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J46 056-2020 海南省生活垃圾转运及处理设施运行监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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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号:J15465-2021
海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DBJ 46-056-2020
海南省生活垃圾转运处理设施
运行监管标准
Operation supervision standard of domestic waste transfer and treatment facilities in Hainan Province
2020-12-26 发布 2021-01-01 实施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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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海南省生活垃圾转运设施(简称“转运站)”、生活垃圾焚烧厂(简称“焚烧厂”)、生活卫生填埋场(简称“填埋场”)、厨余垃圾处理厂(简称“厨余厂”)的监管行为,提高监管水平,建立健全过程监管,促进企业运营管理和工艺水平,保障公众利益。标准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根据有 关国家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了本标准。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监管的程序和要求;5.基本运行条件;6.运行过程检查评估内容及方法;7.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效果;8.安全生产与劳动保护措施;9.检查评估。

本标准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1.本标准对《生活垃圾收集转运设施运行监管标准》、《生活垃圾焚烧厂运行监管标准》、《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运行监管标准》进行整合;2.对评价等级内容进行调整,转运站、焚烧厂、填埋场评价等级划分按国家现行标准执行;3.对部分评价内容进行调整;4.对部分评价内容的分值权重进行了调整;5.增加术语章节;6.增加厨余厂运行监管内容;7.增加独立 法人渗沥液处理站监管表单。

1 总 则

1.0.1 为加强海南省生活垃圾转运设施(简称“转运站”)、生活垃圾焚烧厂(简称“焚烧厂”)、生活卫生填埋场(简称“填埋场”)、厨余垃圾处理厂(简称“厨余厂”)的过程监管,规范监管行为,促进企业运营管理和工艺水平,保障公众利益,修订了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投入运行的转运站、焚烧厂、填埋场、厨余厂的运行监管,试运行的转运站、焚烧厂、填埋场、厨余厂亦可参照执行。
1.0.3 对转运站、焚烧厂、填埋场、厨余厂的运行监管全过程应遵循独立、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
1.0.4 转运站、焚烧厂、填埋场、厨余厂的运行监管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 垃圾转运设施 waste transfer facilities
在垃圾产地(或集中地点)至垃圾处理设施之间所设的垃圾中转设施,包括垃圾转运站、垃圾(压缩)转运车等。

2.0.2 垃圾处理设施 waste treatment facilities
市 / 县 / 乡镇按照国家标准规范建设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包 括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焚烧处理厂、厨余垃圾处理厂等。

2.0.3 生活垃圾 municipal solid waste
在日常生活中及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 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2.0.4 厨余垃圾 food waste
易腐烂的、含有机质的生活垃圾,包括家庭厨余垃圾、餐厨垃圾和其他厨余垃圾等。

2.0.5 垃圾清运车辆 waste truck transfer vehicle
将垃圾从收集设施运至垃圾转运站或终端垃圾处理设施的车 辆,一般为密闭式专用机动车辆。

2.0.6 垃圾焚烧炉(焚烧炉) waste incinerator
利用高温氧化作用处理垃圾的设备。

2.0.7 烟气净化系统 flue gas cleaning system
烟气净化处理所采用的各种处理和设施组成的系统。

2.0.8 炉膛 furnace
焚烧炉中由炉墙包围起来供燃料燃烧的空间。

2.0.9 烟气停留时间 retention time of flue gas
焚烧垃圾产生的烟气处于炉膛主控温度区(≥850℃)持续的 时间。
2.0.10 焚烧飞灰 incineration fly ash
烟气净化系统捕集物和烟道及烟囱底部沉降的底灰。

2.0.11 飞灰稳定化 fly Ash stabilization
通过添加某些稳定化物质,使飞灰中的重金属达到稳定、并满足浸出毒性要求的工艺过程。
2.0.12 焚烧炉渣 incineration fly ash
生活垃圾焚烧后从炉床直接排出的残渣,以及过热器和省煤器排出的灰渣。

