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清PDF《新版消防验收指导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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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消防验收指导手册
自从 2019 年国家消防制度进行调整变化以来,建设项目消防验收成为项
目验收重点与难点,本手册基于《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规则 GA 836-2016》
针对目前建设项目中有关消防验收项目、内容、重点控制部分以及检测检查
方式进行了详细归类与说明,让项目管理人员在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对项目
消防专项的施工与建设的把控起到提示与规范的作用。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规则 GA 836-2016》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规则
发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发布日期:2016 年 06 月 17 日
实施日期:2016 年 09 月 01 日 前 言
本标准的第 4 章、第 5 章、第 6 章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 GA 836-2009《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规则》,与 GA 836-2009 相比,除编
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修改了标准适用范围(见第 1 章,2009 年版第 1 章);<
——修改了规范性引用文件的内容(见第 2 章,2009 年版第 2 章);
——删除了消防验收不合格复验的内容(见 2009 年版 4.5);
——修改了消防验收的审查资料、现场抽样检查及功能测试内容(见 5.2、5.3,200
9 年版 5.2、5.3);
——增加了子项评定中 A 类、B 类、C 类的解释(见 6.2.1);
——增加了子项的现场抽样检查中有关消防产品的要求(见 6.2.2);
——修改了单项验收检查内容,增加了建筑保温和外墙装饰防火等内容(见 6.3.1,
2009 年版 6.3.1);
——增加了子项评定合格中有关 A 项的内容(见 6.3.2);
——修改了档案管理中保存期限的要求(见 8.3,2009 年版 8.3);
——修订了附录 A 的内容,删除了原标准附录 B(见附录 A,2009 年版附录 A、附录 B)。
本标准由公安部消防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消防管理分技术委员会(SAC/TC 113/SC 9)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公安部消防局。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四川省公安消防总队、广东省公安消防总队、北京市公安消防总
队。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激扬、亓延军、李彦军、韩子忠、吴和俊、倪照鹏、黄韬、黄凤
梅、马云逸、杨栋、杨庆、吴丹、徐大军。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A 836-2009。 引 言
本标准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公安部规章《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根据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抽查工作的需要组织制定的。
本标准于 2009 年 6 月 25 日首次发布,本版为第一次修订。本次修订在 2009 年版标准的
基础上,修改了标准适用范围,增加了有关建筑保温和外墙装饰防火等内容,取消了消防
验收不合格申请复验的要求,完善了消防验收的审查资料、现场抽样检查及功能测试的具
体内容,为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抽查工作提供更为明确的技术依据,有
助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抽查行为,科学评定建设工程消防
质量,有效避免建设工程先天性火灾隐患,维护公共安全。
本标准规定了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的内容、程序和技术要求,并提供了评定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对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
用途变更)等建设工程竣工后实施的消防验收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检查。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
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5907 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acceptance inspection of building fire protection installation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据消防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对纳入消防行政许
可范围的建设工程在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合格的基础上,通过抽查、评定,作出是否合
格的行政许可决定。
3.2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检查 acceptance inspection of building fire protection
installation filed for record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据消防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对消防行政许可范
围以外并经备案被确定为检查对象的建设工程,在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合格的基础上,
通过抽查、评定,作出是否合格的检查意见。
3.3 子项 subassembly of fire protection system
组成防火设施、灭火系统或使用性能、功能单一并涉及消防安全的项目。
注:如火灾探测器、安全出口、防火门等。
3.4 单项 individual fire protection system
由若干使用性质或功能相近的子项组成并涉及消防安全的项目。
注:如建筑内部装修防火、防火分隔、防烟分隔、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
灾自动报警系统等。
3.5 综合评定 comprehensive assessment
依据资料审查和各单项检查结果做出的消防验收结论。
4 一般要求
4.1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组织实施,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
建筑消防设施技术检测等单位予以配合。
4.2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应按照资料审查、现场抽样检查及功能测试、综合评定的程序进
行。
