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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
河北省工程建设标准
DB13(J)/T 238-2017
备案号:J13926-2017
被动式低能耗建筑施工验收规程
Specification for construction and acceptance of passive low-energy buildings
2017-06-25 发布 2017-09-01 实施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

DB13(J)/T 238,DB13(J)/T 238-2017,低能耗建筑,施工,被动式,验收,DB13(J)/T 238-2017 被动式低能耗建筑施工及验收规程

1 总 则
1.0.1 为加强被动式低能耗建筑的施工管理,规范施工技术,统一施工质量验收标准,保证工程质量,制定本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河北省被动式低能耗建筑的施工及验收。
1.0.3 被动式低能耗建筑施工及验收除应符合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及河北省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2 2 术 语
2.0.1 被动式低能耗建筑 passive low-energy buildings
也称为被动式房屋,是将自然通风、自然采光、太阳能辐射和室内非供暖热源得热等各种被动式节能手段与建筑围护结构高效节能技术相结合建造而成的低能耗建筑。这种建筑在显著提高室内环境舒适性的同时,可大幅度减少建筑使用能耗,最大限度地降低对主动式机械采暖和制冷系统的依赖。
2.0.2 防水隔汽膜 waterproof vapor barrier membrane
具有抗氧化、防水、难透汽性能的膜材。
2.0.3 防水透汽膜 waterproof vapor permeable membrane
具有抗氧化、防水、透汽性能的膜材。
2.0.4 换气次数 air change rate
每小时通风量与换气体积之比。
2.0.5 建筑气密性 air tightness
建筑的气体渗透率。
2.0.6 被动区域 passive zone
室内环境达到被动式低能耗建筑要求的区域。
3 基本规定
3.1 制度与措施
3.1.1 被动式低能耗建筑施工现场应具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施工质量检验制度和综合施工质量水平评定考核制度。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可按《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 的有关要求进行检查。
3.1.2 被动式低能耗建筑施工应对热桥控制和气密性保障等关键环节制定专项施工方案,专项施工方案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审批,必要时应组织专家进行审查。
3.1.3 被动式低能耗建筑工程的施工质量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各施工工序应按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道施工工序完成后,经施工单位自检符合规定后,才能进行下道工序施工。各专业工种之间的相关工序应进行交接检验,并应记录;

2 对于监理单位提出检查要求的重要工序,应经监理工程师检查认可,才能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3.1.4 关键部位或工序在施工之前应制作样板。
3.1.5 施工期间应选择具有代表性的房间作为围护结构气密层施工的样板间,施工完成后,应由满足资质要求的第三方机构对样板间进行气密性检测,检测合格后方可进行后续施工。
3.1.6 被动式低能耗建筑装修时严禁破坏围护结构。
3.1.7 在被动式低能耗建筑中,配套材料之间应具有良好的兼容匹配性能。
3.2 材料与设备
3.2.1 被动式低能耗建筑节能工程使用的材料、设备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及相关标准的规定,严禁使用国家和河北省明令禁止使用或淘汰的材料和设备。
3.2.2 材料和设备的进场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材料和设备的品种、规格、包装、外观和尺寸等进行检查验收,并应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代表)确认,形成相应的验收记录; 2 对材料和设备的质量合格证明文件进行核查,并应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代表)确认,纳入工程技术档案。所有进入施工现场用于节能工程的材料和设备均应具有出厂合格证、中文说明书及相关性能检测报告;定型产品和成套技术应有型式检验报告,进口材料和设备应按规定进行出入境商品检验; 3 材料和设备应按照《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411 有关规定进行抽样复验,复验应为见证取样送检。
3.2.3 被动式低能耗建筑节能工程所使用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和阻燃处理,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
3.2.4 被动式低能耗建筑节能工程使用的材料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对材料有害物质限量标准的规定,不得对室内环境造成污染。
3.2.5 现场配制的材料应按设计要求或试验室规定的配合比配制,当未给出要求时,应按照施工方案和产品说明书配制。
3.2.6 保温材料使用时的含水率应符合设计、工艺及施工技术方案要求。当无上述要求时,节能保温材料使用时的含水率不应大于正常施工环境湿度下的自然含水率,否则应采取降低含水率的措施。
4 墙体工程
4.1 一般规定
4.1.1 主体结构完成后进行施工的墙体节能工程,应在基层质量验收合格后施工。施工过程中应及时进行质量检查、隐蔽工程验收和检验批验收,施工完成后应进行墙体节能分项工程验收。
4.1.2 与主体结构同时施工的墙体节能工程,应保证其热工性能和气密性满足设计要求,并应与主体结构一同验收。
4.2 墙体结构工程
4.2.1 墙体砌筑工程施工前应进行专项技术交底。
4.2.2 外墙砌筑工程中水平灰缝和竖直灰缝的砂浆饱满度不得小于 90%。
4.2.3 在竖直方向上的被动区域与非被动区域交界处,被动区域隔墙底部应采用保温砌块进行砌筑,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保温砌块的保温性能和抗压性能符合设计要求; 2 砌块高度不低于该层楼(地)面保温层厚度。
4.2.4 在梁、板、柱与砌筑墙体相交处粘贴防水隔汽膜作为增强气密性措施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粘贴之前需将基层清理干净;
2 隔汽膜与基层之间应采用专用隔汽膜粘接剂紧密粘接。 6
4.2.5 施工中必须对墙体上的孔洞进行封堵处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封堵尺寸较大孔洞时,应将洞口基层凿毛至露出坚实基
层并洒水润湿后,用微膨胀自密实混凝土封堵密实; 2 尺寸较小的孔洞应采用聚氨酯发泡剂填充密实。聚氨酯发泡剂固化后,孔洞外侧应采用密封胶进行封堵。
4.2.6 在有气密性要求的墙体上安装开关、插座、线管应符合
下列规定:
1 位于现浇混凝土墙体上的开关、插座线盒,应直接预埋浇筑;
2 位于砌块墙体上的开关、插座线盒和线管在放入沟槽内之前,应用湿砂浆或石膏将沟槽填满,线盒、线管整体塞入沟槽后,外层应使用水泥砂浆或石膏抹平;

3 在墙体内预埋套管时,接口处应使用专用密封胶带密封,与线盒接口处同时用石膏浆封堵密实;

4 套管内穿线完毕后,应使用密封胶封堵开关、插座等的管口;

5 外围护结构梁、柱、板上不使用的预留接线盒,应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封堵;

6 墙体两侧均设置电线盒时,应错位设置,且间距不应小于 100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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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
河北省工程建设标准
DB13(J)/T174-2014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号:J12865-2014
农村居住建筑节能技术标准
Technical standard for energy efficiency of rural residential buildings
2014—12—03 发布 2015—04—01 实施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

DB13(J)/T 174,DB13(J)/T 174-2014,农村居住建筑,建筑节能技术,DB13(J)/T 174-2014 农村居住建筑节能技术标准

1 总 则
1.0.1 为贯彻落实国家节能减排政策,改善农村居住建筑的室内 热环境,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建筑能耗,促使河北省农村居 住建筑做到技术先进、安全适用、经济合理和确保工程质量,制 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河北省农村不高于三层的新建节能居住建筑 和既有居住建筑的节能改造。
1.0.3 应用本标准时,尚应符合国家和河北省现行有关标准的规 定。
2 术 语
2.0.1 农村 rural area
县级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驻地的城市、镇规划区以外的镇、 乡、村庄的统称。
2.0.2 室内热环境 indoor thermal environment
影响人体冷热感觉的环境因素,包括室内空气温度、空气湿 度、气流速度以及人体与周围环境之间的辐射换热。
2.0.3 可再生能源 renewable energy
指从自然界获取的、可以再生的非化石类能源,包括风能、 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和海洋能等。
2.0.4 生物质能 biomass energy
太阳能以化学能形式贮存在生物质中的能量形式,即以生物 质为载体的能量。生物质是指一切直接或间接利用绿色植物光合 作用形成的有机物质。
2.0.5 围护结构 building envelope
建筑各面的围挡物,包括墙体、屋顶、门窗、地面等。
2.0.6 窗墙面积比 area ratio of window to wall
窗户洞口面积与建筑层高和开间定位线围成的房间立面单元 面积的比值。
2.0.7 自保温墙体 self-insulation wall
墙体主体两侧不需附加保温系统,主体材料自身除具有结构 材料必要的强度外,还具有较好的保温隔热性能的外墙保温形式。
2.0.8 外墙外保温 external thermal insulation on walls
由保温层、保护层和胶粘剂、锚固件等固定材料构成,安装 在外墙外表面的保温形式。
2.0.9 外墙夹心保温 sandwich thermal insulation on walls
在墙体中的连续空腔内填充保温材料,并在内叶墙和外叶墙 之间用防锈的拉结件固定的保温形式。
2.0.10 火炕 heated brick bed
用土坯、砖或水泥等建筑材料砌成的长方台,下面有烟道, 一般与烟囱相通,可以烧火取暖。包括架空炕、落地炕及燃池。
2.0.11 火炕系统 heated brick bed system
由炉灶、火炕及烟囱组成的烟气局部供暖系统。
2.0.12 火墙 hot wall
一种内设烟气流动通道的空心墙体,可吸收烟气余热并通过 其垂直壁面向室内散热的采暖设施。通常用于辅助火炕进行采暖。
2.0.13 高 效 预 制 组 装 架 空 炕 high-efficiency prefabricated off-contact heated brick bed 炕底部架空,冷墙体设有保温措施,炕内烟气循环,排烟通 畅。散热和保温良好,综合热效率在 70%以上的炕。
2.0.14 燃池 underground smoldering chamber
炕体砌筑在地下,炕面和地面持平,在炕体内填满粉碎并含 有一定水分的农材废弃物,采取阴燃、闷烧的方式向地面散热, 达到北方冬季采暖效果的炕。

