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请教,这个排水沟如何套定额-浙江
所属地区:浙江
提问日期:2022-09-01 23:05:31
提问网友:喵喵哩个_喵
请问这个排水沟做法怎么套?尤其是第二句,内灌水泥砂浆固定这个用什么?
解答网友:将军峰
可以套用碎石灌浆的定额子目,换算主材碎石为小片石 即可 。
所属地区:浙江
提问日期:2022-09-01 23:05:31
提问网友:喵喵哩个_喵
请问这个排水沟做法怎么套?尤其是第二句,内灌水泥砂浆固定这个用什么?
解答网友:将军峰
可以套用碎石灌浆的定额子目,换算主材碎石为小片石 即可 。
问题专业:土建
所属地区:广西壮族自治区
提问日期:2022-09-01 19:13:10
提问网友:夏夏J
解答网友:可遇难求
钢筋断点,不计算弯钩。
所属地区:广东
提问日期:2022-09-01 19:00:06
提问网友:砼道中人
解答网友:GXZ
就是定义墙洞布置
所属地区:山东
提问日期:2022-09-01 18:42:19
提问网友:JA/
各位老师,防火门监控系统向设计提答疑后,说监控分机取消了,那么监控主机到防火门采用二总线(ZN-RVSP-2x2.5-JDG20)还是CAN总线(ZN-RVSP-2x1.5-JDG20)?新手,请各位老师指点
解答网友:小老百姓
是CAN总线(ZN-RVSP-2x1.5-JDG20)
所属地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提问日期:2022-09-01 18:42:01
提问网友:厚积薄发
解答网友:小老百姓
具体看设计
所属地区:浙江
提问日期:2022-09-01 18:03:46
提问网友:小白
解答网友:防腐绝热
看看14-119子目防火涂料可以吗
问题专业:土建 预算 土建算量GCL2013 土建计量GTJ
所属地区:甘肃
提问日期:2022-09-01 17:56:42
提问网友:艾斯
立面的这一面垫层布置不上去,这个问题要怎么解决
解答网友:nh
90度垂直的,施工时不可能设置垫层的,应是用砖胎膜类设置
问题专业:安装
所属地区:山东
提问日期:2022-09-01 17:09:36
提问网友:梦琪
请问各位老师,这个是什么阀门?
各位老师这是什么阀门
解答网友:蓝鲸
这个是减压孔板
回答正确请采纳并点赞,因为每一个专家都是免费服务的
所属地区:广东
提问日期:2022-09-01 16:45:55
提问网友:砼道中人
解答网友:
ICS 43.080
T 47 SZDB/Z
深圳市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
SZDB/Z 29.3—2010
电动汽车充电系统技术规范
第 3 部分:非车载充电机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of electric vehicle charging system
Part 3: Off-Board Charger
2010- 05-18 发布 2010- 06-01 实施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1 范围
SZDB/Z 29-2010的本部分规定了深圳地区充电站电动汽车非车载充电机(以下简称“充电机”)的技
术要求、检验规则、试验方法、标志、包装和贮运等的要求。
本部分适用于深圳地区采用传导式充电方式的电动汽车非车载充电机的的配置、订货和检验,亦适
用于深圳地区电动汽车充电站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4797.5-2008 电工电子产品自然环境条件 降水和风
GB/T 4797.6-1995 电工电子产品自然环境条件 尘、沙、盐雾
GB/T 13384-2008 机电产品包装通用的技术条件
GB 17625.1-2003 低压电器及电子设备发出的谐波电流限制(设备每相输入电流不大于16 A)
GB/Z 17625.6-2003 电磁兼容限值 对额定电流大于16 A的设备在低压供电系统中产生的谐波电流
的限制
GB/T 18487.1-2001 电动车辆传导充电系统 一般要求
GB/T 19826-2005 电力工程直流电源设备通用技术条件及安全要求
3 术语和定义
SZDB/Z 29.1-2010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为了便于使用,以下重复列出了SZDB/Z
29.1-2010中的一些术语和定义。
3.1
电动汽车 Electric Vehicle(EV)
用于在道路上使用,由电动机驱动的汽车,电动机的动力电源源于可充电电池或其他易携带能量存
储的设备。不包括室内电动车、有轨电车、无轨电车和工业载重车等车辆。
3.2
充电站 EV Charging Station
具有特定控制功能和通信功能,将直流电能量传送到电动汽车上的设施总称。
3.3
非车载充电机 Off-Board Charger
固定安装在电动汽车外、与交流电网相连接,为电动汽车动力电池提供直流电能的充电机。若无特
别说明,本规范所指充电机均为电动汽车非车载充电机。
3.4
蓄电池组 Battery Pack
由一个或多个蓄电池模块组成的单一机械组成。
3.5
传导式充电 Conductive Charging
利用电传导给蓄电池进行充电的方式。
3.6
恒流充电 Constant Current Charging
充电电流在充电电压范围内,维持在恒定值的充电方式。
3.7
恒压充电 Constant Voltage Charging
充电电压在充电电流范围内,维持在恒定值的充电方式。
3.8
恒流限压充电 Constant-current Limit Voltage Charging
先以恒流方式进行充电,当蓄电池组端电压上升到限压值时,充电机自动转换为恒压充电,直到充
电完毕。
4 总则
充电机应具有为蓄电池系统安全、自动地充满电的能力。充电过程应对电池不造成伤害,并且也不
会给周围的环境和人带来伤害。
ICS 43.080
T47 SZDB/Z
深圳市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
SZDB /Z 29.2—2015代替 SZDB/Z 29.2-2011
电动汽车充电系统技术规范 第 2 部分:充 电站及充电桩设计规范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of electric vehicle charging system-Part 2: Code for design
of EV charging station and charging point
2015 -08 - 17 发布 2015 - 09 - 01 实施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1 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深圳市电动汽车充电站及充电桩设计应遵循的电能质量的要求、电气照明、防雷、接
地和检测、电气测量和计量、监控系统、充电站安全防护的设计等要求。
本部分适用于深圳市电动汽车充电站及充电桩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的设计和建设工作。
本部分不适用于电动汽车无线充电站的设计和建设。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7625.1-2012 电磁兼容 限值 谐波电流发射限值(设备每相输入电流≤16A)
GB/Z 17625.6-2003 电磁兼容 限值 对额定电流大于16A的设备在低压供电系统中产生谐波电流的限制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53-2013 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
