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212/T 1073-2021 住房保障管理服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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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03.080

CCS Q 04 DB3212

泰 州 市 地 方 标 准

DB3212/T 1073—2021

住房保障管理服务规范

2021-10-29 发布 2021-10-29 实施

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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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住房保障管理服务的基本原则、受助对象、申请程序、审核内容、补贴要求、退房管理和购房管理等。
本文件适用于泰州市住房保障的管理和服务。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公共租赁住房 public-rental housing
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条件的市区城镇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市区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4 基本原则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坚持属地管理、并轨运行、租补结合、先租后售、梯度保障原则。
5 受助对象
5.1 市区城镇户籍
5.1.1 市区城镇户籍(市区外户口迁入须满 1 年,离异家庭离异须满 3 年)且实际居住的住房困难家庭申请人租金收取要求具体如下:
a) 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 18 ㎡以下的低保、特困职工家庭,租金按照同地段商品住房市场租金标准 10%收取;
b) 家庭人均年收入为市区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 50%(含)以下的家庭,租金按照同地段商品住房市场租金标准 40%收取;
c) 家庭人均年收入处于市区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 50%至 80%(含)的家庭,租金按照同地段商品住房市场租金标准 70%收取。
5.2 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
5.2.1 人员申请时在市区用人单位应签订劳动合同,在市区无住房,且未享受过市区人才住房优惠政策。
5.2.2 租金按照同地段商品住房市场租金标准的 70%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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