设计工作,保证设计质量。
3、在工程施工前,勘察、设计单位应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作出详细说明。
4、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文件应当满足设计深度要求,对住宅工程应当提出质量常见问题防治重点和措施。
5、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不得选用国家和我省禁止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不得指定生产或者供应单位。
6、及时解决施工过程中与勘察、设计有关的问题,参与工程质量问题和质量事故调查分析,并对因勘察、设计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和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
7、勘察、设计变更程序应符合相关规定,勘察、设计单位对变更的勘察、设计文件承担相应责任。勘察、设计单位在竣工验收时,应对勘察、设计变更情况进行确认。
8、按规定参与施工验槽、重要分部(子分部)质量验收及竣工验收,并出具相应工程质量检查报告。
2.2.3 施工单位
1、施工单位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施工单位不得违法分包、转包工程。
2、项目经理资格应符合要求,并到岗履职。项目经理的变更手续应合规、齐全。
3、设置质量管理机构,按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配备技术负责人、专职质量员等专业管理人员。建立健全项目质量管理体系和制度,明确质量职责。
4、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报总监理工程师审批后组织实施。
5、按规定进行技术交底。
6、配备齐全该项目涉及到的设计图集、施工规范及相关标准。
7、严格执行见证取样制度。由建设单位委托见证取样检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等,未经监理单位见证取样并经检验合格的,不得擅自使用。
8、按规定由施工单位负责进行进场检验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并报监理单位审查,未经监理单位审查合格的不得擅自使用。
9、严格按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设计文件,不得偷工减料。
10、主要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或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应用前,应按规定进行技术交底,并形成书面记录。
11、做好各类施工记录,实时记录施工过程质量管理的内容,与工程建设进度同步,并确保真实、准确和完整。
12、严格工序管理和质量检验制度,按规定做好隐蔽工程质量检查和记录,验收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
13、按规定做好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的质量报验工作,工程验收应形成记录。
14、实施样板引路制度。结合现场实际设置实体样板和工序样板,按规定采用实物、图片或视频形式展示。样板的施工工艺应符合设计、施工和质量验收规范要求;样板实物自检合格后,应报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代表(必要时包括设计人员)验收。
15、按规定及时处理质量问题和质量事故,做好并保存相关记录。对发现的质量问题应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组织施工人员及时处理,并形成质量问题处理方案报告建设、监理单位。
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后应及时向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持法人委托书)和相关责任人应立即到现场组织抢险救援、保护现场,并按规定的程序进行质量事故处理。
16、按规定处置不合格试验报告。当收到不合格试验报告信息时,应立即停止不合格情况所涉及工程部位施工,会同建设、监理单位按规定对事项进行分析、检测、处理。
2.2.4 监理单位
1、监理单位对监理工作负责。应当在工程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监理机构,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对工程质量实施监理。
2、总监理工程师资格应符合要求,并到岗履职;应根据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配备与工程项目规模、特点和技术难度相适应的具备资格的监理人员,且到岗履职。
3、编制并实施监理规划。监理规划应在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及收到工程设计文件后由总监理工程师主持编制,报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后实施。
4、编制并实施监理实施细则。针对专业性较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监理机构应在相应工程施工开始前由专业监理工程师主持编制监理实施细则,并应报总监理工程师审批后实施。
5、对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符合要求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签认后报建设单位,并督促施工单位按已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组织施工。施工组织设计需要调整时,项目监理机构应按程序重新审查。
6、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投入使用或安装前进行审查。
7、对分包单位的资质进行审核。分包工程开工前,专业监理工程师对分包单位资格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后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认。
8、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对重点部位、关键工序实施旁站监理,制定旁站监理方案、做好旁站记录。
9、应安排监理人员对施工质量进行巡查,做好巡查记录。
10、对施工质量进行平行检验,做好平行检验记录。项目监理机构应在施工单位自检的同时,按有关规定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进行平行检验。
11、对隐蔽工程进行验收,并签认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对已同意覆盖的工程隐蔽部位质量有疑问的,或发现施工单位私自覆盖工程隐蔽部位的,项目监理机构应要求施工单位对该隐蔽部位重新检验。
12、对检验批工程进行验收。对验收合格的专业监理工程师应给予签认;对验收不合格的应拒绝签认,同时应要求施工单位在指定的时间内整改并重新报验。
13、对分项、分部(子分部)工程按规定进行质量验收。
14、签发质量问题通知单,复查质量问题整改结果。项目监理机构发现施工单位未按照设计文件施工或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等质量问题,应及时签发监理通知单,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整改完毕后,应根据施工单位报送的监理通知回复单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提出复查意见。
2.2.5检测单位
1、不得转包所承揽的检测业务,应在技术能力和资质规定范围内开展检测业务。
2、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3、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不得推荐或者监制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4、不得与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所检测工程项目相关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5、应当按照国家现行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
6、应当对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严禁出具虚假检测报告。
7、应当将检测过程中发现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以及涉及结构安全检测结果的不合格情况,及时报告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8、应当单独建立检测结果不合格项目台账。出现不合格项目应及时通知监理及委托单位,并向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9、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检测合同、委托单、原始记录、检测报告应当按年度统一编号,编号应当连续,不得随意抽撤、涂改。
10、应当配备能满足所开展检测项目要求的检测设备,并建立管理制度,按规定进行检定、校准、维护、保养,保持其精度。
11、检测机构应加强信息化管理,提高检测管理效果和检测工作水平。
2.2.6 其他
1、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对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承担审查责任。施工图经审查合格后,仍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问题,审查机构依法承担相应质量责任。
2、工程监测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监测合同要求,对建设工程本体以及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其他管线和设施等实施监测,按照设计及相关标准规定的报警值及时报警,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负责。
3、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生产单位和供应单位按照规定对产品质量负责。
4、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具备相应资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对所提供的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质量负责。
2.3 安全行为要求
2.3.1 建设单位
1、应按规定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并有保证工程安全的具体措施。
2、与参建各方签订的合同中应当明确安全责任,并加强履约管理。
3、按规定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及相关人员、监理的内容及监理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的施工单位。
4、在组织编制工程概算时,按规定单独列支安全生产措施费用(含文明施工措施费),并按合同约定和相关规定及时向施工单位支付。
5、工程开工前,按规定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地下管线、气象、水文、相邻建筑(构筑)物、地下工程等相关资料,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对因施工活动可能给毗邻建筑物造成影响的,组织相关单位制定安全防护措施,并督促施工单位落实。
6、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7、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
8、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规定。
2.3.2 勘察、设计单位
1、勘察单位按规定进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工程施工安全需要。
2、勘察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及工程周边环境资料,按规定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
3、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4、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按规定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指导意见,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
5、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按规定在设计文件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2.3.3施工单位
1、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2、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与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资料一致。特殊情况下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变更应经建设单位同意后按规定履行变更手续。
3、建立健全安全保证体系、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并按要求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考核管理。
4、建立从业人员台账,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安装拆卸工、爆破工、司索信号工、架子工、电工、电焊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应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5、工程实施施工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总承包单位应当与分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协议书,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并加强履约管理。
6、施工单位应按规定为作业人员免费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等劳动防护用品。
7、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有较大危险因素的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规范要求。
8、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确保专款专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文明施工和扬尘污染防治等,不得挪作他用。
9、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含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的方案编制、论证、验收、现场管理等应符合规范要求。
10、按规定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用综合检查、专业检查、季节性检查、节假日检查、日常检查等不同方式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11、按规定执行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
12、按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13、按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还应当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14、施工前,项目经理组织相关人员编制安全生产管理方案,由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组织相关部门评审,安全总监(安全负责人)审核,分管安全生产领导批准后实施。
15、施工现场对应配备实现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所必需的硬件设施设备,施工现场原则上实施封闭式管理,设立进出场门禁系统,采用人脸、指纹、虹膜等生物识别技术进行电子打卡;不具备封闭式管理条件的工程项目,应采用移动定位、电子围栏等技术实施考勤管理。
16、建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制度,保证扬尘防治所需费用投入,加强扬尘防治信息化管理。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管局,济南、青岛、淄博、枣庄、东营、济宁、 威海、菏泽市水务(水利)局,济南、青岛市园林和林业(绿化)局,济 南市城乡交通运输局:
一、评选对象
竣工验收一年以上并交付使用的全省行政区域内依法组织建 设和在我省注册的企业在省外(含海外)承建、援建的房屋建筑、市 政园林、水利、交通、电力、安装等建设工程项目. 为全面推动住房城乡建设行业发展,“泰山杯奖”工程项目突 出建筑业发展、工程质量、城市建设、绿色建筑、勘察设计、城市管 理、房地产业、装修物业、住房保障、消防技术等10个方向,分方向 组织申报. 二、奖项设置 “泰山杯奖”设一、二、三等奖,一等奖100个,二等奖200个, 三等奖300个.其中,一等奖是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方面的最高综 合奖项.三、申报条件 申报“泰山杯奖”的工程项目需同时满足基本条件和所申报的 突出行业方向条件.
