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式版 T/CSUS 40-2022 装配式建筑室内声环境技术标准(附条文说明).pdf
ICS91.120.20 P31
中国城市科学研究会标准
T/CSUS40-2022
装配式建筑 室内声环境 技术标准
Technical standard for indoor acoustic environment of prefabricated buildings
2022-04-20发布
2022-05-20实施
中国城市科学研究会 发布
根据《关于发布2019年中国城市科学研究会标准研编计划(第二批)的通知》的要求,标准编制组经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国内外相关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了本标准。
本标准共包括5章,主要技术内容是:总则、术语和符号、基本规定、室内声环境技术指标、室内声环境技术要求。
本标准由中国城市科学研究会负责管理,由长安大学建筑声光研究所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寄送解释单位(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长安中路75号,邮编:710061)。
本标准主编单位:
长安大学
汉尔姆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本标准参编单位:
中国科学院声学研究所
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国中元国际工程有限公司
宝都国际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华南理工大学建筑学院
中信建筑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贵州中建伟业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清华大学建筑环境检测中心
深圳深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贵州富乐森装配式建筑工业有限公司
海南海外声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建工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宝都国际新材料有限公司
广州声博士声学技术有限公司
重庆昱理声学工程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
陕西建声环境检测有限责任公司
湖南八方声学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启沃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市诺威娜声学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安徽中源建设有限公司
陕西建安实业有限公司
广州和升隔音技术有限公司
陕西建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福州鑫泉声学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中城科数(北京)智慧城市规划设计研究中心
内容摘抄:
1总则
1.0.1为全面改善装配式建筑室内声环境质量,不断提升我国装配式建筑建设水平,减少装配式建筑受噪声影响,营造健康、舒适的室内建筑声环境,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采用装配式结构体系与集成化内装工艺建造的住宅建筑、公共建筑及工业建筑。本标准中未提及的其他类型装配式建筑,依据其建筑结构形式及使用功能,可参照本标准的相应规定。
1.0.3本标准对各类型装配式部品部件的隔声评价标准所采用的测量方法和隔声性能等级按现行国家隔声测量标准执行。
1.0.4装配式建筑中各类型的部品部件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和符号
2.1术语
2.1.1装配式建筑prefabricated buildings
由预制部品部件在工地装配建成的建筑。
2.1.2装配式钢结构建筑prefabricated buildings with steelstructure
建筑的结构系统由钢部件(构件)构成的装配式建筑。
2.1.3装配式混凝土建筑prefabricated buildings with concrete structure
建筑的结构系统由混凝土部件(预制构件)构成的装配式建筑。包括全装配混凝土结构、装配整体式混凝土结构等。
2.1.4装配式木结构建筑prefabricated timber buildings
采用工厂预制的现代木结构组件和部品,以现场装配为主要手段建造而成的结构。包括装配式纯木结构、装配式木混合结构等。
2.1.5装配式组合结构建筑prefabricated combined structure buildings
建筑的结构系统及外围护系统由不同材料预制构件装配而成的建筑。
2.1.6装配式外围护结构prefabricated envelope
建筑的外围护结构系统由工厂预制的部品部件,以现场装配为主要手段建造安装完成,包括外墙、门窗、玻璃幕墙、遮阳、屋面等构件。
2.l.7装配式内隔墙prefabricated partitions
由工厂生产,采用干式工法装配施工,具有隔声、防火、防潮等性能,用来分隔房间和空间的墙体。
2.1.8粉红噪声频谱修正量pink noise spectrum adaptation term
将计权隔声量值转换为试件隔绝粉红噪声时,试件两侧空间的A计权声压级差所需的修正量。用C表示,单位为分贝,dB。
2.1.9交通噪声频谱修正量traffic noise spectrum adaptation term
将计权隔声量值转换为试件隔绝交通噪声时,试件两侧空间的A计权声压级差所需的修正量。用C,表示,单位为分贝,dB。
2.1.l0空气声隔声频谱修正量spectrum adaptation term for air-borne sound insulation
考虑了噪声频谱特性后所要加到单值评价量上的修正值,单位为分贝,dB。
2.1.l1撞击声隔声频谱修正量spectrum adaptation term for impact sound
考虑了标准撞击器与实际撞击声源所激发的楼板撞击声的频谱差异后要加到单值评价量上的修正值,单位为分贝,dB。
2.1.12计权规范化撞击声压级weighted normalized impact sound pressure level
以接收室的吸声量作为修正参数而得到的楼板或楼板构造撞击声隔声性能的单值评价量。用L.w表示,单位为分贝,dB。
2.1.13计权标准化撞击声压级weighted standardized impact sound pressure level
以接收室的混响时间作为修正参数而得到的楼板或楼板构造撞击声隔声性能的单值评价量。用Lr.w表示,单位为分贝,dB。
2.1.14降噪系数noise reduction coefficient
通过对中心频率在200~2500Hz范围内的各1/3倍频程的无规入射吸声系数测量值进行计算并按相关规范修约,所得到的材料吸声特性的单一值。
2.1.15建筑服务设备结构噪声structure-borne noise of building service equipment
建筑中由建筑服务设备产生的振动激励引起,经过建筑结构传播而来的噪声。
3基本规定
3.0.1装配式建筑在确保安全性能、适用性能、经济性能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相关规定的同时,应高度关注其室内声环境品质。
3.0.2装配式建筑的室内声环境技术应按照室内声环境技术指标、室内声环境技术要求来进行设计与技术指标的把控,科学合理地进行建筑环境噪声、室内噪声、二次结构噪声、隔声、吸声、隔振与消声的专业化设计与构造选型。
3.0.3本标准中室内声环境技术要求按照装配式建筑的结构系统分为四大类,即装配式钢结构建筑、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建筑、装配式木结构建筑、装配式组合结构建筑。
3.0.4装配式建筑宜在规划阶段、设计前期进行室内声环境技术策划,对技术指标、技术选型、技术经济可行性和必要性进行评估,并科学合理地确定建造目标与技术实施方案。
3.0.5装配式建筑室内声环境的施工及验收,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略)
4室内声环境技术指标
4.1室内背景噪声
4.1.1装配式建筑依据不同的建筑功能类型,室内允许背景噪声等效声级应符合国家现行规范《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50118、《建筑环境通用规范》GB55016中相应规定限值。
4.1.2装配式建筑除应符合现行国家相关标准规定低限要求外,针对不同功能类型建筑室内允许噪声级应满足现行国家或行业标准中相关规定。
4.2吸声
装配式建筑内装系统中建筑吸声构件吸声性能以降噪系数(NRC)表示其吸声性能的单值评价量,并按降噪系数(NRC)的限值范围对建筑吸声构件分级,见表4.2的规定。
表4.2装配式建筑内装系统中建筑吸声构件性能分级
(略)
内容索引:
1总则1
2术语和符号2
2.1术语…2
2.2符号…4
3基本规定5
4室内声环境技术指标6
4.1室内背景噪声6
4.2吸声…6
4.3隔声…6
5室内声环境技术要求9
5.1一般规定…9
5.2总平面要求9
5.3吸声要求.11
5.4隔声要求12
5.5消声要求18
5.6隔振要求18
本标准用词说明21
引用标准名录22
附:条文说明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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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式版 DBJ04/T 361-2018 装配式混凝土建筑施工及验收标准(附条文说明).pdf
山西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DBJ04/T361-2018
备案号:J14286-2018
装配式混凝土建筑 施工及验收标准
Technical standard for assembled buildings building construction and acceptance with concrete structure
2018-06-13发布
2018-08-01实施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
根据《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5年山西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规范制定修订计划)的通知》(晋建标函〔2015]310号)的要求,标准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我省装配式混凝土建筑施工的实践经验,借鉴了有关国内其他省市的先进标准,开展了多项专题研究,并广泛征求了有关方面的意见,对具体内容进行了反复讨论、协调和修改,最后审查定稿。
本标准共分8章和2个附录,主要内容是:总则,术语,基本规定,建筑材料,预制构件生产制作,结构安装施工,部品生产与安装,质量验收。
本标准由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山西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负责日常管理,山西八建集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请各单位在本标准执行过程中,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给山西八建集团有限公司(地址:太原市和平北路西宫南二巷46号;邮编:030027;邮箱:573612698@q9.com),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标准主编单位:山西八建集团有限公司、山西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本标准参编单位:山西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总站、山西省建筑科学研究院、山西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总站、太原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内容摘抄:
1总则
1.0.1为规范装配式混凝土建筑部件和部品的生产制作与安装施工,加强相关生产和施工企业的质量控制,做到技术先进、工艺合理、安全适用、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山西省行政区域内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及8度以下地区的装配式混凝土建筑施工及质量验收。
1.0.3装配式混凝土建筑施工应遵循工厂化生产、装配化施工、一体化装修、信息化管理和智能化应用的原则,应将结构系统、外围护系统、设备与管线系统、内装系统进行建筑系统集成,实现建筑的功能完整和性能优良。
1.0.4装配式混凝土建筑施工及质量验收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和山西省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装配式混凝土建筑
assembled building with concrete structure
结构系统由混凝土部件(预制构件)构成的装配式建筑 。
2.0.2建筑系统集成integration of building systems
以装配化建造方式为基础,统筹策划、设计、生产和施工等,实现建筑结构系统、外围护系统、设备与管线系统、内装系统一体化的过程。
2.0.3结构系统structure system
将工厂生产的主体构配件(梁、板、柱、墙以及楼梯、阳台等)运到现场,使用起重机械将构配件吊装到设计指定位置,采用预留插筋孔压力注浆、键槽后浇混凝土或后浇叠合层混凝土等方式,使得构配件及节点连成整体,并承受或传递荷载作用。
2.0.4外围护系统envelope system
由建筑外墙、屋面、外门窗及其他部件部品等组合而成,用于分隔建筑室内外环境的部件部品的整体。
2.0.5设备与管线系统facility and pipeline system
由给排水、供暖通风和空调、电气和智能化、燃气等设备与管线组合而成,满足建筑使用功能的整体。
2.0.6内装系统interior decoration system
由楼地面、墙面、轻质隔墙、吊顶、内门窗、厨房、卫生间等组合而成,满足建筑空间使用要求的整体。
2.0.7部件component
在工厂或现场预先生产制作完成,构成建筑结构系统的结构构件及其他构件的统称。
2.0.8部品part
由工厂生产,构成外围护系统、设备与管线系统、内装系统的建筑单一产品或复合产品组装而成的功能单元的统称。
2.0.9全装修decorated
所有功能空间的固定面装修和设备设施全部安装完成,达到建筑使用功能和建筑性能的状态。
2.0.10装配式装修assembled decoration
采用干式工法,将工厂生产的内装部品在现场进行组合安装的装修方式。
2.0.11模块module
建筑中相对独立,具有特定功能,能够通用互换的单元。
2.0.12标准化接口standardized interface
具有统一的尺寸规格与参数,并满足公差配合及模数协调的接口。
2.0.l3集成式厨房integrated kitchen
由工厂生产的地面、墙面、吊顶、厨柜和厨房设备及管线等集成,并主要采用干式工法装配而成的厨房。
2.0.l4集成式卫生间integrated bathroom
由工厂生产的地面、墙面、吊顶和卫生洁具和设备及管线等集成,并主要采用干式工法装配而成的卫生间。
2.0.15整体收纳system cabinet
由工厂生产、现场装配、满足储藏需求的模块化部品。
2.0.l6管线分离pipe&wire detached from structure system
不进行建筑结构中设备及管线的预留预埋,将设备与管线设置在结构系统之外的方式。
2.0.17同层排水same-floor drainage
在建筑排水系统中,器具排水管及排水支管不穿越本层结构楼板到下层空间,与卫生器具同层敷设并接人排水立管的排水方式。
2.0.l8预制混凝土构件precast concrete component
在工厂或现场预先生产制作的混凝土构件,简称预制构件。
2.0.19预制外挂墙板precast concrete facade panel
安装在主体结构上,起围护、装饰作用的非承重预制混凝土外墙板,简称外挂墙板。
2.0.20预制混凝土夹心保温外墙板precast concrete sandwich facade panel
中间夹有保温材料的内外两层混凝土板,采用拉结件可靠连接形成的预制外墙板。简称夹心保温外墙板。
2.0.21混凝土粗糙面rough surface
预制构件采用特殊工具或工艺,形成凹凸不平或骨料显露的混凝土表面。
2.0.22钢筋套筒灌浆连接grout sleeve splicing of rebars
在金属套筒中插入单根带肋钢筋并注入灌浆料拌合物,通过拌合物硬化形成整体,实现传力的钢筋对接连接方式。
2.0.23钢筋浆锚搭接连接rebar lapping in grout-filled hole
在预制构件中预留孔道,在孔道中插人需搭接的钢筋,并灌注水泥基灌浆料而实现的钢筋搭接连接方式。