GB 50054-2011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
GB 50057-2010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 50058-2014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场所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GB/T 50063-2008 电力装置的电测量仪表装置设计规范
GB 50065-2011 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
GB 50067-2014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GB 50156 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
GB 50229-2006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
GB 50289-1998 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
DL 5027 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
DL/T 5137-2001 电测量及电能计量装置设计技术规程
3 术语和定义
GB50966、SZDB/Z 29.1中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电动汽车 electric vehicle,EV
用于在道路上使用,由电动机驱动的汽车,电动机的动力电源源于可充电电池或其他易携带能量存
储的设备。
3.2
充电 charge
从外部电源供给蓄电池直流电,将电能以化学能的方式贮存的过程。
3.3
电动汽车充电站 EV charging station
采用整车充电模式为电动汽车提供电能的场所,应包括3台及以上电动汽车充电设备(至少有1台非
车载充电机),以及相关供电设备、监控设备等配套设备。
3.4
配电站 distribution station
在中低压配电网中用于接受并分配电力、将10(20)kV变换为380V电压的供电设施。
3.5
充电桩 charging point
直流充电桩与交流充电桩的统称。
3.6
直流充电桩 DC charging point
固定安装在电动汽车外、与交流电网连接,为电动汽车动力电池提供小功率直流电源的供电装置。
3.7
交流充电桩 AC charging point
固定安装在电动汽车外、与交流电网连接,为电动汽车车载充电机提供交流电源的供电装置。
3.8
充电区 charging area
在充电站内为电动汽车进行充电的停车区域。
3.9
谐波 harmonic
电力系统的电流和电压中非正弦周期分量所含的频率为基波频率整数倍的正弦周期分量。
3.10
TN 接地系统 TN system
电源系统有一点直接接地,负载设备的外露导电部分通过保护导体连接到此接地点的系统。
3.11
IT 接地系统 IT system
电源系统的带电部分不接地或通过阻抗接地,电气设备的外露导电部分接地的系统。
3.12
脉波数 pulse number
在一个基波周期内,换流器的换相次数。
3.13
总谐波畸变率 total harmonic ratio,THD
周期性交流量中谐波分量方均根值与其基波分量方均根值之比(用百分数表示)。
3.14
自行式立体充电站 self-propelled three-dimensional EV charging station
使用自行式立体停车场的充电站。车辆通过专用车道上下楼层,自行停放,且在车位旁安装充电装
置,能够在电动汽车充电时对充电设备、动力蓄电池进行状态监控
3.15
垂直循环式立体充电站 vertical circulating stereoscopic charging station
使用垂直循环运动的车位系统存取停放车辆,并在车位上安装充电设备,在垂直循环的过程中同时
对电动汽车充电的机械式停车设备。
4 总则
4.1 充电站和充电桩的设计应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节能环保政策,安全可靠、使用
便利。
4.2 充电站和充电桩的设计应根据工程特点、负荷等级、设备容量、站址环境和节能环保等因素,合
理确定设计方案。
4.3 充电站建设前期,应开展对充电站的环境评价。
ICS 43.080
T 47 SZDB/Z
SZDB/Z 29.1—2010
电动汽车充电系统技术规范
第 1 部分:通用要求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of electric vehicle charging system
Part 1: General requirements
2010- 05-18 发布 2010- 06-01 实施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1 范围
SZDB/Z 29-2010的本部分规定了电动汽车配套充电设施、设备有关设计、功能、技术和电气安全
防护等方面的通用要求。
本部分适用于深圳市电动汽车配套充电设施建设与改造。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
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6895.21-2004 建筑物电气装置
GB/T 17215.211-2006 交流电测量设备 通用要求、试验和试验条件
GB 50057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DL/T 620 交流电器装置的过电保护和绝缘配合
DL/T 645-2007 多功能电能表通信规约
DL 5027 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
JJG 842 直流电能表检定规程
JB/T 9288 外附分流器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3.1
电动汽车 Electric Vehicle (EV)
用于在道路上使用,由电动机驱动的汽车,电动机的动力电源源于可充电电池或其他易携带能量
存储的设备。不包括室内电动车、有轨及无轨电车和工业载重电动车等车辆。
3.2
充电 Charge
从外部电源供给蓄电池直流电,将电能以化学能的方式贮存起来的过程。
3.3
充电站 EV Charging Station
具有特定控制功能和通信功能,将直流电能量传送到电动汽车上的设施总称。
3.4
车载充电机 On-Board Charger
固定安装在电动汽车上的充电机。
3.5
非车载充电机 Off-Board Charger
固定安装在电动汽车外,与交流电网连接,并为电动汽车动力电池提供直流电能的充电机。若无
特别说明,本标准所指充电机为电动汽车非车载充电机。
3.6
充电站监控系统 Charging Station Supervisor System
将充电站的充电机、配电设备、谐波监测、视频监视、火灾报警及站内其他设备的状态信息、参
数配置信息、充电过程实时信息等进行集成,实现站内设备监视、保护、控制和管理的系统。
3.7
交流充电桩 AC Charging Point
固定安装在电动汽车外、与交流电网连接,为电动汽车车载充电机提供交流电源的供电装置。
3.8
直流充电桩 DC Charging Point
固定安装在电动汽车外、与交流电网连接,为电动汽车动力电池提供小功率直流电源的供电装置。
3.9
充电桩 Charging Point
交流充电桩与直流充电桩的统称。
3.10
充电机效率 Charging Efficiency
