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65 4349-2021 棉浆粕和粘胶纤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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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13.060.01
CCS Z 60 DB65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标准
DB65 4349-2021
棉浆粕粘胶纤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Discharge standard of water pollutants for cotton pulp and viscose industries
2021-10-01发布2022-01-01实施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DB65 4349-2021,棉浆粕,水污染物排放,粘胶纤维,DB65 4349-2021 棉浆粕和粘胶纤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上一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提出。
本文件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归口并组织实施。
本文件起草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工程评估中心、东华大学。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董亚明、薛罡、杨跃辉、陈红、田莉、钱雅洁、谢辉、张晨、刘振鸿、李爱英、张艾、李响、柳军荣、蔡炜、颜加光、柯青、焦晶。
本文件实施应用中的疑问,请咨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对本文件的修改意见建议,请反馈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新华南路167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乌鲁木齐市南湖西路215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工程评估中心(乌鲁木齐市南湖西路215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工程评估中心联系电话:0991-4185086:传真:0991-4185086;邮编:830063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联系电话:0991-4165373:传真:0991-4165373;邮编:830063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联系电话:0991-2817197;传真:0991-2311250:邮编:830004

内容摘抄:

棉浆粕和粘胶纤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棉浆粕(含精制棉)、粘胶纤维及棉浆粕和粘胶纤维一体化企业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要求、达标判定和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文件适用于棉浆粕(含精制棉)、粘胶纤维及棉浆粕和粘胶纤维一体化企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啊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管理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6920水质p值的测定玻璃电极法
GB7475水质铜、锌、铅、镉的测定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11893水质总磷的测定钼酸按分光光度法
GB11901水质悬浮物的测定重量法
GB11903水质色度的测定
GB/T15959水质可吸附有机卤素(A0X)的测定微库仑法
HJ/T51水质全盐量的测定重量法
HJ/T60水质疏化物的测定碘量法
HJ/T83水质可吸附有机卤素(AOX)的测定离子色增法
HJ91.1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T195水质氨氮的测定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T399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
HJ505水质五日生化需氧量(0D,)的测定稀释与接种法
HJ535水质氨氮的测定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HJ536水质氨氮的测定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537水质氨氮的测定蒸馏-中和滴定法
HJ636水质总氮的测定碱性过疏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
HJ665水质氨氮的测定连续流动~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666水质氨氮的测定流动注射-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667水质总氮的测定连续流动-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670水质磷酸盐和总磷的测定连续流动-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HJ828水质化学需氯量的测定重铬酸盐法
HJ1139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化学纤维制造业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环监[1996]470号)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棉浆粕cotton pulp
以棉短绒为原料,经制浆精制而成的高纯度纤维素。
3.2
精制棉refined cotton
以棉短绒为原料,经制浆精制而成的纤维素、木质素和半纤维素。
3.3
粘胶纤维viscose
以棉浆粕等天然纤维为原料,经碱化、老化、磺化等工序制成可溶性纤维素黄原酸酯,再溶于稀碱液制成粘胶,经湿法纺丝而制成的纤维素纤维。

4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自本文件实施之日至2022年6月30日,现有企业仍执行现行标准:2022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现有企业执行表1规定的近期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和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2024年7月1日起,现有企业执行表1规定的远期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和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
4.2自本文件实施之日至2024年6月30日,新建企业执行表1规定的近期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和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2024年7月1日起,新建企业执行表1规定的远期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和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

(略)

内容索引:

目次
前言II
1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语和定义2
4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3
5计算方法4
6污染物监测要求6
7达标判定7
8实施与监督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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