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3836.14-2014 爆炸性环境 第14部分:场所分类 爆炸性气体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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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29.260.20
K35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3836.14-2014/IEC60079-10-1:2008
代替GB3836.14一2000
爆炸性环境第14部分:场所分类
爆炸性气体环境
Explosive atmospheres-Part 14:Classification of areas-Explosive gas atmosphere

(IEC 60079-10-1:2008,Explosive atmospheres-Part 10-1:Classification of areas-Explosive gas atmosphere,IDT)
2014-12-05发布
2015-10-16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

GB 3836.14-2014,场所分类,爆炸性气体环境,爆炸性环境,GB 3836.14-2014 爆炸性环境 第14部分:场所分类 爆炸性气体环境

1范围
GB3836的本部分规定了可能出现可燃性气体、蒸气或薄雾的危险场所分类(见注1、注2和注3),作为支撑正确选择和安装这些危险场所用电气设备的基础。
本部分适用于在标准大气条件下(见注4),由于出现可燃性气体或蒸气与空气混合可能产生点燃危险的场所,但不适用于以下场所:
a)煤矿瓦斯气体;
b)火炸药加工和制造;
c)出现可燃性粉尘或纤维可能引起的危险的场所(见GB12476.3);
d超出本部分所涉及的异常灾难性事故(见注5):
e)医疗室内;
f)居民住宅。
本部分不考虑间接损害带来的影响。
术语的定义和解释基于危险场所分类的主要原则和步骤一并提出。
对于特定工业或特殊应用的危险场所范围的详细要求建议,可参照相关行业的设计规范。
注1:可燃性薄雾可与可燃性蒸气同时形成或出现。尽管在压力下释放液体也可能产生可燃性薄雾,但本部分未考虑液体的危险(由于闪点),在这些情况下,严格使用气体和蒸气的区域划分可能不适合作为设备迹择的基础。可燃性薄雾的资料见附录D。
注2:依据GB3836.15对设备进行选择和安装时,对薄雾危险不作要求。
注3:对本部分来说,危险场所是指三维区域或空间。
注4:如果影响可燃性物质的爆炸特性的变化可以忽路不计,则大气条件就包括在基准大气压力101.3kP和温度20℃上下波动的变化,
注5:本部分所述的灾难性事故的概念是属于那些不可预料的事故,例如,压力容器爆裂或管道破裂。
注6:在任何加工装置内,不考虑其大小,除与电气设备相关的点燃源外,还可能存在很多点燃源。在这个意义上,为了确保安全,必须采取适当预防措施,也可采用本部分对其他点燃源进行判断。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2900.35一2008电工术语爆炸性环境用设备[IEC60050(426):2008,IDT
GB3836.1一2010爆炸性环境第1部分:设备通用要求(IEC60079-0:2007,MOD)
GB/T5332一2007可燃液体和气体引燃温度试验方法(IEC60079-4:1975,IDT)
IEC60079-4A对IEC60079-4:1966的第1次补充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第4部分:点燃温度试验方法[First supplement to IEC60079-4(1966),Electrical apparatus for explosive gas atmospheres-Part 4:Method of test for ignition temperature]
IEC60079-20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第20部分:与电气设备使用有关的可燃性气体和蒸
气的数据(Electrical apparatus for explosive gas atmospheres-一Part20:Data forflammable gases and
vapours,relating to the use of electrical apparatus)

3术语和定义
GB3836.1一2010中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注:爆炸性环境用其他术语和定义见GB/T2900.35一2008。
3.1
爆炸性环境explosive atmosphere
在大气条件下,可燃性物质以气体、蒸气、粉尘、纤维或飞絮的形式与空气形成的混合物,被点燃后,能够保持燃烧自行传播的环境。
[GB3836.1-2010,定义3.22]
3.2
爆炸性气体环境explosive gas atmosphere
在大气条件下,可燃性物质以气体或蒸气的形式与空气形成的混合物,被点燃后,能够保持燃烧自行传播的环境。
[GB3836.1-2010,定义3.24
注1:尽管混合物浓度超过爆炸上限(UEL)不是爆炸性气体环境,但在某些情况下,就场所分类来说,把它作为爆炸性气体环境考虑被认为是合理的。
注2:有些爆炸性气体的浓度为100%。
3.3
(爆炸性气体环境)危险场所hazardous area(on account of explosive gas atmospheres)
爆炸性气体环境出现或预期可能出现的数量达到足以要求对电气设备的结构、安装和使用采取专门措施的区域。
3.4
(爆炸性气体环境)非危险场所nom-hazardous area(on account of explosive gas atmospheres)
爆炸性气体环境预期不会大量出现以致不要求对电气设备的结构、安装和使用采取专门预防措施的区域。

4总则
4.1安全原则
加工或贮存可燃性物质的成套装置的设计、操作和维护应使任何可燃性物质的释放和形成的危险场所的范围,无论是在正常运行或其他条件下都保持最小,同时考虑释放的频次、持续时间和数量。检查加工设备和系统中可能出现可燃性物质释放的部分是很重要的,并考虑修改设计将此类释放的可能性与频次以及物料的释放速率与释放量减到最少。
GB3836.14-2014/IEC60079-10-1:2008
这些基本事项宜在工艺装置设计开发的早期进行检查,并应在研究场所分类时引起足够的重视。
在除正常操作之外的活动中,例如调试或维护,场所分类可能是无效的,这种情况下可使用安全工作制度来处理。
在可能存在有爆炸性气体环境的情况下,应采取下列措施:
a)消除点燃源周围可能出现的爆炸性气体环境,或
b)消除点燃源。
如果不可能,应选择并准备一些预防措施,即工艺设备、系统和程序使a)和b)共同存在的可能性减小到允许的程度。如果某些措施的可靠性高,或综合在一起可以达到所需的安全水平,这些措施可单独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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