(一)申报基本条件
1.工程项目相关企业及主要贡献人员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 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拥护、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 落实新发展理念,推动行业高质量健康发展,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 积极贡献.
2.应符合工程建设法定建设程序、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和省市有关节能环保规定.
3.工程设计先进合理,达到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绿色要求, 项目管理科学、规范、信息化水平较高,工程质量达到同类工程领 先水平,综合效益显著.
4.工程项目已完工,按规定完成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备案等法 定竣工验收程序,交付使用以来运营维护良好.住宅工程实际入 住率不低于50%.
5.申报“泰山杯奖”的工程项目建设规模、工程造价不低于附 件1的要求,涉密工程未经脱密不得申报.
6.积极采用BIM 等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并在关键 技术和工艺上有所创新.工程项目(不含园林绿化工程)应采用建 筑业十项新技术(2019版)不少于六大项.
7.工程项目在建设及运营过程中,未因质量安全问题、市场违 法违规行为、农民工工资拖欠、群体性投诉、涉黑涉恶等情形受到 处理处罚、通报批评或造成恶劣影响,未发生工程质量责任事故、 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二)突出行业方向条件
1.建筑业发展.主申报单位或项目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年 度建筑业产值100亿元以上;
(2)年度建筑业产值30亿元以上,且 连续两年年纳税额3亿元以上或年产值增速15%以上;
(3)近三 年建筑业产值在本市排名前10;
(4)工程总承包项目,工程总承包 — 3 —
结算金额超过10亿元;
(5)全过程咨询服务项目,全过程咨询服务 合同额1000万元以上,且服务内容含招标代理、勘察、设计、监理、 造价、项目管理中的3项及以上;
(6)出省施工代表性项目和“一带 一路”等国际工程.
2.工程质量.
(1)施工质量过程管控严格、体系完备、组织严 密、管理规范、工艺精良,经竣工验收和使用满足设计和规范要求, 质量监督机构、参建主体和使用单位对工程质量认可度高,工程质 量达到全省领先水平.
(2)乡村振兴工程项目所在地应位于城镇 开发边界以外的乡镇、行政村等区域,优先在美丽宜居乡村建设、 黄河滩区迁建、易地扶贫搬迁等在打造乡村振兴齐鲁样板工作中 有示范带动作用的重点项目中选取.
3.绿色建筑.申报项目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获得二星级 及以上绿色建筑运行标识或新版绿色建筑标识,实际运行效果良 好.
(2)装配式建筑采用的结构技术体系成熟可靠,单体装配率不 低于60%.
(3)超低能耗建筑室内环境参数符合国家标准,建筑 能耗水平较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降低50%以上.
4.勘察设计.勘察设计成果技术水平全省领先,在技术创新 上有一定成就,突出地域特色,传承历史文化,对推动工程建设行 业技术发展具有较大意义.
5.城市建设.市政公用工程和市政综合工程施工质量过程管 控严格、体系完备、组织严密、管理规范、工艺精良,技术创新成果 突出,工程质量达到全省领先水平,社会效益明显.
6.城市管理.
(1)园林绿化工程应贯彻科学绿化理念,建设因 地制宜、生态优先;空间布局科学,地形处理自然,植物搭配合理, 园艺技术得当,总体景观优美,且规范养护管理一年以上,对全省 具有典型示范作用.
(2)生活、建筑、餐厨等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管 理良好,环境效益突出.
7.房地产业.房地产开发项目规划科学合理,户型设计新颖 实用,使用材料健康环保,设施配套完善,管理精细到位.老旧小 区改造项目完善类、提升类改造内容各不少于3项,改造效果好; 建立了长效管理机制,形成了良好物业管理服务.
8.住房保障.安置住房或公租房项目列入国家、省年度建设 计划,积极采用新型环保节能材料、装配式等建筑新工艺新技术, 基础设施配套完善,群众满意度较高;未因安置住房逾期未交付、 安置住房或公租房开工长期未建成、长期空置闲置等情况受到责 令整改、通报批评或处理处罚.
9.装修物业.
(1)装饰装修项目设计创意和施工工艺达到省 内先进水平,符合国家室内外环境控制指标.
(2)物业服务人已服 务申报项目不少于3年,积极参与“齐鲁红色物业”建设,服务标准 高于省物业服务规范,达到省内先进水平.
10.消防技术.消防设计满足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依 法签订消防工程施工合同,施工技术先进,消防设施完备,检测各 项指标满足设计要求,消防审验(备案)手续齐全,运行使用维护良 好,达到省内先进水平.
四、申报推荐程序 “泰山杯奖”按照“自愿申报、优中选优、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 申报、推荐和评选.
(一)申报
1.“泰山杯奖”主申报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将申报书及有 关证明材料报工程项目所在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园林 绿化、水务等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设区市主管部门”).出省施工 代表性项目和“一带一路”等国际工程由主申报单位报其企业注册 所在设区市主管部门.城市建设方向工程不在同一部门管理的, 报设区市住建部门统一汇总.水利、交通(含铁路、桥梁、隧道)、电 力、安装等类建设工程项目可选择建筑业发展或工程质量方向自 主申报.
2.“泰山杯奖”主申报单位原则上为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或施 工总承包企业.申报单位总数原则上不超过7家.全过程咨询、 设计、物业、装饰、消防等单位作为突出方向的主申报单位会同相 关参建单位申报时,应征得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企业书面同意.
3.“泰山杯奖”申报由主申报单位选择10个突出方向的某一 方向申报,不得多方向申报.
4.除住宅小区、组团、联合申报工程外,一般情况下,申报工程 应为一个独立完整的单位工程.原则上一个单位工程只能有一家 同类型企业.两家以上企业以联合体形式承揽同一单位工程的, 可以联合申报.
5.“泰山杯奖”施工分包单位应是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分包 合同的独立法人单位,分包合同价应占其总承包合同价的10%以 上且不少于1000万元.劳务企业不得申报.参与申报单位中含 物业服务人的,物业服务人已服务申报项目不少于2年.消防专 项工程分包合同价(或结算价)不少于1000万(含消防设施设备).
(二)推荐
1.设区市主管部门应按照“优中选优、宁缺毋滥”的要求,严格 把关资格条件,在分配的申报名额(附件2)范围内组织推荐,不得 歧视外地企业.
2.设区市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按不同突出方向负责从真 实性、完整性、合法性等方面对“泰山杯奖”申报项目进行初步审核 和组织申报.核查申报项目的质量状况和证明文件,内容参照“泰 山杯奖”证明材料清单及审核情况一览表(附件
3).审核后应明 确推荐意见,同一行业领域两个及以上工程应进行排序(附件
4), 出具推荐函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三)评选
1.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成立“泰山杯奖”评选工作领导小组,通 过对推荐项目形式审查、现场复查、专家评审等,择优确定受表彰 项目
.2.对于受表彰项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授予“泰山杯奖”荣誉 称号,发文公布相关申报单位和主要贡献人员.
3.省现场复查待形式审查后另行通知安排.
五、申报资料及要求
1.申报书(附件5)纸质盖章版一式两份和以项目名称命名的 Word电子版、PDF盖章扫描版.
2.申报所需要的证明材料应提供以项目名称命名的 PDF盖 章扫描版.
3.申报项目应提供反映工程项目质量状况、使用情况和管理 情况5分钟影像资料或有声PPT(文件名以项目名称命名).
4.各申报单位应对申报材料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作出承 诺并承担相应责任.
5.设区市主管部门出具的审核情况一览表、排序汇总表、推荐 函纸质版各一式两份和以地市名称命名的 Word电子版、PDF盖 章扫描版. 上述申报资料的电子版、PDF盖章扫描版和影像资料或有声 PPT由设区市主管部门统一汇总后,使用光盘或优盘存储报送.
六、其他有关事项
1.本次申报、推荐和评选工作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不得摊派经 费或变相收费.
2.“泰山杯奖”评选工作严格遵守廉政各项规定,全程接受社 会各界监督.发现申报材料弄虚作假、干扰影响现场复查等评选 工作的,3年内中止相应责任单位申报资格,并公开通报.
3.各市“泰山杯奖”申报推荐截止日期为2021年11月25日. 所有申报、推荐资料一次报送完成,不接受补报.
