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21/T 3196-2019 多层装配式钢结构建筑技术标准
ICS01.040.93
CCS P20/29 DB21
辽宁省地方标准
DB21/T3196-2019
备案号J XXXX-XXXX
多层装配式 钢结构建筑 技术标准
Technical standard for multi-story assembled buildings with steel-structure
2019-11-30发布2019-12-30实施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
1总则
1.0.1为贯彻执行国家和辽宁省建筑产业化政策,规范我省装配式钢结构建筑的建设,提高我省多层装配式钢结构建筑设计、施工及验收的技术水平,做到先进、适用、经济、安全、耐久、绿色、环保,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住宅、公寓、学校、办公等类型的多层钢结构建筑体系,并配套有满足功能要求的围护、内装和设备建筑系统。建筑层数或高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住宅建筑层数不超过9层且高度不超过27米;
2公共建筑高度不超过24米。
1.0.3设计装配式钢结构建筑时,应在满足建筑功能的条件下合理选用建筑材料、结构体系,采取合理的构造措施,保证结构满足强度、稳定性和刚度要求,并符合防腐、防火、节能要求。
1.0.4装配式钢结构建筑的设计、施工及验收,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省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和符号
2.1术语
2.1.1装配式钢结构建筑(assem bled buildings with steel-structure)
建筑结构系统由钢构(部)件组成,外围护系统、设备与管线系统、内装系统的主要部分采用预制部品部件集成的建筑。
2.1.2外围护系统(building envelope system)
由建筑外墙、屋面、外门窗及其他部品部件等组合而成,用于分隔建筑室内外环境的部品部件的整体。
2.1.3设备与管线系统(facility and pipel ine system)
由给排水、供暖通风空调、电气和智能化、燃气等设备与管线组合而成,满足建筑使用功能的整体。
2.1.4内装系统(interior decoration system)
由楼地面、墙面、轻质隔墙、吊顶、内门窗、厨房和卫生间等组合而成,满足建筑空间使用要求的整体。
2.1.5钢框架结构(steel frame structure)
以钢梁和钢柱刚接连接,具有抗剪和抗弯能力的结构
2.1.6钢框架-支撑结构(steel braced frame structure)
由钢框架和钢支撑构件组成,能够共同承受竖向、水平作用的结构,钢支撑分为中心支撑、偏心支撑和屈曲约束支撑等。
2.1.7交错桁架结构(staggered truss fram ing structure.)
在建筑物横向的每个轴线上,平面桁架各层设置,而在相邻轴线上交错布置的结构。
2.1.8钢筋桁架楼承板组合楼板(composite slabs with steel bar truss deck)
钢筋桁架楼承板上浇筑混凝土形成的组合楼板。
2.1.9外墙板(precast facade panel)
安装在主体上,起围护、装饰作用的非承重预制外墙板。简称外墙板,如夹芯墙板、槽型墙板、空心墙板、骨架式复合墙板等。
2.1.10内墙板(precast internal partition wall panel)
安装在建筑内部,起隔断、装饰作用的非承重预制内隔墙板。简称内墙板,如轻质墙板、骨架隔墙板、复合轻质墙板等。
2.1.1l集成设计(integrated design)
建筑结构系统、外围护系统、设备与管线系统、内装系统一体化的设计。
2.1.12结构系统(structure system)
由结构构件通过可靠的连接方式装配而成,以承受或传递荷载作用的整体。
2.1.13部件(component)
在工厂或现场预先生产制作完成,构成建筑结构系统的结构构件及其他构件的统称。
2.1.14部品(part)
由工厂生产,构成外围护系统、设备与管线系统、内装系统的建筑单一产品或复合产品组装而成的功能单元的统称。
3建筑设计
3.1一般规定
3.1.1装配式钢结构建筑设计应满足体系化设计的要求,充分考虑模块化、标准化和多样化设计,将外围护系统、设备与管线系统和内装系统进行集成,宜满足工业化和绿色建材要求。
3.1.2装配式钢结构建筑应按照集成设计原则,将建筑与结构、给排水、暖通、电气、智能化和燃气等专业之间进行协同设计,做到设计合理,技术先进。
3.13装配式钢结构建筑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现行标准对建筑适用性能、安全性能、环境性能、经济性能、耐久性能等综合规定,应符合有关防火、防腐、防水、节能、隔声等有关标准的基本要求,并根据功能空间使用要求进行相应的构造处理。
3.1.4装配式钢结构建筑应考虑楼板振动带来的结构安全性问题,还应满足楼盖舒适度的要求。
3.15装配式钢结构建筑应满足建筑全寿命期的使用维护要求,宜采用管线分离的方式。可更换的非承重部件,应在设计文件中规定其耐用指标。可维修部位,应在设计文件中规定维修周期和使用年限。应按照钢结构设计标准GB50017中的相关规定,对相关部位进行抗火设计、防腐蚀设计以及隔热设计。
3.2模数协调
3.2.1装配式钢结构建筑设计应遵循模数协调原则,采用基本模数或扩大模数的方法实现建筑模数协调,并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模数协调标准GB/50002的规定。专用体系建筑可自行选择合适的模数协调方法。
3.2.2装配式钢结构建筑设计应在优选设计模数基础上,通过设置模数网格来控制定位。模数网格线应为基本设计模数的倍数,宜采用优先参数为6M的模数系列,M是基本模数,1M=100mm。
3.2.3装配式钢结构建筑的开间、进深、层高、洞口等的优先尺寸应根据建筑类型、使用功能、部品部件生产与装配要求等确定。
3.2.4装配式钢结构建筑的开间与柱距、进深与跨度、门窗洞口宽度等宜采用水平基本模数(1M)和扩大分模数(2nM、3nM)。3.2.5装配式钢结构建筑的层高和门窗洞口高度宜采用竖向基本模数(1M)和竖向扩大模数数列,且竖向扩大模数数列宜采用M。构造节点和部件的接口尺寸宜采用分模数数列nM/2、nM/5、nM/10。
3.2.6整体厨房、整体卫浴内部空间净尺寸应为基本模数的倍数,必要时插入M/2(50mm)或M/5(20mm)模数尺寸。
3.2.7当体系中的部分构件难于符合模数化要求时,可在保证主要构件的模数化和标准化的条件下,通过插入非模数化部件适调间距。
3.3标准化设计
3.3.1装配式钢结构建筑应在模数协调的基础上,采用标准化设计,充分考虑配件的模数化,以提高部品部件的通用性。
3.3.2装配式钢结构建筑各部件应优先采用基本单元模块或集成模块设计。
3.3.3装配式钢结构建筑应采用模块及模块组合的设计方法,遵循少规格、多组合的原则,利用少量的基本单元组合多样化的建筑形式,注重一体化设计。
3.3.4装配式钢结构建筑的部品部件应采用标准化接口,部品接口设计应符合部品与管线之间、部品之间连接的通用性要求,并应符合公差协调要求。
3.4内装系统设计
3.4.1装配式钢结构建筑室内装修设计应与建筑设计同步考虑,严禁破坏建筑结构的安全性。
3.4.2装配式钢结构建筑室内装修应遵循适用、宜居和环保的原则,采用节能、环保型建筑材料:装饰装修材料和建筑部品应满足使用功能要求。
3.4.3装配式钢结构建筑室内装修所采用内装部品应便于工厂化生产,部分非标准或特殊的构配件可在现场制作。
3.4.4装配式钢结构建筑内装的建筑设备、装修材料,以及固定建筑设备、管线、装修材料的支架、吊架与主体钢结构构件不宜采用现场焊接连接。
3.4.5对于装配式钢结构建筑,特别是住宅体系,内装系统设计宜采用管线分离的方式。
3.4.6集成式厨房和厕浴间、应符合相关规定。用水房间等湿度大的房间内墙及楼地面应做好防水、防潮构造措施。
4结构设计
4.1一般规定
4.1.1多层装配式钢结构建筑结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的规定。
4.1.2多层装配式钢结构建筑宜按照所需建筑空间和细部协调的需要,选用适宜的结构体系、构件与连接形式,使建筑物具有安全性、合理性与经济性。
4.1.3当采用既定结构体系开发标准化建筑产品时,宜发挥本体系在空间构成和建造工艺方面的优势。
4.2结构体系
4.2.1多层装配式钢结构建筑的结构体系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具有明确的计算简图和合理的传力路径;
2应具有适宜的承载能力、刚度、耗能能力及稳定性;
3应避免因部分结构或构件的破坏而导致整个结构丧失承载能力;
4对薄弱部位应采取有效的加强措施。
4.2.2多层装配式钢结构建筑的结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结构的竖向和水平布置宜使结构具有合理的刚度和承载力分布,避免因刚度和承载力突变或结构扭转效应而形成薄弱部位;
2结构传力直接简单,应具有明确的计算简图和合理的地震作用传递途径,当设置伸缩缝、防震缝或沉降缝时,应满足相应的功能要求;
3结构布置应与建筑设计相协调,结构体系中梁、柱、支撑等水平抗侧力构件布置,均宜经比选、优化确定;
4应具备必要的刚度和承载力、良好的变形能力、耗能能力和稳定能力。
4.2.3多层装配式钢结构建筑可根据建筑功能、空间特点、抗震设防裂度等条件选择下列结构体系:
1钢框架结构;
2钢框架一支撑结构;
3交错桁架钢结构。当有可靠依据时,通过论证,也可采用其他结构体系。
4.2.4在风荷载或多遇地震标准值作用下,多层钢结构弹性层间位移角不宜大1/250。
4.2.5公寓、住宅和办公等多层建筑,当采用中廊式布置,又具有大型构件吊装条件时,可采用交错桁架钢结构体系,并应满足交错桁架钢结构设计规程JGJ/I329的有关要求。
4.2.6六层及以下住宅,可同时参照轻型钢结构住宅技术规程JG209的要求进行结构设计。
4.3框架构件与连接
4.3.1框架柱
框架柱可采用H型钢柱、箱型柱、冷弯矩形钢柱、冷弯矩形钢组合柱、钢混凝土组合柱、型钢组合柱和格构柱等,分别适应双向较大内力、单向较窄柱宽(与墙等厚的特定轮廓线)等情况,同时考虑型材的充分利用、创新节点合理化和增强构件防火等需求,如图4.3.1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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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46/T 548-2021 旅游服务场所安全标志设置规范
ICS 03.200
CCS A 16
海南省 地 方 标 准
DB 46/T 548—2021
旅游服务场所 安全标志设置 规范
Specifications for setting of safety signs in tourist service place
2021 - 09 - 16 发布 2021 - 11 - 01 实施
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旅游服务场所内安全标志和安全标记的分类、设计要求、设置原则、材质、照明条件、存档文件和维护等遵循的原则和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星级饭店、A级旅游景区(点)、旅游信息咨询中心等旅游服务场所中安全标志和安全标记的设计、设置和维护,其他旅游服务场所可参照执行。本文件不适用于星级酒店、A级旅游景区(点)的水环境的安全标志设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893.1 图形符号 安全色和安全标志 第1部分:安全标志和安全标记的设计原则(GB/T2893.1—2013,ISO 3864—1:2011,MOD)
GB/T 2893.4 图形符号 安全色和安全标志 第4部分:安全标志材料的色度属性和光度属性(GB/T
2893.4—2013,ISO 3864—4:2011,MOD)
GB 2894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B 13495.1 消防安全标志 第1部分:标志
GB/T 15565 图形符号 术语
GB 16557 海船救生安全标志
GB/T 16766 旅游业基础术语
GB/T 26443 安全色和安全标志 安全标志的分类、性能和耐久性
GB/T 31200 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乘用图形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B/T 31523.1 安全信息识别系统 第1部分:标志(GB/T 31523.1—2015,ISO 7010:2011,MOD)
GB/T 31523.3 安全信息识别系统 第3部分:设计原则与要求
DB46/T 474 旅游安全管理 通则
3 术语和定义
GB/T 15565、GB/T 16766、DB46/T 474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旅游服务场所 tourist service place
为旅游者的旅行和/或短期居停提供服务的公用建筑物、公共场所及其设施的总称。
4 分类和选用
4.1 旅游服务场所常用安全标志包括:
a) 禁止标志(参见图 1);
b) 警告标志(参见图 2)。
c) 指令标志(参见图 3);
d) 安全状况标志(参见图 4);
e) 消防设施标志(参见图 5)。
4.2 旅游服务场所常用安全标记由黄黑相间条纹构成,用以警告潜在危害(见图 6)。
4.3 常规设置条件下传递特定安全信息时应使用安全标志,并应根据需要采取的安全措施选用取相应类型的安全标志,其中:
a) 需控制潜在危害时应选用禁止标志或指令标志;
注1:控制潜在危害的措施有:阻止危险动作或行为、阻止特定人员、阻止特定规程或者操作,强制采取特定动作、措施或者操作。
b) 需识别潜在危害时应选取用警告标志;
注2:常见潜在危害有物理性危害、化学性危害、生物性危害或者主观性危害。
