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1/T 776.1-2022 道路智能交通管理设施设置要求 第1部分:通用技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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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93.080.30
CCS  Q 84
DB11
北京市地方标准
DB11/T776.1-2022代替DB11/T776.1-2011
道路智能交通管理设施设置要求
第1部分通用技术要求
Setting requirements of intell igent traffic management facilities-
Part 1:General technology specifications
2022-09-29发布  2023-01-01实施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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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次
前言III
引言V
1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语和定义2
4通则4
4.1建设原则4
4.2总体要求4
5交通信号控制设备4
5.1设置要求4
5.2设备功能5
5.3设备性能10
6车道灯及交通警示灯.11
6.1车道灯11
6.2交通警示灯14
7可变情报板设备15
7.1设置要求15
7.2分类与组成15
7.3设备功能15
7.4设备性能17
8道路交通违法监测设备19
8.1设置要求19
8.2设备功能19
8.3设备性能21
9道路交通视颊监控设备22
9.1设置要求22
9.2设备功能.22
9.3设备性能23
10交通流检测设备23
10.1设置要求23
10.2设备功能23
10.3设备性能24
11交通量调查设备26
11.1设置要求26
11.2设备功能26
11.3设备性能27
12动态公路车辆自动衡器28
(略)

前言
本文件按GB/T1.1一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DB11T776已经发布了以下部分:
第1部分:通用技术要求;
第2部分:城市道路;
第3部分:公路。
本文件是B11/T776道路智能交通管理设施设置要求?的第1部分。
本文件代替DB11/776.1一2011《道路智能化交通管理设施设置要求第1部分:通用技术条件多,本文件与B11/776.1一2011相比,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标准名称由道路智能化交通管理设施设置要求第1部分:通用技术条件?改为道路智能交通管理设施设置要求第1部分:通用技术要求多:
更改了交通信号灯的术语(见3.3,2011年版的3.3);
更改了交通信号控制设备英文名(见3.4,2011年版的3.4);
更改了车道灯名称(见3.5,2011年版的3.5);
增加了交通警灯术语(见3.6);
增加了可变情报板的术语(见3.7);
更改了道路交通违法监测设备术语(见3.8,2011年版的3.7);
更改了道路交通视颊监控设备术语(见3.9,2011年版的3.6);
更改动态公路车辆自动衡器术语(见3.12,2011年版的3.12);
增加了道路交通边缘计算终洲的术语(见3.13);
更改了通则(见第4章,2011年版的第4章);
增加了交通信号控制设备设置要求(见5.1.5、5.1.6、5.1.7);
更改了交通信号控制设备功能(见5.2,2011版的5.2);
更改了交通信号控制设备性能(见5.3,2011版的5.3);
增加了交通警示等设备设置要求(见6.1.1.3);
更改可变情报板设备分类(7.2.1,2011版8.2.1);
更改了可变情报板设备功能(7.3,2011版8.3);
更改了可变情报板设备性能要求(见7.4,2011版8.4);
更改了道路交通违法监测设备(见第8章,2011版第9章);
更改了道路交通违法监测设备的设置要求(见8.1,2011版9.1);
更改了道路交通违法监测设备的设备功能(见8.2,2011版9.2);
更改了道路交通违法监测设备的设备性能(见8.3,2011版9.2.4);
增加了道路交通视烦监控设备的设置要求(见9.1,2011版10.1);
更改了道路交通视颊监控设备的设备功能(见9.2,2011版10.2);
更改了道路交通视监控设备的设备性能(见9.3,2011版10.3);
更改了动态公路车辆自动衡器(见第12章,2011版第13章);
增加了道路交通边缘计算终端(见第13章);
除了道路气象检测设备(2011版第14章);
(略)
引言
随着北京市智能交通管理系统相关研究不断推进、工程建设逐步实施,取得了显著效果。道路交通信号控制系统、交通诱导发布系统、交通运行监测系统等已经具备一定的规模和较高的应用水平,在日常的道路交通管理、事故预防、道路养护等方面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
道路智能交通管理设施包括:交通信号控制设施、交通诱导设施、交通监测设施、网络通信设施四大类,是交通运行管理和安全保饰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当前交通安全与运行管理中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上位标准要求变化和新技术的应用,亟需修订本文件2011版。
DB11T776由如下3个部分构成:
第1部分:通用技术要求,目的在于规定道路智能交通管理设施通用技术要求;
第2部分:城市道路,目的在于规定城市道路智能交通管理设施设置要求;
第3部分:公路,目的在于规定公路智能交通管理设施设置要求。
本文件是第1部分,对不同等级的新、改、扩建道路交通建设中,智能交通管理设施的综合布设、设置要求以及基础工程要求等予以规定。为新、改、扩建道路及大型养护工程规划、设计和实施过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实施、同步险收提供指导,为有关部门审批、协调工程提供依据。
内容摘要:
道路智能交通管理设施设置要求第1部分:通用技术要求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智能交通管理设施综合设计基本要求,明确了交通信号控制设备、车道灯及交通警示灯、可变情报板设备、道路交通违法监测设备、道路交通视烦监控设备、交通流检测设备、交通量调查设备、动态公路车辆自动衡器、道路交通边缘计算终端的主要功能、性能、设置要求及配套基础工程要求等。
