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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浙江省,预算定额,浙江省2018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预算定额 下册

第十一章 楼地面装饰工程

说明
一、本章定额中凡砂浆、混凝土的厚度、种类、配合比及材料的品种、型号、规格、间距等设计与定额
不同时,可按设计规定调整。
二、找平层及整体面层。
1.找平层及整体面层设计厚度与定额不同时,根据厚度每增减子目按比例调整。
2.楼地面找平层上如单独找平扫毛,每平方米增加人工0.04工日、其他材料费0.50元。
3.厚度100mm以内的细石混凝土按找平层项目执行,定额已综合找平层分块浇捣等支模费用;厚
度100mm以上的按本定额第五章“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工程”垫层项目执行。
4.细石混凝土找平层定额混凝土按非泵送商品混凝土编制,如使用泵送商品混凝土时除材料换算
外相应定额人工乘以系数0.95。
三、整体面层、块料面层中的楼地面项目,均不包括找平层,发生时套用找平层相应子目。
四、同一铺贴面上有不同种类、材质的材料,应分别按本章相应项目执行。
五、采用地暖的地板垫层,按不同材料执行相应项目,人工乘以系数1.30,材料乘以系数0.95。
六、除砂浆面层楼梯外,整体面层、块料面层及地板面层等楼地面和楼梯定额子目均不包括踢脚线。
七、现浇水磨石项目已包括养护和酸洗打蜡等内容,其他块料项目如需做酸洗打蜡者,单独执行相
应酸洗打蜡项目。
八、块料面层。
1.块料面层砂浆粘结层厚度设计与定额不同时,按水泥砂浆找平层厚度每增减子目进行调整换算。
2.块料面层粘结剂铺贴其粘结层厚度按规范要求综合测定,除有特殊要求外一般不做调整。
3.块料面层结合砂浆如采用干硬性水泥砂浆的,除材料单价换算外,人工乘以系数0.85。
4.块料面层铺贴定额子目包括块料安装的切割,未包括块料磨边及弧形块的切割。如设计要求磨
边者套用磨边相应子目,如设计弧形块贴面时,弧形切割费另行计算。
5.块料面层铺贴,设计有特殊要求的,可根据设计图纸调整定额损耗率。

6.块料离缝铺贴灰缝宽度均按8mm计算,设计块料规格及灰缝大小与定额不同时,面砖及勾缝材
料用量做相应调整。
7.镶嵌规格在100mm×100mm以内的石材执行点缀项目。
8.石材楼地面拼花按成品考虑。
9.石材楼地面需做分格、分色的,按相应项目人工乘以系数1.10。
10.广场砖铺贴定额所指拼图案,指铺贴不同颜色或规格的广场砖形成环形、菱形等图案。分色线
性铺装按不拼图案定额套用。
11.镭射玻璃面层定额按成品考虑。
九、其他材料面层。
1.木地板铺贴基层如采用毛地板的,套用细木工板基层定额,除材料单价换算外,人工含量乘以系
数1.05。
2.木地板安装按成品企口考虑,若采用平口安装,其人工乘以系数0.85。
3.木地板填充材料按本定额第十章“保温、隔热、防腐工程”相应项目执行。
4.防静电地板(含基层骨架)定额按成品考虑。
十、圆弧形等不规则楼地面镶贴面层、饰面面层按相应项目人工乘以系数1.15,块料消耗量按实
调整。

十一、踢脚线。
1.踢脚线高度超过300mm者,按墙、柱面工程相应定额执行。
2.弧形踢脚线按相应项目人工.、机械乘以系数1.15。
3.金属踢脚线折边、铣槽费另计。
十二、楼梯、台阶。
1.楼梯面层定额不包括楼梯底板装饰,楼梯底板装饰套天棚工程。砂浆楼梯、台阶面层包括楼梯、
台阶侧面抹灰。
2.螺旋形楼梯的装饰,套用相应定额子目,人工与机械乘以系数1.10,块料面层材料用量乘以系数
1.15,其他材料用量乘以系数1.05。
3.石材螺旋形楼梯,按弧形楼梯项目人工乘以系数1.20。
十三、零星项目面层适用于块料楼梯侧面、块料台阶的牵边,小便池、蹲台、池槽、检查(工作)井等
内空面积在0.5m2以内且未列项目的工程及断面内空面积0.42以内的地沟、电缆沟。
十四、分格嵌条、防滑条。
1.楼梯、台阶嵌铜条定额按嵌人两条考虑,如设计要求嵌人数量不同时,除铜条数量按实调整外,其
他工料如嵌入三条乘以系数1.50,如嵌人一条乘以系数0.50。
2.楼梯开防滑槽定额按两条考虑,如设计要求开三条乘以系数1.50,开一条乘以系数0.50。

工程量计算规则
一、楼地面找平层及整体面层按设计图示尺寸以面积计算,应扣除凸出地面的构筑物、设备基础、室
内铁道、地沟等所占面积,不扣除间壁墙(间壁墙是指在地面面层做好后再进行施工的墙体)及0.32
以内柱、垛、附墙烟囱及孔洞所占面积。但门洞、空圈(暖气包槽、壁龛)的开口部分也不增加。
二、块料、橡塑及其他材料面层。
1.块料、橡胶及其他材料等面层楼地面按设计图示尺寸以“2”计算,门洞、空圈(暖气包槽、壁龛)
的开口部分工程量并人相应面层内计算。
2.石材拼花按最大外围尺寸以矩形面积计算。有拼花的石材地面,按设计图示尺寸扣除拼花的最
大外围矩形面积计算面积。
3.点缀按“个”计算,计算主体铺贴地面面积时,不扣除点缀所占面积。
4.石材嵌边(波打线)、六面刷养护液、地面精磨、勾缝按设计图示尺寸以铺贴面积计算。
5.石材打胶、弧形切割增加费按石材设计图示尺寸以“延长米”计算。
三、踢脚线按设计图示长度乘高度以面积计算。楼梯靠墙踢脚线(含锯齿形部分)贴块料按设计图
示面积计算。
四、楼梯面层。
1.楼梯面层按设计图示尺寸以楼梯(包括踏步、休息平台及500mm以内的楼梯井)水平投影面积计
算。楼梯与楼地面相连时,算至梯口梁外侧边沿;无梯口梁者,算至最上一层踏步边沿加300mm。
2.地毯配件的压辊按设计图示尺寸以“套”计算、压板按设计图示尺寸以“延长米”计算。
五、整体面层台阶工程量按设计图示尺寸以台阶(包括最上层踏步边沿加30mm)水平投影面积计
算;块料面层台阶工程量按设计图示尺寸以展开台阶面积计算。如与平台相连时,平台面积在102以
内的按台阶计算,平台面积在10m2以上时,台阶算至最上层踏步边沿加300mm,平台按楼地面工程计
算套用相应定额。

六、零星装饰项目按设计图示尺寸以面积计算。
七、分格嵌条、防滑条按设计图示尺寸以“延长米”计算。
八、面层割缝、楼梯开防滑槽按设计图示尺寸以“延长米”计算。
九、酸洗打蜡工程量分别对应整体面层及块料面层工程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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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浙江省,预算定额,浙江省2018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预算定额 上册

总目录
上册
第一章土石方工程
第二章地基处理与边坡支护工程
第三章桩基工程
第四章砌筑工程
第五章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工程
第六章金属结构工程
第七章木结构工程
第八章门窗工程
第九章屋面及防水工程
第十章保温、隔热、防腐工程
下册
第十一章楼地面装饰工程
第十二章墙、柱面装饰与隔断、暮墙工程
第十三章天棚工程
第十四章油漆、涂料、裱糊工程
第十五章其他装饰工程
第十六章拆除工程
第十七章构筑物、附属工程
第十八章脚手架工程
第十九章垂直运输工程
第二十章建筑物超高施工增加费
附录