c) 需进行应急疏散时应选用安全状况标志;
d) 需指示消防设施所在位置或说明如何使用消防设施时应选用消防设施标志;
e) 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有相关要求时应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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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46/T 547-2021 海滩旅游安全信息旗的设计要求和使用规范
ICS 01.080.01
CCS A 22
海南省 地 方 标 准
DB 46/T 547—2021
海滩旅游安全信息旗 的设计要求 和使用规范
Design requirements and specifications for use of
beach tourism safety information flags
2021 - 09 - 16 发布 2021 - 11 - 01 实施
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在A级旅游景区(点)及星级酒店的海滩 环境下使用的不同类型海滩旅游 安全信息旗的名称、功能、外形以及在制作和使用方面的要求和规范。
本文件适用于沿海A级旅游景区(点)及星级酒店在旅游安全管理中使用的海滩旅游安全信息旗的设计和使用。
本文件不适用于水质的指示旗帜或水上交通使用的信号旗的设计和使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50 纺织品 色牢度试验 评定变色用灰色样卡
GB/T 251 纺织品 色牢度试验 评定沾色用灰色样卡
GB/T 2893.4 图形符号 安全色和安全标志 第4部分:安全标志材料的色度属性和光度属性
GB/T 3920 纺织品 色牢度试验 耐摩擦色牢度
GB/T 3923.1 纺织品 织物拉伸性能 第1部分:断裂强力和断裂伸长率的测定 条样法
GB/T 5713 纺织品 色牢度试验 耐水色牢度
GB/T 5714 纺织品 色牢度试验 耐海水色牢度
GB/T 7742.1 纺织品 织物胀破性能 第1部分:胀破强力和胀破扩张度的测定 液压法
GB/T 8427 纺织品 色牢度试验 耐人造光色牢度:氙弧
GB/T 8429 纺织品 色牢度试验 耐气候色牢度:室外曝晒
GB/T 15565 图形符号 术语
GB/T 25895.2 水域安全标志和海滩安全旗 第2部分:海滩安全旗颜色、形状、含义及性能的规范
GB/T 25895.3 水域安全标志和海滩安全旗 第3部分:使用指南
3 术语和定义
GB/T 15565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海滩 beach
由激浪和激浪流作用,在海滨塑造形成的松散沉积物堆积体。
[GB/T 18190—2017,定义2.3.4]
3.2
海滩旅游安全信息旗 beach tourism safety information flag
一端在旗杆或绳索上固定,通过颜色与几何形状的组合来传递特定的安全信息且在供游客使用的海滩上使用的旗帜。
3.3
水环境 aquatic environment
水体及与水体相邻的一定区域。如沿海或内陆的沙滩及航道、游泳池及其附属设施等。
[GB/T 25895.1—2010,定义3.1]
4 海滩旅游安全信息旗的设计
4.1 名称、功能、形状和颜色
海滩旅游安全信息旗用于传递有关海面的风力状况、水环境状况及其他危险情况的信息,或用于标明可供游泳的区域以及冲浪等其他水上活动的区域或范围。海滩旅游安全信息旗的名称、功能、形状和颜色应符合表1的规定。
4.2 尺寸
4.2.1 矩形旗
海滩旅游安全信息旗的尺寸应足以使其在风中飘扬而又不会引发危险。矩形旗的尺寸不应小于750mm 900 mm。矩形旗的长应比宽长出约20%~35%。
4.2.2 锥体旗
锥体旗的形状为较大端有一个刚性圆环的截锥体,截锥体长度应至少为1500 mm,小端的直径应至少为250 mm,大端的直径应至少为500 mm。截锥体大端直径、小端直径及长度三者之比应为2:1:6。
4.3 制作材料
4.3.1 矩形旗应使用聚酯纤维的机织物或针织物制作。聚酯纤维针织物制成的旗帜较轻,更易干燥并易于在微风中飘扬。聚酯纤维机织物制成的旗帜更耐用。
注:聚酯纤维俗称“涤纶”。
4.3.2 锥体旗应使用聚酰胺纤维织物制作。
注:聚酰胺纤维俗称“尼龙”或“棉纶”。
4.3.3 海滩旅游安全信息旗制作材料的性能要求详见附录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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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46/T 546-2021 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安全管理与服务规范
ICS 03.080.30
CCS A 12
海南省 地 方 标 准
DB 46/T 546—2021
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 安全管理与服务 规范
Safety management and service specification for garden patrol minibus
2021 - 09 - 16 发布 2021 - 11 - 01 实施
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安全管理及服务规范的术语和定义、总体要求、安全管理、服务规范、监督检查及改进的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在旅游景区(点)、旅游度假区、旅游饭店、体育园区、步行街区等指定区域内,采用内燃机、电动机驱动或二者交替驱动的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为游客提供乘车服务的安全管理与服务规范,在其它区域使用的非公路用旅游车可参照使用本文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5768.1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第1部分:总则
GB 5768.2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第2部分:道路交通标志
GB 5768.3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第3部分:道路交通标线
GB/T 16766 旅游业基础术语
GB/T 21268-2014 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通用技术条件
GB/T 39034 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辆风险评价方法
LB/T 063 旅游经营者处理投诉规范
TSG 08-2017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
TSG N0001-2017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3 术语和定义
GB/T 16766 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 garden patrol minibus
在指定区域内行驶,以内燃机、电动机或两者交替驱动,具有4个或4个以上车轮的非轨道无架线的 6座以上(含6座)、23座以下(含23座)的非封闭型乘用车辆。该型车是以休闲、观光、游览为主要设计用途,适合在旅游风景区、综合社区、步行街等指定区域运行的车辆。 [来源:GB/T 21268-2014,3.1]
3.2
运营单位 operation organization
对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进行运作和管理的机构。
3.3
运行区域 area for garden patrol minibus
在旅游景区(点)、旅游度假区、旅游饭店、体育园区、步行街区等场所,由运营单位根据所提供乘车服务需要,按照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运行安全要求所划定的行驶路线和范围。
3.4
服务人员 service personnel
直接对客服务的工作人员,包括旅游观光车驾驶员、随车讲解员、服务人员以及安全管理人员等。
4 总体要求
4.1 运营单位要求
4.1.1 应选取符合安全要求的运行区域。
4.1.2 应制定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安全操作规程、驾驶操作规程、乘坐安全注意事项、事故应急预案、维护保养检修等管理制度。
4.1.3 应建立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安全技术档案。
4.1.4 应定期对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进行维护保养和安全检查。
4.1.5 应定期对驾驶人员开展安全培训和教育。
4.1.6 使用 10 台以上(含 10 台)为公众提供运营服务的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运营单位应设置符合 TSG
08-2017 中 2.3.2 要求的安全管理机构。
4.1.7 使用总量 20 台以上(含 20 台)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的运营单位应配备符合 TSG 08-2017 中
2.4.2.2.2 要求的安全管理人员。
4.1.8 应选购性能满足使用环境和预期用途,符合当地环保要求的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
4.2 车辆要求
4.2.1 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技术条件应符合 GB/T 21268-2014 的相关要求。
4.2.2 按 TSG N0001-2017 要求监管的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应办理使用登记。
4.2.3 对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有特殊使用要求时,运营单位应向制造单位或有资质的单位提出改造要求,改造后的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安全性能应符合 GB/T 21268-2014 中第 5 章和 TSG N0001-2017 中 2.2
和 2.3 的要求。
4.2.4 按 TSG N0001-2017 要求监管的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首次投入使用前,应向当地取得相应检验资质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申请首次检验,检验合格方可投入使用。检验有效期届满的 1 个月前,向当地取得相应检验资质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申请定期检验,检验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4.2.5 未按 TSG N0001-2017 要求监管的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应选择具有检验资质的单位进行首次或年度委托检验,保持有效的检验记录。
4.2.6 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游客上下口应装设防止游客意外滑出的安全防护装置。
4.2.7 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座椅应配备安全带或等同功能的防护约束装置,且功能有效可靠。
4.2.8 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应配备合格的灭火器材,封闭式车型应配备安全锤等破窗工具。
4.2.9 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宜有防雨、防晒设施。
4.2.10 应随车配备在斜坡上紧急停车所使用的轮挡。
4.2.11 应在车内醒目处张贴安全乘车提示。
4.2.12 宜专人专车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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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46/T 528-2021 学校消防安全管理
ICS 13.220
CCS A90
海南省 地方标准
DB 46/T 528—2021
学校消防安全管理
Fire safety management of school
2021 - 03 - 29 发布 2021 - 05 - 01 实施
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1 范围
本文件提出了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要求和措施。
本文件适用于全省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fire safety key unit
