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式版 GB/T 13304.1-2008 钢分类 第1部分:按化学成分分类.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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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77.140.01 H4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13304.1—2008
部分代替GB/T13304一1991
钢分类第1部分
化学成分分类
Steels classification-Part 1:Classificativn of according to chemical composltion
(IS04948-1:1982,MOD)
2008-08-05发布
2009-04-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发布

GB/T 13304.1-2008,化学成分分类,第1部分,钢分类,正式版 GB/T 13304.1-2008 钢分类 第1部分:按化学成分分类.pdf

GB/T13304《钢分类》分为如下2部分:
一第1部分按钢的化学成分分类,
—一第2部分按主要质量等级和主要性能或使用特性的分类。
本部分为GB/T13304《钢分类》的第1部分。
本部分修改采用IS04948-1:1982《钢分类第1部分:按化学成分分为非合金钢和合金钢》。
本部分与ISO4948-1:1982的主要差别如下:
一根据国内实际情况,增加了低合金钢及分类的基本原则;
一对第3章作了编辑性修改,并增加了有效位数的规定;
修改了B、Cu、Mn、Mo、Nb、V及La等元素非合金钢规定含量的界限值;
修改了B、Cu、Mn、Mo、Ni、Si、Ti、V及Zr等元索合金钢规定含量的界限值;
将表1作为附录表A.1。
为了便于比较,这些技术性差异用垂直单线标识在它们所涉及的条款的页边空白处。
本部分代替GB/T13304一1991《钢分类》中的第一部分。
本部分与GB/T13304一1991中第一部分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一对第3章作编辑性修改(见第3章);
一原3.1.2.1增加举例说明(1991年版3.1.2.1,本版3.2.2);
表1中增加“因为海关关税的目的而区分非合金钢、低合金钢和合金钢时,除非合同或订单中另有协商,表中Bi、Pb、Se、Te、La系和其他规定元素(S、P、C和N除外)的规定界限值可不予考虑.”(见表1);
一增加了“IS04948-1标准非合金钢与合金钢中元素的界限值”(见附录A)。
本部分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
本部分由中国钢铁工业协会提出。
本部分由全国钢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冶金工业信息标准研究院、首钢总公司。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栾燕、戴强、王丽萍、刘宝石。
本部分于1991年12月首次发布。

1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按照化学成分对钢进行分类的基本准则,并规定了非合金钢、低合金钢与合金钢中合金元素含量的基本界限值。
本部分适用于按照化学成分对钢进行分类。
2术语及定义
本部分采用下列术语及定义。
2.1钢steel
以铁为主要元索、含碳量一般在2%以下,并含有其他元素的材料。
注:在铬钢中含碳量可能大于2%,但2%通常是钢和铸铁的分界线。
3分类
钢按化学成分分类:
a)非合金钢;
b)低合金钢;
c)合金钢。
3.1基本原则
3.1.1当标准、技术条件或订货单对钢的熔炼分析化学成分规定最小值或范围时,应以最小值作为规定含量进行分类。
3.1.2当标准、技术条件或订货单对钢的熔炼分析化学成分规定最大值时,应以最大值的0.7倍作为规定含量进行分类。
3.1.3在没有标准、技术条件或订货合同规定钢的化学成分时,应按生产厂报出的熔炼分析值作为规定含量进行分类;在特殊情况下,只有钢的成品分析值时,可按成品分析值作为规定含量进行分类,但当处在两类临界情况下,要考虑化学成分允许偏差的影响,对钢的原来预定的类别应准确地予以证明。
3.1.4标准、技术条件或订货单中规定的或在钢中实际存在的不作为合金化元素有意加入钢中的残余元索含量,不应作为规定含量对钢进行分类。
3.1.5对每一种合金元素,规定的、计算的或实际的熔炼分析值(以质量分数表示),均应表示到与表1所示界限值的小数点相同位数。
3.2分类方法
3.2.1表1中所列的任一元索,按3.1确定的每个元素规定含量的质量分数,处于表1中所列非合金钢、低合金钢或合金钢相应元素的界限值范围内时,这些钢分别为非合金钢、低合金钢或合金钢。
3.2.2当Cr、Cu、Mo、Ni四种元素,有其中两种、三种或四种元素同时规定在钢中时,对于低合金钢,应同时考虑这些元素中每种元素的规定含量;所有这些元素的规定含量总和,应不大于表1中规定的两种、三种或四种元素中每种元素最高界限值总和的70%。如果这些元素的规定含量总和大于表1中规定的元索中每种元索最高界限值总和的7%,即使这些元索每种元索的规定含量低于规定的最高界限值,也应划入合金钢。
示例:
某一产品标准中规定某一牌号的熔炼分析化学成分(质量分数)分别为:C:0.40%~0.49%、i:0.40%~0.49%、
Mo:0.05%~0.08%、Cu:0.35%~0.45%;其余为残余元素。
首先,该牌号C、Ni、Mo、Cu四种元素的“规定含量(质量分数)”分别为:Cr0.40%、Ni0.40%、o0.05%、
Cu0.35%,均在表1规定的“低合金钢”范围内,应划为低合金钢。
其次,按照Cr、Ni、Mo、Cu“规定含量总和”与“每种元素最高界限值总和的70%”比较(以质量分数表示)。
该牌号Cr、Ni、Mo、Cu“规定含量总和”为:
0.40%+0.40%+0.05%+0.35%=1.20%
表1中低合金钢Cr、Ni、Mo、Cu“最高界限值总和的70%"为:
(0.50%+0.50%+0.10%+0.50%)×70%=1.12%
显然,Cr、Ni、Mo、Cu四种元素的“规定含量总和”(1.20%)大于该四种元素“最高界限值总和的70%”(1.12%)。从
这方面讲,该牌号已超出“低合金钢”的规定范围,应列入“合金钢”。
3.2.3本部分3.2.2的原则也适用于Nb、Ti、V、Zr四种元素。
表1非合金钢、低合金钢和合金钢合金元素规定含量界限值
附录A
(资料性附录)
IS04948-1标准非合金钢与合金钢中元素规定含量的界限值
A.1IS04948-1标准非合金钢与合金钢中元索的界限值见表A.1。
表A.1非合金钢与合金钢中元素规定含量的界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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