第一章 土石方工程

说明
一、本章定额包括土方工程、石方工程、平整与回填、基础排水等。
二、土壤分一、二类土,三类土,四类土:岩石分极软岩、软岩、较软岩、较坚硬岩、坚硬岩,其具体分类详见附表:“土壤分类表”和“岩石分类表”。同一工程的土石方类别不同.除另有规定外,应分别列项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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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干土、湿土的划分:
干土、湿土的划分,以地质勘测资料的地下常水位为准。常水位以上为干土,以下为湿土:或土壤含
水率≥25%时为湿土。
四、本章定额挖、运土方除淤泥、流砂为湿土外,均按干土编制(含水率<25%)。湿土排水(包括淤泥、流砂)均应另列项目计算,如采用井点降水等措施降低地下水位施时,土方开挖按干土计算,并按
施工组织设计要求套用基础排水相应定额.不再套用湿土排水定额。
五、沟槽、基坑、一般土石方的划分:
底宽(设计图示有垫层的按垫层,无垫层的按基础底宽,下同)≤7,且底长>3倍底宽为沟槽:底
长≤3倍底宽,且底面积≤1502为基坑:超出上述范围.又非平整场地的,为一般土石方。
六、平整场地,系指建筑物所在现场厚度在±3m以内的就地挖、填及平整。
挖填土方厚度在±3m以上时,全部厚度按一般土方相应规定另行计算,不再计算平整场地。
七、挖桩承台土方时,人工开挖土方定额乘以系数1.25:机械挖土方定额乘以系数1.1。
八、在强夯后的地基上挖土方,相应子目人工、机械乘以系数1.15。
九、土石方、淤泥、流砂如发生外运(弃土外运或回填土运输),各市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无规定的
按本章相关定额执行;弃土外运的处置费等其他费用,按各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人工土方:
1.人工挖土方深度超过3m时,应按机械挖土考虑。如局部超过3m且仍采用人工挖土的,超过3m
部分土方,每增加1m按相应定额乘以系数1.15计算。
2.人工挖、运湿土时,相应定额人工乘以系数1.18。
十一、机械土方:
1.机械挖土方定额已综合了挖掘机挖土后遗留厚度在30c以内的基底清理和边坡修整所需的人
工,不再另行计算。遇地下室底板等下翻构件部位的开挖,下翻部分为沟槽、基坑时.执行槽坑规则计算
工程量,套用机械挖槽坑相应定额乘以系数1.25;如下翻部分采用人工开挖时,套用人工挖槽坑相应
定额。
2.汽车(包括人力车)的负载上坡降效因素,已综合在相应运输项目中,不另行计算。推土机、装载
机负载上坡时,其降效因素按坡道斜长乘以下表相应系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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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推土机推土.当土层平均厚度小于30c时,相应项目人工、机械乘以系数1.25。
4.挖掘机在有支撑的基坑内挖土.挖土深度6m以内时,套用相应定额乘以系数1.2:挖土深度6m
以上时,套用相应定额乘以系数1.4,如发生土方翻运.不再另行计算。
5.挖掘机在垫板上作业时,相应定额乘以系数1.25,铺设垫板所增加的材料使用费按每1003增
加14元计算。
6.挖掘机挖含石子的黏质砂土按一、二类土定额计算,挖砂石按三类土定额计算.挖极软岩按四类
土定额计算:推土机推运未经压实的堆积土,或土方集中堆放发生二次翻挖的,按一、二类土乘以系数
0.77。
7.本章中的机械土方作业均以天然湿度土壤为准.定额中已包括含水率在25%以内的土方所需增
加的人工和机械。如含水率超过25%时,挖土定额乘以系数1.15.机械运湿土定额不乘以系数:如含水
率超过40%时.另行处理。
十二、石方:
1.同一石方,如其中一种类别岩石的最厚一层大于设计横断面的75%时.按最厚一层岩石类别计算。
2.基坑开挖深度以5m为准.深度超过5m,定额乘以系数1.09,工程量包括5m以内部分。
3.石方爆破定额是按机械凿眼编制的,如用人工凿眼,费用仍按定额计算。

4.爆破定额已综合了不同阶段的高度、坡面、改炮、找平等因素。如设计规定爆破有粒径要求时.需
增加的人工,材料和机械费用应按实计算。
5,爆破定额是按火雷管爆破编制的,如使用其他炸药或其他引爆方法费用按实计算。
6.定额中的爆破材料是按炮孔中无地下渗水、积水《雨积水除外)计算的,如带水爆破,所需增加的
材料费用另行按实计算。
7,爆破工作面所需的架子,爆破覆盖用的安全网和草袋、爆破区所需的防护费用以及申请爆破的手
续费、安全保证费等,定额均未考虑,如发生时另行按实计算。
8.石方爆破,基坑开挖上口面积大于1502时,按爆破沟槽、坑开挖相应定额乘以系数0,5。
9.石方爆破现场必须采用集中供风时,所需增加的临时管道材料及机械安拆费用应另行计算,但发
生的风量损失不另计算。
10.液压锤破碎槽坑石方,按相应定额乘以系数1.3。
11.填石定额适用于现场开挖岩石的利用回填。
十三、基础排水:
1.轻型井点、喷射井点排水的井管安装、拆除以根为单位计算,使用以套·天计算:真空深井、自流
深井排水的安装拆除以每座井计算,使用以每座井·天计算。
2.井管间距应根据地质条件和施工降水要求,按施工组织设计确定,施工组织设计未考虑时.可按
轻型井点管距1.2m,喷射井点管距2.5m确定。
3.湿土排水定额按正常施工条件编制,排水期至基础《含地下室周边》回填结束。回填后如遇后浇
带施工需要排水,发生时另行按实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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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征求意见稿,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概算定额,浙江省,浙江省2018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概算定额