2.0.24金属波纹管浆锚搭接连接rebar lapping in grout-filled hole formed with metal bellow
在预制混凝土剪力墙中预埋金属波纹管形成孔道,在孔道中插入需搭接的钢筋,并灌注水泥基灌浆料而实现的钢筋搭接连接方式。
2.0.25钢筋连接用灌浆套筒grouting coupler for rebars splicing
采用铸造工艺或机械加工工艺制造,通过水泥基灌浆料的传力作用,将钢筋对接连接所用的金属套筒,灌浆套筒可分为全灌浆套筒和半灌浆套筒。
2.0.26钢筋连接用套筒灌浆料cementitious grout for coupler of rebar splicing
以水泥为基本材料,配以细骨料、外加剂及其他材料混合而成的干混料,加水搅拌后具有良好的流动性、早强、高强、微膨胀等性能,填充于套筒和带肋钢筋间歇内用于钢筋套筒灌浆连接的干混料。
2.0.27键槽shear key
在预制构件混凝土表面设置的规则且连续的凹凸构造,以实
现预制构件和后浇筑混凝土的共同受力作用。
2.0.28预埋件embedded parts
在浇筑混凝土前,预先固定在预制构件模具中或钢筋骨架上的埋件,可依据其用途分为受力型和功能型。
2.0.29成型钢筋frocessed steel bar
由专业钢筋加工厂家采用专用设备按规定尺寸、形状预先加工成型的普通钢筋制品。
2.0.30严重缺陷serious defect
对装配式混凝土结构构件的受力性能或安装使用性能有决定性影响的缺陷。
2.0.31-一般缺陷common defect
装配式混凝土结构构件表面存在的经过修复不影响构件受力性能或安装使用性能的缺陷。
2.0.32实体检验inspection of members entity
对已进人施工现场的构件,按照进场检验批所进行的钢筋保护层厚度、钢筋数量以及合同约定项目的检验。
2.0.33构件结构性能检验inspection of structural performance for member
对结构构件的承载能力、挠度、裂缝控制等性能指标所进行的检验。
3基本规定
3.1施工管理
3.1.1装配式混凝土建筑的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并应建立相应的质量管理体系、施工质量控制和检测制度。
3.1.2施工项目部组织机构设置和人员组成,应满足装配式混凝土建筑施工管理的需要。施工操作人员应经过职业技能岗位培训,并具备一定的基础知识和操作技能。
3.1.3施工前,应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对设计文件进行交底和会审。由施工单位完成的深化设计文件,应经原设计单位确认。
3.1.4施工单位应保证施工资料真实、有效、完整和齐全。施工项目技术负责人应组织施工全过程的资料编制、收集、整理和审核,并应及时存档、备案。
3.1.5施工单位应根据设计文件和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制度具体的施工方案,并应经监理单位审核批准后组织实施。
3.1.6装配式混凝土建筑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对施工现场可能发生的危害、灾害与突发事件制定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进行交底和培训,必要时应进行演练。
3.2施工技术
3.2.1装配式混凝土建筑施工前,应根据结构类型、特点和施工条件,确定构件安装施工工艺,并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3.2.2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安装顺序以及连接方式应保证结构工程具有足够的承载力和刚度,并应保证结构整体稳定性。
3.2.3对体形复杂、高度或跨度较大,地基情况复杂及施工环境条件特殊的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宜进行施工过程检测,并及时调整施工控制措施。
(略)
4建筑材料
4.1一般规定
4.1.1混凝土、钢筋、钢材和连接用材料的性能要求,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钢结构设计规范》GB50017和《装配式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1等的有关规定。钢筋焊接网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钢筋焊接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114的有关规定。
4.1.2混凝土预制构件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宜低于C30:预应力混凝土预制构件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宜低于C40,且不应低于C30;现浇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25。
4.1.3装配式建筑部品采用的室内装修材料,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GB6566和《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的有关规定。
4.1.4预制构件的吊环,应采用未经冷加工的HPB300级钢筋制作。吊装用内埋式螺母或吊杆的材料,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4.1.5原材料人库前应进行进货验收,进货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略)
内容索引:
1总则1
2术语2
3基本规定…6
3.1施工管理6
3.2施工技术6
3.3施工质量7
3.4施工安全与环境保护7
4建筑材料…10
4.1一般规定…10
4.2钢筋…11
4.3混凝土原材料…12
4.4预应力材料…18
4.5连接材料…21
4.6其他材料23
5预制构件生产制作…27
5.1一般规定…27
5.2生产设备…28
5,3模具与台座…33
5.4钢筋及预埋件…34
5.5预应力构件…47
5.6混凝土制备…55
5.7构件成型、养护及脱模57
5.8预制构件检验…60
5.9构件存放、吊运及防护65
5.10资料及交付67
6结构安装施工…69
6.1一般规定…69
6.2预制构件安装70
6.3预制构件连接73
6.4成品保护77
7部品生产与安装78
7.1一般规定…78
7.2外围护系统…79
7.3设备与管线系统…90
7.4内装系统…94
7.5部品包装、运输、堆放和成品保护101
8质量验收103
8.1一般规定103
8.2预制构件106
8.3结构安装107
8.4钢筋套筒灌浆连接109
8.5后浇混凝土111
8.6外墙板安装112
8.7隔墙114
8.8吊顶115
8.9集成式卫生间116
8.10集成式厨房…117
8.11整体收纳…117
附录A钢筋套筒灌浆连接接头型式检验…119
附录B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125
本标准用词说明…139
引用标准名录…140
条文说明…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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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51295-2018 钢围堰工程技术标准(官方公开版).pdf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5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14)189号)的要求,标准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了本标准。
本标准共分6章和1个附录,主要技术内容是:总则、术语和符号、基本规定、设计、钢围堰施工及质量检验、监测等。
本标准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由广州市市政集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广州市市政集团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环市东路338号银政大厦,邮政编码:510060)。
本标准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
主编单位:广州市市政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德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参编单位:
广东省交通规划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中铁大桥局集团有限公司
中铁大桥勘测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
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
中交基础设施养护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重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华南理工大学
中国铁建港航局集团有限公司
中铁二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建工第九建设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技术集团有限公司
内容索引:
1总则(1)
2术语和符号(2)
2.1术语(2)
2.2符号(3)
3基本规定(7)
4设计(10)
4.1一般规定(10)
4.2方案设计(11)
4.3设计计算内容…(14)
4.4结构分析(19)
4.5稳定性验算(26)
4.6构件计算·(45)
4.7钢板桩围堰构造设计(49)
4.8钢套箱围堰构造设计(49)
4.9钢吊箱围堰构造设计(50)
4.10钢管桩围堰构造设计·…(51)
5钢围堰施工及质量检验……………………(53)
5.1一般规定(53)
5.2钢板桩围堰施工………,(53)
5.3钢套箱围堰施工……(57)
5.4钢吊箱围堰施工……………………(61)
5.5钢管桩围堰施工………(62)
5.6质量检验(63)
6监测(72)
6.1一般规定(72)
6.2监测内容与方法…………(72)
6.3数据处理与应用…(77)
6.4监测管理(78)
附录A荷载与作用(79)
本标准用词说明……(92)
引用标准名录(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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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式版 GB/T 31439.2-2015 波形梁钢护栏 第2部分:三角形梁钢护栏.pdf
ICS 93.080.30 P66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31439.2-2015
波形梁钢护栏
第2部分 :三波形梁钢护栏
Corrugated sheet steel beams for road guardrail-
Part 2:Thrie-beam gurdrail
2015-05-15发布
2015-08-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发布
GB/T31439《波形梁钢护栏》分以下两部分:
第1部分:两波形梁钢护栏;
—第2部分:三波形梁钢护栏。
本部分为GB/T31439的第2部分。
本标准按照GB/T1.1一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全国交通工程设施(公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23)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交通运输部公路科学研究院、江苏国强镀锌实业有限公司、江苏华夏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潍坊东方钢管有限公司、河北奎鹏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山东瑞达高速公路材料有限公司、广东新粤交通投资有限公司、北京中交华安科技有限公司、徐州兰德交通科技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韩文元、唐琤琤、张璇、何勇、郭占洋、王东、潘仕强、李乐团、王立平、李学仁、彭雷、周志伟、张宏松、陆东方、马骏。
1范围
GB/T31439的本部分规定了三波形梁钢护栏产品的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与贮存。
本部分适用于公路和城市道路用三波形梁钢护栏,其他场所可参照使用。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228.1金属材料
拉伸试验第1部分:室温试验方法
GB/T232金属材料 弯曲试验方法
GB/T470锌锭
GB/T 699优质碳素结构钢
GB/T700,碳素结构钢
GB/T1231钢结构用高强度大六角头螺栓、大六角螺母、垫圈技术条件
GB/T3077合金结构钢
GB/T4336碳素钢和中低合金钢火花源原子发射光谱分析方法(常规法)
GB/T6725冷弯型钢
GB/T6728结构用冷弯空心型钢尺寸、外形、重量及允许偏差
GB/T10111随机数的产生及其在产品质量抽样检验中的应用程序
GB/T18226高速公路交通工程钢构件防腐技术条件
GB/T31439.1波形梁钢护栏第1部分:两波形梁钢护栏
JT/T495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质量检验抽样方法
JTG/TD81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细则
3分类及组成
3.1分类与命名
3.1.1分类
三波形梁钢护栏(以下简称护栏)按厚度分为3mm厚护栏和4mm厚护栏,按防腐层形式分为单涂层护栏和复合涂层护栏,按设置位置分为路侧护栏和中央分隔带护栏。
3.1.2命名
护栏的名称由“防腐层分类名称”加“三波形梁钢护栏”组成,防腐层分类名称应符合GB/T18226的规定。
3.2组成
三波形梁钢护栏由三波形梁板、三波形梁背板、过渡板、立柱、防阻块、横隔梁、端头、拼接螺栓、连接螺栓、加强横梁等构件组成。
3.3产品规格
3.3.1三波形梁板
三波形梁板采用750mm宽的薄钢板连续辊压成形,其尺寸规格应符合表1的规定。
(略)
4技术要求
4.1外观质量
4.1.1三波形梁钢护栏的冷弯黑色构件表面应无裂纹、气泡、折叠、夹杂和端面分层等缺陷,但允许有不大于公称厚度10%的轻微凹坑、凸起、压痕、擦伤。表面缺陷可用修磨方法清理,其整形深度不大于公称厚度的10%。
4.1.2三波形梁板构件应无明显扭转、变形,纵横切断面及螺孔边缘应做倒角处理,过渡圆滑,无卷沿、飞边和毛刺。
4.1.3防腐层外观应符合GB/T18226的要求。
4.2外形尺寸与允许偏差
4.2.1三波形梁板
(略)
内容索引:
前言Ⅰ
1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3
分类及组成1
4技术要求……4
5试验方法…20
6检验规则……20
7标志、包装、运输与贮存…20
附录A(资料性附录)H型钢立柱三波形梁钢护栏实车碰撞试验资料21
参考文献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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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式版 GB/T 31439.1-2015 波形梁钢护栏 第1部分:两波形梁钢护栏.pdf
ICS 93.080.30 P66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31439.1-2015
波形梁钢护栏
第1部分 :两波形梁钢护栏
Corrugated sheet steel beams for road guardrail
-Part 1:W-beam guardrail
2015-05-15发布
2015-08-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发布
GB/T31439《波形梁钢护栏》分以下两部分:
第1部分:两波形梁钢护栏;
—第2部分:三波形梁钢护栏。
本部分为GB/T31439的第1部分。
本标准按照GB/T1.1一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全国交通工程设施(公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23)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交通运输部公路科学研究院、江苏华夏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国强镀锌实业有限公司、潍坊东方钢管有限公司、河北奎鹏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山东瑞达高速公路材料有限公司、北京中交华安科技有限公司、徐州兰德交通科技有限公司、昆明路华交通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韩文元、张璇、唐琤琤、何勇、王东、潘仕强、李乐团、王立平、李学仁、彭雷、郭占洋、周志伟、李勇、杨曼娟、陆东方、马骏。