内容摘要:
第三部分 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抽查要点
一、桩基子分部工程
1、质量行为抽查
(1)抽查静态质量行为相关资料
(2)监理单位备案监理人员是否在岗、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和主要质量负责人是否在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 人是否参加验收
(3)项目负责人是否到岗履职
2、工程资料抽查
(1)有效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及图审回复
(2)原材料合格证、进场检验报告、复检报告
(3)桩基施工过程控制资料、全程影像记录(具体要求见《关于进一步加强桩基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
(4)静载、动测检测报告
(5)桩基质量问题(事故)处理资料
(6)预制桩是否已登记备案
(7)桩基偏位测量记录
(8)地基验槽记录
(9)灌注桩混凝土试块、钢筋焊接试验报告
(10)监理评估报告
3、实体质量抽查
(1)基桩型号、规格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2)桩顶标高是否设计要求,未到设计标高的工程桩是否经设计确认截桩处理,低桩桩顶处理是否符要求
(3)桩位偏差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对于偏差超出规范桩设计是否出具处理意见
(4)桩芯清理、钢筋笼设置、桩顶锚固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5)灌注桩桩径、成桩观感质量、钢筋笼保护层厚度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二、基础分部工程
1、质量行为抽查
(1)抽查质量行为相关资料
(2)监理单位备案监理人员是否在岗、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和主要质量负责人是否在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 人是否参加验收
(3)项目负责人是否到岗履职
2、工程资料抽查
(1)检验批、隐蔽验收等工程资料是否与工程进度同步,签字、验收意见等是否齐备
(2)原材料进场见证取样复检是否齐全,检测不合格相关处理是否符合要求(砌块、预拌砂浆、钢筋、防 水材料、钢筋焊接、机械连接、外加剂、各类配比等)
(3)有效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图审意见及相关回复
(4)重大的设计变更是否经图审审查通过
(5)混凝土、砂浆试块留置是否符合,试块评定是否合格,不合格是否按照要求处理
3、实体质量抽查
(1)混凝土、砌体外观质量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2)抽查部分轴线柱、承台、基础梁、底板等截面尺寸是否符合设计图纸要求
(3)抽查轴线柱、墙内钢筋品种、规格、间距、保护层等是否符合规范和设计要求
(4)图审回复和桩基设计处理的落实情况
(5)基础轴线、标高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三、主体分部工程
1、质量行为抽查
(1)抽查质量行为相关资料
(2)监理单位备案监理人员是否在岗、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和主要质量负责人是否在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 人是否参加验收
(3)项目负责人是否到岗履职
2、工程资料抽查
(1)检验批、隐蔽验收等工程资料是否与工程进度同步,签字、验收意见等是否齐备
(2)原材料进场见证取样复检是否齐全,检测不合格相关处理是否符合要求(钢筋、防水材料、钢筋焊接、 机械连接、砌块、外加剂、各类配比、预拌砂浆、专用粘结剂、预制构件等)
(3)预拌混凝土是否已登记备案
(4)有效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图审意见及相关回复
(5)重大的设计变更是否经图审审查通过
(6)混凝土、砂浆试块留置是否符合,试块评定是否合格,不合格是否按照要求处理 (
7)植筋拉拔检测组数、结果是否符合要求
3、实体质量抽查
(1)混凝土、砌体外观质量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2)抽测混凝土强度、砂浆强度、板厚、钢筋保护层等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3)抽查图审回复的落实情况
(4)抽查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控制的施工落实情况
(5)实体施工是否与设计图纸一致
(6)砌体构造是否符合规范要求(拉结筋、构造柱、腰梁等)
四、建筑节能分部(绿色建筑)工程
1、质量行为抽查
(1)抽查质量行为相关资料。
(2)监理单位备案监理人员是否在岗、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和主要质量负责人是否在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 人是否参加验收。
(3)项目负责人是否到岗履职。
(4)现场节能公示牌是否按要求设置。
2、工程资料抽查
(1)绿色建筑工程应按照设计文件和经审查批准的施工方案施工
(2)抽查原材料合格证、进场复检报告及复检组数。
(3)抽查保温板、锚钉拉拔、取芯报告、剥离试验等检测报告。
(4)抽查专项施工方案或专家论证方案。
(5)保温砂浆试块留置及检测结果是否符合要求。
(6)对二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项目、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大型公共建筑,应依据《江 苏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以及《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质量验收中开展建筑能效测评工作的 通知》第二条,要求建设单位提交能源利用效率测评报告方可组织竣工验收。测评结果不符合设计要求的, 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3、工程实体抽查
(1)保温层厚度、防火隔离带等是否设计要求
(2)保温板粘贴、锚钉设置是否符合要求(粘贴面积、锚钉规格个数等)
(3)窗角、墙角节点处理是否符合要求
(4)热桥部位是否按设计要求施工 5
五、钢结构工程
1、质量行为抽查
(1)抽查质量行为相关资料。
(2)监理单位备案监理人员是否在岗、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和主要质量负责人是否在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 人是否参加验收。
(3)项目负责人是否到岗履职。
2、工程资料抽查
(1)原材料合格证、钢构件进场验收记录、 复检报告(高强度螺栓、板材、杆件、地脚螺栓、防火防腐 涂料等)。
(2)连接面抗滑移系数检测报告、焊缝探伤检测报告、扭矩扳手标定、杆件与螺栓球拉拔检测。
(3)焊接工艺评定报告是否齐备,钢结构加工制作、安装资料是否与工程进度同步。
3、工程实体抽查 钢结构进场
(1)钢构(网架)截面几何尺寸、钢板杆件厚度、高强螺栓规格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2)焊缝焊接质量、焊缝错位间距是否符合设计与规范要求;
(3)连接面处理是否符合设计与规范要求;
(4)所用高强螺栓实物品牌与见证检测报告是否相符
(5)防腐涂料涂装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6)连接板螺栓孔数量、直径是否与设计相符
(7)加劲板设置位置、数量是否与设计相符;
(8)钢板、杆件、螺栓球外观有无严重质量缺陷
(9)现场使用扳手是否经检测标定; 钢结构竣工
(1)地脚螺栓外露长度是否符合,是否采用双螺母;
(2)扭剪型高强螺栓梅花头是否已拧掉;
(3)连接板拼接是否紧密(接触面不小于 70%)
(4)弹簧钢板设置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5)大六角高强螺栓初拧、终拧值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6)柱间、屋面支撑型式、材料规格、位置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7)撑杆、拉杆、檩条、隅撑等设置是否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
(8)钢柱垂直度、网架挠度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9)防火涂料涂装是否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
(10)高强螺栓外露丝扣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六、幕墙工程
1、质量行为抽查
(1)抽查质量行为相关资料。
(2)监理单位备案监理人员是否在岗、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和主要质量负责人是否在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 人是否参加验收。
(3)项目负责人是否到岗履职。
2、工程资料抽查
(1)原材料合格证、复检报告(结构较、密封胶、石材、型材、玻璃、挂件、背栓、建筑节能指标等)。
(2)幕墙竣工四性检测报告(气密性、水密性、抗风压、平面变形)。
(3)后置螺栓拉拔检测报告。
(4)结构较密封胶相关试验报告、铝塑板剥离试验报告等。
(5)幕墙加工制作、安装施工资料是否与工程进度同步。
3、工程实体质量抽查 幕墙骨架抽查
(1)主次龙骨规格尺寸是否与设计相符
(2)玻璃幕墙铝合金原材壁厚、石材幕墙挂件厚度是否符合规范与设计要求
(3)主龙骨与主体结构连接节点是否与设计相符,次龙骨与主龙骨节点连接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4)幕墙防雷是否与主体结构相连接、连接节点防腐处理是否符合要求
(5)主次龙骨立面分隔间距是否与设计相符
(6)不同材料交接处弹性垫片是否已设置
(7)伸缩节设置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幕墙竣工
(1)防雷设置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2)楼层间防火层设置密封是否符合要求(1.5 厚镀锌钢板、防火胶密封)
(3)同一块玻璃不能跨越两个防火分区
(4)楼层处防火墙裙高度是否符合规范要求(不小于 80cm)
(5)幕墙边缘与主体结构节点密封处理是否符合设计与规范要求
(6)密封胶施打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7)住宅、公共建筑工程幕墙中空玻璃层厚度
七、成品住宅装修
1、质量行为抽查
(1)抽查质量行为相关资料
(2)监理单位备案监理人员是否在岗、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和主要质量负责人是否在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 人是否参加验收
(3)项目负责人是否到岗履职
2、工程资料抽查
(1)原材料合格证、复检报告(地板、石材、吊顶龙骨、石膏板、涂料、壁纸、人造板等)
(2)吊顶龙骨隐蔽验收记录 (3)有效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图审意见及相关回复
(4)室内环境检测报告
3、工程实体质量抽查
(1)墙面、地面、天棚平整度、空鼓等是否符合要求
(2)门窗、栏杆、建筑玻璃以及成套部品的安装质量
(3)细部工程(橱柜门扇、玻璃隔断、台面安装等)是否合格
(4)屋面、外墙、卫生间、阳台等有防水要求的渗漏检查
(5)分户验收实测实量数据上墙标识
八、建筑安装工程
1、质量行为抽查
(1)抽查质量行为相关资料
(2)监理单位备案监理人员是否在岗、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和主要质量负责人是否在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 人是否参加验收
(3)项目负责人是否到岗履职
2、工程资料抽查
(1)检验批、隐蔽验收等工程资料是否与工程进度同步,签字、验收意见等是否齐备
(2)原材料合格证、进场检验报告、见证取样复检报告是否齐全 7
(3)有效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图审意见及相关回复
3、实体质量抽查
(1)接地体、避雷带接线导线连接焊接处防腐处理
(2)开关插座及配电箱预留位置是否准确
(3)控制柜接地排与总等电位可靠连接
(4)导管应排列整齐、固定点间距均匀;金属管道、支架应防腐;支架安装牢固、无扭曲;
(5)成套配电柜、控制柜接地排不应串接至总等电位,应分别与等电位联结;
(6)卫生间局部等电位导体就近与插座 PE 线连接; (
7)金属桥架首末端可靠接地;全长大于 30 米时,每隔 20~30 米应增加一个连接点;
(8)给排水管预留洞口位置准确;
(9)压力管道穿过墙壁或楼板时设置套管;
(10)给排水管道支吊架安装牢固,其间距符合规范要求;
(11)排水管道检查口或清扫口设置位置准确;暗装立管,在检查口处安装检查门;
(12)明露给水管、太阳能热水管应保温,保温厚度及保温保护层与设计相符;
(13)卫生间地漏设存水弯;卫生间给水管安装在各洁具给水点;厨房间下水设 S 弯或 P 弯
(14)排污管与透气管之间的 H 形联通管接法符合设计要求;
(15)太阳能设备与避雷装置可靠连接;
(16)空调室内机安装位置、标高及走向,冷凝水管安装坡度、管道保温材料及厚度符合设计要求;
(17)空调室外机机组减震与防止螺栓有防松动措施;
(18)风管支吊架安装牢固,间距符合要求;
(19)地暖管的管间距及走向敷设合理,圆弧的顶部管卡固定牢固,弯曲半径符合要求;
(20)地暖管出地面至分集水器的明装管段加强保温,外部加装塑料套管或波纹套管保护。
九、道路工程
1、路基
(1)检查现场施工质量,主要包括:填料质量;分层厚度;碾压质量等
。 (2)抽查质量控制资料,主要包括:压实度;路基材料检验报告、路基功能性检测报告(如弯沉检测报告 等);隐蔽验收记录及监理平行检验资料;工序质量评定验收记录,以及软基处理验收记录。
2、基层
(1)检查现场施工质量,主要包括:填料质量;分层厚度;碾压质量等。
(2)抽查质量控制资料,主要包括:基层材料出厂合格证、检验报告、进场验收(复试)报告;混合料配 合比;标准击实试验报告及灰剂量标准曲线报告;压实度检测报告;灰剂量报告;弯沉值检测报告;无侧 限抗压强度检测报告;隐蔽验收记录及监理平行检验资料;工序质量评定验收记录。
