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J 53/T-110-2020 云南省装配式建筑工程计价标准(上、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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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云南省装配式建筑工程计价标准(上)
DBJ53/T—110—2020
主编单位:云南省工程建设技术经济室
批准部门;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实施日期:2021年5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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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云南省建设行业造价管理规范化,落实国家及云南省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强化适用性和可操作性,云南省工程建设技术经济室按照《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定额管理办法〉的通知》及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相关工作要求,组织专家在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经验、反复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完成了《云南省装配式建筑工程计价标准》DBJ53/T-110-2020(以下简称本标准)。
本标准是云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标准(2020版)》系列之一。本标准由总说明、第一章至第十七章的说明、工程量计算规则、定额项目表及附录等内容组成。
本标准由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管理,科技与标准定额处负责具体内容的解释、补充。执行本标准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向科技与标准定额处反馈。

总说明
一、《云南省装配式建筑工程计价标准》(以下简称“本标准”),本标准分上下册。
上册包括:
第一章土石方工程
第二章地基处理与基坑支护工程
第三章桩基工程
第四章砌筑工程
第五章现浇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工程
第六章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工程
第七章装配式钢结构工程
第八章装配式木结构工程
第九章门窗工程
第十章屋面及防水工程
第十一章保温、隔热、防腐工程
下册包括:
第十二章楼地面装饰工程
第十三章墙、柱面装饰与隔断、幕墙工程
第十四章天棚工程
第十五章油漆、涂料、裱糊工程
第十六章其他装饰工程
第十七章措施项目
附录
二、本标准以国家和有关部门发布的国家现行设计规范、施工验收规范、技术操作规程、质量评定标准、产品标准和安全操作规程、绿色施工现场文明安全施工及环境保护要求、现行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计算规范、住建部《装配式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TY01一01一2016)、《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和有关定额为依据,按正常施工条件和目前多数建筑企业的施工机械装备水平、合理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工期、施工工艺、劳动组织,结合云南实际编制。
三、本标准是编制与审查国有投资建设项目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确定工程造价的依据;是编制建设工程概算定额、估算指标、技术经济指标、投资估算、设计概算的基础;是编制企业定额、投标报价、调解处理工程造价纠纷的参考。
四、本标准适用于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建设的符合《云南省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并按装配式建筑设计规范实施的装配式混凝土结构、钢结构及木结构建筑工程项目。
五、本标准是完成一个规定计量单位工程合格产品所需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的社会平均消耗量水平,除定额规定允许调整外,均不得因具体的施工组织设计、操作方法和材料消耗量与定额不同而调整。
六、装配式建筑工程的安装,执行《云南省通用安装工程计价标准》的相应规定及定额。
七、关于人工
1.人工不分工种、技术等级,以综合工日表示。
2.人工包括基本用工、超运距用工、辅助用工和人工幅度差。
3.人工按8小时工作制计算。
4.机械土、石方,桩基础,构件运输及安装等工程,人工随机械产量计算的,人工幅度差按机械幅度差计算。
八、关于材料
1.本标准采用的材料(包括构配件、零件、半成品、成品)均为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和相应设计要求
的合格产品。
2.本标准中的材料包括施工中消耗的主要材料、辅助材料、周转材料和其他材料。
3.本标准中的材料消耗量包括净用量和损耗量。损耗量包括:从工地仓库、现场集中堆放地点(或现场加工地点)至操作(或安装)地点的施工场内运输损耗、施工操作损耗、施工现场堆放损耗等,规范或设计文件规定的预留量、搭接量不在损耗中考虑。
4.本标准中的混凝土、沥青混凝土、砌筑砂浆、抹灰砂浆及各种胶泥等均按半成品消耗量以体积(m3)表示,混凝土按运至施工现场的预拌混凝土编制,砂浆按预拌砂浆编制,标准中的混凝土均按自然养护考虑。
5.现场及自建搅拌站搅拌的混凝土、砂浆配合比按本标准附录一相应配合比执行。
6.本标准中所使用的砂浆均按干混预拌砂浆编制,若实际使用现拌砂浆或湿拌预拌砂浆时,按以下方法调整:
(1)使用现拌砂浆的,除将项目中的干混预拌砂浆调整为现拌砂浆外,砌筑项目按每立方米砂浆增加人工0.382工日,200L灰浆搅拌机0.167台班,同时扣除原项目中干混砂浆罐式搅拌机台班;其余项
目按每立方米砂浆增加人工0.382工日,同时将原项目中干混砂浆罐式搅拌机调换为200L灰浆搅拌机,台班消耗量不变。
(2)使用湿拌预拌砂浆的,除将项目中的干混预拌砂浆调整为湿拌预拌砂浆外,另按相应项目每立方米砂浆扣除人工0.2工日及干混砂浆罐式搅拌机台班数量。
7.用量少、占材料比重小、不便计量的零星材料合并为其他材料费以“元”表示。
8,工具桩、周转性材料中的组合钢模、支撑钢管、脚手架钢管及扣件、底座按租赁编制,其余周转性材料按摊销编制。
9.以租赁方式计算的周转性材料(除另有说明外)其往返所需的人工、机械已综合在项目内,实际与项目取定不同时不得调整。
1.本标准中材料以量价分离形式表现,其价值已按本标准编制基期的市场参考价格计入基价内。
11.本标准的项目中包括了材料、成品、半成品从工地仓库、现场集中堆放地点或现场加工地点至操作或安装地点的水平运输和垂直运输所需的机械消耗量。
12.本标准中的材料费:指施工过程中耗费的原材料、辅助材料、构配件、零件、半成品、工程设备
的费用。
九、关于机械
1.本标准中机械台班消耗量已按合理的施工方法及施工企业的常用机械类型确定。本标准中的机械是按施工企业自有方式编制的,使用时,除规定允许调整换算者外均不得调整。
2.施工机械台班消耗量已包含了机械幅度差。
3.标准中的次要机械综合为其他机械费以“元”表示。
4.凡单位价值2000元以内、使用年限在一年以内的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施工机械,不列人机械台班消量,作为工具用具在建筑安装工程费中的企业管理费内考虑,其消耗的燃料动力等已列入材料内。
十、关于水平运输和垂直运输
1.材料、成品、半成品:包括自施工单位现场仓库或现场指定堆放地点运至安装地点的水平和垂直运输。
2.本标准有关弃土(泥浆)外运、建筑垃圾外运相关费用均未考虑,实际发生时按各地有关部门规定执行。
3.垂直运输基准面:室内以室内地(楼)平面为基准面,室外以设计室外地坪面为基准面。
十一、本标准除注明高度的以外,均按单层建筑物檐高20m、多层建筑物6层(不含地下室)以内编制,单层建筑物檐高在20m以上、多层建筑物在6层(不含地下室)以上的工程,其降效应增加的人
工、机械及有关费用,另按本标准中的建筑物超高增加费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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