本文件所指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是指学生住宿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学校,幼儿住宿床位在50张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包括设床位午休的托儿所、幼儿园)。
4 总体要求
4.1 学校应逐级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4.2 学校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分管具体工作的负责人对各自分管业务范围内的消防安全负直接责任,工作人员在各自业务范围(岗位)内承担相应责任。
4.3 学校应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
4.4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其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报当地消防救援机构备案。
4.5 学校应制定、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加强消防安全管理。
4.6 学校应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和重点部位的主管部门,设置防火标志,实行消防安全标识化管理。
4.7 学校应按照国家标准规范、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定期检查、维护,确保完好有效。
4.8 学校应根据需要,依照有关标准要求,建立微型消防站、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开展自防自救工作。
4.9 学校应将下列场所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加强日常消防安全管理:
a) 教学楼、师生宿舍、食堂(餐厅)、会堂(会议中心)、超市(商店)等人员密集场所;
b) 图书馆、展览馆、档案馆等重要资料物品存放场所;
c)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发电机房、变(配)电室等消防设备用房;
d) 实验室及实验室使用的危化品储藏室,承担科研项目或配备有先进精密仪器设备的部位;
e) 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部位。
4.10 学生宿舍不得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和用于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场所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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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21/T 3179-2019 基于声波层析成像的桥梁混凝土质量检测技术规程
ICS93.080.99
R04 DB21
辽宁省地方标准
DB21/T3179—2019
基于声波层析成像的桥梁混凝土 质量检测技术规程
Technical Regulation of Acoustic Computed Tomography in Bridge Concrete Quality Inspection
2019-09-30发布2019-10-30实施
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1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声波层析成像法混凝士质量无损检测的适用范围、检测设备技术要求、声波参数测量方法、混凝士质量评价。
本规程适用于辽宁省新建、在役公路工程中的混凝土质量检测、混凝土结构或构件病害的诊断。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50082普通混凝士长期性能和面久性能试验方法标准
GB/T50164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
GB/T50476混凝土结构耐久性设计规范
JGJ/T152混凝土中钢筋检测技术规程
JGJ/T193混凝土耐久性检验评定标准
3术语和符号
3.1术语
3.1.1
声波层析成像法el astic wave computed tomography method
通过声波穿透混凝土检测对象并接收声波信号,对所得到的信息进行反演计算,重建被测范围内混凝土声波参数分布规律的图像,从而判定混凝土强度、密实性及缺陷的一种物探反演解释方法。声波层析成像法使用的声波频率在20Hz-10kHz.
3.1.2
质量检测qual ity inspection
对混凝土的强度、密实性及缺陷进行检测
3.1.3
混凝士波速wave velocity
声波在混凝土中单位时间内传播的距离。
3.1.4射线ray
声波传播的路径,从激发点到接收点所连接的直线。
3.1.5
单元element
检测剖面中的最小单位,大小取决于测点之间的最小距离,常为矩形或三角形。
3.1.6
网格grid
单元边界纵横相交组成的网格。
3.1.7
射线密度ray dens ity
经过同一单元的射线数量。
3.1.8
正交性or thogonal ity
经过同一单元的所有射线中,任意2条射线交角的最大正弦值。
3.1.9
测区testing zone
按检测方案设计布置的,有一个或若下个测点的区域。
3.1.10
测点testing point
在测区内,取得检测数据的检测点。
3.1.11
观测排列arrangement
激发点与接收点相互位置确定的一种测区布置方式。
3.1.12
表面层析成像法surface computer tomography me thod
激发点与接收点都布置在被测体的同一面,用以检测测区1/4波长厚度内的混凝士质量。
3.1.13
截面层析成像法cross section computer tomography method
激发点与接收点布置在一个横穿被测物的截面上,用以检测测区结构内部的混凝土质量和复合结构的结合情况。
3.1.14
平均波速average velocity
检测区城内各单元波速的算数平均值,表征测区内混凝土的平均强度与密实性。
3.1.15
波速离散度wave veloc ity dispersion
波速均方差与平均波速的比值。
3.1.16
混凝士缺陷defect zone
混凝土缺陷是指混凝土中强度低、不密实的区域,表现为低波速异常。将波速值低于标准值7%的区城界定为缺陷。
3.1.17
最大缺陷尺度maximum defect scale
最大缺陷尺度是指缺陷连续分布的最大面积。
3.1.18
合格面积率qualified area ratio
强度达到设计标准的面积所占的比率。
3.1.19
工程项目的波速-强度曲线wave velocity-intensity curve of the project
由混凝土构件相同材料、成型养护工艺配置的混凝土试件,通过试验所建立的波速一强度曲线。
3.1.20
区域的波速-强度曲线regional wave velocity-intens ity curve
由本地区有代表性的材料、成型养护工艺配制的混凝土试件,通过试验所建立的波速一强度曲线。
3.1.21
全国的波速-强度曲线national wave velocity-intens ity curve
由全国有代表性的材料、成型养护工艺配制的混凝士试件,通过试验所建立的波速一强度曲线。
3.2符号
下列符号适用于本文件。
4总则
4.1为了规范声波层析成像法在混凝土质量无损检测中的正确应用,保证检测结果的可靠性和提高检测结果与其他方法结果的可比性,制定本规程。
4.2采用声波层析成像法检测混凝土质量,除应符合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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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46/T 523-2021 危险化学品企业情景化专项应急预案编制导则
ICS 13.100
CCS A80
海南省 地 方 标 准
DB46/T 523 —2021
危险化学品企业 情景化专项应急预案 编制导则
Guidelines for Hazardous Chemical Enterprise Developing Specific Emergency
Response Plan Based on Scenarios
2021-01-26 发布 2021-03-01 实施
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危险化学品企业专项应急预案的编制程序以及编制内容的要求。
本文件针对危险化学品事故的重大事故场景,给出了GB/T 29639—2020中专项应急预案条目 “4.4风险评估”及“7 专项应急预案内容”的详细要求,是相关条目的深化和细化,确保预案的编写基于重大事故场景的特定情景。
本文件适用于海南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存储、经营、使用、废弃物处置企业的专项应急预案编制。
本文件不适用于城镇燃气生产经营企业的专项应急预案编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30077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急救援物资配备要求
GB/T 18664—2002 呼吸防护用品的选择、使用与维护
GB/T 29639—2020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
GB/T 37243—2019 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确定方法
AQ/T 3054—2015 保护层分析(LOPA)方法应用导则
AQ/T 9002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导则
AQ/T 9007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基本规范
AQ/T 9011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评估
DB46/T 521—2021 危险化学品企业可查验防护措施管理规范
DB46/T 522—2021 化工园区(集中区)和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及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确定方法
3 术语和定义
DB46/T 521—2021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后果模拟 consequence modelling
根据事故场景,通过热力学建模、质量传递和能量传递的计算来模拟事故的潜在结果。后果模拟结果以浓度分布、爆炸压力和热通量表示,用以描述事故对人员、公众和建筑的影响程度。
3.2
沸腾液体膨胀蒸气爆炸 boiling liquid expanding vapor explosion; BLEVE
设备突然失效,并且此时设备内带压的液化气体温度超过常压沸点,设备失效后导致蒸气积聚膨胀和液体迅速闪蒸,产生爆炸冲击波和碎片。
[来源:DB46/T 522—2021,3.6]
3.3
立即威胁生命与健康浓度 immediately dangerous to life or health concentration; IDLH
有害环境中空气污染物浓度达到某种危险水平,如: 可致命,或可永久损害健康,或可使人立即丧失逃生能力。
[来源:GB/T 18664—2002,3.1.21]
3.4
紧急响应计划指南 emergency response planning guidelines; ERPG
在紧急情况下,人们持续暴露在有毒环境中1小时,并完成指定任务所能接受的气体、蒸气或烟雾的浓度(紧急暴露指导标准)。
注:该浓度是ppm浓度,依照暴露后人员受影响程度分为三级:
ERPG-1:人员暴露于有毒气体环境中约1小时,除了短暂的不良健康效应或不当的气味之外,不会有其它不良影响的最大容许浓度。
ERPG-2:人员暴露于有毒气体环境中约1小时,不会对身体造成不可恢复之伤害的最大容许浓度。
ERPG-3:人员暴露于有毒气体环境中约1小时,不会对生命造成威胁的最大容许浓度。
[来源:DB46/T 522—2021,3.8]
4 缩略语
下列缩略语适用于本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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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46/T 449-2021 海南省用水定额
ICS 13.060.01
CCS P40
海南省 地 方 标 准
DB 46/T 449—2021代替 DB46/T 449 -2017
海南省用水定额
Hainan province norm of water use
2021 - 12 - 14 发布 2022 - 01 - 15 实施
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用水定额的术语和定义,工业用水定额、服务业用水定额、建筑业用水定额、居民生活用水定额、农业用水用水定额。
本文件适用于海南省计划用水管理、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取水许可审批、节水评价、节水型载体创建、超定额(计划)加价水资源费(水费)等水资源和节约用水管理相关工作,也可供水利规划设计、国民经济有关行业发展规划等可参照使用。
