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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速160公里客货共线铁路预制后张法简支T梁(设声屏障)
跨度:12m
(直、曲线)
图号:通桥(2012)2109-V
编制单位:中铁工程设计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铁道部经济规划研究院发布
2012年11月
北京

客货共线铁路,简支T梁,通桥[2012]2109-Ⅴ,铁路,预制后张法,通桥[2012]2109-Ⅴ 时速160公里客货共线铁路 预制后张法简支T梁(设声屏障)(跨度12m,直、曲线)(打印版)

说明书
一、概述
为满足桥上设置声屏障的要求,根据《关于印发2011年铁路工程建设标准编制计划的通知》(铁建设函[2011]10号文)编制时速160公里客货共线铁路预制后张法筒支T梁(设声屏障)通用参考图,结构类型为有砖轨道后张法预应力混景土简支T形梁。单线由两片梁组成,双线由4片梁组成。
本系列图共5册,本图为V册,计算跨度为12m,
二、适用范围与适用环境
(一)适用范围:适用于旅客列车设计行车速度160km/h,货物列车设计速度小于或等于120km/h(转8A货车设计速度小于或等于8Okm/h)客货共线标准轨距的新建、改建I、Ⅱ级单、双线铁路设声屏障区段桥梁。最小曲线半径1200m,双线线间距4.2m.
(二)适用环境:一殷大气条件下无防护措施的北面结构,环境类别为碳化环境,作用等级为T2。
三、设计依据
(一)《铁路桥涵设计基本规范》(TB10002.1-2005)及局部修订条文(铁建设[2010]5号、铁建设[2010]257号、铁建设[2012]3号).
(二)《线路桥涵钢筋混凝土和预应力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TB10002.3-2005)及局部修订条文(线建设[2009]22号、铁建设[2010]257号)(筒称《桥规》).
(三)《铁路混凝土结构耐久性设计规范》(TB10005-2010)。
(四)《铁路工程抗震设计规范》(GB50111-2006)(2009年版)

(五)《铁路架桥机架梁暂行规程》(铁建设2006]181号).
四、设计原则
(一)设计速度:客车160km/h,货车120km/h(转8A货车为80km/h)。
(二)设计荷载
1、恒载
(1)结构自重按《铁路桥涵设计基本规范》(TB10002.1-2005)采用,本设计预制梁自重见表1,
(2)二期恒载包括线路设备、道砟、挡砖墙、现浇桥面板及横隔板湿接缝、电缆槽和声屏摩的重量。声屏障自重按每侧5kN/延米进行计算。设计采用的二期恒载值见表1,

2、活载
(1)列车活载:中-活载。动力系数按《铁路桥涵设计基本规范》(TB10002.1-2005)4.3.5-3公式

(2)人行道竖向静活载值为距离挡砟墙外侧0.5m以内10.0kPa,0.5m以外4.0kPa,计算主梁时人行道活载不与列车活载同时组合。
(3)曲线桥梁上的离心力大小等于列车竖向静话载来以离心力率C,水平向外作用于轨项以上2.0m处,高心力率C按《铁路桥涵设计基本规范》(TB10002.1-2005)第4.3.6条计算。
(4)横向摇摆力取100kN,作为一个集中话载作用于桥梁结构最不利位置,其作用点在垂直线路中心线的铜轨顶面,对于双线桥只取一线上的横向摇摆力。
3、附加力
(1)风力:按《铁路桥涵设计基本规范》(TB10002.1-2005)第4.4.1条计算。
(2)温度荷载:按《铁路桥涵设计基本规范》(TB10002.1-2005)第4.4.4条计算。
4、声屏障荷载
(1)声屏障采用插板式声屏障,高度按轨面上2.05m和3.05m分别进行计算:台风地区声屏高度不高于轨面以上2.05m.
(2)声屏障自重按顺桥向每廷米3kN(2.05m高)和5kN(3.05m高)进行计算;
(3)风荷载:
一殷地区风压强度:有车时W=1250Pa,无车时W=1.3X1.13X1400=2056.6Pa计算;
台风地区按无车情况下风速不大于60m/s进行检算,基本风压W0=2250Pa,风压强度按照W=KK2K3W0计算,其中K=1.3,K2=1.13,K3=1.0.
(4)列车气动力采用0.25kP0,动力放大系数按2.5计算;
(5)声屏障作用于桥面板荷载见表2。

(三)曲线上梁平面布置按平分中矢布置,
(四)采用有砟桥面,桥面净宽满足大型铁路养护机械设备作业的要求,挡砟墙内侧距线路中心线距离不小于2.2m。
(五)线路设备轨枕为如型桥枕,正线钢轨采用60kg/m轨,轨底枕下道车厚度最小为300mm,轨底至梁项的设计计算高度取650mm,桥上线路按《铁路桥谲设计基本规范》(TB10002.1-2005)第3.3.8条的要求铺设护轨.
(六)人行道采用整体桥面形式。
(七)支座应采用可更换锚栓的支座。
(八)主梁结构按100年设计使用年限进行设计。
(九)如本梁用在地震区线路上,还应按设防烈度在梁与墩之间设置防落梁设落。
(十)本设计应整孔采用,单侧设置声屏障段另一侧设置栏杆。
(十一)声屏障立柱间距按照不大于2.0进行计算,立柱位置应与桥面横向预应力筋错开设置。
五.设计参数
(一)混凝土设计参数按《桥规》执行。
(二)梁体竖向挠度的计算采用中-活载.双线桥梁双线加载,其竖向挠度值不大于计算跨度的1/800。
(三)在列车横向摇摆力、离心力、风力和温度力的作用下,梁体的水平挠度应小于或等于梁体计算跨度的1/4000.
(四)各项常规设计指标见表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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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桥[2012]2109-Ⅴ 时速160公里客货共线铁路 预制后张法简支T梁(设声屏障)(跨度12m,直、曲线)(打印版)已关闭评论

山西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DB
DBJ04/T342-2017

备案号:J13892-2017
脱硫石膏粉刷砂浆应用技术规程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application of gypsum plaster from flue gas desulfurization
2017-06-07  发布
2017-09-01  实施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

DBJ04T 342-2017,刷砂浆,应用技术规程,石膏粉,脱硫,DBJ04/T 342-2017 脱硫石膏粉刷砂浆应用技术规程.pdf(附条文说明)
前言
根据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6年山西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晋建标函〔2016]57号的要求,规程编制组在认真总结脱硫石膏粉刷砂浆的研发、生产和工程实践成果的基础上,本着科学实用、可操作性强的原则,广泛征求建筑设计、施工、质监等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结合山西实际情况,参照国家现行规范及相关标准,经反复调研、讨论和修改,最后经审查会议定稿。
本规程分六章,其主要内容有总则、术语、材料、设计、施工和验收。
本规程由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由山西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负责日常管理,由太原市程材科技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实行过程中如发现有需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建议反馈给太原市程材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太原市坞城路115号,邮编:030006,邮箱:yml3208@126.com),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程主编单位:太原市程材科技有限公司 山西喜跃发路桥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本规程参编单位:山西职业技术学院 山西省建筑科学研究院 山西省建材行业技术中心 山西省硅酸盐学会 山西省土木建筑学会建筑节能专业委员会
本规程主要起草人员:刘永明 李琪 刘跃 刘瑞瑞 王晓云 李江华 贾迎泽 李晓峰 耿震岗 刘晓斌 赵永飞 董志强 李彦岗
本规程主要审查人员:齐锦程 吴振洲 霍瑞琴 董宝军 昝和平 张吉人 王荣香 宋岩丽 韩君 王计寿

内容摘抄:

1总则
1.0.1为贯彻执行国家和山西省节能减排、资源综合利用的产业政策,规范脱硫石膏粉刷砂浆抹灰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要求,制定本规程。
1.0.2本规程适用于山西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房屋修缮及扩建的民用建筑内墙(厨房、卫生间等湿度较大房间除外)和顶棚抹灰为主的脱硫石膏粉刷砂浆抹灰工程的设计、施工及验收。
1.0.3脱疏石膏粉刷砂浆的抹灰工程,除符合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和山西省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脱硫建筑石膏calcined gypsum from flue gas desulfuriza-tion
烟气脱硫石膏经脱水处理制得的,以β半水硫酸钙(β一CaS04·1/2H20)为主要成分,不预加任何外加剂或添加物的粉状胶凝材料。
2.0.2脱硫石膏粉刷砂浆gypsum plaster from flue gas desulfurization
以脱硫建筑石膏为主要原料,加人适量的外加剂和集料,经工厂混合制成的干混砂浆。
2.0.3脱硫石膏底层粉刷砂浆gypsum plaster from flue gasdesulfurization for base coating
用于基层找平的石膏基抹灰材料,即传统粉刷的刮糙层,通常含有集料。代号为B。
2.0.4脱硫石膏面层粉刷砂浆gypsum plaster from flue gas desulfurization for finish coating
用于脱硫石膏底层粉刷砂浆或其它基底上的最后一层石膏基抹灰材料。代号为F。
2.0.5脱硫石膏轻质底层粉刷砂浆lightweight gypsum plaster from flue gas desulfurization for base coating
用于基层墙体找平的石膏基抹灰材料,通常含有轻集料,具有一定的保温效果。代号为L。
2.0.6中碱玻璃纤维网布C-glass fiber mesh fabrics

以玻璃纤维机织物为基材,经高分子抗乳液浸泡涂层制成的具有一定耐碱性能的网布。

3材料
3.1一般规定
3.1.1建筑用砂应符合现行的《建筑用砂》GB/T14684对砂的要求,砂的含水率应不大于0.5%。
3.1,2轻集料采用膨胀玻化微珠、膨胀珍珠岩等材料。膨胀玻化微珠应符合现行的《膨胀玻化微珠》JC/T1042的要求,膨胀珍珠岩应符合现行的《膨胀珍珠岩》JC209的要求,轻集料的含水率应不大于1.0%。
3.1.3脱硫建筑石膏引用现行上海市地方标准《用于石膏建材的脱疏建筑石膏》DB31/T533的要求。
3.1.4无机填料、增稠剂、保水剂、缓凝剂等外加剂应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要求。
3.2技术性能
3.2.1脱硫石膏粉刷砂浆的性能指标必须符合表3.2.1的规定。
表3.2.1(略)
3.2.2中碱玻璃纤维网布的技术性能应符合表3.2.2的要求。

(表略)
3.3包装、储存和运输
3.3.1脱硫石膏粉刷砂浆的包装应分为袋装和散装,袋装时每袋包装净含量不得小于标志质量的98%,20包净含量之和不得小于包装标志质量。
3.3.2脱硫石膏粉刷砂浆袋装时,其包装外观应符合国家标准《水泥包装袋》GB9774的有关规定,包装袋上应有产品分类标识,并标明产品名称、代号、生产厂名、地址,净含量,加水量范围、保质期、生产日期、出厂产品编号及执行标准编号。
3.3.3脱硫石膏粉刷砂浆散装时,可采用罐装车运输,并提交与袋装标志相同内容的卡片。
3.3.4袋装脱硫石膏粉刷砂浆的保质期为6个月,散装脱硫石膏粉刷砂浆必须在专用封闭式筒仓内储存,保质期为3个月。严禁使用过期的和受潮结块的脱硫石膏粉刷砂浆。
3.3.5在储存及运输过程中脱硫石膏粉刷砂浆不得受潮和混入杂物。在施工现场存储时应采取防雨防潮措施;散装脱硫石膏粉刷砂浆储存时,筒仓应有防雨和减少分层离析措施。
3.3.6脱硫石膏粉刷砂浆装卸时应按不同类别、编号分别垒包堆放,包数不得超过10包,同时应轻抬轻放,防止损坏包装袋。在施工现场使用时,散装简仓应有明显标记,更换产品类别时,筒仓应清空并清理干净,严禁混存混用。
4设计
4.0.1脱硫石膏粉刷砂浆不得用于室外及室内长期潮湿或有腐蚀介质的环境。
4.0.2墙面抹灰层的构造层次,应依次为墙体、脱硫石膏底层粉刷砂浆或脱硫石膏轻质底层粉刷砂浆、脱硫石膏面层粉刷砂浆或腻子、饰面层。见图4.0.2。
(图略)
4.0.3顶棚抹灰层的构造层次,应依次为顶棚、脱硫石膏轻质底层粉刷砂浆、脱硫石膏面层粉刷砂浆或腻子,见图4.0.3-1;当顶棚较为平整时,可省略抹灰层,其构造层次应依次为顶棚、脱硫石膏面层粉刷砂浆,见图4.0.3-2。
(图略)
4.0.4室内墙面、柱面和门窗洞口的阳角做法,用1:2.5水泥砂浆或干混抹灰砂浆DP15的预拌砂浆做护角,也可采用金属或塑料护角条,其高度不应低于2m,每侧宽度不应小于50mm。
4.0.5抹灰层的厚度由建筑设计规定。不同材料基体交接处应设置耐碱涂覆网布,防止开裂。抹灰厚度小于5mm的可直接使
用脱硫石膏面层粉刷砂浆。厚度为5mm~20mm的可先用脱硫石膏底层粉刷砂浆或脱硫石膏轻质底层粉刷砂浆打底,再用脱硫石膏面层粉刷砂浆罩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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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DBJ04/T345-2017

备案号:J13952-2017
基桩自平衡静载试验技术标准

Technical standard for static loading test of self-balanced method of foundation pile
2017-07-22  发布
2017-10-01   实施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

DBJ04/T 345-2017,基桩,技术标准,自平衡,静载试验,DBJ04/T 345-2017 基桩自平衡静载试验技术标准.pdf(附条文说明)

前言
根据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6年山西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晋建标函〔2016〕57号)文件的要求,标准编制组经广泛调研及收集省内行业专家的意见,认真总结省内经验,在参考其他省市及行业的检测经验及标准的基础上,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共分六章、四个附录。主要技术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和符号、基本规定、检测设备及设备安装、现场试验、数据分析与判定。附录包括试验数据表格、检测后注浆、测试系统安装、Q-s曲线等效转换方法。
本标准由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由山西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负责日常管理,由山西省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具体解释。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注意总结经验和积累资料。如有意见和建议,请致函山西省建筑科学研究院(地址: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山右巷10号,邮编:030001,邮箱:sxjky999@126.com)。
本标准主编单位:山西省建筑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参编单位:东南大学土木工程学院 太原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 山西裕祥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山西大公建设有限公司 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山西省电力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 太原理工大学 山西省建筑设计研究院

南京东大自平衡桩基检测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郝志鹏 梁大伟 戴国亮 龚维明 关千军 程培武 赵明兵 赵瑾瑛 李晖 毕晓东 赵旭宏 聂建国 王敏泽 解志浩 呼其恩 张宗升 王辉 何炳盛 尚书侠 樊清禄 贺武斌 曾国红 韩鹏举 胡启胜 戴鹏程 张观瑞 胡明甫 董鸣
郭军 黄浩 薛国亚 贾建勋 王蛟 郑洁平 尹超然 高玉珍 郑梁 葛锋 牛建军 杨志忠 杨明
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员:齐锦程 杨兵 杨小丽 裘以惠 贾迎泽 王茂桑 白晓红 梁仁旺 葛忻声 韩云山 程裕祥 经明 荆和平 丁晓峰 原永智 安明

内容摘抄:

1总则
1.0.1为规范基桩自平衡静载荷试验检测方法,为设计和施工验收提供可靠依据,使基桩承载力自平衡法测试工作符合安全适用、数据可靠、评价准确、经济合理的要求,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山西省行政区域内基桩自平衡静载荷试验及检测。
1.0.3基桩自平衡法静载试验除应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和山西省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和符号
2.1术语
2.1.1基桩foundation pile
桩基础中的单桩。
2.1.2自平衡静载试验法self-balanced static loading test method
基桩静载荷试验的一种方法。将荷载箱置于桩身平衡点或桩端处,通过荷载箱逐级加载,观测荷载箱上、下承压板向上、向下的位移,测试上、下段桩的极限承载力。通过试验数据绘制上、下段桩的荷载一位移曲线,从而得到试桩的极限承载力。
2.1.3平衡点balanced point position
基桩桩身某一位置,该位置以上桩身自重、桩侧阻力及桩顶配重之和与下段桩桩侧阻力及桩端阻力之和基本相等。
2.1.4荷载箱load cell
基桩自平衡法试验中的加载装置,由活塞、顶盖、底盖及箱壁等组成。
2.2符号

(符号略)

3基本规定
3.0.1基桩自平衡静载试验法是利用桩自身反力的平衡实现对桩身的加载,是接近于竖向抗压(抗拔)桩的实际工作条件的一种
试验方法。
3.0.2进行基桩承载力自平衡法测试前,应收集工程场地的相关资料,编制检测实施方案,检测方案应包含下列内容:
1工程概况、地基条件、桩基设计要求、施工工艺、检测目的、检测要求及进度;
2根据设计要求确定荷载箱的个数、位置和最大加载值;
3检测桩的施工要求和所需的机械或人工配合等。
3.0.3为设计提供依据的试验桩检测数量应满足设计要求且在同一条件下不应少于3根,当预计工程桩数在50根以内时,试验桩检测数量不应少于2根;工程桩检测数量不应少于同一条件下桩基分项工程总桩数的1%,且不少于3根,当工程桩数在50根以内时,检测数量不应少于2根。
3.0.4受检桩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设计无要求时,宜选择在有代表性的地质条件处布置,并靠近钻探孔或静力触探孔,其间距一般不宜大于5m。
3.0.5检测开始时间应同时满足下列规定:
1混凝土强度达到设计强度的70%以上并不得低于15MPa或按该强度算得的桩身承载力人于荷载箱单向最大加载值的1.5倍;
2土体的休止时间:宜按当地工程经验及土性选定,如无当地经验则砂土不少于7d,粉土不少于10d,非饱和黏性土不少于15d,饱和黏性土不少于25d。对于泥浆护壁灌注桩,宜适当延长土体的休止时间;
3受检桩应先进行桩身完整性检测。
3.0.6最大加载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为设计提供依据的试桩,应加载至破坏。最大加载值可根据地质报告计算的单桩极限承载力的1.2倍~1.5倍选定;
2对工程桩检测时,最大加载值不应小于设计要求的单桩承载力极限值或设计要求的单桩承载力特征值的2倍。
3.0.7检测报告应包含下列内容:
1工程名称、地点,建设、勘察、设计、监理和施工单位,检测目的、依据、数量和检测日期;
2地质条件描述、岩土体的力学指标,受检桩平面位置图、相应的地质剖面图或柱状图及荷载箱埋设位置图;
3受检桩的施工记录;
4检测方法、检测仪器设备和检测过程描述;
5原始数据记录表、汇总表和相应的Q-s、s-lg、s-lgQ等曲线,转换为桩顶加载的等效转换数据表和等效转换Q-5曲线,若布置桩身应力传感器还应绘制桩身内力图和桩侧摩阻力图;
6与检测内容相应的检测结论。
3.0.8检测若在工程桩上进行试验,试验完后应在荷载箱处进行高压注浆,确保基桩安全。