3、面层
(1)检查现场施工质量,主要包括:面层材料质量和厚度;碾压(浇筑)质量;水泥砼面层伸缩缝填充料 密实饱满度等。
(2)抽查质量控制资料,主要包括:沥青砼、水泥砼、水泥砼面层伸缩缝填料以及土工织物材料出厂合格 证、检验报告、进场验收记录;沥青砼和水泥砼配合比;沥青砼马歇尔试验及压实度;水泥混凝土路面的 抗压强度和抗折强度;沥青混凝土路面的弯沉值;抗滑性能检测报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及监理平行检验 资料;沥青砼摊铺记录(测温记录等),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十、桥梁工程(含高架道路)
1、桩基础
(1)检查现场施工质量,主要包括:桩基成孔质量;钢筋笼制作安装质量;桩径;桩头处理质量;预制桩 外观质量和接桩质量等。
(2)抽查质量控制资料,主要包括:桩基施工方案及方案审批;预制桩和预制桩接桩材料的产品合格证和 验收记录、复试报告、试桩报告;灌注桩原材料合格证书、检验报告、进场验收记录、复试报告;桩基施 工记录、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及监理平行检验资料;混凝土强度及评定;桩基检测报告;桩基础质量验收记 录。
2、现浇混凝土结构
(1) 检查现场施工质量,主要包括:模板及其支架安装质量;钢筋品种及规格、制作、连接、安装质量; 混凝土浇筑质量(现场计量)和外观质量;标养试块制作和同条件试块留置情况。
(2)抽查质量控制资料,主要包括:现浇混凝土结构施工方案、支架模板等专项方案及审批;原材料合格 证书、检验报告、进场验收记录、复试报告;混凝土配合比、强度及评定、商品混凝土质量保证资料;现 浇混凝土主体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3、装配式结构
(1)检查现场施工质量,主要包括:构件几何尺寸、外观质量和安装质量。
(2)抽查质量控制资料,主要包括:吊装方案及审批; 原材料合格证书、检验报告、进场验收记录、复 试报告;构件出厂合格证和进场验收记录;吊装记录;构件节点处理;装配式结构主体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4、砌体结构
(1)检查现场施工质量,主要包括:砌体几何尺寸和外观质量;组砌方法;砌筑质量;砂浆试块留置情况。
(2)抽查质量控制资料,主要包括:原材料合格证书、检验报告、进场验收记录、复试报告;砂浆配合比、 砂浆强度检测报告。
5、钢结构
(1)检查现场施工质量,主要包括:构件几何尺寸和外观质量;焊接(螺栓连接)外观质量;涂装质量。
(2)抽查质量控制资料,主要包括:钢结构桥梁主体施工方案及审批;原材料和半成品合格证、检验报告、 进场验收记录、复试报告;高强螺栓连接摩擦面抗滑移系数厂家试验报告和安装前复验报告、焊缝无损检 验报告及涂层检测资料;高强螺栓扭矩系数复验报告;焊缝探伤报告、焊接工艺评定;构件安装记录;钢 结构主体工程质量验收记录;钢结构防腐层厚度检测报告。
6、预应力
(1)检查现场施工质量,主要包括:波纹管;锚垫板定位及保护措施;预应力筋存放情况;预应力筋长度 (失效长度);张拉和压浆系统工作情况。
(2)抽查质量控制资料,主要包括:预应力张拉专项方案及审批;原材料、成品(预应力筋、锚具、夹片、 波纹管)合格证、检验报告、进场验收记录、复试报告、静载锚固性能试验报告;油泵、千斤顶、压力表 的校验报告和配套标定报告;预应力张拉应力值、伸长量、每端滑移量、滑丝量记录;孔道压浆配合比、 试块强度、压浆记录;同条件试块强度。
7、桥面系
(1)检查现场施工质量,主要包括:伸缩缝缝隙宽度,伸缩装置型号与安装质量,防撞墙或栏杆的外观质 量,排水设施的位置、高程及安装情况。
(2)抽查质量控制资料,主要包括:原材料或构配件合格证、进场检验记录和复试报告,栏杆推力试验, 检验批验收记录,监理平行检验记录,分项工程验收记录。
8、支座
(1)检查现场施工质量,主要包括:支座高程、支座偏位、支座栓孔位置、支座与梁底及垫石之间间隙、 支座锚栓埋置深度和外漏长度情况。
(2)抽查质量控制资料,主要包括:支座合格证、出厂性能试验报告、垫层材料产品合格证、粘结灌浆材 料的配合比通知单、润滑材料的产品合格证、进场验收记录。
十一、给水排水和污水处理工程
(一)给水和污水处理工程 1、地基与基础工程
(1)检查现场施工质量,主要包括:桩基施工质量;钢筋制作与安装质量;混凝土浇筑与外观质量;砌体 施工质量;混凝土和砂浆试块留置情况。
(2)抽查质量控制资料,主要包括:施工方案及审批; 原材料合格证书、检验报告、进场验收记录、复 试报告;天然地基验槽记录、人工地基承载力试验检测报告及回填密实度试验报告;桩基成孔、钢筋笼质 量、桩位及混凝土强度、桩长、桩径;桩基施工隐蔽工程检查验收记录、桩基检测报告;地基与基础工程 验收记录
。 2、构筑物
(1) 检查现场施工质量,主要包括:模板及其支架安装质量;钢筋品种及规格、制作、连接、安装质量; 混凝土浇筑质量(现场计量)和外观质量;标养试块制作和同条件试块留置情况;预埋件和预留孔的位置、 尺寸;变形缝施工质量。
(2)抽查质量控制资料,主要包括:施工方案及审批;原材料合格证书、检验报告、进场验收记录、复试 报告;钢筋加工、成型、安装质量;混凝土配合比报告,抗压、抗渗试验报告、同条件养护试验报告;池 体构筑物满水试验报告、池体构筑物沉降观测报告;隐蔽工程检查验收记录;给水、污水处理构筑物工程 验收记录。
3、预应力结构、钢结构、消化池、沼气罐等特殊工程
(1)原材料(预应力钢筋、钢材、连接材料、焊接材料、涂料)合格证书、检验报告、进场验收记录、复 试报告。
(2) 预应力张拉施工质量及资料;钢结构工程验收文件;消化池保温、防腐(特别是顶部内衬防腐处理); 消化池满水试验、气密性试验;沼气罐沉降观测;沼气罐焊缝质量、无损探伤检测;沼气罐气密性试验; 调试记录。
4、机电设备安装工程
(1)机电设备的订购合同、产品质量合格证书、说明书、运行及保养手册、性能检测报告、符合国家强制 性标准(如 CCC 认证)情况、进口产品的商检报告及相关文件、进场开箱验收记录中文合格证明文件。
(2)设备运行单机调试,联动调试;
(3)机电设备安装工程验收文件;
(4)机电设备基础施工隐蔽记录、地角螺栓的制作、安装质量验收记录和设备安装质量的抽查。
(二)排水工程
(1)检查现场施工质量,主要包括:沟槽开挖质量;管道基础施工质量;管道外观和敷设质量;沟槽回填 质量。
(2)抽查质量控制资料,主要包括:施工方案及审批; 原材料合格证、检测报告、进场验收记录、复试 报告;功能性试验(闭水试验)、变形量检测及管道高程;沟槽回填压实度试验;平基、管座砼配合比及 抗压强度。
十二、管道工程(含给水、燃气、热力)
(1)检查现场施工质量,主要包括:管道基础、支墩、支架施工质量;管道及连接件外观质量、几何尺寸、 连接和防腐质量;设备安装质量。
(2)抽查质量控制资料,主要包括:施工方案及审批;原材料及成品(管材、阀门、水泵等)合格证、检 测报告、进场验收记录、复试报告、给水卫生许可批件;埋地钢管阴极保护、燃气、热力钢管焊缝探伤检 测报告;功能性试验(强度试验、严密性试验)、阀门抽样试验报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及监理平行检验 记录。 十三、竣工监督验收 1、工程质量行为抽查
(1)监督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建设组织设计、勘察、施工、监理单位等责任单位进行 竣工验收)
(2)参与验收的人员是否与五方责任人员一致,人员资格是否符合(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设计勘察项 目负责人等),如特殊情况不能到场参与验收,现场参会人员是否有委托书
(3)住宅项目是否提前在现场醒目位置进行了竣工验收公示
2、工程资料抽查
(1)针对资料提示单的问题进行现场核对
(2)现场工程验收资料是否齐全,并按省统一要求装订成册(桩基、土建、钢结构、幕墙、装饰装修、节 能、水电安装、装修、电梯等)
3、工程实体质量抽查
(1)现场实体施工否与设计图纸一致(平面布局、使用功能、材料选用、结构支撑等)
(2)涉及图审回复的施工落实情况
(3)楼梯栏杆、低窗护栏、阳台护栏、上人屋面安全围护等有效高度是否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
(4)屋面、外墙、厨卫间、窗台等是否有渗水现象
(5)混凝土梁柱与墙体交接处、窗角等墙体尾部是否存在裂缝 (
6)工程竣工铭牌设置是否符合省厅文件规定要求
(7)残疾人坡道、防火门等设置是否与设计一致
(8)住宅项目应加强对下列事项的监督抽查力度:
①楼地面、墙面做法是否与设计一致
②墙面粉刷强度、楼地面面层强度、墙面楼地面空鼓情况
③进户门保温、防火、防盗等性能是否与设计一致
④门窗型材、中空玻璃厚度等是否与设计一致
⑤厨卫间防水施工是否与设计一致
⑥门窗加工安装质量(限位、滑槽深度、窗料拼接、密封胶施打、配件质量等)
⑦分户验收执行情况(分户验收合格证张贴、实测标识等)
⑧装饰装修工程总体观感质量 注:精装修项目且需符合第七项成品房监督抽查要求
目 录
1 总 则 .............................................. 1
1.1 目的 .......................................... 1
1.2 编制依据 ...................................... 1
1.3 适用范围 ...................................... 3
2 行为准则 ........................................... 3
2.1 基本要求 ...................................... 3
2.2 质量行为要求 .................................. 5
2.3 安全行为要求 ................................. 14
3 房屋建筑工程实体质量控制 .......................... 19
3.1 地基基础工程 ................................. 19
3.2 钢筋工程 ..................................... 23
3.3 混凝土工程 ................................... 27
3.4 砌体工程 ..................................... 33
3.5 装饰装修工程 ................................. 35
3.6 防水工程 ..................................... 41
3.7 钢结构工程 ................................... 49
3.8 给排水及采暖工程 ............................. 55
3.9 通风与空调工程 ............................... 58
3.10 建筑电气工程 ................................ 62
3.11 智能建筑工程 ................................ 65
3.12 建筑节能工程 ................................ 67
4 装配式建筑工程实体质量控制 ........................ 70
4.1 装配式混凝土工程 ............................. 70
4.2 装配式钢结构工程 ............................. 82
5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体质量控制 ...................... 85
5.1 道路工程 ..................................... 85
5.2 桥梁工程 ..................................... 92
5.3 轨道交通工程 ................................. 98
5.4 垃圾填埋工程 ................................ 103
5.5 污水处理工程 ................................ 104
5.6 综合管廊工程 ................................ 107
5.7 给排水工程 .................................. 111
5.8 园林绿化工程 ................................ 121
6 安全生产现场控制 ................................. 124
6.1 基坑工程 .................................... 124
6.2 模板支撑体系 ................................ 129
6.3 起重机械 .................................... 133
6.4 脚手架工程 .................................. 142
6.5 钢结构工程 .................................. 152
6.6 暗挖及爆破工程 .............................. 154
6.7 临时用电 .................................... 161
6.8 现场消防 .................................... 168
6.9 安全防护 .................................... 173
6.10 其他 ....................................... 177
7 质量安全管理资料 ................................. 180
7.1 质量管理资料 ................................ 180
7.2 安全管理资料 ................................ 191
8 附 则 ............................................ 194
1 总 则
1.1 目的
完善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体系,规范企业质量安全行为,强化建设单位首要责任及其他参建单位主体责任,落实《工程质量安全手册(试行)》具体要求,着力构建工程质量安全提升长效机制,全面提升质量安全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安全,提高人民群众满意度,推动安徽省工程建设高质量发展。
1.2 编制依据
1.2.1 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279 号)。
5、《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662 号)。
6、《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93 号)。
