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5308/T 24-2017 绿色村镇评价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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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03.080.01
A16   DB5308
普洱市地方标准
DB5308/T24-2017
绿色村镇评价规范
2017-07-03发布   2017-10-10实施
普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DB5308/T 24-2017,绿色村镇评价规范,DB5308/T 24-2017 绿色村镇评价规范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起草单位:普洱市环境保护局、普洱市环境科学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任文春、黄俊桦、周臆、李茜溪、王冰。

内容摘要:

绿色村镇评价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绿色村镇的评价指标体系、等级划分。
本标准适用于普洱市绿色村镇的评价。
2 术语或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2.1绿色村
具备符合绿色环保要求的硬件设施、建立环境管理体系和公众参与机制的行政村。
2.2绿色乡镇
具备符合绿色环保要求的硬件设施、建立环境管理体系和公众参与机制的乡镇。
2.3生态村
从当地自然环境和资源条件实际出发,社会、经济、环境效益协调发展而建设和形成的一种具有高产、优质、低耗,结构合理,综合效益最佳的村级社会、经济和自然环不境的复合生态系统或新型的农村居民点。
3 评价指标体系
3.1绿色村
3.1.1基本条件
绿色评价应具备以下条件:
a)经济发展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和环保政策:
b)制定了符合区域环境规划总体要求的绿色村建设规划,布局合理、村容整洁、道路硬化、宅边路旁基本实现绿化、水清气洁:
c)村民能自觉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具有自觉保护环境的意识,近三年内没有发生环境污染事和生态破坏事件:
d)有环保宣传设施,倡导生态文明。
3.1.2考核指标
见表1,指标解释参见附录A。(略)

4 评价等级
绿色村镇评价应满足基本条件方可参评:考核指标中指导性指标为引导乡镇发展方向的指标,如受客观因素的限制,可适当放宽要求,仅作为评定时的参考指标。根据村镇在环境质量、环境污染防治等方面取得的效果,将绿色村镇划分为2个级别:
a)合格:约束性指标应全部达到要求:
b)不合格:约束性指标不满足一项为不合格。(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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