1 总 则 1. 0. 1 为规范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建设全过程的建筑面积计算,统一计算方法,制定本规范。
1. 0. 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建设全过程的建筑面积计算。
1. 0. 3 建筑工程的建筑面积计算,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 0. 1 建筑面积——建筑物(包括墙体)所形成的楼地面面积。
2. 0. 2 自然层——按楼地面结构分层的楼层。
2. 0. 3 结构层高——楼面或地面结构层上表面至上部结构层上表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2. 0. 4 围护结构——围合建筑空间的墙体、门、窗。
2. 0. 5 建筑空间——以建筑界面限定的、供人们生活和活动的场所。
2. 0. 6 结构净高——楼面或地面结构层上表面至上部结构层下表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2. 0. 7 围护设施——为保障安全而设置的栏杆、栏板等围挡。
2. 0. 8 地下室——室内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室内净高的 1/2 的房间。
2. 0. 9 半地下室——室内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室内净高的 1/3,且不超过 1/2
的房间。
2. 0. 10 架空层——仅有结构支撑而无外围护结构的开敞空间层。
2. 0. 11 走廊——建筑物中的水平交通空间。
2. 0. 12 架空走廊——专门设置在建筑物的二层或二层以上,作为不同建筑物之间水平交通的空间。
2. 0. 13 结构层——整体结构体系中承重的楼板层。
2. 0. 14 落地橱窗——突出外墙面且根基落地的橱窗。
2. 0. 15 凸窗(飘窗)——凸出建筑物外墙面的窗户。
2. 0. 16 檐廊——建筑物挑檐下的水平交通空间。
2. 0. 17 挑廊——挑出建筑物外墙的水平交通空间。
2. 0. 18 门斗——建筑物入口处两道门之间的空间。
2. 0. 19 雨篷——建筑出入口上方为遮挡雨水而设置的部件。
2. 0. 20 门廊——建筑物入口前有顶棚的半围合空间。
2. 0. 21 楼梯——由连续行走的梯级、休息平台和维护安全的栏杆(或栏板)、扶手以及相应
的支托结构组成的作为楼层之间垂直交通使用的建筑部件。
2. 0. 22 阳台——附设于建筑物外墙,设有栏杆或栏板,可供人活动的室外空间。
2. 0. 23 主体结构——接受、承担和传递建设工程所有上部荷载,维持上部结构整体性、稳定
性和安全性的有机联系的构造。
2. 0. 24 变形缝——防止建筑物在某些因素作用下引起开裂甚至破坏而预留的构造缝。
2. 0. 25 骑楼——建筑底层沿街面后退且留出公共人行空间的建筑物。
2. 0. 26 过街楼——跨越道路上空并与两边建筑相连接的建筑物。
2. 0. 27 建筑物通道——为穿过建筑物而设置的空间。
2. 0. 28 露台——设置在屋面、首层地面或雨篷上的供人室外活动的有围护设施的平台。
2. 0. 29 勒脚——在房屋外墙接近地面部位设置的饰面保护构造。
2. 0. 30 台阶——联系室内外地坪或同楼层不同标高而设置的阶梯型踏步。
3 计算建筑面积的规定 3. 0. 1 建筑物的建筑面积应按自然层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之和计算。结构层高在 2. 20m 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 2. 20m 以下的,应计算 1/2 面积。
3. 0. 2 建筑物内设有局部楼层时,对于局部楼层的二层及以上楼层,有围护结构的应按其围
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无围护结构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计算。结构层高在 2. 20m 及以上的,
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 2. 20m 以下的,应计算 1/2 面积。
3. 0. 3 形成建筑空间的坡屋顶,结构净高在 2. 10m 及以上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净高在
1. 20m 及以上至 2. 10m 以下的部位应计算 1/2 面积;结构净高在 1. 20m 以下的部位不应计算建筑
面积。
3. 0. 4 场馆看台下的建筑空间,结构净高在 2. 10m 及以上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净高在
1. 20m 及以上至 2. 10m 以下的部位应计算 1/2 面积;结构净高在 1. 20m 以下的部位不应计算建筑
面积。室内单独设置的有围护设施的悬挑看台,应按看台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有顶
盖无围护结构的场馆看台应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的 1/2 计算面积。
3. 0. 5 地下室、半地下室应按其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结构层高在 2. 20m 及以上的,应计
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 2. 20m 以下的,应计算 1/2 面积。
3. 0. 6 出入口外墙外侧坡道有顶盖的部位,应按其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的 1/2 计算面积。
3. 0. 7 建筑物架空层及坡地建筑物吊脚架空层,应按其顶板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结构层
高在 2. 20m 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 2. 20m 以下的,应计算 1/2 面积。
3. 0. 8 建筑物的门厅、大厅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门厅、大厅内设置的走廊应按其结构底板
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结构层高在 2. 20m 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 2. 20m 以下
的,应计算 1/2 面积。
3. 0. 9 建筑物间的架空走廊,有顶盖和围护结构的,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全面
积;无围护结构、有围护设施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1/2 面积。
3. 0. 10 立体书库、立体仓库、立体车库,有围护结构的,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建筑面积;无围护结构、有围护设施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无结构层的应
按一层计算,有结构层的应按其结构层面积分别计算。结构层高在 2. 20m 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
结构层高在 2. 20m 以下的,应计算 1/2 面积。
3. 0. 11 有围护结构的舞台灯光控制室,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结构层高在 2. 20m
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 2. 20m 以下的,应计算 1/2 面积。
3. 0. 12 附属在建筑物外墙的落地橱窗,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结构层高在 2. 20m
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 2. 20m 以下的,应计算 1/2 面积。
3. 0. 13 窗台与室内楼地面高差在 0.45m 以下且结构净高在 2.1m 及以上的凸(飘)窗,应按
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1/2 面积。
3. 0. 14 有围护设施的室外走廊(挑廊),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1/2 面积;有围
护设施(或柱)的檐廊,应按其围护设施(或柱)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1/2 面积。
3. 0. 15 门斗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结构层高在 2. 20m 及以上的,应
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 2. 20m 以下的,应计算 1/2 面积。
3. 0. 16 门廊应按其顶板水平投影面积的 1/2 计算建筑面积;有柱雨篷应按其结构板水平投
影面积的 1/2 计算建筑面积;无柱雨篷的结构外边线至外墙结构外边线的宽度在 2. 10m 及以上的,
应按雨篷结构板的水平投影面积的 1/2 计算建筑面积。
3. 0. 17 设在建筑物顶部的、有围护结构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等,结构层高在 2. 20m
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 2. 20m 以下的,应计算 1/2 面积。
3. 0. 18 围护结构不垂直于水平面的楼层,应按其底板面的外墙外围水平面积计算。结构净高
在 2. 10m 及以上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净高在 1. 20m 及以上至 2. 10m 以下的部位,应计
算 1/2 面积;结构净高在 1. 20m 以下的部位,不应计算建筑面积。
3. 0. 19 建筑物的室内楼梯、电梯井、提物井、管道井、通风排气竖井、烟道,应并入建筑物
的自然层计算建筑面积。有顶盖的采光井应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结构净高在 2. 10m 及以上的,应计
算全面积;结构净高在 2. 10m 以下的,应计算 1/2 面积。
3. 0. 20 室外楼梯应并入所依附建筑物自然层,并应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 1/2 计算建筑面积。
3. 0. 21 在主体结构内的阳台,应按其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全面积;在主体结构外的阳台,
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1/2 面积。
3. 0. 22 有顶盖无围护结构的车棚、货棚、站台、加油站、收费站等,应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
积的 1/2 计算建筑面积。
3. 0. 23 以幕墙作为围护结构的建筑物,应按幕墙外边线计算建筑面积。
3. 0. 24 建筑物的外墙外保温层,应按其保温材料的水平截面积计算,并计入自然层建筑面积。 3. 0. 25 与室内相通的变形缝,应按其自然层合并在建筑物建筑面积内计算。对于高低联跨的
建筑物,当高低跨内部连通时,其变形缝应计算在低跨面积内。
3. 0. 26 对于建筑物内的设备层、管道层、避难层等有结构层的楼层,结构层高在 2. 20m 及
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 2. 20m 以下的,应计算 1/2 面积。
3. 0. 27 下列项目不应计算建筑面积:
1 与建筑物内不相连通的建筑部件; 2 骑楼、过街楼底层的开放公共空间和建筑物通道 ; 3 舞台及后台悬挂幕布和布景的天桥、挑台等; 4 露台、露天游泳池、花架、屋顶的水箱及装饰性结构构件;
5 建筑物内的操作平台、上料平台、安装箱和罐体的平台;
6 勒脚、附墙柱、垛、台阶、墙面抹灰、装饰面、镶贴块料面层、装饰性幕墙,主体结构
外的空调室外机搁板(箱)、构件、配件,挑出宽度在 2. 10m 以下的无柱雨篷和顶盖高度达到或超过两
个楼层的无柱雨篷;
7 窗台与室内地面高差在 0.45m 以下且结构净高在 2.10m 以下的凸(飘)窗,窗台与室内
地面高差在 0.45m 及以上的凸(飘)窗;
8 室外爬梯、室外专用消防钢楼梯; 9 无围护结构的观光电梯;
10 建筑物以外的地下人防通道,独立的烟囱、烟道、地沟、油(水)罐、气柜、水塔、贮
油(水)池、贮仓、栈桥等构筑物。

第一章 土方工程
说 明
一、人工土方已包含在相应基础定额内。
二、机械土方定额适用于地下室等大开挖的基础土方和单独编制概算的机械土方工程。
三、本定额不包含淤泥、流砂等特殊土方及石方工程。如发生,可按《浙江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
预算定额》(2018 版)的规定执行。
四、本定额综合考虑了常规施工工艺和技术装备水平及其他相关因素,执行过程中不得调整。
五、余土外运及处置可参照拟建工程当地相关政策文件。
六、挖掘机在有支撑的基坑内挖土,挖土深度 6m 以内时,套用相应定额乘以系数 1.2;挖土深度
6m 以上时,套用相应定额乘以系数 1.4,如发生土方翻运,不再另行计算。
七、井管间距应根据地质条件和施工降水要求,按施工组织设计确定,施工组织设计未考虑时,可
按轻型井点管距 1.2m、喷射井点管距 2.5m 确定。