7、《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 373 号)。
8、《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 653 号)。
9、《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93号)。
10、《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 708 号)。
11、《安徽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六号)。
12、《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六十一号)等。
1.2.2 部门规章
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 13 号)。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8 号)。
3、《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 141 号)。
4、《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 5 号)。
5、《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 2 号)。
6、《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设部令第 80 号)。 7、《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 128 号)。
8、《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 166号)。
9、《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 17 号)。
10、《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 37 号)。
11、《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 203 号)。
12、《安徽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 265 号)等。
1.2.3 有关规范性文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规范。
1.3 适用范围
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2 行为准则
2.1 基本要求
2.1.1 从事工程建设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工程质量安全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工程建设标准,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
2.1.2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依法对工程质量安全负责。
2.1.3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应当依法取得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活动。施工单位应当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2.1.4 工程质量实行质量终身责任制。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应当签署授权委托书,明确各自工程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当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应当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因其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承担相应责任。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建筑物明显部位设臵永久性标牌,载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名称和项目负责人姓名。
2.1.5 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在注册许可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内从业,对签署技术文件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依法承担质量安全责任。
2.1.6 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2.1.7 工程一线作业人员应当按照相关行业职业标准和规定经培训考核合格,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工程建设有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一线作业人员的职业教育、培训制度,定期开展职业技能培训。
2.1.8 工程各方主体应认真贯彻落实安徽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相关规定要求,规范用工管理,保障建筑工人和建筑企业合法权益。
2.1.9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应当建立完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管理责任制,落实安全管理责任,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管理、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论证、现场安全管理等制度。
2.1.10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法定代表人和项目负责人应当加强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依法对安全生产事故和隐患承担相应责任。
2.1.11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按规定要求进行检验批、分项、分部等工程验收。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2.1.12 工程建设过程中产生结构安全、重要使用功能等方面的质量缺陷或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并按规定及时向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
2.1.13 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应按《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等相关标准要求及时收集整理工程资料,工程资料应与工程建设过程同步形成,资料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完整、签字齐全,真实反映建筑工程的建设情况和实体质量。
2.1.14 工程建设过程中,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应按国家和我省相关规定推行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标准化。
2.1.15 工程建设过程中,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应按国家和我省相关规定做好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2.1.16 鼓励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水平。
2.2 质量行为要求
2.2.1 建设单位
1、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负首要责任。建设单位为工程质量第一责任人,依法对工程质量承担全面责任。建设单位应健全工程项目质量管理体系,落实工程质量责任制,对工程建设各阶段实施质量管理,督促工程有关单位和人员落实质量责任。
2、应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检测、监测等单位承担建设工程相关业务,依法签订合同并应明确质量、安全标准和责任。
3、应按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4、不得违法发包、肢解发包工程。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5、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因极端恶劣天气等不可抗力以及重污染天气、重大活动保障等原因停工的,应给予合理的工期补偿。
6、按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工作,按时足额支付检测费用,不得违规减少依法应由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项目和数量。
7、对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审图机构审查,审查合格方可使用。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8、工程变更程序应符合相关规定,对有重大修改、变动的工程勘察报告、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重新进行报审,审查合格后方可使用。
9、提供给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纸。组织图纸会审、设计交底工作。
10、按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应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11、不得指定应由承包单位采购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12、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
13、组织并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组织并参与质量问题投诉和保修期内工程质量问题的处理。
14、不得将不合格工程按合格验收。不得将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擅自交付使用。
15、工程竣工验收后应及时办理备案手续。按规定收集、整理、移交建设项目档案资料。
2.2.2 勘察、设计单位
1、勘察单位对工程勘察质量负责。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开展勘察工作,提供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资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签署齐全。
2、设计单位对工程设计质量负责。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开展设计工作,保证设计质量。
3、在工程施工前,勘察、设计单位应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作出详细说明。
4、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文件应当满足设计深度要求,对住宅工程应当提出质量常见问题防治重点和措施。
5、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不得选用国家和我省禁止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不得指定生产或者供应单位。
6、及时解决施工过程中与勘察、设计有关的问题,参与工程质量问题和质量事故调查分析,并对因勘察、设计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和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
7、勘察、设计变更程序应符合相关规定,勘察、设计单位对变更的勘察、设计文件承担相应责任。勘察、设计单位在竣工验收时,应对勘察、设计变更情况进行确认。
8、按规定参与施工验槽、重要分部(子分部)质量验收及竣工验收,并出具相应工程质量检查报告。
2.2.3 施工单位
1、施工单位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施工单位不得违法分包、转包工程。
2、项目经理资格应符合要求,并到岗履职。项目经理的变更手续应合规、齐全。
3、设臵质量管理机构,按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配备技术负责人、专职质量员等专业管理人员。建立健全项目质量管理体系和制度,明确质量职责。
4、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报总监理工程师审批后组织实施。
9 5、按规定进行技术交底。
6、配备齐全该项目涉及到的设计图集、施工规范及相关标准。
7、严格执行见证取样制度。由建设单位委托见证取样检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等,未经监理单位见证取样并经检验合格的,不得擅自使用。
8、按规定由施工单位负责进行进场检验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并报监理单位审查,未经监理单位审查合格的不得擅自使用。
9、严格按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设计文件,不得偷工减料。
10、主要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或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应用前,应按规定进行技术交底,并形成书面记录。