3 基本规定
3.0.1 农村居住建筑设计应与地区气候相适应,因地制宜,合理 选用建筑节能技术。河北省农村地区建筑节能设计气候分区见表 3.0.1。
3.0.2 农村居住建筑的卧室、起居室等主要功能房间,冬季采暖 室内热环境参数的选取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内计算温度应不低于 14℃;
2 计算换气次数应取 0.5h-1。
3.0.3 农村居住建筑应积极采用符合现行节能和墙体材料革新技 术要求的新型节能建材和技术,做到技术先进、安全适用、质量 可靠、经济合理。
3.0.4 农村居住建筑宜根据当地资源条件,优先选择可再生能源, 如太阳能热水器或太阳房、沼气、地热能等。鼓励农村居民优先 选择火炕、火墙等采暖设施。
4 新建居住建筑节能
4.1 一般规定
4.1.1 农村居住建筑朝向宜采用南北朝向或接近南北朝向,主立 面(外窗面积最大的立面)宜朝南向设置。
4.1.2 农村居住建筑的体型应简单、规整,平、立面不应出现过 多的局部凸出或凹进的部位。
4.1.3 每个房间应设外窗,外窗的可开启面积不应小于外窗面积 的 1/4。外窗面积不应过大,南向宜适当采用大窗,北向宜采用小 窗。窗墙面积比不宜大于表 4.1.3 规定的限值。
4.1.4 农村居住建筑的设计应在保证房间功能布局合理,起居、 活动方便的前提下,充分利用冬季日照和夏季自然通风。门窗洞 口的开启位置应有利于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厨房和卫生间排风 口的设置应考虑主导风向和对邻室的不利影响,避免强风时出现 倒灌现象并考虑所排烟气对周围环境的污染。
4.1.5 卧室、起居室等主要房间宜布置在南向或内墙侧,厨房、 卫生间、储藏室等辅助房间宜布置在北向或外墙侧。
4.1.6 农村居住建筑室内净高不宜超过 3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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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91.140
DB
河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P DB13(J)/T 8316-2019
备案号:J14760-2019
分体式地埋管地源热泵系统工程技术标准
Technical standard for split ground source heat pump system engineering
2019-06-27 发布 2019-10-01 实施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 布

DB13(J)/T 8316,DB13(J)/T 8316-2019,分体式地埋管地源热泵系统工程,地源热泵系统,DB13(J)/T 8316-2019 分体式地埋管地源热泵系统工程技术标准

1 总 则
1.0.1 为规范分体式地埋管地源热泵系统工程的设计、施工及验收,做到技术先进、经济适用,保证工程质量,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河北省寒冷地区以岩土体为低温热源,以水(或添加防冻剂的水溶液)为输送介质,采用分体式蒸气压缩热泵技术进行供暖、供冷的农村居住建筑的设计、施工与验收。
1.0.3 分体式地埋管地源热泵系统工程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 浅层地热能资源 shallow geothermal resources
蕴藏在浅层岩土体、地下水或地表水中的热能资源。
2.0.2 分体式地埋管地源热泵系统 split ground-source heat pump unit system
单机制冷、热量不大于 10kW、采用单相电源(220V)供电,通过冷媒管路、电气线路连接,由室内机和热泵主机组成的机组称为分体式热泵机组,以下简称热泵机组。分体式地埋管地源热泵系统以岩土体为低温冷、热源,由分体式热泵系统、地埋管换热系统组成。
2.0.3 传热介质 heat-transfer fluid
地源热泵系统中,通过换热管与岩土体、地下水或地表水进行热交换的一种液体。一般为水或添加防冻剂的水溶液。
2.0.4 地埋管换热系统 ground heat-exchange system
传热介质通过垂直或水平地埋管换热器与岩土体进行热交换的地热能交换系统,又称土壤热交换系统。
2.0.5 竖直地埋管换热器 vertical ground heat exchanger
换热管路埋置在竖直钻孔内的地埋管换热器。本标准中地埋管换热器特指竖直地埋管换热器。
2.0.6 岩土热响应试验 rock-soil thermal response test
通过测试仪器,对项目所在场区的测试孔进行一定时间的连续加热,获得岩土综合热物理性参数及岩土初始平均温度的试验。
2.0.7 测试孔 vertical testing exchanger
按照测试要求和拟采用的成孔方案,将用于岩土热响应试验的竖直地埋管换热器称为测试孔。
2.0.8 岩土综合热物性参数 parameter of the rock-soil thermal properties
是指不含回填材料在内的,地埋管换热器深度范围内,岩土的综合导热系数、综合比热容。
3 工程勘察
3.1 一般规定
3.1.1 地源热泵系统方案设计前,应对工程场地状况进行调查, 并应对浅层地热能资源进行勘察。
3.1.2 对已有水文地质资料或地埋管换热器地质资料的地区,可通过调查获取水文地质资料。河北省平原区部分水文资料参见本标准附录 A。
3.1.3 工程勘察应由具有勘察经验和能力的专业技术单位或人员承担。工程勘察完成后,应编写工程勘察报告,并对资源可利用情况提出建议,技术报告可参照本标准附录 B 进行编制。
3.1.4 工程场地状况调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场地规划面积、形状及地形地貌特征;
2 场地内已有建筑和规划建筑物的占地面积及其分布、基础形式及埋深;
3 场地内已有树木植被、池塘、排水沟及架空输电线、交通设置、历史文化遗迹、电信电缆的分布;
4 场地内已有的、计划修建的地下管线和地下构筑物的分布及其埋深;
5 交通道路状况及施工所需的电源、水源等; 6 当地生态环境保护规定及要求。
3.2 地埋管换热系统勘察
3.2.1 地埋管地源热泵系统方案设计前,应对工程场地内岩土体地质条件进行勘察。
3.2.2 地埋管换热系统勘察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岩土层的结构与分布;
2 岩土体热物性参数;
3 岩土体温度随深度的变化;
4 地下静水位、水温、水质及分布;
5 地下水径流方向、流速;
6 冻土层厚度;
7 咸水层深度。
3.2.3 地埋管地源热泵系统的应用数量在 50 台(套)以下时,系统设计的热物性参数见国家现行规范《地源热泵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 50366。当应用数量在 50~100 台(套)之间时,宜进行岩土热响应试验;应用数量大于 100 台(套)时,应进行岩土热响应试验;应用数量大于 200 台(套)时,至少应进行两个测试孔的现场热响应试验。
3.2.4 测试孔的地埋管换热器设置方式、深度和回填方式应与拟建设的工程换热孔保持一致。
3.2.5 岩土热响应试验应由具有 CMA 认证证书的机构完成。其试验过程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地源热泵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 50366 的有关规定并出具试验报告。
6 4 设备与材料
4.0.1 分体式热泵机组的性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具有强制性产品认证(3C)证书并经过节能产品认证, 其能效等级应不低于国家现行标准《水(地)源热泵机组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30721 中 2 级的数值;
2 使用环保冷媒;
3 机组的噪声应满足国家现行标准《房间空调器》GB/T7725 的要求;
4 室内机应具有室温自动控制功能;
5 电源额定频率 50Hz,单相交流额定电压 220V; 6 宜具有自动启停及远程控制功能。
4.0.2 热泵机组室内机与热泵主机的连接管道应采用空调用磷脱氧无缝拉制紫铜管。冷媒管道、管件的规格、型号及焊接材料要求,应满足设计要求及产品技术文件的规定。冷凝水管宜采用排水塑料管。
4.0.3 地埋管及管件应符合设计要求,且应具有质量检验报告和生产厂的合格证。埋管内外表面应清洁、光滑,不应有气泡、明显的划伤、凹陷、杂质、颜色不均等缺陷;管端头应切割平整,并与管轴线垂直。
4.0.4 地埋管及管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埋管应采用化学稳定性好、耐腐蚀、导热系数大、流动阻力小的塑料管材及管件,宜采用聚乙烯管(PE80 或 PE100)或聚丁烯(PB)管,不宜采用聚氯乙烯(PVC ) 管。管件与管材应为相同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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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工程建设标准
DB 13(J)185-2015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号:J12980-2015
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节能 75%)
Design standard for energy efficiency of residential buildings
2015-04-17 发布 2015-07-01 实施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 布

DB13(J) 185,DB13(J) 185-2015,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13(J) 185-2015 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节能75%)

1 总 则
1.0.1 为贯彻国家有关节约能源、保护环境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改善居住建筑室内热环境,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河北省城镇新建居住建筑的节能设计。
1.0.3 居住建筑的节能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和河北省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和符号
2.1 术 语
2.1.1 供暖度日数 heating degree day based on 18℃
一年中,当某天室外日平均温度低于 18℃时,将该日平均温度与 18℃的差值乘以 1d,并将此乘积累加,得到一年的供暖度日数。
2.1.2 空调度日数 cooling degree day based on 26℃
一年中,当某天室外日平均温度高于 26℃时,将该日平均温度与 26℃的差值乘以 1d,并将此乘积累加,得到一年的空调度日数。
2.1.3 计算供暖期天数 heating period for calculation
采用滑动平均法计算出的累年日平均温度低于或等于 5℃的天数。
2.1.4 计算供暖期室外平均温度 mean outdoor temperature during heating period
计算供暖期室外日平均温度的算术平均值。
2.1.5 建筑物耗热量指标 index of heat loss of building
在计算供暖期室外平均温度条件下,为保持室内计算温度,单位计算建筑面积在单位时间内消耗的需由室内供暖设备供给的热量。
2.1.6 建筑体形系数 shape factor of building
建筑物与室外大气接触的外表面积与其所包围的体积的比值。外表面积和体积的计算方法见附录 A。
2.1.7 窗墙面积比 area ratio of window to wall
窗户洞口面积与房间立面单元面积(即建筑层高与开间定位线围成的面积)之比。
2.1.8 遮阳系数 shading coefficient
相同条件下,透过窗户的太阳能总透过率与透过标准 3mm厚透明玻璃的太阳能总透过率之比。
2.1.9 围 护 结 构 传 热 系 数 heat transfer coefficient of building envelope
在稳态条件下,围护结构两侧空气温差为 1K,在单位时间内通过单位面积围护结构的传热量。
2.1.10 外 墙 平 均 传 热 系 数 mean heat transfer coefficient of external wall
考虑热桥影响后的外墙传热系数。
2.1.11 围护结构传热系数的修正系数 modification coefficient of building envelope
考虑太阳辐射对围护结构传热的影响而引进的修正系数。
2.1.12 室外管网热输送效率 efficiency of network
管网输出总热量与管网输入总热量的比值。
2.1.13 锅炉效率 boiler efficiency
锅炉产生的、可供有效利用的热量与其燃烧的煤所含热量的比值。在不同条件下,又可分为锅炉额定效率和运行效率。