4检测设备及设备安装
4.1检测设备
4.1.1荷载箱的生产和标定应符合下列要求:
1荷载箱必须是具有生产资质的厂家生产的合格产品;荷载箱端面应设计成锥面等有利于浮渣导流的形式;荷载箱内部应采用合理的构造,保证荷载箱打开后留下的空间有利于浆体的填充;
2组成荷载箱的千斤顶必须经法定检测单位标定。荷载箱出厂前必须试压,试压值不得小于额定加载值,且必须维持2h以上;
3荷载箱在工厂试压和现场试验必须采用同一型号的压力表;
4荷载采用联于荷载箱的压力表测定油压,根据荷载箱率定曲线换算荷载;
5压力表必须经法定计量部门标定,且在规定的有效期内使用。
4.1.2位移传感器应符合下列要求:
1位移传感器一般采用电子百分表或电子千分表,分辨率优于或等于0.01m。每根测试桩应对称布置不少于2组(每组不少于2个)位移传感器,分别用于测定荷载箱处向上、向下的位移量,桩径较大时应增加位移传感器的数量,测试点应沿桩周均匀分布;
2固定和支承位移传感器的夹具和基准梁在构造上应确保不受气温、振动及其他外界因素的影响,以防止发生竖向变位;
3位移传感器必须经法定计量部门标定,且在规定的有效期内使用。
4.1.3钢筋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钢筋计用于测试桩身内力,并由桩身内力推算各土层的抗压或抗拔侧阻力。常用的钢筋计有钢弦式和应变式两种。钢筋计使用前应逐个进行标定,得出压力与频率值之间的关系;

2钢筋计宜放在两种不同土层的界面处及距桩端、桩顶和荷载箱的距离均不宜小于1倍桩径的标定断面处。标定断面处应对称设置4个,其他断面处可对称设置2个~4个;
3应变式钢筋计(包括其连接电缆)必须有可靠的防潮绝缘保护措施,其绝缘电阻不得低于200MD。
4.1.4数据采集系统包含数据采集仪、计算机、稳压电源、不间断电源等。
4.2设备安装
4.2.1荷载箱的埋设位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当基桩极限端阻力小于极限侧阻力时,将荷载箱置于平衡点处,使上、下段桩的极限承载力基本相等,以维持加载,平衡点位置可按下式确定:

2当基桩极限端阻力大于极限侧阻力和桩身重量时,将荷载箱置于桩端,根据桩长径比、地质情况采取下列措施:
1)桩顶提供一定量的配重;
2)用小直径桩模拟,先测出桩端单位面积极限承载力,再根据实际尺寸换算桩端总的极限承载力。
3受检桩为抗拔桩时,荷载箱可置于桩端。向下反力不够维持加载时,荷载箱下可加长桩长;
4有分别测试桩的极限端阻力和各段桩的极限侧阻力需要时,可采用双荷载箱或多荷载箱。荷载箱的埋设位置则根据需要确定。

4.2.2荷载箱的连接应符合下列规定:
1荷载箱应平放于钢筋笼的中心,其位移方向与桩身轴线夹角不应大于5°;
2对于灌注桩,荷载箱的上下板分别与上下钢筋笼的主筋钢筋焊接。钢筋笼之间设置喇叭筋,喇叭筋的一端与主筋焊接,一端焊在环形荷载箱板内圆边缘处,其数量和直径宜同主筋一致。喇叭筋与荷载箱的夹角应大于60°;
3对于管桩,荷载箱与上、下段桩应焊接。
4.2.3位移杆与护套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位移杆把荷载箱处的位移传递到地面,必须具有一定的刚度。桩长小于或等于40m,可用直径25mm~30mm的钢管作为位移杆;桩长大于40m,则宜用钢丝作为位移杆;
2保护位移杆的护套管与荷载箱顶盖焊接,焊缝应满足强度要求,并确保不渗漏水泥浆。多节护套管连接时可采用螺纹连接、橡胶套管连接、焊接等方式,并确保连接处不渗漏水泥浆;
3在保证位移传递达到足够精度的前提下,也可采用其他形式的位移传递系统。
4.2.4基准桩和基准梁应符合下列规定:
1基准桩与受检桩之间的中心距离应大于或等于3倍的试桩直径,且不小于2.0m;基准桩应稳定可靠;
2基准桩和基准梁都必须有一定的刚度。基准梁的截面高度不宜小于其跨度的1/40,基准桩的线刚度不宜小于基准梁线刚度的3倍;
3基准梁的一端应固定在基准桩上,另一端应简支在另一根基准桩上(能沿其轴线方向自由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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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DB
DBJ04/T354-2018

备案号:J14183-2018
气膜薄壳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验收标准
Standard on the construction and quality acceptance for thin shell air-film concrete structure project
2018-03-07  发布
2018-05-01   实施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

DBJ04/T 354-2018,工程施工,气膜薄壳,混凝土结构,验收标准,DBJ04/T 354-2018 气膜薄壳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标准.pdf

前言
根据《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7年山西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晋建标字〔2017〕112号)的要求,标准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由山西八建集团有限公司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完成本标准。
本标准主要技术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基础工程,气膜工程,聚氨酯喷涂工程,钢筋工程,混凝土工程,环境、安全保护、绿色施工,质量验收。
本标准由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由山西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负责日常管理,由山西八建集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在执行本标准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山西省八建集团有限公司(地址:太原市和平北路西宫南二巷46号;邮编:030027;邮箱:ps_ssqxc@163.com),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标准主编单位:山西八建集团有限公司
本标准参编单位:山西天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国家粮食科学院 西安建筑学院 北京华宇建筑设计院 太原煤炭设计院 国贸工程设计院

中煤西安设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太原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王宏业 齐锦程 杨万丰 杜政 邱平 董继斌 王德峰 吕太和 陈永基 李刚 王晋春 庞勃 王丽燕 裴建亮 李斐 郭志杰 韩峰 刘梓洋 赵霄剑 王慧磊 吴秀芳 李军 朱毓珊 李雷刚 岳仍春
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员:霍瑞琴 梁福中 张吉人 史毅清 韩君  董晓强 王荣香 要明明 李玉屏

内容摘抄:

1总则
1.0.1为规范气膜薄壳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统一施工质量验收,做到技术先进、安全适用、经济合理,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山西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气膜薄壳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及质量验收。
1.0.3气膜薄壳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及质量验收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及山西省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气膜薄壳混凝土结构air film concrete structure
一种以充气膜为模板、钢筋混凝土薄壳为结构的新型大跨结构体系。施工时,将膜充气成设计形状,成为混凝土的模板,设置钢筋并喷射混凝土,形成一个完整的钢筋混凝土结构。
2.0.2气膜air film
高强度纤维织成的基材和聚合物涂层构成的复合材料膜体内进行恒压充气,形成具有张力的球形膜结构,是具有支撑系统作用的可永久保留的球形结构外模板。
2.0.3封边索带edge banding
指模体与基础固定处的模体封边,用以固定模体后的受力锚固。

3基本规定
3.0.1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应有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施工质量检验制度和综合施工质量水平考核制度。
3.0.2工程采用的主要材料、半成品、成品、建筑构配件、器具和设备应进行现场验收。凡涉及安全、功能的有关产品,应按各专业工程质量验收规范、规定进行复验,并应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检查认可。
3.0.3各工序应按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道工序完成后,应进行检查。相关各专业工种之间,应进行交接检验,并形成记录。
3.0.4施工前,应编制相应的施工方案,并应对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危险、灾害与突发事件制订应急预案。
3.0.5施工工艺流程:
基础施工及准备工作→膜体的铺设及安装→膜体充气→聚氨酯保温层施工→主体钢筋绑扎→喷射混凝土施工→关闭充气系统。
3.0.6分部分项工程检验批验收应按照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进行验收。

4基础工程
4.1一般规定
4.1.1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对已完成的建筑物各部位结构尺寸进行复核:如涉及工艺变更,需根据设计图纸、业主使用要求对预留洞口、预埋件的留设位置、尺寸进行二次深化设计,二次深化设计文件应经过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代表同意方可进行施工。
4.1.2球形仓施工测量控制点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基础施工时应按设计及《建筑变形测量规范》JGJ8的要求设置沉降观测点;
2基础施工时应在仓外布设测量控制点,膜体铺设前,应将球仓圆心点引测至仓内硬化地面,并进行纵横轴线施测及标识;
3依据纵横轴线,通过圆心将球仓细化等分,形成仓体施工控制线,用以检测气膜成型后的标高、直径、垂直度等;
4圆心点及控制基准点应采用100mm×100mm×10mm钢板或Φ20钢筋预埋在硬化地面中,点位顶端应用钢锯刻出十字线,并低于硬化混凝土表面2mm~3mm;
5仓体外围固定结构上标识膜体固定标高控制线。
4.2锚固体系
4.2.1气膜锚固体系施工应符合设计要求,锚固点间距不宜大于300mm。
4.2.2预埋锚固螺栓在基础中的埋置深度及外露长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其外露部分应做防腐处理。
4.2.3基础顶面应进行凿毛处理。
4.2.4基础插筋留置及弯折应符合下列规定:
1环形基础顶部的预埋插筋应在铺膜前进行弯折处理,插筋弯折时基础混凝土强度不得小于10MPa;

2插筋弯折时应先弯折内排钢筋,然后弯折外排钢筋;弯折应沿一个方向依次进行,然后分组进行牢固绑扎;
3钢筋弯折点距离环基顶面宜为100mm~200mm,弯折半径不应小于200mm;
4外露弯折钢筋应采取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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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CS T/CECS939-2021
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标准
废热梯级利用水源热泵热水系统工程技术规程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hot water system of water source heat pump on waste heat cascade-utilized
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T /CECS 939-2021,利用水源,工程技术规程,废热梯级,热水系统,热泵,T/CECS 939-2021 废热梯级利用水源热泵热水系统工程技术规程.pdf(附条文说明)

前言
根据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关于印发〈2020年第二批协会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协字〔2020)23号)的要求,规程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内外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了本规程。
本规程共分为7章和4个附录,主要技术内容包括:总则、术语、材料与设备、设计、施工、验收、系统运行维护等。
本规程的某些内容可能直接或间接涉及专利。本规程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本规程由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厨卫专业委员会归口管理,由北京正能远传节能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负责解释。本规程在使用过程中如有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有关资料或建议寄送至解释单位(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11号建材南新楼913,邮政编码100835),以供修订时参考。
主编单位:北京正能远传节能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 江苏恒信诺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参编单位:航天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东南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筑福(北京)城市更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首龙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瑞建绿安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主要起草人:林润泉 朱延文 鞠树森 陈则韶 陈振乾 杨太建 张载新 刘卫明 陈旭东 陆曼 姜艳霞 李昶锋 林溪 赵国广 张宪力
主要审查人:王学伟 胡瑞深 王锡宁 师前进 王植杰 周静 苏秋兰

内容摘抄:

1总则
1.0.1为保证废热梯级利用水源热泵热水系统的设计与施工质量,提高洗浴废热水中的废热循环利用效率,实现洗浴废热水中废热和再生水资源双利用,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可靠,系统运行良好,制定本规程。
1.0.2本规程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民用建筑工程,以洗浴废热水而形成的低品位热能资源,采用蒸气压缩热泵原理,实现生活热水供应。
1.0.3废热梯级利用水源热泵热水系统应根据气候特点、建筑用能特性和系统经济性要求,合理设计、规范施工。
1.0.4废热梯级利用水源热泵热水系统的设计、施工和验收,除应符合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废热梯级利用水源热泵热水系统hot water system of water source heat pump on waste heat cascade-utilized
以洗浴废热水为低温热源,由建筑物内洗浴废热水收集系统和废热梯级利用水源热泵热水机提取洗浴废热水热量,再对洗浴用的自来水进行加热。
2.0.2废热梯级利用水源热泵热水机 heater of water source heat pump on waste heat cascade-utilized
由预热器与两级蒸发器、两级冷凝器组成的采用两次蒸气压缩制冷循环的废热梯级利用水源热泵热水设备。
2.0.3预热器preheater
自来水在进人热泵前与洗浴废热水进行热能交换的换热器。
2.0.↓水源热泵热水机heater of water source heat pump
以水为直接热源或作为传热介质传递热量的热泵热水设备。
2.0.5排放水discharge water
洗浴废热水经水源热泵进行热交换后排放的水。
2.0.6洗浴废热水收集系统waste hot water collection system
收集洗浴废热水并汇集送到水箱或水池储存。
2.0.7系统性能系数coefficient of system performance
一日内热水系统总制热量扣除热水箱和热水循环管路的损失热量后的热水有效热量与相应总耗电量(包括废热梯级利用水源热泵热水机、废水泵、轴助加热设备和供水泵的耗电量)的比值,用COP表示。

3材料与设备
3.0.1废热梯级利用水源热泵热水系统的管材及管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管材及管件应具有产品合格证、出厂检测报告、产品说明书及产品性能检测报告等质量证明文件,并应满足卫生安全的要求。
2给水管材的公称压力及使用温度应满足设计要求。
3管材及管件应采用耐腐蚀、流动阻力小的材质。
4塑料材质管道连接应采用热熔或电熔连接。埋地给水塑料管道连接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埋地塑料给水管道工程技术规程》CJJ101的有关规定。
3.0.2对于废热梯级利用水源热泵热水机、附属设备、管道、管件及阀门的工作压力不应大于其额定工作压力。
3.0.3废热梯级利用水源热泵热水机应根据负荷的要求进行选型,水源热泵的设计小时供热量应按下式计算:

4设计
4.1一般规定
4.1.1废热梯级利用水源热泵热水系统的设计应与土建设计同步进行。
4.1.2废热梯级利用水源热泵热水系统的负荷、容量和规模应根据建筑设计的热负荷和水量平衡计算等确定。
4.1.3热水用水定额应根据卫生器具完善程度和地区条件确定,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50015的有关规定。
4.1.4冷水的计算温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50015的有关规定。
4.1.5热水机出口的最高水温和配水点的最低水温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50015的有关规定。
4.1.6废热梯级利用水源热泵热水系统的系统性能系数(COP)不应小于本规程附录A中第A.7节的限值要求,系统性能系数(COP)的现场试验与计算应按本规程附录A执行。
4.1.7在废热梯级利用水源热泵热水系统设计时,宜预留再生水回用系统接口,并可根据工程需要同步进行再生水回用设计。
4.1.8废热梯级利用水源热泵热水系统应设置储热水箱(罐)。
4.1.9在初次洗浴或自来水温度低于12℃时,为保证水量或水温达到要求,应设计辅助热源进行加热,可采用空气源热泵辅助加热。
4.1.10废热梯级利用水源热泵热水系统的管道、管件等与建筑主体结构的连接应安全可靠,热水机、热水箱、废水池(箱)等与地面的安装应满足结构承载力要求。

4.2耗热量、热水量计算
4.2.1对于定时集中的热水供应系统,其设计小时耗热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50015的有关规定。当热水系统为全日制供水时,热泵供热能力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50015的有关规定确定。
4.2.2系统设计日热水量应按下式计算:

(计算略)

4.2.3系统设计小时热水量的计算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50015的有关规定进行计算确定。
4.3水量平衡计算
4.3.1废热梯级利用水源热泵热水系统的热水机清水流量应按下式计算:

(计算略)

4.4洗浴废热水收集系统设计
4.4.1洗浴废热水收集系统应单独设置排水管网,并做好保温措施,污水不得排入洗浴废热水收集管网中。
4.4.2洗浴废热水收集系统设计时,宜以单体建筑设置为一个独立系统。
4.4.3洗浴废热水收集系统的收集口、取水口附近应设置污物过滤装置,并应有过滤、除污等水处理措施。
4.4.4卫浴间淋浴宜采用便于排水的地漏,对于酒店、住宅公寓等建筑宜采用直径50mm的地漏。淋浴间地面坡向地漏的坡度、地漏至立管之间的水平管坡度此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50015的有关规定。
4.4.5废热水池(箱)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废热水池(箱)有效容积与热水箱相同,且不应超过设计日热水量的60%。
2废热水池(箱)除满足有效容积外,还应满足水泵设置、水位控制器、格栅等安装、检查要求。