海口市、三亚市、儋州市及其他15个省直管的县级行政区推荐执行,三沙市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4754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GB/T 18916(1-56部分) 取水定额
GB 24789 用水单位水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
GB/T 29404 灌溉用水定额编制导则
GB/T 32716 用水定额编制技术导则
GB/T 50363 节水灌溉工程技术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用水定额 norm of water use
一定时期内用水户单位用水量的限定值,包括工业用水定额、服务业用水定额、建筑业用水定额、居民生活用水定额和农业用水定额。
3.2
工业用水量 quantity of water use for industry
工业企业的主要生产用水量、辅助生产用水量和附属生产用水量之和,不包括供给外部的水量。工业基本建设和技改、科研用水归类于辅助生产用水。
3.3
工业用水定额 norm of industrial water use
在一定时间内、一定条件下,生产单位产品(或完成单位工作量、创造单位价值)的工业所用新水量的限定值。
3.4
服务业用水定额 norm of water use for service
一定时期内服务单位单位单个用水用水人员或者单个服务设施、单位服务面积、单个服务对象等单位时间用水量的限定值。
3.5
建筑业用水定额 norm of water use for construction
一定时期内建成单位建筑面积的用水量的限定值。
3.6
城镇居民生活用水定额 norm of water use flor domesticity of urban residents
城镇居民家庭日常生活每人每日合理用水量的限定值。
3.7
农村居民生活用水定额 norm of water use for domesticity of rural residents
农村居民家庭生活每人每日合理用水量的限定值。
3.8
农业用水定额 norm of agriculture water use
一定时期内按相应核算单元确定的各类农业单位用水的规定额度。
注:包括灌溉用水定额、畜牧业用水定额和渔业用水定额。
4 工业用水定额
工业用水定额应符合附录A表A.1的要求。
5 服务业用水定额
服务业用水定额应符合附录B表B.1的要求。
6 建筑业用水定额
建筑业用水定额应符合附录B表B.2的要求。
7 居民生活用水定额
居民生活用水定额应符合表1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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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46/T 74-2021 地方标准制修订工作规范
ICS 01.120
CCS A00
海南省地方标准
DB 46/T 74—2021代替 DB 46/T 74-2018
地方标准制修订工作 规范
Management specification for development and revision of local standards
2021 - 11 - 19 发布 2021 - 12 - 15 实施
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地方标准制修订工作的总则以及地方标准立项、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批准发布、备案、公开、复审、废止等工作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海南省行政区域内的地方标准制修订。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 (所有部分) 标准化工作导则
GB/T 20000 (所有部分) 标准化工作指南
GB/T 20001 (所有部分) 标准编写规则
GB/T 20003.1 标准制定的特殊程序 第1部分:涉及专利的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GB/T 20000.1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提出单位 Proposing Department
向同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地方标准立项申请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3.2
归口单位 Administrative Department
地方标准发布后,负责技术解释、宣传培训、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4 总则
4.1 制修订范围
为满足地方自然条件、风俗习惯等特殊技术要求,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经其批准的设区的市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制定地方标准。
4.2 制修订主体
4.2.1 省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修订省级地方标准。
4.2.2 设区市级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的特殊需要,经省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制修订本行政区域的地方标准。
4.3 制修订流程
地方标准的制修订流程包括立项、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批准发布、备案、公开、复审、废止等阶段(地方标准制修订工作流程图见附录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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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46/T 565-2021 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金属常压罐体定期检验规范
ICS 23.020.01
CCS A82
海南省 地方标准
DB 46/T 565—2021
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 罐式车辆
金属常压罐体 定期检验 规范
Road tanker for dangerous liquid goods transportation
Specification for regular checking of atmospheric pressure metal tank
2021-12-14 发布 2022-01-15 实施
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道路运输 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金属常压罐体定期检验的基本要求、检验程序、检验前准备工作、检验项目、内容及方法、缺陷处理、检验结果评定等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海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经营活动的常压罐体的定期检验,罐体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a) 充装介质为液体危险货物的;
b) 正常运输过程中工作压力小于 0.1MPa 的;
c) 金属材料制造且与定型汽车底盘或与罐式半挂车行走机构为永久性连接的。
本文件不适用于非金属材料﹑真空绝热结构或军事装备用等有特殊要求的罐体。 本文件所指液体危险货物系指GB12268中规定的化学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12268危险货物品名表
GB18564.1-2019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 第1部分:金属常压罐体技术要求
NB/T 47013.2 承压设备无损检测 第2部分:射线检测
NB/T 47013.3 承压设备无损检测 第3部分:超声检测
NB/T 47013.4 承压设备无损检测 第4部分:磁粉检测
NB/T 47013.5 承压设备无损检测 第5部分:渗透检测
NB/T 47013.7 承压设备无损检测 第7部分:目视检测
3 术语和定义
GB18564.1-2019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罐体 tank body
由筒体、封头、人孔、接管和装卸口等构成的封闭容器。
3.2
安全附件safety attachments
安装于罐体上的安全泄放装置(呼吸阀、安全阀、爆破片装置、安全阀与爆破片串联组合装置和紧急泄放装置等)、紧急切断装置、液位测量装置、压力测量装置、温度测量装置及导静电装置等能起安全保护作用的附件的总称。
3.3
定期检验 regular checking
检验机构对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在用罐体的本质安全状况开展的符合性验证活动。
4 基本要求
4.1 检验机构资质
检验机构应具备下列资质之一:
a) 可移动罐柜、集装箱检验资质;
b) 经核准的特种设备(RD7)检验资质;
c) 国家相关部门认定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检验资质。
4.2 检验检测人员资格
检验检测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a) 罐体的检验人员应具有可移动柜、集装箱检验资格(注册验船师资格)、压力容器检验(压力容器检验员及以上)资格;
b) 无损检测人员应具有相应的无损检测项目Ⅱ级或以上资格;
c) 国家相关部门认定的检验检测人员资格。
4.3 检验周期
4.3.1 罐体应于投用后 1 年内进行首次定期检验,后续定期检验的时间间隔不超过 2 年。检验机构根据检验情况及缺陷问题处理结果确定下次定期检验时间。
4.3.2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缩短检验周期,缩短后的检验周期不得超过 1 年:
a) 发生异常腐蚀的;
b) 具有环境开裂倾向或者产生机械损伤现象;
c) 发生材质劣化现象的;
d) 检验中对其他影响安全的因素有怀疑的;
e) 使用单位要求缩短检验周期的。
4.3.3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罐体,使用单位应及时申请检验,经检验合格方能投入使用:
a) 停用 1 年及以上的罐体在重新投入使用前;
b) 发生事故导致罐体受损、经修理后重新投入使用前;
c) 对筒体、封头进行更换的,对罐体进行挖补的,对防波板、隔仓板与筒体连接焊缝进行修理的,或采用焊接方式加装紧急切断装置的;
d) 其他可能影响安全使用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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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46/524-2021 水泥工业污染控制标准
ICS 13.040.40
CCS Z60
海南省地方标准
DB 46 / 524—2021
水泥工业 污染控制 标准
Standard for pollution control on the cement industry
2021 - 01 - 26 发布 2021 - 03 - 01 实施
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水泥工业污染控制术语和定义、选址要求、技术要求、运行控制、污染物排放限值、排气筒高度、排污口设置、监测、实施与监督要求等。
本文件适用于水泥工业,包括从事水泥原料矿山开采、水泥(熟料)生产、水泥粉磨、散装水泥转运、水泥制品生产等,以及利用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的生产企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生产运行控制、监测监督,以及现有水泥生产设施污染控制与监督管理。
非金属矿开采和粉体加工,建筑砂石骨料开采和加工中污染物的控制参照执行本文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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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4915 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4554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 18597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GB 18599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
GB 18918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 19923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