3 建筑节能计算参数及建筑物耗热量指标
3.0.1 依据供暖度日数(HDD18)和空调度日数(CDD26)将河北省分为三个气候子区,如表 3.0.1 所示。

3.0.2 建筑节能计算用室内热环境参数的选取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冬季供暖室内计算温度应取 18℃;

2 冬季供暖计算换气次数应取 0.5h-1。
3.0.3 建筑节能计算用室外气象参数见表 3.0.3。

4 建筑热工设计
4.1 一般规定
4.1.1 建筑群的总体布置与单体建筑设计,应充分利用场地的自然资源条件,保证日照环境并避开冬季主导风向、组织好夏季凉爽时段的自然通风。
4.1.2 建筑物的朝向宜南北向或接近南北向。建筑物不宜设有三面外墙的房间,一个房间不宜在不同方向的墙面上设置两个或更多的窗。
4.1.3 建筑体型设计应力求规整,其体形系数不应大于表 4.1.3规定的限值。当体形系数大于表 4.1.3 规定的限值时,必须按照本标准 4.3 节的要求进行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权衡判断。

4.1.4 不同朝向的窗墙面积比不应大于表 4.1.4 规定的限值。当窗墙面积比大于表 4.1.4 规定的限值时,必须按照本标准 4.3 节的要求进行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权衡判断,并且在进行权衡判断时,各朝向的窗墙面积比最大只能比表 4.1.4 中的对应值大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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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93.040
CCS P 28
天津市 地 方 标 准
DB12/T 1122—2022
桥梁基桩检测技术规程
Technical specifications for foundation piles testing of bridge engineering
2022-06-13 发布 2022-07-15 实施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 布

DB12/T 1122,DB12/T 1122-2022,基桩,桥梁,检测技术,DB12/T 1122-2022 桥梁基桩检测技术规程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天津市桥梁基桩检测的总体原则和一般要求,以及仪器设备、现场检测技术及检测数据的分析与判定等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天津市桥梁工程基桩成孔质量、桩身完整性、单桩承载力、基桩钢筋笼长度的检测与评价。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JG/T 518 基桩动测仪
JT/T 738 基桩静载试验 自平衡法
JTG F80/1 公路工程质量检测评定标准 第一册:土建工程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基桩 foundation pile
桩基础中的单桩。
3.2
沉淀 sediment
基桩成孔后,淤积于孔底部的非原状沉淀物。
3.3
超声波法成孔质量检测 drilling hole test by ultrasonic method
采用超声波探头垂直连续测量各深度水平方向的孔径,根据由记录仪同步绘制出各方向孔壁形态的记录图,判定孔径、孔深、孔壁倾斜度。
3.4
接触式仪器组合法成孔质量检测 drilling hole test by instruments contactually inspection method
系用伞形孔径仪、专用测斜仪、沉淀测定仪或其他有效的沉淀检测工具来判定灌注桩成孔孔径、孔深、孔倾斜度及沉淀厚度。
3.5
桩身完整性 pile integrity
反映桩身长度和截面尺寸相对变化、桩身材料密实性和连续性综合状况的定性指标。
3.6
桩身缺陷 pile defects
在一定程度上使桩身完整性恶化,引起桩身结构强度和耐久性降低,出现桩身断裂、裂缝、缩颈、夹泥(杂物)、离析 、空洞、蜂窝、松散等不良现象的统称。
3.7
低应变反射波法 low strain reflected wave method
在桩顶施加低能量冲击荷载,实测被检桩加速度(或速度)响应时程曲线,运用一维线弹性波动理论的时域和频域分析,对被检桩的完整性进行评判的检测方法。
3.8
超声波法 ultrasonic logging method
在桩身混凝土内发射并接收超声波,实测超声波在混凝土介质中传播的声时、波幅和频率等参数的相对变化,对被检桩的桩身完整性进行评判的检测方法。
3.9
钻芯法 core drilling method
用钻机钻取芯样,对被检桩的桩长、桩身缺陷及其位置、桩底沉淀厚度、桩身混凝土强度以及桩端岩土性状进行评判的检测方法。
3.10
高应变法 high strain dynamic method
在桩顶施加高能量冲击荷载,实测桩顶附近或桩顶部的速度和力时程曲线,通过波动理论分析,评判单桩竖向抗压承载力和桩身完整性的检测方法。该方法也可用于选择桩型和桩端持力层,监控打桩过程。
3.11
静载试验 static load test
在桩顶部逐级施加竖向压力、竖向上拔力或水平推力,观测桩顶部随时间产生的沉降、上拔位移或水平位移,以确定相应的单桩竖向抗压承载力、单桩竖向抗拔承载力或单桩水平承载力的试验方法。
3.12
磁测井法 Magnetc method
在桩中或桩侧土体成孔,通过测量磁场垂直分量沿孔深方向的变化来分析和判断钢筋笼长度的检测方法。
3.13
桩身内力测试 internal force testing of pile shaft
通过桩身应变、位移的测试,计算荷载作用下的桩侧阻力、桩端阻力或桩身弯矩的试验方法。
4 基本规定
4.1 仪器设备
4.1.1 基桩检测用仪器设备应在检定或校准的有效期内;基桩检测前,应对仪器设备进行检查调试,确认仪器设备工作正常后方可使用。
4.1.2 基桩检测用仪器设备的主要技术性能和工作环境条件应符合相关规定,并具有良好的显示、记录和贮存功能。
4.2 检测方法选择和检测数量
4.2.1 检测方法应根据工程需要和检测目的按表 1 规定的检测内容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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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标准
编 号:DB11/T 2003-2022
蒸压加气混凝土墙板系统应用技术规程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application of autoclaved aerated concrete wall slab system
2022-08-18 发布 2022-10-01 实施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联合发布

DB11/T 2003,DB11/T 2003-2022,蒸压加气混凝土墙板系统,DB11/T 2003-2022 蒸压加气混凝土墙板系统应用技术规程

1 总 则
1.0.1 为规范北京市蒸压加气混凝土墙板系统的应用,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施工及质量验收 的整体水平,做到技术先进、安全可靠、低碳环保、经济合理,制定本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北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不超过 8 度的各类新建、扩建、改建建筑中非承重墙采用蒸压加气混凝土墙板系统的构造、施工及验收。
1.0.3 蒸压加气混凝土墙板系统的应用除应符合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及北京市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 蒸压加气混凝土板 autoclaved aerated concrete slabs
以硅质材料和钙质材料为主要原材料,掺加发气剂及其他调节材料,并配置经防锈处理 的钢筋网笼或钢筋网片,通过配料浇注、发气静停、切割、蒸压养护等工艺制成的多孔轻质 硅酸盐预制板材,简称 AAC 板。
2.0.2 蒸压加气混凝土墙板系统 autoclaved aerated concrete slabs system
以 AAC 板为主材,辅以配套材料,通过构造连接形成的围护系统,包括 AAC 外墙板系统和 AAC 隔墙板系统,统称 AAC 墙板系统。
2.0.3 蒸压加气混凝土外墙板系统 autoclaved aerated concrete slabs system for exterior wall
由蒸压加气混凝土外墙板、外饰面、连接节点及相关配套材料组成,置于建筑主体结构 外围,集装饰、保温、防火、隔声、防水于一体的非承重围护系统,简称 AAC 外墙板系统。
AAC 外墙板系统包括 AAC 板自保温外墙系统、双层 AAC 板夹心保温组合外墙系统、AAC
板与保温装饰板复合外墙系统。
2.0.4 蒸压加气混凝土隔墙板系统 autoclaved aerated concrete slabs system for building partition system
由 AAC 隔墙板、连接节点及相关配套材料组成,用于建筑物内部分隔的非承重隔墙,
简称 AAC 隔墙板系统。
2.0.5 AAC 板自保温外墙系统 self-insulation AAC slabs exterior wall system
由 AAC 外墙板为单一自保温板材,通过连接节点、防水密封构造、外饰面等构成,安 装在主体结构上,满足节能和防火要求的外墙系统。
2.0.6 双层 AAC 板夹心保温组合外墙系统 AAC slabs double wall with filling insulation
exterior wall system
由内外叶 AAC 墙板、夹心保温材料、连接节点、防水密封构造、外饰面等构成,安装
在主体结构上,满足节能和防火要求的外墙系统。
2.0.7 AAC 板与保温装饰板复合外墙系统 AAC slabs and insulated decorative slabs combined
exterior wall system
由 AAC 外墙板、保温装饰板、连接节点、防水密封构造等构成,安装在主体结构上,
满足节能和防火要求的外墙系统。
2.0.8 AAC 板组合单元体 combined AAC slabs
由多块 AAC 板采用预应力紧固技术和销连接工艺组装而成的单元式墙板构件。
2.0.9 节点连接件 joint connectors
外墙板与主体结构连接节点处,分别与外墙板的预埋件和支承外墙板的主体结构相连, 并传递二者之间荷载与作用的连接件。
2.0.10 预埋式摇摆节点 pre-embedded swing joints
由带滑动槽的预埋件、内置螺栓和节点连接件组成,具有适应主体结构变形能力的连接节点。
2.0.11 平板螺栓节点 steel plate bolt joints
由平滑过渡内接触面的圆形锚固端板、螺杆和节点连接件组成,具有一定的适应主体结 构变形能力的连接节点。
2.0.12 钢管锚节点 steel bar anchor joints
由一定长度钢管或钢筋、活结螺丝、螺杆和节点连接件组成,具有适应主体结构变形能 力的连接节点。
2.0.13 构造防水 constructional waterproofing
AAC 板接缝设置企口构造,阻断外侧水侵入室内的构造方式。
2.0.14 材料防水 material waterproofing
AAC 板接缝处采用密封胶封闭处理,阻断外侧水或水汽侵入室内的防水方式。
2.0.15 专用阻燃型改性聚氨酯粘结胶 polyurethane adhesive
以多元醇和多异氰酸酯为主要原料,与填料及各种助剂复合而成的聚氨酯胶,适用于
AAC 板、板与其他保温板之间的板面粘结。
2.0.16 柔性缝 flexible joints
接缝内采用岩棉或其他柔性材料塞实,并采用 PE 棒和密封胶封闭,具有一定变形能力 的接缝构造。
2.0.17 刚性缝 inflexible joints
接缝内采用专用阻燃型改性聚氨酯粘结胶或接缝粘结砂浆挤密塞实,缝的室内外两侧采 用嵌缝剂封闭的接缝构造。
2.0.18 半柔性缝 semi-flexible joints
接缝内采用专用阻燃型改性聚氨酯粘结胶或接缝粘结砂浆挤密塞实,并采用 PE 棒和密 封胶封闭的接缝构造。
2.0.19 保温装饰板 insulated decorative slabs
在工厂预制成型的板制产品,由保温材料、装饰面板及胶粘剂、连接件复合而成,具有 保温和装饰功能。
3 基本规定
3.0.1 AAC 墙板系统及材料应满足功能性、安全性和耐久性的质量要求,材料的品种、规 格和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3.0.2 AAC 墙板系统各组成材料应按设计要求进行选用,宜由系统供应商成套供应。
3.0.3 AAC 墙板系统应与结构系统、设备与管线系统、内装系统一体化设计协调。
3.0.4 AAC 墙板系统应遵循标准化、模数化、通用化及集成化的设计原则。
3.0.5 AAC 墙板系统的外墙板及其连接节点的设计使用年限应与主体结构相同,防水和密 封材料的设计使用年限应根据使用要求确定,并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3.0.6 AAC 墙板系统的保温、隔热和防潮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
范》GB 50176 及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3.0.7 房屋高度超过 100m 的建筑采用 AAC 外墙板系统时应进行专项研究。
3.0.8 下列情况下不应采用 AAC 墙板系统: 1 建筑物防潮层以下的外墙;
2 长期处于浸水和化学侵蚀环境的部位;
3 墙板表面经常处于 80 以上的高温环境; 4 有较大集中荷载、冲击和振动的部位。
4 材 料
4.1 主 材
4.1.1 AAC 外墙板和隔墙板的强度级别应符合表 4.1.1 的规定。
注:当外墙采用双层 AAC 墙板系统时,内叶墙板基本性能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蒸压加气混凝土板》 GB/T 15762 的规定,强度级别应不低于 A2.5。
4.1.2 AAC 墙板基本性能指标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蒸压加气混凝土板》GB/T 15762 的 规定外,AAC 外墙板尚应符合表 4.1.2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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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标准
编 号:DB11/T 2001-2022
建筑施工现场应急预案编制规程
Specification for building construction site to develop emergency response plan
2022-08-18 发布 2022-10-01 实施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 京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联合发布