2.0.13 排放限值 emission limits
生活垃圾焚烧厂污染物允许的最大排放浓度。

2.0.14 在线监测 online monitoring
利用仪器设备对控制指标进行自动连续实时监测。

2.0.15 垃圾暴露比 exposure proportion
填埋过程中垃圾暴露面积的平方米数与垃圾日处理量吨数的 比值。

2.0.16 堆体边坡 pile side slope
当填埋的垃圾高于地面后,为保障堆体稳定而在其四周做成 的具有一定坡度的坡面。
3 基本规定
3.0.1 转运站、焚烧厂、填埋场、厨余厂的监管主体为所属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也可委托具备相应专业能力的第三方。
3.0.2 监管主体应对管辖范围内的转运站、焚烧厂、填埋场、厨余厂进行监督检查,运营单位应积极配合监管活动,根据相应的监管要 求,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
3.0.3 运行监管的主要内容包括:基本运行条件、运行过程、污染防治设施配置及运行效果、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措施等。
3.0.4 监管主体可通过资料审核、现场核查、监督性检测、驻场以及智能化远程监管等方式,或多种方式相结合实施对转运站、焚烧厂、填埋场、厨余厂运行进行监管。
3.0.5 转运站、焚烧厂、填埋场、厨余厂的运行监管内容应按照附录
A、B、C、D 中的统计表进行分类填报。本标准附录 A、B、C、D 中的统 计表按性质分为业务报表和监督检查表,业务报表应由运营单位负责填写,按填报频次可分为年报、月报、日报及一次填报共四类: 检查表应由监管主体从事监管活动及现场查验时负责填报。

1 年报应由运营单位每年填写该表格一次,每年第一个月完 成上一年的年报整理、归档,并上报监管主体;
2 月报应由运营单位每月填写该表格一次,每月前三天完成 上一月的月报整理,每年随年报归档;

3 日报应由运营单位做好台账记录,次日完成前日记录,每月 一次归档;

4 一次填报报表应在转运站、焚烧厂、填埋场、厨余厂正式运 营后的第一个月填报并归档。如后期表中内容有重大变动调整,应
及时进行补充说明,并按原报送范围报送至主管部门或相关单位进行备查。
3.0.6 按频次填写的四类报表,除作为设施运行管理技术档案外, 也可作为监管抽检依据。作为抽检表时,应由监督检查方填写,不 需加盖公章,但必须有监管检查人员签名。
3.0.7 所有报表均应按规定注明填写时间、填报人,年报和月报在存档或呈报监管部门前应加盖运行管理单位公章;日报则由填报 人签名。
转运站、焚烧厂、填埋场、厨余厂接受监管主体监管检查时,应 提供有关报表原件备查,可按要求提供其复印件。
4 监管程序和要求
4.0.1 监管工作为日常性常规监管。包括前期准备、检查/监测、综合 分析、意见反馈、整改和复查等若干阶段。监管部门可根据实际需 要开展工作,修改调整监管的具体项目内容,并确定相应的实施计划。

1 前期准备:包括材料收集和监管实施计划编制两部分内容。 材料收集内容包括经营许可、机构设置、人员配置、制度化建设、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二次污染情况以及与委托单位签订的合同/协 议、相关批文等;实施计划应在资料收集的基础上编制,明确监管对象、监管工作范围、监管工作依据、监管工作的目标、监管工作内 容、监管工作程序、监管工作方法以及措施等。

