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J04/T 265-2016 古树名木保护技术规程.pdf(内附条文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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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DBJ04/T265-2016
备案号:J11277-2016
古树名木保护技术规程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protection ofancient and famous trees
2016-01-19  发布
2016-05-01  实施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

DBJ04T 265-2016,保护,古树,名木,技术规程,DBJ04/T 265-2016 古树名木保护技术规程.pdf(内附条文说明)

前言
为适应园林绿化建设的需要,规范古树保护技术标准,根据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4年山西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二批)的通知》(晋建标函〔2014)671号)的要求,紧密结合我省古树名木保护的实际情况,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古树名木保护技术规程》DBJ04-265-2008进行了修订。

本规程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一般规定、常规保护、养护管理、复壮及修复、技术档案七个部分。
本规程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修订明确了本规程中的部分术语:2.调整了部分章节顺序,新增部分新的技术规章:3.对古树名木修复部分增加了最新的技术要求内容:4.在第5章古树名木养护管理中,增加了灾害天气预警内容;5.增加古树后备资源内容。
本规程由山西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负责管理,太原市园林植物研究中心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请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随时将有关的意见和建议反馈太原
市园林植物研究中心(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西留路12号,邮编:030041)。
本规程主编单位:太原市园林植物研究中心
本规程参编单位:山西千里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太原市嘉惠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本规程主要起草人员:石红旗 张常盛 任高 谢兴刚 苗峰 陈万兴 陈陆琴 王玉梅 胡二红 黄红丽 张玉杰 高金财 孟繁斌
本规程主要审查人员:王书宏 方岩 齐桂萍 眭利 李林英 吕晋慧 杨秀云 李新平 郝向春 王治金
内容摘抄:
1总则
1.0.1为保障古树名木的健康生长,规范古树名木的保护和复壮,制定本规程。
1.0.2本规程适用于山西省行政区域内所有古树名木的保护和养护管理。
1.0.3古树名木的保护和养护管理除应执行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和山西省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古树名木
古树泛指树龄在百年以上的树木:名木泛指珍贵、稀有或具有历史、科学、文化价值以及有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也指历史和现代名人种植的树木,或具有历史事件、传说及神话故事的树木。
2.0.2冠径
树冠垂直投影面的平均直径。
2.0.3树高
从地表面至植株顶端的垂直距离。
2.0.4千径
树木主干离地表面1.3m处的直径。
2.0.5生长势
植物生长强弱,指植物生长速度,茎叶色泽、植株茁壮程度、分枝的繁茂程度等。
2.0.6土壤理化性质
指土壤容重、土壤酸碱度、有机质含量及土壤矿质营养元素含量等特性。
2.0.7土壤容重
单位原状土壤体积内的干土重。原状土壤是指保持自然状态的土壤。
2.0.8越冬水
指在土壤封冻前对植物进行的浇灌。
2.0.9解冻水
指在土壤解冻后对植物进行的浇灌。
2.0.10树冠垂直投影
树冠枝展(树冠枝叶外缘)向地面垂直投影后,以树干为中心形成的影区。
2.0.11土壤有害性物质
指土壤中含有对古树名木生长不利的病虫害、化学、物理等有害物质。
2.0.12防腐处理
通过涂抹防腐剂等措施防止或延缓树体腐烂的过程。
2.0.13生物防治
利用生物及其代谢物质来控制有害生物的一种防治方法。
2.0.14物理防治
利用一些器械或物理因光、热、电、风及放射能等)来防治病虫害的方法。
2.0.15古树复壮
对生长衰弱或濒危的古树进行的改善其生长环境条件,促进其生长,以达到恢复树势的措施。
2.0.16复壮基质
根据古树名木立地条件人工配制的具有促进生长作用的基质。
2.0.17古树后备资源
指树龄在50年~99年的树木。
3一般规定
3.0.1凡树龄在300年以上,或者特别珍贵稀有,具有重要历史价值、纪念意义及科研价值的古树名木,为一级古树名木;其余为二级古树名木。国家级名木不受树龄限制,不分级。
3.0.2古树名木的最小保护范围为树冠垂直投影外缘5m。保护范围内有影响和危害古树名木生长的建设项目、生产活动、生活设施等,古树名木业务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或者个人限期采取措施,消除影响和危害。
3.0.3有纪念意义或特殊观赏价值的古树名木,为保留其原貌,应对枯枝采取防腐、固化保护处理。确需修剪,应由养护管理单位委托主管技术人员制订修剪方案,报业务主管部门批准。
3.0.4古树名木复壮及树体修复技术要求高,技术方案应通过专家审定,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具体施单位须具有相关资质。
3.0.5古树名木应由业务主管部门建立每株调查和定期巡视制度,建立逐年相关档案。
4常规保护
4.0.1古树名木的常规保护措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1古树名木应设围栏立牌保护,孤立的树或树群围栏与树干的距离应不小于3m:
2树冠垂直投影外缘5m范围内,严禁动土或铺设不透气硬化铺装。施工范围内的古树名木应事先采取保护措施:
3古树名木根系分布范围内,严禁使用融雪剂、堆放有害物质、焚烧、设置临时建筑物和排污渗沟等有碍古树名木生长的活动。对低洼的树木应挖排水沟进行合理排水:
4古树名木周围必须有合理的空间,保证古树有充足的光照;
5根据古树名木具体位置,对生长于空旷地周围30m之内无高大建筑物或树体高大的古树名木必须安装避雷装置:
6严禁在树体上钉钉、刻划、挂物、绕绳索或将树体作为施工的支撑点。严禁采摘果实、种子及攀树折枝、剥损树皮;
7严禁在古树名木下放牧;
8严禁在古树名木根系分布范围内种植攀缘植物:
9严禁在古树名木树冠垂直投影面外缘20m内堆放可燃物质、燃放烟花爆竹;
10对可能发生倒伏、劈裂或折断危险的树体必须及时设置围箍、支撑、拉纤等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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