GB 30485-2013 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GB 50634 水泥窑协同处置工业废物设计规范
GB 50757 水泥窑协同处置污泥工程设计规范
HJ/T 2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化氢的测定 硫氰酸汞分光光度法
HJ 38 固定污染源废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 4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 5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碘量法
HJ 57 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HJ/T 63.1 大气固定污染源 镍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T 63.2 大气固定污染源 镍的测定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T 64.1 大气固定污染源 镉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T 67 大气固定污染源 氟化物的测定 离子选择电极法
HJ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HJ 76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J 77.2 环境空气和废气 二噁英类的测定 同位素稀释高分辨气相色谱-高分辨质谱法
HJ/T 256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 水泥制造
HJ/T 300 固体废物 浸出毒性浸出方法 醋酸缓冲溶液法
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 434 水泥工业除尘工程技术规范
HJ 533 环境空气和废气氨的测定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HJ 540 固定污染源废气 砷的测定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
HJ 543 固定污染源废气 汞的测定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暂行)
HJ 548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氯化氢的测定 硝酸银容量法
HJ 549 环境空气和废气 氯化氢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
HJ 629 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 657 空气和废气 颗粒物中铅等金属元素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
HJ 662 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技术规范
HJ 675 固定污染源排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酸碱滴定法
HJ 685 固定污染源废气 铅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 688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氟化氢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
HJ 692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 693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HJ 836 固定污染源废气 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
HJ 847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水泥工业
HJ 848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水泥工业
HJ 905 恶臭污染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HJ 916 环境二噁英类监测技术规范
HJ 917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气态汞的测定 活性炭吸附热裂解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 1024 固体废物 热灼减率的测定 重量法
HJ 1045 固定污染源烟气(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便携式紫外吸收法测量仪器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J 1131 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便携式紫外吸收法
HJ 1132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便携式紫外吸收法
HJ 2020 袋式除尘工程通用技术规范
HJ 2028 电除尘工程通用技术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GB 4915、GB 30485-2013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水泥工业 cement industry
本文件指从事水泥原料矿开采、水泥(熟料)生产、水泥粉磨、水泥(熟料)转运及贮存、水泥制品生产,以及利用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的生产企业或部门。
3.2
新型干法水泥窑 new dry process cement kiln
在窑尾配加了悬浮预热器和分解炉的回转式水泥窑。
3.3
水泥窑协同处置 co-processing in cement kiln
将满足或经过预处理后满足入窑要求的固体废物投入水泥窑,在生产水泥熟料的同时实现对固体废物无害化处置的过程。
3.4
废气余热利用系统 waste heat utilization system of kiln exhaust gas
引入水泥窑(窑头、窑尾)废气,利用废气余热进行物料烘干、发电等,并对余热利用后的废气进行净化处理的系统或设备(烘干机、烘干磨、煤磨等)。
3.5
烘干机、烘干磨、煤磨及冷却机 dryer, drying and grinding mill, coal grinding mill and clinker cooler
烘干机指各种型式物料烘干设备;烘干磨指物料烘干兼粉磨设备;煤磨指各种型式煤粉制备设备;冷却机指各种类型(筒式、篦式等)冷却熟料设备。
3.6
破碎机、磨机、包装机及其他通风生产设备 crusher, mill, packing machine and other ventilation
equipments
破碎机指各种破碎块状物料设备;磨机指粉磨物料的设备(不包括烘干磨和煤磨);包装机指各种型式包装水泥设备(包括水泥散装仓);其它通风生产设备指除破碎机、磨机、包装机以外的需要通风的生产设备,其中包括物料输送设备、料仓和各种类型储库等。
3.7
采用独立热源的烘干设备 dryer associated with independent heat source
不利用水泥窑(窑头、窑尾)废气余热,单独设置热风炉等热源,对物料进行烘干的设备。
3.8
散装水泥(熟料)中转站 bulk cement terminal
散装水泥、熟料集散中心,一般为水运(海运、河运)与陆运中转站。
3.9
水泥制品生产 production of cement products
本文件水泥制品生产指砌块砖、混凝土(商砼)搅拌站、砂浆、混凝土预制件(水泥制管、杆、桩、砖、瓦等)的生产,不包括施工现场搅拌水泥的过程。
3.10
固体废物 solid wastes
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包括液态废物(排入水体的废水除外)。
3.11
危险废物 hazardous waste
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3.12
SNCR 选择性非催化还原法 selective non-catalytic reduction
以氨水、尿素等为还原剂,在不采用催化剂的情况下,将烟气中的氮氧化物和氧还原为氮气和水。
3.13
SCR 选择性催化还原法 selective catalytic reduction
以氨水、尿素等为还原剂,在催化剂的作用下选择性的将烟气中的氮氧化物还原为氮气和水。
4 选址要求
4.1 水泥生产建设项目选址,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当地行业发展规划和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用地性质要求。
4.2 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的水泥生产企业选址,应根据项目所在地环境功能区类别,综合评价其对周围环境、居住人群的日常生活和生产活动的影响,确定合理的环境防护距离。环境防护距离范围内不应规划建设居民区、学校、医院、疗养院、养老院等敏感目标。
4.3 禁止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非工业用地建设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新建水泥生产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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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7/T 5182-2021 山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分类技术规范
山东省 工程建设标准
DB
DB37/T5182-2021
J15636-2021
山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分类技术 规范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classification of urban and rural municipal solid waste of Shandong Province
2021-02-04发布 2021-06-01实施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联合发布
1总则
1..1为科学规范城乡生活垃圾 分类工作,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社会文明发展,提升生活垃圾分类体系建设水平,结合山东省实际,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山东省城乡生活垃圾的分类处置,包括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和分类处理。
1.0.3城乡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行业和地方相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城乡生活垃圾urban and rural municipal solid waste
在城市和农村,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2.0.2生活垃圾分类classification of municipal solid waste
按生活垃圾的不同成分、属性、利用价值、对环境的影响及其不同处理方式的要求,对生活垃圾进行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活动。
2.0.3有害垃圾hazardous waste
含有毒有害物质,需要特殊安全处理的生活垃圾。
2.0.4可回收物the recyclable
未污染的、适宜回收的、可资源化利用的生活垃圾。
2.0.5厨余垃圾food waste
易腐烂的、含有机质的生活垃圾,包括家庭厨余垃圾、餐厨垃圾和其他厨余垃圾等。
2.0.6其他垃圾residual waste
由个人在单位和家庭日常生活中产生,除有害垃圾、可回收物、厨余垃圾以外的生活垃圾。
2.0.7餐厨垃圾restaurant food waste
相关企业和公共机构在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渣、食品加工废料和废弃食用油脂等。
2.0.8大件垃圾bulky waste
重量超过5kg、体积超过0.2m3或长度超过1m,且整体性强,需要拆解后再利用或处理的废弃物(如废家具)及各种废家用电器、电子产品等。
2.0.9装修垃圾decoration waste
房屋装修过程中产生的弃料或废弃物。
2.0.10园林垃圾garden waste
园林植物自然凋落或人工修剪所产生的植物残体。
2.0.11专业垃圾earmarked waste
主要包括大件垃圾、装修垃圾、园林垃圾、农贸市场厨余垃圾等易专项收集转运处理的垃圾。
3基本规定
3.0.1各县(市、区)主管部门应组织编制城乡生活垃圾分类专项规划。城乡生活垃圾分类专项规划的编制应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为依据,并与相关专项规划相协调。