1范围
GB/T31439的本部分规定了两波形梁钢护栏产品的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与贮存。
本部分适用于公路和城市道路用两波形梁钢护栏,其他场所可参照使用。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228.1金属材料拉伸试验第1部分:室温试验方法
GB/T232金属材料弯曲试验方法
GB/T470锌锭
GB/T 699优质碳素结构钢
GB/T700碳素结构钢
GB/T1231钢结构用高强度大六角头螺栓、大六角螺母、垫圈技术条件
GB/T3077合金结构钢
GB/T4336碳素钢和中低合金钢火花源原子发射光谱分析方法(常规法)
GB/T6725冷弯型钢
GB/T10111随机数的产生及其在产品质量抽样检验中的应用程序
GB/T18226高速公路交通工程钢构件防腐技术条件
JT/T495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质量检验抽样方法
JTG/TD81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细则
3产品分类及组成
3.1产品分类与命名
3.1.1产品分类
两波形梁钢护栏(以下简称护栏)按截面形状分为等截面和变截面护栏,按厚度分为3mm厚护栏和4mm厚护栏,按防腐层形式分为单涂层护栏和复合涂层护栏,按设置位置分为路测护栏和中央分隔带护栏。
3.1.2产品命名
护栏的名称由“防腐层分类名称”加“两波形梁钢护栏”组成,防腐层分类名称应符合GB/T18226的规定。
3.2产品构成
3.2.1组成
护栏由波形粱板、立柱、端头、拼接螺栓、连接螺栓、防阻块、托架、横隔梁等构件组成。
3.2.2波形梁板
波形梁板可分为等截面和变截面两类。其尺寸规格应符合表1的规定。
(略)
4技术要求
4.1外观质量
波形梁钢护栏的冷弯黑色构件表面应无裂纹、气泡、折叠、夹杂和端面分层等缺陷,但允许有不大于公称厚度10%的轻微凹坑凸起、压痕擦伤。表面缺陷可用修磨方法清理,其整形深度不大于公称厚度的10%;切断面及安装孔应无卷沿、飞边和严重毛刺。
4.2外形尺寸与允许偏差
(略)
内容索引:
前言Ⅰ
1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产品分类及组成3
4技术要求…4
5试验方法…………18
6检验规则…19
7标志、包装、运输与贮存…20
附录A(规范性附录)螺栓连接副抗拉荷载试验方法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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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T 3111-2017 电气化铁道用铜及铜合金绞线.pdf
ICS29.280 S82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行业标准
TB/T3111-2017
代替TB/T3111-2005
电气化铁路 用铜及铜合金绞线
Copper and copper alloy stranded conductors for electric railway
2017-10-12发布
2018-05-01实施
国家铁路局 发布
本标准按照GB/T1.1一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TB/T3111一2005《电气化铁道 用铜及铜合金绞线》。与TB/T3111一2005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本标准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删除了振动、疲劳试验的试验张力值(见2005年版的5.2.2);
一删除了制造长度(见2005年版的5.6):
删除了线盘(见2005年版的7.1);
删除了数值修约间隔(见2005年版的表6);
一增加了铜铬锆合金绞线品种(见表1);
增加了绞线外径及偏差检验(见表2);
一修改了绞线单线的直径偏差(见表2,2005年版的表2);
增加了铜镁合金绞线种类(见表2、表3);
增加了绞线作为吊弦线时的反复弯曲试验(见表3);
修改了绞线单线的导电率(见表3,2005年版的5.2.1);
修改了绞线单线的抗拉强度及伸长率(见表3,2005年版的表2);
修改了绞线单线的电阻温度系数(见表3,2005年版的附录A表A.2);
修改了绞线的绞合节径比要求(见表5,2005年版的表4);
一增加了室内载流量检验(见表7):
修改了绞线的检验方法、检验规则及结果判定(见第7章、第8章,2005年版的第6章);
一增加了绞线单位质量(见附录A)。
本标准由中铁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铁道科学研究院标准计量研究所、中铁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北京赛尔克瑞特电工有限公司。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沈阳北恒新材料有限公司、江阴市电工合金有限公司、烟台金晖铜业有限公司、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本标准起草人:杨广英、徐超、宋瑞、张海波、高鸣、王作祥、张强。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TB/T3111一2005。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电气化铁路用圆线同心层绞、复绞铜及铜合金绞线(简称绞线)的术语和定义、产品分类、材料、技术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包装及标志和储运。
本标准适用于电气化铁路接触网悬挂用的各种型号和规格的铜及铜合金绞线。
城市轨道交通及工矿企业架空接触网用的铜及铜合金绞线也可参照使用本标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467一2010阴极铜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绞线stranded conductor
一种用于传输电流并(或)承受一定张力的材料,由多根单线或股线绞合在一起制成。
3.2同心层绞绞线concentric-lay-stranded conductor
在一根中心线周围螺旋绞上一层或多层单线组成的导线,又称同心层绞导线,其相邻层绞向相反。
3.3复绞绞线multiple stranded conductor
若干个线组以一层或多个螺旋层绞合在一起形成的导体,每个线组中的单线可以束合,也可以绞合。
3.4绞向direction of lay
一层单线或股线的扭绞方向,即从离开观察者的运动方向。
3.5节距length of lay
绞线中的一根单线或股线形成一个完整螺旋的轴向长度。
3.6节径比lay ratio
绞线中单线或股线的节距与该层的外径之比。
3.7单线single conducting wire
具有规定圆截面的拉制金属线。
3.8同心股线concentric strand
复绞绞线中的一个元件,每个元件由一组同心绞合的单线构成。
3.9束合股线
bunched strand
复绞绞线中的一个元件,每个元件的单线以螺旋形同向同节距绞合在一起,但不分层。
4产品分类
4.1分类及型号
铜及铜合金绞线按铜及其合金元素类别、抗拉强度等级分类,各类中按截面积分又有不同规格。
产品型号用下列形式表示。
(略)
内容索引:
前言Ⅱ
1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语和定义1
4产品分类2
5材料2
6技术要求3
7检验方法7
8检验规则及结果判定9
9包装及标志10
10储运10
附录A(资料性附录)绞线单位质量计算值及拉断力标称值11
参考文献………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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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29038-2012 薄壁不锈钢管道技术规范(OCR完整版).pdf
ICS 23.040.60 J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29038-2012
薄壁不锈钢管道技术规范
Engineering technical code for light gauge stainless steel pipes
2012-12-31发布
2013-10-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发布
本标准按GB/T1.1一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管路附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37)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中机生产力促进中心、无锡金羊管件有限公司、深圳雅昌管业有限公司、浙江正康实业有限公司、成都共同管业有限公司、广州美亚股份有限公司、宁波福兰特管业有限公司、四川民生管业有限公司、沧州市三庆工贸有限公司、浙江格锐管业有限公司、宁波市华涛不锈钢管材有限公司、江苏道成不锈钢管业有限公司、澳华(沈阳)不锈钢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赵锂、李俊英、傅文华、钱江锋、袁雪峰、陈卫东、高胜华、黄建聪、廖仲力、文长宏、牟海峰、缪德伟、郭艾、贾福庆、陈燕群、巫伟、冯峰、王睿。
内容摘抄: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薄壁不锈钢管子与管件的材料、设计、施工与验收等。
本标准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中公称压力不大于PN16、温度不大于80℃的给水(冷水、热水、饮用净水)薄壁不锈钢管管道工程的设计、施工及验收。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12771流体输送用不锈钢焊接钢管
GB/T19228.1不锈钢卡压式管件组件第1部分:卡压式管件
GB/T19228.2不锈钢卡压式管件组件第2部分:连接用薄壁不锈钢管
GB/T19228.3不锈钢卡压式管件用橡胶O形密封圈
GB/T21359食品和供水工业用不锈钢螺纹接头
GB/T21472食品工业用不锈钢弯头和三通
GB50015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薄壁不锈钢管light gauge stainless steel pipes
壁厚与外径之比不大于6%,壁厚为0.6mm~4.0mm的不锈钢管。
3.2覆塑薄壁不锈钢水管light gauge stainless steel water pipes wrapped in plastic
外壁有塑料包覆层的薄壁不锈钢水管。
3.3卡压式连接press jointing
以带有特种密封圈的承口管件连接管道,用专用工具钳压承口部位后断面呈六角型或多边型压缩紧固密封的一种连接方式。根据端部卡压连接方式分为D型承口连接和S型承口连接。
3.4D型承口连接single-press extrusion jointing
管件承口端部无延伸直段的卡压连接。
3.5S型承口连接double-press extrusion jointing
管件承口端部有延伸直段的卡压连接。
3.6环压式连接ring(annular)compressing jointing
在承插口处设置宽带密封圈,采用专用环压工具钳压承口部位后呈环状压缩紧固密封的挤压式连接方式。
3.7可曲挠螺纹式连接threaded coupling jointing
在管材端部用专用工具扩成90°翻遍平面,两个豳遍平面压接在带限位结构的密封圈上并拧紧的连接方式。
3.8压缩式连接compression jointing
用螺母紧固,使管口部分的套管通过密封圈压缩起密封作用的一种连接方式。
3.9卡套式连接clip cover jointing
通过拧紧螺帽,使管件内的鼓形不锈钢圈变形紧固而封堵不锈钢管连接处缝隙的挤压连接方式。
3.10对接氮弧焊连接balanced TIG welding jointing(butt TIG welding jointing)
由钢管与管件对接或钢管与钢管对接,用钨极氩弧焊(TIG)熔焊焊接而成一体的连接方式。
3.11承插氩弧焊连接plug-in TIG welding jointing
将钢管插人管件承口,用钨极氩弧焊(TIG)熔焊焊接而成一体的连接方式。
3.12扩环式连接方式expanding ring jointing type
在管材端部用专用工具扩成凸环形,将管材插人管件,再充填密封材料,并用紧固件纵向锁紧固定的一类连接方式。包括凸环式连接、卡凸式连接、锁扩式连接。
3.13沟槽式连接grooved coupling jointing(trench type jointing)
在管材、管件平口端的接头部位加工(滚压加工或切削加工)成环形沟槽后,并由合式卡箍件、C型橡胶密封圈和紧固件组成的快速拼装接头的连接方式。
3.14法兰连接flanged jointing(Flange joint).
用紧固件紧固相邻管端上的法兰使其连接牢固的连接方式。
4管子与管件
4.1建筑给水薄壁不锈钢管管道所选用的管子和管件,应具有国家认可的产品检测机构的产品检测报告和产品出厂质量保证书:生活饮用水用的管子和管件,还应具有卫生部门的认可文件。
4.2建筑给水薄壁不锈钢管子与管件应符合GB/T12771、GB/T19228.1、GB/T19228.2、GB/T19228.3、GB/T21359、GB/T21472的要求。
4.3管子、管件的选材可根据其用途按表1的规定执行。
(略)
内容索引:
前言Ⅰ
1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语和定义1
4管子与管件2
5设计3
6施工5
7验收7
附录A(规范性附录) 薄壁不锈钢管的化学成分和力学性能9
附录B(规范性附录) 不锈钢卡压式D型承口连接…11
附录C(规范性附录) 不锈钢卡压式S型承口连接…13
附录D(规范性附录) 不锈钢环压式连接14
附录E(规范性附录) 不锈钢可曲挠螺纹连接…16
附录F(规范性附录) 不锈钢压缩式管件连接.......18
附录G(规范性附录) 不锈钢卡凸式管件连接…19
附录H(规范性附录) 不锈钢对接氩孤焊连接…21
附录I(规范性附录) 不锈钢承插氩弧焊连接22
附录J(资料性附录) 建筑给水薄壁不锈钢管管道的沿程水头损失计算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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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3(J)/T 289-2019 小客车专用钢格栅桥梁技术规程
DB
河北省工程建设标准
DB13(J)/T 289 -2019
备案号:J14526-2019
小客车专用 钢格栅桥梁 技术规程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steel grating bridge of compacted cars-only
2019-01-03 发布 2019-04-01 实施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
1 总 则
1.0.1 为规范小客车专用钢格栅 桥梁的设计、施工及验收,做到 安全、耐久、适用、环保、经济和美观,制定本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河北省城市主干道及以下道路等级的小客车 专用钢格栅桥梁。
1.0.3 小客车专用钢格栅桥梁的设计、施工及验收除应执行本规 程外,尚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和符号
2.1 术 语
2.1.1 钢格栅桥梁 bridge of steel grating
钢格栅桥梁是指钢结构桥梁部分顶板使用钢格栅的桥梁,钢 格栅为可更换的桥面附属构件,属于行车道板的一部分。
2.1.2 小客车 cars
总长不大于 6m、总宽不大于 1.8m、总高不大于 2m 的小型 机动车。
2.1.3 钢格栅 steel grating
钢格栅是一种由承载扁钢与横杆按照一定的间距正交组合, 通过焊接加以固定的开敞板式钢构件。 2.1.4 小客车专用道路桥梁 compacted cars-only road and bridge
正常情况下,只允许小型客车通行的道路桥梁。
2.1.5 压焊钢格栅 bonding steel grating
在承载扁钢和横杆的每个交点处,通过压力电阻焊固定的钢 格栅,称为压焊钢格栅。其横杆通常采用扭绞方钢。
2.1.6 钢格栅长度 length of steel grating
平行于承载扁钢方向的钢格栅最大尺寸,称为钢格栅的长度。
2.1.7 钢格栅宽度 width of steel grating
垂直于承载扁钢方向的钢格栅最大尺寸,称为钢格栅的宽度。
2.1.8 承载扁钢 bearing bar
钢格栅中承受主要荷载的扁钢。
2.1.9 焊缝计算长度 effective length of weld
计算焊缝连接强度时采用的焊缝长度。
2.1.10 钢格栅通透比 permeability ratio of steel grating
钢格栅上表面镂空面积与钢格栅上表面总面积之比。
3 2.1.11 抗滑性 skid-resistance
本规程中抗滑性采用路面抗滑性技术指标中的横向力系数 SFC60表征。