工程量计算规则
一、土石方体积均按天然密实体积计算,回填土按设计图示尺寸以体积计算。
二、挖土深度以自然地坪标高为准,填土深度以设计室外标高为准。
三、机械土方:
1.机械挖土工作面:挖地下室、半地下室土方按垫层底宽每边增加 1m 计算。
2.放坡系数按下表计算:

2018,征求意见稿,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概算定额,浙江省,浙江省2018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概算定额

3.当挖土有围护设计时,不考虑放坡,按围护设计施工方案计算。
4.平整场地按图示尺寸以“㎡”计算,填土碾压按图示尺寸以“m³”计算。
四、基础排水
1.轻型井点以 50 根为一套,喷射井点以 30 根为一套,使用时累计根数轻型井点少于 25 根,喷射
井点少于 15 根,使用费按相应定额乘以系数 0.7。
2.使用天数以每昼夜(24h)为一天,并按常规施工组织设计要求的使用天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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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定额章节说明,建筑装修,浙江省,计算规则,浙江省2010建筑装修定额章节说明含计算规则

1 总则
1.0.1 为规范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的面积计算,统一计算方法,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的面积计算。
1.0.3 建筑面积计算应遵循科学合理的原则。
1.0.4 建筑面积计算除应遵循本规范,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 术语
2.0.1 层高——上下两层楼面或楼面与地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2.0.2 自然层——按楼板、地板结构分层的楼层。
2.0.3 架空层——建筑物深基础或坡地建筑吊脚架空部位不回填土石方形成的建筑空间。
2.0.4 走廊——建筑物的水平交通空间。
2.0.5 挑廊——挑出建筑物外墙的水平交通空间。
2.0.6 檐廊——设置在建筑物底层出檐下的水平交通空间。
2.0.7 回廊——在建筑物门厅、大厅内设置在二层或二层以上的回形走廊。
2.0.8 门斗——在建筑物出入口设置的起分隔、挡风、御寒等作用的建筑过渡空间。
2.0.9 建筑物通道——为道路穿过建筑物而设置的建筑空间。
2.0.10 架空走廊——建筑物与建筑物之间,在二层或二层以上专门为水平交通设置的走廊。
2.0.11 勒脚——建筑物的外墙与室外地面或散水接触部位墙体的加厚部分。
2.0.12 围护结构——围合建筑物空间四周的墙体、门、窗等。
2.0.13 围护性幕墙——直接作为外墙起围护作用的幕墙。
2.0.14 装饰性幕墙——设置在建筑物墙体外起装饰作用的幕墙。
2.0.15 落地橱窗——突出外墙面根基落地的橱窗。
2.0.16 阳台——供使用者进行活动和晾晒衣物的建筑空间。
2.0.17 眺望间——设置在建筑物顶层或挑出房间的供人们远眺或观察周围情况的建筑空间。
2.0.18 雨篷——设置在建筑物进出口上部的遮雨、遮阳篷。
2.0.19 地下室——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 1/2 者为地下室。
2.0.20 半地下室——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3,且不超过1/2
者为半地下室。
2.0.21 变形缝——伸缩缝(温度缝)、沉降缝和抗震缝的总称。
2.0.22 永久性顶盖——经规划批准设计的永久使用的顶盖。
2.0.23 飘窗——为房间采光和美化造型而设置的突出外墙的窗。
2.0.24 骑楼——楼层部分跨在人行道上的临街楼房。
2.0.25 过街楼——有道路穿过建筑物的楼房。
3 计算建筑面积的规定
3.0.1 单层建筑物的建筑面积,应按其外墙勒脚以上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并应符合下列
规定:
1 单层建筑物高度在 2.20m 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高度不足 2.20m 者应计算 1/2 面积。
2 利用坡屋顶内空间时净高超过 2.10m 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净高在 1.20m 至 2.10m 的部
位应计算 1/2 面积;净高不足 1.20m 的部位不应计算面积。
3.0.2 单层建筑物内设有局部楼层者,局部楼层的二层及以上楼层,有围护结构的应按其围
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无围护结构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 2.20m 及以上者
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 2.20m 者应计算 1/2 面积。
3.0.3 多层建筑物首层应按其外墙勒脚以上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二层及以上楼层应按其
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 2.20m 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 2.20m 者应计算
1/2 面积。
3.0.4 多层建筑坡屋顶内和场馆看台下,当设计加以利用时净高超过 2.10m 的部位应计算全
面积;净高在 2.10m 至 1.20m 的部位应计算 1/2 面积;当设计不利用或室内净高不足 1.20m 时
不应计算面积。
3.0.5 地下室、半地下室(车间、商店、车站、车库、仓库等),包括相应的有永久性顶盖的
出入口,应按其外墙上口(不包括采光井、外墙防潮层及其保护墙)外边线所围水平面积计算。
层高在 2.20m 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 2.20m 者应计算 1/2 面积。
3.0.6 坡地的建筑物吊脚架空层、深基础架空层,设计加以利用并有围护结构的,层高在
2.20m 及以上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 2.20m 的部位应计算 1/2 面积。设计加以利用、无
围护结构的建筑物吊脚架空层,应按其利用部位水平面积的 1/2 计算;设计不利用的深基础架空
层、坡地吊脚架空层、多层建筑坡屋顶内、场馆看台下的空间不应计算面积。
3.0.7 建筑物的门厅、大厅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门厅、大厅内设有回廊时,应按其结构底
板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 2.20m 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 2.20m 者应计算 1/2 面积。
3.0.8 建筑物间有围护结构的架空走廊,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 2.20m
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 2.20m 者应计算 1/2 面积。有永久性顶盖无围护结构的应按其
结构底板水平面积的 1/2 计算。
3.0.9 立体书库、立体仓库、立体车库,无结构层的应按一层计算,有结构层的应按其结构
层面积分别计算。层高在 2.20m 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 2.20m 者应计算 1/2 面积。
3.0.10 有围护结构的舞台灯光控制室,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 2.20m 及
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 2.20m 者应计算 1/2 面积。
1 / 58
3.0.11 建筑物外有围护结构的落地橱窗、门斗、挑廊、走廊、檐廊,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
平面积计算。层高在 2.20m 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 2.20m 者应计算 1/2 面积。有永
久性顶盖无围护结构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的 1/2 计算。
3.0.12 有永久性顶盖无围护结构的场馆看台应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的 1/2 计算。
3.0.13 建筑物顶部有围护结构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等,层高在 2.20m 及以上者应
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 2.20m 者应计算 1/2 面积。
3.0.14 设有围护结构不垂直于水平面而超出底板外沿的建筑物,应按其底板面的外围水平面
积计算。层高在 2.20m 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 2.20m 者应计算 1/2 面积。
3.0.15 建筑物内的室内楼梯间、电梯井、观光电梯井、提物井、管道井、通风排气竖井、垃
圾道、附墙烟囱应按建筑物的自然层计算。
3.0.16 雨篷结构的外边线至外墙结构外边线的宽度超过 2.10m 者,应按雨篷结构板的水平
投影面积的 1/2 计算。
3.0.17 有永久性顶盖的室外楼梯,应按建筑物自然层的水平投影面积的 1/2 计算。
3.0.18 建筑物的阳台均应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 1/2 计算。
3.0.19 有永久性顶盖无围护结构的车棚、货棚、站台、加油站、收费站等,应按其顶盖水平
投影面积的 1/2 计算。
3.0.20 高低连跨的建筑物,应以高跨结构外边线为界分别计算建筑面积;其高低跨内部连通
时,其变形缝应计算在低跨面积内。
3.0.21 以幕墙作为围护结构的建筑物,应按幕墙外边线计算建筑面积。
3.0.22 建筑物外墙外侧有保温隔热层的,应按保温隔热层外边线计算建筑面积。
3.0.23 建筑物内的变形缝,应按其自然层合并在建筑物面积内计算。
3.0.24 下列项目不应计算面积:
1 建筑物通道(骑楼、过街楼的底层)。
2 建筑物内的设备管道夹层。
3 建筑物内分隔的单层房间,舞台及后台悬挂幕布、布景的天桥、挑台等。
4 屋顶水箱、花架、凉棚、露台、露天游泳池。
5 建筑物内的操作平台、上料平台、安装箱和罐体的平台。
6 勒脚、附墙柱、垛、台阶、墙面的抹灰、装饰面、镶贴块料面层、装饰性幕墙、空调室外
机搁板(箱)、飘窗、构件、配件、宽度在 2.10m 及以内的雨篷以及与建筑物内不相连通的装饰
性阳台、挑廊。
7 无永久性顶盖的架空走廊、室外楼梯和用于检修、消防等的室外钢楼梯、爬梯。
8 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
9 独立烟囱、烟道、地沟、油(水)罐、气柜、水塔、贮油(水)池、贮仓、栈桥、地下人防通道、
地铁隧道。

