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公路桥梁与石油天然气管道交叉工程管理的通知(交通运输部、国家能源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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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桥梁与石油天然气管道交叉工程,桥梁,石油天然气管道交叉工程,关于规范公路桥梁与石油天然气管道交叉工程管理的通知(交通运输部、国家能源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一、新建或改建油气管道需要穿(跨)越既有公路的,宜选择在非桥梁结构的公路路基地段,采用埋设方式从路基下方穿越通过,或采用架设方式从公路上方跨越通过。受地理条件影响或客观条件限制,必须与公路桥梁交叉的,可采用埋设方式从桥梁自然地面以下空间通过。禁止利用自然地面以上的公路桥下空间铺(架)设油气管道。
二、油气管道从公路桥梁自然地面以下空间穿越时,必须严格遵循《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公路路线设计规范》、《公路桥涵设计通用规范》、《油气输送管道穿越工程设计规范》等有关标准规范,并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不能影响桥下空间的正常使用功能。
(二)油气管道与两侧桥墩(台)的水平净距不应小于5米。
(三)交叉角度以垂直为宜。必须斜交时,应不小于30°。
(四)油气管道采用开挖埋设方式从公路桥下穿越时,管顶距桥下自然地面不应小于1米,管顶上方应铺设宽度大于管径的钢筋混凝土保护盖板,盖板长度不应小于规划公路用地范围宽度以外3米,并设置地面标识标明管道位置;采用定向钻穿越方式的,钻孔轴线应距桥梁墩台不小于5米,桥梁(投影)下方穿越的最小深度应大于最后一级扩孔直径的4~6倍。
三、新建或改建公路与既有油气管道交叉时,应选择在管道埋地敷设地段,采用涵洞方式跨越管道通过;受地理条件影响或客观条件限制时,可采用桥梁方式跨越管道通过。采用涵洞跨越既有管道时,交叉角度不应小于30°;采用桥梁跨越既有管道时,交叉角度不应小于15°。桥梁下墩台离开管道的净距、对埋地管道的保护措施(钢筋混凝土盖板、地面标识)依照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执行。
四、油气管道穿(跨)越公路和公路桥梁自然地面以下空间、以及公路跨越油气管道前,各地公路管理机构或油气管道管理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开展安全技术评价,出具评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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