3.0.2城乡生活垃圾分类专项规划应针对全区域、全行业进行编制,结合当地实际确定规划方案,以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为目标,应做到城乡统筹、科学分类、循序渐进、系统建设、机制完善。
3.0.3生活垃圾分类应综合考虑自然条件、发展水平、生活习惯、垃圾成分以及回收利用废弃物的能力等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地推进。
3.0.4应建立涵盖生产、流通、消费等领域的各类废弃物源头减量机制,单位和个人应减少生活垃圾的产生,促进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
3.0.5以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为原则,做到投放定点、收集定人、运输定车、处理定位。
3.0.6应加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资源化利用和终端处理等环节的衔接,形成统一完整、能力适应、协同高效的全过程运行系统。
3.0.7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和车辆应做到标识统一。
3.0.8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的用地应在国土空间规划中予以保障落实。垃圾分类设施选址时应考虑水文、地质、风向等自然条件和周边环境的影响,设施建设应做到布局合理、卫生适用、节能环保、便于管理。
3.0.9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运行管理单位应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3.0.10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应具备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并满足环保要求。
4分类标准
4.0.1生活垃圾分类应根据相关文件的要求,结合本地区垃圾的特性、处理方式和处理能力合理选择垃圾分类标准。
4.0.2城市生活垃圾宜按照有害垃圾、可回收物、厨余垃圾、其他垃圾、专业垃圾进行分类。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标准宜与城市相统一,也可因地制宜灵活采用其他的标准,推荐采用有害垃圾、可回收物、厨余垃圾、其他垃圾进行分类。
4.0.3生活垃圾分类目录宜符合附录A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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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7/T 5105-2017 山东省城市生活用水量标准
山东省 工程建设标准
DB37/T 5105-2017
J14112-2018
山东省城市生活用水 量标准
The standard of water quantity for urban domestic use in Shandong
2017-12-28 发布 2018-03-01 实施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联合发布
1 总 则
1.0.1 为了合理利用水资源,促进节约用水、科学用水,进一步加强城市用水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规范标准等,结合山东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确定城市生活用水量指标。
1.0.3 城市生活用水量指标的确定,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 城市居民 urban population
在城市中有固定居住地、非经常流动、相对稳定地在某地居住的自然人。
2.0.2 城市公共生活用水 public domestic water consumption
指为城市社会公共生活服务的用水。包括行政事业单位、公共设施、社会服务业、批发零售贸易业、旅馆餐饮业以及其他公共服务业等单位的用水。
2.0.3 城 市 居 民 生 活 用 水 water for city's residential domestic use
指使用公共供水设施或自建供水设施供水的,城市居民家庭日常生活的用水。
2.0.4 日用水量 water quantity of per day,per person
每个居民每日平均生活用水量的标准值。
3 用水量标准
3.0.1 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每人每日 85-120 升。
3.0.2 城市公共生活用水范畴内的各个行业用水量标准,应符合表 3.0.2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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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7/T 5042-2015 城镇供水水质在线监测系统技术规范
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
DB
DB37/T5042-2015
J13203-2015
城镇供水 水质在线监测系统 技术规范
Urban water supply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on-line monitoring system
2015-08-28发布 2015-11-01实施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联合发布
1总则
1.0.1为规范城镇供水水质在线监测系统的建设与管理,确保及时准确掌握城镇供水水质信息,全面加强城镇供水水质管理,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城镇供水水源、水厂、管网的全过程水质在线监测系统的建设与运行管理等。
1.0.3城镇供水水质在线监测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与地方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检出限detection limit
指监测仪器在给定的置信度内,可从样品中检出待测值的最小值。
2.0.2线性范围linear range
指监测仪器测得的响应信号与待测量呈线性工作曲线的浓度范围。
2.0.3精密度precision
在一定测量条件下,对某一量的多次测量中各观测值间的离散程度。
2.0.4准确度accuracy
在一定测量条件下,对某一量的多次测量中各观测值与真实值之间的偏离程度。
2.0.5数据有效性availability of data
指从监测系统中所获得的数据经审核符合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要求,在质量上能与标准方法可比。
2.0.6重复性误差repeatability error
在全测量范围内和同一工作条件下,从同方向对同一输入值进行多次连续测量所获得的随机误差。
2.0.7零点校正液zero-point calibration fluid
在校正在线监测仪器的零点时所用的溶液。
2.0.8量程校正液measuring range adjustment solution
在校正在线监测仪器的量程时所用的标准溶液。
2.0.9零点漂移zero drift
指采零点校正液为试样连续测试,监测设备的指示值在一定时间内变化的大小相对于量程的百分率。
2.0.10量程漂移range drift
指采用量程校正液为试样连续测试,监测设备的指示值在一定时间内变化相对于量程的百分率。
2.0.11数据采集传输仪data acquisition and transmission equipment
采集各种类型监控仪器仪表的数据、完成数据存储及与上位机数据通讯传输功能的单片机、工控机、嵌人式计算机、嵌人式可编程自动控制器或可编程控制器等。
3系统构成与功能
3.0.1城镇供水在线监测系统由采配水单元、在线监测设备单元、数据采集与控制单元、站房设施及辅助单元、系统管理控制中心构成。
3.0.2采配水单元应包括水样采集水泵、取水管道、防堵塞装置、保温装置以及配水所用的管路、阀门、水泵和配套装置。可实现从监测点实时采集水样,并将水样直接或经前处理后分配给在线监测仪器。
3.0.3在线监测设备单元由水质在线监测仪器设备组成,对水样进行测量,并输出监测数据。
3.0.4数据采集与控制单元应满足以下要求:
1数据采集应包括安装在监测站房内的数据采集仪等设备,可实时采集在线监测仪器及辅助设备输出的数据。
2数据传输应通过一种或多种远程通信方式,实现将数据传输到系统管理控制单元,传输过程中必须保证数据安全、可靠。
3数据存储应包括数据服务器等设备,能满足在线监测系统数据的存储要求。存储格式应为常用格式,存储的数据应方便提取,并可在通用的计算机中读出。
3.0.5站房设施主要由现场工控机、可编程逻辑控制器(PLC)、相关软件及其他配套设施等组成。系统辅助单元应包括稳压电源、不间断电源(UPS)、防盗、防雷和自动清洗设施,能在安全供电、防雷等方面保障系统正常运行。
3.0.6系统管理控制中心由数据服务器、网络设备和相关软件组成,具备以下功能:
1接收监测站点的水质数据、超标和故障等信息,可形成短信息等报告供管理者和运维者使用;
2将接收到的各种数据进行处理,形成各种分析报表、趋势图表以及供水水质情况的分析报告,可实现可视化展示;
3整理和编辑可公布的有关数据和信息;
4应预留接口,可实现不同管理平台间数据共享。
4监测参数选择
4.0.1原水监测应选择PH、溶解氧(DO)、水温、浑浊度、电导率等参数。根据原水质特点,结合水源污染风险,可选择监测综合毒性、叶绿素a、高锰酸盐指数、氨氮及其他参数。
4.0.2水厂制水过程水质监测参数应选择PH、浑浊度、余氯(二氧化氯),并根据工艺需要增加臭氧、颗粒计数等参数。
4.0.3管网水及二次供水水质监测应选择浑浊度、余氯(二氧化氯)、pH等参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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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7/T 5041-2015 城镇供水水质应急监测技术规范
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
DB
DB37/T5041-2015
J13202-2015
城镇供水 水质应急监测技术 规范
Technical specifications for emergency monitoring of city and town waterworks
2015-08-28发布 2015-11-01实施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联合发布
为积极应对城镇供水水质污染事件,规范水质污染事件应急监测,标准编制组在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国内外科研成果和大量实践经验,参考有关标准,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共分7章,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样品采集与管理、现场监测、实验室检测、数据处理与监测报告。
本规范由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由山东省城市供排水水质监测中心负责具体条文内容的解释。
1总则
1.0.1为有效应对城镇供水水质污染事件,规范水质应急监测工作,提高应急处置能力,确保供水水质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城镇供水水质污染事件的应急监测,包括城镇供水水源水、出厂水、管网水、二次供水等水质应急监测。
1.0.3水质应急监测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和山东省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供水水质污染事件urban supply water pollution incident
城镇供水在水源、水厂、管网、二次供水等环节因某种原因导致其化学、物理、生物或者放射性等水质特性的改变,从而影响生活饮用水安全,危害人体健康的事件。
2.0.2水质应急监测water urgent monitoring
水质污染事件发生后,采用适当的方法对污染物进行快速、及时、可靠的识别和监测。
2.0.3瞬时水样snap sample
不连续地随机采集的单一样品,一般在一定的时间和地点随机采取。
2.0.4跟踪监测track monitoring
指为掌握水质污染程度、范围及变化趋势,在水质污染事件发生后所进行的连续监测,直至供水水质恢复正常。
3基本规定
3.1城镇供水系统水质污染事件分类
3.1.1城镇供水水质污染事件主要发生在水源地、水厂、输配管网、二次供水等环节,常见污染事件类型参见表3.1.1。
3.1.2根据常见水质污染事件的类型,应急监测分为现场快速监测和实验室监测。其中,现场快速监测主要实现污染物的定性筛查分析,实验室监测主要实现污染物的定性和定量分析。
3.2监测项目的选择
3.2.1应急监测项目选择可参照表3.2.1。
3.3采样布点
3.3.1布点原则
水质采样点的设置一般以水质污染事件发生地及其影响区域为主,重点关注水源地取水口、进厂原水、出厂水、加压站点及其供水区域供水管网质控点。尽可能以最少的采样点获取足够的有代表性的所需信息,同时须考虑采样的可行性和时效性,以掌握污染发生地状况、反映事故发生区域水质污染程度和范围。