DB11/T 2001,DB11/T 2001-2022,应急预案,建筑施工现场,DB11/T 2001-2022 建筑施工现场应急预案编制规程

1 总 则
1.0.1 为贯彻国家和北京市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范北京市建筑施工现场应急预案的编制工作,提高突发事故的应对能力,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制定 本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现场应急预案的编制。
1.0.3 建筑施工现场应急预案的编制,除应符合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和北京市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 应急预案 emergency response plan
针对施工现场的险情(兆)和可能发生的事故,为最大程度减少事故的损害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
2.0.2 综合应急预案 comprehensive emergency response plan
从总体上阐述处理事故的应急工作程序、措施和应急预案体系,包括总则、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应急响应、后期处理、应急保障等内容,是应对所实施项目施工现场各类事故的综合性工作方案。
2.0.3 专项应急预案 special emergency response plan
施工现场为应对某一种类型施工安全事故,或者针对重要施工设施、重大风险源、重大活动等内容而制定的专项工作方案。
2.0.4 现场处置方案 disposition scheme of accidents
针对具体的事故或事故征兆做出的应急措施。
2.0.5 应急准备 emergency preparedness
针对可能发生的事故,迅速、有序地开展应急行动而预先进行的思想准备、组织准备和 物资准备。
2.0.6 应急响应 emergency response
针对事故险情或事故,依据应急预案采取的应急行动。
2.0.7 应急救援 emergency rescue
在应急响应过程中,为最大限度地降低事故造成的损失或危害,防止事故扩大,而采取的紧急措施或行动。
2.0.8 应急演练 emergency exercise
针对可能发生的事故情景,依据应急预案而模拟开展的应急活动。
2.0.9 恢复 recovery
事故的影响得到初步控制后,为使生产、工作、生活和生态环境尽快恢复到正常状态而采取的措施或行动。
2.0.10 事故情景 accident scenario
为了应急演练的需要,针对建筑施工现场存在的危险源或有害因素而事先设定的事故状 况,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特征、波及范围和变化趋势等。
2.0.11 应急预案评审 emergency response plan review
对新编制或修订的应急预案内容的适用性所开展的分析评估和审定过程。
3 基本规定
3.0.1 建筑施工现场应急预案应结合工程特点和作业环境,由施工单位项目管理机构进行编制,应具有科学性、系统性、可操作性和有效性。
3.0.2 建筑施工现场应急预案分为施工现场综合应急预案、施工现场专项应急预案和施工现 场处置方案,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施工单位项目管理机构应编制综合应急预案;
2 对于某一种或者多种类型的事故风险,施工现场应编制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与综合应急预案中的组织机构、应急响应程序相近时,可将专项应急预案并入综合应急预案;
3 根据不同生产安全事故类型,针对施工现场的具体场所、装置或和设施,应编制现场处置方案。
3.0.3 施工单位项目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工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负责组织本项目管理机构应急预案的编制工作;
2 负责组织成立建筑施工现场应急预案编写组并落实编写负责人和编写人员;
3 负责落实建筑施工现场应急预案编写的相应保障; 4 负责组织开展资料收集、风险辨识与评估、应急资源调查等工作;
5 负责组织预案的编制、桌面推演;
6 组织开展应急预案评审,完善应急预案;
7 组织本项目管理机构应急预案按规定备案;
8 公布本项目管理机构应急预案。
3.0.4 建筑施工现场应急预案编制前应完成下列准备工作:
1 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全面识别危险有害因素,预测事故类型和危害程度;
2 辨识并确定本项目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进行风险评估;
3 针对工程风险和存在的问题,确定相应的防范措施;
4 评价本项目管理机构的应急能力;
5 收集与编制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应急预案、国内外同行业企业事故资料, 同时收集本企业安全生产相关资料、工程周边环境影响、应急资源等有关资料。
3.0.5 建筑施工现场应急预案的编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符合国家、北京市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应结合所实施项目的安全生产实际情况;
3 应结合所实施项目施工现场的风险辨识评估结果;
4 应急预案中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应分工明确,并应有具体的落实措施;
5 应有明确、具体的应急程序和事故预防措施,并应有确保其落实的具体措施;
6 应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并应能满足施工单位项目管理机构的应急工作需要;
7 基本要素应齐全、完整,附件提供的信息准确; 8 内容应与属地政府、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的相关预案相衔接。
3.0.6 建筑施工现场应急预案的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施工现场应急预案作为施工组织设计的组成部分,可独立成册,也可作为施工组织设计中的独立章节,但其编写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
2 建筑施工现场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公布和备案应符合国家和北京市现行相关规定。
4 应急预案编制程序
4.1 一般规定
4.1.1 建筑施工现场应急预案编制程序应按下列步骤进行:
1 成立应急预案编制工作组; 2 资料收集; 3 风险辨识与评估; 4 应急资源调查; 5 应急预案编制; 6 桌面推演; 7 应急预案评审; 8 批准实施。
4.1.2 开工前,应完成应急预案的审批、备案、公布、培训等工作。
4.1.3 应急预案应实施动态管理。
4.2 成立应急预案编制工作组
4.2.1 施工单位项目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成立建筑施工现场应急预案编制工作组。
4.2.2 应急预案编制工作组应包括项目生产、技术、安全、物资、设备等相关部门和相关专 业承包、专业分包单位负责人、相关专家,宜邀请相关救援队伍及周边相关施工项目、企业、
单位或社区代表、相关专家参加。
4.2.3 应急预案编制工作组应由本项目管理机构有关负责人担任应急预案编制工作组长。
4.2.4 应急预案编制工作组应明确组成人员的分工和工作职责,制定工作计划,并按计划开 展编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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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标准
编号:DB 11/T 2000-2022
建筑工程消防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Code for installation and acceptance of fire protection systems construction
2022-08-18 发布 2022-10-01 实施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 京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联合发布