第一章 土石方工程 说 明
一、本章定额包括人工土方、机械土方、石方及基础排水。
二、同一工程的土石方类别不同,除另有规定外,应分别列项计算。土石方类别详见土壤及
岩石分类表。
三、土石方体积均按天然密实体积(自然方)计算,回填土按碾压夯实后的体积(实方)计算。
[[Luo]5]土方体积折算系数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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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干、湿土的划分以地质勘察资料为准,
(1)含水率≥25%为湿土;
(2)以地下常水位为准,常水位以上为干土,以下为湿土。
采用井点排水等措施降低地下水位施工时,土方开挖应按干土计算,并按施工组织设计要求
套用基础排水[[Luo]6]相应定额,不再套用湿土排水定额[[Luo]7]。
五、挖土方工程量应扣除直径 800mm 及以上的钻(冲)孔桩、人工挖孔桩等大口径桩及空钻(挖)
所形成的未经回填桩孔所占体积。挖桩承台土方时应乘以相应的系数,其中:人工挖土方综合定
额乘以系数 1.08;人工挖土方单项定额乘以系数 1.25;机械挖土方定额乘以系数 1.1。[[Luo]8]
六、土石方、泥浆如发生外运(弃土外运或回填土外运),各市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无规定
的按本章相关定额执行;弃土外运的处置费等其他费用,按各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人工土方:
1. 人工挖房屋基础土方最大深度按 3m 计算,超过 3m 时,应按机械挖土考虑;如局部超过
3m且任采用人工挖土的,超过3m部分的土方,每增加1m按相应综合定额乘以系数1.05[[Luo]9];
挖其他基础土方深度超过 3m 时,超过 3m 部分的土方,每增加 1m 按相应定额乘以系数 1.15 计
算。[[Luo]10]
2. 房屋基础土方综合定额综合了平整场地,地槽、坑挖土、运土,槽坑底原土打夯,槽坑及
室内回填夯实和 150m 以内弃土运输等项目,适用于房屋工程的基础土方及附属于建筑物内的设
备基础土方、地沟土方及局部满堂基础土方,不适用于房屋工程大开口挖土的基础土方、单独地
下室土方及构筑物土方,以上土方应套用相应的单项定额。[[Luo]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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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云南省,建设工程,机械仪器仪表台班费用定额,造价计价规则,云南省2013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规则及机械仪器仪表台班费用定额

说明
一、为规范建设各方主体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维护建设工程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
清单计价规范》(CB50500-2013)(以下简称《清单计价规范》、《房屋建筑与装询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
等专业工程量计算规范(以下简称《工程量计算规范》》、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13]44号),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二、《本规则》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各专业工程适用范围、建筑安装工程各项费用计算
方法、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
三、《本规则》与《清单计价规范》、《工程量计算规范》、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各专业消耗量定
额配套使用,是编制与审查设计概算、招标控制价、施工图预算、竣工结算等工程计价活动的主要依据,
是投标人投标报价的参考性依据。

第一章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
建筑安装工程费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描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税金组成,分部分项工程费、
潜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包含人工费、材料费《含工程设备费。下同》、机械费、管理费和利润。具体划
分见建筑安装工程贵用项目组成表。
一、分部分项工程费
分部分项工程费是指各专业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应予列支的各项费用。分部分项工程是指按现行国家
工程量计算规范对各专业工程划分的项目。
《一》人工费
人工费是指按工资总额构成规定支付给从事建筑安装工程能工的生产工人和附属生产单位工人的各
项费用。内容包括:
1.计时工资或计件工资:是指按计时工资标准和工作时间或对已做工作按计件单价支付给个人的劳
动报。
2.津贴、补贴:是指为了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给个人的津贴,以
及为了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影响支付给个人的物价补贴。如流动施工津贴、特殊地区施工律贴、高
温(寒)作业临时津贴、高空津贴等。
3.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是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因病、工伤、产假、计划生育假、
婚丧假,事假、探亲假、定期休假,停工学习、执行国家或社会义务等原因按计时工资标准或计时工资标
准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资。
(二)材料费
材料费是指施工过程中耗费的原材料、辅助材料、周转性材料、构配件、零件、半成品成品、工程
设备的费用。费用包括:
1.材料原价:是指材料、工程设备的出厂价格或商家供应价格。
工程设备是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他类似的设
备和装置。
2.运杂费:是指材料、工程设备自来源地运至工姓仓库或指定堆放融点所发生的全部费用。
3,运输报耗费:是指材料在运输装卸过程中不可避免的损耗。
4.采购及保管费;是指为组织采购、佛应和保管材料、工程设备的过程中所需要的各项费用。包括
采购费、仓费、工地保管贵、仓储损耗。
(三)机械费
机械费是指施工作业所发生的施工机械、仅器仅表使用费。
机械费用组成详见《云南省施工机械及仪器仪表台班定额》。
《四》管理费
管理费是指建筑安装企业组织施工生产和经营管理所需的费用。内容包括:
1,管理人员工资:是指按规定支付给管理人员的计时工资、奖金、贴扑贴、加班加点工资及特殊
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2.办公费:是指企业管理办公用的文具、纸张、账表、印别、邦电、书报、办公软件、现场监控、

会议、水电、烧水和集体取暖降(包括现场临时宿舍取降》等费用。
3.差旅交通费:是指职工因公出差、词动工作的差旅费、住勤补助费,市内交通贵和误餐补助费,
职工探亲路费,劳动力招募费,职工退休、退职一次性路费,工伤人员就医路费。工地转移费以及管理部
门使用的交通工具的油料、燃料等贵用。
4.固定资产使用费:是指管理和试验部门及附属生产单位使用的属于固定资产的房屋、设备、仅晷
等的折旧、大修、维修或租赁费。
5.工具用具使用费:是指企业管理使用的不属于固定资产的工具、器具、家具、交通工具和检验、
试验、测绘、消防用具等的购置、维修和摊销费。
6.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费:是指由企业支付的职工退职金、按规定支付给离休干部的经费,集体福
利费、夏季防暑降温、冬季取暖补贴、上下班交通补贴等。
7.劳动保护费:是企业按规定发放的劳动保护用品的支出。如工作服、手套、防暑降温饮料以及在
有碍身体健康的环境中施工的保健费用等。
8.检验试验费:是指工企业按照有关标准规定。对建筑以及材料、构件和建筑安装物进行一般鉴
定、检查所发生的费用,包括自设试验室进行试验所耗用的材料等费用。不包括新结构、新材料的试验贵,对构件做破坏性试验及其他特殊要求检验试验的费用和建设单位委托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贵用,对此类检
测发生的费用。由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中列支,但对施工企业提供的具有合格证明的材料进行检
测不合格的,该检测费用由施工企业支付。
9.工会经费:是指企业按照《工会法》规定的全部职工工资总额比例计提的工会经费。
10.职工教育经费:是指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规定比例计提,企业为职工进行专业技术和职业技能培
训,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职工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定以及根据需要对职工进行各类文化教育所
发生的费用。
11.财产保险费:是指施工管理用财产、车辆等的保险费用。
12,财务费:是指企业为施工生产筹集资金或提供预付款担保、履约担保、职工工资支付担保等所发
生的各种费用。
13.税金:是指企业按提定缴纳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
1,其他:包括技术转让费、技术开发费、投标费、业务招费、绿化费、广告费、公证费、法律顾
问费、审计费、咨询费、保险费等。
(五)利润
利润是指施工企业完成所承包工程获得的盈利。
二、措施项目费
施项目费是指为完成建设工程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前和施工过程中的技术、生活、安全、文明、
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贵用。指施项目费分为总价措推项目费和单价指施项目费。
(一)总价措施项目费
1安全文明族工费
(1)环境保护费:是指工现场为达到环保部门要求的环境卫生标准,改善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所
需要的各项费用。
(2)文明施工费:是指施工现场文明施工所雷要的各项费用。
(3)安全能工费:是指施工现场安全施工所雷要的各项费用。