3.3.2布点方法
1对地表水源的监测应在事件发生点、水厂取水口、进厂原水质控点等关键点位布设,并根据污染物的特性在取水的口不同深度进行采样。
2对地下水源的监测应以事件发生点地下水源井、周边相邻水源井、供水水源井及进厂原水质控点等为关键点位进行布设。
3水厂内布点,可在事件发生地水厂主要工序出水及出厂泵房质控点进行取样监测。
4供水管网布点,根据管网供水流向,可选择沿途加压站及重要管网质控点进行取样监测。
5二次供水布点,可选择二次供水设施进水、出水以及终端用户质控点进行取样监测。
4样品采集与管理
4.1采样
4.1.1采样前准备
1采样计划制定
根据水质污染事件应急监测预案初步制定有关采样计划,包括布点原则、监测频次、采样方法、监测项目、采样人员及分工、采样器材、安全防护设备、必要的简易快速检测器材等,必要时,根据事故现场具体情况制定更详细的采样计划。
2采样器材准备
采样器材主要是指采样器和样品容器,常见的器材材质及洗涤要求可参照相应的标准规范,有条件的应专门配备一套用于应急监测的采样设备。此外还可以利用当地现场水质在线监测设备系统进行采样。
4.1.2采样方法及采样量的确定
1应急监测通常采集瞬时样品,采样量根据分析项目及分析方法确定,采样量还应满足留样要求。
2污染发生后,应首先采集现场样品,注意采样的代表性。
3具体采样方法及采样量可参照《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水样的采集与保存》GB/T5750.2等标准。
4.1.3采样范围或采样点的确定
采样人员到达现场后,应根据事件发生地的具体情况,迅速划定采样区域,按布点方法进行布点,确定采样点。
4.1.4采样频次的确定
采样频次主要根据水质污染现场状况确定。污染事件刚发生时,采样频次可适当增加,待摸清污染物种类、影响范围和变化规律后,可减少采样频次。依据水质污染事件的实际情况,力求以最低的采样频次,取得最有代表性的样品,既满足监测项目要求,又切实可行。
1饮用水源地受污染后,至少每4小时监测一次,连续监测3日或在3日内监测结果与污染前水质状况接近时可减少监测频次或停止监测。
若污染物为汞、镉、砷、铬、铅、氰化物、农药等可溶性剧毒物质,至少每隔3小时监测一次,直至监测结果优于Ⅲ类水质标准或者接近污染前水质状况。若3日后监测结果仍劣于Ⅲ类水质标准,则每日监测一次,直至受到污染水源水质监测结果优于Ⅲ类标准或持续保持一个稳定浓度,停止监测。
2出厂水、管网水或二次供水污染后,在持续供水的情况下,每2小时取样检测1次,直至污染事件消除,供水水质恢复正常。
3水质监测时间和频次可根据现场具体情况作适当调整。
4.1.5采样注意事项
1根据待测指标,选用不同材质的容器存放样品。
2采集样品后,应将样品容器盖紧、密封,贴好样品标签,样品标签的内容见4.2.2条说明。
3采样结束后,应核对采样计划、采样记录与样品,如有错误或漏采,应立即重采或补采。
4现场采样监测人员进人污染事故现场时,应根据现场情况佩戴防毒面具、穿着防护服,做好自身防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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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21/T 3177-2019 装配式建筑信息模型应用技术规程
ICS91.010.30
P07 DB21
辽宁省地方标准
DB21/T3177-2019
备案号J XXXX-XXXX
装配式建筑信息模型 应用技术规程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BIM of prefabricated buildings
2019-09-30发布2019-10-30实施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
1总则
1.0.1为加快推进工程建设信息化和建筑产业现代化,指导和规范辽宁省装配式建筑工程BIM技术应用,提升建设工程全生命周期的质量、效率和管理能力,提高工程建设行业信息化水平,制定本规程。
1.0.2本规程适用于辽宁省装配式建筑工程项目全生命周期内BM技术的应用和管理。
1.0.3装配式建筑工程B1M技术的应用,除应遵循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相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装配式建筑prefabricated building
结构系统、外围护系统、设备与管线系统、内装系统的主要部分采用预制部品部件集成的建筑。
2.02建筑信息模型building In formation modeling(BIM)
在建设工程及设施全生命周期内,对其物理和功能特性进行数字化表达,并依此设计、施工、运营的过程和结果的总称。简称模型。
2.0.3建筑信息模型元素BIM element
建筑信息模型的基本组成单元。简称模型元素。
2.0.4几何信息geometric information(Gl)
建筑模型内部和外部空间结构的几何表达。
2.0.5非几何信息non-geometric information(NGl)
除几何信息之外的所有模型信息的集合。
2.0.6建筑信息模型软件B1M5ofae
对建筑信息模型进行创建、使用、管理的软件。简称BM软件。
2.0.7BIM构件BIM component
构成BIM模型的基本对象或组件。BIM构件是组成建模软件中BIM模型的基础元素,也是承载几何信息和非几何信息的最基础元素,在建模软件中构件可以是单个建筑逻辑的构件或多个建筑构件的集合。
2.0.8BIM构件资源库BIM component library
在M实施过程中开发、积累并经过加工处理,形成可重复利用的构件集合。
2.0.9BIM协同平台BIM collaboration platform
针对项目建立的多专业、多方参与的协同工作的软硬件环境,具备工作成果的归档、共享、发布、上传、交付及审核功能。
2.0.10交付物deliverables
在建设工程的设计工作中,各参与方应用M技术并按照一定工作流程所产生的经过审核或批准的设计交付成果。包括建筑、结构、机电等M模型和与之对应的图纸、文档、工程表格,以及综合协调、模拟分析、可视化等成果文件。
2.0.11模型细度level of development(LOD)
模型中信息的详细程度,包括几何信息深度和非几何信息深度。
3基本规定
3.0.1BM技术应用应实现装配式建筑工程各相关方的协同工作、信息共享与交换,可支持对工程质量、安全、能耗、成本、环境等方面的分析、检查和模拟,可为项目全过程的科学决策和优化提供依据,为建设行业的提质增效、节能环保创造条件。
3.0.2BM技术应用宜涵盖装配式工程项目的全生命期,以实现全专业、全过程的信息化管理,并应在规划、设计、生产、施工、运营维护等各个阶段建立符合相应深度的可传递的建筑信息模型,并对模型进行及时修正和深化。
3.0.3BM在创建、应用和管理过程中,装配式建筑项目各实施参与方应保证信息及数据的安全可控,并宜采用合同条款的形式对相关过程模型应用成果进行保护。
3.0.4装配式建筑B1M技术实施过程中,各参与方对各阶段建筑信息模型所承担的工作职责及工作范围,应与各参与方项目承包范围和承包任务一致。
3.0.5BIM软件类型和版本以及不同专业软件的传递数据接口应满足数据交换的需求,并应对BIM交付成果文件(数据)格式、软件版本作统一规定。
3.0.6各阶段B1M及相关成果的维护应与装配式建筑工程项目的实施进度保持同步,且应做好各阶段模型数据的衔接和传递,同时按规定节点更新,以确保二者的一致性。
3.0.7关于装配式建筑各阶段模型细度的要求详见本规范附录A。
4资源配置要求
4.1BIM软件
4.1.1装配式建筑B1M实施单位应根据自身整体发展战略规划及信息化技术发展水平,选择符合工程特点、规模的一种或多种BIM软件。
4.1.2BM软件的选择应充分考虑软件的易用性、适用性以及不同软件之间的信息共享和交换的能力。
4.1.3BM软件应具有协同设计、工程量统计、深化设计、报表生成和定制开发等功能。
4.1.4BM软件的专业功能应符合满足专业或任务要求、相关工程建设标准及其强制性条文规定。
4.2BIM协同工作平台
4.2.1装配式建筑B1M实施单位应建立BM协同工作平台,协同工作平台的建设应符合实施单位自身业务特征、信息化发展规划以及工程项目的实际需求。
4.2.2BM协同工作平台宜具有良好的兼容性和可扩展性,实现数据和信息的有效集成和共享。
4.2.3BM协同工作平台应满足文件及数据的存储、更新及版本记录、权限的分级设定等功能。
4.3构件和构件资源库
4.3.1装配式建筑构件细度应与BM模型细度等级相对应,且宜具有可打扩展性。
4.3.2装配式建筑构件库应对构件的内容、细度、命名原则、分类方法、数据格式、属性信息、版本及存储方式等方面进行管理。
4.3.3装配式建筑构件和构件资源库是装配式建筑B1M实施单位的重要信息资产,实施单位应对实现构件创建、收集、存储、使用、废除等有效管理,形成可扩展的构件资源库管理机制。
4.4模型信息管理
4.4.1为方便项目协同、快速查阅和保存文件,应制定统一的建筑信息模型文件及构件命名规则,并在各阶段中保持协调统一。
4.4.2BM资源的分类和编码应符合国家建筑信息模型分类和编码标准3(GB/Γ51269-2017)的相关规定。
4.4.3建筑信息模型细度应遵循“适度”原则,在满足BIM应用需求的前提下,应对BIM模型细度、模型信息含量和模型构件范围等进行精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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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21/T 3165-2019 钢筋钢纤维混凝土预制管片技术规程
辽宁省地方标准
DB21/T3165-2019
钢筋钢纤维混凝土 预制管片 技术规程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precast steel fiber reinforced concrete
2019-07-30发布2019年-08-30实施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
1总则
1.0.1为在钢筋钢纤维混凝土的管片设计和施工中贯彻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做到安全可靠、经济适用、技术先进、保证质量,制定本规程。
1.0.2本规程主要依据国家标准工程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GB50153、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和盾构法隧道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446等标准的原则制定。
1.0.3本规程适用于配置受力钢筋的钢纤维混凝土预制管片的设计、制造与施工。
1.0.4钢筋钢纤维混凝土管片的设计和施工除应遵守本规程外,尚应符合所属行业相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定。
2术语和符号
2.1术语
2.1.1钢纤维steel fiber
用钢质材料经加工制作的短纤维。
2.1.2钢纤维混凝土steel fiber reinforced concrete
掺加适量、均匀分布的钢纤维作为增强材料的混凝土。
2.1.3钢筋钢纤维混凝土预制管片precast steel fiber reinforced concrete segment with rebars
配有受力钢筋的钢纤维混凝土预制管片(本文中简称为钢筋钢纤维管片)。
2.1.4钢纤维等效直径equivalent diameter of steel fiber
异形、非圆形截面的钢纤维按等面积原则折算为圆形截面后的计算直径。
2.1.5钢纤维长度length of steel fiber
钢纤维外端部之间的距离。
2.1.6钢纤维延展长度developed length of steel fiber
异型钢纤维在保持横截面尺寸不变的条件下,展直后的长度。
2.1.7钢纤维长径比aspect ratio of steel fiber
钢纤维的长度与直径或等效直径的比值。
2.1.8纤维体积掺量fraction of fiber by volume
单位体积纤维混凝土中所含纤维的质量。
2..9预切口张开位移(CMOD)crack mouth opening displacement
长方体三点弯曲试件受中心荷载,由传感器测得试件下端预切口处张开的水平位移值,简称CMOD。
2.1.10极限弯拉强度limit of proportionality
长方体三点弯曲试件发生CMOD在0~0.05mm范围内最大荷载F对应的试件切口顶端应力,也称极限拉应力。
2.1.11残余弯拉强度residual flexural tensile strength
长方体三点弯曲试件受中心荷载,对应于试件切口顶端张开的水平位移CMOD(CMOD>CMODEL,jF1,2,3,4表示不同的CMOD位置)或切口处竖向位移Sj(此处FL)的切口处截面顶端拉应力。
2.1.12钢纤维混凝土承载力极限状态抗拉强度steel fiber reinforced concrete tensile strength of ULS
钢纤维混凝土达到承截力极限状态规定的应变时,截面受拉区的拉应力。
2.1.13钢纤维混凝土正常使用极限状态抗拉强度steel fiber reinforced concrete tensile strength of SLS
钢纤维混凝土达到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规定的裂缝宽度时,截面受拉区的拉应力。
3基本设计规定
3.1一般规定
3.1.1钢筋钢纤维管片设计应包括下列内容:
1结构方案设计,包括管片选型、分块及拼装方式;
2作用及作用效应分析;
3管片结构的极限状态设计;
4管片接头构造及连接方式;
5耐久性设计;
6管片预制及施工的要求;
7满足特殊要求结构的专门性能设计。
3.1.2钢筋钢纤维管片的设计使用年限应为100年。
3.1.3钢筋钢纤维管片设计应符合下列基本假定:
1加载前后结构构件截面应变分布保持为平面;
2钢筋应变应与周围混凝土应变相同;
3极限状态设计时应计及钢纤维混凝土抗拉强度;
4钢筋的应力应变关系应符合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中的规定;
5钢纤维混凝土的应力-应变关系应符合本规程附录B的规定。
3.1.4钢筋钢纤维管片设计应采用以概率理论为基础的极限状态法,并应对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分别进行计算。
3.1.5钢筋钢纤维管片应对施工各阶段进行结构强度验算。
3.1.6钢筋钢纤维管片的耐久性应符合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及混凝土结构耐久性设计规范》GB/T50476的规定。用于四、五类环境的钢筋钢纤维管片应采取可靠的防腐蚀强化措施。
4材料
4.1钢纤维
4.1.1钢纤维应选用高强钢丝切断型钢纤维。其掺量应满足钢纤维混凝土盾构管片设计承载力要求的强度和耐久性等指标要求。
4.1.2钢纤维长度不宜小于粗骨料最大粒径的2.5倍,长度宜为50mm60m,直径(或等效直径)宜为0.5m0.9,长径比宜为6080。
4.1.3钢纤维的抗拉强度应不低于1000级,宜选用1300级及以上的钢纤维。
4.1.4钢纤维的尺寸和强度质量要求应符合表4.1.4的规定。其它的质量要求应符合行业标准混凝土用钢纤维》YB/T151的规定。
4.2钢纤维混凝土
4.2.1钢纤维混凝土的强度等级应按立方体抗压强度标准值确定。立方体抗压强度标准值应符合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的规定,按同强度等级混凝土标准值选用。用于钢纤维混凝土管片的混凝土基体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50。
4.2.2钢纤维混凝土的受压和受拉弹性模量、剪切模量、泊松比、线膨胀系数等,应符合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的规定,按同强度等级混凝土规定值选用。
4.2.3钢纤维混凝土的轴心抗压强度和轴心抗拉强度取值应符合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的规定,按同强度等级混凝土规定值选用。
4.2.4钢纤维混凝土管片不同承载能力极限状态抗拉强度值的确定应符合以下规定。
1残余抗拉强度应通过试验确定,试验方法应符合本规程附录A的规定。
2当无试验数据时可在表4.2.4给出的范围内取值,且应满足本节4.2.5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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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7/T 5040-2015 城镇给水厂二氧化氯消毒技术规范
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
DB
DB37/T5040-2015
J13201-2015
城镇给水厂 二氧化氯消毒技术 规范
Disinfection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of chlorine dioxide for water plants
2015-08-28发布 2015-11-01实施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联合发布
1总则
1.0.1为规范城镇给水厂二氧化氯的使用,保障二氧化氯的处理效果和使用安全,编制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城镇给水厂二氧化氯的制备、使用和安全管理,投加系统的设计、安装和验收。
1.0.3城镇给水厂二氧化氯的使用,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术语
2.0.1二氧化氯发生器(chlorine dioxide generator)
使用反应原料发生化学反应生成主要产物为二氧化氯的设备。
2.0.2纯二氧化氯发生器(pure chlorine dioxide generator)
产物中二氧化氯纯度不小于95%的二氧化氯发生设备。
2.0.3复合二氧化氯发生器(mixed generator of chlorine and chlorine dioxide)
以氯酸钠和盐酸为主要原料经化学反应生成二氧化氯和氯气等混合溶液的发生设备。
2.0.4二氧化氯活化器(chlorine dioxide reactor)
使用稳定性二氧化氯与活化剂(一般为弱酸)反应生成主要产物为二氧化氯的设备。
2.0.5二氧化氯产量(the output of chlorine dioxide)
单位时间产生二氧化氯的质量,单位为g/h或kg/h。
2.0.6余氯(residual chlorine)
使用含氯消毒剂消毒时,经一定时间反应后水中余留的游离性氯和结合性氯的总称。
2.0.7余二氧化氯(residual chlorine dioxide)
使用二氧化氯消毒时,经一定时间反应后水中余留的二氧化氯的含量。
2.0.8有效氯(available chlorine)
与含氯消毒剂氧化能力相当的氯量(非指消毒剂所含氯量),本规范特指反应生成的二氧化氯和氯气全部按氧化价态换算成氯气的质量。
2.0.9有效氯产量
单位时间产生有效氯的质量,单位为g/h或kg/h。
2.0.10二氧化氯浓度
单位体积溶液中所含二氧化氯的质量,单位为mg/L。
3基本规定
3.0.1给水厂选用二氧化氯发生器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二氧化氯消毒剂发生器安全与卫生标准》(GB28931)、《化学法复合二氧化氯发生器》(GB/T20621)和现行行业标准《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化学法二氧化氯消毒剂发生器》(H/T272)的规定。
3.0.2给水厂选用稳定性二氧化氯活化器时,使用的稳定性二氧化氯溶液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稳定性二氧化氯溶液》(GB/T20783)的规定。
3.0.3二氧化氯设备及原料的包装、储运及使用应遵循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建立安全管理体系和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使用安全。
3.0.4本规范适用于城镇给水厂采用二氧化氯进行除藻、除锰、除铁、强化混凝和消毒处理。
4设计和安装
4.1设备选型
4.1.1城镇给水厂二氧化氯发生器或活化器的选用,应根据水厂设计规模、水质条件,结合实际运行负荷确定;投加量应根据试验或相似条件水厂的运行经验,设备配置按最大投加量确定;同时应配置备用设备。
4.1.2给水厂使用氯酸盐法制备二氧化氯时,应优先选用二氧化氯收率不小于55%的设备;必须配备分离装置,将二氧化氯、氯与残液进行分离,对反应残液应进行无害化处理。
4.2系统设计
4.2.1二氧化氯系统应包括原料供应、二氧化氯发生或活化、投加的整套设备;并配备原料间、设备间、控制室和值班室,其中控制室和值班室亦可合用;并必须有相应防火、防腐、防爆的各种安全设施。
4.2.2原料间和设备间应采取温度控制和除湿措施,使环境温度控制在5℃~40℃,环境相对湿度≤90%。
4.2.3原料间内不同原料储存设施之间宜设置隔离墙,并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15603)的有关规定。原料储存量可根据原料消耗量、供应情况和运输条件等因素确定,一般情况下按照7d~10d用量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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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7/T 5035-2015 城镇道路绿地养护管理标准
山 东 省 工 程 建 设 标 准
DB37/T 5035-2015
J 13180-2015
城镇道路绿地养护管理 标准
Standard for maintenance and management of road greening in city and town
2015-07-16 发布 2015-09-01 实施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联合发布
1总则
1.0.1为了适应山东省园林绿化建设事业的发展,提高城镇道路 绿地养护管理质量,规范其养护管理技术,确保园林植物能够正常生长,充分发挥其生态效益、景观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国家和山东省有关法规、政策、标准,结合我省城镇道路绿地养护管理现状,制订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范围内城镇道路绿地的养护管理。
1.0.3城镇道路绿地养护管理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和省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道路绿地green space attached to urban road and square
道路及广场用地范围内的可进行绿化的用地。道路绿地分为道路绿带、交通岛绿地、广场绿地和停车场绿地。
2.0.2行道树street tree
沿道路或公路旁种植的乔木。
2.0.3古树名木historical tree and famous wood species
古树泛指树龄在百年以上的树木;名木泛指珍贵、稀有或具有历史、科学、文化价值以及有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也指历史和现代名人种植的树木,或具有历史事件、传说及神话故事的树木。
2.0.4地被植物ground cover plant
株丛密集、低矮,用于覆盖地面的植物。
2.0.5攀缘植物climbing plant
以某种方式攀附于其他物体上生长,主干茎不能直立的植物。
2.0.6草坪lawn
草本植物经人工种植或改造后形成的具有观赏效果,并能供人适度活动的坪状草地。
2.0.7绿篱hedge
成行密植,作造型修剪而形成的植物墙。
2.0.8花境flower border
多种花卉交错混合栽植,沿道路形成的花带。
2.0.9修剪pruning
对植物的某些器官进行剪截或去除的措施。
3基本规定
3.0.1根据绿地的规模、服务半径、所处区位以及景观和生态功能要求的不同,将绿地分为一级绿地、二级绿地、三级绿地,进行分级养护管理。
3.0.2城镇道路绿地养护管理应符合以下要求:
1符合设计要求。
2符合生态环境的要求,采取低碳、环保、节约的措施,遵循国家建设节约型、生态型、以人为本园林的基本要求。
3符合园林植物的生长习性,根据植物生长状况、群落分布规律和立地条件采取适当的养护管理措施。
4符合道路绿地的功能和景观要求。
4道路绿地养护管理质量等级标准
4.1一级绿地养护管理标准
4.1.1整体观赏效果好,植物长势良好,疏密得当,层次分明,结构合理,群落稳定,无裸露土壤。
4.1.2植物养护管理应符合以下规定:
1乔木
1)树木保存率不低于99%。
2)植株健壮,无歪斜(人工整形除外),年生长量(高、冠、干径)增加明显。
3)叶片大小正常,叶色亮润;落叶乔木季相明显;无非季节性黄叶、焦叶、卷叶现象。
4)顶端优势明显的树种,顶梢保护良好。
5)修剪及时、合理,主侧枝分布均匀,疏密有致,上缘线和下缘线整齐;剪口平滑,愈伤良好;无干枯枝和残桩,主干无萌麋条。
6)行道树树冠完整,规格整齐一致;无死树、缺株;如有缺株及时补植,新补植苗木成活率98%以上,保存率达100%。
7)新植行道树应支撑牢固。
8)古树名木挂牌、建档管理,设置维护设施并建立保护标志;有完整的养护管理及复壮技术措施;新芽萌发力强,树冠枝叶茂密。
9)新植苗木2年内达到正常形态。
2灌木
1)树木保存率不低于99%。
2)枝干结构合理,疏密得当,年生长量(高、冠、干径)有明显增加;无非季节性黄叶、焦叶、卷叶现象。
3)修剪及时、合理,能正常开花、结果;花开繁茂,结果丰硕。
4)球类、绿篱、模纹修剪及时、合理,冠面及修剪平面完整饱满,轮廓清晰,线条整齐流畅;无缺株断垄。
5)新植苗木1年内达到正常形态。
3攀缘植物
1)生长旺盛,开花正常;牵引得当、及时,覆盖率不低于97%。
2)多年生的攀缘植物无枯枝、病弱藤蔓;藤蔓分布有序、均匀。
3)新植苗木2年内达到正常形态。
4竹类
1)林相完整;生长健壮,新竹生长明显,新、老竹比例适当;竹鞭无裸露。
2)土壤保持湿润,特别是出笋期或幼竹生长期,灌水及时。
4.2二级绿地养护管理标准
4.2.1整体观赏效果较好,植物长势好,疏密得当,层次分明,结构合理,群落稳定。
4.2.2植物养护管理应符合以下规定:
1乔木
1)树木保存率不低于97%。
2)植株健壮,无歪斜(人工整形除外),年生长量(高,冠,干径)有增长。
3)无非季节性黄叶、焦叶、卷叶现象;落叶乔木季相明显。
4)顶端优势明显的树种有明显的顶端生长优势。
5)修剪及时、合理,疏密得当,形态符合要求;主干无杂生萌蘖条,无明显枯死枝。
6)行道树树冠基本完整,规格整齐一致;如有缺株及时补植,新补植苗木成活率96%以上,保存率100%。
7)新植行道树应支撑牢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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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专业: 土建 土建计量GTJ
所属地区: 山东
提问日期: 2022-06-20 17:59:01
提问网友: 一起打灰
解答网友: 雪花飘 飘
是的
1
…
1,134
1,135
1,136
…
1,9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