3 基本规定
3.1 一般规定
3.1.1 桥梁设计应符合城乡规划的要求。应根据道路功能、等级、 通行能力及防洪抗灾要求,结合水文、地质、通航、环境等条件 进行综合设计。因技术经济上的原因需分期实施时,应保留远期 发展余地。
3.1.2 桥梁按其多孔跨径总长或单孔跨径的长度,可分为特大桥、 大桥、中桥和小桥等四类,桥梁分类应符合表 3.1.2 的规定。
3.1.3 跨越道路或公路的城市跨线桥梁,桥下净空应分别符合现 行行业标准《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CJJ 37、《公路工程技术 标准》JTG B01 的建筑限界规定。跨越城市轨道交通或铁路的桥 梁,桥下净空应分别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地铁设计规范》GB 501576和《标准轨距铁路建筑限界》GB 146.2 的规定。 桥梁墩位布置同时应满足桥下道路或铁路的行车视距和前方 交通信息识别的要求,并应按相关规范的规定要求,避开既有的 地下构筑物和地下管线。
3.1.4 桥梁建筑应符合城乡规划的要求。桥梁建筑重点应放在总 体布置和主体结构上,结构受力应合理,总体布置应舒展、造型 美观,且应与周围环境和景观相协调。
3.1.5 桥梁应根据城乡规划、城市环境、市容特点,进行绿化、 美化市容和保护环境设计。对特大型和大型桥梁、高架道路桥、 大型立交桥梁,在工程建设前期应做环境影响评价,工程设计中 应做相应的环境保护设计。 3.1.6 桥梁主体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应按现行行业标准《公路工 程技术标准》JTG B01 执行。钢格栅构件的设计使用年限为 15 年。
3.1.7 桥梁应按下列极限状态进行设计:
1 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对应于桥梁结构或其构件达到最大承 载能力或出现不适于继续承载的变形或变位的状态。
2 正常使用极限状态:对应于桥梁结构或其结构构件达到正 常使用或耐久性的某项限值的状态。
3.1.8 桥梁应根据下列设计状况进行相应的极限状态设计:
1 持久状况:桥梁建成后承受结构自重、车辆荷载等持续时 间较长的状况,该状况应进行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和正常使用极限 状态设计。
2 短暂状况:在桥梁结构制作、运送和架设过程中承受临时 荷载的状况,该状况应进行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设计,必要时进行 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设计。
3 地震状况:在桥梁使用过程中遭受地震时的状况,该状况 应进行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设计。
4 材料及设计指标
4.1 材 料
4.1.1 应根据结构形式、受力状态、连接方法及所处环境条件, 合理地选用材料。
4.1.2 钢材宜选用 Q235 钢、Q355 钢、Q390 钢和 Q420 钢,其质 量应分别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碳素结构钢》GB/T 700 和《低合金 高强度结构钢》GB/T 1591 的规定。其中,Q235 钢中的沸腾钢不 宜用于需要验算疲劳的,以及虽不需要验算疲劳但工作温度低于 -20℃时的焊接结构;也不宜用于需要验算疲劳且工作稳定等于或 低于-20℃的非焊接结构。
4.1.3 有关牌号钢材冲击韧性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需要验算疲劳的焊接构件,当桥梁的工作温度 t 处于 0℃≥t>﹣20℃范围内时,Q235 和 Q355 的冲击韧性应满足表 4.1.3 中质量等级 C 的要求,而 Q390 和 Q420 的冲击韧性应满足 表 4.1.3 中的质量等级 D 的要求;当桥梁工作温度 t≤﹣20℃时, Q235 和 Q355 的冲击韧性应满足表 4.1.3 中质量等级 D 的要求, 而 Q390 和 Q420 的冲击韧性应满足质量等级 E 的要求。
2 对需要验算 疲劳的非焊接构件,当 桥梁工作温度 t≤﹣20℃时,Q235 和 Q355 的冲击韧性应满足表 4.1.3 中质量等 级 C 的要求,而 Q390 和 Q420 的冲击韧性应满足质量等级 D 的 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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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3(J)/T 285-2018 建筑信息模型施工应用标准
DB
河北省工程建设标准
DB13(J)/T 285-2018
备案号:J14531-2019
建筑信息模型 施工应用 标准
Standard for building information modeling inconstruction
2018-12-09 发布 2019-02-01 实施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 布
1 总 则
1.0.1 为贯彻执行国家建筑信息化发展政策,推动河北省建筑行 业信息化实施,规范和引导施工阶段建筑信息模型应用,制定本 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施工阶段建筑信息模型的建立、应用和管理。
1.0.3 建筑信息模型施工应用,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 符合国家及河北省现行有关标准、规范和规程的规定。
2 术 语
2.0.1 建筑信息模型 building information modeling(BIM)
是指通过数字信息仿真模拟建筑物所具有的真实信息,在建 设工程及设施全生命期内,对其物理和功能特性进行数字化表达, 并应用于设计、施工和运营管理等全过程。
2.0.2 模型信息 model information
构成建筑信息模型的几何、物理、功能以及生产、运维等信 息元素。
2.0.3 建筑信息模型元素 BIM element
建筑信息模型的基本组成单元,简称模型元素。
2.0.4 模型深度 level of development (LOD)
模型元素组织及几何信息、非几何信息的详细程度。
2.0.5 全生命期 whole life period
建筑工程从筹建到拆除利用所经历各阶段的总称,主要包括 可研、立项、勘察设计、招投标、施工、验收、运维、改造、拆 除利用等环节。
2.0.6 装配式建筑 assembled building
结构系统、外围护系统、设备与管线系统、内装系统的主要 部分采用预制部品部件集成的建筑。 2.0.7 预制加工模型 prefabricated machining model
用于在工厂或现场预先生产制作的构件模型。
2.0.8 BIM 管理平台 management platform of BIM
BIM 管理平台是指运用 BIM 相关软件进行工程项目的施工管理工作,在三维可视化、工程进度、成本、质量安全、劳务分 包、合同商务等施工全过程阶段为工程项目带来基于 BIM 的协同 化、科学化的管理。
3 基本规定
3.0.1 施工 BIM 应用宜覆盖建筑工程项目深化设计、施工实施、 竣工验收、交付等整个施工阶段,也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创建施 工阶段的任务模型以用于某些特定任务。
3.0.2 施工模型宜在设计模型基础上创建,在施工中应用并为后 期运维提供数据接口,模型信息应保持连续。
3.0.3 BIM 应用软件应满足模型的建立、扩展深化、应用及信息 共享过程中所需要的功能。
3.0.4 施工模型应具有开放性,模型信息可录入、提取、修改, 并可进行扩展。
3.0.5 在施工阶段应运用建筑信息模型进行信息共享、协同工作, 并制定相关标准以保证施工模型中的相关数据在施工各环节间交 互和应用。
4 策划及管理
4.1 一般规定
4.1.1 施工 BIM 应用工程项目应明确 BIM 应用的条件及目的。
4.1.2 施工 BIM 应用工程项目应根据项目特点、合约要求等,确 定 BIM 应用目标和范围。
4.1.3 项目参与方应事先策划 BIM 应用,并按照策划完成 BIM 应用过程管理。
4.1.4 BIM 应用计划应与项目整体计划协调一致。
4.2 施工 BIM 应用策划
4.2.1 施工 BIM 应用策划宜明确下列内容:
1 编制依据及说明。
2 工程概况。
3 BIM 应用目标与效益。
4 BIM 应用范围及主要内容。
5 BIM 技术应用准备宜包含下列内容:
1)BIM 实施标准;
2)组织机构和相应职责;
3)BIM 应用流程;
4)BIM 工作制度;
5)BIM 应用基础条件;
6)BIM 管理平台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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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3(J)/T 284-2018 建筑信息模型设计应用标准
DB
河北省工程建设标准
DB13(J)/T 284-2018
备案号:J14530-2019
建筑信息模型设计应用 标准
Application standard for design building information model
2018-12-09 发布 2019-02-01 实施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 布
1 总 则
1.0.1 为保障河北省工程建设过程中,在设计阶段规范、创建、 应用建筑信息模型 ,指导设计过程,为后续阶段提供基础模型, 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河北省设计阶段的新建、改建、扩建建筑信 息模型的设计与应用。
1.0.3 本标准是河北省建筑设计中建筑信息模型应用的通用原 则和基础标准。
1.0.4 建筑信息模型设计应用除应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 家、行业和河北省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 建筑信息模型 building information modeling(BIM)
包含建筑全生命期或部分阶段的几何信息及非几何信息的数 字化模型。建筑信息模型以数据对象的形式组织和表现建筑及其 组成部分,并具备数据共享、传递和协同的功能。
2.0.2 建筑信息模型设计应用 design and application of building information model (BIM 设计应用)
是指建筑信息模型在工程项目设计阶段的应用,包括设计模 型创建、应用、交付及项目业务流程中的信息管理。
2.0.3 几何信息 geometric information
建筑模型内外空间形状、大小及位置的数据信息统称。
2.0.4 非几何信息 non-geometric information
建筑模型内外空间,除几何信息之外的其他特征数据信息的 统称。
2.0.5 建筑信息模型构件 building information model component (BIM 构件)
BIM 构件是放置在建筑特定位置并赋予几何与非几何信息 的实体化元素。BIM 构件可以组合。 2.0.6 一体模型 integration information model
特指建筑与结构专业间无缝连接、协调一致、集成一体的模 型。
2.0.7 轻量化模型 lightweight model
基于特定任务或目的,采用软件对建筑信息模型处理后产生 的模型,使保留结构、几何拓朴关系可在较低的硬件配置环境下运行,并保证与原模型一致、统一的信息数据。
2.0.8 BIM 设计方法 BIM design method
使用相关软件构建建筑信息模型,采用翻模或正向设计完成 设计任务约定的方法。
2.0.9 设计协同平台 design collaborative platform
在设计中多专业使用并协同工作的软件环境。
2.0.10 设计节点交付物 design node deliverables
在设计节点,专业间及专业内互相提资,其过程中相互提交 的模型数据、条件图纸、表格及说明。 2.0.11 合同交付物 contract deliverables
设计方按照与建设方签订的设计合同或专项约定提交的建筑 信息模型和设计图纸及说明等。
2.0.12 特定交付物 specific deliverables
按照合同约定及相关规定要求交付的用于审查、备案、报建 等目的的建筑信息模型和设计图纸及说明等。
3 基本规定
3.0.1 设计阶段是建筑信息模型创建的起始,在设计过程中应使 用 BIM 技术,完成模型的建立,并提供相应的设计交付物。
3.0.2 建筑信息模型应包含几何信息和非几何信息,其数据须准 确、完整并满足设计相关规范、规程的要求。
3.0.3 设计阶段创建的建筑信息模型可在全生命期共享和使用, 应具备连续性、追溯性及扩展性。 3.0.4 宜采用协同设计平台进行建筑信息模型设计。
3.0.5 交付物应明确所有权,约定成果的使用权,保护模型所有 者权益和模型信息安全。
3.0.6 设计方应建立并利用标准化资源库,提高模型创建效率。
4 构建模型
4.1 一般规定
4.1.1 在设计阶段创建的建筑信息模型,宜采用正向设计方法。 依照设计任务约定构建模型并进行相关性能分析,完成建筑信息 模型,最终形成设计图纸表达。
4.1.2 建立信息模型应采用相关 BIM 软件技术,按设计过程,通 过各阶段、各专业的协同工作完成。
4.1.3 参与方宜共享建筑信息模型,并可做为下游专业的基础模 型,在工程项目全生命期内进行有效传递。
4.1.4 可采用多种软件完成相应阶段及参与专业模型的建立,最 终的模型应合模成为整体,并应保证各专业间协调一致。
4.1.5 模型创建过程中建模各方、各专业应使用统一坐标系及单 位。
4.2 阶段模型
4.2.1 模型的建立应按设计阶段进行,即方案设计模型、初步设 计模型、施工图设计模型。
4.2.2 按设计过程建立的模型,应具有连续性,与几何形体参数 具备关联性与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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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3(J)/T 282-2018 城乡公共服务设施配置和建设标准
DB
河北省工程建设 标准
DB13(J)/T 282-2018
备案号:J14527-2019
城乡公共服务设施 配置 和建设标准
Configure and construction standard of urban and rural public service facilities
2018-12-03 发布 2019-04-01 实施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 布
1 总 则
1.0.1 为推进河北省城乡公共服务设施配置和建设的科学化、规 范化,优先保障城乡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空间,构建功能完善、配 置和建设合理的公共服务设施体系,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河北省设区市、县(市)、镇(乡)、村庄 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与管理。
1.0.3 城乡公共服务设施配置和建设应遵循因地制宜、合理布局、 共建共享的原则,统筹配置和建设,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 活需要。
1.0.4 城乡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布局时,不同级别的公共服务设施 应统筹考虑,同级别的宜相对集中布置,形成不同层级的公共服 务中心。
1.0.5 城乡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和建设应与服务的人口规模和服 务范围相适应,服务范围应兼顾行政层级,并考虑地形、地貌、 交通等条件对实际服务范围的影响。
1.0.6 城乡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建设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 国家、河北省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 公共服务设施 public service facilities
指与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建的,满足居民物质与文化生活需要, 为居民提供公共服务的设施总称。
2.0.2 城市社区 urban community
指聚居在一定地域范围内的人们所组成的社会生活共同体。 本标准以经过社区体制改革后做了规模调整的居民委员会辖区为 基准单元,按照人口规模将城市社区分为四级。各级标准控制规 模应符合表 2.0.2 的规定。
2.0.3 中心村 central villages
镇域镇村体系规划中,设有兼为周围村服务的公共设施的村。
3 城乡公共服务设施的分级和分类
3.1 城乡公共服务设施的分级
3.1.1 设区市公共服务设施按市级、区级、社区级三级配置和建 设;县城公共服务设施按县级和社区级两级配置,县级市可执行 县城配建要求;建制镇公共服务设施按镇级和社区级两级配置和 建设,乡政府驻地可参照建制镇配建要求;村庄公共服务设施按 中心村和普通村庄两类配置和建设。 3.1.2 市级、县级公共服务设施应充分发挥聚集优质要素资源的 条件,按照功能定位,以所辖区或更大范围为服务对象进行配置 和建设。
3.1.3 镇级公共服务设施应整合各级各类面向基层的公共服务资 源,优化配置和建设、高效利用。 3.1.4 村庄和社区级公共服务设施布局应贴近服务对象,满足服 务半径需要。