充电机的直流输出功率与交流输入有功功率之比。
3.11
充电区 Charging Area
充电站内为电动汽车进行充电的停车区域。
3.12
配电站 Distribution Station
在中低压配电网中,用于接受并分配电力、并将10(20)kV变换为380 V电压的供电设施的总称。
3.13
谐波 Harmonic
电力系统的电流和电压中非正弦周期分量所含的频率为基波频率整数倍的正弦周期分量。
3.14
脉波数 Pulse Number
在一个基波周期内,换流器的换相次数。
3.15
谐波含有率 Harmonic Ratio (HR)
周期性交流量中含有的第h次谐波分量方均根值与基波分量方均根值之比(用百分数表示)。
3.16
总谐波畸变率 Total Harmonic Ratio(THD)
周期性交流量中谐波分量方均根值与其基波分量方均根值之比(用百分数表示)。
4 总则
充电站、充电桩为电动汽车提供充电电源,应确保充电过程的安全可靠。即使出现异常情况,也
能及时将危险控制、消除,不给周围环境和人带来危险。
ICS 91.140.90
Q 78
SZDB/Z XXXX 深圳市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
SZDB/Z 20—2009
电梯安装改造大修工程
施工方案编制规范
XXXXX 发布 XXXX 实施 2009-05-19 发布 2009-09-01 实施
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1 范围
1.1 本指导性技术文件规定了电梯安装改造大修工程施工方案编制要求和内容要素。
1.2 本指导性技术文件适用于曳引式电梯(含杂物电梯)、液压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
等安装、改造、大修工程施工方案的编制。
1.3 编制单位可在本规范基础上结合工程实际增加相应内容。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2.1
电梯安装工程
在建筑物或构架内将具有产品质量合格证明的电梯产品装配成整机至交付使用的施工过
程。包括吊装、安装、调试、检验、移交等过程。
注:改写 GB 50310-2002,定义 2.0.1。
2.2
电梯改造、大修工程
指按照国务院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关于电梯施工类别划分的规定,对已在政府部门注
册的电梯进行更新、调整部件或者改变主要参数的施工过程。
2.3
施工方案
指以电梯安装、改造、大修工程为对象进行施工方法分析,并对施工过程中所需人员、
材料、设备、工艺进行详细部署,从而保证质量并实现安全文明施工的具体文件。
2.4
电梯施工单位
在工地或者使用现场进行电梯安装、改造、大修工程施工的单位。
2.5
技术交底
主要针对某个工程的概况、施工内容、施工工艺、质量控制点、安全控制点、验收要求
等方面对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或施工人员进行的书面性交底材料。
2.6
成品保护
指成品在施工前、施工时、施工后所进行的必要防护,如防止火、水、污染、坠落、撞击、
倒塌等,避免成品遭到破坏。成品不仅指竣工后的整台电梯,也指施工过程中每道工序所安
装的电梯部件。
3 编制要求
3.1 编制原则
3.1.1 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以及技术经济政策的要求。
3.1.2 内容应涵盖施工全过程,并应体现科学性、先进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3.1.3 方案应体现安全可靠、保证质量、易于操作、便于施工、确保进度、降低成本。
3.1.4 积极应用新材料、新技术和新工艺。
3.2 文件格式要求
3.2.1 施工方案应装订成册,封面上需标明工程名称、工程地点、施工单位、编制单位、编
写人、审核人、批准人和编制、审核、批准的日期。配套工艺文件、标准规范等应分册装订。
3.2.2 施工方案需详细编制一个总目录,列出施工方案及配套文件的名称。
3.3 编制程序
3.3.1 施工方案应由具有 2 年以上电梯施工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编制, 编制人员应具有助理
工程师或以上职称。
3.3.2 施工方案应由具有 3 年以上电梯施工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审核,审核人员应具有工程
师或以上职称。
3.3.3 施工方案须经电梯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实施。
3.3.4 施工过程中如发现方案需要进行修改,须重新经过审核与批准。
4 内容要素
4.1 编制依据
4.1.1 施工方案应列明施工所依据的有关文件。包括:
a)含有技术条件要求的招标文件或销售、安装、改造、大修合同;
b)与电梯相关的建筑施工图纸及其编号、批准日期。施工图纸包括建筑物电梯布置图、
电梯井道图、标明电梯层站标高的图纸等。
4.1.2 施工方案应列明施工所涉及的标准、安全技术规范的名称及其编号。
4.1.3 施工方案应列明施工所涉及的工艺文件的名称、编号、制定单位和实施日期。工艺文
件一般包括:
a) 安装工艺手册;
b) 调试手册;
c) 维修保养手册;
d) 机房布置图、井道布置图;
e) 部件安装图;
f) 电气图;
g) 液压系统原理图(如有);
h) 设备仪器作业指导书;
i) 安全手册;
j) 检验手册;
k) 其它。
4.1.4 施工方案应列明施工单位的资质等级、相关业绩以及具有代表性的工程案例。
4.2 工程概况
施工方案应对下列情况进行说明:
a)工程基本情况。包括工程名称、工程地点、电梯购买单位或使用单位、施工合同编号、
电梯数量、内部编号及改造大修的电梯注册编号、计划开工日期和完工日期;
b)电梯基本参数。包括类型、型号、速度、层站数、额定载重量、提升高度、倾角、梯
级宽度、主机和控制柜布置方式及改造前后的参数变化等;
c)井道和机房型式与尺寸;
d)工程特殊情况。
所属地区:广东
提问日期:2022-09-01 16:28:08
提问网友:君删
解答网友:那年、花落
按图集规范看,括号里的钢筋表示架立筋,但是图中箍筋是2肢箍,并且有两根通长筋,用不到架立筋,建议问一下设计
ICS 35.080
L 77
深圳市标 准 化 指导性技 术文件
SZDB/Z
SZDB/Z 5.2—2007
信息系统工程建设技术规范
第 2 部分:电子设备机房系统工程
Information system project construction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Part 2: Electronic equipment room system project
2007-06-01 发布 2007-07-01 实施
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1 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本规范中的电子设备机房系统工程的建设技术规范,包括机房场地、机房面积、机房
各子系统的功能、性能描述和涉及设备材料的建设规范。
本部分主要适用于信息系统工程中的电子设备机房系统的新建、升级、改造工程,供各相关单位在
建设过程中参照执行,涉及保密类或特殊类机房除外。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
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GB 10408.1—2000 入侵探测器 第 1 部分:通用要求
GB 10408.4-2000 入侵探测器 第 4 部分:主动红外入侵探测器