3废热水池(箱)设计最低水位,应满足水泵吸水要求。
4当废热水池(箱)设置在室内地下室时,应设置通气管,并应确保每小时换气6次以上。当设置在室内的废热水池,废热水池的上盖板应设计两个方便对流的检修口,检修口应设置不锈钢盖板密封。
5废热水池(箱)底部应设置不小于5%坡度,坡向泵位。废热水池(箱)的深度及平面尺寸,应根据水泵类型确定。
6废热水池(箱)外墙外侧应设计保温隔热层。
7废热水池(箱)应设置水位指示装置,并应设置超警戒水位报警装置。
4.5热泵热水系统设计
4.5.1废热梯级利用水源热泵热水系统设计时应采用直热式制热水,并应包括废热梯级利用水源热泵热水机、废水池(箱)、储热水箱、洗浴废热水输送管路、洗浴废热水输送水泵、控制系统和辅助供热系统。
4.5.2废热梯级利用水源热泵热水机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废热梯级利用水源热泵热水机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商业或工业用及类似用途的热泵热水机》GB/T21362的有关规定进行设计、生产、检验,其性能指标应满足废热梯级利用水源热泵热水系统运行参数的要求;
2洗浴废热水直接流经废热梯级利用水源热泵热水机的系统应设计反冲清洗装置;
3热水侧水系统宜采用恒温变流量设计
4.5.3废热梯级利用水源热泵热水系统的制热量应按本规程附录A第A.3节进行计算。
4.5.4废热梯级利用水源热泵热水系统的耗电量应按本规程附录A第A.4节进行计算
4.5.5废热梯级利用水源热泵热水系统性能系数(COP)应按本规程附录A第A.7节进行计算。
4.5.6洗浴废热水管道的布置和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连续或经常排水温度大于40℃的排水水平支管及水平干管应采用金属排水管或无毒耐热塑料排水管:
2管道系统运行中,应保证在各种设计工况下,管道不出现负压:
3管道高点或易存气点的部位应设置排气装置:
4洗浴废热水收集管道上应设置水样采集口及检测口:
5当管道系统需要进行较大的压力和流量调节时,宜设有调压(流)装置;
6管道井应预留废热水收集管道管位,并留有检修口、检修门:
7相邻卫浴间有公共管道井时,废热水收集管道宜共用一根排水立管。
4.5.7废热梯级利用水源热泵热水系统室外管道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洗浴废热水收集系统室外管道采用直埋敷设方式时,应采用承压管道,管道的埋设深度应符合现行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
2室外管道宜采用埋地敷设,管道的埋地深度应根据当地气候条件、外部荷载、管材性能及与其他管道交叉等因素确定:
3所有管道、管件均应有保温措施,室外敷设的管道、管件应有防水防护措施,并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规定。
4.5.8洗浴废热水输送水泵的流量、扬程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废热水池(箱)应具备排水量调节功能,污水水泵的流量应按热水机组标明的废热水流量参数进行选择:
2水泵扬程提升高度、管路系统水头损失计算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50015的有关规定进行计算。
4.5.9废热梯级利用水源热泵热水系统选择辅助热源应符合下列规定:
1辅助热源应根据建筑类别、规模、功能及热水供应要求,并结合现有热源条件、技术、经济条件等进行综合分析确定;
2辅助热源应就地获取,选用投资少、耗能低、污染低、使用方便的热源:
3辅助热源的供热能力宜按废热梯级利用水源热泵热水机制热能力的50%配置外置辅助加热装置,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50015规定的新能源辅助能源选用排序。
4.5.10废热梯级利用水源热泵热水机台数的选择应能适应热水负荷全年变化规律的要求,满足季节最大负荷要求不宜少于2台(套),或仅使用1台(套)且应按废热梯级利用水源热泵热水机制热量的100%配备辅助加热设备。
4.5.11当采用空气源热泵作为补充热源时,热泵机组设计或运行工况应按冬季极限工况进行设计,并应根据性能曲线对空气源热泵机组制热量及实际电机输出功率等参数进行修正。空气源热泵机组台数的选择,宜按最大热负荷的50%计算。
4.6洗浴热水供应系统设计
4.6.1洗浴热水供应系统的设计应根据使用要求、耗热量及用水点分布情况,并结合热源条件等确定。
4.6.2建筑物集中式洗浴热水供应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于洗浴热水用水量较大的建筑空间,宜单独设置热水管网;
2对于洗浴热水为定时供应,且个别用户对洗浴热水供应时间有特殊要求时,宜设置单独的热水管网或局部加热设备。
4.6.3建筑物内洗浴热水供应系统的循环管道上应设置机械循环水泵,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循环水泵的流量应为系统的循环流量:
2循环水泵的扬程应能克服系统的最大阻力,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50015的规定计算确定:
3循环水泵的工作压力不应小于其所承受的静水压力加水泵扬程:
4全日制洗浴热水供应系统的循环水泵的启停,应由供回水管上的电接点温度计控制,定时洗浴热水供应系统的循环水泵的启停,应根据每小时循环次数自动运行或由工作人员手动启停。
4.6.4居住小区或建筑群内集中洗浴热水供应系统的循环管道设计,宜根据建筑物的布置、地形地貌、干管的布置及单体建筑物内热水循环管道布置的差异等因索进行综合循环。
4.7热泵机房设计
4.7.1热泵机房的设计应包括下列内容:
1热泵机房设计之前应充分分析工程情况,满足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任务书及建筑方案设计:
2根据建筑所需的热负荷及用户需求,制定方案:
3设备的选择与计算:
4热泵机房的位置、大小及房间组成:
5热泵机房管路布置与水力计算:
6编制设计文件、图纸、并列出设备材料清单。
4.7.2当热泵机房设置在建筑物内时,应采取减振、隔振、隔声、消声措施。
4.7.3对于多幢单层或多层的公寓、宿舍、住宅楼组成的项目,热泵机房宜采用以单体建筑为单位分散布置形式。
4.7.4对于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洗浴废热水收集系统及热泵机房宜以单体建筑为单位独立设置。高层建筑洗浴废热水收集系统及热水供应系统应分区设置,除在单体建筑地下室或地上一层设置热泵机房外,也可在中间层增设热泵机房。
4.7.5热泵机房的设计应便于机组和配电装置的布置、运行、搬运、安装和维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热泵机房内的主要人行通道不宜小于1.2m:
2相邻机组之间、机组与墙壁的净距,不宜小于0.8m,并应满足热泵机组抽管等维修长度要求:
3热泵机房高度应满足操作、维修和大物体的吊装要求:
4热泵机房内应设置排水沟、排水坑、提升泵等:
5热泵机房宜设计门禁管理系统。
4.8电气设计
4.8.1废热梯级利用水源热泵热水系统的电气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的有关规定。
4.8.2废热梯级利用水源热泵热水系统的供电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的有关规定,且用电负荷宜采用专用供电回路供电。
4.8.3废热梯级利用水源热泵热水系统的供电及控制线选择和敷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力工程电缆设计标准》GB50217的有关规定,且线缆电压等级不低于交流450/750V。
4.8.4废热梯级利用水源热泵热水系统供配电线路的保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的有关规定。
4.8.5废热梯级利用水源热泵热水系统中所有不带电金属物体应可靠接地,设备的金属外壳、金属管道、金属线槽等应采用等电位联结。
4.8.6废热水池(箱)应设置水位指示装置。当废热水池(箱)超警戒水位时,系统自动停止蓄水功能。
4.8.7废热梯级利用水源热泵热水系统应预留接人设备监控系统(BA)或接入其他监控系统的通信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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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DB
DBJ04/T308-2014
备案号:J12791-2014
干混砂浆质量管理规程
Quality management specification of dry-mixed mortar

2014-08-01发布  2014-11-01实施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
DBJ04/T 308-2014,干混砂浆,质量管理规程,DBJ04/T 308-2014 干混砂浆质量管理规程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发布《干混砂浆质量管理规程》的通知
晋建标字[2014)153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各有关单位:
现批准《干混砂浆质量管理规程》为山西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号为DBJ04/T308-2014,自2014年11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山西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负责管理,山西省建筑科学研究院和太原市散装水泥办公室负责具体解释。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年8月1日
关于同意山西省《干混砂浆质量
管理规程》等两项地方标准备案的函
建标标备[2014]183号
山西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
你站《关于山西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干混砂浆质量管理规程》和(蒸压加气混凝土板应用技术规程〉申请备案的函》(晋建标定函〔2014)38号)收悉。经研究,同意该两项标准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备案,其备案号为:
《干混砂浆质量管理规程》   J12791-2014
《蒸压加气混凝土板应用技术规程》  J12790-2014
该两项标准的备案号,将刊登在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化信息网和近期出版的《工程建设标准化》刊物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2014年9月9日
前言
根据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3年山西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规范制定,修改计划》的通知》(晋建标字〔2013]379号)的要求,编制组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在借鉴国内外先进管理经验的同时,总结了我国干混砂浆的生产质量管理经验,并具体结合山西省干混砂浆市场的实际情况,编制了本规程。
本规程主要技术内容是:总则、术语、干混砂浆质量要求、质量管理机构设置、干混砂浆原材料质量及配合比控制、干混砂浆生产质量控制、干混砂浆施工质量控制。
本规程由山西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负责管理,山西省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具体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山西省建筑科学研究院《干混砂浆质量管理规程》编制组
(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东街山右巷10号,邮编:030001)。
主编单位:山西省建筑科学研究院
太原市散装水泥办公室
参编单位:山西凯舟科技有限公司(干混砂浆分公司)
太原智海混凝土发展有限公司
山西省散装水泥办公室
山西华建建筑工程检测有限公司
山西元通干混砂浆有限公司
山西五建集团有限公司
山西建筑职业技术学院
山西巨元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略)
目次
1总则1
2术语2
3干混砂浆质量要求3
3.1一般规定3
3.2干混砂浆技术要求3
3.3干混砂浆应用…4
4质量管理机构设置6
4.1一般规定6
4.2质量管理机构和试验室职责6
4.3试验室人员、设备配置7
5干混砂浆原材料质量及配合比控制8
5.1一般规定8
5.2原材料8
5.3干混砂浆配合比10
6干混砂浆生产质量控制12
6.1一般规定12
6.2配料及混合12
6.3产品检验13
6.4散装和袋装15
7干混砂浆施工质量控制16
7.1一般规定16
7.2干混砂浆交货检验16
7.3干混砂浆现场检验17
7.4干混砂浆贮存17
7.5干混砂浆拌合18
7.6干混砂浆质量验收18
附录A  干混砂浆出厂合格证20
附录B   散装干混砂浆均匀性试验 21
本规程用词说明25
引用标准名录26
附:条文说明27
内容摘要:
1总则
1.0.1为加强干混砂浆质量控制,规范干混砂浆生产和施工的质量管理,做到技术先进、安全可靠,经济合理、节能环保,制定本规程。
1.0.2本规程适用于山西省行政区域内水泥基干混砌筑砂浆、抹灰砂浆、地面砂浆,防水砂浆和界面砂浆及其他特种干混砂浆的原材料质量控制、生产过程质量控制和施工质量控制。
1.0.3各级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负责干混砂浆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管理工作,督促企业认真执行本规程。
1.0.4干混砂浆质量控制除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及山西省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  干混砂浆  dry-mixed mortar
采用水泥、干燥细骨料、矿物糁合料、添加剂、填料以及根据性能确定的其他组分,按一定比例,在专业生产厂经计量、混合而成的混合物,在使用地点按规定比例加水或配套组分拌合使用。
2.0.2  干混砌筑砂浆  dry-mixed masonry mortar
用于砌筑工程的干混砂浆。
2.0.3  干混抹灰砂浆  dry-mixed floor screeding mortar
用于抹灰工程的干混砂浆。
2.0.4  干混地面砂浆  dry-mixed plastering mortar
用于建筑地面及屋面面层的干混砂浆。
2.0.5  干混防水砂浆  dry-mixed waterproofing mortar
用于抗渗防水部位的干混砂浆。
2.0.6  干混界面砂浆  dry-mixed interface treating mortar
用于砌体、基层与抹面粘接搭桥作用的干混砂浆,具有双向和性。
2.0.7  细骨料  fines
用于干混砂浆的细骨料包括天然砂,机制砂和其他工业废渣、尾矿砂等,进厂后经烘干,筛分等预处理的原材料。
2.0.8  矿物梅合料  mineral admixtures
用于干混砂浆的矿物橡合料包括粉煤灰,粒化高炉渣粉,天然沸石粉、硅灰等
2.0.9  添加剂  additive
用于改善干混砂浆性能的材料。
2.0.10  填料  packing
用于干混砂浆中的填料分为活性填料和惰性填料。本规程中主要指惰性填料,包括重质碳酸钙、石英粉、滑石粉等。
3干混砂浆质量要求
3.1一般规定
3.1,1干混砂浆按用途可分为干混砌筑砂浆、干混抹灰砂浆、干混地面砂浆、干混防水砂浆、干混界面砂浆及其他特种干混砂浆。
3.1.2干混砂浆的品种选用应根据设计和施工要求确定,不同品种及不同规格的干混砂浆不得混合使用。
3.1.3施工单位应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并做好完整的施工检查和质量验收记录。
3.2干混砂浆技术要求
3.2.1干混砂浆外观应均匀、无结块。
3.2.2干混砂浆(除干混界面砂浆和其他特种干混砂浆外)应以70.7mm×70.7mm×70.7mm立方体试件标准养护28d的抗压强度划分强度等级。用于基本性能试验的试件应满足现行行业标准
《建筑砂浆基本性能试验方法标准》JG/T70的规定。
3.2.3干混砌筑砂浆,干混抹灰砂浆、干混地面砂浆、干混防水砂浆的强度等级和抗渗等级应符合表3.2,3的规定。
(略)
3.2.4干混砌筑砂浆、干混抹灰砂浆、干混地面砂浆和干混防水砂浆的性能指标应符合表3.2.4的规定。
3.2.5千混界面砂浆的性能指标应符合表3.2.5的规定。
3.2.6其他特种干混砂浆的性能指标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相关标准规定。
3.2.7当雷方对干混砂浆有其他性能要求时,应按照双方约定的相关标准进行检验,其结果应符合相应标准要求。
(略)
4质量管理机构设置
4.1一般规定
4.1.1 干混砂浆生产企业应建立以厂长(经理)或管理者代表为首的质量管理组织,设专职人员负责协调处理企业内外的技术质量管理工作,负责产品出厂检验证书的审批签证。
4,1,2干混砂浆生产企业各部门应分设相应的质量管理组织,负贵本部门的质量管理工作。做好进人本部门或本工序原材料、中间产品的自检和交接检验手续。
4.1.3干混砂浆生产企业应设置质量检验及控制为中心的试验室。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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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23.040
J7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38942-2020
压力管道规范  公用管道
Pressure piping code-Utility piping

2020-06-02发布
2020-12-01实施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发布

GBT38942,压力管道规范公用管道,GB/T38942-2020压力管道规范公用管道

1范国
1.1本标准规定了公用管道(燃气管道和热力管道)的材料、设计与计算、制作与安装、检脸与试险、安全运行与维护等与安全相关的基本要求,
1.2本标准适用于以下城镇燃气管道和城镇热力管道:
a)燃气管道:由门站、储配站、各类气源厂站等燃气厂站至用户之间或厂站之间公用性质的燃气管道及其附属设施。附属设施包括线路阀室、调压站(含调压箱),凝水缸等,详见图1,
b)热力管道:由热源出口分界点至热用户(民用或工业)进口分界点之间,敷设在城镇范围内的蒸汽管道和热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详见图2。其中蒸汽介质设计压力小于或等于2.5MP,设计温度小于或等于350℃:热水介质设计压力小于或等于2.5MPa,设计温度小于或等于200℃,
1.3本标准不适用于以下燃气管道和热力管道:
a)燃气系统中厂站内(调压站除外)的燃气管道和热力系统中厂站内(热力站和热分配站除外)的热力管道:
b)工业用户内部燃气和热力管道(以厂界划分):
c)商业和居民用户内部燃气管道(以用户引入管阀门为界)和热力管道(以热力入口为界):
d)燃气和热力设备内部管道,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150(所有部分)压力容器
GB/T229金属材料夏比摆锤冲击试险方法
GB/T1048管道元件公称压力的定义和选用
GB/T2518连续热镀锌和锌合金镀层钢板及钢带
GB/T3091低压流体输送用焊接钢管
GB/T3280不锈钢冷轧钢板和钢带
GB/T3880(所有部分)一般工业用铝及铝合金板,带材
GB)T4622.1缠绕式垫片分类
GB/T4622.2缠绕式垫片管法兰用垫片尺寸
GB/T4622.3難绕式垫片技术条件
GB/T8163输送流体用无缝钢管
GB8624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
GB)T8923.1涂覆涂料前钢材表面处理表面清洁度的目视评定第1部分:未涂覆过的钢材表面和全面清除原有涂层后的钢材表面的锈蚀等级和处理等级
GB/T9124.1钢制管法兰第1部分:PN系列
GB/T9124.2钢制管法兰第2部分:Class系列
GB)T9125管法兰连接用紧固件
GB/T9711石袖天然气工业管线输送系统用钢管
GB/T10699硅酸钙绝热制品
GB/T11835绝热用岩棉、矿渣棉及其制品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公用管道utility piping
城市或乡镇范围内用于公用事业或民用的燃气管道和热力管道,燃气管道为GB1级,热力管道为GB2级,
3.2
设计压力design pressure
在相应设计温度下用以确定管道壁厚的压力,其值不得小于管道的最火工作压力。
3.3
设计温度design temperature
管道在正常情祝下,设定元件的温度,
注:设计温度与设计压力一起作为设计茶件。
3.4
设计使用年限design working life
在规定的时期内,工程设施只需正常维护而不需大修就能按预期目的使用的年限,
3.5
应力分析stress analysis
通过应力计算脸证管道通过自身变形吸收热胀、冷缩和其他位移变形的能力,

3.6
单性敷设pipe laying with elastic bending
管道在外力或自重作用下产生弹性弯曲变形,利用这种变形进行管道敷设的一种方式,
3.7
综合管廊utility tunnel
建于城市地下用于容纳两类及以上城市工程管线的构筑物及附属设施,
3.8
燃气s
气体燃料的总称,
注:城镇燃气一般包括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
3.9
燃气置换gas displacement
燃气管道建设或维修完成后,将管道中的空气置换为燃气的过程。
3.10
气质转换gas conversion
燃气管道由于某种原因,需要由一种燃气转换成另一种燃气的过程,
3.11
用户引入管building service pipe
室外配气支管与用户室内燃气进口管总阀门(当无阀门时,指距离室内地面1.0m高处)之间的管道,
3.12
管件pipe fittings
弯头、弯管、三通、异径接头和管封头等管道上各种异形连接件的统称。
3.13
冷弯管cold bends
在不加热条件下,用模具(或夹具)将直管弯制成需要角度的弯管。