1.临时设施费:是指施工企业为进行建设工程施工所必氛搭设的生活和生产用的临时建筑物、构
筑物和其他临时设施费用。包括临时设施的塔设、维修、拆除,清理费或摊销费等。
安全文明施工费中各费用的工作内容及包含范围详见各专业《工程量计算规范》。
2.夜间施工增加费:是指因夜问施工所发生的夜班补助费、夜间施工降效、夜间工明设备排销
及原明用电等费用。
3.二次搬运费:是指因施工场地条件限制而发生的材料,构配件、半成品等一次运输不能到达堆放
地点,必须进行二次或多次搬运所发生的费用。
4.冬雨季工增加费:是指在冬季成雨季施工需增加的临时设能,防滑、排除雨雪的人工及施工机
械效率降低等增加的费用。
5.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费:是指峻工验收前,对已完工程及设备采取的必要保护措旅所发生的费用。
6.工程定位复测费:是指工程施工过程中进行全部指工测量放线和复测工作的费用。
7.特殊地区施工增加费:是指工程在沙漠或其边绿地区、高海拔、高寒、原始森林等特殊地区工
增加的费用。
8.其他。
(二)单价指施项目费
详见各专业消耗量定额中措施项目。
三、其他项目费
【一)暂列金额
暂列金额是指建设单位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工程合同价款中的一笔款项。用于工合同签订
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雷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
整因素出现时的工程价款调整以及发生的素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
(二)暂估价
暂估价是指建设单位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
的单价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暂估价包括专业工程暂钻价、材料暂估价。
(三】计日工
计日工是指在施工过程中,施工企业完成建设单位提出的工图纸以外的零星项目或工作,按合同中
约定的单价计价的一种方式。
【四】总承包服务费
总承包服务费是指总承包人为配合、协调建设单位进行的专业工程发包,对建设单位自行采购的材料、
工程设备等进行保管以及放工现场管理、工资料汇总整理等服务所需的费用。
【五》其他
1.人工费调差
2.机械费调整
3.风险费
4.停工、窝工损失费:因设计变更或由于建设单位的责任造成的停工、窝工损失。
5承发包双方协商认定的有关费用。
四、规费
规费是指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由省级政府和省级有关权力部门规定必须缴纳或计取的费用。包

括:
〔一)社会保险费
1.养老保险费: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2.失业保险费: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责。
3.医疗保险费:是指金重按照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4.生育保险费:是指企业按规定标准为职工巢纳的生育保险费。
5.工伤保险费: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工伤保险费。
(二)住房公积金:是指企业按所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三)残疾人保证金;是指按照规定纳的残疾人保证金。
《四)危险作业意外伤害险:是指施工企业按照提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族工人员支付的意外伤害保险费。
(五)工程排污费:是指按照规定纳的工现场工程排污费。
其他应列而未列入的规费,按实际发生计取。
五、税金
税金是指国家税法规定的应计入建抗安装工程造价内的营业税、减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以及地
方教育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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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云南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下册,云南省2013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下册

说明
一、天棚抹灰
1.砂浆配合比与设计不同时,可以换算:抹灰厚度不得进行调整。
2天抹灰考虑了抹小圆角的人工、材料。不得另计。
3.装线的道数以一个突出的棱角为一道线。
4带密肋小梁及并字梁混凝土天棚抹灰,按混凝土天抹灰子目执行,人工增加5.11工日/1002。
.混凝土顶面腻子定额子目仅适用于混凝土平整度质量达到抹灰验收规范的标准,雷补刮腻子不抹
灰的情况。
6.天棚抹灰中聚合物母料的添加量按每1000kg水混漂加9g聚合物母料,配制损耗按2%。
二、除本章定额龙骨、基层、面层合并列项的子目外,其会子目均按天棚龙骨、基层、面层分别列项编制。
三、本章定额中龙骨萃层的消耗量、材质及面层的材质与设计要求不同时,材料可以调整,但人工、机械不变。
四、天棚面层划分:同一房间内,在同一平面的为平面天棚;不在同一平面的为跌级天棚,跌级天圈其面层人工聚以系数1.1。
五、轻钢龙骨、铝合金龙骨分为单层和双层结构,本分部定额是按双层结构《即中、小龙骨等贴大
龙骨底面吊挂)编制的。如为单层结构(大、中龙骨底厦在同一水平上)时,人工乘以系数0.85。
六、本章定额中的平面天棚和跌级天棚指直线型天。不包括灯光槽的制安,灯光槽制安应按本章定
额相应子目执行。
七、天卿龙骨、基层、面层的防火处理,应按第十二章《油、徐料、工程)·的相应子目执行。
。八、天骨材料栏内凡以平方米为计量单位的龙骨均含配件。
九、铝望板饰面天棵中铝塑板折边消耗量已含在定额消耗量中。
十、龙骨基层的吊筋安装工艺与定额取定不同时,当在混凝土上安装膨胀螺栓吊筋时,按相应项目每m2增加人工0.034工日;在砖境打洞搁放骨架时,按相应天棚项日每m3增加人工0.014工日。
十一、天栩面层铝塑板饰面钟固在铅方管上定额子目已包含龙骨制作。
十二、不上人型天棚骨架改全预埋时,人工增加0.97工日/100m2,减去定额中的射钉(膨胀螺栓、
合金钢钻头)用量,增加吊筋用量30g/100=3。
十三、型钢天棚龙骨按热镀锌型钢考虑,如使用其他型铜可以换算:焊点补刷油漆按防锈考虑,如
为其丝油漆。可替换油漆品种。
十四、复合式烤T型龙骨矿棉吸音板吊顶按型铝合金龙骨、矿棉板面层分别套用相应的定额子
目。
十五、假梁、软膜吊顶可根据设计要求龙骨、面层分别套用相应的定额子目。

