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41/T 1885-2019 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金属常压罐体监督检验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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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23.020.20
J74   DB41
河南省地方标准
DB41/T1885-2019
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金属常压罐体监督检验规则
2019-09-30发布2019-12-30实施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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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金属常压罐体(以下简称罐体)监督检险(以下简称监检)的术语和定义、一般要求、监检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GB18564.1一2016附录A中规定的装运介质为液体危险货物,工作压力小于0.1Pa,金网材料制造以及与定型汽车底盘或半挂车车架为永久性连接的罐体的监检。本标准不适用于非金网材料罐体、真空绝热结构罐体或有特殊要求的军装备用罐体的监检。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18564.1一2006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第1部分金属常压罐体技术要求
JB/T4734铝制焊接容器
NB/T47013.2承压设备无损检测第2部分射线检测
NB/T47013.4承压设备无损检测第4部分磁粉检测
NB/T47013.5承压设备无损检测第5部分渗透检测
NB/T47014承压设备焊接工艺评定
TSGZ7001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规则
TSGZ8002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考核规则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监检
在罐体制造单位(以下简称受检单位)质量检验、检查与试验(以下简称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的过程监督和满足基本安全要求的符合性验证。
3.2
监检机构
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具有相应资质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
3.3
液体
在50℃时蒸汽压不大于0.3Pa(绝压)或在20℃和0.1013Pa(绝压)压力下不完全是气态,在0.1013Pa(绝压)压力下熔点或起始熔点不大于20℃的货物。
3.4
液体危险货物

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蚀等危险特性,在运输、储存、生产、经营、使用和处置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毁或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液体货物。
3.5
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柄
罐体内装运液体危险货物,且与定型汽车底盘或半挂车车架永久性连接的道路运输罐式车辆。
3.6
罐体
由筒体、封头、人孔、接管和装卸口等构成的封闭容器。
3.7
安全附件
安装于罐体上的安全泄放装置(呼吸阀、安全阀、爆破片装置、安全阀与爆破片串联组合装置和排放系统等)、紧急切断装置、液位测量装置、压力测量装置、温度测量装置及导静电装置等能起安全保护作用的附件的总称。
4一般要求
4.1受检单位的义务
受检单位在监检工作中应稷行以下义务:
a)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并且保持有效实施,对罐体的制造质量负责;
b)在罐体制造前,约请监检机构实施监检;
c)向监检机构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提供与受检产品有关的真实、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文件、技术资料、检验记录和试式验报告等;
d)确定监检联系人员,按照工作进度,及时通知监督检验人员(以下简称监检员)到场;
e)对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金属常压罐体监督检验联络单(以下简称监检联络单,见附录),在规定的期限内处理并且书面回复,如受检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处理并且书而回复,监检机构应当暂停对监检。
4.2监检机构职责
监检机构应按ISGZ7001核准的范围从事罐体监检工作,并承担以下职责:
a)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且保持有效实施,对罐体监检工作质量负责;
b)向受检单位提供监检工作程序以及监检员资格情况;
c)发现受检单位罐体安全性能存在严重间题时,发出,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柄金属常压罐体监督检验意见书(以下简称监检意见书,见附录B),同时报告所在地的安全监管部门。
d)对监检员加强管理,定期对监检员进行培训,考核,防止和及时纠正监检失当行为。
注:严重问题,是指监检项目不合格并且不能纠正:受检单位团量保证体系实施严重失控:对《监检联络单》提出的问题拒不整改:发生重大团量事故等问题。
4.3监检员职责
监检员应具备SGZ8002规定的资格,并履行以下职责:
a)按受检单位的生产安排,及时对报检的产品进行监检,并且对监检结论负责;
b)妥善保管受检单位提供的技术资料,并且负有保密的义务;

c)发现受检单位罐体安全性能存在一般间时,及时向受检单位发出监检联络单;
d)发现受检单位罐体安全性能出现不符合本规则的严重间圈时,及时停止监检并且向监检机构报告;
e)及时在工作见证上签字(章)确认,填写监检记录;
f)对监检合格的罐体,及时出具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金网常压罐体监督检验证书。(以下简称,监检证书,见附录C)。
4.4监检内容
通过相关技术资料和影响基本安全要求工序的审查、检查与见证,对受检单位罐体制造过程及其结果是香满足GB18564.1一2006的要求进行符合性险证。
4.5监检程序
罐体监检的一般程序如下:
a)受检单位约请监检机构并且签署监检工作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b)监检员审查相关技术文件后,确定监检项目;
c)监检员对制造过程进行监检,填写监检记录等工作见证;
d)制造监检合格后,出具监检证书多(附录C)。
4.6监检项目
监检项目分为A类、B类和C类,其要求如下:
a)A类,关键项目,是对罐体性能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在罐体制造进行到该项目时,监检员现场监督该项目的实施,其结果得到监检员的现场确认合格后,方可继续制造;
b)B类,重点项目,是对罐体安全性能有较大影的项目,监检员一般在现场监督该项目的实施,如不能及时到达现场,受检单位在自检合格后可以可以维续制造,监检员随后对该项目的结果进行现场检查,确认该项目是香符合要求;
c)C类,一般项目,是对罐体安全性能有一般影响的项目,监检员通过审查受检单位相关的自检报告、记录,确认该项目是否符合要求。
本标准监检项目设为C类时,当本标准其他相关条款或者产品标准、设计文件规定需要进行现场检查时,监检员应选择B类。
4.7监检工作见证要求
监检机构根据监检工作的需要,制定有关监检工作见证和监检记录,要求如下:
a)监检工作见证包括监检确认后的受检单位提供的相应检验、试验报告和监检记录;
b)监检记录应能够表明监检过程的实施情况,并且具有可追湖性:除本标准明确要求的监检记录外,监检员还应记录监检工作中的抽查情况以及发现间题的项目、内容。
4.8监检机构存档资料
监检工作结束后,监检机构应及时出具监检证书并且将相关监检资料存档,保存期限不少于7年。监检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a)监检证书;
b)监检记录等有关的监检工作见证;
c)罐体耐压试验报告;
d)监检联络单多、监检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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