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政府投资管理实施细则》市政发〔202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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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细则,政府投资管理,西安市,《西安市政府投资管理实施细则》市政发〔2021〕8号

西安市政府投资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政府投资行为,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激发带动社会投资活力,健全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政府投资管理体制,根据《政府投资条例》《陕西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政府投资,是指在西安市域内使用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等预算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第三条 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第四条 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以下统称政府投资项目),按照本细则规定履行决策审批手续。
直接投资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安排政府投资资金投入非经营性项目,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机构或其指定、委托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等作为项目法人单位组织建设实施的方式。
资本金注入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安排政府投资资金作为经营性项目的资本金,指定政府出资人代表行使所有者权益,项目建成后政府投资形成相应国有产权的方式。
投资补助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安排政府投资资金,对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适当予以补助的方式。
贷款贴息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安排政府投资资金,对使用贷款的投资项目贷款利息予以补贴的方式。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发展改革部门为政府投资综合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依法履行政府投资综合管理职责。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本细则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履行相应的政府投资管理职责。
第二章 政府投资决策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期财政规划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统筹安排使用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规范使用各类政府投资资金。
政府投资应当坚持量力而行,充分考虑地方财政承受能力和政府投资能力,严格落实项目建设条件,区分轻重缓急、科学有序推进,严禁建设政绩工程、形象工程,坚决防范化解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
第七条 各级政府投资项目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前款规定,依托西安市“多规合一”项目策划平台,将意向项目信息提交相关职能部门会商、集成建设条件。各职能部门于 16 个工作日内反馈意见,完成项目生成。策划生成的项目纳入平台前期计划库。
第八条 负责安排政府投资资金的各有关部门,于每年第一季度,依托纳入前期计划库的项目编制拟建项目前期计划,报本级政府研究同意后下发执行。列入前期计划的项目,由负责安排政府投资资金的各有关部门按需向项目单位预支一定数额的项目前期经费,启动项目前期工作。项目前期经费来源应与项目总投资资金来源保持一致,项目实施后计入项目总投资一并核算。项目前期计划应当明确项目单位、项目名称、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预估项目总投资、预支前期经费额度、资金来源等事项。
第九条 项目单位应当依据项目前期计划或政府同意启动项目前期工作的有关依据,编制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由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照规定的政府投资管理权限和程序,报投资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一般应由具备相应专业和服务范围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初步设计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设计单位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编制格式、内容和深度要达到相关规定要求。
第十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项目单位应当通过陕西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申报项目,项目审批部门应当使用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手续。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平台要与在线平台互联互通,不得要求项目单位重复申报项目审批事项。
第十一条 项目建议书要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主要建设内容、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匡算、资金筹措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进行初步分析。申报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文件;
(二)项目建议书文本;
(三)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 项目单位应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组织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对项目在技术和经济上的可行性、社会效益、节能、资源综合利用、生态环境影响、社会稳定风险、资金筹措方案,以及法律法规要求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评价评估的其他事项,进行全面分析论证。申报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文件;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文本;
(三)资源规划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及选址意见书(按有关规定无需出具用地预审及选址意见书的,资源规划部门应予以函告说明);
(四)经批准已明确资金来源的项目前期计划或资金来源证明;
(五)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及审核意见(涉及新征土地及周围群众利益调整的重大项目);
(六)根据有关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含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的招标实施方案。招标实施方案应对招标范围(全部或者部分招标)、招标组织形式(委托招标或者自行招标)和招标方式(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予以明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应包含招标实施方案核准意见。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权限划分如下:
(一)以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投资为主的政府投资项目,由各区县、开发区投资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审批;
(二)以市政府投资为主的政府投资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
(三)跨地区的政府投资项目报请共同上级审批;
(四)国家和我省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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