GB 10408.5—2000 入侵探测器 第 5 部分:室内用被动红外探测器
GB 13836-1992 30MHz~1GHz 声音和电视信号的电缆分配系统设备与部件辐射干扰特性允许值和 测量方法
GB 13837-2003 声音和电视广播接收机及有关设备无线电骚扰特性限值和测量方法
GB 15207-1994 视频入侵报警器
GB 15540-1995 陆地移动通信设备电磁兼容技术要求和测量方法
GB 16796-1997 安全防范报警设备安全要求和试验方法
GB 17625.1-2003 电磁兼容 限值 谐波电流发射限值(设备每相输入电流≤16A)
GB 17743-1999 电气照明和类似设备的无线电骚扰特性的限值和测量方法
GB 4208-1993 外壳防护等级(IP 代码)
GB 4343.1-2003 电磁兼容 家用电器、电动工具和类似器具的要求 第 1 部分:发射
GB 4824-2004 工业、科学和医疗(ISM)射频设备电磁骚扰特性限值和测量方法
GB 50016-200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34-2004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GB 50052-1995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
GB 50057-1994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 50116-1998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B 50169-2006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174-93 电子计算机机房设计规范
GB 50198-1994 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
GB 50222-1995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GB 50235-1997 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236-1998 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243-2002 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254-1996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低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325-2001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 (2006 年版)
GB 50348-2004 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
GB 50370-2005 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 8702-1988 电磁辐射防护规定
GB 9361-1988 计算站场地安全要求
GB/T 10193-1997 电子设备用压敏电阻器 第 1 部分: 总规范
GB/T 12190-2006 电磁屏蔽室屏蔽效能的测量方法
GB/T 17618-1998 信息技术设备抗扰度限值和测量方法
GB/T 19668.1—2005 信息化工程监理规范 第 1 部分:总则
GB/T 2887-2000 电子计算机场地通用规范
GB/T 50314-2000 智能建筑设计标准
GB/T 9043-1999 通信设备过电压保护用气体放电管通用技术条件
GB/T 9254-1988 信息技术设备的无线电干扰极限值和测量方法
GBJ 16-1987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01 年版)
QB 1838-1993 室内装饰工程质量规范
SJ 31470-2002 电磁屏蔽室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A 173-2002 计算机信息系统防雷保安器
GA/T 367-2001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技术要求
GA/T 368-2001 入侵报警系统技术要求
GA/T 394-2002 出入口控制系统技术要求
GA/T 75-1994 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
YD/T 1363.1-2005 通信局(站)电源、空调及环境集中监控管理系统 第 1 部分:系统技术要求
YD/T 1363.2-2005 通信局(站)电源、空调及环境集中监控管理系统 第 2 部分:互联协议
YD/T 1363.3-2005 通信局(站)电源、空调及环境集中监控管理系统 第 3 部分:前端智能设备协议
YD/T 1363.4-2005 通信局(站)电源、空调及环境集中监控管理系统 第 4 部分:测试方法
3 术语和定义
GB/T 19668.1—2005中规定的有关术语和定义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部分。
3.1
室内装饰系统工程
为保护建筑物的主体结构、完善建筑物的使用功能和美化建筑物,采用装饰装修材料和饰物,对建
筑的内外表面及空间进行的各种处理过程,电子设备机房室内装饰系统工程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地 面工程、吊顶工程、隔断墙工程、抹灰工程、防水工程、隔热及保温工程、门窗工程、涂饰工程。
3.2
供配电系统工程
为电子设备机房中所有有源设备和设施提供符合要求电源的系统工程,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配电柜(箱)安装、测试,不间断电源(UPS)设备安装、测试,蓄电池安装、测试,电缆桥架安装和
桥架内电缆敷设,电线电缆穿管和线槽敷线,电缆头制作、接线和绝缘测试,照明、开关、插座安装、
检查。
3.3
空调系统工程
为满足电子设备机房内所有电子设备对运行环境的温度、湿度要求而进行的空调系统工程,电子设
备机房内空调系统工程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空调机组及新风机组设备安装,风管制作,风管及部件
安装,管道安装,风管、管道保温,空调系统调试及综合效能试验。
3.4
消防系统工程
电子设备机房消防系统工程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烟感、温感、火灾自动报警、应急广播(可与
背景广播系统合而为一,亦可单独设立)、火灾早期报警、气体或干粉灭火、消防控制、消防联动。
3.5
安全防范工程
以设备安全、信息安全为目的,运用安全防范产品和其他相关措施以维护电子设备机房产品安全所 构成的系统工程,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入侵报警系统、视频安全防范监控系统、出入口控制系统、
防爆安全检查系统、机房管理系统、机房屏蔽系统等,或由这些系统为子系统组合或集成的电子系统或
网络。
3.6
机房环境监控系统工程
机房环境监控系统工程是一套实时监控机房运行环境的系统工程,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对机房
内环境设备及各子系统(如供配电、UPS、漏水、空调、消防、保安等)主机进行自动监视和全面管理, 监视各种设备的状态及参数,并可诊断设备部件故障,发出相应的信息提示,有效地提高机房的管理水