11、做好各类施工记录,实时记录施工过程质量管理的内容,与工程建设进度同步,并确保真实、准确和完整。
12、严格工序管理和质量检验制度,按规定做好隐蔽工程质量检查和记录,验收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
13、按规定做好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的质量报验工作,工程验收应形成记录。
14、实施样板引路制度。结合现场实际设臵实体样板和工序样板,按规定采用实物、图片或视频形式展示。样板的施工工艺应符合设计、施工和质量验收规范要求;样板实物自检合格后,应报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代表(必要时包括设计人员)验收。
15、按规定及时处理质量问题和质量事故,做好并保存相关记录。对发现的质量问题应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组织施工人员及时处理,并形成质量问题处理方案报告建设、监理单位。
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后应及时向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持法人委托书)和相关责任人应立即到现场组织抢险救援、保护现场,并按规定的程序进行质量事故处理。
16、按规定处臵不合格试验报告。当收到不合格试验报告信息时,应立即停止不合格情况所涉及工程部位施工,会同建设、监理单位按规定对事项进行分析、检测、处理。
2.2.4 监理单位
1、监理单位对监理工作负责。应当在工程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监理机构,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对工程质量实施监理。
2、总监理工程师资格应符合要求,并到岗履职;应根据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配备与工程项目规模、特点和技术难度相适应的具备资格的监理人员,且到岗履职。
3、编制并实施监理规划。监理规划应在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及收到工程设计文件后由总监理工程师主持编制,报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后实施。
4、编制并实施监理实施细则。针对专业性较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监理机构应在相应工程施工开始前由专业监理工程师主持编制监理实施细则,并应报总监理工程师审批后实施。
5、对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符合要求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签认后报建设单位,并督促施工单位按已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组织施工。施工组织设计需要调整时,项目监理机构应按程序重新审查。
6、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投入使用或安装前进行审查。
7、对分包单位的资质进行审核。分包工程开工前,专业监理工程师对分包单位资格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后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认。
8、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对重点部位、关键工序实施旁站监理,制定旁站监理方案、做好旁站记录。
9、应安排监理人员对施工质量进行巡查,做好巡查记录。
10、对施工质量进行平行检验,做好平行检验记录。项目监理机构应在施工单位自检的同时,按有关规定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进行平行检验。
11、对隐蔽工程进行验收,并签认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对已同意覆盖的工程隐蔽部位质量有疑问的,或发现施工单位私自覆盖工程隐蔽部位的,项目监理机构应要求施工单位对该隐蔽部位重新检验。
12、对检验批工程进行验收。对验收合格的专业监理工程师应给予签认;对验收不合格的应拒绝签认,同时应要求施工单位在指定的时间内整改并重新报验。
13、对分项、分部(子分部)工程按规定进行质量验收。
14、签发质量问题通知单,复查质量问题整改结果。项目监理机构发现施工单位未按照设计文件施工或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等质量问题,应及时签发监理通知单,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整改完毕后,应根据施工单位报送的监理通知回复单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提出复查意见。
2.2.5 检测单位
1、不得转包所承揽的检测业务,应在技术能力和资质规定范围内开展检测业务。
2、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3、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不得推荐或者监制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4、不得与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所检测工程项目相关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5、应当按照国家现行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
6、应当对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严禁出具虚假检测报告。
7、应当将检测过程中发现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以及涉及结构安全检测结果的不合格情况,及时报告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8、应当单独建立检测结果不合格项目台账。出现不合格项目应及时通知监理及委托单位,并向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9、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检测合同、委托单、原始记录、检测报告应当按年度统一编号,编号应当连续,不得随意抽撤、涂改。
10、应当配备能满足所开展检测项目要求的检测设备,并建立管理制度,按规定进行检定、校准、维护、保养,保持其精度。
11、检测机构应加强信息化管理,提高检测管理效果和检测工作水平。
2.2.6 其他
1、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对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承担审查责任。施工图经审查合格后,仍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问题,审查机构依法承担相应质量责任。
2、工程监测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监测合同要求,对建设工程本体以及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其他管线和设施等实施监测,按照设计及相关标准规定的报警值及时报警,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负责。
3、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生产单位和供应单位按照规定对产品质量负责。
4、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具备相应资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对所提供的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质量负责。
2.3 安全行为要求
2.3.1 建设单位
1、应按规定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并有保证工程安全的具体措施。
2、与参建各方签订的合同中应当明确安全责任,并加强履约管理。
3、按规定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及相关人员、监理的内容及监理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的施工单位。
4、在组织编制工程概算时,按规定单独列支安全生产措施费用(含文明施工措施费),并按合同约定和相关规定及时向施工单位支付。
5、工程开工前,按规定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地下管线、气象、水文、相邻建筑(构筑)物、地下工程等相关资料,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对因施工活动可能给毗邻建筑物造成影响的,组织相关单位制定安全防护措施,并督促施工单位落实。
6、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7、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要求。
8、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规定。
2.3.2 勘察、设计单位
1、勘察单位按规定进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工程施工安全需要。
2、勘察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及工程周边环境资料,按规定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
3、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4、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按规定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指导意见,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
5、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按规定在设计文件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2.3.3 施工单位
1、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2、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与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资料一致。特殊情况下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变更应经建设单位同意后按规定履行变更手续。
3、建立健全安全保证体系、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并按要求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考核管理。
4、建立从业人员台账,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安装拆卸工、爆破工、司索信号工、架子工、电工、电焊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应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5、工程实施施工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总承包单位应当与分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协议书,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并加强履约管理。
6、施工单位应按规定为作业人员免费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等劳动防护用品。
7、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有较大危险因素的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臵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规范要求。
8、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确保专款专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文明施工和扬尘污染防治等,不得挪作他用。
9、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含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
程)的方案编制、论证、验收、现场管理等应符合规范要求。
10、按规定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用综合检查、专业检查、季节性检查、节假日检查、日常检查等不同方式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11、按规定执行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
12、按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13、按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还应当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14、施工前,项目经理组织相关人员编制安全生产管理方案,由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组织相关部门评审,安全总监(安全负责人)审核,分管安全生产领导批准后实施。