工程量计算规则
一、天抹灰按设计图示尺寸按水平投影面积以平方米计算。不扣除间壁境、躲,柱、用墙烟、检
查口和管道所占的面积,带梁天棚、梁两侧抹灰面积并人天橱面积内。板式楼梯底面抹灰按斜面积以平方
米计算,锯齿形楼梯底板抹灰按展开面积以平方米计算。
二、密肋梁及井字梁天棚抹灰面积,按设计图示尺寸按展开面积以平方米计算。
三、天棚抹灰带有装饰线时,区别三道线以内或五道线以内,按设计图示尺寸以延长米计算。
四、各种吊顶天棚龙骨按设计图示尺寸按水平投影面积以平方米计算,不扣除检查润、附墙烟卤、风
道、柱、操和管道所占面积。
五、天棚基层及装饰面层,按墙间实钉《胶)面积以平方米计算,不扣除检查口、附墙烟囱、风道、
操和管道所占面积,但应扣除0.32以上的孔、独立柱及与天棚相连的窗帘盒所占的面积。跌级天帽
立口部分按图示尺寸计算并人天基层及面层。
六、本章定额中,龙骨、基层、面层合并列项的子目,工程量计算规则同第五条。
七、楼梯底面的装饰工程量:板式楼梯按水平投影面积乘以系数1.1。梁式及螺旋楼梯按展开面积以
平方米计算。
八、镶贴镜面按实贴面积以平方米计算。
九、灯光槽、铝扣板收边线按延长米计算,石膏板嵌缝按石膏板面积以平方米计算。
十、天棚内保温层、防潮层按实铺面积以平方米计算。
十一、格橱吊顶、藤条悬挂吊顶、吊筒式吊按设计图示尺寸水平投影面机以平方米计算。
十二、拱式采光天柳按设计图示尺寸展开面机以平方米计算。其余采光天棚、雨篷按设计图示尺寸
水平投影面积以平方米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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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本规定的适用范围是新建、扩建、改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建筑面积计算,用于工,
业厂房、仓库,公共建筑,居住建筑,农业生产使用的房屋、粮种仓库,地铁车站等工程。
第1条建筑物的建筑面积应按自然层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之和计算。层高在2.20及以上计算
全面积;层高在2.20m以下计算1/2面积。
第条建筑物内设有局部楼层的,局部楼层的二层及以上楼层,有围护结构的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
水平面积计算,无围护结构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及以上计算全面积;层高在
2.20m以下计算1/2面积。局部梭层见图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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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条形成建筑空间的坡屋顶,净高在2.10m及以上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净高在1.20m及以上
至2.10m以下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净高在1.20m以下的部位不应计算建筑面积。
第4条场馆看台下的建筑空间,净高在2.10m及以上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净高在1.20m及以上
至2.10m以下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净高在1.20m以下的部位不应计算建筑面积。室内单独设置的有
围护设施的悬挑看台,应按看台结构底板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
第5条有顶盖无围护结构的场馆看台应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
第6条地下室、半地下室应按其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0及以上应计算全面积;层
高在2.20m以下应计算1/2面积。
第7条出人口外墙外侧坡道有顶盖的部位,应按顶盖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
地下室出人口见图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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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条建筑物架空层及坡地建筑物吊脚架空层,应按其顶板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层高在2.20m
及以上应计算全面积;层高在2.20m以下应计算1/2面积。吊脚架空层见图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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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条建筑物的门厅、大厅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门厅、大厅内设有走廊时,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
投影计算建筑面积。层高在2.20m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在2.20m以下应计算1/2面积。
第10条建筑物间有围护结构的架空走廊,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全面积。无围护结构
有围护设施的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1/2面积。架空走廊见图4、5。

第11条有围护结构的立体书库、立体仓库、立体车库,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无围
护结构有围护设施的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无结构层的应按一层计算,有结构层的应按其结
构层面积分别计算。层高在2.20m及以上应计算全面积;层高在2.20m以下应计算1/2面积。
第12条有围护结构的舞台灯光控制室,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0及以上
应计算全面积;层高在2.20m以下应计算1/2面积。
第13条附属建筑物外墙的落地橱窗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0及以上计算
全面积;层高在2.20m以下计算1/2面积。
第14条窗台与室内地面高差在0.3以下的凸(飘)窗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1/2
面积。
第15条檐廊和有围护设施的室外走廊(挑廊、连廊)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
檐廊见图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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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定额章节说明,实体项目,新疆,计算规则,新疆2010定额章节说明含计算规则-实体项目

第一章土(石)方工程

说明
一、人工土石方
1.土壤分类:详见“土壤及岩石(普氏)分类表”。表列1、Ⅱ类为定额中一、二类土壤(普通
土);Ⅲ类为定额中三类土壤(坚土):Ⅳ类为定额中四类土壤(砂砾坚土)。
2.人工挖土方定额深度最深按4m确定:超过4m时,每加深1m人工乘以系数1.18。人工
挖沟槽、地坑,定额深度最深按6m确定;超过6m时,每加深1m人工乘以系数1.25。
3.人工土方定额是按干土编制的,如挖湿土时,人工乘以系数1.18。干湿土的划分,应根据
地质勘测资料以地下常水位为准划分,地下常水位以上为干土,以下为湿土。
4,本章未包括地下水位以下施工的排水费用,发生时另行计算;挖土方时如有地表水需要
排除时,亦应另行计算。
5.支挡土板定额子目分为密板和硫板,密板是指满支挡土板;疏板是指间隔支挡土板。
6.在有挡土板支撑下采用人工挖土方时,按实挖体积,人工乘以系数1.43。
7.挖桩间土方时,按实挖体积(扣除柱体占用体积)人工乘以系数1.5。
8,人工挖孔柱定额,适用于有安全防护措施的条件下施工的工程项目。
9.人工挖孔柱,桩内垂直运输方式按人工考虑。如深度超过12m时,16m以内按12m项目
人工用量乘以系数1.3;20m以内乘以系数1.5计算。同一孔内土壤类别不同时,按定额加权计
算,如遇有流沙、流泥时,另行处理。
10.场地竖向布置挖、填,找平土方时,不再计算平整场地的工程量。

11.石方爆破定额是按炮眼法松动爆破编制的,不分明炮、闷炮,但闷炮的覆盖材料应另行
计算。
12.石方爆破定额是按电雷管导电起爆编制的,如采用火雷管爆破时,雷管应换算,数量不
变。扣除定额中的胶质导线,换为导火索,导火索的长度按每个雷管2.12计算。
二、机械土、石方
1.岩石分类:详见“土壤及岩石(普氏)分类表”。表列V类为定额中松石;V-Ⅷ类为定额
中次坚石;区、X类为定额中普坚石:X一XⅥ类为定额中特坚石。
2.推土机推土,推石殖,铲运机铲运土重车上坡时,如果坡度大于5%时.其运距按坡度区段
斜长乘以下表系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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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汽车、人力车重车上坡降效因素,已综合在相应的运输定额子目中,不再另行计算。
.机械挖土方工程量应按施工组织设计分别计算机械和人工挖土方工程量:无施工组织设
计时,可按机械挖土90%,人工挖土10%计算,人工挖土部分按相应定额项目人工乘以系数2。
5.机械挖桩间土时,按实挖体积(扣除桩体占用体积),相应定额项目乘以系数1.15。
6.土壤含水率定额是按天然含水率为准制定:含水率大于25%时,定额人工、机械乘以系数
1.15,若含水率大于40%时,另行计算。
7.推土机推土或铲运机铲土,土层平均厚度小于300mm时,推土机台班用量乘以系数
1.25;铲运机台班用量乘以系数1.17。

8.挖掘机在垫板上进行作业时,人工、机械乘以系数1.25,定额内不包括垫板铺设所需的工
料、机械消耗。
9.推土机、铲运机,推、铲未经压实的积土时,按定额子目乘以系数0.73。
10.机械挖土方,当土壤中砾石比例大于30%,或多年沉积的砂砾,以及泥砾层石质时,执行
机械挖硫定额。
11.机械上下行驶坡道土方,合并在土方工程量内计算。
12.汽车运土运输道路是按一、二、三类道路综合确定的,已考虑了运输过程中,道路清理的
人工,如需要铺筑材料时,另行计算。
13.淤泥、流砂开挖后必须立即清运的,按第二章泥浆运输子目的70%计算。
1.定额中的爆破材料是按炮孔中无地下渗水、积水编制的,炮孔中若出现地下渗水、积水
时,处理渗水或积水发生的费用另行计算。定额内末计爆破时所需覆盖的安全网、草袋、架设安
全屏障等设施,发生时另行计算。

工程量计算规则
一、计算土、石方工程量前,应确定下列各项资料
1.土壤及岩石类别的确定:
土石方工程土壤及岩石类别的划分,依工程勘测资料与《土壤及岩石分类表》对照后确定。
2.地下水位标高及排(降)水方法;
3.土方、沟糟、基坑挖(填)起止标高、施工方法及运距;
4.岩石开凿、爆破方法、石碴清运方法及运距;
5.其他有关资料。
二、土石方工程量计算一般规则
1.土方体积:均以挖掘前的天然密实体积为准计算。如遇有必须以天然密实体积折算时
可按表1.1所列数值换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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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挖土:一律以设计室外地坪标高为准计算。
三、平整场地及辗压工程量,按下列规定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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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专业:安装,计价软件GBQ4.0,

提问日期:2022-01-15 01:52:36

提问网友:何人可


这些设备套定额,需要增加套取设备支吊架子目么?按重量套?还是套:某#设备支吊架?


