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行业标准
QB/T 1474. 7 --1992 绘图仪尺 术语、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合成树脂直尺、三角尺、比例尺、丁字尺、量角器、模板等绘图仪尺类。
2 引用标准 GB/T2828逐批检查计数抽样程序及抽样表(适用于连续批的检查) 3术语 3.1平面度 限制尺主工作底面的实际平面变动量的值。
3.2直线度 限制尺主工作边的实际直线变动量的值。
3.3线纹宽度 限制尺面上厘米线、毫米线线条实际粗细变动量的值。
3.4宽度差 在同-一支尺面上两条或两条以上线条本身粗细测量值差。
4 检验规则 4.1 4.2本检验采用计件法,样本单位为把(副)。
4.3出厂检验按GB/T 2828一次抽样方案进行。
检验项目、不合格分类、合格质量水平(AQL)值、检查 水平L见表1。
表1 检查项目不合格品分类合格质量水平(AQL)IL 直线度偏差 角度偏差B类6.5 示值偏差【或 S-4 精度偏差、线纹宽度、宽度C类10 差、平面度偏差、外观质量 4.4产品正式生产后如结构、工艺、材料有较大改变,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正常生产后每半年 或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都应按QB/T1474.1~1474.6相应规定的全部技术要求进行检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业部1992-04-14批准1992-12-01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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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B/T 1474.7-1992
合格后方可正式投产。
5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5.1标志 产品上应注明制造厂厂名或注册商标。
5.2包装 5.2.1产品的内包装袋或盒上应有制造厂厂名或商标。
5.2.2产品的内包装袋或盒内应有合格证。
5.2.3产品的外包装一般采用瓦楞纸箱,箱上应有下列标志。
a.产品名称、型号规格; b.到达港或到达站; c.收货单位; d.发货单位;. e.数量; f.防潮和轻放标志; g.毛重(kg); h.箱体尺寸(米²)或长×宽×高(毫米”或厘米²); i.制造日期(或编号)或生产批号。
5.3运输、贮存 5.3.1产品运输与贮存不得与有机溶剂混装堆积在一起。
5.3. 2 产品的仓贮条件必须保持干燥、通风,室温在0~40℃之间,相对湿度不超过 90%。
6其他 6.1收货单位在遵守运输与贮存的条件下,产品自出厂日起保质期为二年。
因制造质量引起的产品低 于技术标准规定时,制造厂应负责整修或退换。
6.2外贸产品的标志与包装按合同规定。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轻工业部质量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文体用品标准化中心归口。
本标准由上海文教用品工业研究所、上海文教用品厂、上海制笔零件八厂负资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宋仲安、张继荣、毕文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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