平。
3.7
机房环境系统工程
电子设备机房环境系统工程是指电子设备机房的室内环境。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室内空间环境、 室内电磁环境、室内空气环境、视觉照明环境和室内噪声环境,有关空调环境请参见本规范空调部分的
相关规定。
3.8
防雷、接地系统工程
为确保机房内设备正常运行,避免受到直击雷、雷电感应与雷电侵入波等外部条件对其的影响和破 坏,电子设备机房防雷、接地系统工程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避雷针的接闪器、避雷线及避雷器等雷
电防护设备,以及与接地装置连接的机房等电位环(带)和引下线系统。
4 工程建设规范
4.1 机房场地
4.1.1 机房位置
机房位置的选择应符合水源充足、电力比较稳定可靠,交通通讯方便,自然环境清洁;远离产生粉 尘、油烟、有害气体以及生产或贮存具有腐蚀性、易燃、易爆物品的工厂、仓库、堆场等;远离强振源 或强噪声源;避开强电磁场干扰等条件。当无法避开强电磁场或为保障计算机系统信息安全,可采取有 效的电磁屏蔽措施。
4.1.2 机房分区
机房的组成应按计算机运行特点及设备具体要求确定,一般宜由主机房、基本工作间、第一类辅助
房间、第二类辅助房间、第三类辅助房间等组成,各房间的具体含义见 GB 50174—93 附录一名词解释。
4.1.3 机房面积
机房的使用面积应根据计算机设备的外形尺寸及布置确定。在计算机设备外形尺寸不完全掌握的情 况下,机房的使用面积应符合 GB 50174—93 第 2.2.2 条规定。
4.1.4 机房设备布置
机房设备宜采用分区布置,一般可分为设备放置区、工作区;设备放置区可根据需要细分为计算机
设备区及网络设备区(主机房内)、供配电设备区(含UPS放置区)、消防设备区、空调制冷及新风设
备区等等。具体划分可根据系统配置及应用管理的具体需求而定。需要经常监视或操作的设备,其布置 应便利操作。
各区可以有重叠,但消防设备区宜单独布置。
主机房内通道与设备间距,应符合GB 50174—93第2.3.4条规定。
4.2 室内装饰系统
4.2.1 一般要求
机房主体结构应耐久、抗震、防火、防止不均匀沉陷等特性。变形缝和伸缩缝不应穿过主机房。同 时满足以下规定:GB 50174-93第四章、GB 9361-1988第6条、QB 1838-1993第4.1、4.2、4.4、4.5
条和GB 50222-1995第3.1.3条。
4.2.2 地面
地面根据用户需求应选用活动地板或固定地砖。要求耐油、耐腐蚀、柔光、不起尘、绿色环保健康
的材料。对于高等级要求的机房,需选用具有稳定的抗静电性能和承载能力的活动地板,地板下的建筑地面应平整、光洁、防潮、防尘、保温。同时满足GB 9361-1988第6条和GB 50222-1995第3.1.3条规定。
对于三级负荷三类供电的机房(见4.3.1)可以不选用活动地板。
地面工程质量应满足QB 1838-1993第4.1条规定。
SZDB/Z
深圳市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
SZDB/Z 2—2005
水务工程名称代码
2005-12-30 发布 2006-03-01 实施
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1 范围
本指导性技术文件规定了全市河流、水库、水文测站、堤防(段)、海堤、蓄滞(行)洪区、水闸
(含橡胶坝)、河道断面、治河工程、地下水观测井站、水土保持工程、治涝工程、水源工程、供水工
程、通信基站等15项水务工程和相关设施的名称代码。
本指导性技术文件适用于全市水务工程基础信息的编制、存储、检索及交换等领域的管理与应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指导性技术文件的引用而成为本指导性技术文件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
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指导性技术文件,然而,鼓励
根据本指导性技术文件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
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指导性技术文件。
GB/T2260-1999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
SL213-98 水利工程基础信息代码编制规定
SL249-1999 中国河流名称代码
SL259-2000 中国水库名称代码
SL262-2000 中国水闸名称代码
SL263-2000 中国蓄滞洪区名称代码
《水文测站编码》,水利部水文局,二○○二年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指导性技术文件。
3.1
水利工程 hydroproject
对自然界的地表水和地下水进行控制和调配的人工设施。
3.2
水务工程 water project
包括防洪、排涝、蓄水、水源地保护、供水、输水、用水、节水、污水处理和回用等一切涉水工程
的统称。其目的是为了实现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统一管理和防治水害。
3.3
相关设施 water related works
一些与水利工程密切相关的设施,如桥梁、管线等工程。
3.4
编码 to encode
将事物或概念(编码对象)赋于有一定规律性的、易于计算机和人识别与处理的符号。
3.5
代码 code
一个或一组有规律的、易于计算机和人识别与处理的符号,标识功能是代码的基本特征。
3.6
代码结构 code structure
代码字符排列的逻辑顺序。
3.7
流域 watershed;basin
地表水及地下水的分水线所包围的集水区或汇水区,因地下水分水线不易确定,习惯指地面径流分
水线所包围的集水区域。
3.8
水系 hydrographic net
由两条以上大小不等的支流以不同形式汇入主流,构成一个河道体系,称为水系或河系。
3.9
河流 river
陆地表面渲泄水流的通道,是江、河、川、溪的总称。
3.10
干流 main stream
水系内汇集全流域径流的河流称为干流,其它河流均汇入干流。
3.11
支流 tributary
流入较大河流或湖泊的河流称为支流。直接汇入干流的支流称为一级支流,汇入一级支流的河流称
为二级支流,其余类推。
3.12
水库 reservoir
在河道、山谷、低洼地及地下透水层修建挡水坝或堤堰、隔水墙,形成集水的人工湖。
3.13
水文测站 hydrometric station
经常收集和提供设站地点一项或多项水文要素的工作单元。水文要素包括水位、流量、降水、蒸发、
水质等项目。
3.14
堤 dike
沿河、渠、湖或行洪区、分洪区、围垦区的边缘修筑用以约束水流的挡水建筑物。
3.15
蓄滞洪区 flood retarding basin
为防御异常洪水,利用沿河湖泊、洼地或特别规定的地区,修筑围堤及附属建筑物蓄滞洪水的区域。
3.16
行洪区 flood flowing zone
天然河道及其两侧和两岸大堤之间不设工程控制,在洪水超过设计分洪水位高程时,自然进水用以
渲泄洪水的区域。
3.17
水闸 sluice
修建在河道或渠道上利用闸门控制流量和调节水位的低水头建筑物。
3.18
橡胶坝 rubber dam
由锚固于底板上用合成纤维织物做成的袋囊状的橡胶袋或橡胶片形成的坝,利用充、排水(气)控
制其升降的活动。
3.19
河道断面 river section
沿河流某一方向垂直剖切后而展开的平面。通常用平面图形表示河道断面。河道断面又分为纵断面
和横断面。
3.20
治河工程 river control project
为稳定河槽或缩小主槽游荡范围,改善河流边界条件及水流流态而采取的工程措施。
