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QJTS/T T01-2021 重庆市靠港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置设施工程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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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交通行业标准 CQJTS/T T01-2021

重庆市靠港船舶污染物接收
处置设施工程技术规范
Technical Code for Engineering of Reception and Disposal Facilities of Pollutants from Dockside Ships in Chongqing

2021-01-25发布 2021-02-01实施
重庆市交通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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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范针对重庆市山区河流港口和内河运输船舶特点,总结吸收了近年来内河靠港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置设施工程建设运营经验和科研成果,经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修改完善编制而成。
本规范共分6章和1个附录,并附条文说明。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总体要求,靠港船舶污染物接收设施,靠港船舶污染物处置设施,辅助设施,附录A。

1 总 则
1.0.1 为规范重庆市靠港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置设施工程技术,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可靠,保证工程质量,保护环境,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重庆市境内靠港船舶生活污水、船舶含油污水和船舶垃圾等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置设施的新建和改造。
1.0.3 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置设施建设必须贯彻资源节约、保护环境和安全生产的方针,合理利用资源,清洁生产,防治污染。
1.0.4 新建港口码头的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置设施应与港口码头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1.0.5 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置设施工程建设必须符合国家和重庆市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1.0.6 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置设施工程建设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技术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 靠港船舶 Dockside Ship
在港口停泊或作业的船舶。
2.0.2 生活污水 Sewage
船舶上主要由人员生活产生的污水,包括:
a) 任何形式便器的排出物和其它废物;
b) 医务室(药房、病房等)的洗手池、洗澡盆,以及这些处所排水孔的排出物;
c) 装有活的动物处所的排出物;
d) 混有上述排出物或废物的其他污水。
2.0.3 船舶含油污水 Oily Wastewater from Ships
船舶运营中机器处所产生的油污水。
2.0.4 船舶垃圾 Garbage from Ships
产生于船舶正常营运期间,需要连续或定期处理的各种食品、日常用品和工业用品的废弃物,包括塑料、食品废弃物、生活废弃物、食用油、焚烧炉灰渣、操作废弃物、动物尸体、渔具、电子废弃物和货物残余,《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MARPOL)附则I、II、III、IV、VI中所适用的物质除外,也不包括以下活动过程中的鱼类(含贝类)及其各部分:
a) 航行过程中的捕获鱼类(含贝类)的活动;
b) 将鱼类(含贝类)安置在船上水产品养殖设施内的活动;
c) 将捕获的鱼类(含贝类)从船上水产品养殖设施转移到岸上加工运输的活动。
2.0.5 船舶污染物 Pollutants from Ships
船舶在装卸、运输、运行过程中加注、产生、储存和排出的可能对环境造成污染损害的任何废物,包括油类、生活污水、货物残余物,以及船舶营运产生的其他残余物。范围包括《MARPOL73/78》公约附则I、II、Ⅳ、Ⅴ的物质和执行MARPOL73/78附则所定义的货物废物。
2.0.6 船舶污水 Wastewater from Ships
指船舶生活污水和船舶含油污水。
2.0.7 接收设施 Reception Facilities
港区内接收船舶污水和船舶垃圾的设施。
2.0.8 处置设施 Disposal Facilities
港区内处置船舶污水和船舶垃圾的设施。
2.0.9 接收处置设施 Reception and Disposal Facilities
包括接收设施和处置设施。
2.0.10 储存设施 Storage Facilities
临时储存船舶生活污水、船舶含油污水、船舶垃圾的设施。
2.0.11 污水提升装置 Sewage-lifting Device
将船舶污水提升和输送到岸上的一种专用设备。
2.0.12 垃圾收集点 Garbage Collection Spot
对船舶垃圾集中临时存放的地点。