DB11/T 2000,DB11/T 2000-2022,建筑工程,消防施工,质量验收,DB11/T 2000-2022 建筑工程消防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1 总则
1.0.1 为加强建筑工程消防施工质量管理,规范建筑工程消防施工质量的验收,保障消防工程质量,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的消防施工质量验收,也适用于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消防施工质量验收。
1.0.3 建筑工程的消防施工质量验收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及地方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进场检验 material items check
对进入施工现场的消防产品,按照相关标准和规定核查其质量、规格及型号是否符合要求所 进行的检查、验收等确认活动。
2.0.2 质量证明文件核查 quality files check
核查消防产品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技术鉴定报告、型式检验报告以及出厂合格证或质量保证书等质量证明文件资料,并确认其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产业政策的规定而进行的活动。
2.0.3 外观质量检查 visual inspection
检查消防产品的外观、铭牌标志、规格型号、结构部件、材质、生产厂名、厂址与产地、产 品实物等,并确认是否与其质量证明文件相一致而进行的检查活动。
2.0.4 现场试验 insite experiment
消防产品进入施工现场后,在质量证明文件核查、外观质量检查或开箱检验符合要求的基础上,按照有关规定抽取试样,在施工现场进行检测或试验的活动。
2.0.5 实体检验 architecturalproducts check
相关子分部工程或分项工程完成后,对建筑工程整体消防安全和使用功能影响较大的建筑构 造、重点部位进行现场检查或试验,核查其是否满足消防技术标准、质量验收规范和设计要求所 进行的活动。
2.0.6 消防检测 fire protection corporation test
对建筑工程中建筑消防设施或消防系统的安装、调试质量进行检验、测试,并出具检测报告 所进行的活动。
2.0.7 消防查验 fire protection quality acceptance
建设单位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时,对建筑工程是否符合消防要求进行检查验收的活动。
3 基本规定
3.0.1 消防施工质量验收应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专业施工单位的有关人员按照相关规范要求进行,并签署验收文件。必要时,技术服务机构可参与验收并签署验收文 件。
3.0.2 消防工程的专业施工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实行总承包的建筑工程,消防工程质量验收应 由总承包单位组织,消防工程专业施工单位应参加验收。
3.0.3 消防工程的施工应符合设计文件要求和现行消防技术标准的有关规定。消防工程需要进行深化设计时,设计深度应满足施工要求,且不应降低原设计的消防技术要求。深化设计的图纸完成后,应经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进行消防技术确认。
3.0.4 消防工程宜优先选用取得消防产品自愿认证的材料、产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 的消防工程,应按照有关规定对消防技术内容进行专家论证。
3.0.5 消防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应编制有针对性的施工方案,并按相关程序经审批后实施。
3.0.6 施工单位应按照经审查合格或在消防设计审查主管部门备案的消防设计文件和相关技术标准的规定组织施工,不得擅自更改。
3.0.7 建筑工程消防施工质量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防产品进场应按本规范第 5 章的要求进行验收;
2 各工序完成后,应进行检查并记录;
3 相关专业工种之间应进行交接检验;
4 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进行验收,并应形成验收文件和留存影像资料。
3.0.8 建筑工程消防施工安装应具备下列条件:
1 施工所需的施工图、设计说明书等技术文件资料应齐全;
2 施工现场条件应与设计相符,施工所需的作业条件应满足要求;
3 施工所需的消防产品应齐全,规格、型号等技术参数应符合设计要求;
4 施工所需的预埋件和预留孔洞等前道工序条件应符合设计要求。
3.0.9 建筑工程消防设施、设备的调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系统组件、设备安装完毕后,应进行系统完整性检查,安装完成并自检合格后方可进行系 统调试;
2 调试前施工单位应制定调试方案,并经批准后实施;
3 现场条件应符合调试要求,相互关联的子分部、分项工程均应符合调试条件;
4 设计文件、系统或设备组件使用说明书及其他调试必备的技术资料应完整;
5 调试所需的检查设备齐全,调试所需仪器、仪表应经校验合格;
6 调试负责人应由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或专业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担任,参加调试的人 员应职责明确;
7 调试完成后应填写调试记录,并由参加调试的相关单位责任人签字确认。
3.0.10 按专业验收规范已经完成的材料试验或现场测试,消防施工质量查验中不重复进行试验 或测试,相关资料也不重复收集。
3.0.11 消防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资料应包含下列内容:
1 涉及消防工程的竣工图、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和洽商;
2 涉及到消防的主要材料、设备、构件的质量证明文件,进场检验记录,抽样复验报告,见证试验报告;
3 隐蔽工程、检验批验收记录和相关图像资料;
4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5 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6 消防设备单机试运转及调试记录;
7 消防系统联合试运转及调试记录;
8 其他对工程质量有影响的重要技术资料;
9 建筑工程消防施工质量查验方案;
10 建筑工程消防施工质量查验记录和查验报告;
11 消防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记录。
3.0.12 施工单位应按附录 A 将验收文件移交使用单位存档备案,并应编制消防工程的电子档案 资料,随纸质档案一并移交城建档案管理机构。
4 消防施工质量验收程序
4.0.1 建筑工程消防施工质量验收,应在施工单位、专业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按检验批、 分项工程、子分部工程的顺序依次、逐级进行。建筑工程消防施工质量验收子分部工程和分项工程划分应符合本规范附录 B 的规定。
4.0.2 分项工程和检验批的划分方案应由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制定,并由监理单位审核确认。
4.0.3 消防产品进场应由施工单位填写材料、构配件进场检验记录和设备进场开箱检查记录,并
经监理单位审查核验,验收合格签署意见后方可在工程中使用。
4.0.4 消防工程检验批施工质量验收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主持,施工单位相关专业的质量检查员 参加。检验批检验合格的填写相应表格,各方签署验收意见。
4.0.5 消防工程的分项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主持,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和 相关专业的质量检查员参加。分项工程验收合格的填写相应表格,各方签署验收意见。
4.0.6 消防工程的子分部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主持,专业施工单位、施工单位项 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和相关专业质量检查员参加,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专业设计人员应 参加。子分部工程验收合格的填写相应表格,各方签署验收意见。
4.0.7 工程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可委托具有相应从业条件的技术服务机构提供全过程消防技术
服务,在建设过程中对建筑工程消防施工质量分阶段进行消防检测或实体检验。
4.0.8 消防工程各专业施工完成后,建设单位应组织验收。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 工单位、专业施工单位、技术服务机构的项目负责人应按规定参加验收,验收合格的按本规范附 录 C 填写消防施工质量验收记录。
4.0.9 建筑工程消防施工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所含子分部及各分项工程均验收合格;
2 质量控制资料完整;
3 主要使用功能的抽样复验结果符合相关规定;
4 需要进行消防检测的分项、子分部工程经过检测合格,检测报告齐全;
5 消防设施性能、系统功能联动调试等内容调试合格;
6 外观质量符合相关要求;
7 完成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竣工图应与符合相关规定要求的消防设计文件及工程实际相一致,竣工图章、竣工图签的签字齐全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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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标准
编 号:DB 11/T1998-2022
既有公共建筑节能绿色化改造技术规程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energy-saving
and green retrofitting of existing public buildings
2022-08-18 发布 2022-10-01 实施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联合发布

DB11/T 1998,DB11/T 1998-2022,既有公共建筑,节能绿色化改造,DB11/T 1998-2022 既有公共建筑节能绿色化改造技术规程

1 总 则
1.0.1 为指导北京市既有公共建筑节能绿色化改造,提高建筑用能系统的能源利用效率,降 低能源资源消耗,推动可再生能源利用,减少温室气体排放,规范技术要求和工作流程,制定本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既有公共建筑节能绿色化改造。
1.0.3 既有公共建筑应在确保抗震、结构、防火、电气等安全的前提下,进行节能绿色化改造。
1.0.4 既有公共建筑节能绿色化改造除应符合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及北京市现行有关标
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 节能绿色化改造 energy-saving and green retrofitting
以节约能源资源、降低温室气体排放、改善人居环境、提升使用功能等为主要目标,对 既有公共建筑进行改造的活动。
2.0.2 节能绿色化诊断 energy-saving and green diagnosis
通过现场调查及能源资源消费账单、设备运行记录、技术文件等资料,采用统计分析、 仿真模拟等技术手段,对建筑物的子系统(围护结构系统,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系统,给水
排水及生活热水系统,供配电、照明及电梯系统,运维管理系统,可再生能源系统,特殊用能系统)进行判断,找到建筑物能源资源浪费、温室气体排放高、室内环境品质差的主要环节,为建筑物的节能绿色化改造提供依据的过程。
2.0.3 建筑能耗 energy consumption of building
建筑使用过程中由外部输入的能源,包括维持建筑环境的用能(如供暖、通风、空调制冷和照明等)和各类建筑内活动(如办公、家电、电梯、炊事、生活热水等)的用能,不包含特殊功能 用能系统的用能。
2.0.4 建筑综合能耗指标 comprehensive energy consumption indicator of building
建筑消耗的各种常规能源的实物量折算为标准煤后的总和(单位为 kgce),按照规范化的方法归一化后的能耗数值。
2.0.5 特殊用能系统 special energy consumption system
能耗密度高、对建筑环境影响大、具有特殊使用功能的用能系统。
3 改造诊断
3.1 一般规定
3.1.1 既有公共建筑改造前,应对建筑物围护结构热工性能,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系统,给水排水及生活热水系统,供配电、照明及电梯系统,运维管理系统,可再生能源系统,特殊用能系统进行节能绿色化诊断。
3.1.2 既有公共建筑节能诊断前,应具备下列资料:
1 工程竣工图等技术文件;
2 历年房屋修缮及设备设施维护改造记录,由检验机构定期检验的设备及系统的相关检 验报告;
3 相关设备技术参数和近1~3年的运行记录;
4 近1~3年每月的燃气、油、电、冷、热、蒸汽、水等能源、资源消耗量;
5 公共建筑的年能耗量、水耗量、碳排放量;
6 建筑物主要功能、入住率、出租率、运行时间等使用情况。
3.1.3 既有公共建筑节能诊断前,应采集以下室内环境参数:
1 热湿环境参数,包括温度、相对湿度;
2 声光环境参数,包括噪声、照度;
3 空气质量参数,包括CO2浓度、PM2.5浓度、甲醛浓度、TVOC浓度。
3.1.4 既有公共建筑改造前应根据资料和现场调查进行初步策划和技术经济分析,针对关 键子系统进行诊断,诊断后应编写节能诊断报告。节能诊断报告应包括建筑物及用能系统概 况、室内环境现状、能耗现状、检测结果、节能诊断与分析、改造方案建议、节能量测算、 预评估等内容。
3.1.5 既有公共建筑节能诊断项目的检测方法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公共建筑节能检测标准》JGJ/T 177 的规定。
3.2 围护结构诊断
3.2.1 建筑外围护结构热工性能,应根据围护结构的类型,对下列内容进行选择性诊断: 1 传热系数;
2 热工缺陷及热桥部位内表面温度。
3.2.2 建筑外围护结构热工性能,应根据门窗的被动节能方式,对下列内容进行选择性诊 断:
1 自然通风情况;
2 遮阳设施的综合遮阳系数;
3 有效利用自然光情况;
4 玻璃或其他透明材料的可见光透射比、太阳得热系数;
5 外窗、透明幕墙、建筑主要功能房间或区域的气密性。

4 改造判定
4.1 一般规定
4.1.1 既有公共建筑改造前,应根据节能诊断结果及本章改造判定的规定,确定需要进行改造的内容。
4.1.2 既有公共建筑改造应根据需要采用单项判定、分项判定或综合判定中一种或多种判 定方法。单项判定、分项判定、综合判定之间是并列的关系,满足任何一种判定原则,都可 进行相应节能绿色化改造。
4.1.3 既有公共建筑改造时,满足以下任意一条时,宜进行相应的改造:
1 夏季室内平均温度高于28℃或低于22℃;
2 冬季室内平均温度低于16℃或高于26℃;
3 新风系统使用期间室内PM2.5浓度年平均值超过35mg/m3或二氧化碳浓度日平均值大 于1000ppm;
4 室内日间或夜间背景噪声高于《建筑环境通用规范》GB 55016所规定的室内噪声限值;
5 工作区域照度低于国家现行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和《建筑环境通用规 范》GB 55016所规定的建筑空间照明标准值;
6 室内环境质量不满足特殊使用要求。
4.1.4 当既有公共建筑的冷热源设备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时,应进行相应的改造或更换:
1 运行时间超过其设计使用年限;
2 所使用的燃料或工质不满足国家和北京地区节能减排和环保政策的相关规定。
4.1.5 当既有公共建筑采用燃煤、燃油锅炉作为热源时,应进行改造。当公共建筑采用燃 气的蒸汽或热水锅炉作为热源,其运行效率低于表 4.1.5 中数值时,且锅炉改造或更换的静态投资回收期小于或等于 8 年时,宜进行相应的改造或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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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标准
编 号:DB 11/T1997-2022
智慧小区评价标准
Evaluation standard of smart community
2022-08-08 发布 2022-10-01 实施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 京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联合发布