3.21
地下水观测井站 observation well station of groundwater
收集和提供储存在地面以下饱和岩土空隙、裂隙及溶洞中的水的工作单元。
3.22
水土保持工程 soil and water conservation project
防治水土流失,保护、改良与合理利用山丘区和风沙区水土资源,维护和提高土地生产力,以利于
充分发挥水土资源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建立良好生态环境的工程措施。
3.23
治涝工程 water logging control project
在治理地区防止发生或减轻涝灾而采取的的工程措施。
3.24
水源工程 water source project
为提供一定的水质和水量而采取的的工程措施。
3.25
供水工程 water supply project
按照一定的质量和要求,供给不同的用户和用水地区一定水量,用于生活、生产、消防和生态等方
面而采取的的工程措施。
3.26
通信基站 communication station
通过有线或无线设施对语言、文字、图像等信息进行传输、变换和处理,并经统一规划设立的场所。
4 编码原则及方法
4.1 编码原则
4.1.1 本指导性技术文件遵循 GB/T2260-1999《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SL213-1998《水利
工程基础信息代码编制规定》,结合深圳实际,在水利部已发布的 SL249-1999《中国河流名称代码》、
SL259-2000《中国水库名称代码》、SL262-2000《中国水闸名称代码》、SL263-2000《中国蓄滞洪区名称代码》的基础上,进行扩充编制。
4.1.2 水文测站代码是根据水利部水文局《水文测站编码》有关规定,在广东省水文局已确定的代码
间进行扩充编制。
4.1.3 行政区划代码遵循 GB/T2260-1999《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的有关规定。
4.1.4 在可能情况下,每项工程的编码预留一定的扩展空间,以适应水务工作发展的需要。
4.1.5 凡工程名称之后标有“*”号的代码,为 SL249-1999《中国河流名称代码》、SL259-2000《中
国水库名称代码》、SL262-2000《中国水闸名称代码》、SL263-2000《中国蓄滞洪区名称代码》已确定的代码。由广东省水文局和本市水务部门确定代码的水文测站,在代码相应观测项后加注“﹟”号。
4.1.6 本指导性技术文件中的每一个代码标识一个编码对象,每一个编码对象对应一个代码。
4.2 编码方法
4.2.1 本指导性技术文件采用拉丁字母(舍弃 I、O、Z)和阿拉伯数字混合编码,编码方式统一采用
组合码。
4.2.2 以河流为系统的代码,按从上游到下游、先干流后支流、先左岸支流后右岸支流的顺序进行编
排。沿海诸小河流从西向东顺序编码。
4.2.3 水文测站编码优先级序为:水文站→水位站→降水(蒸发)站→水质站→其它站。原则上,先位
测站可包含后位测站,而后位测站不包含先位测站。其中已由广东省水文局和本市水务部门确定代码的
测站例外。
4.2.4 水源工程代码编排顺序为:先境外引水工程,后境内引水工程;境内工程先跨行政区工程,后区
内工程;同一项工程先总体工程,后配套工程,先干线工程,后支线工程;配套、支线工程自引水点向
终点顺次编排。
4.2.5 以行政区为系统的代码,从行政区代码的低数值到高数值顺序编排。
4.2.6 全市河流划分为九个编码单元,即当地习惯称谓的五大河流:龙岗河、坪山河、观澜河、茅洲河、
深圳河;以及由沿海独流入海的诸小河流形成的珠江口(伶仃洋)河系、深圳湾河系、大鹏湾河系、大
亚湾河系。为了缩小大小相近河流的等级差异,本指导性技术文件将龙岗河、坪山河等同视为东江二级
支流淡水河的上游干流河段,其一级支流即为东江三级支流,其下支流的级别类推。将观澜河视为东江
一级支流石马河的上游干流河段,其一级支流即为东江二级支流,其下支流级别类推。沿海独流入海的
诸小河流作为二级支流编码。全市河流拓扑关系参见附录 B。
4.2.7 全市水文测站分为东江水系、珠江三角洲河口区(一)、粤东沿海诸河等三个单元进行编码,
各个单元内各类型测站统一编码。
ICS 01.140.30
A 10 SZDB/Z
深 圳 市 标 准 化 指 导 性 技 术 文 件
SZDB/Z 319—2018
政府采购项目合同履约抽检及评价规范
Specification for Sampling Inspection and Evaluation of Performance of Government
Procurement Contract
2018-08-14 发布 2018-09-01 实施
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 布
1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政府采购项目合同履约抽检及评价的原则、履约抽检及评价相关方的职责、履约抽检
及评价的程序等内容。
本规范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货物类、服务类政府采购项目合同的履约抽检及评价工作,工程类
政府采购项目可参照本规范。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SZDB/Z 108—2014 政府采购合同履约评价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SZDB/Z 108—2014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政府采购项目 government procurement project
政府集中采购的货物、服务、工程及其他实行预选采购制度的项目。
3.2
履约抽检 sampling inspection of performance
对政府采购项目合同履约情况进行现场抽样检验或实验室检测,以判断履约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服
务、工程是否符合要求。
3.3
履约评价 evaluation of performance
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对履约抽检项目合同履约情况发出结果公示和综合评价的活动。
[改写SZDB/Z 108-2014,定义 2.3]
3.4
抽检机构 accrediting and validating organization
受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委托,负责承担政府采购项目合同履约抽检及评价的机构。
3.5
抽检方案 sampling program
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根据选定项目制定或委托制定,对该项目合同履约情况进行抽检的实施方案。
[SZDB/Z 108-2014,定义 2.5]
3.6
评价等级 evaluation grade
依据合同履约抽检及评价分数而确定的抽检项目等级。
3.7
抽检报告 sampling inspection report
抽检机构根据履约抽检及评价的结果形成的书面文档,详细说明抽检方案中各项评价条款的履约情况。
4 履约抽检及评价的原则
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准确、高效、科学合理、诚实信用的原则。
ICS29.200
K81
备案号:43505-2014
NB
中华人民共和国能原行业标准
NB/T33005一2013
电动汽车充电站及电池更换站监控系统技术规范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monitoring system of electric vehicle charging station and battery swap station
