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3/T 1178-2010 锅炉及炉窑全自动双碱法脱硫除尘余热回收工程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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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13.020.01
Z05 DB13
河北省地方标准
DB13/1178-2010
锅炉炉窑全自动双碱法脱硫除尘
余热回收工程技术规范

2010-03-11发布 2010-03-26实施
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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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锅炉及炉窑全自动双碱法脱硫除尘余热回收系统的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施工与验收、运行与维护。
本标准适用于采用钠钙“双碱法”脱硫工艺,配用在蒸发量<20h(14MW)的燃煤锅炉以及相当烟气量炉窑的双碱法脱硫除尘余热回收工程。燃油、燃气工业锅炉的双碱法脱硫除尘余热回收工程参照本标准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4208一2008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
GB7251.3低压成套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
第3部分:对非专业人员可进人场地的低压成套开关
设备和控制设备一配电板的特殊要求
GB9078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3271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T19229.1燃煤烟气脱硫设备第1部分:燃煤烟气湿法脱硫设备
GB/T21508燃煤烟气脱硫设备性能测试方法
AQ3028化学品生产单位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
H山/T179火电厂烟气脱硫工程技术规范石灰石/石灰一石弃法
HJT288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湿式烟气脱硫除尘装置
HU462工业锅炉及炉窑湿法烟气脱硫工程技术规范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3号)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全自动双碱法脱硫除尘余热回收系统
用于锅炉及炉窑烟气的余热回收系统、除尘系统、双碱法脱硫系统、记录和自动控制系统及配套的各类辅助设备、仪表、管路、建(构)筑物等的总称。
3.2
余热回收系统
将锅炉、炉窑烟气中的剩余热量回收利用,以达到双碱法脱硫要求的专用装置以及配套的各类辅助设备、仪表、管路、建(构)筑物等的总称。
3.3
导热管
余热回收系统中用于传导热量的管状元件。

4.2余热回收系统
421余热回收系统,一般由吸热单元、储热单元、导热管和自动清灰装置等组成,装置外侧应带有保温层,保温层外表面温度应不高于50℃。
422余热回收系统中,当用于吸收热量的介质为水时,装置的余热回收效率应不小于50%:当用于吸收热量的介质为空气时,装置的余热回收效率应不小于25%。
4.2.3余热回收系统应符合GB/T19229.1的规定,具有防腐、防磨.防堵塞、防沾污功能。
4.2.4余热回收系统的补水、放水、液位调节、排污和清灰应全部实现自动化。
4.3除尘系统
4.3.1除尘设备应充分利用企业现有设备。
4.3.2除尘工艺流程应根据实际生产设备(设施)的类型、生产方式、所排含尘气体的性质、粉尘种
类、排放要求和环境影响评价的要求经全面优化后确定。
4.3.3除尘系统的除尘效率应不小于95%。
4.3.4除尘系统宜布置在锅炉/炉窑引风机之前,即采用负压操作。
4.3.5除尘系统宜确保进入脱硫塔的烟气含尘量不大于100mgm3(273K,101.325kPa)。
4.3.6除尘和脱硫不宜在同一设备中进行,亦即除尘和脱硫分开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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