DB11/T 1997,DB11/T 1997-2022,智慧小区,智慧小区评价,DB11/T 1997-2022 智慧小区评价标准

1 总 则
1.0.1 为推动北京市智慧城市建设发展,进一步提升北京市住宅小区建设和管理服务水平, 为住户提供全方位全周期物业服务,规范和指导北京市智慧小区建设,统一智慧小区评价方 法,特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北京市智慧小区评价。
1.0.3 本标准按照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1.0.4 北京市智慧小区评价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及北京市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 智慧小区 smart community
运用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依托智能化系统、数据系统及综合管理服务平台建设成果而全面实现智慧化物业管理与服务的住宅小区。
2.0.2 智慧小区智能化系统 intelligent system of smart community
为满足智慧小区管理需求而建立的建筑智能化系统,是智慧化小区建设最基础的设备保 障系统。该系统由信息化系统、建筑设备管理系统、安全防范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防远程监控系统和机房工程等二级系统构成。
2.0.3 智慧小区数据系统 smart community data system
为满足智慧小区管理需求而建立的数据系统,是智慧小区建设最基础的数据保障系统。智慧小区数据系统包括安全防范系统基础要素数据、安全防范系统设备设施数据、安全防范系统运行数据、BIM 数据、GIS 数据、能源消耗数据、环境数据、设备设施运行数据、垃圾分类数据等。
2.0.4 智慧小区综合管理服务平台 intelligent community integrated management service platform
为实现智慧小区范围内各系统信息汇聚、资源共享、优化管理和业务协同等综合功能而 设立的应用软件平台,它支撑各系统正常运行、各服务资源的接入,为小区住户提供智慧化服务,满足智慧小区各类业务应用。 智慧小区综合管理服务平台由智慧小区物业服务平台、智慧小区物业设备运维管理平台、智慧小区安防管理平台、智慧小区应急管理平台、智慧小区电商服务平台和业主 APP 等二级平台构成。
3 基 本 规 定
3.1 一般规定
3.1.1 智慧小区评价应以小区为评价对象。
3.1.2 智慧小区评价内容应包括智慧小区智能化系统、智慧小区数据系统、智慧小区综合管理服务平台评价的内容。
3.1.3 智慧小区的控制项是智慧小区必须达到的技术要求,任何一条不合格即认定该项目不具备智慧小区的基本条件。
3.1.4 智慧小区的评分项是智慧小区建设的评价指标,采用分值方式对智慧小区技术指标 进行评价。
3.2 评价与等级划分
3.2.1 智慧小区评价指标项分为控制项、评分项。
3.2.2 智慧小区控制项评价结果应为达标或不达标。所有控制项达标后方可参与评分项的 评分,控制项不达标不能参与评分项评分。评分项评价结果应为得分值,满足条件的评分项为满分;不满足条件的评分项分值为零分,其他评分项按规定减分。

4 智慧小区智能化系统评价
4.1 一般规定
4.1.1 智慧小区智能化系统评价包含对小区信息化系统、建筑设备管理系统、安全防范系
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防远程监控系统和机房工程的评价。
4.1.2 智能化系统评价指标总分值 Q1为评分项的总和,其中,评分项满分为 100 分。
智能化系统评价指标得分值应按下式计算:

Q1=w11Q11+w12Q12+w13Q13+w14Q14+w15Q15+w16Q16 (4.1.2)

式中Q11----为信息化系统评分项的实际得分值; Q12----为建筑设备管理系统评分项的实际得分值; Q13----为安全防范系统评分项的实际得分值; Q14----为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评分项的实际得分值; Q15----为消防远程监控系统评分项的实际得分值; Q16----为机房工程评分项的实际得分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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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标准
编 号:DB 11/T 1340-2022
居住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
Specification for insulation constructional quality
acceptance of residential building
2022-08-18 发布 2022-10-01 实施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 京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联合发布

DB11/T 1340,DB11/T 1340-2022,居住建筑,居住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DB11/T 1340-2022 居住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

1 总 则
1.0.1 为加强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管理,规范北京市居住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保证节能工程质量,制定本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和扩建居住建筑节能工程的施工质量验收。
1.0.3 居住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除应符合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及北京市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 居住建筑 residential buildings
指供人们日常居住生活使用的建筑物,包括住宅、集体宿舍、托儿所、幼儿园、公寓等。
2.0.2 居住建筑节能工程 energy efficient construction of residential buildings
对新建、改建和扩建居住建筑所进行的节能设计、施工和验收等各项技术工作和完成的建筑工程中围护结 构、设备专业等各个建筑节能分项工程总和,简称节能工程。
2.0.3 产品质量证明文件 quality proof document
随同进场材料、设备等同时提供的能够证明其质量状况的文件。
2.0.4 见证取样检验 evidential test
施工单位在监理工程师的见证下,按照有关规定于现场随机抽样,送至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检验的
活动。
3 基本规定
3.0.1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应有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施工质量控制和检验制度。居住建筑节能工程的质量控制及验收应符合设计的相关要求。
3.0.2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不得擅自变更经审查合格的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确需变更建筑节能设计时,应在施工前办理设计变更手续,变更后的节能性能不得低于原设计要求,并应经原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重 新审查。
3.0.3 单位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节能工程施工内容。节能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应编制施工方案并经监理或建设单位审查批准;应对施工作业人员进行技术交底和必要的实际操作培训。节能工程应按照经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和经审查批准的施工方案施工。
3.0.4 节能工程采用的材料、产品和系统,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北京市相关标准的规定。不得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淘汰的材料、产品和系统。采用的材料、半成品、成品应具备质量证明文件,进行进场验收,还应按 本规程规定做进场复验。
3.0.5 质量证明文件通常包括出厂合格证、中文说明书、型式检验报告及相关性能检测报告等。进口产品应包括出入境商品检验合格证明。
3.0.6 居住建筑节能工程各分项的抽样数量应符合表 3.0.6 的规定。

4 墙体节能工程
4.1 一般规定
4.1.1 本章适用于居住建筑外墙、分隔供暖与不供暖空间隔墙等墙体节能分项工程的施工质量验收。
4.1.2 墙体节能工程所用保温材料、产品在施工和现场储存过程中应采取防潮、防水、防火等保护措施。
4.1.3 外墙外保温工程应实行专业化施工,并应及时进行质量检查、隐蔽工程验收和检验批验收,施工完成后 应进行墙体节能分项工程验收。与主体结构同时施工的墙体节能工程,应与主体结构一同验收。
4.1.4 施工时应对下列部位或内容进行隐蔽工程验收,并应有详细的文字记录和必要的图像资料:
1 保温层附着的基层及其表面处理; 2 保温板粘结或固定;3 被封闭的保温材料厚度; 4 防火隔离带的设置(设计有要求时); 5 锚固件安装;6 增强网铺设; 7 抹面层厚度; 8 墙体热桥部位处理; 9 保温装饰板、预置保温板或预制保温墙板的位置、界面处理、板缝、构造节点及固定方式;
10 变形缝处的节能施工做法。
4.1.5 检验批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相同材料、工艺和施工做法的保温墙面扣除门窗洞口后,每1000m2划分为一个检验批,不足1000m2 也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 2 检验批的划分也可根据与施工流程相一致且方便施工与验收的原则,由施工单位与监理或建设单位共 同商定。
4.1.6 外墙外保温系统的饰面层施工质量应符合设计和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 的规定。
4.2 主控项目
4.2.1 墙体节能工程所用材料或构件进场时,应进行质量验收,其品种、规格、性能应符合设计和相关标准的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检查型式检测报告、产品质量证明文件等。
检查数量:品种、规格按进场批次,每批随机抽取 3 个试样进行检查;质量证明文件应按其出厂检验批进 行核查。
4.2.2 外墙外保温工程应采用预制构件、定型产品或成套技术,应由同一供应商配套供应系统材料,并提供型式检验报告。型式检验报告中应包括系统耐候性和抗风压性能检验项目以及配套组成材料的名称、生产单位、 规格型号、主要性能参数。 检验方法:核查质量证明文件和型式检验报告。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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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45.020 S11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行业标准
TB/T2818-2016
代替TB/T2818一1997
铁路路基病害分类
Railway roadbed disease classification
2016-08-16发布
2017-02-16实施
国家铁路局发布

