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行政审批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防空工程,行政审批,其他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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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人民防空办公室文件 新人防规(2020)1号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防空工程 建设行政审批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防空办公室,昌吉州、克拉玛依市、哈 密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各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民 防空办公室):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放管服”改革工作部署和自治区工程建 设审批制度改革要求,进一步规范自治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行政 审批管理,结合我区实际,现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防空工 一 1 / 程建设行政审批管理规定(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疆维语无 人民防 自治区武民防空动公 室 五 2020年11月4 t0 501020194723 一 2 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 行政审批管理规定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发挥人民防空工程的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 益,规范自治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行政审批和管理行为,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 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 定本规定.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拆除,以及结 合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行政审批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人民防空工程,是指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 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 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 室). 易地建设审批面积执行本规定,易地建设收费标准按照《新疆 维吾尔自治区城市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办法》执行. 第三条自治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区人民防空工程 建设行政审批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地(州、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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