15、施工现场对应配备实现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所必需的硬件设施设备,施工现场原则上实施封闭式管理,设立进出场门禁系统,采用人脸、指纹、虹膜等生物识别技术进行电子打卡;不具备封闭式管理条件的工程项目,应采用移动定位、电子围栏等技术实施考勤管理。
16、建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制度,保证扬尘防治所需费用投入,加强扬尘防治信息化管理。
2.3.4 监理单位
1、按规定编制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监理规划应包括监理人员安全职责、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工作等内容;对专业性较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2、按规定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应按规定组织进行专家论证。
3、按规定审核各相关单位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和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并做好记录。同时应核查施工机械和设施的安全许可验收手续。
4、按规定对现场实施安全监理。发现安全事故隐患严重且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应及时向政府主管部门报告。
5、项目监理机构应对履行安全监理法定职责的相关技术文件、安全监理工作相关记录、安全隐患的检查、整改的情况及结果等设专人管理。
2.3.5 监测机构
1、监测单位应结合工程实际按规定编制监测方案,经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报送监理单位审核通过后方可实施。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项目专项监测方案,应与同部位施工方案同步审核和论证。
2、按照监测方案开展监测。及时向建设单位报送监测成果,并对监测成果负责;发现监测数据或监测成果异常时,应及时向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报告。
3、监测结束后,监测单位应按合同约定向委托方提供相关资料。
目 录 前 言............................................................................................................. 1
1 项目及项目区概况..................................................................................... 5
1.1 项目概况.......................................................................................... 5
1.1.1 地理位置.................................................................................................. 5
1.1.2 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5
1.1.3 项目投资................................................................................................. 6
1.1.4 项目组成及布置...................................................................................... 6
1.1.5 施工组织及工期...................................................................................... 7
1.1.6 土石方情况.............................................................................................. 7
1.1.7 移民安置.................................................................................................. 7
1.1.8 工程参建单位.......................................................................................... 7
1.2 项目区概况....................................................................................... 8
1.2.1 自然条件.................................................................................................. 8
1.2.2 水土流失及水土保持情况.................................................................... 10
2 水土保持方案和设计情况........................................................................ 12
2.1 主体工程设计................................................................................. 12
2.2 水土保持方案................................................................................ 13
2.3 水土保持方案变更........................................................................ 13
2.4 水土保持后续设计......................................................................... 13
3 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 14
3.1 防治责任范围................................................................................. 14
3.1.1 建设期防治责任范围............................................................................ 14
3.1.2 建设期较方案及初步设计批复防治责任范围变化............................ 14
3.2 水土保持措施总体布局................................................................. 18
3.3 水土保持设施完成情况................................................................. 20
3.3.1 工程措施................................................................................................ 20
3.3.2 植物措施................................................................................................ 22
3.3.3 临时措施................................................................................................ 24
3.4 水土保持投资完成情况................................................................. 26
3.4.1 建设期完成水土保持投资.................................................................... 26
3.4.2 水土保持投资变化原因........................................................................ 27
4 水土保持工程质量评价........................................................................... 29
4.1 质量管理体系................................................................................ 29
4.1.1 建设单位质量管理体系........................................................................ 29
4.1.2 设计单位质量管理体系........................................................................ 29
4.1.3 监理单位质量管理体系........................................................................ 30
4.1.4 施工单位质量管理体系........................................................................ 30
4.1.5 质量监督单位质量管理体系................................................................ 31
4.2 防治分区水土保持工程质量评价................................................. 31
4.2.1 工程措施划分及评价............................................................................ 31
4.2.2 植物措施划分及评价............................................................................ 32
4.3 总体质量评价................................................................................. 33
5 工程初期运行及水土保持效果................................................................ 34
5.1 运行情况......................................................................................... 34
5.2 水土保持效果................................................................................. 34
5.2.1 水土流失治理........................................................................................ 34
5.2.2 生态环境和土地生产力恢复................................................................ 36
5.3 公众满意度调查............................................................................. 37
6 水土保持管理........................................................................................... 38
6.1 组织领导......................................................................................... 38
6.2 规章制度......................................................................................... 38
6.3 建设管理......................................................................................... 38
6.4 水土保持监测................................................................................. 39
6.5 水土保持监理................................................................................ 40
6.6 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意见落实情况..................................... 42
6.7 水土保持补偿费缴纳情况............................................................. 42
6.8 水土保持设施管理维护................................................................. 42
7 结论及下阶段工作安排............................................................................ 43
7.1 验收结论......................................................................................... 43
7.1.1 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落实情况................................................... 43