TB/T 2818-2016,病害分类,铁路,铁路路基,TB/T 2818-2016 铁路路基病害分类.pdf

本标准按照GB/T1.1一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TB/T2818一1997《铁路路基病害分类及评定》。与TB/T2818一1997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一增加支挡结构冻害、防(排)水设施冻害作为冻害病害亚类(见3.4);
一增加了人工洞穴、采空区作为陷穴病害亚类(见3.7);
一增加了加固区沉降及区域性沉降病害作为下沉病害亚类(见3.2)等。
本标准由中国铁道科学研究院标准计量研究所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铁道科学研究院铁道建筑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程爱君、张千里、叶阳升、王仲锦、蔡德钩、姚建平、陈锋、闫鑫、程远水。
本标准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TB/T2818一1997。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铁路路基病害的划分原则、病害类型、各种病害的定义及其主要特征。
本标准适用于铁路路基病害的分类。
2路基病害分类的原则
2.1根据病害的突出现象与基本成因分类。
2.2在各病害类型中根据成因或部位的差别,进一步细分。
2.3根据病害防治工作的需要。
2.4考虑病害时间长短和病害发生季节。
2.5本标准定出的路基病害均与路基状态有关,包括路基本身状态不良造成路基不稳定、安全受到威胁。
3各种病害的类型
3.1翻浆冒泥
翻浆冒泥是指在排水不良地段,列车反复振动作用下,使基床发生软化或触变、液化,形成泥浆的病害。
3.1.1分类
翻浆冒泥分为土质基床翻浆、风化石质基床翻浆、裂隙泉眼翻浆和级配碎石基床翻浆。
3.1.2土质基床翻浆冒泥
在地表水或地下水作用下,土质基床被浸润软化或液化,形成泥浆,在列车动力作用下翻冒的现象。
主要有以下几种特征:
a)基床土质为黏粒和粉粒含量达80%以上、粉粒多于黏粒、塑性指数大于12、液限大于32%的黏性土;
b)首先在钢轨接头处出现翻浆,逐渐蔓延扩大,雨季后仍延续一段时间:
©)泥浆较稠,浆从轨枕端及轨枕中呈柱状或片状连续翻出,泥浆颜色一般与基床土质一致或稍深,上翻泥浆基本来自基床:
d)在雨季或翻浆期间轨道几何尺寸发生明显的变化;
e)基床表层部分软化,其下土质仍较坚硬。
3.1.3风化石质基床翻浆
岩石基床为泥质的风化物,其黏、粉粒含量高,在地表水和列车作用下形成泥浆上翻为风化石质基床翻浆。
3.1.4裂隙泉眼翻浆
基床土在裂隙水或泉水和列车动力作用下,被冲蚀软化而形成的翻浆称为裂隙泉眼翻浆。
主要有以下几种特征:
a)几乎终年都有翻浆现象;
b)初期仅从裂隙及泉眼处开始,随时间延续扩散至较大范围,泥浆呈条状或漏斗状、柱状翻出,泥浆较稀;
c)轨道几何尺寸有变化:
d)多出现于山区和丘陵地区线路上。
3.1.5级配碎石基床翻浆
基床表层级配碎石在列车载荷反复作用下形成的翻浆。
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首先在支承层边缘出现翻浆,逐渐蔓延扩大,雨季后仍延续一段时间:
b)泥浆较稀,浆从支承层边缘连续翻出;
c)基床表层部分软化,其下土质仍较坚硬。
3.2下沉
下沉是指由于路基土密实度不足、地基处理深度不够、桩间土破坏、下卧层土体蠕变或区域性沉降等,在水、荷重、自重及振动作用下发生局部或较大面积的竖向变形。
3.2.1分类
下沉分为路基本体下沉、路基地基下沉、区域性沉降、差异沉降、复合地基基底脱空。
3.2.2路基本体下沉
基床面高程局部或大范围的降低,只限于路基本身的单纯性压缩,并应注意区分伴有高程变化的其他类型病害。
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a)轨道在较长时期内有连续下沉,线路水平方向变化明显,有水影响将加速变形;
b)多发生在路堤地段;
c)多发生在新运营的线路上;
d)如土质不良则可能转化为外挤病害;
e)路堤断面缩小,路肩宽度变窄。
3.2.3路基基底下沉
3.2.3.1天然基底下沉
由于基底土质不良且筑路时处置不当,或由于线路荷重增加而造成地基面高程的降低。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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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27.010
CCS F 10 DB11
北京市 地 方 标 准
DB11/T 1149—2022代替 DB11/T 1149—2015
沥青混合料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
Quota of energy consumption per unit of asphalt mixture
2022 - 06 - 21 发布 2022 - 10 - 01 实施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11/T 1149,DB11/T 1149-2022,沥青混合料,沥青混合料单位产品能源消耗,能源消耗限额,DB11/T 1149-2022 沥青混合料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沥青混合料单位产品能源消耗(以下简称“单位产品能耗”)的技术要求、能源消耗
统计范围及方法、计算方法、节能管理措施和技术措施。
本文件适用于沥青混合料生产企业单位产品能源消耗的计算、管理、评价和监管,以及对新建、改
建项目的能源消耗要求。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T 23331 能源管理体系 要求及使用指南(IDT ISO50001-2018)
GB/T 37383 沥青混合料专业名词术语
JTG F40 公路沥青路面施工技术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沥青混合料 asphalt mixture
由矿料、沥青胶结料等拌和而成的混合料。
[来源:GB/T 37383,3.1]
3.2
沥青混合料综合能耗 comprehensive energy consumption of asphalt mixture
统计报告期内,从原材料到场后至沥青混合料出场全过程中所消耗的各种能源和耗能工质实物量,
按标准煤系数进行折算。
3.3
沥青混合料单位产品综合能耗 comprehensive energy consumption per unit product of asphalt
mixture
统计报告期内,沥青混合料生产过程中产品综合能耗与合格产品产量的比值。
4 技术要求
4.1 沥青混合料单位产品综合能耗限定值
现有沥青混合料生产企业的沥青混合料单位产品综合能耗限定值应符合表1的规定。

4.2 沥青混合料单位产品综合能耗准入值
新建、改建沥青混合料生产企业的沥青混合料单位产品综合能耗准入值应符合表2的规定。

4.3 沥青混合料单位产品综合能耗先进值
现有沥青混合料生产企业的沥青混合料单位产品综合能耗先进值应符合表3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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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标准
编 号:DB11/T 1068—2022
下凹桥区雨水调蓄排放设计标准
Design standard for stormwater storing and discharging for underpass road
(京津冀区域协同工程建设标准)
2022-06-24 发布 2023-01-01 实施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北京市 市 场监督 管 理 局
联合发布

DB11/T 1068,DB11/T 1068-2022,下凹桥区,排放设计,雨水调蓄,DB11/T 1068-2022 下凹桥区雨水调蓄排放设计标准

1 总 则
1.0.1 为保障京津冀地区下凹桥区道路安全通行,提高排水系统安全可靠程度,消除城市积水,减轻内
涝灾害,规范下凹桥区雨水调蓄排放规划设计方法与标准,制定此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京津冀地区内新建和改建的下凹桥区雨水调蓄排放系统的规划和设计。

1.0.3 下凹桥区雨水调蓄排放规划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及地方现行有关标准规定。

2 术 语
2.0.1 内涝 local flooding
强降雨或连续性降雨超过城镇排水能力,导致城镇地面产生积水灾害的现象。
2.0.2 雨水泵站 stormwater pumping station
分流制排水系统中,提升雨水的泵站。
2.0.3 汇水面积 catchment area
雨水管渠汇集降雨的流域面积。
2.0.4 初期雨水 initial runoff
一场降雨初期产生的一定厚度的降雨径流,通常指初期污染物浓度较高的部分雨水。
2.0.5 暴雨强度 rainfall intensity
单位时间内的降雨量,工程上常用单位时间单位面积内的降雨体积来计,其计量单位以 L/(s·hm2)
表示。
2.0.6 重现期 recurrence interval
在一定长的统计期间内,等于或大于某统计对象出现一次的平均间隔时间。
2.0.7 雨水管渠设计重现期 recurrence interval for storm sewer design
用于进行雨水管渠设计的暴雨重现期。
2.0.8 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 recurrence interval for local flooding design
用于进行城镇内涝防治系统设计的暴雨重现期,使地面、道路等区域的积水深度和退水时间不超过 一定的标准。
2.0.9 暴雨分区 rainfall partition
将某一地区划分为若干具有相同暴雨特征的区域。
2.0.10 设计雨型 designed rainfall pattern
设计所采用的反映降雨强度随时间变化的典型降雨过程。
2.0.11 径流系数 runoff coefficient
一定汇水面积内地面径流量与降雨量的比值。
2.0.12 综合径流系数 integrated runoff coefficient
在总汇水面积上各种不同性质地面的径流系数的面积加权平均数值。
2.0.13 地面集水时间 time of concentration
雨水从相应汇水面积的最远点地面径流到雨水管渠入口的时间,简称集水时间。
2.0.14 高水系统 stormwater discharged by gravity
下凹桥区及其周边地势较高的封闭区域内可重力流排出的雨水系统。
2.0.15 低水系统 stormwater discharged by pump
下凹桥区无法重力流排出,需经泵站提升排出的雨水系统。 2

3 基 本 规 定
3.0.1 下凹桥区雨水调蓄排放系统由雨水收集设施、调蓄设施、泵站提升设施和外排设施组成。雨水经
过雨水收集设施收集后,首先应流入初期雨水池,当初期雨水池满后,雨水通过泵站提升设施外排,若 集水池水位继续上升,雨水溢流进入雨水调蓄池。
3.0.2 新建下凹桥区雨水调蓄排放系统,能力应达到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校核标准;改建下凹桥区雨水
调蓄排放系统,能力应通过综合工程措施逐步达到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校核标准。
3.0.3 无法通过重力排水的下凹桥区应采用泵站提升与调蓄相结合的排水方式。
3.0.4 应合理确定新建下凹桥区雨水调蓄排放系统的汇水面积,采用高水高排、低水低排、互不联通的
系统,应有防止客水流入低水系统的可靠措施,严禁低水系统与高水系统相接。外部重力流排水管线不
宜穿越下凹桥区。
3.0.5 新建下凹桥区雨水调蓄排放系统应设置初期雨水收集池,改造项目宜设置初期雨水收集池,初期
雨水收集池宜结合雨水泵站及调蓄池设置,在降雨停止后将初期雨水排至污水管线或就地处理设施处理 后利用或排放。
3.0.6 调蓄设施可与绿化、路面清洗等雨水利用设施衔接。当利用雨水时,应采取处理措施达到利用对 象所要求的水质标准。
3.0.7 下凹桥区雨水调蓄排放系统可采用雨水入渗方式减少雨水排放量。雨水入渗系统不应对地下水造 成污染,不应对卫生环境和建(构)筑物安全产生负面影响。
3.0.8 下凹桥区调蓄排放系统供电应按二级负荷设计并设置备用动力设施接入接口,特别重要地区调蓄
排放系统,应按一级负荷设计。当无法满足本条要求时,应设置备用动力设施。
3.0.9 下凹桥区调蓄排放系统应设置自动化控制系统及视频监控系统,并满足下列要求:
1 应采用计算机监控系统,负责整个下凹桥区调蓄排放系统的监控;
2 应设置视频监控系统,桥下最低排水点及泵站格栅间设置摄像头;
3 应设置自计雨量计;
4 调蓄池格栅应根据液位差信号自控或降雨时泵站进水后自动开启;
5 调蓄池应设液位计;
6 设备、仪表的数据信号及视频系统应具备远传条件。
3.0.10 下凹桥区调蓄排放系统的电气及自控设备应有应对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降雨不被淹渍的措施。 配电室、控制室及值班室等宜采用地上式,并设有防淹措施。
3.0.11 下凹桥区调蓄排放系统的初期雨水收集池、雨水调蓄设施等应设置清淤冲洗、通风等附属设施
和检修通道,并应配备安全防护、检测维护设备和用品。位于居民区或重要地段的,其透气井或排风口 宜设置臭气收集和除臭设施。
3.0.12 雨水调蓄工程应设置警示牌和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3.0.13 各种设施宜尽量远离古树名木,且古树名木保护范围之内不应有任何地上、地下设施。

