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全过程审计与案例分析PPT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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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第一部分 基本建设项目审计概况介绍
第一章 基本建设审计概念
第二章基本建设审计特点
第三章 基本建设项目跟踪审计
第二部分 基本建设项目审计工作
第一章 基本建设程序审计
第二章 基本建设项目决策阶段审计
第三章 基本建设项目勘查设计阶段审计
第四章 基本建设项目施工准备阶段审计
一、施工准备阶段征地拆迁审计
二、招投标工作审计
三、合同管理审计
第五章 基本建设项目实施阶段审计

第一节 设备材料采购工作审计
第二节 工程造价控制审计
一、工程造价的基本知识
二、设计变更审计
三、洽商索赔工作审计
四、 工程进度款支付审计
第六章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阶段审计
一、工程结算审计
二、竣工财务决算审计
三、竣工验收审计
第三部分 建设项目风险管理与审计

基本建设项目审计工作目标:
(一)通过对建设项目审计,规范建设程序,充分保障基建行为的合法、合规性,维护国家利益和建设单位正当的业主权益。
(二)通过对建设项目审计,规范工程建设成本控制和财务管理工作,及时纠正项目建设中存在的问题,以节约建设资金,提高建设资金的使用效益,保证建设项目保质按期完成。
(三)通过对项目审计,监督检查建设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合法性和合规性,正确评价资金使用效益,及时总结建设经验,促进和加强项目建设管理,提高建设项目管理水平,健全建设规章制度,规避建设资金风险。

一、 基建审计定义

审计定义:指审计机构和人员对建设项目实施过程的经济行为的真实、合法、效益性所进行的独立监督和评价活动。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2、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第九条规定:审计机关要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审计。
3、审计署、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建设部等国家有关部委相继都出台的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竣工决算审计规定,开工前的审计暂行规定,建设资金的审计规定等管理规章。

二、基建审计形式

基本建设项目审计主要形式:按审计主体区分
1、国家审计机关依据《审计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国家投资或国家投资为主的基本建设项目进行政府审计;
2、企事业单位依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第九条规定及本单位审计管理规定对基本建设项目进行内部审计;
3、国家、企事业单位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对基本建设项目进行社会审计。
法律依据:
《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办法》第九条 审计机关实施政府投资项目审计,遇有审计力量不足或者相关专业知识局限等情况时,可根据有关经费预算情况,聘请具有法定资格的注册会计师或者其他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加审计。
财政部财协字(1999)103号《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基本建设工程预算、结算、决算审核暂行办法》

按审计审计工作内容区分
专项审计:主要是对基本建设项目进行预(概)算审计、竣工结算审计和竣工财务决算审计等专项审计;
全过程(跟踪)审计:项目建设管理的全过程审计
法律依据:
《审计机关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 :对财政性资金投入较大或者关系国计民生的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机关可以对其前期准备、建设实施、竣工投产的全过程进行跟踪审计。
注意区别:
竣工决算审计与造价审核的区别
竣工结算审核与跟踪审计的区别与联系

三、基建审计工作范围

审计范围:国家审计为国有资产投资或者融资为主(即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 内部审计为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
法律依据:
《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办法》第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各级政府为建设主体的投资项目。主要包括:财政预算内外资金(含国债资金)投资项目;国家主权外债资金项目;使用各类专项建设资金项目;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政府投资项目。

四、审计工作对象

审计对象:项目法人、代建单位和参建单位
法律依据:
《审计机关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准则》第三条 审计机关在安排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时,应当确定建设单位(含项目法人,下同)为被审计单位。必要时,可以依照法定审计程序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与国家建设项目有关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五、审计工作主要内容

主要审计内容:
一是基本建设程序的合规合法性;
二是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管理合法、合规性;
三是基本建设投资控制管理的合规、合法和效益性。
具体审计内容:参建讲稿目录

六、审计工作依据

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的内容:
“三控”
“两管”
“一协调”
“安全第一”

七、审计工作流程

制定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发送审计通知书
进驻,接受审计资料,实施投资项目审计
出具初步审计结果
征求被审单位意见
出具审计结果报告
向本级人民政府/行政报告并通报有关部门审计结果
出具审计建议书/决定书,进行处理处罚或提出处理建议审计结果社会公布
主要依据:审计署关于印发《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办法》的通知审投发[2O06]11号

八、审计处理权限

《审计法》规定:
第三十四条  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必要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封存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对其中在金融机构的有关存款需要予以冻结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通知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暂停拨付与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暂停使用。

第三十五条  审计机关认为被审计单位所执行的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规定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应当建议有关主管部门纠正;有关主管部门不予纠正的,审计机关应当提请有权处理的机关依法处理。

九、基建审计双方的责任

1、被审计单位的责任:
合理编制并充分披露基本建设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各项报表,保证各项报表及相关资料的真实、合法、完整,是被审核单位的责任;
2、审计人员的责任:
按照国家相应的法律法规的要求出具基本建设征地拆迁费用、工程预算、结算及决算等审核报告,并保证审核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是审核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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