2 检查/监测:根据实施计划对转运站、焚烧厂、填埋场、厨余厂的运行情况进行检查。转运站包括从垃圾进入转运站,经转运、运输至末端处理设施的全过程,也可以是对其中单一环节的运行状况的进行针对性检查;焚烧厂、填埋场、厨余厂包括从垃圾进场到污染物出口的各设施,即主体设施、辅助设施运行和管理情况现场全面核查,或某一运行环节的针对性检查。现场检查应配置采集样品、拍照摄像、查阅或者复制有关资料的必要检查手段或器材, 不影响现场生产,有关资料的纸质及电子档案保存时间须 10 年 以上。对转运站的检查、监测包括收集转运设施运行过程中主要指标(分类收集、分类运输、进站垃圾量及性状,出站垃圾量,垃圾污 水量,噪声、臭气、粉尘控制情况,苍蝇密度检测、安全与卫生情况等);转运机械设备技术指标(如卸料、填装、压实效果等)、运输车 辆技术指标(车辆的使用、维修应规范管理、并应做好记录);机械 设备、仪器使用、维护技术档案;通风、除尘、除臭设施设备;站内交通标志应规范清楚,通道应保持畅通;运行费用及对进站的生活垃圾进行分类设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其他垃圾)等。 对焚烧厂的监测包括对焚烧厂运行过程中主要指标(进场垃圾量及性质、年垃圾焚烧量、焚烧炉年运行时间、炉渣热灼减率、炉 膛温度、二噁英排放、烟气排放、飞灰处理、炉渣处理、渗沥液处理、臭气控制、噪声控制、物料燃料消耗量、安全管理、综合管理、主要设备启停管理等)进行监测,分析监测数据;以及对焚烧厂烟气排放在线监测报告的核查及数据分析。 对填埋场的监测包括对填埋场运行过程中主要指标(进场垃圾量、性状、填埋作业、雨污分流、渗沥液收集与处理、填埋气收集与处理/利用、甲烷浓度、苍蝇密度、堆体密度、臭气、地下水、地表 水、运行管理、运行费用等)进行监测,分析监测数据。对厨余厂的监测包括对处理厂运行过程中主要指标(进场垃圾量、垃圾含水率、含油率、成分、收集与处理、污水处理、臭气控制、噪声控制、毛油去向、沼气产量、产品检测、运行费用等)进行监测,分析监测数据。

3 综合分析:应全面分析和评价转运站、焚烧厂、填埋场、厨余厂运行总体情况,对存在的各项问题要逐一列明,形成监督检查结论;需要进行整改的,应提出书面整改意见和整改限期。

4 意见反馈:监管部门应将监督检查结论、整改通知送收集转运设施、焚烧厂、填埋场、厨余厂运营单位。

5 整改阶段:收集转运设施、焚烧厂、填埋场、厨余厂应根据监督检查结果及整改意见在指定时间内完成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告主管部门。

6 复查阶段:监管部门应根据整改意见逐一复查转运站、焚烧厂、填埋场、厨余厂整改情况,出据复查评价意见。
4.0.2 监管检查人员开展工作时应出具监管委托书、正式公文等,并在进行现场检查遵守以下要求:
1 现场检查应有 2 名以上监管检查人员同时参加;
2 现场检查应配置采集样品、拍照摄像、查阅或者复制有关资 料的必要检查手段或器材,并妥善保管所获资料;

3 现场检查应严格遵守现场安全制度和信息保密制度,不得泄露被检查单位的技术与商业敏感信息;

4 监管检查人员应对检查情况进行客观、详实、规范的记录,并 请被检查单位的代表予以确认。监管检查人员与被检查单位对检查记录的内容发生分歧如不能即时解决,监管检查人员应会同被检查单位的代表就分别陈述内容和各方意见做好登记并签名;

5 监管人员发现重大安全隐患时应及时通知运营单位和监管主体。
4.0.3 监管主体应根据本标准所提出的内容和要求,每年进行一次系统的档案检查和二次以上的现场验查及等级评估。
4.0.4 监管主体可根据国家、地方相关法律法规与合同要求,建立常 态化的日常巡查监管机制,对生活垃圾转运及处理设施运行管理单位在运行过程中的违法,违章行为及时发现,并督促整改,以免 造成环境污染和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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