4材料
4.1一般规定
4.1.1应根据设计工况、制作安装环境(包括焊接、冷热加工以及热处理等)、介质特性和试险要求等具体使用条件以及本章规定的材料使用要求和限制,选择适用和安全的管道及组成件材料,
4.12受压元件用材料应有足够的强度、塑性和韧性,在度低使用温度下应具备足够的抗脆断能力,
4.1.3在管道上直接焊接的管道附件宜采用与管道相同的材料,当几种不同的材料组合使用时,应考虑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
4.14管道组成件应具有规定的产品标记,采购时还应提供质量证明文件
4.1.5管道所用材料、管道附件和设备的材质、规格和型号应符合设计要求,合格证要求见7.5的规定,
4.2焊接材料
4.2.1焊接材料的品种和型号应符合焊接工艺规程的要求,
4.2.2焊接材料的供货技术条件、产品类型、尺寸、公差和标志应符合GB/T25775的规定,
4.23焊接材料(焊条、焊丝及填充丝、焊剂及焊接用气体)在采购、脸收、仓储及使用过程中的管理应符合JB/T3223的规定,
4.2.4焊接材料采购基本要求、批量标识、组批规则、质量证明、复险、保管和运输应符合GB/T25778和NB/T47018的规定,
4.2.5焊接材料的技术要求、熔敷金属弯曲试验、试脸方法和产品标识应符合NB/T47018的规定,
4.2.6保护气体的纯度和干燥度应满足焊接工艺规程的要求,二氧化碳气体纯度不宜低于99.5%,含水量和含氧量不超过0.1%,气路系统中应设置干燥器和预热装置。瓜气纯度不宜低于99.96%.
4.3燃气管道材料
4.3.1材料的使用限制
4.3.1.1管材选用球堡铸铁时,管道设计压力不应大于0.4MPa,度低使用温度为0℃。管道接口应使用机械接口,密封圈应选用不受输送介质影响密封性能的材料。
4.3.1.2管材不得选用灰口铸铁和可锻铸铁材料。敷设在综合管廊的燃气管道应选用钢管。
4.3.1.3管材选用钢管及钢制对焊管件时,应符合表1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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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CS      T/CECS842-2021

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标准
二次供水智能化泵房技术规程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intelligent pump house of secondary water supply
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T /CECS 842-2021,二次供水,技术规程,智能化,泵房,T/CECS 842-2021 二次供水智能化泵房技术规程.pdf(附条文说明)

前言
根据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关于印发(2017年第二批工程建设协会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协函〔2017)031号)的要求,编制组经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二次供水实践经验,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了本规程。
本规程共分10章,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泵房、设备设施、数据采集及远程监控、安全保障、安装、调试与验收、运行与维护。
请注意本标准的某些内容可能直接或间接涉及专利,本标准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本规程由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建筑与市政工程产品应用分会归口管理,由安徽皖水水务发展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本规程在使用过程中如发现有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有关资料和建议寄送解释单位(地址:安徽省合肥市经开区桃花工业园汤口路39号;邮政编码:230601),以供修订时参考。
主编单位:安徽皖水水务发展有限公司 悉地国际设计顾问(深圳)有限公司
参编单位:中国建筑西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元国际(上海)工程没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福建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江苏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青岛埋工大学建筑设计院 安徽省建筑设计研究总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同宽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格兰富水泵(上海)有限公司 塞莱默(南京)有限公司 埃梯梯智慧水务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海德隆流体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上海上源泵业制造有限公司 江苏铭星供水设备有限公司 湖南中崛水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舜禹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奥利机械(集团)有限公司 阜阳市供水总公司 定远县自来水厂 合肥市卫生和计划生育综合执法监督所
主要起草人:张朝臣 洪增余 姜文源 张海宇 路旋 刘西宝 罗定元 程宏伟 方玉妹 王竹 邓军 王浩 金雷 孟凡颖 张晓乐 靳春燕 逯海堂 张彬 吕亚军 吕逸雪 李承朋 鲁娟 吴昌辉 聂彬 丁正军 李兵 黄维 成小强 邓卓志 郑其元 叶文章 宋爱远 张传峰 袁海燕 邓康 童德平 张庆枝
主要审查人:赵锂 陈怀德 归谈纯 张立成 栗心国 王家良 李云贺 崔景立 李文 王小鹏

内容摘抄:

1总则
1.0.1为提高二次供水智能化泵房建设和管理水平,节能降耗,加强安全防护,保障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制定本规程。
1.0.2本规程适用于城镇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民用与工业建筑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智能化泵房的设计、施工安装、调试与验收、运行与维护。
1.0.3二次供水智能化泵房的建设、运行维护及管理除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智能化泵房intelligent pump house
以智能化平台将供水设备、安防、水质监控、能耗管理、使用环境等数据和视频实时采集、存储、传输、处理等功能进行有效集成的标准化泵房,简称泵房。
2.0.2远程监控remote monitoring
对二次供水设施和系统的运行状态和环境状况进行数据及视频的远程监视与控制。
2.0.3远程监控系统remote monitoring system
为实现二次供水远程监控功能而建设的信息采集、响应执行、网络通信和监控调度等软件和硬件的集成系统。
2.0.4远程监控平台remote monitoring platform
用于接收和监控二次供水泵房现场传输来的数据、图像及报警信号,并可供值班人员采取各类措施,实现远程控制二次供水设备、电动阀门、摄像机云台、门禁等的技术平台。
2.0.5电控柜electric control cabinet
是按电气接线要求将开关设备、测量仪表、保护电器和辅助设备组装在封闭或半封闭金属柜中或屏幅上,其布置应满足电力系统正常运行的要求,便于检修,不危及人身及周围设备安全的控制柜(箱)。电控柜包括电源柜及控制柜。

3基本规定
3.0.1泵房在规划设计时,应考虑周边供水管网现状及远期规划等情况;泵房的位置应根据城镇供水管网条件,小区的环境和建筑的布置、类别、高度、使用标准等因素综合确定,并宜设置在供水范围的负荷中心附近。
3.0.2泵房建筑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供水系统设计除应满足安全使用和节能、节地、节水、节材的规定,还应符合环境保护、施工安装、操作管理、维修检测和运行监控等要求。
3.0.3泵房采用的涉水产品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的安全性评价标准》GB/T17219的有关规定。
3.0.4泵房出水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有关规定。
3.0.5泵房所采用的设备、管道及阀门等,应具有卫生许可证、出厂合格证、检测报告等资料,设备应有铭牌标识。

4泵房
4.0.1泵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不应眦邻起居室、卧室或与居住用房相邻的楼层;不应贴邻变配电所、电梯机房、通信机房等遇水可能引发故障或事故的房间;其上层不应有厕所、浴室、盥洗室、厨房、污水处理间等用房;
2承重结构应满足水箱、增压水泵机组、电气控制柜等主要设备安装及运行承重的要求:
3出入口至地面的通道应能满足小型维修车辆通行;应考虑设备的安装与检修维护空间,主要通道宽度不应小于1.2m;应安装钢质防火防盗门,采用外开式双开门,其尺寸应满足搬运最大设备的需要。
4.0.2泵房环境应符合下列规定:
1内墙面应采用具有防水性能的环保墙面漆或面砖,地面应铺设防滑地砖,设备基础四周侧面及面上宜铺设面砖或涂刷环氧树脂漆;
2水泵机组与水箱基础周边应设置排水沟;排水沟应有不小干0.01的坡度坡向集水坑,排水沟应设置不锈钢盖板:
3泵房内独立设置的电气控制柜基础顶面应高出地面不小于300mm;增压设备的基础顶面应高出地面不小于100mm;水箱基础顶面应高出地面不小于500mm。
4.0.3泵房电控设备应与输配水系统隔离设置。
4.0.4泵房内照明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的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泵房内照明应采用光学性能好且节能的防潮型灯具;

2泵房应配备应急备用照明系统;
3四周墙体应安装有不少于两个防水五孔插座,安装高度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4照明与插座用电回路应采用电线穿镀锌钢管或塑料管暗敷,且不应少于两路,并应配置漏电保护开关;
5照明系统应与门禁系统联动。
4.0.5泵房内不得放置无关设备和物品。与生活供水无关的排水管道、消防管道、风道等不得穿越泵房。
4.0.6泵房设备及管道的抗震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机电工程抗震设计规范》GB50981的有关规定。
4.0.7泵房环境噪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和《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50118的有关规定;必要时泵房地面、墙面、顶面及设备基础应进行减振降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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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0月长沙建设造价,2022年10月 长沙市 建设造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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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DB
DBJ04/T307-2014
备案号:J12758-2014
住宅小区配套供电工程技术规程
Construction technical specifications for power supply projects of residential quarters
2014-07-17发布   2014-10-01实施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

DBJ04/T 307-2014,住宅小区配套,供电工程,技术规程,DBJ04/T 307-2014 住宅小区配套供电工程技术规程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发布《住宅小区配套供电工程技术规程》的通知
晋建标字[2014〕142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各有关单位:
现批准《住宅小区配套供电工程技术规程》为山西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号为DBJ04/T307-2014,自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山西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负责管理,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负责具体解释。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年7月17日

关于同意山西省
《建筑基坑工程技术规范》等两项
地方标准备案的函
建标标备[2014〕164号
山西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
你站《关于山西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建筑基坑工程技术规范》和(住宅小区配套供电工程技术规程》申请备案的函》(晋建标定函〔2014]30号)收悉。经研究,同意该两项标准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备案,其备案号为:
《建筑基坑工程技术规范》  J12757-2014
《住宅小区配套供电工程技术规程》  J12758-2014
该两项标准的备案号,将刊登在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化信息网和近期出版的《工程建设标准化》刊物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2014年7月31日

前言
根据《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4年山西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规范制定、修订计划>的通知》(晋建标函[2014]197号)的要求,规程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结合山西省居民住宅小区供电工程建设实际和国内成熟的新技术和新设备情况,在广泛征求有关单位和专家意见基础上,对具体内容进行了讨论、修改,经审查后定稿
本规程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设计、设备材料选型、施工和验收六章。
本规程由山西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负责管理,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负贵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本规程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注意总结经验,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至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东街169号,邮政编码:
030001),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程主编单位: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
本规程参编单位:国网山西省电力科学研究院
国网山西电力勘测设计院
国网忻州电力物测设计院
国网晋中电力设计院
国网运城市电力设计院
国网太原供电公司
国网大同供电公司
国网忻州供电公司

(略)
目次
1总则1
2术语2
3基本规定4
4设计6
4.1一般规定6
4.2供电方案编制6
4.3供电电源点的确定7
4.4用电容量的确定7
4.5变压器配置8
4.6开关站和配电室的设置8
4.7电缆选配10
4.8架空线路选配11
4.9高压供电方式11
4.10低压供电方式11
4.11电缆通道配置12
5设备材料选型13
5.1一般规定13
5.2高压电缆及附件13
5.3低压电缆13
5.4低压电缆分接箱13
5.5电杆14
5.6高压开关柜14
5.7低压开关柜14
5.8配电变压器15
5.9箱式变电站15
5.10柱上开关16
5.11电能计量箱16
5.12电能计量装置及用电信息采集系统17
5.13低压母线系统19
5.14无功补偿装置19
6施工和验收21
6.1工程施工21
6.2工程验收22
本规程用词说明24
引用标准名录25
附:条文说明…27
内容摘要:
1总则
1.0.1为适应人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的需要,规范和指导住宅小区配套供电设施的建设,保证工程质量,做到安全可靠、经济适用的原则,准确执行国家居民电价政策,特制定本规程。
1.0.2本规程适用于山西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的住宅小区配套供电工程的设计、设备材料选型、施工和验收。
1.0.3住宅小区供电设施的建设,必须纳人配电网统一规划,与城市发展和配电网的运行现状相结合,建设应本着安全、经济、适用,且适度超前的原则进行。
1.0.4住宅小区内供配电设施应实现规范化、标准化,以简化设计、施工,缩短建设周期,方便运行维护,降低运行维护成本。
1.0.5住宅小区供配电设备的选型应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按照运行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的原则,采用免维护或少维护、操作简单、节能环保型的产品。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海汰及不合格的产品。
1.0.6住宅小区内应根据城市规划要求,从美化环境,提高供电可靠性出发,应采用电缆或架空绝缘导线。高压供电方式采用电缆或架空绝缘导线,低压供电方式采用电缆。
1.0.7住宅小区配套供电工程的设计、设备材料选型、施工和验收,除执行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和山西省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  配套供电工程  supporting power supply project
指与居民住宅小区配套的由电网电源,点经特定路径建设供电线路至居民受电端配电装置,实现向用户供电的工程。
2.0.2  配套供电设施  supporting power supply facilities
指与居民住宅小区配套建设的供电线路、开关装置、配电装置、电力管沟、配电站房及辅助设施等。
2.0.3  电网企企业  power grid enterprises
指以建设和运营电网为核心业务,服务于社会经济建设,提供安全、经济、清洁,持续的电力供应的企业。本规程指建设和运营住宅小区配套供电设施,并提供维护管理及收费服务的企业。
2.0.4  供电方案  power supply scheme
配套供电工程设计方案简称供电方案,指电力供应的具体实施计划。供电方案一般包括:工程概况、供电电源点的确定、用电容量确定、变压器台数和容量的选择,开关站、配电室设置、电缆选配和通道设置、架空线路选配、住宅小区高压供电方式、住宅小区低压供电方式、材料与设备的选型等。
2.0.5  配置系数  configuration coefficient
指配置变压器的容量(kVA)或配电线路馈送容量(kVA)与居住区用电负荷(kW)之比值。
2.0.6  开关站  switch station
作为变电站10kV母线的延伸,能实现区域内10kV电能开闭和负荷再分配,具备2路及以上进线,高压母线采用单母分段结构,站内可设配电变压器向就地用户供电。一般宜采用地面独立
建筑。
2.0.7  环网单元  ring main unit
也称环网柜,用于高压电缆线路分段、联铬及分接负荷。按使用场所可分为户内环网单元和户外环网单元:按结构可分为整体
式和间隔式。
2.0.8  电缆分接箱  cable branch box
用于分支电缆线路中分接负荷的配电装置,不能用作线路联络或分段。
2.0.9  配电变压器  distribution transformer
指将10kV电压等级变压成为380V电压等级的配电设备,简称配变,按绝缘材料可分为油浸式配变(简称油变)、干式配变(简称干变)
2.0.10  箱式变电站  cabinet/pad-mounted distribution substation
也称组装式变电站(简称箱变),指由高压开关、配电变压器、低压出线开关、无功补偿装置和计量装置等设备共同安装于一个封闭箱体内的户外配电装置。
2.0.11  高层住宅  high-rise residence
指建筑高度超过24m或十层及以上居民住宅类建筑。
2.0.12  公建设施  public building
指住宅小区内部除居民住宅室内用电设施以外、用以实现住宅小区用水、照明、消防、电梯等基本功能的公用设施。
2.0.13   居民“一户一表”供电  resident power-supply of one family one meter
是指以电网企业为供电主体、以终端居民用户为供电服务对象,每户独立的居民家庭用户单独装设一套计量装置的供电模式。
3基本规定
3.0.1住宅小区配套供电工程,应包括供电方案的设计,用电负荷和用电容量的计算,配电线路及配电设备的选型和配电设施的建设。
3.0.2住宅小区配套供电设施接入方式,应满足电力系统安全和经济的要求:调度运行方式应灵活,并满足供电可靠性要求。
3.0,3住宅小区配套供电工程,必须按照“一户一表”标准建设,并由电网企业统一负责运行维护和检修服务,执行居民阶梯电价制度。
3.0.4新建住宅小区配套供电工程,应由地市电网企业按照本规程的规定统一实施工程设计物资招标、工程建设等建设费用由开发商承担。
3.0.5改建住宅小区供电设施,应参照本规程规定进行改造。现有住宅小区已完成小区电力设施改造的,由电网企业按照本规程规定进行验收并接收和运维相关资产。
3.0.6为明确运行维护责任,确保运行维护主体与产权所有者一致,住宅小区配套供电工程建成并经地市电网企业验收后,由居民小区业主或新建住宅小区的开发商移交属地电网企业,由属地电网企业负责电力设施检修、更新、供电服务等后期运行维护工作,不得再向居民用户另外收费。
3.0.7电网企业应负责组织新建住宅小区配套供电工程建设,实施工程项目管理,编制施工进度计划,依据设计合同和施工合同组织工程设计,工程施工,负责组织竣工验收,负责转资设备的生产运维管理。
3.0.8新建住宅小区配套供电工程项目竣工后,地市电网企业要及时组织工程验收,竣工后及时进行工程决算,并组织办理资产接收事项。
3.0.9住宅小区内公建设施用电负荷不属于住宅小区配套供电工程建设范围。
3.0.10居民住宅小区配套供电设施运行管理,由电网企业按照全省统一的配网设备管理办法开展运行、维护、抢修等日常工作和电气设施更新:住宅小区配套供电工程设施的运行检查和抢修时间、维护范围,以及电价标准应在住宅小区内公布,方便居民报修、报检,接受群众监督,保障居民安全可靠用电。
4 设计
4.1一般规定
4.1,1本规程所指高压为10kV及以上电压等级,低压为相间380V和单相220V电压等级。
4,1,2住宅小区的高压配电网,应预理配网自动化通信管孔,预留配网自动化设备装设位置及通信线路位置。
4.1.3住宅小区应实现光纤入户、配网自动化、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等功能,建成智能小区、智能楼宇。
4.1.4住宅小区配套供电工程设计应符合《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O54、《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50217和《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16的规定。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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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DBJ04/T414-2021

备案号:J15692-2021
装配式建筑施工安全技术标准

Safety technical standards for construction of prefabricated
2021-04-01  发布
2021-05-01  实施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

DBJ04/T 414-2020,安全技术标准,建筑施工,装配式,DBJ04/T 414-2020 装配式建筑施工安全技术标准.pdf(附条文说明)