解答网友:《理想之城》


以上设备支吊架是以单台设备支吊架的重量范围以100kg为单位计算的,分50Kg以內,50kg以上来区分,50kg以下单价高。

问题专业:装饰,施工,

提问日期:2022-01-15 01:05:04

提问网友:FF


报表界面的08规范报表-表07(含价差)-扣除养老保险后工程造价(含价差)的总金额与编辑栏金额不一致,两者刚好差了养老保险的费用,怎么在软件调改,使最终导出的08规范报表总金额为不扣除养老保险的 即金额一致。

2022-01-15 08:13:08 补充

施工,装饰,陕西,答疑:验工计价报表栏08规范报表总造价与编辑栏金额不一致-陕西装饰施工

施工,装饰,陕西,答疑:验工计价报表栏08规范报表总造价与编辑栏金额不一致-陕西装饰施工


解答网友:小的大牛


你好,能否截图看看。你这个应该是“载入的模板”问题,你使用的是扣除养老的模板。

重庆市工程建设标准
城轨快线施工质量验收标准
Criteria for constructional quality acceptance of urban rail express
DBJ50/T-398-2021
主编单位:重庆市铁路(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市隧道工程轨道交通设计研究院
批准部门: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施行日期:2022年1月1日

DBJ50/T-398-2021,城轨快线施工质量验收标准,城轨规范,轻轨规范,重庆市,DBJ50/T-398-2021 城轨快线施工质量验收标准

为推动重庆大都市区轨道交通一体化发展,提升中心城区、中心城区与外围核心功能组团间的出行效率和能力,根据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都市快线技术标准体系研究工作计划>的通知》(渝建[2017]155号文)及《关于完善城轨快线技术标准的通知》的要求,标准编制组在收集和研究国内外城市轨道交通和铁路建设的技术基础之上,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并参考国内外有关标准,广泛吸取全国有关单位和专家意见,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由2章组成,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路基、轨道、桥涵结构、隧道结构、车站结构、装饰装修及导向工程、通风与空调、给水、排水及水消防、供电、通信、信号、综合监控系统、自动售检票系统、安防、乘降设备、站台门、车辆基地工艺设备、气体灭火、信息化、综合联调。
本标准由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管理,重庆市铁路(集团)有限公司负责标准技术内容的解释。

1总则
1.0.1为加强重庆市城轨快线.T程施T质量管理,统一.T程施T质量的验收要求,保障.T程质量,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AC25kV牵引供电制式、最高运行速度120km/h~160km/h的钢轮钢轨城轨快线新建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改扩建工程可参照执行。
1..3重庆市城轨快线工程施工质量管理除应符合本标准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及重庆市相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城轨快线urban rail express
在城市行政管辖区域内,为中心城区及中心城区与外围核心功能组团之间提供快速、大容量、公交化的轨道交通系统。
2.0.2项目工程project
单独立项、具备独立使用功能和运营能力的城轨快线工程。
2.0.3单位工程unit project
具备独立施工条件或具备独立专业功能的建(构)筑物或专业设备系统。
2.0.4子单位工程subunit project
单位工程中具备阶段施工条件或施工内容相对独立的建(构)筑物及专业设备子系统。
2.0.5分部工程part project
按系统设备专业性质或设备组别等建(构)筑物的一个完整部位或按主要结构及施工阶段划分的工
程实体及专业设备安装工程。
2.0.6子分部工程subpart project
分部工程中按材料种类、施工特点、施工程序、专业系统及类别等划分的工程实体及专业设备安装子工程。
2.0.7分项工程item project
按工种、工序、材料、施工工艺、设备类别等划分的工程实体及专业设备安装工程。
2.0.8检验批inspection lot
按同一生产条件或按规定的方式汇总起来供检验用的,由一定数量样本组成的检验体。
2.0.9主控项目dominant item
对质量、安全、卫生、环境保护和公众利益起决定性作用的检验项目。
2.0.10一般项目general item
除主控项目以外的检验项目。
2.0.11综合质量评定overall quality assessment
在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质量验收的基础上,对单位工程的质量控制资料、实体质量和主要功能以及观感质量进行的核查及评定。
2.0.12综合联调system commissioning
在各专业系统完成调试的基础上进行的、旨在检验各专业系统间的协调性、统一性的综合调试活动。
2.0.13单位工程验收unit project acceptance
在单位工程完工后,检查工程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内容的执行情况,评价单位工程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工程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对各参建单位的质量管理进行评价的验收。
2.0.14项目工程验收project acceptance
各项单位工程验收后、试运行之前,确认建设项目工程是否达到设计文件及标准要求,是否满足试运行要求的验收。
2.0.15专项验收special acceptance
为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运行安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由政府有关部门负责的验收。
2.0.16竣工验收project final acceptance
项目工程验收合格后、初期运营之前,结合试运行效果,确认建设项目是否达到设计目标及标准要求的验收。
2.0.17试运行trial running
冷、热滑试验成功,完成设备系统综合联调,通过不载客列车运行,对运营组织管理和设施设备系统的可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进行检验。
2.0.18初期运营preliminary operation
所有设施设备验收合格,整体系统可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经过试运行检验合格后,在正式运营前所从事的载客运营活动。

3基本规定
3.1一般规定
3.1.1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应具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和施工质量检验制度。
3.1.2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应由施工单位在项目开工前按附录A的规定填写,总监理工程师组
织检查,并做出检查结论。
3.1.3施工质量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工程采用的原材料、成品、半成品、构配件的材质、规格及性能,应符合以下规定:
1)应符合设计文件、招标文件和国家现行有关技术标准的规定,不得采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或淘汰的材料与设备;
2)产品应有合格证和出厂说明书(进口设备应提供海关报关材料、中外文对照的商检合格证明、说明书和操作手册等文件);
3)强制认证的消防产品应具备相应的合格报告及认证书;
4)施工单位应进行进场检验;凡涉及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的重要材料、产品,应按各专业规定进行复验,并应经监理工程师检查认可,检验合格的才能应用于工程施工。
2设备开箱检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1)设备型号、规格及配件等应符合设计和设备技术文件的规定;
2)设备合格证、说明书等随箱技术文件应齐全;
3)设备及配件不得损伤、变形和锈蚀;
4)设备的涂装颜色应符合设计要求,涂层应均匀、牢固、无损伤,安全和警示标识应符合相关规范和标准的要求。
各工序应按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过程控制,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按本标准的规定进行全面检查,并形成记录;
工序之间应进行交接检验,上道工序应满足下道工序的施工条件和技术要求;
5相关专业工序之间的交接检验应经相关专业施工及监理检查认可,未经检查或经检查不合格者不得进入下道工序施工;
6设备安装前应对相关的土建工程进行检查,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结构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合格;
2)预留预埋位置正确、牢靠,基础尺寸规格和混凝土强度符合设计要求。
3.1.4施T质量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和相关规范的要求;
2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应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
3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格;
检验批的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进行验收,承担见证取样检测及有关安全检测的单位应具有相应的资质;
分项工程应根据实际情况,采用一次或多次验收,检验批的批次、样本数量可根据工程的实物数量与分布情况而定,并应覆盖整个分项工程;
6各设备系统单位工程验收时,应完成系统调试,并可正常运行;
7涉及安全和使用功能的分部工程应进行全面检验;
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现场检验项目,监理单位应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送检和见证检测;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通知监理单位进行验收及确认,应留下影像资料,并应形成验收文件;
10工程的观感质量应由验收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并共同确认;
1若设备安装侵入设备限界或车载设备安装超出车辆限界的,不得验收;
12竣工验收前,应由第三方完成轮轨关系检测工作并提交正式检测报告。
3综合联调应在单位工程验收通过后进行,试运行应在项目工程质量验收通过后进行,初期运营应在竣工验收通过后进行。
3.1.5工程施工质量验收使用的检验设备、仪器等的检定、精度和管理要求应符合相关专业规范的规
定,且不应超期使用。
3.2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单元的划分
3.2.1施工质量验收单元应划分为项目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和检验批。
3.2.2单位工程的划分原则上按照专业系统功能进行,见下表。单位工程也可根据工程合同进行适当
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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