3.2 城乡公共服务设施的分类
3.2.1 本标准所指公共服务设施分为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 文化设施、体育设施、社会福利设施及其他基本公共服务设施等 六类。
3.2.2 本标准中城市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分类应符合《城市用地分 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 50137 的规定。
3.2.3 本标准中镇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分类应符合《镇规划标准》GB 50188 的规定。 村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分类应符合相关标准规定。
3.2.4 教育设施包括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普通高级中学、 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等。 3.2.5 医疗卫生设施包括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专科医院、妇幼 健康服务机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急救中心(站)、社区卫生 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等。
3.2.6 文化设施包括文化馆、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美术馆、 剧场、工人文化宫、青少年宫、文化活动中心、文化活动站等。
3.2.7 体育设施包括体育场、体育馆、游泳馆(池)、全民健身 活动中心、球类场地、健身步道、健身路径、室外综合健身场地 等。
3.2.8 社会福利设施包括老年养护院、养老院、老年活动中心、 托老所、儿童福利院、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残疾人康复中心、 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老年日间照料中心、救助管理站等。
3.2.9 其他公共服务设施包括街道办事处、派出所、社区居民委 员会工作和服务用房、物业管理用房、集贸市场、菜市场、邮政 所、银行储蓄所等。
4 设区市公共服务设施配置和建设标准
4.1 市级公共服务设施
4.1.1 市级公共服务设施应以满足本市城乡居民需求为主,具有 一定的区域辐射和服务作用。
4.1.2 市级公共服务设施应在市域范围内合理布局,统筹安排。
4.1.3 市级公共服务设施配置和建设应纳入城市公共服务设施专 项规划和相关技术规定。
4.1.4 市级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应体现地方特色,注重提升服务水 平、完善服务功能。
4.1.5 市级教育设施配置和建设标准应符合表 4.1.5 的规定。普通 高级中学应根据规划服务人口规模均衡布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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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3(J)/T 277-2018 建筑用钢型材标准
DB
河北省工程建设标准
DB13(J)/T 277-2018
备案号:J14461-2018
建筑用钢型材 标准
Standard for steel extrudate for buildings
2018-11-02 发布 2019-01-01 实施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 布
1 总 则
1.0.1 为了促进河北省钢结构工业化、标准化发展,推进装配式 建筑的发展,积极推进我省钢结构建筑的现代化,提升钢结构技 术集成配套,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规定了建筑用钢型材的材料要求、截面尺寸,以及 订货、偏差控制等。本标准适用于建筑结构用的热轧型钢、冷弯 空心型钢、焊接空心型钢的工厂生产和设计选用。
1.0.3 建筑用钢型材的工厂生产和设计选用除应符合本标准外, 尚应符合国家和河北省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和符号
2.1 术 语
2.1.1 建筑用钢型材 steel extrudate for buildings
在房屋建筑中使用的,通过轧制、冷弯、焊接等工艺制成的 具有一定几何形状的钢构件。
2.1.2 热轧型钢 hot rolled section steel
用加热钢坯轧成的各种几何断面形状的钢材,本标准中分为 热轧 H 型钢和热轧无缝钢管。
2.1.3 冷弯空心型钢 cold forming hollow sectional steel
用钢板或钢带在连续辊式冷弯机组上生产成型,再焊接接缝 而成的空心型钢,本标准中分为圆形、矩形和方形等冷弯空心型 钢。
2.1.4 焊接空心型钢 the welded hollow sectional steel
用钢板或钢管焊接而成的空心型钢,本标准中分为矩形(含 方形)、日字形、田字形、L 形、T 形、十字形等空心型钢。
2.1.5 耐候钢 atmospheric corrosion resisting steel
通过添加少量的合金元素如 Cu、P、Cr、Ni 等,使其在金属 基体表面上形成保护层,以提高耐大气腐蚀性能的钢。
3 材 料
3.1 一般规定
3.1.1 建筑用钢型材的选用应遵循技术可靠、经济合理的原则, 综合考虑建筑结构的重要性、荷载特征、结构形式、应力状态、 连接方法、工作环境、钢材厚度和价格等因素,选用合适的钢材 牌号和材性保证项目。设计文件中应完整地注明对钢材的技术要 求。
3.1.2 承重结构所用的钢材应具有屈服强度、抗拉强度、断后伸 长率和硫、磷含量的合格保证,对焊接结构尚应具有碳当量的合 格保证。焊接承重结构以及重要的非焊接承重结构采用的钢材应 具有冷弯试验的合格保证;对直接承受动力荷载或需验算疲劳的 构件所用钢材尚应具有冲击韧性的合格保证。
3.1.3 采用塑性设计的结构及进行弯矩调幅的构件,所采用的钢 材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屈强比不应大于 0.85; 2 钢材应有明显的屈服台阶,且伸长率不应小于 20%。
3.1.4 建筑用钢型材宜采用 Q235、Q345、Q355、Q390、Q420、 Q460 和 Q345GJ 钢,其质量除应符合本标准规定外,尚应符合现 行国家标准《碳素结构钢》GB/T 700、《低合金高强度结构钢》 GB/T 1591、《建筑结构用钢板》GB/T 19879 和《结构用无缝钢 管》GB/T 8162 的规定。
4 热 轧 型 钢
4.1 热轧 H 型钢
4.1.1 热轧 H 型钢的截面图见图 4.1.1,部分常用的热轧 H 型钢 截面尺寸、截面面积、理论重量及截面特性应符合表 4.1.1 的规定。
4.1.2 订货内容、分类代号、允许偏差、技术要求、试验方法、 检验规则、以及包装、标志及质量证明书等,均应按现行国家标 准《热轧 H 型钢和剖分 T 型钢》GB/T 11263 执行。厚度允许偏差 应按本标准第 3.1.11 条执行。
4.2 热轧无缝钢管
4.2.1 热轧无缝钢管的截面图见图 4.2.1,部分常用热轧无缝钢管 的截面尺寸、允许偏差、截面面积、理论重量及截面特性应符合 表 4.2.1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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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3(J)/T 275-2018 钢结构住宅技术规程
河北省工程建设标准
DB 13(J)/T 275-2018
备案号:J14459-2018
钢结构 住宅技术 规程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steel structure residential buildings
2018-10-30 发布 2019-01-01 实施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 布
1 总 则
1.0.1 为规范我省钢结构住宅建筑的建设,做到适用、经济、安 全、绿色、美观,不断提升住宅品质,全面提高钢结构住宅建筑 的环境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制定本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河北省抗震设防烈度为 6 度至 8 度、建筑高 度 100m 以下的新建钢结构住宅的设计、施工安装、质量验收与 使用维护。本规程不适用于薄钢板钢骨体系住宅建筑。
1.0.3 符合本规程适用范围的钢结构住宅,按层数与高度可划分 如下:1 低层住宅:1~3 层; 2 多层住宅:4~6 层; 3 中高层住宅:7~9 层,高度不大于 27m; 4 高层住宅:10 层及以上,高度不超过 100m。
1.0.4 钢结构住宅的建设应遵循建筑全寿命期的可持续性原则, 充分体现设计的通用化、模块化、标准化,部件部品的定型化、 通用化、系列化、集成化、信息化,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水平的 提升和住宅品质的提高。
1.0.5 钢结构住宅的设计、施工安装、质量验收与使用维护除应 符合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和河北省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和符号
2.1 术 语
2.1.1 钢结构住宅 steel structure residential building
主要承重结构为钢结构的住宅建筑。包括由钢结构和钢-混凝 土组合结构等结构体系组成的住宅建筑。
2.1.2 住宅品质 quality of residential building
住宅产品为达到客户满意所具备的固有特性,包括安全性、 功能性和耐久性等。
2.1.3 住宅建筑体系 housing architecture system
以住宅为对象,将设计、加工、施工、材料供应、管理、经 营与服务等环节作为一个整体来研究,予以定型进而实施,各环 节存在一定内在联系的建筑产品及其工作体系。
2.1.4 工业化住宅 industrialized residential building
采用以标准化设计、工厂化生产、装配化施工、一体化装修 和信息化管理等为主要特征的工业化生产方式建造的住宅建筑。
2.1.5 钢结构系统 steel structure system
由结构构件通过可靠的连接方式组合而成,以承受或传递荷 载作用的整体。
2.1.6 组合结构构件 composite structure members
由型钢、钢管或钢板与钢筋混凝土组合能整体受力的结构构 件。
2.1.7 组合结构 composite structures
由组合结构构件组成的结构,以及由组合结构构件与钢构件、 钢筋混凝土构件组成的结构。
3 2.1.8 组合楼盖 composite floor system
由钢筋混凝土楼板或组合楼板与钢梁通过抗剪连接件组成的 整体受力楼盖系统。
2.1.9 矩 形 钢 管 混 凝 土 组 合 异 形 柱 special-shaped column composed of concrete filled rectangular steel tubes
由矩形钢管混凝土柱互相由钢板连接,串联成 L 形、T 形和 十字形截面的组合柱。
2.1.10 矩形钢管混凝土组合异形柱结构体系 structure system with special-shaped column composed of concrete filled rectangular steel tubes
由矩形钢管混凝土组合异形柱、矩形钢管混凝土柱、H 型钢 梁等构件组合而成的结构体系。 2.1.11 模数网格 modular grid
用于部品部件定位的,由正交或斜交的平行基准线(面)构 成的平面或空间网格,且基准线(面)之间的距离符合模数协调 要求。
2.1.12 设计模数 planning module
设计模数指在建筑体系化的设计过程中指定某个以基本模数 1M=100mm 的整数倍的数值作为基本度量单位,体系内的主要构 件,除厚度(或断面尺寸)之外的标志尺寸,应尽量为该设计模 数的倍数。在建筑物的平面和垂直两个向度,可以根据需要选取 不同的设计模数。
2.1.13 管线分离 pipe&wire detached from skeleton
将设备及管线与建筑结构体相分离,不在建筑结构体中预埋 设备及管线。
3 基本规定
3.0.1 在钢结构住宅建筑方案设计阶段,应考虑建设、设计、制 作、施工各方之间的协调要求,并应加强建筑、结构、设备、装 修等专业之间的配合。
3.0.2 钢结构住宅的设计,应合理选用材料、结构方案和构造措 施,应保证结构满足强度、稳定性和刚度要求,并符合防火、防 水、防腐和节能要求。
3.0.3 钢结构住宅应按套型进行设计,套内空间和设施应满足安 全、舒适、卫生等生活起居的基本要求,尚应符合国家和河北省 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3.0.4 钢住宅设计应遵循模数协调原则,采用标准化、定型化、 通用化、模数化构件和建筑部件。 3.0.5 钢结构住宅的构件连接节点应受力明确、构造可靠,结构 在规定的使用设计年限内必须具有可靠性。
3.0.6 钢结构住宅应进行绿色设计,采用适宜的绿色产品及建筑 技术,推行绿色施工。
3.0.7 钢结构住宅设计中应合理选用材料,并在设计文件中注明 材料的技术要求。对大型住宅小区工程宜进行钢材选用的优化比 选与论证。
3.0.8 钢结构住宅设计应发挥钢结构建筑的优势,保证住宅品质 的提升,宜满足下列要求:
1 套型结构可适应套型改变;
2 户内非承重部件可更换;
3 主体承重结构采用免维护、免更换的钢材及配套产品;
4 材料可回收利用;
5 设计、生产、运输、施工安装及运维管理采用 BIM、移动 互联网等信息化技术,实现全专业、全过程的信息化管理;
6 提高装配率及绿色建材应用比例,且宜设置产品标识;
7 装配式部品部件位置、质量满足可追溯的要求;
8 设计、生产、加工制造、安装应精确、精细、精益;
9 适度提高住宅的抗震、抗风性能,提高住宅舒适度;
10 采用增加耐久性措施,延长建筑使用寿命;
11 主体结构与内装设备和管线分离;
12 住宅建筑体系的结构系统、围护系统、设备与管线系统、 内装系统宜一体化集成设计,并考虑各专业、各环节设计及施工 建造过程中的相互配合及协同。
3.0.9 钢结构住宅应考虑安全运行和维修管理等要求。
3.0.10 当钢结构住宅建筑体系采用装配式建筑方式时,尚应符合 国家现行标准《装配式钢结构建筑技术标准》GB/T 51232、《装 配式建筑评价标准》GB/T 51129、《装配式住宅建筑设计标准》 JGJ/T 398 和《工业化住宅尺寸协调标准》JGJ/T 445 的规定。
3.0.11 钢结构住宅围护结构尚应满足现行河北省地方标准《钢结 构围护结构技术规程》DB13(J)/T 276 的规定。
4 材 料
4.1 钢 材
4.1.1 钢结构住宅中钢构件所用钢材牌号与质量等级的选用,应 符合下列规定:
1 在钢结构工程设计中应正确合理选用钢材,并在设计文件 中注明对钢材的技术要求;
2 结构钢材的选用应遵循技术可靠、经济合理的原则,综合 考虑结构的重要性、荷载特征、结构形式、应力状态、连接方法、 工作环境、加工条件、钢材厚度和价格等因素,选用合适的钢材 牌号和材性保证项目;
3 钢材宜采用 Q235、Q345、Q355、Q390、Q420、Q460 和 Q345GJ 钢,材料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标准》 GB 50017 的相关规定;
4 处于外露环境,且对耐腐蚀有特殊要求或处于侵蚀性介质 环境中的承重结构,可采用 Q235NH、Q355NH 和 Q415NH 牌号 的耐候结构钢,其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耐候结构钢》 GB/T 4171 的规定;
5 钢材质量等级不应低于 B 级,抗震等级为二级及以上的高 层钢结构住宅,其框架梁、柱和抗侧力支撑等主要抗侧力构件钢 材的质量等级不宜低于 C 级。钢材的强度标准值应具有不低于 95%的保证率。钢材应选用镇静钢。
4.1.2 结构钢材的性能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承重结构所用钢材,除应保证基本力学性能各项指标外,
还应按结构构件类别、使用条件和加工条件,提出必要的附加保 证性能参数或指标要求。
2 承重结构所用的钢材应具有屈服强度、抗拉强度、断后伸 长率和硫、磷含量的合格保证,对焊接结构尚应具有碳当量的合 格保证;焊接承重结构以及重要的非焊接承重结构采用的钢材应 具有冷弯试验的合格保证;对直接承受动力荷载或需验算疲劳的 构件所用钢材尚应具有冲击韧性的合格保证。
3 采用塑性设计的结构及进行弯矩调幅的构件,所采用的钢 材应符合下列规定:
1)钢材屈服强度波动范围不应大于 120N/mm2,屈强比不 应大于 0.85;
2)钢材应有明显的屈服台阶,且伸长率不应小于 20%。
3)抗震等级为三级及以上的高层钢结构住宅,其主要抗侧 力所用钢材应具有与其工作温度相应的冲击韧性合格保 证。
4 在焊接 T 形、十字形和角形连接节点中,当其板件厚度不 大于 40mm,且焊接接头承受较大约束拉应力,可形成沿板厚方 向有较高层状撕裂作用时,该部位钢板应具有厚度方向抗撕裂性 能(Z 向性能)的合格保证。其沿厚度方向的断面收缩率不应小 于现行国家标准《厚度方向性能钢板》GB/T 5313 规定的 Z15 级 允许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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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3(J)/T 270-2018 农村建筑供暖用光伏系统技术标准