前言
根据《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8年山西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晋建标字〔2018〕146号)的要求,标准编制组经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本标准。
本标准主要技术内容包括: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部件运输、进场与存放;5.部件安装;6.脚手架及操作平台;7.安全管控。
本标准由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山西二建集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反馈山西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地址:太原市杏花岭区东华门1号,邮编:030013,邮箱:530710517@qq.com)。
本标准主编单位:山西二建集团有限公司 山西建筑职业技术学院
本标准参编单位:山西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山西四建集团有限公司 山西安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山西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张志 郝志强 李秀芳 刘彦 任海平 武宽海 陈振海 张新明 贾渊 郑宏飞 刘旭婷 席凌玉 郭庆阳 庄利军 刘炜 申海洋 荀慧霞 李淑青 李慧海 王海燕 程俊鑫 王陶 王明清 王飞 安建良 赵志红 高锐 任国峰 王磊 刘勇庆 郭建龙 王宇清 彭辉 王海泳 孟文亮
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员:史毅清 张泽平 赵润俐 饮佩 霍瑞琴 刘晖 贾定袆 杨印旺 韩君

内容摘抄:

1总则
1.0.1为了加强装配式建筑施工安全技术管理,确保施工安全,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绿色施工、环保节能,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山西省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和钢结构建筑的施工安全技术管理。
1.0.3装配式建筑的施工安全技术管理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行业和山西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等有关规定。

2术语
2.0.1装配式建筑assembled building
装配式建筑是指采用标准化设计、工厂化生产、装配化施工、信息化管理、智能化应用,其结构系统、外围护系统、设备与管线系统、内装系统的主要部分采用预制部品部件集成的建筑。
2.0.2装配式混凝土建筑assembled building with concrete structure
建筑的结构系统由混凝土部件(预制构件)构成的装配式建筑。
2.0.3装配式钢结构建筑assembled building with steel--structure
建筑的结构系统由钢部件构成的装配式建筑。
2.0.4设备与管线系统facility and pipeline system
由给水排水、供暖通风空调、电气和智能化、燃气等设备与管线组合而成,满足建筑使用功能的整体。
2.0.5预制混凝土构件precast concrete component
在工厂或现场预先制作的混凝土构件,简称预制构件。
2.0.6预制混凝土竖向构件precast concrete vertical component
在工厂或现场预先制作的混凝土构件,包括承重和非承重的预制墙板、预制柱及自承重的预制外墙模板等。
2.0.7预制混凝土水平构件precast concrete horizontal component
在工厂或现场预先制作的承受竖向力的混凝土构件,包括预制楼板、预制梁等。
2.0.8预制混凝土特殊构件precast concrete special component
在工厂或现场预先制作的特殊用途或造型的混凝土构件,包括预制飘窗、预制楼梯段、预制阳台板等。
2.0.9构件支承架support scaffold
构件运输和临时存放时对构件进行临时支承及固定的架体,如靠放架、插放架等。
2.0.10临时支撑 temporary scaffold
预制构件安放就位后到与其他构件连接之前,为保证构件的承载力和稳定性而设置的斜撑、水平撑、竖向撑及配套的预埋件、连接件、龙骨等临时固定措施。
2.0.11三角外防护架triangle outer protective frame
利用三角桁架为基础搭设的钢管脚手架所组成的防护架。三角桁架通过螺栓与预制外墙连接,架体分段搭设,利用机械设备分段提升。
2.0.12工具式吊具implementation lifting tool
用于构件吊装的定型化工、机具,如吊梁、吊索、吊钩和卡环等。
2.0.13预制混擬土吊点承力件precast concrete load-bearing lifting member
在预制混凝土构件加工制作过程中,预埋于设计位置并用于起吊预制构件的工具,如吊环、吊钉、吊杆、吊钩、埋入式螺母等。
2.0.14部件component
在工厂或现场预先生产制作完成的,构成建筑结构系统的结构构件、部件及其他部(构)件统称为部件。
2.0.15构件固定component fixation
构件就位后,通过临时支撑或连接件与主体结构连接,以保证构件稳固和位置准确的措施。
2.0.16安装支撑架体installation of support frame,
构件就位前,为确保构件就位准确和稳固,设置临时支架系统的过程。
2.0.17吊装梁hanging beam
为保证构件吊装过程的平衡、稳定,设置在吊钩与待吊运构件之间的平衡、重量分配转换用钢梁或桁架梁。

3基本规定
3.01装配式建筑工程项目的建设、设计、施工总承包、监理、部品部件生产经营单位等各方主体应联合成立项目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建立项目安全管理体系。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及管理制度,明确各职能部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
3.0.2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施工总承包、监理、部品部件生产经营单位等各方主体对涉及施工安全的关键点进行检查复核。
3.0.3装配式建筑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深化设计、施工总承包、监理、部品部件生产经营等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及设计交底工作。
3.0.4深化设计单位应考虑结构安装阶段安全操作和安全防护的需要,并应考虑构件生产、吊装、运输等环节,对吊点、构件几何尺寸、构件重量、施工设施、设备附着点、拉结点、临时支撑预埋件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深化设计,做到安全防护措施与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
3.0.5在深化设计文件或施工方案中,对于采取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的装配式建筑专用的施工操作平台、高处临边作业的防护设施等,应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安全事故的管理和技术措施。需要组织专家论证的,应按相关规定进行论证。
3.0.6监理单位应针对装配式建筑施工特点,编制装配式建筑监理安全实施细则,明确监理重点和要求;审查施工单位专项方案和专家论证情况;加强预制构件进场验收的审核;强化对吊装作业的安全施工措施、现场作业条件的检查验收;检查特种设备合格证及其作业人员上岗证。
3.0.7按照住建部〔2018]37号令《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对所涉及的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应按规定组织专家进行方案论证。

3.0.8施工前,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对施工过程中的危险源进行辨识,加强风险管理,对施工风险进行分析、评价、分级以及管控。
3.0.9施工总承包单位应根据施工现场构件堆场设置、设备设施布置、施工工艺等特点,制定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并严格执行。
3.0.10部件生产经营单位应提供预制部件吊点、施工设施设备附着点的专项隐蔽验收记录;确保预制部件的吊点、施工设施设备附着点、临时支撑点的成品保护;在预制部件吊点、施工设施设备附着点、临时支撑部位明确相应标识标记。
3.0.11安装施工前,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GB5144、行业标准《建筑施工起重吊装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276等有关规定,检查和复核吊装设备处于安全操作状态,并核实现场环境、天气、道路状况等满足吊装施工要求。
3.0.12涉及起重吊装及起重机械安装拆御工程、脚手架工程、钢结构安装工程和装配式建筑混凝土预制构件安装工程等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应符合国家及山西省关于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相关规定。
3.0.13装配式结构施工的起重机械司机、起重信号司索工、架子工、电工、起重信号司索工、电焊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作业;灌浆工等由所从业施工企业对其进行岗前专项培训,具备岗位需要的必备知识和熟练技能,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3.0.14施工现场应执行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绿色施工规范》GB/T50905的规定,采取有效的环保措施,控制扬尘、噪声、废水、废气和垃圾等污染源。
3.0.15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图中,需明确大型起重吊装设备、构件堆场、运输通道的布置情况。
3.0.16装配式建筑施工全过程宜采用BIM技术、物联网技术、AR技术。

4件运输、进场与存放
4.1运输
4.1.1装配式建筑的部品部件出厂前,总承包单位应协调构件生产单位和专业承运单位做好运输准备工作。对于超高、超宽、超重或形状特殊的大型部件运输,专业承运单位应依据试运输情况制定部件运输方案,明确专项质量、安全保证及应急措施。
4.1.2部件出厂时应采取保护措施,保障部件在运输及堆放过程中不破损、不变形。部件的进场时间、运输顺序、运输后构件质量、卸车、堆放场地等应满足现场装配施工的工序、进度、质量、安全、环保要求。
4.1.3由专业承运单位会同总承包单位,依据部品部件类型、尺寸、运输道路条件、运输后质量要求等,合理选择运输车辆,确保是经年检合格可以安全使用的运输车辆,且装车时应满足下列要求:
1装车前应由专人对部品部件质量、质保资料、标识、外观观感、几何尺寸等进行检查,核对、确认装车顺序,且装车过程应由专人负责监督、指挥,禁止野蛮装卸;
2装车时应采取措施保证车体平衡。
4.1.4根据部件类型及特点在运输过程中应选择合理的运输方式、可靠的固定措施,防止预制构件松动、移位或倾倒,保证运输安全及部品部件运输质量,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梁、板、楼梯、阳台等部件运输时宜采用水平放置;预制梁、柱构件叠放不宜超过3层,板类构件叠放不宜超过6层;
2外墙板等部件采用靠放架立式运输时,靠放架应具有足够的强度、刚度和稳定性,构件与地面倾斜角度宜大于80°,构件应对称靠放,每侧不大于2层,构件层间上部采用木方隔离;采用插放架直立运输时,插放架应具有足够的强度、刚度和稳定性
应采取防止构件倾倒措施,构件之间应设置木垫块隔离或木方隔离;3混凝土部件运输时宜设置柔性垫片,避免部件边角部位或链索接触处的混凝土损伤;宜用塑料薄膜包裹垫块避免预制构件外观污染;
4对钢结构部件表面漆面以及突出主构件表面的连接板、栓钉等其他构造,应采取柔性材料包裹、加高加宽垫木等措施做可靠保护。
4.2进场
4.2.1运输建筑部件的机动车辆进入施工现场,应遵守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并应按照指定的线路缓慢安全行驶,道路行进方向右侧或车行道上方宜设交通标志,行驶速度不应高于20km/h
4.2.2现场平面布置时应能满足各类构件运输、卸车、堆放、吊装的安全要求;施工现场内道路宜设置成循环回路,应按照运输车辆的要求合理设置转弯半径及道路坡度。施工现场场区道路、卸料及堆放场地应平整坚实,有可靠的排水设施,且场地工作面及承载力应能满足各类部件运输、卸车、堆放安全操作的要求。
4.2.3部件运输对已完成结构、基坑有影响时,应经计算复核。
4.2.4预制部件产品进场验收由监理单位组织施工单位和构件生产单位进行全数验收,验收应包括下列内容:
1构件产品质量证明文件;
2预埋在部件内的吊点承力件质量证明文件:
3预制部件上喷涂的产品标识应清晰、耐久。标识内容应包括:生产厂标志、制作日期、品种、规格尺寸、编码、强度等级、检验状态等;
4吊点、施工设施设备附着点、临时支撑点的位置、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4.2.5建筑部件的卸放、吊装工作范围内不应有障碍物。卸车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作业前应复核起重机械工作性能,确保起重机械和工具式吊具处于安全操作状态,
2并应核实现场环境、天气等满足卸车作业要求。
3卸车作业宜在白天进行,夜间卸车必须保证作业区域照明满足安全作业的要求。
4.2.6在施工现场使用起重机卸车时,应设定作业区域半径,在
作业区域范围拉设警戒线,放置安全警示牌,并设专人在安全区域看守,防止非操作人员进入作业区域。4.2.7御车前应明确部件的卸车顺序,保证卸车过程车体平衡,卸车过程应由专人在安全区域指挥,涉及特种作业的人员应持证上岗;在卸车吊运过程中,车辆驾驶室应无人,运输车辆司机在警戒区外等待移车指令。
4.3存放
4.3.1部件堆场地基承载力需根据构件重量进行承载力验算,满足要求后方能堆放。在软弱地基、地下室顶板等部位设置的堆场,应有经过复核计算的支撑措施。
4.3.2根据现场吊装平面规划位置,按照类型、编号、吊装安装顺序、方向等确定运输、堆放计划,分类分区存放,并应满足以下规定:
1部件按照保管技术要求,应采用相应的防雨、防潮、防污
染、防暴晒等措施;2钢结构部件吊耳、预制混凝土部件吊件宜朝外或朝上,便于起吊挂钩,标识应向外;
3部件堆放区域,应设置围栏进行封闭管理,且应分别设置材料标识牌及安全警示牌;
4.3.3相邻堆垛之间应有足够的作业空间和安全操作距离,通道宽度不宜小于2m,宜有明显的安全通道线或围栏。通道两边不应有突出或锐边物品。
4.3.4预制内外墙板、挂板应采用插放架或靠放架放置,支架应满足强度、刚度和稳定性的要求。薄弱构件、构件薄弱部位和门窗洞口应采取防止变形开裂的临时加固措施。采用靠放方式时,预制外墙板宜对称靠放、饰面朝外,且与地面倾斜角不宜小于80°g
4.3.5预制水平类构件可采用叠放方式,层与层之间应垫平、垫实,各层支垫应上下对齐。垫木距板端不大于200mm,且间距不大于1600mm,最下面一层支垫应通长设置,堆放时间不宜超过两个月。预制吊件应朝上,标识宜朝向堆垛间的通道。
4.3.6预制楼板、叠合板、楼梯梯段、阳台板和空调板等部件宜平放。每层构件间采用木方支垫,应上下对齐。预制构件的重叠堆放高度,应根据构件大小、自重计算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预制混凝土梁、柱叠放不宜超过3层;
2钢结构梁、柱叠放不宜超过2层;
3预制楼板、叠合板、楼梯梯段叠放不宜超过8层。
4.3.7部件堆放作业时,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堆垛倾覆、部件坠落,操作人员与堆放作业区域间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为避免发生倾覆、坠落,操作人员应注意站位安全,禁止站在已堆放构件表面操作。
4.3.8部件堆场严禁烟火,并配置充足的消防设施,堆场应与动火区域保持安全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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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DBJ04/T379-2019 备案号:J14541-2019
钢管脚手架主要构配件质量检验标准

Test standard for quality of steel tube scaffold main components
2019-01-10  发布
2019-03-01  实施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

DBJ04/T 379-2019,主要构配件,质量检验标准,钢管脚手架,DBJ04/T 379-2019 钢管脚手架主要构配件质量检验标准.pdf(附条文说明)

前言
根据《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7年山西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晋建标字〔2017〕112号)的要求,标准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并在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制订了本标准。
本标准主要内容技术包括:总则、术语和符号、基本规定、脚手架用钢管检验、钢管脚手架扣件检验、钢板冲压扣件检验、碗扣式钢管脚手架构件检验、可调托撑和可调底座检验。
本标准由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山西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负责日常管理,由山西科建工程检测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本标准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认真总结经验,注意积累资料,及时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至山西科建工程检测研究院(地址:山西综改示范区太原学府园区汽贸路11号,邮政编码:030000,kejian.2008good@163.com),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标准主编单位:山西科建工程检测研究院
本标准参编单位:太原科技大学 太原市建筑安全监督管理站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孙延捷 张景超 杨泉 张哲圣 田锦邦 员亚雪 李俊英 焦鹏飞 余杰 李姗 雷俊杰 耿佳将 朱丑元 燕英杰 韩郁 王慧娟 赵雨辰 李伟 郝志远 白小明 姜成斌 白潇文 温潇 师小妹

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员:贾利芳 齐锦程 哈成德 贾定祎 杨印旺 张文杰 吴植安 赵强 石彦卿 邢根宝 李海旺

内容摘抄:

1总则
1.0.1为规范进人施工现场的钢管脚手架主要构配件的质量检验,保证产品的使用安全,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山西省行政区域内进入施工现场的扣件式及碗扣式钢管脚手架主要构配件的质量检验。
1.0.3钢管脚手架主要构配件的质量检验除应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和山西省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和符号
2.1术语
2.1.1钢管脚手架主要构配件steel tube scaffold main components
包含脚手架用钢管、钢管脚手架扣件、钢板冲压扣件、碗扣式钢管脚手架构件、可调托撑和可调底座等。
2.1.2钢管脚手架扣件steel tube scaffold couplers
用可锻铸铁或铸钢制造的用于固定脚手架、井架等支撑体系的连接部件,简称扣件。
2.1.3钢板冲压扣件steel plate punched couplers
用钢板冲压成形的扣件。
2.1.4碗扣式钢管脚手架构件 bowl-coupler type steel tube scaffolding member
由立杆、顶杆、横杆、斜杆、支座、碗扣节点等组成的构件。
2.1.5直角扣件right angle coupler
连接两根呈垂直交叉钢管的扣件。
2.1.6旋转扣件swivel coupler
连接两根呈任意角度交叉钢管的扣件。
2.1.7对接扣件sleeve coupler
连接两根对接钢管的扣件。
2.1.8底座base-plate
用于承受脚手架立柱荷载的可锻铸铁或铸钢件、冲压件。
2.1.9可调托撑u-jack
插放在立杆上端,承接上部荷载,并可调节高度的组件。
2.1.10可调底座d-jack

插放在立杆下端,支撑上部荷载,并可调节高度的组件。
2.1.11碗扣节点cumplok joint
由上碗扣、下碗扣、限位销和横杆接头等形成的盖固式承插节点。
2.1.12质量检验 inspection
用一定方法和手段测定产品的质量特性,并将测得的结果同该特性的技术标准相比较,从而判断分批产品是合格品或不合格品的过程。
2.1.13检验批 inspection lot
按相同的生产条件或按规定的方式汇总起来供抽样检验用的,由一定数量样本组成的检验体。
2.1.14样本 sample
取自一个批并且能提供该批信息的一个或一组产品。
2.1.15主控项目 main items
建筑工程中对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起决定性作用的检验项目。
2.1.16一般项目 general items
除主控项目以外的检验项目。
2.1.17抽样方案sampling plan
根据检验项目的特性所确定的抽样数量和方法。
2.2符号

(符号略)
2.2.1钢管脚手架扣件和钢板冲压扣件的力学性能

3基本规定
3.1检验规则
3.11钢管脚手架主要构配件的检验应包括下列内容:
1脚手架用钢管检验:
2钢管脚手架扣件检验;
3钢板冲压扣件检验:
4碗扣式钢管脚手架构件检验;
5可调托撑和可调底座检验。
3.1.2钢管脚手架主要构配件应有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和法定检测单位的测试报告;构配件的品种、规格和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产品标准的相关规定。
3.13钢管脚手架主要构配件的质量检验,宜按外观质量、尺寸偏差(适用时)和力学性能的顺序进行。
3.1.4钢管脚手架主要构配件的检验项目、检验数量、检验方法应符合本标准的有关规定。
3.1.5试验仪器应在法定计量单位检定合格的有效期内使用。
3.1.6试验室温度宜为10℃35℃。
3.2组批抽样
3.2.1钢管脚手架主要构配件的检验样本应在检验批中采用随机抽样。
3.2.2脚手架用钢管应按产品材质、规格、焊接工艺基本相同进行组批;对多次使用、外径和壁厚尺寸参差不齐或非标生产使用的混批钢管,应按合同规定分类组批。