4.3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的资料审查、现场抽样检查及功能测试应按照《建设工程消防验
收记录表》(见附录 A)的内容逐项进行,并如实记录结果。表中未涵盖的其他灭火设施,
可依据此表格式自行续表。
4.4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检查,除资料审查、局部验收外,其他要求同第 4 章~
第 6 章的规定。
5.1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的内容包括资料审查、现场抽样检查及功能测试。
5.2 审查资料包括: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消防设施的工程竣工图纸以及相关隐蔽工程施工和验收资料;
消防产品市场准入证明文件;
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装修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
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施工、工程监理、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文件,特殊消防设计文件专家评审意见,消防设计技术审查
意见和消防设计变更情况。
5.3 现场抽样检查及功能测试内容包括:
对建筑防(灭)火设施的外观进行现场抽样查看;
通过专业仪器设备对涉及距离、高度、宽度、长度、面积、厚度等可测量的指标进行现
场抽样测量;
对消防设施的功能进行抽查测试;
对消防产品进行抽查,核对其市场准入证明文件;
对其他涉及消防安全的项目进行抽查、测试。
6 验收评定
6.1 一般原则
现场抽样检查及功能测试应按照先子项评定、后单项评定的程序进行。
6.2 子项评定
6.2.1 子项按其影响消防安全的重要程度分为 A(关键项目)、B(主要项目)、C(一
般项目)三类,分类标准如下:
A 类是指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规定的内容;
B 类是指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中带有“严禁”“必须”“应”“不应”“不得”要求
的非强制性条文规定的内容;
C 类是指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中的其他非强制性条文规定的内容。
子项的名称及对应的检查内容和检查方法见附录 A。 6.2.2 子项的现场抽样检查及功能测试,应符合以下要求:
a)每一项的抽样数量不少于 2 处,当总数不大于 2 处时,全部检查;防火间距、消防车
道的设置及安全出口的形式和数量应全部检查;
b)B 类项抽查中若发现 1 处不合格,应再抽查 2 处,不足 2 处的全部抽查;
c)子项的检查内容涉及抽查消防产品的,应对检查内容中至少一个品种的消防产品进行
抽查,核对其市场准入证明文件。
6.2.3 子项的评定应符合以下要求:
a)子项内容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的,评定为合格;
b)有距离、高度、宽度、长度、面积、厚度等要求的内容,其与设计图纸标示的数值误
差不超过 5%,且不影响正常使用功能的,评定为合格;
c)子项抽查中,A 类项抽查到 1 处不合格的,该项评定为不合格;B 类项抽查到 1 处不合
格,按 6.2.2 的要求再抽查到 1 处以上不合格的,或无再抽查样本的,该项评定为不合
格;C 类项抽查到 2 处以上不合格的,或总数只有 1 处且不合格的,该项评定为不合格;
d)抽查的消防产品与其市场准入证明文件不一致的,评定为不合格;
e)子项名称为系统功能的,系统主要功能满足设计文件要求并能正常实现的,评定为合
格;
f)未按照消防设计文件施工建设,造成子项内容缺少或与设计文件严重不符、影响建设
工程消防安全功能实现的,评定为不合格。
6.3 单项评定
6.3.1 单项验收检查内容包括:
a)建筑类别与耐火等级、总平面布局、平面布置;
b)建筑保温及外墙装饰防火;
c)建筑内部装修防火;
d)防火分隔、防烟分隔、防爆;
e)安全疏散、消防电梯;
f)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g)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h)防烟排烟系统及通风、空调系统防火;
i)消防电气;
j)建筑灭火器;
k)其他灭火设施。 6.3.2 所有子项内容评定合格,且满足下列条件的,单项评定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a)抽查发现 A 类不合格项为 0 处;
b)抽查发现 B 类不合格项数量累计不大于 4 处;
c)抽查发现 C 类不合格项数量累计不大于 8 处。
6.4 综合评定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的综合评定结论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建设工程符合下列条件的,应综
合评定为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合格;不符合其中任意一项的,综合评定为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不合格:
a)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的资料审查为合格;
b)建设工程的所有单项均评定为合格。
7 局部验收
7.1 对于大型建设工程需要局部投入使用的部分,根据建设单位的申请,可实施局部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7.2 申请局部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应符合下列条件:
a)与非使用区域有完整的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防火、防烟分隔;
b)局部投入使用部分的安全出口、疏散楼梯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c)消防水源、消防电源均满足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
d)取得局部投入使用部分的各项消防设施技术检测合格报告,并保证其独立运行;
e)消防安全布局合理,消防车通道能够正常使用。
7.3 局部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的程序、方法及评定要求按照第 4 章~第 6 章的规定执行。
8 档案管理
8.1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的档案应包含资料审查、现场抽样检查及功能测试、综合评定等
所有资料。
8.2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档案内容较多时可立分册并集中存放,其中图纸可用电子档案的
形式保存。
8.3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的原始技术资料应长期保存。
附录 A 建设工程
消防验收记录表

一、 验收项目:分 19 个单项,每个单项有考核的若干个子项。
(本文中子项以号表示)
1. 建筑类别与耐火等级
2. 总平面布局
3. 平面布置
4. 建筑保温及外墙装饰防火
5. 建筑内部装修防火
6. 防火分隔
7. 防烟分隔
8. 防爆
9. 安全疏散
10. 消防楼梯
11. 消火栓系统
12.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4. 防烟排烟系统及通风空调系统防火
15. 消防电气
16. 建筑灭火器
17. 其他灭火设施
18. 资料审查
19. 其他
二、 验收内容与检验方式(每个子项按重要程度等级由高到低分为 A/B/C)
(统一要求:所有项目必须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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