河北省工程建设标准
DB13(J)/T 270 —2018
备案号:J14392—2018
农村建筑 供暖 用光伏系统 技术标准
Technical standard of photovoltaic system for rural building heating
2018-09-15 发布 2018-11-01 实施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
1 总 则
1. 0.1 为推动农村建筑供暖用光伏系统在农村建筑中的应用, 促进光伏系统与建筑的结合,达到节能减排、改善及保护环境的 目标,规范农村建筑供暖用光伏系统的设计、安装和验收,保证 工程质量,制定本标准。
1. 0.2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农村建筑供暖用光伏 系统工程,以及在既有农村建筑上安装的农村建筑供暖用光伏系 统工程的设计、安装和验收。
1. 0.3 在既有农村建筑上安装供暖用光伏系统,应进行建筑结 构安全、电气安全的复核,并应满足光伏组件所在建筑部位的防 火、防雷、防静电等相关功能要求和建筑节能要求。
1. 0.4 农村建筑供暖用光伏系统,应因地制宜,根据技术经济 性选择节能高效的供暖设备进行匹配。
1. 0.5 农村建筑供暖用光伏系统的设计、安装和验收除应符合本 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2 术 语
2. 0.1 光伏系统 photovoltaic(PV)system
利用太阳电池的光伏效应将太阳辐射能直接转换成电能的发 电系统。
2. 0.2 光伏组件 PV module
具有封装及内部联结的、能单独提供直流电流输出的,最小 不可分割的太阳电池组合装置。
2. 0.3 光伏构件 PV components
工厂模块化预制的,具备光伏发电功能的建筑材料或建筑构 件。
2. 0.4 光伏方阵 PV array
由若干个光伏组件或光伏构件在机械和电气上按一定方式组 装在一起,并且有固定的支撑结构而构成的直流发电单元。
2. 0.5 并网光伏系统 grid-connected PV system
与公共电网联结的光伏系统。
2. 0.6 并网逆变器 grid-connected inverter
将来自太阳电池方阵的直流电流变换为符合电网要求的交流 电流的装置。
2. 0.7 安装倾角 installation angle
光伏组件所在平面与水平面的夹角。
3 3 设备与材料
3.1 一般规定
3 .1.1 农村建筑供暖用光伏系统中采用的设备与材料应符合国 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并应具有合格证书。
3 .1.2 农村建筑供暖用光伏系统的设备、配套装置及附件,以 及其自动监控系统,宜由同一生产企业或供应商配套供应,并配 合设计单位进行深化设计。
3.2 光伏组件
3 .2.1 光伏组件应具有专业检测机构出具的符合《地面用晶体硅 光伏组件设计鉴定和定型》IEC 61215-2005及《光伏(PV)组件 安全鉴定 第2部分:试验要求》IEC 61730-2:2004中标准要求的测 试报告,关键器件、原材料型号规格及生产厂家应与认证产品一 致。
3 .2.2 光伏组件在正常条件下的设计使用寿命不低于 25 年,在 25 年使用期内输出功率不应低于 80%的标称功率。
3 .3.3 宜选择光电转换率高的光伏电池,光伏组件输出功率误差 应在+5W内,根据技术经济性推荐选择多晶硅及P型单晶硅光伏组 件。
3 .2.4 选用的光伏组件需具有带电警告标识。
3 .3 并网逆变器
3 .3.1 并网逆变器是光伏电站的主要设备,应通过国家批准认证 机构的认证,关键器件和原材料的型号规格及生产厂家应与认证 产品一致。
3 .3.2 并网逆变器在谐波、电压偏差、电压不平衡、电压波动 等方面,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能质量公用电网谐波》 GB/T 14549、《电能质量供电电压偏差》GB/T 12325、《电能质 量三相电压不平衡》GB/T 15543和《电能质量电压波动和闪变》 GB/T 12326的有关规定。
3 .3.3 并网逆变器的功率因数和电能质量应满足中国电网技术 要求,针对农村电网等特殊区域,逆变器具有自适应功能,以满 足不同条件电网要求,达到并网条件。
3 .3.4 并网逆变器应采用至少2路光伏组件最大功率跟踪技术 (MPPT)。
3 .3.5 并网逆变器本体要求具有直流输入分段开关,并具有直流 侧防雷功能。
3 .3.6 并网逆变器具有有功功率输出控制功能,并能远程监测。
3 .3.7 并网逆变器应具有极性反接保护、短路保护、过载保护、 恢复并网保护、孤岛效应保护、过温保护、交流过流及直流过流 保护、直流母线过电压保护、电网断电、电网过电压、电网过欠 频、低电压穿越、光伏方阵及并网逆变器本身的绝缘检测、剩余 电流检测及保护功能,并给出各保护功能的动作条件和工作状况。
3 .3.8 并网逆变器的安装应简便,无特殊性要求。
3 .3.9 并网逆变器具有数据及故障数据自动记录存储功能,存储 时间大于5年。
4 探勘与设计
4. 1 一般规定
4 .1.1 农村建筑供暖用光伏系统的设计应根据光伏组件的类型、 安装位置和安装方式,为光伏组件的安装、使用、维护和保养等 提供必要的承载条件和空间。
4 .1.2 光伏组件或方阵的选型和设计应与建筑结合,在综合考 虑发电效率、发电量、电气和结构安全、适用、美观的前提下, 满足安装、清洁、维护和局部更换的要求。
4. 1.3 农村建筑供暖用光伏系统输配电和控制用缆线应与其他 管线统筹安排,安全、隐蔽、集中布置,满足安装维护的要求。
4. 1.4 农村建筑供暖用光伏系统应优先满足光伏发电侧建筑安 装结构承载能力,保证光伏侧安装安全性及稳定性。
4. 1.5 光伏组件宜安装在能够较好接收太阳辐射的建筑屋面、外 墙面、阳台、无遮挡的地面等部位。
4. 1.6 农村建筑供暖用光伏系统的设计需综合考虑供暖系统的 设计,互相配合。
4.2 现场探勘与评估
4. 2.1 现场探勘前应进行探勘信息、探勘工具准备。
4. 2.2 根据探勘要求,确认农村建筑供暖用光伏系统项目基本 信息、房屋产权信息、屋顶信息、电气信息、并网信息等。
4. 2.3 项目基本信息及房屋产权信息确认时,应确认并记录以下事项:
1 记录探勘时间、探勘人员。
2 探勘详细地址或坐标,使用手持 GPS 或者手机指南针软 件等定位项目的坐标和经纬度,以便从地图定位项目所在地,获 取相关气象数据。
3 记录项目所在地电网营业厅名称及电网联系人姓名、电 话。
4 确认项目房屋所有权信息,包括产权证明文件或者业主同 意的证明文件。
5 项目受益方姓名、开户银行。
6 收集项目所在地管理方的同意建设项目证明文件。
7 确认项目电表的产权归属,该项目是否为高压自管户,如: 物业、村委会,电表产权方为电网公司方可并网。
8 现场确认周边的道路情况及二次搬运路径,运送产品车辆 和安装施工人员车辆能否直接进入项目现场进行卸货和安装。
9 了解业主每月用电量、主要用电设备、白天平均用量及当 地阶梯电价,作为并网模式及收益分析的参考。
10 了解环境因素,包括沿海地区环境、气体排放(烟,粉 尘,酸碱性气体)等,供光伏组件、并网逆变器、光伏支架选型 时参考。
11 记录周边遮挡物,了解周边未来建设规划,组件排布时 应避开阴影遮挡。
4. 2.4 房屋信息确认时,确认并记录以下房屋信息:
1 确认光伏系统安装位置,测量所在建筑高度,测量屋面的 尺寸及遮挡物的相对位置和尺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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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3(J)/T 269-2018 电动汽车充电站及充电桩建设技术标准
河北省工程建设标准
DB13(J)/T 269-2018
备案号:J14529-2019
电动汽车充电站 及充电桩 建设技术 标准
Technical standard for construction of electric vehicle
charging station and charging piles
2018-09-21 发布 2018-12-01 实施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 布
1 总 则
1.0.1 为贯彻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加快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应用,规范城镇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的建设,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河北省新建、扩建、改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的规划、设计、施工和验收以及运行和维护。
1.0.3 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的建设应符合下列原则:
1 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城镇总体规划的要求,并与停车场和配电网建设相协调。
2 符合技术先进、适度超前、安全可靠、使用便利、经济合理、绿色环保的要求。
3 宜积极稳妥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促进技术创新。
1.0.4 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的规划、设计、施工和验收及运行和维护,除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和河北省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 电动汽车 electric vehicle (EV)
全部或部分由电能驱动电机作为动力系统的交通工具,根据电机驱动方式可分为混合动力、燃料电池及纯电动汽车三类,不包括室内电动车、有轨及无轨电车和工业载重电动车等特种车辆。
2.0.2 充电基础设施 charging swap infrastructure
为电动汽车提供电能补给的各类充电设施的总称,包括充电站、充电桩等。
2.0.3 充电设备 charging equipment
与电动汽车或动力蓄电池相连接,并为其提供电能的设备,包括车载充电机、非车载充电机、交流充电桩等设备。
2.0.4 电动汽车充电站 EV charging station
采用整车充电模式为电动汽车提供电能的场所,应包括 3 台及以上电动汽车充电设备(至少有 1 台非车载充电机),以及相关供电设备、监控设备等配套设备。简称充电站。
2.0.5 充电桩 charging piles
交流充电桩与直流充电桩的统称。
2.0.6 交流充电桩 AC charging piles
采用传导方式为具有车载充电装置的电动汽车提供交流电源的专用供电装置。除供电外,通常还具有监控、保护、计量、计费、通信等功能。
2.0.7 直流充电桩 DC charging piles
将交流电能变换为直流电能,采用传导方式为电动汽车储能设备提供直流电源的专用供电装置。除供电外,通常还具有监控、保护、计量、计费、通信等功能。
2.0.8 充电机 charger
对电池充电时使用的具有特定功能的电力转换装置,包括车载充电机和非车载充电机两种。
2.0.9 车载充电机 on-board charger
固定安装在电动汽车上运行,将交流电能变换为直流电能,采用传导方式为电动汽车储能设备充电的专用装置。
2.0.10 非车载充电机 off-board charger
安装在电动汽车车体外,将交流电能变换为直流电能,采用传导方式为电动汽车储能设备充电的专用装置。
2.0.11 充电系统 charging system
由所有充电设备、充电电缆及相关辅助设备组成,实现安全充电的系统。
2.0.12 充电监控系统 charging monitoring system
对充电设施的供电状况、充电设备运行状态、环境监测及报警等信息进行采集,应用计算机及网络通信技术,实现监视、控制和管理的系统。
2.0.13 电动汽车充电停车位 EV parking space
用于电动汽车停放,并能够利用停车位配套建设的充电设备给电动汽车充电的场所。
3 基本规定
3.0.1 充电基础设施的建设应兼顾电动汽车的使用与技术现状、未来发展,留有发展余地。
3.0.2 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按服务对象特征可分为三大类:
1 自用充电设施,指专为某个特定个体用户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包括居住建筑配建停车位的充电设施。
2 公用充电设施,指服务于社会公众电动车辆的充电设施,包括公共充电站、公共停车场和公共建筑配建停车位的充电设施等。
3 专用充电设施,指专为某个单位及特定群体用户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包括专为公交、环卫等公共服务领域配建的充电设施。
3.0.3 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的主要类型包括充电站和充电桩。
1 城镇公共充电站均为快充站,为旅游客车、企业通勤车、私人乘用车、公务车等提供充电服务。
2 充电桩应符合下列分类要求:
1) 充电桩按安装方式可分为落地式充电桩、挂壁式充电桩。不靠近墙体的停车位宜安装落地式充电桩,靠近墙体的停车位宜安装挂壁式充电桩。
2) 按充电方式可分为直流充电桩、交流充电桩和交直流一体充电桩。
3) 按充电速度可分为常规充电(慢充)和快速充电(快充)。
3.0.4 城镇电动汽车充电站及充电桩应统筹规划设计,科学布局居住区、企业事业单位停车位配建的充电设施,公共建筑物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等配建的公共充电设施,独立占地的城市充电站,形成“布局合理、适度超前、车桩相随、智能高效”的充电设施体系。
3.0.5 充电基础设施应按照远近期结合、快慢充结合、分类落实的原则设置。居住建筑配建停车位和机关、企事业单位内部使用停车位的充电设施应以慢充为主,并设置一定比例的快充设备,宜选用一桩一充;公共充电站、公共建筑配建停车位和公共停车场的充电设施应以快充为主、慢充为辅,宜选用一桩多充。
3.0.6 充电基础设施应具备与充电监控系统通信的功能,应为电动汽车提供安全的充电环境,并在充电过程中监控充电设备及充电车辆安全。
3.0.7 充电基础设施在接入电网时应预留网络通信接口,具备实现与智能电网互联互通的功能,可与监控管理系统进行通信和数据交换,并宜按集中管理方式上传信号。
3.0.8 新建建筑的充电设施应与其他设备统筹安排、同步设计、同步或分期施工与验收。充电设施可采用整体建成交付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的方式进行配置,预留条件包括必要的土建设施、供电容量、变配电设备位置、充电设备位置、线路通道等。
3.0.9 充电基础设施的建设,应以提高充电基础设施的智能化水平和协同控制能力为目标,因地制宜,加强充电基础设施与智能电网、分布式可再生能源、智能交通等融合发展,推广智能充电设备管控系统,构建充电智能服务平台,推进电动汽车与智能电网间的能源和信息双向互动,提升充电服务化水平。
4 规 划
4.1 一般规定
4.1.1 编制城镇总体规划,应制定电动汽车发展战略和发展目标,科学预测规划期末充电站和充电桩需求量,按照集约化利用土地、标准化施工建设、满足消费者需求的原则,明确充电站和充电桩布局原则和规划指引。
4.1.2 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规划内容应纳入相关专项规划,并符合下列规定:
1 坚持因地制宜、远近结合、统一规划、统筹建设的原则,明确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目标和重点建设区域,确定充电站规划布局、用地规模和建设标准,规定各类停车场(楼)建设安装或预留充电桩的比例和要求,规划配套电网及设施,并提出近期建设计划。
2 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应与城市综合交通规划、停车场规划、加油站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电力工程规划、地下空间利用规划,及与专用车辆相关的基础设施专项规划衔接、协调。
4.1.3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落实总体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要求,确定充电站和充电桩的建设规模,明确独立占地的充电站选址、用地规模,落实新建项目用地的配建指标,并提出规划设计指引,纳入规划设计条件。
4.1.4 在新建项目的规划设计方案或修建性详细规划中,应按照规划设计条件和配建标准,确定电动汽车停车位及充电桩的规模、布局、建设形式等,提出交通组织及出入口设置方案,并同时明确充电设施布线条件、电表箱、用电容量等内容。
4.1.5 新建各类民用建筑电动汽车充电停车位的配建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应 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