3.2,3钢管脚手架主要构配件(脚手架用钢管除外)应按产品的结构材料、工艺基本相同进行组批,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钢管脚手架扣件中的直角扣件、旋转扣件、对接扣件和底座应分类组批;
2钢板冲压扣件中的直角扣件、旋转扣件、对接扣件和底座应分类组批;
3碗扣式钢管脚手架构件应按套(由立杆、上碗扣、下碗扣、横杆和横杆接头组成的一个碗扣节点为一套)组批;
4可调托撑和可调底座应分类组批。
3.2.4脚手架用钢管质量检验宜用一次抽样方案。钢管的检验批量、取样数量和检验项目的质量判定,应符合本标准第4章的有关规定。
3.2.5钢管脚手架主要构配件(脚手架用钢管除外)质量检验应采用正常检验二次抽样方案,并应符合表3.2.5的规定。

3.2.6按第3.2.5条的抽样方案,检验项目的质量判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第一样本的不合格样品数≤A时,判定该项目符合;
2当第一样本的不合格样品数>R时,判定该项目不符合;
3当第一样本的不合格样品数介于A和R。时,应对第二样本进行检验,并与第一样本检验结果累计进行判定。
3.2.7对外观质量明显不合格的个体不得纳入检验批,但应进行处理,使其满足有关标准的规定,对处理的情况应予以记录并重新检验。
3.3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
3.3.1承接钢管脚手架主要构配件质量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资质条件的要求。
3.3.2检验所用的仪器和设备应有产品合格证和计量检定机构的有效检定(校准)证书。
3.3.3检验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取得上岗资格,·对特殊的检验项目,检验人员应有相应的检验资格证书。
3.3.4检验工作应由两名或两名以上检验人员承担。
3.4检验报告
3.4.1检验报告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1依据标准;
2工程信息(委托单位、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工程名称等);
3样品信息(样品名称、样品规格、样品数量、样品编号、生产厂家、使用部位、样品状态、代表批量等);
4检验信息(报告编号、委托日期、检验日期、检验仪器、检验环境、报告日期等);
5检验结果(试验结果、标准要求、判定结论);
6人员签字(检验、审核、批准);
7检验单位签章、声明等。
3.4,2试验结果应修约到与规定值末位数字标识的数位相一致,其修约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GB/T8170的规定。
3.4.3检验报告的存档应符合下列要求:
1检验报告的纸质文档和电子文档应一并归档保存;
2检验报告的保管期限应为短期,但不得少于6年。

4脚手架用钢管检验
4.1一般规定
4.1.1脚手架用钢管应采用现行国家产品标准《直缝电焊钢管》
GB/T13793或《低压流体输送用焊接钢管GB/T3091中规定的Q235钢管。钢管的钢材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产品标准《碳素结构钢GB/T700中Q235级钢的规定。
4.1.2脚手架用钢管宜用中48.3×3.6mm的钢管。
4.1.3进场钢管应有产品质量合格证和质量检验报告。
4.1.4对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进场钢管应按本章进行抽样复验:
1没有质量合格证和质量检验报告;
2混批钢管:
3对质量有疑义的钢管;
4其他情况。
4.1.5脚手架用钢管的检验项目和检验数量应符合表4.1.5的规定。

(表略)

4.2外观质量
4.2.1钢管的外观质量标准应符合表4.2.1的要求。

(表略)

4.2.2钢管外观应进行目视或使用放大镜检查,并用游标卡尺测量有关数据。
4.3尺寸偏差
4.3.1钢管的外径和壁厚允许偏差应符合表4.3.1的规定。

(表略)

4.3.2对外径和壁厚允许偏差不符合第4.3.1条规定的混批钢管,其平均外径Do和平均壁厚to不应低于中48.0×3.0mm的杆件计算规定。
4.3.3钢管外径和壁厚应采用游标卡尺测量,游标卡尺的精度不应低于0.02mm。

4.3.4钢管外径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沿试样轴线随机均匀选取三个位置,在每个位置处用游标卡尺隔120°,分别测量钢管外径D;
2每个位置三次测定的外径D的平均值为钢管外径评定值,取其三个位置的外径评定值的平均值为平均外径D0。
4.3.5钢管壁厚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试样两端口用游标卡尺沿垂直方向各测一次钢管壁厚t;
2每个位置两次测定的壁厚t的平均值为钢管壁厚评定值,取其两个位置的壁厚评定值的平均值为平均壁厚0。
4.4力学性能
4.4.1钢管的拉伸性能应符合表4.4.1的规定。

4.4.2钢管的拉伸性能试样应符合下列规定:
1母材纵向弧形试样应在钢管上平行于轴线方向距焊缝约90°位置截取;
2钢管可截取全截面拉伸试样。
4.4.3钢管的弯曲试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采用直管全截面试样进行试验;
2试验时不应带填充物;
3弯曲半径为公称外径的6倍;
4焊缝位于弯曲方向的侧面;
5弯曲角度90°后观察试样上是否出现裂纹和裂口。

4.5试验方法
4.5.1钢管的拉伸性能试验方法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金属材料拉伸试验第1部分:室温试验方法》GB/T228.1执行。
4.5.2钢管的弯曲性能试验方法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金属管弯曲试验方法》GB/T244执行。
4.6质量判定
4.6.1钢管外观质量检验判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每根抽取的钢管的外观质量有70%以上的缺陷子项符合表
4.2.1的规定,则判为该根钢管外观质量合格;
2抽取的五根钢管中,若只有一根钢管外观质量判为不合格,则判为该批钢管的外观质量合格,否则判定为该批钢管的外观质量不合格;
3钢管外观质量检验不合格时,允许从检验批中(去除不合格)任取五根钢管进行外观质量的复验。
4.6.2钢管尺寸偏差检验判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每根抽取的钢管的尺寸偏差均符合第4.3.1条和第4.3.2条的规定,则判定为单根尺寸偏差合格;
2抽取的五根钢管中,若只有1根钢管尺寸偏差判为不合格,则判为该批钢管的尺寸偏差合格,否则判定为该批钢管的尺寸偏差不合格;
3钢管尺寸偏差检验不合格时,允许从检验批中(去除不合格)任取五根钢管进行尺寸偏差的复验。
4.63钢管力学性能检验判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钢管拉伸性能指标均符合表4.4.1的规定,则判为拉伸性能合格;
2钢管弯曲性能符合第4.4.3条的规定,则判为弯曲性能合格;
3钢管拉伸性能和弯曲性能均合格,则判为力学性能合格。
4.6.4钢管拉伸性能或弯曲性能不合格时,允许从外观质量和尺寸偏差合格的钢管中任取2根(双倍)钢管进行不合格项目的复检。若全部复检的结果符合第4.6.3的规定,则判为该批钢管力学性能合格。
4.6.5组批钢管的力学性能、尺寸偏差和外观质量均符合第4.6.1条~第4.6.4条的规定时,则该批钢管质量判定为合格。

(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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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DB
DB.J04/T236-2014
备案号:J12702-2014
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建筑技术规程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application of autoclaced aerated concrete blocks
2014一06一05发布    2014一10一01实施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

DBJ04/ 236-2014,建筑技术规程,混凝土砌块,蒸压加气,DBJ04/T 236-2014  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建筑技术规程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发布《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
建筑技术规程》的通知
晋建标字〔2014〕106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各有关单位:
现批准《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建筑技术规程》为山西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号DBJ04/T236-2014,自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原山西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建筑节能维护结构用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DBJ04-236-2005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山西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负责管理,山西省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贵具体解释。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年6月5日

关于同意山西省《建筑屋面绝热制品(材料)
应用技术规程》等八项地方标准备案的函
建标标备〔2014〕122号
山西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
你站《关于山西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建筑屋面绝热制品(材料)应用技术规程〉等8项地方标准申请备案的函》(晋建标定函〔2014〕23号)收悉。经研究,同意该八项标准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备案,其备案号为:
《建筑屋面绝热制品(材料)应用技术规程》   J12703-2014
《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建筑技术规程》             J12702-2014
《钢丝网架复合夹芯板墙体技术规程》             J12701-2014
《无机保温砂浆系统技术规程》                       J10710-2014
《居住建筑节能检测标准》                             J10712-2014
《建筑节能门窗应用技术规程》                      J10713-2014
《非承重砌块墙体自保温系统应用技术规程》 J12700-2014
《中空内模金属(轻钢肋筋)网水泥内隔墙技术规程》J12699-2014
该八项标准的备案号,将刊登在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化信息网和近期出版的《工程建设标准化》刊物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前言
根据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0年山西省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晋建标字〔2010〕35号)要求,标准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家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建筑节能维护结构用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DBJ04-236-2005进行了修订,制定了本规程。
本规程主要技术内容有:总则,术语,材料,设计,施工,质量验收。
本规程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有:标准名称由原来的《建筑节能维护结构用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改为《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建筑技术规程》;在原来产品标准的基础上修订为工程建设标准,即在原来仅对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了设计要求、施工要求、工程质量验收等内容。
本规程由山西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负责管理,由山西省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本规程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至山西省建筑科学研究院(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山右巷10号,邮政编码:030001)。
本规程主编单位:山西省建筑科学研究院
山西省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本规程参编单位:太原钢铁(集团)粉煤灰综合利用有限公司
中南大学
山西省政府工程建设事务管理局
本规程主要起草人员:李建国    燕向远   宋伟   宋盈   王荣香  王福元  齐秀荣
马靖    王宏江  王洪兴
本规程主要审查人员:哈成德   李桂芬   张永胜  杜红秀  王荣香  耿震岗  马小南

                                  韩君    董宝军
目次
1总则55
2术语56
3材料57
3.1一般规定57
3.2砌块57
3.3砂浆59
3.4其他材料59
4设计60
4,1一般规定60
4.2构造要求61
4.3抹灰要求61
4.4其他62
5施工63
5.1一般规定63
5.2墙体施工64
5.3门窗洞及边框的处理65
5.4抹灰施工要求65
6质量险收67
6.1一般规定67
6.2加气砌块砌体质量验收68
6.3抹灰质量验收69
附录A   不同厚度加气砌块窃体外墙传热系数K值和热惰性指标D值71
本规程用词说明72
引用标准名录73
条文说明75
内容摘要:

1总则
1.0.1为贯彻国家和我省墙体改革、建筑节能及保护环境政策,规范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砌体的推广应用,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确保质量,制订本规程。
1.0.2本规程适用于山西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和政建的建筑工程中采用蒸压加气混凝土窃块的非承重砌体建筑的设计、施工和质量验收。
1.03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窃体的设计、施工和质量验收,除应符合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回家、行业和山西省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l  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  autoclaved aerated concrete blocks
以硅质材料、钙质材料为主要原料,以铝粉为发气剂,经过压蒸养护而制成的砌块(以下简称“加气砌块”),可用作墙体和绝热材料。
2.0.2  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体  autoclaved aerated concrete blocks masonry
由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砌筑而成的墙体。
2.0.3   蒸压加气混凝土专用砂浆  special mortar for autoclaved aerated concrete
与蒸压加气混凝土性能相匹配的,能满足砌块建筑随工要求的专用砌筑和抹面砂浆。
2.0.4   聚合物水泥砂浆  poymer mortar
以水泥、砂、聚合物和水拌制而成的水泥砂浆。
2.0.5  传热系数K   heat transfer coefficient
在稳定传热条件下,围护结构两侧空气温差为1K,在单位时间内通过单位面积传递的热量。
2.0.6   外墙平均传热系数  Km average hert--transfer coefficient of exterior wall
考虑了墙上存在的热桥影响得到的外墙传热系数,
2.0.7  热惰性指标D   thermal inertia index
表征围护结构反抗温度被动和热流波动能力的无量纲指标。
2,0.8  界面处理剂   interface treating agent for concretr
用于政善砂浆层与蒸压加气混凝土或普通混凝土表面粘结性能的水泥基界面处理材料(浆料或砂浆)。
3材料
3.1一般规定
3.1.1加气砌块及所用砂浆,放射性核素限量应符合《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GB6566有关规定。
3.2砌块
3.2.1加气砌块的外观质量、规格尺寸和允许偏差应符合表32.1-1、表32.1-2、表3.21-3的规定,检验方法为《蒸压加气混凝土性能试验方法》GBT11969。
(略)
4设计
4.1一般规定
4.1.1加气砌块砌体建筑应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和建筑物的使用要求,进行方案比较、结构和构造设计分析。
4.12加气痢块砌体高度不宜大于6m,否则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
GB50068进行强度及稳定性验算是否满足允许的高厚比要求。
4.13加气砌块砌体的围护结构各部分的构造措施,应满足建筑结构整体性和变形能力要求。
4,14加气砌块在具有保温隔热的围护结构中使用时,应根据建筑物性质、地区气候条件、围护结构构造形式,合理的进行热工设计,不同厚度的砌块砌体的传热系数K和热情性指标D可按本规程附录A选用。
415墙体的建筑热工节能设计,应同时考虑建筑装饰与设备节能对管线及设备埋设、安装和维修的要求。
4.1.6外墙的传热系数应考虑结构性冷(热)桥的影响,取平均传热系数。
4.1.7加气砌块砌体的隔声要求应按照《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50118的规定设计。
4.1.8加气砌块砌体的防火性能应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设计。
4.1.9下列情况,不得采用加气砌块:
1建筑物=0.000以下;
2长期浸水或长期受干湿交替部位;
3受化学介质侵蚀的环境;
4砌体表面经常处于80℃以上的高温环境;
5屋面女儿墙墙体及阳台栏板;
6烟道及排气管道。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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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DBJ04/T381-2019备案号:J14670-2019
建筑地基基础检测技术标准

Technical standard for testing of building foundation
2019-04-10   发布
2019-06-01   实施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

DBJ04/T 381-2019,基础检测,建筑地基,技术标准,DBJ04/T 381-2019 建筑地基基础检测技术标准.pdf

前言
根据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4年山西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晋建标函〔2014〕197号)的要求,标准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了本标准。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和符号;3基本规定;4.浅层平板载荷试验;5.复合地基载荷试验;6.竖向增强体载荷试验;7单桩竖向抗压静载试验;8.单桩竖向抗拔静载试验;9,单桩水平静载试验;10.黄土湿陷、密度试验;11.圆锥动力触探试验;12.标准贯入试验;13.钻芯法;14.低应变法;15.高应变法;16.声波透射法。
本标准由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山西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负责日常管理,由山西省勘察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山西省勘察设计研究院(地址:山西省太原市敦化南路57号,邮政编码:030013)。
本标准主编单位:山西省勘察设计研究院
本标准参编单位:太原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山西省建筑科学研究院 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山西省电力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 山西治金岩土工程勘察有限公司 山西省交通规划勘察设计院 山西省建筑设计研究院 山西建工建筑工程检测有限公司 太原理工大学 中北大学 山西四建集团有限公司 山西华治勘测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山西晋治岩土工程测试有限公司 太原市龙城发展投资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原永智 陈燕 李康 张霞 经明 王敏泽 史晋荣 韩文科 王军海 李晓光 赵瑾瑛 刘水生 闫军 刘新文 张耀东 李永伟 闫金忠 党军 杨利民 张怀仁 戴鹏程 韩仁道 张海东 赵跃亭 谭晋生 张志 刘金香 解刚 马永林 都智刚 马富丽 董彦莉 侯湘东 张林 张青渝 刘丛亚
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员:张循当 梁仁旺 韩云山 张宗升 丁晓峰 荆和平 赵旭宏 程润虎 赵书明

内容摘抄:

1总则
1.0.1为了在建筑地基基础检测工作中贯彻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保护环境、确保质量,给设计和施工验收提供可靠依据,结合山西地方特点,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山西省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的人工地基和基桩检测。
1.0.3建筑地基基础检测方法的选择应依据设计要求、地质条件及施工工艺等因素综合确定。
1.0.4建筑地基基础检测除应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及行业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和符号
2.1术语
2.1.1人工地基artificial ground
为提高地基的承载力,改善其变形性质或渗透性质,经人工处理后的地基。
2.1.2复合地基composite ground,composite foundation
部分土体被增强或被置换,形成由地基土和竖向增强体共同承担荷载的人工地基。
2.1.3桩基pile foundation
由设置于岩土中的桩和与桩顶连接的承台共同组成的基础或由柱与桩直接连接的单桩基础。
2.1.4基桩foundation pile
桩基础中的单桩。
2.1.5平板载荷试验plate load test
通过一定尺寸的承压板,对岩土体分级施加垂直荷载,观测岩土体在各级荷载下的沉降量,以研究岩土体在荷载作用下的变形特征,确定岩土体的承载力、变形模量等工程特性。
2.1.6单桩复合地基载荷试验loading test on single column composite foundation
对单个竖向增强体与地基土组成的复合地基进行的平板载荷试验。
2.1.7多桩复合地基载荷试验loading test on multi-column composite foundation
对两个及两个以上竖向增强体与地基土组成的复合地基进行的平板载荷试验。

2.1.8静载试验static load test
在桩顶部逐级施加竖向压力、竖向上拔力或水平推力,观测桩顶部随时间产生的沉降、上拔位移或水平位移,以确定相应的单桩竖向抗压承载力、单桩竖向抗拔承载力或单桩水平承载力的试验方法。
2.1.9桩身完整性pile integrity
反映桩身截面尺寸相对变化、桩身材料密实性和连续性的综合定性指标。
2.1.10桩身缺陷pile defects
在一定程度上使桩身完整性恶化,引起桩身结构强度和耐久性降低,出现桩身断裂、裂缝、缩颈、夹泥(杂物)、空洞、蜂窝、松散等不良现象的统称。
2.1.11钻芯法core drilling method
用钻机钻取芯样,检测桩长、桩身缺陷、桩底沉渣厚度以及桩身材料的强度,判定或鉴别桩端岩土性状的方法。
2.1.12低应变法low-strain integrity testing
采用低能量瞬态或稳态方式在桩顶微振,实测桩顶部的速度时程曲线,或在实测桩顶部的速度时程曲线同时,实测桩顶部的力时程曲线。通过波动理论的时域分析或频域分析,对桩身完整性进行判定的检测方法。
2.1.13高应变法high strain dynamic testing
用重锤冲击桩顶,实测桩顶附近或桩顶部的速度和力时程曲线,通过波动理论分析,对单桩竖向抗压承载力和桩身完整性进行判定的检测方法。
2.1.14声波透射法cross-hole sonic logging