2013-11-28发布2014-04-01实施
国家能源局发布
1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电动汽车充电站及电池更换站监控系统构成、功能要求及技术指标,
本规范适用于电动汽车充电站及电池更换站监控系统(以下简称“监控系统”)。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政单)适用于本文件。
GB50343一2004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
GB/T19596—2004电动汽车术语
GB/T17626一2008电壁兼容试验和测量技术
GB/T29317一2012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术语
GBT28569一2012电动汽车交流充电桩电能计量
NB/T33001一2010电动汽车非车载传导式充电机技术条件
NB/T33002一2010电动汽车交流充电杜技术条件
NB/T33006一2013电动汽车1电池箱更换设备通用技术要求
NB/T33007一2013电动汽车凭电站/电池更换站监控系统与充换电设备通信协议
DL/T5149220kV一500kV变电所计算机监控系统设计技术规程
DLT814配电山动化系统功能规范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规定(何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第5号令)
3术语和定义
GBT19596《电动汽车术语》、GB/T29317《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术语》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
义适用于本规范。
3.1
监控系统monitoring system
应用信息、网络及通信技术,对充电站、电池更换站内设备运行状态和环境等进行监视、控制和管
理的系统。能够将站内充电设备、电池箱更换设备、配电设备、视频及环境监控设备及站内其他智能设
备状态信息、参数配置信息、充电、换儿过程实时信息等进行集成,实现站内设备的监视、控制和管理,
并具备与上级监控管理系统通信功能。
3.2
站控层station level
由主机或/和操作员站及其他功能站构成,面向充电站及电池更换站进行运行管理的中心控制层。
3.3
间隔层bay level
由充电监控单元、电池更换监控单元、供电监控单元、视频及环境监控单元以及其他智能设备、网
络控制和接口设备等构成,面向单元设备的监测、控制层。
4总则
4.1充电站及电池更换站监控系统的建设应遵循如下原侧:
4.1.1有利于实现全系统的信号采集、安全稳定控制和事故故障处理,提高系统运行的可靠性、经济
性,确保充电及电池更换的安全性。
4.1.2应简化监控系统的硬件配置,避免熏复,实现资源共字。
4.2监控系统的建设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行关标准的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的资格管理,保证民用核安全设备的焊接质量,根据《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的资格管理。
第三条 从事民用核安全设备焊接活动的焊工、焊接操作工依据本规定参加考核并取得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民用核安全设备焊接活动。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核准颁发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资格证书,其主要职责是∶
(一)选定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考核中心(以下简称“考核中心”);
(二)组织制定焊工、焊接操作工考试大纲、基本理论知识考试题库,并组织焊工、焊接操作工基本理论知识考试;
(三)监督检查考核中心的考核和管理工作;
(四)审查考核中心的考试计划和考试结果,并向考试合格的焊工、焊接操作工颁发资格证书;
(五)归档和保存持证焊工、焊接操作工的有关资料。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立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资格鉴定委员会,具体履行相关职责。
第五条 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可以选定为考核中心∶
(一)建立了健全的焊工、焊接操作工考核质量保证体系,具有完善的考核和管理制度、考试细则、满足考试要求的焊接工艺规程和专项理论知识考试题库等;
(二)具有5年以上的核级焊工、焊接操作工考核业绩,且考核焊工、焊接操作工不少于300人次;
(三)具有与拟从事的焊工、焊接操作工考核活动相适应的场地,包括技能操作考试场地(至少20个工位)、理论考试教室、钢材库或者试件库、焊材库、检验场地、档案库或者资料库等;
(四)具有与拟从事的焊工、焊接操作工考核活动相适应的设备,包括焊接设备、焊条和焊剂烘干设备、试件和试样制作设备、理化检验和无损检验设备、热处理设备及测量工具等;
(五)人员组成至少包括∶工程师职称以上的专职焊接专业技术人员3名,专职核Ⅱ级以上表面和体积无损检验人员各1名;
(六)具备组织焊工、焊接操作工考试和管理焊工、焊接操作工焊接档案的能力。
第六条 考核中心负责组织实施焊工、焊接操作工专项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考试,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考试计划;
(二)审查报考焊工、焊接操作工的资格;
(三)确定专项理论知识考试内容和操作技能考试项目;
(四)制备和检验考试试件,并评定考试成绩;
(五)发放焊工、焊接操作工钢印;
(六)编制或者确认焊工、焊接操作工考试用焊接工艺规程;
(七)建立并管理焊工、焊接操作工档案。
第七条 拟从事民用核安全设备焊接活动的焊工、焊接操作工,应当向考核中心提出考试申请。申请考试的焊工、焊接操作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初中或者初中以上学历;
(二)身体健康;
(三)有能力按照焊接工艺规程进行操作;
(四)有能力独立担任焊接工作。
第三章 考试内容和方法
第八条 焊工、焊接操作工考试包括理论知识考试和操作技能考试。
第九条 焊工、焊接操作工理论知识考试包括基本理论知识考试和专项理论知识考试。
拟从事基本理论知识未包括的特殊焊接方法和母材种类的焊接活动的焊工、焊接操作工,在参加操作技能考试前,还应当通过专项理论知识考试。焊工、焊接操作工基本理论知识考试合格有效期限为3年。
第十条 焊工、焊接操作工基本理论知识考试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核电系统基本知识(包括辐射防护方面的知识)和核电质量保证基本知识;
(二)民用核安全设备知识,包括设备类别和核安全级别,有关制造标准和焊接规程,焊接接头分类原则和要求,常用母材和焊材、焊接方法的特点和主要制造技术要求(包括热处理和无损检验基本知识);
(三)焊接设备、装置和测量仪表的使用和维护要求;
(四)焊接接头的形式、性能及其影响因素,焊缝代号和图样识别;
(五)焊接缺陷的产生原因以及防止措施;
(六)焊接应力和变形的产生原因以及防止措施;