2 新建大于 2 万平方米的大型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充电设施的车位比例不应低于 10%; 3 其他商场、宾馆、医院、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办公场所等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车位和社会停车场,交通枢纽、旅游景区,道路停车位、加油(气)站(具备条件)等应按不低于总停车位 10%的比例建设或预留充电设施安装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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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3(J)/T 268-2018 建筑施工安全风险辨识与管控技术标准
河北省工程建设标准
DB13(J)/T 268 —2018
备案号:J14378—2018
建筑施工 安全风险 辨识 与管控 技术标准
Technical standard for identification and control of construction safety risk
2018-08-21 发布 2018-11-01 实施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
1 总 则
1.0.1 为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 建立建筑施工安全风险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强化 建筑施工安全风险的辨识、评价与管控,提高建筑施工安全管理 水平,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 工程施工安全风险的辨识、评价与管控。
1.0.3 建筑施工安全风险的辨识、评价与管控除应符合本标准外, 尚应符合国家和河北省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 建筑施工重大安全风险 major hanzard installations in construction 施工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导致人员死亡、伤害、财产损失、环 境破坏和这些情况组合的根源或状态,预计会产生严重的危害。
2.0.2 建筑施工安全风险辨识 identification of major hazard installations in construction 对建筑施工危险因素定量或定性分析,确定风险源。
2.0.3 建筑施工安全风险评价 evaluation of major hazard installations in construction 在对建筑施工重大安全风险辨识的基础上,从事故发生的概 率、后果及人员暴露的频率等三个方面,综合评价安全风险,并 对风险进行分级。
2.0.4 监控 monitoring and control 应用监测技术、信息技术,对安全风险的状况进行实时监视, 并发出相应控制指令。
2.0.5 预警 warning 根据建筑施工重大安全风险监测情况,在风险、隐患向事故 临界状态转化时,实时发出的警示信息。
2.0.6 防治 prevention and control 针对建筑施工重大安全风险所采用的各种预防和治理技术措 施,防止重大安全风险转化成事故。
2.0.7 应急预案 emergency preparedness plans
针对建筑施工重大安全风险可能发生的事故,预先制定的相 应措施。
2.0.8 应急响应 emergency response 预警发出或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报告、通报和救援行动。
2.0.9 应急救援 emergency rescue 事故发生后所开展的事故侦测、警戒、疏散、救助、工程抢 险等。
3 基本规定
3.0.1 建筑施工应针对重大安全风险建立重大安全风险监管体 系,防止工程建设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3.0.2 建筑施工重大安全风险监管体系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 条例》《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 患治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相配套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相关管理 制度;
2 建立以施工安全责任主体(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 理及检测单位等)负责、政府监管的工程建设重大安全风险监控 与应急管理机制;
3 建筑施工重大安全风险辨识、评价、消除、监控等费用应 纳入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措施费范围;
4 建筑施工重大安全风险应急救援体系应包括救援组织体 系、预警响应、应急队伍及物资、设备等。
3.0.3 建设单位负责工程建设重大安全风险监控的费用投入,提 供施工现场及周围区域内的安全环境资料及评价;负责工程项目 安全生产管理,向工程安全监督机构报备《建筑施工重大安全风 险记录清单》,建立建设、监理、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参加的重 大安全风险监控组织体系,协调应急救援。
3.0.4 勘察设计单位应执行现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不得降低工 程项目安全标准及技术要求;勘察设计文件对涉及建筑施工安全 重要措施应有安全技术要求、说明,并向建设、监理、施工单位 交底。
3.0.5 监测单位承担建筑施工重大安全风险监测,必须具备与其 业务范围相适用的监测资格和能力,出具的监测数据和结论必须 真实、准确,并应及时向工程相关单位报告。
3.0.6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将设计文件涉及施工安全的重 点部位和环节、防范安全生产事故指导意见和安全技术措施列入 审查范围。
3.0.7 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工程项目施工前,应编制工程项目重大 安全风险监控与防治措施、应急救援预案,对工程项目施工过程 实施管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重大安全风险监控与防治措施、应急救援预案经施工企业 技术负责人和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批后,由施工单位组织实 施;
2 工程项目经理及技术负责人在工程施工前应对施工人员 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3 建立建筑施工重大安全风险的关键工序、关键部位、关键 措(设)施及关键环境条件的监测、隐蔽检查验收、日常巡查及 记录、报告的工作机制,并组织实施;
4 组织建筑施工重大安全风险应急救援演练。
3.0.8 监理单位应审查工程项目重大安全风险监控与防治措施, 落实以下工作:
1 对重大安全风险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等实行旁站监理;
2 对施工中违反本标准规定及存在重大隐患的应及时提出,采取有效的督促整改措施;
3 对施工单位拒不执行本标准规定的,应及时向建设工程安 全监督机构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3.0.9 工程项目重大安全风险监控管理结果,应列入工程竣工安 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内容,并录入企业信用评价信息系统。
3.0.10 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在日常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加强对 建筑施工重大安全风险的监督管理。
4 安全风险辨识与评价
4.1 一般规定
4.1.1 施工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应在施工前根据工程特点和施 工范围,对施工过程及周边环境进行危险性分析,对可能出现的 安全风险进行辨识与评价,并编制《建筑施工安全风险评价清单》, 报监理单位审核。
4.1.2 建设单位应在工程开工前,督促施工单位编制《建筑施工 安全风险评价清单》。
4.1.3 监理单位应审核《建筑施工安全风险评价清单》,指导施 工单位进行风险评价,开展隐患排查,完善建筑施工重大安全风 险信息的管控。
4.2 安全风险辨识与分类
4.2.1 建筑施工安全风险辨识应包括施工现场与周边环境的安全 风险辨识。
4.2.2 建筑施工安全风险应在建筑工程分部分项施工前进行辨 识,确定其单元的危险特性量值及反映安全风险的其他重要参数, 并进行风险评价。
4.2.3 安全风险辨识过程中,存在多个安全风险时,应分别辨识、 评价。
4.2.4 安全风险的类别可按工程分部分项工程、工序等划分。
4.2.5 安全风险等级应根据其危险特性量值,按下列规定确定:
1 危险特性量值评价为一级风险时,确定为重大安全风险;
2 危险特性量值评价为二级风险时,确定为较大安全风险;
3 危险特性量值评价为三级风险时,确定为一般安全风险;
4 危险特性量值评价为四级风险时,确定为低安全风险。
4.2.6 当一个安全风险含有多种能确定安全风险等级的危险特性 时,应根据各危险特性量值分别确定安全风险等级,并以其所确 定的各种安全风险等级的最高级进行认定。
4.3 重大安全风险辨识
4.3.1 建筑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风险,应根据《施工现场安全检查 标准》JGJ 59 确定的分部分项工程进行辨识。
4.3.2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列入建筑 施工重大安全风险,并建立台账逐项登记。
4.3.3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主要包括下 列内容:
1 深基坑工程。开挖深度超过 5m(含 5m)的基坑(槽)的 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2 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 8m 及以上,或搭设跨度 18m 及以上,或施工总荷载(设计值)15kN/m2及以上,或集中 线荷载(设计值)20kN/m 及以上。
3 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 100kN 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4 起重量 300kN 及以上,或搭设总高度 200m 及以上,或搭 设基础标高在 200m 及以上的起重机械安装和拆卸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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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3(J)/T 256-2018 农村气代煤工程技术规程
河北省工程建设标准
DB13(J)/T 256-2018
备案号:J14216-2018
农村气代煤工程 技术规程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of rural gas replacing coal engineering(2019 年版)
2018-04-08 发布 2018-06-01 实施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
1 总 则
1. 0.1 为规范河北省农村 气代煤工程符合安全生产、保障供气、经济合理、保护环境的要求,制定本规程。
1. 0.2 本规程适用于河北省农村用户使用天然气(以下简称燃气)作为燃料的新建、扩建或改建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及运营维护。
1 适用于设计压力不大于 0.4MPa(表压)的居民生活、商业及工业企业生产用气。设计压力大于 0.4MPa 的燃气管道工程,应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执行。
2 适用于液化天然气(以下简称 LNG)总储存容积(指几何容积)不大于 120m3 的农村 LNG 气化站。其他燃气门站、燃气储配站、总储存容积大于 120m3 LNG 储存气化站、CNG 供应站等燃气气源厂站工程,应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执行。
1. 0.3 农村气代煤工程应在不断总结生产、建设和科学实验的基础上,积极采用行之有效的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和新设备,做到安全实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 0.4 农村气代煤工程规划应遵循国家及当地的政策,根据镇、乡、村发展总体规划进行设计,并应与当地的能源规划、环保规划、消防规划等相结合。
1. 0.5 农村气代煤工程的规划应以居民生活用气需求为主,兼顾商业及工业企业生产用气需求,做到近期与远期相结合,综合考虑管道输送能力及气源保障能力。
1. 0.6 农村气代煤工程,除应遵守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2 术 语
2. 0.1 农村气代煤 rural gas replacing coal
专指农村用户使用天然气代替柴、煤等作为燃料。
2. 0.2 农村 countryside
县级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驻地的城市、镇规划区以外的镇、乡、村庄的统称。
2. 0.3 居民生活用气 living gas for rural residents
用于农村居民家庭炊事、制备热水和热水供暖用途的燃气。
2. 0.4 燃气燃烧器具 gas burning appliances
以燃气为燃料,用于炊事、制备热水和热水供暖用途的燃烧装置的总称,简称燃具。
2. 0.5 燃气用气设备 gas burning equipment
以燃气作燃料进行加热或驱动的燃烧设备或能量转换设备。
主要指商业或工业企业生产用户中的工业炉、燃气锅炉(包括承压锅炉、常压锅炉、负压锅炉及有机热载体锅炉等)和燃气直燃型吸收式冷(温)水机组(以下简称燃气直燃机)等。
2. 0. 5 A 无线远传燃气表(物联表)gas meter with wireless remote-reading
以微处理器和无线通信芯片为核心,具备内置阀门和无线方式与外部设备进行数据交换及远程切断功能的燃气表。
2. 0.6 室内外分界点 indoor and outdoor demarcation point
靠近单户的室外配气支管与用户室内燃气进口总阀门之前管道的连接点。室外挂表时,指室外配气支管与表前阀门之前管道的连接点。室内外分界点示意图见附录A。
2. 0.7 低—低压调压器 low pressure to low pressure regulator
将小于10kPa的低压燃气供气压力降低至燃具适用的供气压力的装置。
2. 0.8 管道燃气自闭阀 automatic shut-off valve for pipeline gas
安装在户内燃气管道上,同时具有超压自动关闭、欠压自动关闭、过流自动关闭功能,关闭时不借助外部动力,关闭后须手动开启的阀门。
2. 0.9 耐火极限 fire resistance rating
在标准耐火试验条件下,建筑构件、配件或结构从受到火的作用时起,至失去承载能力、完整性或隔热性时止所用时间,用h表示。
2. 0.10 防火隔墙 fire partition wall
建筑物内防止火灾蔓延至相邻区域且耐火极限不低于规定要求的不燃性墙体。
2. 0.11 防火墙 fire wall
防止火灾蔓延至相邻建筑物或相邻水平防火分区且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不燃性墙体。
2. 0.12 弹性敷设 pipe laying with elastic bending
利用管道在外力或自重作用下产生弹性弯曲变形,改变管道走向或适应高程变化的管道敷设方式。
2. 0.13 小型LNG气化站 small LNG vaporizing station
以LNG储罐为储存设施,总储存容积不大于120m3,用气化装置将LNG转变为天然气后,经调压、计量、加臭,通过管道向用户供气的专门场所。包括橇装气化站、瓶组气化站。
2. 0.14 LNG橇装气化站 LNG skid-mounted vaporizing device
将LNG储罐、卸车装置、气化装置、减压装置、计量装置、放散管、加臭装置等设备装配于一个或几个橇体上的设备组合体,LNG储罐总容积不应超过20m3。
3 基本规定
3. 0.1 燃气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 的有关规定。LNG 的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液化天然气的一般特性》GB/T 19204 的有关规定。
3. 0.2 燃气应有可以察觉的臭味,燃气中加臭剂的质量和加臭量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镇燃气加臭技术规程》CJJ/T 148 的规定。
3. 0.3 农村气代煤工程平衡逐月、逐日的用气不均匀性,应由气源方统筹调度解决,且供气应保证稳定性和连续性。
3 .0.4 农村气代煤工程燃气管道的设计压力分为 3 级,并应符合表 3.0.4 的规定。