在预埋声测管之间发射并接收声波,通过实测声波在混凝土介质中传播的声时、频率和波幅衰减等声学参数的相对变化,对桩身完整性进行检测的方法。
2.1.15主控项日dominant item
建筑工程中对质量、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工程起决定性作用的检验项目。
2.1.16一般项目general item
除主控项目以外的检验项目。
2.2符号
2.2.1抗力和材料性能

3基本规定
3.1一般规定
3.1.1本标准适用于施工前为设计提供依据的检测和施工后为验收提供依据的检测。
3.1.2建筑地基基础检测应根据检测对象情况,选择深浅结合、点面结合、载荷试验和其他原位测试相结合的多种试验方法综合检测。
3.1.3检测前应进行现场调查、资料收集和分析,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岩土工程勘察资料、地基基础设计图纸;
2了解施工工艺及施工中出现的异常情况等:
3确认委托方的检测目的和具体要求;
4分析拟采用检测方法的可行性。
3.14检测单位应根据调查结果和检测要求,选择检测方法,编制检测方案。检测方案宜包含以下内容:
1工程概况:
2检测目的、方法及其依据的标准;
3检测数量,抽样方案;
4所需的仪器设备和人员及工期要求;
5检测点开挖、加固、处理:
6场地平整,道路修筑,供水供电需求;
7安全措施等要求。
3.1.5地基基础检测的抽检数量,应满足设计要求并符合下列规定:
1工程验收检测的抽检数量应按单位工程计算;

2同一单位工程采用不同地基基础类型或不同地基处理方法时,应分别确定检测方法和抽检数量。
3.1.6检测使用的计量器具必须在计量检定或校准周期的有效期内。仪器设备性能应符合相应检测方法的技术要求。对使用频次高及外业使用时间长的仪器设备,需进行期间核查,确保其校准状态可信。
31.7检测环境不符合仪器设备使用要求时,应采取有效措施,保证环境条件满足仪器设备正常工作。
3.1.8检测机构应通过计量认证资质认定,检测人员须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3.2人工地基检测
3.2.1人工地基检测内容一般包括地基承载力、地基变形参数、评价岩土性状和地基处理施工质量。地基承载力和变形参数,应采用平板载荷试验检测;评价岩土性状及施工质量,可选用标准贯入试验、圆锥动力触探试验、探井取样试验、钻芯法及室内试验等检测方法。
3.2.2检测点位置应具有代表性,应考虑结构形式、荷载分布、岩土工程条件、施工情况等因素,采用抽样的方法确定。验收检测时检测点的位置确定应符合下列要求:
1设计认为重要的部位;
2局部岩土特性复杂可能影响施工质量的部位;
3施工出现异常情况的部位;
4当采用两种或两种以上检测方法时,应根据前一种方法的检测结果确定后一种方法的抽检位置;
5除上述规定外,同地基类型宜均匀随机分布。

3.2.3人工地基承载力检测应在竖向增强体满足龄期要求及地基施工后周围土体达到休止稳定后进行。不同地基类型休止时间宜根据经验确定,设计无要求时,可按表3.2.3确定。

(表略)

3.2.4人工地基的承载力检测,应采用平板载荷试验。平板载荷试验采用的压板尺寸应符合下列要求:
1换填、压实地基,夯实地基载荷试验的压板面积不宜小于1.0m2;
2强夯地基载荷试验的压板面积不宜小于2.0m2;
3复合地基载荷试验的压板尺寸应根据置换率计算确定。
3.2.5复合地基的承载力检测,应采用单桩复合地基载荷试验或多桩复合地基载荷试验,对有黏结强度的复合地基增强体尚应进行单桩静载荷试验。
3.2.6采用挤密桩、强夯等方法处理湿陷或液化地基,应根据检测结果对设计要求处理深度内地基湿陷或液化消除情况做出评价。
3.2.7对无提高承载力要求的处理湿陷性黄土的地基,经设计确认后,可不进行承载力检测。
3.2.8换填、压实地基的施工质量检验应分层进行,每完成一道工序,应按设计要求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时,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采用环刀法检验垫层的施工质量时,取样点应选择位于每层垫层厚度的23深度处。
3.2.9人工地基的质量检测数量应符合表3.2.9的规定。

(表略)

3.3基桩检测
3.3.1工程桩应进行单桩承载力和桩身完整性检验。
3.3.2基桩检测开始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采用低应变法或声波透射法检测时,受检桩混凝土强度不应低于设计强度的70%,且不应低于15MPa;
2当采用钻芯法检测时,受检桩的混凝土龄期应达到28d,或受检桩同条件养护试件强度应达到设计强度要求;
3承载力检测前的休止时间,除应符合本条第2款的规定外,尚不应少于表3.3.2的规定。设计另有要求时,按设计要求进行。

(表略)

3.3.3验收检测的受检桩选择,宜符合下列规定:
1施工质量有疑问的桩;
2局部地基条件出现异常的桩;
3承载力验收检测时部分选择完整性检测中判定的Ⅲ类桩;
4设计方认为重要的桩;
5施工工艺不同的桩;
6除本条第1~3款指定的受检桩外,其余受检桩宜均匀或随机选择。
3.3.4为设计提供依据的试验桩检测应依据设计确定的基桩受力状态,采用相应的静载试验方法确定单桩极限承载力,检测数量应满足设计要求,且在同一条件下不应少于3根;当预计工程桩总数小于50根时,检测数量不应少于2根。

3.3.5工程桩的桩身完整性验收检测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桩基设计等级为甲级,或地基条件复杂、成桩质量可靠性较低的灌注桩工程,检测数量不应少于总桩数的30%,且不应少于20根;其他桩基工程,检测数量不应少于总桩数的20%,且不应少于10根;
2除符合本条第1款规定外,每个柱下承台检测桩数不应少于1根;
3大直径嵌岩灌注桩或设计等级为甲级的大直径灌注桩,宜在本条第1、2款规定的检测桩数范围内,按不少于总桩数10%的比例采用声波透射法或钻芯法检测;长径比大于50的灌注桩宜适当增加检测数量;
4当施工质量有疑问的桩、局部地基条件出现异常的桩数量较多,或为了全面了解整个工程基桩的桩身完整性情况时,宜增加检测数量。
3.3.6工程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应采用单桩竖向抗压静载试验进行承载力验收检测。检测数量不应少于同一条件下桩基分项工程总桩数的1%,且不应少于3根;当总桩数小于50根时,检测数量不应少于2根。
1设计等级为甲级的桩基:
2施工前未按本标准第3.3.4条进行单桩静载荷试验的工程:
3施工前进行了单桩静载试验,但施工过程中变更了工艺或施工质量出现了异常;
4地基条件复杂、桩的施工质量可靠性低;
5本地区采用的新桩型或新工艺;
6施工过程中产生挤土上浮或偏位的群桩。
3.3.7除本标准第3.3.6条规定外的工程桩,单桩竖向抗压承载力可按下列方式进行验收检测:
1当采用单桩静载试验时,检测数量宜符合本标准第3.3.6条的规定;
2预制桩和满足高应变法适用范围的灌注桩,可采用高应变法检测单桩竖向抗压承载力,检测数量不宜少于总桩数的5%,且不得少于5根。
3.3.8对于端承型大直径灌注桩和人工挖孔灌注桩,当受设备或现场条件限制无法进行单桩竖向抗压静载荷试验时,可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持力层核验:
1采用钻芯法测定桩底沉渣厚度,并钻取桩端持力层岩土芯样检验桩端持力层,检测数量不应少于总桩数的10%,单位工程不应少于10根;且每个柱下承台不应少于1根;
2采用深层平板载荷试验或岩基平板载荷试验,检测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和《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94的有关规定,检测数量不应少于总桩数的1%,且不应少于3根。
3.3.9对单桩承载力要求较高的大直径桩(桩径大于800mm)或受场地条件限制无法进行传统单桩静载荷试验的混凝土灌注桩,可采用自平衡法静载试验进行单桩承载力检测。
3.3.10承载力检测时,宜在检测前、后,分别对受检桩、锚桩进行桩身完整性检测。
3.3.11设计要求测定桩的分层阻力和端阻力、推定地基土水平抗力系数的比例系数或确定钢筋混凝土桩受拉区开裂对应的水平荷载
时,可在桩身埋设应变、位移传感器或位移杆,进行桩身内力检测。检测数量按设计要求确定。

3.4验证与扩大检测
3.4.1当对检测结果准确性有异议时,应在原试验点或其附近重新选点进行验证检测。验证检测所选的方法和数量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1地基承载力、复合地基增强体或基桩承载力应采用静载荷试验验证;
2复合地基增强体或基桩浅部缺陷可采用开挖验证;
3桩身或接头存在缺陷的预制桩可采用高应变法进行验证,管桩可采用孔内摄像的方式验证;
4可采用钻芯法、高应变法验证低应变法检测结果;
5可采用钻芯法验证声波透射法检测结果;
6可采用单桩竖向抗压静载试验验证高应变法单桩承载力检测结果;
7桩身混凝土实体强度可在桩顶浅部钻取芯样验证;
8对低应变法检测中不能明确完整性类别的桩或Ⅲ、V类桩,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静载法、钻芯法、高应变法、开挖等适宜的检测方法进行验证。
3.4.2基桩单孔钻芯检测发现桩身混凝土存在质量问题时,宜在同一基桩增加钻孔验证,并根据前、后钻芯结果对受检桩重新评价。
3.4.3若检测结果不满足设计要求,应分析原因,并进行扩大检测。扩大检测应采用原检测方法或准确度更高的检测方法。扩大检测数量宜符合下列规定:
1当单桩承载力或钻芯法检测结果达不到设计要求时,可按达不到设计要求的点数加倍扩大检测;
2当采用低应变法检测桩身完整性所发现的Ⅱ、V类桩之和大于检测桩数的20%时,可按原检测比例扩大检测;当两次抽检的Ⅱ、V类桩之和仍大于抽检桩数的20%时,该批桩应全数检;
3标准贯人、圆锥动力触探、钻(掘)探取土样试验等方法检测孔数超过30%达不到设计要求时,应按达不到设计要求的孔数加倍扩大检测。
3.5检测结果评价和检测报告
3.5.1人工地基承载力验收检测,载荷试验应给出每个试验点的承载力检测值和单位工程同一条件的地基承载力特征值,并给出单位工程同一条件的地基承载力特征值是否满足设计要求的结论。
3.5.2工程桩承载力验收检测应给出受检单桩的承载力检测值,并评价其单桩承载力特征值是否满足设计要求。
3.5.3桩身完整性检测结果评价,应给出每根受检桩的桩身完整性类别。桩身完整性分类应符合表3.5.3的规定,并按本标准第13~16章分别规定的技术内容划分。

3.5.4湿陷或液化地基验收检测,还应评价处理深度内地基的湿陷性或液化情况,并给出是否满足设计要求的结论。
3.5.5检测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检测报告编号,委托单位,工程名称、地点,建设、勘察、设计、监理和施工单位,地基及基础类型、结构形式,层数,设计要求,检测目的,检测依据,检测数量,施工及检测日期;

2地基条件描述,即主要岩土层结构及其物理力学指标资料;
3检测点的编号、位置和相关施工记录:
4检测点的标高、场地标高、地基设计标高;
5检测方法,检测仪器设备,检测过程叙述;
6检测数据,实测与计算分析曲线、表格和汇总结果;
7与检测内容相应的检测结论;
8相关图件或试验报告;
9基桩或地基检测点检测破坏后可能影响正常使用时,应在检测报告中予以说明。

4浅层平板载荷试验
4.1一般规定
4.1.1本方法适用于检测换填垫层、压实地基、夯实地基的承压板下应力主要影响范围内的承载力和变形参数。
4.12工程验收检测的地基土载荷试验最大加载量不宜小于设计要求承载力特征值的2.0倍;为设计提供依据的载荷试验应加载至破坏。
4.1.3浅层平板载荷试验应采用慢速维持荷载法。
4.2仪器设备及其安装
4.2.1浅层平板载荷试验的承压板可采用圆形、正方形钢板或钢筋混凝土板。承压板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换填垫层、预压地基和压实地基,承压板面积不应小于1.0m2;
2对夯实地基,承压板面积不应小于2.0m2;
3黄土浸水载荷试验承压板面积宜为0.5m2。
4.2.2承压板应有足够的强度和刚度。在拟试压表面和承压板之间应用粗砂或中砂层找平,其厚度不应超过20mm。
4.2.3载荷试验的试坑标高应与地基设计标高一致,当设计有要求时,承压板应设置于设计要求的受检土层。
4.2.4浅层平板载荷试验的试坑宽度或直径不应小于承压板宽度或直径的3倍。
4.2.5试验前应采取措施,保持试坑或试井底岩土的原状结构和天然湿度不变,防止试验过程中场地地基土含水量的变化或地基土的扰动,影响试验效果。当试验标高低于地下水位时,应将地下水位降至试验标高以下,再安装试验设备,待水位恢复后方可进行试验。
4.2.6试验加载宜采用油压千斤顶,且千斤顶的合力中心、承压板中心应在同一铅垂线上。当采用两台或两台以上千斤顶加载时应并联同步工作,且千斤顶型号、规格应相同。
4.2.7加载反力装置宜选择压重平台反力装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加载反力装置能提供的反力不得小于最大加载量的1.2倍;
2应对加载反力装置的主要受力构件进行强度和变形验算;
3压重应在试验前一次加足,并应均匀稳固地放置于平台上;
4压重平台支墩施加于地基的压应力不宜大于地基承载力特征值的1.5倍。
4.2.8荷载测量可用放置在千斤顶上的荷重传感器直接测定;或采用并联于千斤顶油路的压力表或压力传感器测定油压,并应根据千斤顶率定曲线换算荷载。
4.2.9沉降测量宜采用位移传感器或大量程百分表,其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承压板面积大于0.5m2时,应在其两个方向对称安置4个位移测量仪表,承压板面积小于等于0.5m时,可对称安置2个位移测量仪表;
2位移测量仪表应安装在承压板上。承压板上的各位移测量点距承压板边缘的距离应一致,宜为25~50mm;对于方形承压板,位移测量点应位于承压板每边中点;
3应牢固设置基准桩,基准桩和基准梁应具有一定的刚度,基准梁的一端应固定在基准桩上,另一端应简支于基准桩上;
4固定和支撑位移测量仪表的夹具及基准梁应避免太阳照射、振动及其他外界因素的影响;当基准梁暴露在阳光下时,应采取遮挡措施。
4.2.10试验仪器设备性能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1压力传感器的测量误差不应大于1%,压力表精度应优于或等于0.4级;
2试验用千斤顶、油泵、油管在最大加载时的压力不应超过规定工作压力的80%;
3荷重传感器、千斤顶、压力表或压力传感器的量程不应大于最大加载量的3.0倍,且不应小于最大加载量的1.2倍;
4位移测量仪表的测量误差不大于0.1%FS,分辨力应优于或等于0.01mmo
4.2.11当加载反力装置为压重平台反力装置时,承压板、压重平台支墩边和基准桩之间的净距应符合表4.2.11的规定。

4.3现场检测
4.3.1正式试验前宜进行预压。预压荷载宜为最大加载量的5%,预压时间为5min。预压后卸载至零,测读位移测量仪表的初始读数或重新调整零位。
4.3.2试验加卸载分级方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1浅层土平板载荷试验的分级荷载宜为最大试验荷载的1/8~1/12;
2加载应分级进行,采用逐级等量加载,其中第一级可取分级荷载的2倍;
3卸载应分级进行,每级卸载量为分级荷载的2倍,逐级等量卸载;当加载等级为奇数级时,第一级卸载量宜取分级荷载的3倍;
4加、卸载时应使荷载传递均匀、连续、无冲击,每级荷载在维持过程中的变化幅度不得超过分级荷载的±10%。
4.3.3地基土平板载荷试验慢速维持荷载法的试验步骤应符合下列规定:
1每级荷载施加后按第10min、20min、30min、45min、60min测读承压板的沉降量,以后每隔半小时测读一次;
2承压板沉降相对稳定标准:在连续2h内,每小时的沉降量应小于0.1mm;
3应在承压板沉降速率达到相对稳定标准后,再施加下一级荷载:
4卸载时,每级荷载维持1h,按15min、30min、60min测读承压板沉降量;卸载至零后,应测读承压板残余沉降量,维持时间为3h,测读时间为第10min、30min、60min、120min、180min。
4.3.4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可终止加载:
1当承压板周边的土出现明显侧向挤出,周边土体出现明显隆起:
2本级荷载的沉降量大于前级荷载沉降量的5倍,荷载与沉降曲线出现明显陡降;
3在某一级荷载下,24h内沉降速率不能达到相对稳定标准;
4当累计沉降量已大于等于承压板宽度或直径的6%:
5加载至要求的最大试验荷载且承压板沉降达到相对稳定标准。

4.4检测数据分析与判定
4.4.1换填垫层、压实地基、夯实地基的承载力确定时,应绘制压力-沉降(p-s)、沉降-时间对数(s-lg)曲线,必要时可绘制其他辅助分析曲线。
4.4,2换填垫层、预压地基、压实地基、夯实地基的极限荷载可按下列方法确定:
1出现本标准第4.3.4条第1、2、3款情况时,取前一级荷载值。
2出现本标准第4.3.4条第5款情况时,取最大试验荷载。
4.43单个试验点的地基承载力特征值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p-s曲线上有比例界限时,应取该比例界限所对应的荷载值;
2当极限荷载小于对应比例界限荷载值的2倍时,应取极限荷载值的一半;
3出现第4.3.4条第5款情况,且p-s曲线上无法确定比例界限,承载力又未达到极限时,取最大试验荷载的一半所对应的荷载值:
4当比例界线不明显,按相对变形值确定地基土承载力特征值时,可取sb=0.010所对应的极限荷载,对于灰土垫层可取sb=0.006,但其值不应大于最大试验荷载的一半。
4.4.4单位工程的地基承载力特征值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同一土层参加统计的试验点应不少于三点,当试验实测值的极差不超过其平均值的30%时,取此平均值作为该土层的地基承载力特征值f;
2当极差超过平均值的30%时,首先应分析原因,结合工程实际综合分析判别,必要时可增加试验点数量。