7.1.2 水土保持措施质量情况....................................................................... 43
7.1.3 水土流失治理效果............................................................................... 43
7.1.4 运行期水土保持设施管护责任落实情况........................................... 44
7.2 遗留问题安排................................................................................. 44
8 附件及附图................................................................................................ 45
8.1 附件................................................................................................. 45
8.2 附图................................................................................................. 45
安徽省淮水北调工程位于安徽省东北部、淮河以北,地处黄淮海平原南端,线路起于怀远县怀洪新河何巷闸和五河一级翻水站,止于萧县岱河上段岱山口闸,跨经蚌埠市五河县、固镇县,宿州市灵璧县、埇桥区、萧县,淮北市濉溪县、烈山区三市七县(区),输水线路全长 268.0km。
淮水北调属全省“三横三纵”水资源配置体系的跨区域骨干调水工程,是支撑和保障皖北地区加快发展的重大基础设施,也是目前正在建设的国家南水北调东线配水工程和今后引江济淮的延伸工程,兼有工业供水、灌溉补水和减少地下水开采、生态保护等显著综合效益。近期水源为淮河干流及怀洪新河水系水量和南水北调东线工程分配的水量,具有相机调水特点,以置换和减轻现状工业及新增工业对地下水超采,遇部分干旱年份调水量不足时再临时启用当地中深层地下水应急补给,总体上起到兼顾经济社会发展和减少地下水开采之目的。远期可增加利用引江济淮工程水源,进一步扩大供水水量和提高供水保证率,最终实现中深层地下水全面禁采。
为缓解区域经济发展缺水压力,控制对中深层地下水超采,2005 年,省水利规划办编制了《安徽省淮水北调工程规划》,省政府以皖政秘【2006】110 号文进行了批复。受淮北市、宿州市的委托,安徽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于 2010 年12 月编制了《安徽省淮水北调工程项目建议书》,2011 年 7 月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对项目建议书进行了审查。2012 年 2 月省发改委以皖发改农经函【2012】83 号同意淮水北调工程立项。2012 年 3 月组织编制了《安徽省淮水北调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送审稿)。2012 年 5 月安徽省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中心(安徽省工程咨询研究院)召开了可研报告评审会。2014 年 5 月,省发展改革委以皖发改农经函【2014】418 号批复了《安徽省淮水北调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工程估算总投资 134478 万元。2012 年 8 月,省发展改革委分别以皖发改设计函【2012】915 号、皖发改设计函【2012】916 号批复四铺翻水站、郜湖大沟段 2个单项工程开工建设,概算投资分别为 3991.14 万元、8318.03 万元;2013 年 12月,省发展改革委以皖发改设计函【2013】1481 号批复沱河至新汴河段工程开工建设,概算投资 16583.04 万元。2014 年 7 月编制完成《安徽省淮水北调工程初步设计报告》,其中已实施的 3 个单项工程按批复的设计内容和概算投资直接计入。2014 年 7 月,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在合肥市主持召开了初步设计报告审查会,根据专家组审查意见,经过进一步修改和完善,形成《安徽省淮水北调工程初步设计报告》(报批稿),2014 年 9 月 2 日,省发展改革委以皖发改设计函〔2014〕900 号批复了《安徽省淮水北调工程初步设计报告》,核定工程总概算投资 136586.16 万元。
2013 年 12 月,委托安徽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编制完成《安徽省淮水北调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2014 年 1 月 27 日,安徽省水利厅以皖水保函﹝2014﹞162 号文《关于淮水北调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批复》予以批复批复本项目水土保持工程估算总投资 1369.93 万元。
淮水北调工程规模确定为大(2)型,工程等别为Ⅱ等。工程输水线路全长268.0km,其中从淮河至淮北市黄桥闸上输水干线长度为 227.0km,包括淮河至香涧湖引淮线路长 106.0km(含怀洪新河何巷闸至香涧湖长度 40.8km)、蚌埠至宿州市输水线路长 75.4km、宿州至淮北市输水线路长 45.6km;从黄桥闸上至萧县岱山口闸输水支线长 41km。输水线路全线疏浚大沟 33.8km,新建箱涵约 6.0km,其余均利用现有的河道或大沟输水。工程建设内容包括疏浚河道 36.1km、新建扩建泵站 8 座、新建重建输水涵闸 5 座、节制闸 12 座、沟口涵闸 33 座、桥梁 27 座及防污导污控污、挖压占地征迁、调度信息系统、工程管理设施等。因郜湖大沟河道扩挖工程已纳入南水北调东线一期工程洪泽湖抬高蓄水位影响工程五河泵站工程中,已通过水利部组织的水土保持专项验收,不在本次验收范围内。
主体工程 2012 年 9 月破土动工,2016 年 8 月完工,水土保持工程于 2017 年 8月完工。共完成土地整治15.66hm2,表土剥离及回覆24.21万m3;植草皮17.60hm2,栽植乔木 21960 株,灌木 1500 株,撒播草籽 11803kg,栽植绿篱 3383m2,花 894株;开挖土质临时排水沟 98538m3,编织袋装土防护 13745m3,彩条布覆盖 37.79万 m2。完成水土保持工程总投资 1190.10 万元。
工程实际征占地面积共扰动地表面积为 560.90hm2,其中永久占地 194.63hm2,临时占地 366.27hm2。土石方开挖总量为 724.70 万 m3(其中剥离表土 24.20 万 m3),填方 212.24 万 m3(其中表土回覆 24.20 万 m3,一般土方回填 188.04 万 m3),工程挖方剩余土方 512.45 万 m3,堆放于沟道两侧。
2016 年 1 月,安徽省治淮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委托安徽省(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水利科学研究院负责本工程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监测单位依照相关技术规程要求进行了监测点布设,编写监测实施方案,季报等工作,完成监测后于 2017年 10 月提交了工程监测总结报告。
水土保持监理依托主体监理单位安徽省大禹水利工程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监理单位按照相关规程完成了监理实施方案、细则、项目划分和工作总结报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 16 号)以及《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15〕58号文件进一步做好水土保持行政审批工作的通知》(办水保〔2015〕247 号)的规定,本工程在水土保持设施完工后,安徽省治淮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成立了由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参与的自查验收组对安徽省淮水北调工程水土保持设施开展了自查初验。依据《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规程》以及水利部对于自查初验的相关要求,安徽省治淮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通过对实施的工程占地,水土保持措施的数量、投资、工程质量、效果以及管理等方面开展了自验工作。在对工程设计、招投标文件、验收、监理、监测、质量管理、财务结算等档案资料的查阅及对工程现场的核验后,安徽省治淮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认为工程已具备申请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的条件,并与水土保持设施自验报告编制单位一起完成了《安徽省淮水北调工程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
1 项目及项目区概况 1.1 项目概况 1.1.1 地理位置
安徽省淮水北调工程位于安徽省东北部、淮河以北,地处黄淮海平原南端,线路起于怀远县怀洪新河何巷闸和五河一级翻水站,止于萧县岱河上段岱山口闸,跨经蚌埠市五河县、固镇县,宿州市灵璧县、埇桥区、萧县,淮北市濉溪县、烈山区三市七县(区),输水线路全长 268.0km。地理位置位于东经 116°55'~117°52',北纬 33°09'~33°55'。项目区所在地理位置见图 1-1。
1.1.2 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淮水北调工程规模为抽淮流量 50m3/s,出香涧湖 36m3/s,多年平均出湖水量 25652 万 m3,大多数干旱年份可调水量 40000~60000 万 m3。在多年平均出湖水量 25652 万 m3中,利用香涧湖当地径流 8955 万 m3,利用蚌埠闸上来水 9055万 m3,利用南水北调东线配置水量 9879 万 m3。到二铺闸上 30m3/s,多年平均调水量 24176 万 m3;到四铺闸上 18m3/s,多年平均调水量 13156 万 m3。
工程建设规模:淮水北调工程规模确定为大(2)型,工程等别为Ⅱ等。
工程输水线路全长 268.0km,其中从淮河至淮北市黄桥闸上输水干线长度为227.0km,包括淮河至香涧湖引淮线路长 106.0km(含怀洪新河何巷闸至香涧湖长度 40.8km)、蚌埠至宿州市输水线路长 75.4km、宿州至淮北市输水线路长45.6km;从黄桥闸上至萧县岱山口闸输水支线长 41km。输水线路全线疏浚大沟33.8km,新建箱涵约 6.0km,其余均利用现有的河道或大沟输水。
1.1.3 项目投资
淮水北调工程批复概算总投资 136586.16 万元。
1.1.4 项目组成及布置
利用已建的怀洪新河何巷闸自流引淮干蚌埠闸上来水入香涧湖,利用在建的五河一级翻水站从淮干蚌埠闸下抽水经郜湖大沟至香涧湖,经湖泊调蓄后,沿浍河下段至固镇闸下,在刘园干沟口附近设固镇二级翻水站沿固镇规划新城区东侧以箱涵输水方式进入三八运河,由沱河地下涵穿过沱河后,经黑泥沟、小龙沟进入娄宋沟,经娄宋沟至娄庄附近设娄宋三级站翻水后沿娄宋沟经胜利沟入新汴河,利用新汴河河道向西输水至二铺四级站翻水入宿州市二铺闸上,自二铺闸上向西沿新汴河、沱河上段经四铺五级站翻水至四铺闸上后,沿王引河向北输水,至青阜铁路桥附近进入侯王沟,经侯王六级站翻水至萧濉新河淮北市黄桥闸上。此后,再沿萧濉新河及岱河上段先后经贾窝闸、岱山口闸二级翻水至岱山口闸上供水至萧县。
淮水北调工程建设内容包括疏浚河道 36.1km、新建扩建泵站 8 座、新建重建输水涵闸 5 座、节制闸 12 座、沟口涵闸 33 座、桥梁 27 座及防污导污控污、挖压占地征迁、调度信息系统、工程管理设施等。
1.1.5 施工组织及工期
鉴于淮水北调工程的紧迫性,2012 年省发展改革委批复四铺翻水站开工建设,批复工期为 16 个月;2013 年 12 月,省发展改革委批复沱河至新汴河段工程开工建设,批复工期为 12 个月;2014 年 9 月批复淮水北调未实施部分,工程计划安排总工期 28 个月。淮水北调工程建设期为 2012 年 9 月-2016 年 8 月。
1.1.6 土石方情况
本项目施工过程中挖方 724.70 万 m3(其中剥离表土 24.20 万 m3),填方212.24 万 m3(其中表土回覆 24.20 万 m3,一般土方回填 188.04 万 m3),工程挖方剩余土方 512.45 万 m3,堆放于沟道两侧。
1.1.7 移民安置
本工程移民安置采取货币安置的方式。
1.2 项目区概况 1.2.1 自然条件 (1)地形地貌
项目区位于淮河干流北岸,地貌单元属淮河冲积平原,地形较为平坦,地面坡降 1/5000~1/10000,高程一般在 15~40m 之间,总体上西北高,东南低,东北部有零散残丘低山,中部和南部为河间平原,下游沿淮分布有香涧湖、沱湖、澥河洼等湖泊洼地,沿淮与河道中下游两岸,有高差 2~3m 的缓坡岗地。局部受人工活动影响,区内沟、渠、取土坑、塘、土堆等微地貌较发育。
(2)地质
项目区地层属华北地层区两淮分区淮北地层小区,以新生界极其发育的陆相沉积为特征。根据《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50 年超越概率 10%),项目区各段地震动峰值加速度为 0.05~0.15g,相应地震基本烈度为Ⅵ~Ⅶ度。
(3)气候水文
项目区地处暖温带季风气候区,四季分明,春夏季盛行东南风,炎热潮湿多雨,秋冬季盛行东北风,气候干燥少雨,多年平均气温在 14~15℃,年最高气温 40.2℃,最低气温-22.3℃;多年平均无霜期 206d。
项目区多年平均降雨量 770~950mm,自南向北递减,降雨年际变化很大, 丰水年可达 1200~1800mm,枯水年不足 500mm,年际差达 3~4 倍。降雨年内分安徽省淮水北调工程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配极不均衡,6~9 月份的降雨量平均占全年的 60%~70%,而汛期降雨又主要集中在 7 月份,占全年降雨量的 20%~30%,降雨集中的趋势,越偏北越明显,10年一遇最大 24h 降雨 162mm。项目区多年平均水面蒸发量约 1300~1500mm。多年平均陆地蒸发量为 605mm,约占多年平均降雨量的 67%,降雨量大部分消耗于蒸发。
(5)河流水系
工程位于淮河干流北岸,境内河流均属淮河流域,地表水系较为发育。天然河流多呈西北、东南走向,一般发源于废黄河南岸,流经安徽省后从溧河洼汇入下游江苏省境内的洪泽湖。区内主要河流有萧濉新河、王引河、奎濉河、新汴河、北沱河、沱河、浍河、澥河、怀洪新河等,其中人工开挖的怀洪新河由符怀新河、澥河洼、香涧湖、新浍河、沱湖、新开沱河等组成。南北方向沟通上述河流的主要沟洫有孙任沟、杨柳沟、运粮河、浍澥新河、浍澥引河、濉河引河、刘园干沟、三八运河、胜利沟、娄宋沟、唐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