3. 0.5 农村气代煤工程气源应根据上游气源情况、气源至用气点的距离、总用气规模及设计压力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3 .0.6 农村气代煤工程燃气系统压力级制的选择,应根据当地燃气专项规划、燃气供应来源、用户用量及其分布、地形地貌、管材设备供应条件、施工和运营等因素,经过多方案比较,择优选取技术经济合理、安全可靠的方案。
3 .0.6A 采用管道燃气的农村建筑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农村防火规范》(GB50039)的相关规定,不得是土坯房、木板房、被列入近期拆迁计划和被确定为危房的农村建筑及用易燃材料搭建墙壁、屋顶的建筑。
3. 0.7 农村气代煤工程供气调压方式应根据村庄人口、占地面积、院落的整体布局及上游气源压力等参数,经技术经济比选后确定。
3. 0.8 农村气代煤工程各级压力燃气管道之间应通过调压装置相连。当有可能超过最大允许工作压力时,应设置防止管道超压的安全保护设备。
3 .0.9 阴极保护工程应与燃气管道工程同时勘察、设计、施工和投运。
3 .0.10 农村气代煤工程室内燃气管道系统的最高工作压力应小于0.01MPa,商业及工业企业生产用户应根据燃气用气设备的实际参数确定。
3 .0.11 农村气代煤工程建设应按照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有关建设程序组织实施。
3. 0.12 农村气代煤工程开工建设前,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当签署授权书,明确本单位项目负责人。
3. 0.13 参与农村气代煤工程建设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必须具有相适应的资质。
4 计算流量和水力计算
4. 1 计算流量
4. 1.1 燃气管道的计算流量应依据规划用气量,并按计算月、日的最大小时用气量计算。该小时最大用气量应根据所有用户燃气用气量进行迭加后确定。
4 .1.2 农村气代煤工程中居民生活、商业及工业企业生产用户的燃气设计用气量,应根据当地燃气发展规划和用气量指标确定。
1 居民生活的燃气用量应根据当地居民生活的统计数据分析确定,至少按设置一台燃气双眼灶和一台燃气热水器或一台燃气采暖热水炉计算。
2 商业用户的燃气用气量应根据当地的实际统计数据分析确定,农村公共建筑中的燃气用气量可参考对应城市公共建筑中的耗热指标或规模来确定。
3 燃气用气设备设计流量应按所有用气设备的额定流量并根据设备的实际使用情况确定。
4 使用其他燃料的用气设备,计算流量可根据原燃料的实际消耗量或额定热负荷,或按同行业的用气量指标分析,根据当地燃气热值折算后计算确定。
4. 1.3 农村气代煤工程燃气管道的计算流量,应采用高峰系数法中的小时最大用气量计算,或采用同时工作系数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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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3(J)/T 238-2017 被动式低能耗建筑施工及验收规程
DB
河北省工程建设标准
DB13(J)/T 238-2017
备案号:J13926-2017
被动式 低能耗建筑 施工 及验收 规程
Specification for construction and acceptance of passive low-energy buildings
2017-06-25 发布 2017-09-01 实施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
1 总 则
1.0.1 为加强被动式低能耗建筑的施工管理,规范施工技术,统一施工质量验收标准,保证工程质量,制定本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河北省被动式低能耗建筑的施工及验收。
1.0.3 被动式低能耗建筑施工及验收除应符合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及河北省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2 2 术 语
2.0.1 被动式低能耗建筑 passive low-energy buildings
也称为被动式房屋,是将自然通风、自然采光、太阳能辐射和室内非供暖热源得热等各种被动式节能手段与建筑围护结构高效节能技术相结合建造而成的低能耗建筑。这种建筑在显著提高室内环境舒适性的同时,可大幅度减少建筑使用能耗,最大限度地降低对主动式机械采暖和制冷系统的依赖。
2.0.2 防水隔汽膜 waterproof vapor barrier membrane
具有抗氧化、防水、难透汽性能的膜材。
2.0.3 防水透汽膜 waterproof vapor permeable membrane
具有抗氧化、防水、透汽性能的膜材。
2.0.4 换气次数 air change rate
每小时通风量与换气体积之比。
2.0.5 建筑气密性 air tightness
建筑的气体渗透率。
2.0.6 被动区域 passive zone
室内环境达到被动式低能耗建筑要求的区域。
3 基本规定
3.1 制度与措施
3.1.1 被动式低能耗建筑施工现场应具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施工质量检验制度和综合施工质量水平评定考核制度。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可按《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 的有关要求进行检查。
3.1.2 被动式低能耗建筑施工应对热桥控制和气密性保障等关键环节制定专项施工方案,专项施工方案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审批,必要时应组织专家进行审查。
3.1.3 被动式低能耗建筑工程的施工质量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各施工工序应按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道施工工序完成后,经施工单位自检符合规定后,才能进行下道工序施工。各专业工种之间的相关工序应进行交接检验,并应记录;
2 对于监理单位提出检查要求的重要工序,应经监理工程师检查认可,才能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3.1.4 关键部位或工序在施工之前应制作样板。
3.1.5 施工期间应选择具有代表性的房间作为围护结构气密层施工的样板间,施工完成后,应由满足资质要求的第三方机构对样板间进行气密性检测,检测合格后方可进行后续施工。
3.1.6 被动式低能耗建筑装修时严禁破坏围护结构。
3.1.7 在被动式低能耗建筑中,配套材料之间应具有良好的兼容匹配性能。
3.2 材料与设备
3.2.1 被动式低能耗建筑节能工程使用的材料、设备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及相关标准的规定,严禁使用国家和河北省明令禁止使用或淘汰的材料和设备。
3.2.2 材料和设备的进场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材料和设备的品种、规格、包装、外观和尺寸等进行检查验收,并应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代表)确认,形成相应的验收记录; 2 对材料和设备的质量合格证明文件进行核查,并应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代表)确认,纳入工程技术档案。所有进入施工现场用于节能工程的材料和设备均应具有出厂合格证、中文说明书及相关性能检测报告;定型产品和成套技术应有型式检验报告,进口材料和设备应按规定进行出入境商品检验; 3 材料和设备应按照《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411 有关规定进行抽样复验,复验应为见证取样送检。
3.2.3 被动式低能耗建筑节能工程所使用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和阻燃处理,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
3.2.4 被动式低能耗建筑节能工程使用的材料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对材料有害物质限量标准的规定,不得对室内环境造成污染。
3.2.5 现场配制的材料应按设计要求或试验室规定的配合比配制,当未给出要求时,应按照施工方案和产品说明书配制。
3.2.6 保温材料使用时的含水率应符合设计、工艺及施工技术方案要求。当无上述要求时,节能保温材料使用时的含水率不应大于正常施工环境湿度下的自然含水率,否则应采取降低含水率的措施。
4 墙体工程
4.1 一般规定
4.1.1 主体结构完成后进行施工的墙体节能工程,应在基层质量验收合格后施工。施工过程中应及时进行质量检查、隐蔽工程验收和检验批验收,施工完成后应进行墙体节能分项工程验收。
4.1.2 与主体结构同时施工的墙体节能工程,应保证其热工性能和气密性满足设计要求,并应与主体结构一同验收。
4.2 墙体结构工程
4.2.1 墙体砌筑工程施工前应进行专项技术交底。
4.2.2 外墙砌筑工程中水平灰缝和竖直灰缝的砂浆饱满度不得小于 90%。
4.2.3 在竖直方向上的被动区域与非被动区域交界处,被动区域隔墙底部应采用保温砌块进行砌筑,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保温砌块的保温性能和抗压性能符合设计要求; 2 砌块高度不低于该层楼(地)面保温层厚度。
4.2.4 在梁、板、柱与砌筑墙体相交处粘贴防水隔汽膜作为增强气密性措施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粘贴之前需将基层清理干净;
2 隔汽膜与基层之间应采用专用隔汽膜粘接剂紧密粘接。 6
4.2.5 施工中必须对墙体上的孔洞进行封堵处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封堵尺寸较大孔洞时,应将洞口基层凿毛至露出坚实基
层并洒水润湿后,用微膨胀自密实混凝土封堵密实; 2 尺寸较小的孔洞应采用聚氨酯发泡剂填充密实。聚氨酯发泡剂固化后,孔洞外侧应采用密封胶进行封堵。
4.2.6 在有气密性要求的墙体上安装开关、插座、线管应符合
下列规定:
1 位于现浇混凝土墙体上的开关、插座线盒,应直接预埋浇筑;
2 位于砌块墙体上的开关、插座线盒和线管在放入沟槽内之前,应用湿砂浆或石膏将沟槽填满,线盒、线管整体塞入沟槽后,外层应使用水泥砂浆或石膏抹平;
3 在墙体内预埋套管时,接口处应使用专用密封胶带密封,与线盒接口处同时用石膏浆封堵密实;
4 套管内穿线完毕后,应使用密封胶封堵开关、插座等的管口;
5 外围护结构梁、柱、板上不使用的预留接线盒,应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封堵;
6 墙体两侧均设置电线盒时,应错位设置,且间距不应小于 100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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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3(J)/T 174-2014 农村居住建筑节能技术标准
DB
河北省工程建设标准
DB13(J)/T174-2014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号:J12865-2014
农村居住建筑节能技术 标准
Technical standard for energy efficiency of rural residential buildings
2014—12—03 发布 2015—04—01 实施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
1 总 则
1.0.1 为贯彻落实国家节能减排政策,改善农村居住建筑 的室内 热环境,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建筑能耗,促使河北省农村居 住建筑做到技术先进、安全适用、经济合理和确保工程质量,制 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河北省农村不高于三层的新建节能居住建筑 和既有居住建筑的节能改造。
1.0.3 应用本标准时,尚应符合国家和河北省现行有关标准的规 定。
2 术 语
2.0.1 农村 rural area
县级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驻地的城市、镇规划区以外的镇、 乡、村庄的统称。
2.0.2 室内热环境 indoor thermal environment
影响人体冷热感觉的环境因素,包括室内空气温度、空气湿 度、气流速度以及人体与周围环境之间的辐射换热。
2.0.3 可再生能源 renewable energy
指从自然界获取的、可以再生的非化石类能源,包括风能、 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和海洋能等。
2.0.4 生物质能 biomass energy
太阳能以化学能形式贮存在生物质中的能量形式,即以生物 质为载体的能量。生物质是指一切直接或间接利用绿色植物光合 作用形成的有机物质。
2.0.5 围护结构 building envelope
建筑各面的围挡物,包括墙体、屋顶、门窗、地面等。
2.0.6 窗墙面积比 area ratio of window to wall
窗户洞口面积与建筑层高和开间定位线围成的房间立面单元 面积的比值。
2.0.7 自保温墙体 self-insulation wall
墙体主体两侧不需附加保温系统,主体材料自身除具有结构 材料必要的强度外,还具有较好的保温隔热性能的外墙保温形式。
2.0.8 外墙外保温 external thermal insulation on walls
由保温层、保护层和胶粘剂、锚固件等固定材料构成,安装 在外墙外表面的保温形式。
2.0.9 外墙夹心保温 sandwich thermal insulation on walls
在墙体中的连续空腔内填充保温材料,并在内叶墙和外叶墙 之间用防锈的拉结件固定的保温形式。
2.0.10 火炕 heated brick bed
用土坯、砖或水泥等建筑材料砌成的长方台,下面有烟道, 一般与烟囱相通,可以烧火取暖。包括架空炕、落地炕及燃池。
2.0.11 火炕系统 heated brick bed system
由炉灶、火炕及烟囱组成的烟气局部供暖系统。
2.0.12 火墙 hot wall
一种内设烟气流动通道的空心墙体,可吸收烟气余热并通过 其垂直壁面向室内散热的采暖设施。通常用于辅助火炕进行采暖。
2.0.13 高 效 预 制 组 装 架 空 炕 high-efficiency prefabricated off-contact heated brick bed 炕底部架空,冷墙体设有保温措施,炕内烟气循环,排烟通 畅。散热和保温良好,综合热效率在 70%以上的炕。
2.0.14 燃池 underground smoldering chamber
炕体砌筑在地下,炕面和地面持平,在炕体内填满粉碎并含 有一定水分的农材废弃物,采取阴燃、闷烧的方式向地面散热, 达到北方冬季采暖效果的炕。
3 基本规定
3.0.1 农村居住建筑设计应与地区气候相适应,因地制宜,合理 选用建筑节能技术。河北省农村地区建筑节能设计气候分区见表 3.0.1。
3.0.2 农村居住建筑的卧室、起居室等主要功能房间,冬季采暖 室内热环境参数的选取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内计算温度应不低于 14℃;
2 计算换气次数应取 0.5h-1。
3.0.3 农村居住建筑应积极采用符合现行节能和墙体材料革新技 术要求的新型节能建材和技术,做到技术先进、安全适用、质量 可靠、经济合理。
3.0.4 农村居住建筑宜根据当地资源条件,优先选择可再生能源, 如太阳能热水器或太阳房、沼气、地热能等。鼓励农村居民优先 选择火炕、火墙等采暖设施。
4 新建居住建筑节能
4.1 一般规定
4.1.1 农村居住建筑朝向宜采用南北朝向或接近南北朝向,主立 面(外窗面积最大的立面)宜朝南向设置。
4.1.2 农村居住建筑的体型应简单、规整,平、立面不应出现过 多的局部凸出或凹进的部位。
4.1.3 每个房间应设外窗,外窗的可开启面积不应小于外窗面积 的 1/4。外窗面积不应过大,南向宜适当采用大窗,北向宜采用小 窗。窗墙面积比不宜大于表 4.1.3 规定的限值。
4.1.4 农村居住建筑的设计应在保证房间功能布局合理,起居、 活动方便的前提下,充分利用冬季日照和夏季自然通风。门窗洞 口的开启位置应有利于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厨房和卫生间排风 口的设置应考虑主导风向和对邻室的不利影响,避免强风时出现 倒灌现象并考虑所排烟气对周围环境的污染。
4.1.5 卧室、起居室等主要房间宜布置在南向或内墙侧,厨房、 卫生间、储藏室等辅助房间宜布置在北向或外墙侧。
4.1.6 农村居住建筑室内净高不宜超过 3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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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专业: 土建
所属地区: 广东
提问日期: 2022-10-08 10:28:45
提问网友: 薯片
解答网友: nh
如果计算重量的,按各种型钢的面积【或长度】,乘每平【或每米】对应重量计算
1
…
110
111
112
…
1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