4.4.6检测报告除应包括本标准第3.5.5条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包括下列内容:
1承压板形状及尺寸:
2荷载分级及加载方式:
3本标准第4.4.1条所要求绘制的曲线及对应的数据表;
4承载力判定依据;
5每个试验点的承载力检测值;
6单位工程的承载力特征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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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DB
DBJ04/T303-2014
备案号:J12599-2014
高性能混凝土应用技术规程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application of high performance concrete
2014-03-11发布   2014-06-01实施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

DBJ04/T 303-2014,应用技术,规程,高性能混凝土,DBJ04/T 303-2014 高性能混凝土应用技术规程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发布山西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高性能混凝土应用技术规程》的通知
晋建标字[2014]40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各有关单位:
现批准《高性能混凝土应用技术规程》为山西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号为DBJ04/T303一2014,自2014年6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山西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负责管理,山西省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具体解释。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年3月11日

前言
根据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1年山西省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晋建标字〔2011〕177号)的要求,制定本规程。
本规程的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原材料、配合比设计、质量管理、质量验收等。
本规程由山西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负责管理,山西省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贵具体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山西省建筑科学研究院(地址: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山右
巷10号,邮编:030001,邮箱:283089170@qq.com)。

本标准主编单位:山西省建筑科学研究院
山西中旺伟业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本标准参编单位:山西华建建筑工程检测有限公司
太原智海混凝土发展有限公司
太原市玉磊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
山西华凯伟业科技有限公司
山西桑穆斯建材化工有限公司
山西黄河新型化工有限公司
山西凯迪建材有限公司
阳泉市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益汇混凝土有限公司
山西格瑞特建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山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略)
目次
1总则1
2术语2
3基本规定4
4原材料6
4.1水泥6
4.2骨料6
4.3矿物糁合料7
4.4外加剂7
4.5混凝土用水7
5配合比设计9
5.1一般规定9
5.2高性能混凝土配合比设计9
5.3抗碳化耐久性设计11
5.4抗冻融耐久性设计11
5.5抗氯盐侵蚀耐久性设计12
5.6抗硫酸盐腐蚀耐久性设计13
5.7预防碱骨料反应措施14
6质量管理16
6.1原材料管理16
6.2高性能混凝土拌制16
6.3工作性检验17
6.4高性能混凝土运输18
6.5高性能混凝土浇筑18
6.6高性能混凝土养护19
7质量验收4421
本规程用词说明 22
引用标准名录 23
附:条文说明25
内容摘要:
1总则
1.0.1为了规范高性能混凝土在工程中的应用,保证工程质量,做到技术先进、安全可靠、经济合理,制定本规程。
1.0.2本规程适用于山西省行政区域内集中搅拌的预拌混凝土工程和现场搅拌的混凝土工程。
1.0.3高性能混凝土的应用,除应执行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及山西省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  高性能混凝土   high performance concrete
采用常规材料和工艺生产,具有混凝土结构所要求的各项力学性能,且具有高耐久性、高工作性和高体积稳定性的混凝土。
2.0.2  混凝土结构的耐久性   durability of concrete structure
在预定作用和预期的维护与使用条件下,混凝土结构及构件在设计使用年限内保持其适用性和安全性的能力。
2.0.3  水胶比  water to binder ratio
混凝土配制时的总用水量与胶凝材料总量的质量比。
2.0.4  矿物糁合料  mineral admixture
在混凝土搅拌过程中加人的,具有一定细度和活性的用于改善新拌合硬化混凝土性能的某些矿物类物质。
2.0.5  含泥当量  clay equivalent
粒径0mm~5.00mm砂中,亚甲蓝MB测值相当于某一限定指标的基准粘土含量。
2.0.6  亚甲蓝(MB)值  methylene blue value(MB)
用于判定机制砂中粒径小于75μm颗粒的吸附性能的指标。
2.0.7  混凝土工作性  workability of concrete
混凝土拌合物适宜于施工操作、满足施工工艺要求的性能总称。
2.0.8  混凝土体积稳定性   volume stability of concrete
混凝土初凝后,能抵抗收缩或膨胀而保持原有体积的性能。
2.0.9  混凝土力学性能  mechanical properties of concrete
混凝土强度和受力变形性能的总称。
2.0.10  电通量  passed electric charge
在60V直流恒电压作用下6h内通过混凝土规定截面积的总电量。
2.0.11  氯离子扩散系数  chloride diffusion coefficient
描述混凝土孔隙水中氯离子从高浓度区向低浓度区扩散过程的参数。
2.0.12   抗硫酸盐结晶破坏等级  resistance class to sulphate phys-ical attack of concrete
描述混凝土抵抗硫酸盐结品破坏能力的指标。
3基本规定
3.0.1 高性能混凝土必须具有设计要求的强度等级,在设计使用年限内必须满足结构承载和正常使用功能要求。
3,0.2高性能混凝土应针对混凝土结构所处环境和预定功能进行耐久性设计,当结构构件受到多种环境类别共同作用时,应分别满足每种环境类别单独作用下的耐久性要求,环境类别及作用等级见表3.0.2-1和表3.0.2-2。应选用适当的水泥品种、矿物糁合料,以及适当的水胶比,并采用适当的化学外加剂。
(略)
3.0.3在长期潮湿或接触水的环境条件下,混凝土结构的耐久性设计应考虑混凝土可能发生的碱一骨料反应、钙矾石延迟反应和软水对混凝土的溶蚀,在设计中采取相应的措施。
3.0.4受到多种环境类别共同作用下的混凝土结构宜采用高性能混凝土。根据混凝土结构所处的环境条件,高性能混凝土应满足下列一种或几种技术要求:
1水胶比不大于0.55;
4原材料
4.1水泥
4.1.1高性能混凝土中的水泥宜选用硅酸盐水泥或普通硅酸盐水泥。有抗硫酸盐侵蚀要求的混凝土宜选用抗硫酸盐硅酸盐水泥。C30以下混凝土,可采用矿渣硅酸盐水泥、粉煤灰硅酸盐水泥
和复合硅酸盐水泥。高性能混凝土采用的水泥必须符合下列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且不宜采用早强水泥:
1《通用硅酸盐水泥》GB175;
2《中热硅酸盐水泥、低热硅酸盐水泥、低热矿渣硅酸盐水泥》GB200;
3《抗硫酸盐硅酸盐水泥》CB748。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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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DB
DBJ04/T393-2019 备案号:J14993-2020
建设工程人工材料设备机具数据编码标准

Construction project data coding standard of labour,materials,equipments,machines and tools
2019-11-29  发布
2020-01-01  实施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

DBJ04/T 393-2019,人工材料,建设工程,数据编码标准,机具,设备,DBJ04/T 393-2019 建设工程人工材料设备机具数据编码标准.pdf(内附条文说明)

前言
根据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9年山西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的通知》(晋建标字〔2019〕109号)要求,标准编制组经深人调查研究,参考国家及其他省份有关标准,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是:总则,术语,基本规定,工料机分类、特征及编码规则,工料机基础数据库,工料机价格信息库,计量单位,工料机数据交换接口以及有关的附录。
本标准由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山西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和日常管理工作。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寄送至山西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地址:太原市建设北路85号,邮编:030013)。
本标准主编单位:山西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
本标准参编单位:太原市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 运城市建筑定额工作站 阳泉市建设标准定额站 大同市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 长治市建筑经济管理站 广联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山西四建集团有限公司 山西机械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山西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 山西二建集团有限公司 山西合擎数字科技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胡孟卿 宋军 贾莉芳 张国萍 韩学才 乔万贵 郭庆阳 班方俊 冯明洲 王亚晖 王洋 齐锦程 王涛刘志刚 苏晓鹏 孙勇 李锦锋 徐兆亮 常伟 裴晓勇 王有权 潘志强 白涛瑞 王毅 曹红 段纯萍 王红霞 王建 王萍 黄惠玲 田瑞琴 赵彤 曹玺 王翠翠
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员:霍瑞琴 张莉 冯占红 张泽平 商丽梅 张敬樑 路晓雯

内容摘抄:

1总则
1.0.1为促进建设项目全生命周期信息化应用,建立本省建设工程人工、材料、设备、机具(以下简称工料机)数据编码标准体系,根据国家和山西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山西省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全生命周期工料机信息数据的收集、整理、分析、发布等过程的应用。
1.0.3工料机分类、编码、特征描述、基础数据库及价格信息库的建立、信息数据交换等,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和山西省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建设项目全生命周期whole lifecycle of construction project
从建设项目的提出,到整个项目的具体实施、竣工验收、交付生产与使用,直到项目终止使用所经历的全过程,称之为建设项目的全生命周期。
2.0.2建设工程计价依据valuation basis of construction project
工程计价活动依据的计价内容、计价方法和价格标准相关的工程计量、计价标准、工程计价定额及工程造价信息等。
2.0.3工料机类别category of labour materials machines and tools
根据不同的专业,按照工种、技术等级等内容对人工进行的归类;按照使用频率、用途、物理特性等原则对材料、设各、机具进行的归类。
2.0.4工料机特征features of labour materials machines and tools
影响人工、材料、设备、机具价格的参数特征。
2.0.5线分类法treemap classification
根据总结出的研究对象之共有属性和特征项,以不同的属性或特征项(或它们的组合)为分类依据,按先后顺序建立一个层次分明、下一层级严格唯一对应上一层级的分类方法,称之为线分类法。
2.0.6面分类法facet classification
根据研究对象本身固有的属性或特征,分成相互之间没有隶属关系的面,每个面都包含一组类目或将某个面中的一种类目与另一个面的一种类目组合在一起,组成一个复合类目,这种分类方法称之为面分类法。
2.0.7混合分类法mixed classification
由线分类法和面分类法组合的分类方法,称之为混合分类法。
2.0.8工料机基础数据basic data of labour materials machines and tools
反映工料机编码、名称、特征描述及计量单位等的数据记录。
2.0.9工料机基础数据库data base of labour materials machines and tools
由工料机基础数据形成的数据集合。
2.0.10工料机价格信息库price information database of labour materials machines and tools
满足工料机价格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上报、发布及工程造价指数指标编制、数据交换等需要而建立的数据集合。
2.0.11工料机数据交换接口data exchange interface of labour materials machines and tools
在工料机基础数据、工料机价格信息库等与其他外部信息平台之间,通过ML标惟格式文件实现数据交换与共享的数据定义。
2.0.12XML文件extensible markup language file
用具有数据描述功能、高度结构性及可验证的可扩展标记语言描述的数据文件。

3基本规定
3.0.1本标准工料机分类方法应采用线分类、面分类组合的混合分类方法。
3.02工料机特征应根据国家、行业和山西省现行相关标准,并结合建设工程全生命周期工料机相关应用进行描述。
3.0.3在编制建设工程计价依据时,除满足国家的有关规定外,应遵从工料机基础数据库相关规则。
3.0.4工料机基础数据编码应遵循工料机编码规则约定形成。
3.0.5依据本标准采集的任何一条建设工程工料机价格信息数据均应符合本标准接口格式。
3.0.6本标准应采用可扩展标记语言XML描述与建设工程工料机有关的软件数据交换格式标准。

4工料机分类、特征及编码规则
4.1工料机分类
4.1.1工料机类别应划分为一级大类、二级子类。
4.1.2一级大类应包含人工、材料、设备、机具等。在一级大类下遵循科学性、合理性、实用性、灵
活性原则,按照工料机各自的属性和特点,分为二级子类。一级大类及二级子类的详细分类应按本标准附录A“工料机分类标准”进行编制。
4.1.3二级子类的调整、新增、修改应按本标准附录A“工料机分类标准”的规定执行。
4.2工料机特征
4.2.1工料机特征应在二级子类下描述。
4.2.2工料机二级子类特征项应按照工料机的技术性能、功能特点、价格因素等主要参数特征确定。
4.2.3同一个一级大类下的二级子类特征项按照重要优先级顺序列项,且描述方式应保持一致。
4.2.4二级子类下的工料机特征项数量宜控制在4个一7个。
4.3工料机编码规则
4.3.1工料机编码结构应采用三级框架,保持相对的稳定性,并应符合图4.3.1的规定。

(图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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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号: J2929-2021 H G

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工行业标准
HG/T 21637-2021代替 HG/T 21637-1991
化工管道过滤器系列
Strainers for piping system of the chemical industry
2021-05-17 发布 2021-10-01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

HG/T21637,HG/T21637-2021,化工管道,化工行业标准 管道 过滤器 规范,过滤器,HG/T21637-2021 化工管道过滤器系列

本规范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 2011 年第二批行业标准修订计划的通知} (工信厅科 [2011 J 134 号文)的要求,由中国石油和化工勘察设计协会为主编部门,委托全国化工工艺配管设计技术中心站负责组织,华陆工程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为主编单位,会同参编单位,在原行业标准《化工管道过滤器} (HG/T 21637-1991 )的基础上修订完成。
本规范自实施之日起代替《化工管道过滤器} HG/T 21637-1991
本规范在修订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我国化工管道过滤器方面的工程结构设计、施工工艺、质量控制、工程质量验收工作的实践经验,同时参考了国内、外化工管道过滤器工程技术应用的大量资料,并广泛征求意见,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 章,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过滤器的类型、端部型式及公称压力,材料,过滤器系列,技术条件,试验、检验和验收,标志和包装,订货要求等。
本规范与《化工管道过滤器 HG/T 21637 1991 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1.增加的主要内容包括术语、材料、标志和包装、订货要求;
2. 增加了系列品种,扩充了尺寸系列和压力等级系列;
3. 将原压力-温度等级表汇人材料章节中统一描述;
4. 修订了与相关标准不相符合的部分条款。

内容索引:

l 总则………………………………………………………………………………………………………(1)
2 术语…….......…………………….......………………………………………………………………(2)
3 过滤器的类型、端部型式及公称压力……..………………………………………………………… (3)
3.1 过滤器类型……………………………………………………………………………………………. (3)
3.2 过滤器的端部型式…………………………………………………………·…………………………. (4)
3.3 过滤器的公称压力…………………………………………………………………………………….. (4)
4 材料………………………………………………………………………………………………………(5)
5 过滤器系列……………………………………………………………………………………………… (8)
5.1 形过滤器……………………………………………………………………………………………. (8)
5.2 形过滤器……………………………………………….................................................. (20)
5.3 锥形过滤器………………………………………………………………………………………….. (64)
.4篮式过滤器………………………………………………………………………………………….. (84)
6 技术条件……………………………….......………..……………………………………………..(91)
7 试验、检验和验收…………………………………………………………………………………… (94)
7.1 试验…………………………………………………………………………………………………. (94)
7.2 检验…………………………………………………………………………………………………. (94)
7.3 验收…………………………………………………………………………………………………. (94)
8 标志和包装…………………………………………………............…………………………....... (95)
9 订货要求…….........................…………………………………………………………………(96)
本规范用词说明…......…………………..…………………………………………………………… ..(97)
引用标准名录…………………………………………………………………………………………… ..(98)
附:条文说明……….......……………..(99)

内容摘要:

1总则
1. 0. 1 为满足过滤器选型的需要,保证过滤器选型设计合理,保障泵、压缩机等装置核心设备的安全运转以及仪表、自控设备的安全运行,制定本规范。
1. 0. 2 本规范适用于化工行业管道过滤器的选用,石油和石油化工等其他行业可依据装置的设计特点选择使用。
1. o. 3 本规范规定了过滤器的基本技术要求,包括公称尺寸、公称压力、材料、密封面尺寸、公差及标记等。
1. 0. 4 法兰连接的过滤器,连接端面的加工要求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钢制管法兰 (PN 系列HG/T 20592 或《钢制管法兰( Class 系列 HG/T 20615 的要求;承插焊和螺纹连接端部的加工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锻制承插焊和螺纹管件} GB/T 14383 的要求;对焊连接端部的加工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制对焊管件 类型与参数} GB/T 12459 的要求。
1. 0. 5 过滤器的技术要求,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 0.1
过滤器 strainer
过滤器是一种阻挡不同粒径固体杂质的装置,由筒体、滤网和排污等部分组成。
2.0.2
有效过滤面积 effective filtration area
滤网表面开孔面积的总和减去滤网支承结构阻挡的面积。
2.0.3
过滤器压降 pressure drop of strainer
过滤器人口与出口的压力差。
2.0.4
目数 mesh
每平方英寸的网孔数。

3 过滤器的类型、端部型式及公称压力
3. 1 过滤器类型
3. 1. 1 过滤器的类型可分为 形过滤器、 形过滤器、锥形过滤器和篮式过滤器。
3. 1. 2 过滤器的类型代号应符合表 3. 1. 的规定。

3.2 过滤器的端部型式
3.2.1 过滤器的连接端部型式代号应符合表 3.2.1 的规定。

3.2.2 过滤器连接端部为法兰连接时,法兰密封面的表面粗糙度应满足国家现行标准《钢制管法兰(PN 系列)} HG/T 20592 或《钢制管法兰( Class 系列 HG/T 20615 的相关要求。用户有特殊要求时,应在订货合同中注明。

4材料
4. 0. 1 过滤器系列用法兰的材料应满足国家现行标准《钢制管法兰 (PN 系列)> HG/T 20592 或《钢制管法兰( Class 系列 HG/T 20615 的要求。
4.0.2 过滤器系列所用的筒体材料应符合表 4.0.2 的规定。

4. 0. 3 过滤器滤网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用金属丝编织方孔筛网~ GB/T 5330 的规定;设计文件对过滤器滤网有特殊要求时,滤网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不锈钢丝网的技术特性应符合表 4.0.3-1 的规定,一般金属丝网的技术特性应符合表 4.0.3-2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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