4 雨水调蓄排放规划设计
4.1 暴雨径流计算
4.1.1 京津冀地区暴雨强度计算公式应符合现行北京市地方标准《城镇雨水系统规划设计暴雨径流计算
标准》DB11/T 969、天津市工程建设标准《天津市雨水径流量计算标准》DB/T29-236 及河北省工程建设标准《雨水控制与利用工程技术规范》DB13(J)175 等的相关规定。
4.1.2 当汇水面积超过 2km2 时,宜考虑降雨时空分布的不均匀性、地面产流过程和管网汇流过程,采 用数学模型法计算雨水设计流量。模型计算应包括下列内容:
1 设计雨型采用京津冀地区设计雨型,分配过程详见北京市地方标准《城镇雨水系统规划设计暴雨
径流计算标准》DB11/T 969、天津市工程建设标准《天津市雨水径流量计算标准》DB/T29-236 及河北省工程建设标准《雨水控制与利用工程技术规范》DB13(J)175 等的相关规定;
2 宜按雨水口布置划分汇水区域;
3 产流模型可采用固定径流系数模型、入渗模型等;
4 汇流模型可采用线性水库、非线性水库和单位线法;
5 管网汇流过程宜采用运动波法计算。

4.2 下凹桥区雨水流量计算
4.2.1 雨水流量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下凹桥区雨水收集系统设计重现期应按京津冀地区地方标准或国标的规定选取,并按内涝防治标 准校核,地面集水时间宜为 2min~10min,综合径流系数宜为 0.9~1.0;
2 对于现状下凹式立体交叉道路雨水管渠及泵站的单项改造工程,应对其设计重现期进行分析论证。 如按规定的标准进行建设,需对桥体结构进行重大改造,投资巨大,则可在标准基础上适当降低设计重 现期,并通过其他措施,使该下凹式立体交叉道路的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标准满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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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标准
编 号:DB11/T 944-2022
地面工程防滑施工验收规程
Specification of construction and acceptance for floor engineering slip resistant
2022-08-18 发布 2022-10-01 实施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联合发布

DB11/T 944,DB11/T 944-2022,地面工程,施工,防滑,验收,DB11/T 944-2022 地面工程防滑施工及验收规程

1 总 则
1.0.1 为规范地面工程防滑施工及验收、保证工程质量,制定本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民用建筑工程室内外地面工程、市政设施人行地面工程的防滑施 工与验收。
1.0.3 地面工程的防滑施工与验收除应符合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及北京市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 防滑层 slip resistance layer
采用防滑材料或防滑构造使防滑性能达到规定要求的地面面层。
2.0.2 静摩擦系数 static coefficient of friction
地面上处于静止的物体在受到逐渐增大的作用力过程中,产生滑动时的平行于地面的最大力与物体对 地面产生的压力的比值。
2.0.3 阻滑值 pendulum test value
采用摆锤式阻滑值测定仪测得的测试面对摆锤的阻滑能力的数值。

3 基本规定
3.0.1 防滑地面构造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地面设计规范》GB 50037、《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城镇道路路面设计规范》CJJ 169 及其他现行标准的规定。
3.0.2 防滑地面工程除应符合防滑要求外,尚应符合其他相应设计要求。
3.0.3 室内干态地面的防滑能力和防滑等级应采用干态静摩擦系数进行评价,并应符合表 3.0.3-1 的规定;
室外地面及室内潮湿地面的防滑能力和防滑等级应采用摆式阻滑值进行评价,并应符合表 3.0.3-2 的规定。

3.0.4 地面防滑应根据工程需求进行防滑设计,内容包括: 1 确定地面防滑指标及其它使用要求; 2 确定采用现浇防滑地面还是预制制品防滑地面;
3 选择防滑面层材料与配套材料;
4 确定地面防滑构造。
3.0.5 不同工程部位的防滑要求应符合表 3.0.5-1、3.0.5-2 的规定。

4 材 料
4.1 一般规定
4.1.1 地面工程防滑施工所用材料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宜选用绿色环保产品。
4.1.2 防滑材料应根据工程的防滑要求、地面构造、施工条件、工程用途和工程部位进行选用。
4.1.3 防滑材料进场时应提供产品合格证和有效期内型式检验报告,并应在现场复检,复检合格后方可采 用。
4.1.4 合成树脂类材料应贮存在阴凉、干燥、通风、远离火和热源的场所,不得露天存放和暴晒,贮存温
度宜为 5℃~35℃。无机类材料应贮存在干燥、通风处,防止浸水和淋雨。
4.1.5 地面防滑工程所用材料的放射性、可挥发物含量等有害物限量应符合对应产品标准的规定。
4.2 现浇地面防滑用材料
4.2.1 水泥砂浆地面材料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预拌砂浆》GB/T 25181、《地面用水泥基自流平砂浆》JC/T985 的规定。
4.2.2 透水混凝土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透水混凝土》JC/T 2558 的规定。
4.2.3 混凝土地面所用水泥基耐磨材料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混凝土地面用水泥基耐磨材料》JC/T 906 的
规定。
4.2.4 现浇水磨石材地面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装饰用水磨石》JC/T 507 的规定。
4.2.5 地坪涂料应符合相应的国家现行标准《地坪涂装材料》GB/T 22374、《环氧树脂地面涂层材料》JC/T1015、《彩砂地坪材料》JC/T2570、《水性聚氨酯地坪材料》JC/T 2327 的规定。
4.2.6 路面涂装材料性能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路面防滑涂料》JT/T 712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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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版,土屋,安全隐患,巡查手册,浙江,2022版《浙江土屋安全隐患巡查(自查)手册》

房屋安全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关系到社会稳定。近年来,我省高度重视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组织开展了多轮的城乡危旧房排查和治理行动,住房安全状况得到了较大改善。但房屋安全是一个动态的过程,特别是早期开发建设房屋,由于技术标准偏低、设计施工水平不高、业主使用安全意识不强、历经自然灾害侵蚀等原因,不同程度存在安全隐患
根据《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健全房屋使用安全常态化、网格化管理制度,对本辖区内房屋安全状况予以监督检查。为此,加强对基层房屋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包括网格员、物业人员和广大房屋业主,帮助他们掌握房屋安全知识,快速发现安全隐患,显得尤为迫切和必要。
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中心根据基层工作需要,组织编制了《浙江省房屋安全隐患巡查(自查)手册》,重点介绍了房屋基本知识、常见安全隐患、如何查找隐患等内容,并将专业知识简易化和图像化,通俗易懂,图文并茂,同时扫描二维码即可观看相关视频,帮助基层人员快速掌握房屋安全知识,准确查找房屋安全隐患,从而采取措施及时处置。其内容针对性强,形式新颖,是基层人员开展房屋安全巡查的工具书,也是广大群众开展隐患自查的宣传册,具有很强的指导性和实用性。

说明
1.本手册适用于既有房屋的安全巡查和日常检查,作为巡查人员查找房屋安全隐患的参考。
2.浙江省房屋安全巡查除遵循本手册要求外,还应符合《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既有城镇住宅房屋结构安全排查技术导则》和《折江省农村房屋结构安全排查技术导则(试行)》等相关规定。
3.对巡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应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房屋,应采取房屋危险性鉴定,判断房屋结构的危险程度,给出合理建议。房屋危险性鉴定以《危险房屋鉴定标准》0GJ125)等标准作为鉴定依据。

1.1房屋结构类型
1)砌体结构
2)混凝土结构
3)木结构
4)钢结构
5)石结构
6)土木结构
7)其他结构

1)砌体结构(砖混结构)
定义:主要采用砖墙承重的结构称为砌体结构,即砖混结构(墙体用红砖或清砖砌墙,有实砌墙或空斗墙,设置圈梁、构造柱,楼板采用多孔板),先砌墙后浇柱子、圈梁。
此类房屋常见于2000年以前完工修建的单、多层住宅小区或小型工业厂房,八九十年代的房子多数采用此结构形式(大部分在8层以下),在城市老小区及乡镇农村广泛分布。

2)混疑土结构(框架结构)
定义:以混凝土为主制成的结构。其中,应用最广泛的是框架结构,即由许多梁和柱共同组成的框架来承受房屋全部荷载的结构。
框架结构房屋常见于2000年以后建造的多层、高层民用建筑和多层工业厂房,广泛分布在城市、乡镇。

3)木结构
定义:主要采用木柱、木梁承重的结构称为木结构,外围墙体一般采用夯土墙或砖墙。多见于山区农村,一般为一层或二层。
木结构房屋常见于二十世纪七八十年代村民自建的房屋,或近期修建供旅游、游玩等商业用途的木结构房屋,以及新兴木结构零碳排放节能房屋,此类房屋大多分布在乡镇农村和部分旅游景区内。

4)钢结构
定义:钢结构是由钢制材料组成的结构,是主要的建筑结构类型之一。结构主要由型钢和钢板等制成的钢梁、钢柱、钢桁架等构件组成,并采用硅烷化、纯锰磷化、水洗烘干、镀锌等除锈防锈工艺。各构件或部件之间通常采用焊缝、螺栓或铆钉连接。钢结构房屋常见于2000年后建造的工业厂房、仓库等大跨度房屋建筑和车库、雨棚等构筑物,广泛分布在城镇、乡村。

5)石结构
定义:主要以石墙承重,不仅墙体、门窗用石材,屋顶、梁柱、楼梯等几乎所有的建筑构件都用石材制作,木、瓦、土等其它建筑材料相对较少,而且大多建筑石材皆为粗加工,平面布局也较为随意简单。石结构房屋常见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前村民自建的房屋,目前也存在供旅游、游玩等商业用途的石结构房屋,此类结构建筑大多分布在乡镇农村以及部分旅游景区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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