(七)焊接安全技术。
第十一条 焊工、焊接操作工专项理论知识的考试内容应当根据特殊焊接方法和材料特点确定。
第十二条 考核中心应当根据焊接方法、试件形式、母材类别、焊接材料、焊缝形式、焊接位置、试件规格尺寸、焊接要素(衬垫、单面焊、双面焊)等,确定焊工、焊接操作工操作技能考试项目。
第十三条 焊工、焊接操作工操作技能考试试件的数量应当符合要求,不允许多焊试件从中挑选。
试件的制备和焊接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一)考试用试件的坡口表面和坡口两侧各 25mm 范围内应当清理干净,去除铁屑、氧化皮、油、锈和污垢等杂物。
(二)焊条和焊剂应当按规定要求烘干,随用随取,焊丝应当除油、除锈。
(三)焊工、焊接操作工应当按照评定合格的焊接工艺规程焊接考试试件。
(四)操作技能考试前,应当在考核中心成员、监考人员与焊工或者焊接操作工共同在场确认的情况下,在试件上标注焊工或者焊接操作工考试编号。
(五)水平固定试件和45°固定试件上应当标注焊接位置的钟点标记,定位焊缝不得在"6 点"标记处;管材向下焊试件应当按照钟点标记固定试件位置,且只能从"12点"标记处起弧,"6点"标记处收弧;向上焊时应当从"6 点"位置起弧。
(六)焊工的所有考试试件,第一层焊缝中至少应当有一个停弧再焊接头;焊接操作工考试时,每一焊道中间不得停弧。
(七)机械化焊接考试时,允许加引弧板和引出板。
(八)试件开始焊接后,焊接位置不得改变;对于管材对接和管板焊缝的45°固定试件,管轴线与水平面间的夹角应当在 45°45°范围内。
(九)试件表面最后一层不允许修磨和返修。
(十)试件坡口形式和尺寸应当按照焊接工艺规程制备,或者由考核中心按照相应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备。
第四章 考试结果评定、证书颁发与管理
第十四条 焊工、焊接操作工基本理论知识和专项理论知识考试均采用百分制计分,60分为合格。
第十五条 焊工、焊接操作工操作技能考试通过试件检验进行评定。考试试件经检验合格后,该考试项目为合格。
第十六条 两名以上焊工、焊接操作工参加组合考试时,如果其中某考试项目不合格,且能够确定导致该考试项目不合格的施焊焊工或者焊接操作工的,则应当认定该焊工或者焊接操作工的考试项目不合格;不能确定导致该考试项目不合格的施焊焊工或者焊接操作工的,则应当认定参与该组合考试的焊工和焊接操作工均不合格。
第十七条 焊工、焊接操作工操作技能考试不合格的,允许在一个月内补考一次。补考不合格者可以重新申请考试,但与前次考试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三个月。
第十八条 考核中心应当将焊工、焊接操作工考试的结果记入考试评定报告,将操作技能考试试件的检验结果记入考试检验记录表。考核中心应当在考试结果评定后 10个工作日内,将考试合格焊工、焊接操作工
的考试评定报告,经中心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报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
第十九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只能从事考试合格项目对应范围内的焊接活动。
第二十条 考核中心应当建立并管理焊工、焊接操作工档案,档案应当包括焊工、焊接操作工连续操作记录等。焊工、焊接操作工聘用单位应当填写焊工、焊接操作工连续操作记录,并每六个月报相关考核中心备案。
第二十一条 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考试评定报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焊工、焊接操作工考试结果的审查,并作出是否授予资格的决定。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 10个工作日内,向考试合格的焊工、焊接操作工颁发资格证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民用核承压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HAF601)第六条第三款和第七条第四款的要求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规定了民用核承压设备的焊工及焊接操作工(以下简称“焊工”)的培训、考试和取证应遵循的基本要求。
第三条国家核安全部门对主管部门从事民用核承压设备焊接活动的焊工培训、考试和取证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机构及其职责
第四条由主管部门指定的机构负责审查和批准核承压设备焊工培训考试委员会和焊工培训考试计划与结果,并给考试合格焊工发证同时向国家核安全局备案。
第五条焊工培训和考试由核承压设备焊工培训考试委员会负责组织和实施。从事核承压设备制造、安装和维修焊接活动的企业和事业单位可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组织审查批准后,建立核承压设备焊工培训考试委员会。
焊工培训考试委员会的职责:
(一)制定焊工培训、考试计划和安排焊工培训工作;
(二)制定培训大纲、考试细则和有关的管理制度(如考试题库、试卷、试件和考场的管理制度等);
(三)审查焊工考试资格,确定考试内容、评定考试成绩和审查持证焊工的复试及免试资格等;
(四)颁发焊工钢印号,将考试结果报主管部门;
(五)焊工培训考试委员会应将焊工培训和考试的计划(包括日期和地点)提前10天通知主管部门和国家核安全局。
第六条核承压设备焊工培训考试委员会应具备的条件:核承压设备焊工培训考试委员会的组成至少应包括:核承压设备的焊接的技术负责人,焊接工程师或以上职称人员,质保工程师,Ⅱ级以上资格的射线检验人员,焊工技能教师或能指导焊工操作的焊接技师。
核承压设备焊工培训考试委员会应有焊工考试所需的场地、焊接设备、焊条和焊剂烘干设备、试件和试样加工设备,无损检验设备、理化检验和测量工具等。
第七条在承担核承压设备制造、安装和维修焊接活动的单位中,凡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或同等学力、身体健康、能独立担任焊接工作的焊工,均可向焊工培训考试委员会提出培训和考试的申请。申请考试的焊工需经过焊工培训考试委员会批准方可参加考试。
第三章培训考试的内容和方法
第八条焊工培训考试包括基本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两部分。
基本理论知识的培训考试内容及操作技能的考试项目由焊工培训考试委员会根据规定和焊工将担任的焊接工作来确定。
第九条焊工基本理论知识培训和考试的范围如下:
(一)核电基本知识,核承压设备的分类和安全分级以及主要的技术要求;
(二)核电质量保证基本知识;
(三)焊接安全技术;
(四)核承压设备常用母材型号、分类、化学成分(包括与辐照脆化和活化有关的有害元素的控制)、机械性能(包括Cv冲击韧性)、辐照脆化性能与流体介质的相容性及焊接工艺特点;
(五)核级焊接材料(焊条、焊丝、焊剂和保护气体等)的牌号
(名称)、规格、类型、使用和保管等方面的基本知识;
(六)焊接设备、装置、用具和测量仪表的名称、种类、使用及维护;
(七)核承压设备制造、安装和维修中常用焊接方法的特点、焊接工艺参数、焊接顺序、操作方法及其对焊接质量的影响;
(八)焊接缺陷的产生原因、危害、防止措施、控制标准、检测方法和返修的规定;
(九)焊接应力和变形的产生原因和防止措施;
(十)焊接接头的性能及其影响因素;
(十一)焊接接头的型式、焊缝代号和图样识别;
(十二)核承压设备中的焊接接头分类原则和对各类焊缝的要求;
(十三)核承压设备焊接活动中的特殊焊接技术和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