本文件适用于新、改、扩建城市道路、公路及道路养护工程的智能交通管理设施的规划、设计和实施。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政单)适用于本文件。
GB2312   信息交换用汉字编码字符集   基本集
GB/T  3453   数据通信基本型控制规程
GB  4208  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
GB  5768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GB  14886  道路交通信号灯设置与安装规范
GB  14887  道路交通信号灯
GB/T  17626.2  电做兼容  试验和测量技术系列标准  静电放电抗扰度实险
GB/T  17626.4   电做兼容   试险和测量技术系列标准   电快速降变脉冲群抗扰度实险
GB/T  17626.5   电磁兼容     试验和测量技术系列标准  浪涌(G冲击)抗扰度实验
GB/T  17626.11   电磁兼容   试险和测量技术系列标准  电压暂降、短时中断和电压变化的抗扰度实险
GB/T  19271  雷电电磁脉冲的防护
GB/T  19520.1  电子设备机械结构  482.6m(19in)系列机械结构尺可寸  第1部分:面板和机架
GB/T  20609  交通信息采集   微波交通流检测器
GB/T   20999  交通信号控制机与上位机间的数据通信协议
GB/T  21255   机动车测速仪
GB/T  21296.1  动态公路车牺自动衡器  第1部分:通用技术规范
GB  25280  道路交通信号控制机
GB/T  23828一2009  高速公路LD可变信息标志
GB/T  28181  安全防范视频监控联网系统信息传输、交换、控制技术要求
GB/T  31418  道路交通信号控制系统术语
GA/T  489  道路交通信号拉制机安装规范
GA/T  496  闯红灯自动记录系统通用技术条件
GA/T  497  道路车辆智能监测记录系统通用技术条件
GA/T  509  城市交通信号拉制系统术语
(略)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智能交通管理设施 intelligent traffic management facilities
将计算机、自动控制、传感器等技术应用于道路交通安全与运行管理,辅助提供各种交通管理规则和手段,提高道路交通有序化和规范化,并对违法行为进行监测、稽查设备的统称。
3.2
交通信号 traffic signal
在道路上向车辆和行人发出通行或停止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灯色信息。 [来源:GA/T 509—2004, 2.1]
3.3
交通信号灯 road traffic signal light
由红色、黄色、绿色的灯色组合而成的显示交通信号的装置,用于指挥车辆、行人通行。红灯表示禁止通行,绿灯表示准许通行,黄灯表示警示。 [来源:GB/T 31418—2015,2.1.1]
3.4
交通信号控制设备 traffic signal control device
能够改变交通信号顺序、调节配时并能控制交通信号灯运行的装置。
3.5
车道灯 lane-use signal light
用以指示车道运行状态的交通信号灯运行的装置。
3.6
交通警示灯 traffic warning light
设置在危险路段、出/入口区域或未设信号控制设备的交叉口区域,通过频闪方式警告出行者注意 潜在危险的一种警示设备。
3.7
可变情报板 variable message sign
以LED发光器件为基本显示单元的交通信息显示设备,具有图形及文字显示功能,主要用于发布交 通状况及交通诱导信息。
3.8
道路交通违法监测设备 road traffic violation monitoring and recording device
由摄像机或/和激光、雷达、微波、声探测等组成的设备对道路交通参与者及其违法行为进行监测记录的设备。
3.9
道路交通视频监控设备 road traffic video surveillance device
安装在道路或路侧建筑物上的固定方向摄像机或者带有云台的变焦镜头摄像机对道路交通状况进行监视的设备。
3.10
交通流检测设备 traffic detecting device
具备检测基础交通信息数据,如车流量、车速、车头时距、车辆类型、时间占有率、排队长度等参数的设备。
4 通则
4.1 建设原则
4.1.1 按照“总体规划、一次设计”的原则,进行智能交通管理设施的规划、设计。
4.1.2 智能交通管理设施的设置遵循安全性原则。
4.1.3 智能交通管理设施的设置不对交通参与者造成干扰。
4.1.4 智能交通管理设施的建设采用管道合一、多杆合一、多感合一、多箱合一、通信合一等设施综合复用的原则。
4.1.5 智能交通管理设施的设置符合隐形化、小型化、景观化的原则。
4.1.6 智能交通管理设施设计应与道路主体工程、交通标志、标线、隔离设施、防护设施等交通安全设施进行同步综合设计,使之成为完整统一、景观协调的系统工程。
4.1.7 在附着体安全、景观协调、满足功能的前提下,可充分利用交通标志支撑结构及行人过街天桥、 地下过街通道、立交桥、隧道、收费站等设施作为基础支撑。
4.1.8 同一地点智能交通管理同类设施采用功能综合复用原则,如采用视频技术的设施应同时完成违法监测、过车卡口记录、视频监控、交通流检测等多项功能。
4.2 总体要求
4.2.1 智能交通管理设施的机柜等所有设备应合理设置,不影响道路通行的空间,应具备防盗等安全功能。
4.2.2 智能交通管理设施均应符合相关通信协议的国家标准或提供开放式通信协议,并满足系统联网 及数据信息安全要求。
4.2.3 智能交通管理设施管理部门应具备数据共享与交换的能力及机制,用于共享与交换的数据或涉及公共安全、执法、车辆私人信息等数据,应确保安全不泄露。
4.2.4 本文件涉及的智能交通管理设施中用于超速违法监测、轴载检测等成套设备应符合当前《中华 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型式批准部分)》,并满足国家或北京市检定规程的要求。
4.2.5 新建、改建智能交通管理设施时,宜与附近已建或待建智能交通管理设施共用供电、通信设施,综合确定负载,宜预留或预埋后续建设工程的管道和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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