3 总体要求
3.1 一般规定
3.1.1 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置设施总体布局应与港口和城镇相关设施规划相适应,应充分利用公共设施处置船舶污染物。
3.1.2 港口码头应配置与到港船舶相适应的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置设施。
3.1.3 来自疫区的船舶垃圾、生活污水等船舶污染物应按相关规定检验检疫后方可接收处置。
3.1.4 船舶污染物应分类接收、分质处置。
3.1.5 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置设施设计应采用技术先进、运行可靠、节能环保的材料、工艺、设备和产品。
3.1.6 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置设施宜采用机械化、自动化、智能化设备,保障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减轻劳动强度。
3.1.7 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置设施工程质量、安全、卫生、节能、消防、环保和防洪等必须满足强制性标准要求和国家有关规定。
3.1.8 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置设施应设置标识牌及相应的安全标志。
3.1.9 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置应纳入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置监管与服务信息系统。
3.2 建设规模
3.2.1 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置设施的建设规模应根据接收的船舶污染物类型、到港船舶污染物产生量、接收量、处置量和转运频次等分析结果,结合现状能力评估和远期需求合理确定。
3.3 工程构成
3.3.1 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置设施包括主体工程和辅助设施。
3.3.2 主体工程应包括船舶污水接收设施、船舶垃圾接收设施,宜包括船舶污水预处理等处置设施。
3.3.3 辅助设施宜包括计量、供电、消防、通风等设施。
3.4 总平面布置
3.4.1 应遵守工艺合理、流程顺畅、方便运行、利于维护、经济合理的原则。
3.4.2 应根据自然条件、港区总体布置、港内交通、接收的污染物类型、数量和陆域条件等因素综合确定。
3.4.3 船舶污染物储存设施、处置设施宜设于生活区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侧。
3.4.4 已建码头的船舶污染物接收、储存、处置设施应结合码头总平面、水工结构、装卸作业等实际情况,按照相关规范要求进行布置,且不得影响码头作业。

4 靠港船舶污染物接收设施
4.1 一般规定
4.1.1 船舶生活污水、船舶含油污水、船舶垃圾的接收量应根据到港船舶船型、艘次、航行时间、在港停泊时间等因素进行预测。
4.1.2 船舶污水经船岸连接和接口设备接收上岸,经预处理后就近接入市政污水管网,也可通过岸上输送管道接入港内(外)污水处理设施,或槽车外运。
4.1.3 船舶生活污水、船舶含油污水接收设施应独立设置。船舶垃圾收集、储存、运输应分类。
4.1.4 应根据码头型式、平面布置、靠泊船型、作业条件等因素进行接收设施设计。4.1.5 应根据接收的船舶污染物种类和性质考虑防外溢、防渗漏、防扬散、防腐蚀等要求以及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有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监测、报警要求的应设置相应的安全设施。
4.2 接收量和储存设施容量
4.2.1 接收量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4.2.1.1 生活污水接收量应包括船舶抵港携带生活污水量和在港停泊期间生活污水产生量。船舶抵港携带生活污水量宜根据到港船舶船型、艘次、人员配置、生活污水贮存舱(柜)容积等因素进行预测,现有码头的船舶抵港携带生活污水量可根据码头运营统计资料分析确定。船舶在港停泊期间生活污水产生量宜根据到港船舶船型、艘次、在港时间、人员配置等因素进行预测。
4.2.1.2 含油污水接收量应根据到港船舶船型、主机功率、艘次等因素进行预测。现有码头接收量可根据码头运营统计资料分析确定。
4.2.1.3 船舶垃圾接收量应按照到港船舶船型、艘次、航行时间及人员配置等因素进行预测。现有码头可根据运营统计资料分析确定。
4.2.2 储存设施容量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4.2.2.1 污水储存设施的容量应综合考虑单日港口船舶污水接收量、转运频次等因素确定,且不应小于单艘船舶的最大污水接收量。
4.2.2.2 垃圾分类储存设施的容量应依据单日船舶垃圾接收量、转运频次、垃圾密度等综合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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