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装配式建筑评价工作指引(试行)202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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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说明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装配式建筑评价管理办法(试行)》(闽建〔2020〕4 号)要求,明确装配式建筑评价工作标准,提高工作时效,加快推进智能建造与新型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我局制定了《装配式建筑评价工作指引(试行)》(以 下简称《工作指引》)。
本《工作指引》由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邀请建设业主、设计、施工、部品部件等单位的装配式建筑专家及有关人员共同参编而成。本《工作指引》包括装配式建筑评价基本要求和技术解析等 14 项主要内容,汇总了我市近年来装配式建筑评价工作各环节好的工作经验。既是装配式建筑评价工作的入门指引,也是装配式建筑知识科普读本。通 过《工作指引》的推广应用,将进一步推动延伸建筑产业现代化产业链建设,为我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做出贡献。

目录
一、装配式建筑评价基本要求和技术解析........................................ 1
二、《装配式建筑设计阶段预评价的申请函》样式...........................9
三、《装配式建筑设计阶段预评价的承诺表》样式.........................11
四、《县(市、区)装配式建筑设计阶段预评价的申请函》样式....14
五、《装配式建筑施工阶段评价的申请函》样式............................ 15
六、《县(市、区)装配式建筑施工阶段评价的申请函》样式....... 16
七、《装配式建筑评价申请表》样式..............................................17
八、装配式建筑申报资料文件夹格式..............................................30
九、装配式建筑设计预评价/施工阶段评价要点及要求....................34
十、装配式建筑设计阶段预评价/施工阶段评价资料清单标准及常用技术工艺...37
十一、《评价专家组诚实守信声明》样式.......................................56
十二、装配式建筑设计阶段预评价项目设计质量评级及初审意见表.57
十三、装配式建筑设计阶段预评价/施工阶段评价专家评分表......... 81
十四、《装配式建筑设计阶段预评价/施工阶段评价评审会签到表》样 式....87

一、装配式建筑评价基本要求和技术解析
(一)编制依据
本《工作指引》主要依据《福建省装配式建筑评价管理办法(试行)》(闽建〔2020〕4 号)(以下简称“《办法》”)、《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 9 部门关于加快推动新型建筑工业化发展的实施意见》(闽建筑〔2021〕20 号)编制而成。《工作指引》实施期间,将根据省上有关文件的调整同步进行更新和完善。
(二)实施范围
全市申报装配式建筑设计阶段预评价、施工阶段评价的评价流程。
(三)实施主体
由建设单位及其委托的设计单位、拆分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等有关单位共同实施。
(四)实施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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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基本规定
1.建设单位应在项目施工审查合格文件出具后及时申请装配式建筑设计阶段预评价,首层预制构件已组织联合验收的单位工程,不适用本《工作指引》。

2.建设单位应遵循省市有关文件的要求,同时满足项目地块用地规划条件、《土地出让合同》或《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的规定按照《办法》要求开展项目预评价并组织实施。
3.项目在方案设计和施工图设计阶段应注重部品部件通用化、模数化、标准化设计,装配式混凝土建筑结构应体系化设计,合理选择装配式技术体系,保证装配式建筑的可实施性。
4.为提高装配式建筑专项设计质量,试行装配式建筑设计质量评价及公示制度(详见目录十二),建设单位申报前可在《XXX 公司关于 XX 项目(XX#楼)装配式建筑设计阶段预评价的申请函》(详见目录二)中主动申报。
5.建设单位提交《XXX 公司关于 XX 项目(XX#楼)装配式建筑设计阶段预评价的申请函》及相关评价材料至项目所在地县(市、区)住建主管部门,县(市、区)住建主管部门应对资料的内容进行核实,满足要求后以书面形式(详见目录四)转呈市住建局办公室收件。
6.装配式建筑设计阶段预评价/施工阶段评价会由三位省级专家组成专家组,评审专家不应与本项目有利益关系,并签署书面承诺(详见目录十一)对评价工作的公平、公正、廉洁、自律负责。

7.专家组收到项目资料后应在 5 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详见目录十二),申请单位根据《初审意见》内容进行修改,符合要求后由专家组组长向市住建局提出上会意见。
8.装配式建筑评价会议时间以市住建局接收申请函时间的先后顺序安排,会议组织形式视情况而定。
9.设计阶段评价会议前专家应对项目设计质量进行评级并出具专家初审意见(详见目录十二)。
10.装配式建筑评价会议过程中专家应对项目进行评分并签署意见(详见目录十三)。
11.装配式建筑评价会结束后,申请单位应根据会议意见及时补充资料,待专家出具《专家组意见》后(详见目录七第九章),完善并整理有关资料在会议结束 10 个工作日内提交至市住建局。
12.设计阶段评价完成后各实施主体上传项目相关资料至“泉州市装配式建筑信息服务平台”(新版待开发)。
13.工程项目验收后,建设单位应根据《办法》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及时申请施工阶段评价。采用综合验收的项目应在竣工验收前提前申请施工阶段评价,待验收合格后补充完善相关资料,再出具《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意见》。
14.施工阶段评价前各实施主体将有关资料上传至“泉州市装配式建筑信息服务平台”(新版待开发)。
15.申请装配式建筑评价的总申请面积占比应满足现行政府规定的有关文件要求,《土地出让合同》中规定的面积占比低于政府文件要求的,以政府文件为准。设计阶段预评价的装配式建筑总面积占比应不低于基本要求加 0.1%(如基本要求为 20%,设计阶段预评价的装配式建筑总面积占比应不低于 20.1%)。
16.装配式建筑评价时限自市住建局收到申请函之日起计算,2 个月内未通过预评价/评价的项目需重新申请装配式建筑预评价/评价。
17.设计、施工阶段 BIM 模型的细度应符合国家《建筑信息模型设计交付标准》(GB/T 51301)、《建筑信息模型施工应用标准》(GB/T 51235)的要求。
18.设计、施工阶段 BIM 技术应用标准应符合《福建省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应用指南(2017 版)》的要求。
19.采用 BIM 协同管理平台应强化 BIM 数据在设计、生 产、施工中的有效传递,提高装配式建筑智能化管控水平,通过实施数字化保证工程档案实时性、真实性和工程质量可追溯性。
20.设计阶段及施工阶段 BIM 技术应用项未各得到 3 分时,可追溯管理系统项不得分。
21.市住建局每季度在“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方网站上公布通过装配式建筑设计阶段预评价/施工阶段评价的项目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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